注册会计师工作总结范文

2023-03-31

注册会计师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的一般理论:1.法律渊源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3.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2.无效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②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③撤销权④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三.代理制度:1.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2.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3.代理的种类4.代理权5.无权代理6.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

四.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的特点2.当事人“不丧失胜诉权”的两个例外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3.诉讼时效的种类4.诉讼时效的起算5.诉讼时效的中止6.诉讼时效的中断7.诉讼时效的延长

五.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再审制度和二审制度的主要区别3.判决与裁定的区别4.仲裁裁决和仲裁协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5.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①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②财产清偿顺序 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A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法的适用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3.合伙企业的财产3.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力和义务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5.非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6.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7.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8.入伙与退伙9.财产继承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企业: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中的特殊规定4.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和转让的特殊协议5.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6.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7.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D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E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2.债权申报期限3.财产清偿顺序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同步权问题和控股权问题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①股权转让②股权质押

5.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④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要求⑤特殊目的公司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7.外国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要求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特别决议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①技术转让应当符合的规定②生产经营管理③财务会计管理④职工代表的职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的条件和程序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2.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5.中和合作企业的期限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1.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3.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①职工代表的职权②储备基金的提取4.外资企业的清算适用中国法律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章 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1.一般规定:①公司的分类②对外投资③对外担保④对外借款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3.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 二.股东: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2.股东权利: ①表决权②股利分配请求权③新股有限认购权④知情权⑤异议股东股份请求权 3.股东诉讼:①股东代表公司诉讼②股东直接诉讼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四.公司的登记管理:1.法定代表人的选择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1.出资期限2.出资形式

3.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①未依法评估的②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③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④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只是产权等财产出资⑤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⑥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4.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①在公司内部②对债权人③能否提起诉讼时效抗辩④股权转让的限制 5.股东抽逃出资:①抽逃出资的形态②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③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A《公司法》的规定:①转让条件②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B《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的规定:①实际出资人想“转正”②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股权站让给第三人③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就转让其股权④一股二卖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会议制度:①法定②先约定后法定③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3.董事会和监事会:①董事会的组成②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①注册资本②“计划生育原则”③公示④公司章程⑤组织机构⑥财务监督⑦法人的人格否定原则

5.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①不设股东会②董事会③监事会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①发起人②注册资本③创立大会④抽回股本⑤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①年会②临时股东大会③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④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⑤累积投票制⑥会议记录

2.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①股东大会②董事会

3.董事会:①董事会的职权②董事会的组成③董事会的会议制度④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⑤董事会的决议方式⑥赔偿损失 4.经理5.监事会

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2.独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换

3.独立董事的职权: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②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③独立董事的知情权 十.股份的转让和回购:

1.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的限制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2.股份的回购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1.利润分配2.公积金 十二.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合并:①合并的形式②合并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券债务⑤司法解释 2.分立:①分立的形式②分立决议③通知债权人④债权债务⑤司法解释 3.增加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缴付出资③工商变更登记 4.减少注册资本:①决议方式②通知债权人

十三.公司解散和清算:1.公司解散:①公司解散的原因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2.公司清算:①自行清算②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③清算组的职权④债权登记⑤清算方案

第五章 证券法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⑴成立满三年的规定⑵最近三年稳定⑶注册资本⑷股权明晰⑸人员独立⑹业务独立⑺高级管理人员⑻违规担保⑼资金占用⑽持续盈利能力⑾财务管理规范⑿财务指标⒀财务资料真实完整⒁募集资金用途⒂法定障碍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块上市不同的是:①在主板和中小板要求主营业务收入、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是最近三年,而在创业板是两年②股本总额在主板和中小板块是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而创业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③盈利能力在主板和中小板块要求1.最近3个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2.最近3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创业板上市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④净资产的限制不同⑤法定障碍的适用人不同 3.证券的承销4.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10)2.配股条件(10+3)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10+3)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非分离交易):①发行条件(10+3)②担保③转股期限④转股价格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10+4)6.认股权证:①认股价格②存续期间③行权期间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法定障碍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四.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1.股票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证券从业人员④中介机构⑤股票(5%+5%)⑥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调整)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⑧境外战略投资者 2.股票的上市:①上市条件②暂停上市条件③终止上市条件 五.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发行:①发行条件②募集资金用途③法定障碍④核准和发行⑤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⑥公司债券的担保 2.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 六.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①基金财产的独立性②基金财产的使用限制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方式 3.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①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②开放式基金 七.持续信息公开:

1.信息披露的内容:①定期报告②临时报告(重大事件21条)

2.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②重大事件的披露时点③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主动披露的事件

3.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分担②信息披露有关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分担

八.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①内幕交易的界定②内幕人员的界定③内幕信息的界定④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2.虚假陈述:①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②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③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资金利息、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④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和免责事由④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保荐人) 九.上市公司的收购:

1.收购人: ①获得控制权的情形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③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和所持股份的计算 2.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的义务:①收购人②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③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报告和信息披露:①5%②5%~20%③20%~30% 4.要约收购30%:①收购要约②预受③要约价格④价款支付方式(现金、证券)⑤竞争要约⑥收购期限届满⑦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5.豁免申请:①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②适用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③免于提起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

十.证券公司:1.注册资本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3.证券公司的业务管理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2.地域适用范围

二.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的界定2.资不抵债的界定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三.破产申请: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①债务人②债权人③清算组④职工 2.破产申请的地域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1.受理程序:①债务人申请破产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③上诉

2.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①债务人员承担的责任②尚未履行的合同规定③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④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 五.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①管理人的资格②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③个人担当管理人

2.管理人的报酬3.管理人的职责和责任 六.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①债务人财产的范围②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2.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 3.取回权:①一般取回权②出卖人取回权4.不得使用抵消权的情形

七.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1.破产费用的范围2.公益债务的范围3.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的清偿 八.破产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2.债权申报的要求(10条)

九.保证人: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2.保证人破产:①连带保证②一般保证 十.债权人会议:1.表决权2.债权人主席的产生方式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4.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6.人民法院的裁定7.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8.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9.债权人委员会

十一.重整:1.重整申请2.重整期间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5.重整计划的效力

十二.和解:1.和解的申请2.和解申请的通过3.和解协议的效力

十三.别除权: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注册会计师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以及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税务师考试带来了许多困难,笔者结合案例作一简要分析。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注册会计师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1、注会考试每年的四月份在地区级的财政局报名。

2、注册会计师考试实际上是一项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采用百分制,一般情况下60分为合格分数线,不设数量和比率的限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和《税法》。按照规定,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全科合格证书,并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后续教育,成绩长期有效;否则,其全科合格成绩仅在自取得全科合格证书后的5年内有效。单科成绩合格者,颁发由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单科合格证书,单科合格成绩的有效期也是5年,即考生在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后的连续4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在连续5次考试中,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者,可持有效的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向省级考试委员会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考试中允许单科报考,5科成绩均通过即合格。

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异地报名的问题:

目前来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尚不具备一省报名另一省考试的相关工作程序支持,因此,如果有考生预期在9月份以后将到某省市工作,则可以托人在该省市报名,到时在该地参加考试。也就是说报名地就是考试地。

考生跨地区报考,即五门课程可以在不同的地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持有效的单科合格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该省市考试管理机构递交报名表即可。办理全科合格证书时,需要向取得最后一科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

4、

http://.cn/info/shownews.asp?NewsID=2118

5、我报考过注册会计师,它应该是全国会计专业的次顶级考试(最难考的是全国证券师考试,考点在全国也为数不多,不像注会考试按地区设立考场)。如果你不做充分准备,是难以应对这次考试的。

以我三年的考试经验,给你提示一下:

1)、关于参考书的事情,通常来讲,你在报名点报名的时候,他们就会给你书目及价格单。你可以选择地购买。每科你需要购买三本书就可以了,太多了会干扰你的视线和思路,影响你复习的质量,这三本书(以2005年教材和参考书为例)是:

(1)《考试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主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价格在点、方向和重点的必备工具书);

(2)《轻松过关》系列(每科五本,分别是,之一: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之

二、考点精讲及经典自测;之

三、最后六套题;之

四、同步辅导VCD;之五:考点精讲+模拟考题详解VCD。通常之

一、之

二、之三很有用),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主编北京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研组,北大东奥策划,价格在30元左右,光盘在200元以上,你可以选择你喜欢的

一、两种,里面的考点准确,思路明晰、试题有一定的可探讨性;

(3)《经科版考试精读精讲》,经济科学出版社,主编上海国家会计学院CPA考试辅导委员会,价格在30元左右。(主编比较有知名度)

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辅导班,强化班,精讲班,串讲班,也可任意搭配两种班次,认真听名师辅导,做好笔记,掌握好基本的原理,概念,熟练运用基本理论独立做一些跨章节的综合题。

有条件的还有参加中华会计网校等一些网络辅导。

3)、考试的时候再买书,由于时间仓促,势必会给学习和复习带来时间、质量上的困难,所以你先买一些05年的书籍学一下,这样等到06年拿到新书的时候,可以和05年进行对比,这样就可以知道教材新增的部分,往往新增的部分是每年考试的重点。所以这样对你很有益处的。

4)、在买到教材和参考书的时候,先看下绪论及历年试题研究,会对06年你复习的时候有启示的。那里的观点和前几位网友朋友的回答大致相同;还有,你看一下简章及考试办法、规章等,你就可以对注会有很深的了解。

5)、在报名的时候,首选《会计》,因为其作为核心科目和其他科目的的基础,虽然最难考,但是必须首选,如果《会计》不过,其它科目你虽然过去也是会阻力重重(单科成绩在以后的连续四年内有效,其它科目虽然过去,但是如果会计考试四年、五年都不过,有的科目就白考了)。

另外搭配一科《审计》较为理想,因为会计、审计在业务上的联系较大。但是由于《审计》较难,如果你想为自己树立起考注会的信心,也可以拾配一科《经济法》,这样如果你觉得《经济法》都特别难,总也考不过,那其它科目也谈不上再继续考了,你还不如放弃了此次考试了。

6、单科费用:如果你想一整套的理想复习,那么就是以下费用:报名费45元+补课费200元(暂估)+串讲费100(暂估)+教材40元+参考书(两本)60元=445元。这对于你过关一科的回报来讲,就是小意思了。但提醒一下,上述费用中,串讲费是很必要的。还有,有条件的也可以在网络中进行学习。

注册会计师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工作。

第三条 各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考试组织机构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考试保密工作相关规定。

第六条 考试组织工作全过程中,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得参与当年度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评阅等项工作,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答卷与答题卡;考试实施期间不得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统一印制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30份卷标准装袋、25份卷标准装袋和5份卷值班用装袋三种。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科数、考场设臵情况确定所需试卷袋数,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八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的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财政部考办指派专车,由武警于考试开始前一周护送至地方考办设臵的试卷库。

(二)地方考办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

(三)考区应于每科考试开始前1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l天之内将试卷送往本地地方考办设臵的试卷库;地方考办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之内,将试卷送往财政部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试卷评阅地可使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应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个运送途中试卷被污物污染。

(六)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九条 地方考办及各考区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要采取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应加封盖有地方考委会印章的密封条。地方考办应聘请武警对试卷库实施24小时守卫,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入库、出库,须建立登记制度,并有地方考委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委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对出入库时间、数量、涉及人员等签字确认。

国家保密局、财政部保密办和财政部考办将随机对试卷库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地方考委会及考办负责本地区试卷的保密工作。在试卷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一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 4 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二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考委会及财政部考委会总值班室请求处理。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在某一地区某科目考试时间必须推迟的,由地方考委会上报财政部考委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推迟考试时间超过30分钟的,该地区所涉科目,启用备用试卷另行组织考试。

第十五条 地方考办应当与考区、考点和监考人员就试卷保密安全及考试违规行为防范工作层层签订承诺书,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臵及要求:

(一)地方考办根据本地区报考人科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臵,县级及以下行政区不设考场。年均报名人数不足300人或以前年度出现违规试卷的考区原则上不再设臵考区。

(二)考点应设臵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严格遵守财政部考办规定的考场编排和人数要求,按照科学、合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原则编排考场,报考人员的座位应随机编排,座位之间不得少于80厘米的距离。

(五)地方考办应租用带有监控设备的专用考场,各考点应在考务办公室附近预留一间备用教室,供出现违规行为或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出考场但不得退出考点的考生使用。备用教室应当配备监考人员。

(六)地方考办应要求监考人员严格检查考生携带的物品,坚决查收规定范围之外的物品,有条件的地方考办可以配备专用铅笔、橡皮和签字笔。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及要求:

(一)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人选由地方考委会决定。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培训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实施考场的布臵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接收、保管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5.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监督本考点有效答卷的封装。

(三)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和考点负责人共同认定。

6 1.每个考场应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2.各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人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四)各考点根据需要配备保卫、医务等服务人员,做好维护考点考试秩序及为应考人员服务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考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场有关信息套打在财政部考办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卡》(以下简称《考场情况记录卡》)对应表格中。考试实施前将《考场情况记录卡》和《考场照片清单》与试卷袋一并发至各考场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地方考办应当租用无线电监控车,充分使用财政部考办配发的防舞弊设备。

第二十条 地方考办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到各考区、考点、考场进行巡考,将详细巡考计划(含人员及安排)于考试开始前一周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二十一条 地方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地方考办应安排专人查看考试专用邮箱,及时掌握财政部考办发布的有关信息,并指定专人随时关注网络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二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一天,考点、考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适时张贴考点标志、考场分布图、考试有关规则及考试时间表。在考场门口明显位臵张贴《考场清单》。应考人员座位号统一贴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二)准备好装订、密封答题卷及答题卡用的物品(剪刀、钩针、 7 胶水等)。

(三)考试专用草稿纸由考区根据科目需求统一准备,由考场监考人员随同试卷分发并回收。

第二十四条 临近考试开始前,考点、考场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校准考试时间。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考试前,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应核对校正钟表。考点统一掌握考试时间,统一发出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的信号。

(二)取卷。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监考人员(两人)到考点考务办公室向考点负责人领取试卷袋、答题卡袋及草稿纸,并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接进入考场。

(三)应考人员入场。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身份证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上 “考生签字”栏内亲自签名(不得代签、不得划“√”或“×”),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四)监考人员应主动引导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入座,查收禁止带入考场座位的物品,包括:书籍、纸张,具备储存及显示、扫描、拍摄、接发图像和文字功能的各类电子设备。

(五)试卷袋启封。每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由两名考生签字确认,并形成有效的工作记录。根据试卷袋中提供的《资料物品清单》逐项核对。如发现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有差错的,应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换,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中注明;如发现其他资料物品有差错,应于考试开始后向考点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六)宣布考场纪律。试卷袋启封后,监考人员从试卷袋中取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向应考人员宣读,也可使用学校广播系统统一宣读。

(七)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10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答题卡和答题卷,并要求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指定位臵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按要求将答题卷首页上的第5号条形码取下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臵。

(八)分发试题卷。每科考试开始前3分钟,监考人员开始向应考人员分发试题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逐个核对应考人员在答题卡和答题卷上所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及其相貌是否与其准考证、身份证件相关栏目内容及照片一致,条形码是否正确粘贴。核对无误后监考人员应按要求用2B铅笔填涂《考场情况记录卡》相关内容。若有不符,立即查明处理。对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将其请出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再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如发现未按要求填写(填涂)或未正确粘贴条形码者,应警告并要求其补正,如仍不补正即按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发现并确认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将其带出考场,并移交流动监考人员或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应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并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违规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告知应考人员有关记录内容,要求其签字确认,在《考场情况记录卡》中注明 9 违规情况。对违规应考人员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同时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物品暂扣、退还表》,暂扣物品应在7日内退还,对非法购买的隐形接收、显示器材不予退还。在对应考人员的处理决定生效且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考试结束后,将《违规情况报告单》一份、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考试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另一份由省级注协签署处理意见后随同其他有效答题卡、答题卷及《考场情况记录卡》一并送至试卷集中评阅地。

第二十七条 每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应考人员停止入场。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以前有违规行为需退出考场或有特殊情况需场外处理的应考人员应被带入备用教室,由监考人员监督其至该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止。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前30分钟时,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如有应考人员退场,应要求其在《考场情况记录卡》指定位臵填写交卷时间并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时间到,监考人员应要求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并当众清点回收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及草稿纸。清点回收工作结束后,应考人员方可退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 各科考试结束后的工作要求:

(一)应考人员退出考场后,监考人员应当清点本考场有效答题 10 卡、答题卷数量,将其分别填写在答题卡袋和试卷袋封面的指定栏目内;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卡》。

(二)监考人员应将本考场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草稿纸、答题卡袋、试卷袋及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负责人验收后分别处理:

1.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卷按统一规定装订成册并密封,装入本考场试卷袋中,并再次密封。

2.每一考场有效答题卡收理整齐后装入本考场答题卡袋中并密封,封装时切勿折损。

3. 未启封的试题卷袋,保持密封原状,送至集中阅卷地。 4.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应集中回收,不再装订成册或封装,集中回收到地方考办库存,严禁流失。

(三)密封后的有效答题卡袋及有效答题卷卷袋以及集中回收的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未使用过的答题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违规情况报告单》由考区送至地方考办试卷库。

(四)地方考办应验收、清点各考区交回的密封答题卡袋、密封答题卷袋以及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卡、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应认真审核《考场情况记录卡》的填涂质量,并以考点为单位,一科一袋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装入《考场情况记录卡袋》中,随有效试卷一并送达阅卷地。省级注协应验收、清点《违规情况报告单》,并将《违规情况报告单》分装成两册(无违规情况的,无须填写《违规情况报告单》,亦不装订)。

(五)地方考办应将密封的有效答题卡袋、有效答题卷袋、未启封的试题卷袋、《考场情况记录卡》、省级注协应将《违规情况报告单》 11 (一册)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委派专人(至少两人)送往财政部考办指定的试卷集中评阅地,并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或综合阶段考试)有效答题卡、答题卷及相关资料报送单》(一式三联,见附件),特别注意审核填写的答题卡袋及试卷袋上的有效份数。

(六)《违规情况报告单》(另一册)连同违规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及有关证据由省级注协收存并永久保存。

试题卷、未使用过的答题卷、未使用的答题卡、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卡》复印件由地方考办收存,地方考办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销毁。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由地方考委会处臵或授权考区负责人处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其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报财政部考委会处臵。

第三十一条 除财政部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财政部考办或地方考办成员及派出的巡考人员、该考场应考人员、监考人员外,未经财政部考委会或地方考委会允许,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场内采访和摄、录像。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财政部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各考区及考点要配备值班人员,设立值班电话,地方考委会值班室至少应有一台传真机和一部移动电话,并确保值班电话及传真机畅通,以处臵紧急异常情况。

各科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将参考人数逐级上报。各地方考委会成员应当巡视检查各考区、考点考试情况,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重大 12 问题。财政部考委会、地方考委会应派出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试方式,应考人员情况,考区、考场的设臵情况,考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考试成绩情况等,在未正式公布之前,按照国家秘密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财政部考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四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地方考办应将当年考试工作的书面总结上报财政部考办。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考办将对地方考办每年度的考试组织工作予以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财考[2008]7号)文件同时废止。

注册会计师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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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流程

根据《201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获悉,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程序已经公布,北京注协培训网特别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程序,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流程如下: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流程: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名人员应当于2014年3月31日至4月25日(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8:00—20:00),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网上预报名。

所有报名人员应当重新注册,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填写相关信息。预报名完成后,网上报名系统为报名人员生成预报名信息表,请报名人员下载打印,以备现场资格审核时使用。应届毕业生还应下载打印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并签字。

报名人员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条件,但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查询办理(查询电话详见网上报名系统中有关各省报名信息)。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资格审核

1.现场资格审核

首次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以及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的非首次报名人员应当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5月5日至16日。地方考办可以在上述期限内确定本地区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和地点。

(1)首次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 成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

精品文字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报考所在地方考办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审核。

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2)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到报考所在地方考办指定地点办理资格审核。

应届毕业生还应当于7月7日至18日期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录入本人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不再进行第二次现场资格审核。未录入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报名资格不予审核通过。

(3)非首次报名人员

非首次报名人员,如果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照片信息需要变更,应当持本人签名的预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公安局开具的姓名、身份证件变更的证明,到报考所在地方考办指定地点办理信息变更和资格审核。

2.学历认证

首次报名人员和应届毕业生填报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将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认证。未通过学历认证的报名人员,报名资格不予审核通过,将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三)交费确认

完成现场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可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试报名费。

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在完成网上预报名后,可直接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试报名费。

报名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交费手续完成后,考试报名费不予退还。

交费截止时间为5月20日20:00。

相关链接: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简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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