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学论文范文

2023-05-12

遗传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医学遗传学; 教学效果; 探讨

医学遗传学是医学与遗传学相结合的一门科学。它是遗传学知识在医学中的应用,它主要研究遗传病的发生机制、遗传方式、诊断、治疗、预后、再发风险,尤其是预防措施,以降低人群中遗传病的发病率,提高人口素质。随着分子生物学的发展和遗传病发病率的增加,医学遗传学已经成为医学教育中基础医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医学遗传学内容相对枯燥抽象,知识点繁杂,难以理解和记忆,加之中职卫校本门课学时数少,该课程又属于考查课,这就使原本文化基础很差的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失去了信心,给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些困难。如何让学生掌握好医学遗传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更好地运用于工作实际,并普及到社会大众,是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以下笔者就自身教学实践谈几点看法。

1 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教师作为整个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在优化课堂教学效果中起重要作用[1]。教师的言行时刻感染和教育着学生,这就要求教师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上好每一堂课;认真钻研教学,平时注意多收集各类遗传病图片、影像资料、临床病例等,精心制作课件,认真设计好每一堂课;不断学习专业知识,与时俱进,时刻关注本学科的研究动态及最新成果,了解在临床中遗传病的最新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及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等,并融入教学。这样,教师一定会把课讲得生动有趣,赢得学生的喜爱。

2 医学遗传学的重要性在教学中的灌输

在绪论课上要向同学们清楚地介绍医学遗传学在医学教育中的地位。随着科学的进步,对急性传染病、流行病的控制,遗传病对人类的危害已变得越来越明显。据统计,在儿童医院,住院病儿约有1/4~1/3是患有与遗传有关的疾病;如果从人群中的患病率来估计,人群中约有20%~25%的人患某种遗传病,这些疾病可以采用医学遗传学的手段得到有效解决,运用医学遗传学的知识和技术,会降低新生儿遗传病发病率,从而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作为21世纪的医务工作者,学习并掌握好医学遗传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是非常必要的。

3 教学中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

3.1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

3.1.1 多媒体以其图文并茂、声像俱佳、动静皆宜、信息丰富等特点极大地优化了教学过程,增强学生对抽象事物与过程的理解,从而将课堂教学引入全新的境界[2]。比如,可以通过动画清楚地把减数分裂中遗传物质的复制、分离、染色体重组等一系列的发生过程一气呵成地演示给学生,这样学生会对减数分裂过程有一完整的认识和掌握。同时,把这一过程中出现的同源染色体、联会、二价体、二分体、四分体、姐妹染色体、非姐妹染色体、交叉互换这一系列概念在幻灯片上以图显示并讲解,学生比较轻松的理解和掌握了这些用语言描述难以讲透彻的概念,而且还能透彻的理解这些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这样既减轻了教学负担,又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

3.1.2 多媒体教学能活跃课堂氛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医学遗传学主要研究人类遗传病的发生、发展与遗传的关系。可以利用多媒体的声音、图像、动画向学生介绍各种遗传病。通过多媒体的影像资料、图片,学生看到了各种遗传病的临床特征,理解了不同遗传病的发病机制,这些遗传病给学生印象深刻,甚至牢记不忘,这种教学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3.1.3 多媒体教学可以节约课堂时间,提高教学效率 多媒体教学将大量的图片和文字说明一并展示出来,有些内容还可以列表说明、比较,这样使大量的信息在有限的课堂内呈现给学生,增加了知识量,提高了教学效率,解决了医学遗传学教学时数少而内容多的矛盾。比如,笔者在讲到多基因遗传病中易患性阈值和平均值距离与发病率的关系、群体发病率与患者一级亲属发病率的比较及阈值有性别差异的易患性分布这些较为复杂的内容时,把绘制好的图片展示出来一一说明,既节省了时间,又可以图示意、深刻讲解,学生容易接受这一复杂的教学内容,降低了学习难度,又提高了学习效率。

总之,通过多媒体教学的合理利用,可以生动形象的演示出一些枯燥难懂的教学内容,同学们的学习热情高涨,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3]。

3.2 合理利用病例分析教学法,注重理论联系临床实际

3.2.1 病例的引入会对学生有很大的吸引力,他们认真的聆听、思考及发表见解,活跃了课堂气氛,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对遗传病知识的理解和记忆[4]。老师平时注意多收集典型病例,并将这些典型病例做详细记录,制成幻灯片演示给学生。

比如,在讲到单基因遗传病的遗传方式时,笔者给学生展示一个家族性结肠息肉症患者的临床病例,其中包括病史过程、临床表现、家族史,根据这些资料让学生:绘制系谱,分析系谱特点,互相讨论交流,归纳总结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系谱特点,预算患者同胞、子女再发风险。

病例分析法让学生体会了遗传病的分析和诊断过程,为学生今后从事遗传咨询、优生优育等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起引导作用,同时又能驾驭好课堂,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5]。

3.2.2 理论联系临床实际,能使医学遗传学知识更好的应用在医学领域,也能使学生的学习兴趣倍增。比如,在讲到多基因遗传病时,笔者向学生列举了一些常见病,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唇裂等即为多基因遗传病,请学生思考、回答这些病的发病特点、临床表现、是否有家族聚集倾向、是否可以通过改变生活方式改善病情,大家对这些疾病非常熟悉,可能就发生在自己身边,学生感觉不难回答并积极参与讨论,最后老师总结、概括多基因遗传病的特点受遗传、环境双重因素的影响,多基因遗传病可以通过改变生活细节改善病情。这种理论联系临床实际的教学方式,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深受学生喜爱。

3.3 注重实验课教学 实验课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我们除了安排染色体核型分析、人类皮纹分析等实验内容外,还安排了观看遗传病录像、系谱绘制和分析,让学生自己积极动手动口、互相讨论[6],对各种遗传病进行分析、诊断、进行再发风险估计等;还组织学生参观了儿童福利院,了解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调查程序,了解典型病例的临床表现,让学生把学到的医学知识用于实际,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了教学效果[7]。

总之,在教学过程中,要根据教学内容采用讲述式、启发式、讨论式、谈话式、对比式、实验式、引导式等传统的教学方法[8],以及与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结合[9],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 教学内容与实践相联系

目前,来本校就读的学生一多半来自农村,他们家乡的医疗水平和条件很有限,可以让学生回家做一些实践活动。收集典型遗传病家族发病情况,绘制系谱并进行系谱分析,进行再发风险估计,给家乡父老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10];宣传防治遗传病的科普知识;宣传遗传咨询、婚前检查、适龄生育、产前诊断等具体措施的实现对于优生的重要性,给孕妇解释为什么现在孕妇需要做唐氏综合症检查;帮助百姓解读新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等国家政策。通过实践,同学们的遗传学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同学们也感到医学遗传学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医学遗传学知识的普及会提高中华民族的人口素质,会使中华民族兴旺、国家富强。

5 开展电化教学

电化教学也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合理利用电教传媒,解决问题易懂高效,学生学习轻松愉快。把遗传病录像带播放给学生看,学生可以系统掌握遗传病种类,目睹各种单基因遗传病的详细特征,每种单基因遗传病的系谱特点,各种染色体病的临床特征、细胞学特征,两性畸形的种类、原因及相应的矫形手术。通过遗传工程初探电影的播放,学生可以加深理解基因的转录翻译这个及其复杂的过程,这个内容恰恰是遗传学中最基本的核心内容,称之为中心法则,它是研究遗传学的基础,是教学的主线之一。这个内容的观看解决了教学难点,开阔了学生的视野,树立了科学发展观。

总之,通过教师自身的不断学习,将更好的方法和内容运用于教学实际,将更新的知识信息传播给学生,让学生掌握好医学遗传学的知识和技能,为今后从事医学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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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美兰.多媒体在寄生虫学检验教学中的应用[J].卫生职业教育,2012,30(11):62-63.

[4]苏绍祥,宋汶辉.病例教学法在医学微生物学教学中的应用分析[J].中国医学创新,2012,9(16):96.

[5]万小毛,王梅香,程辉龙.LBL结合PBL在人体解剖学教学中的应用[J].卫生职业教育,2012,30(7):53-54.

[6]孙艳,刘继鑫,姚淑娟,等.开展“问题式教学法”促进实验教学发展[J].中国医学创新,2012,9(16):97-98.

[7]郑文香.高职检验专业寄生虫检验技术实验教学改革与实践[J].中国医学创新,2012,9(12):74-75.

[8]马萍.生物化学教学中多种教学方法的实践与体会[J].卫生职业教育,2012,30(6):53-54.

[9]张敏.生理学教学中应用多媒体技术的利弊分析[J].中国医学创新,2012,9(14):90-91.

[10]颜津津,简希尧.神经病学教学方法的探讨[J].中国医学创新,2012,9(9):83-84.

(收稿日期:2012-12-12) (本文编辑:连胜利)

遗传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亲子鉴定作为一门严肃的生命科学,以前只是作为司法审判中的法庭证据、刑事侦察中的身份确认以及医院进行血型配对需要而用。自从全国人大2005年“2·28”决定面向全社会开放以来,社会各界争议很大,观点褒贬不一。可以说,小小的DNA鉴定实验室每天都在上演着一幕幕人间悲喜剧,而它所折射出的人生百态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科学与社会、法律与观念等诸多问题发生碰撞的一个浓缩。

关键词:亲子鉴定;法律;DNA;鉴定机构

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

亲子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所谓个人鉴定,就是在非司法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公民在合法机构进行个人鉴定时,无需公开个人身份。公民个人在亲子鉴定方面的要求以及参与亲子鉴定的行为属于隐私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个人参与鉴定时,采样可以在非公开场合、无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形下进行。DNA样品的邮寄以及结果的反馈过程均可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但个人鉴定的结果在法律上是不受到认可的,法院也不会承认这样的证据。

DNA亲子鉴定的准确性如何?专家说,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如果小孩的遗传位点和被测试男子的位点(至少1个)不一致,那么该男子便100%被排除血缘关系之外,即他绝对不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如果孩子与其父母亲的位点都吻合,我们就能得出亲权关系大于99.99%的可能性,即证明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作为一项新型的科学技术,常常被当作检验家庭道德的试金石,正在越来越多地肩负着科学之外的感情和责任。

一、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诉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

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决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还有的是种种原因造成“抱错”孩子的,父母带孩子做鉴定。

二、亲子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亲子鉴定是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对于这一特殊的证据,要能够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必须具备合法性。要使亲子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鉴定程序合法,二是鉴定机构、鉴定从业人员合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那么即使是为了满足丈夫的知情权,如果男方私自进行亲子鉴定,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于违反程序而取得之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也就不能作为丈夫一方要求妻子在物质或精神方面进行赔偿或者要求离婚的依据。如今民间机构所从事的亲子鉴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因此民间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鉴定机构合法,就是要求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亲子鉴定结论具有极强的科技性和先进性,能够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于是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鉴定机构的条件。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须具备从事业务内鉴定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3)须具有在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专门的检测实验室;(4)须具从事鉴定业务的三名以上鉴定人;(5)须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从事亲子鉴定活动;(6)须有专门的场所。

第二,鉴定人的条件。在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鉴定活动,否则其结论因不具有证据所应具备的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可以从事亲子鉴定活动的人员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2)不得从事亲子鉴定活动的人员: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3)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良好的个人品德和执业道德。以上诸项只有本条需要编制鉴定名册的单位或部门仔细审核,以确保鉴定能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

鉴定的结果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对国内的亲子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对鉴定程序方面、鉴定机构的资格、设置也没有规定,有时候造成当事人重复到不同地方做几次鉴定的现象。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的

父亲怀疑子女是否为自己婚生,要求做亲子鉴定,在被女方拒绝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委托有关部门做亲子鉴定?

据德国《星期日世界报》报道,德国每年进行的亲子鉴定约3万例,专家估计其中约5%是私自进行的。根据德国现行法律,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在法庭上不能成为可信的证据。

从法学角度,笔者认为,亲子鉴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亲子鉴定应该得到提倡,它是诉讼阶段所需要的一项重要技术;有助于侦查审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利于解决缠诉问题,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一些婚恋家庭专家对亲子鉴定提出质疑,虽然亲子鉴定这项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但运用它来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伦理关系,使传统家庭观念受到公开挑战,会不会引发更多夫妻之间的相互猜疑?会不会导致家庭体系的崩溃?笔者认为,科学的应用必然产生一个与情感、与习俗不相适应的问题。

许多法官在应用中也采取审慎的态度,不过,无论人们对亲子鉴定如何认识,如何评价,这项高科技技术都在越来越多地介入法律,走进人们的生活。

有人担心,亲子鉴定会作为检验配偶是否忠贞的试金石而被滥用,甚至担心亲子鉴定会增加婚姻的解体,因而主张予以限制。对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以无司法机关委托为由,便将公民个人申请拒之门外是不妥当的;做亲子鉴定与家庭破裂、婚姻解体并无直接关系。“凡是为证实配偶是否忠贞而来做鉴定的,说明夫妻间早有猜疑或不信任了,即使不做亲子鉴定,该破裂也得破裂。”

我们应当理性对待亲子鉴定,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大力提倡,而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否则将使整个社会诚信度下降,使人们感到信任危机,这与社会文明是不相符合的。作为鉴定机构来说,也应当慎重对待亲子鉴定,必须在接受相关的委托或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才能进行亲子鉴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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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子鉴定带来了什么?__湖南律师服务网|湖南律师门户网站|长沙律.百度快照. www.hn48.com/ShowArticle.shtml?ID=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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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拒不作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百度快照.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15370.html 27K 2008-6-15.

遗传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从国家主权、人权、环境权等多维视野对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认为多元化的分析有利于更好地认识遗传资源保护的本质目标和理论基础,有利于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的遗传资源保护模式。因此,应该从全新的角度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将人权、环境权等人类共同利益作为保护的基础,在国家主权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遗传资源保护体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环境权;遗传资源;法律保护

目前,在国内外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研究中,人们比较多地从私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角度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进行解析,这可能一方面由于遗传资源保护的初衷和冲动来源于生物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遗传资源的产权化、私权化目标的追求。但是,隐藏在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背后的内在动因却是影响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因素。所以,遗传资源的保护应该从国家主权、环境权、人权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晰地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目的、宗旨和具体措施,找到解决遗传资源保护难题的最佳途径。

一、遗传资源保护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意义

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公约、1992年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公约)中确定了“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大原则。而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也是发展中国家不断斗争的结果。遗传资源从某种程度上一开始就是一个国际法上的命题,这一方面是因为遗传资源的利益争夺主要是在国际领域,或者更具体地说,遗传资源的保护实际上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与生物技术占优势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博弈;另一方面,国内法关于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规定通常情形下以国际法为基础。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无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并非一开始就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在CBD公约起草的谈判过程中,有些国家提出了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的观点,但是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实际从理论上而言,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是与主权、特别是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相左的。因此,它在调整诸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部事项方面并不具有概念上的合理性。对于那些完全处于一国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与资源,各国对其享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该概念自产生伊始,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就一直强调其“永久性”、“全面性”、“绝对性”和“不可剥夺性”。就位于各国领土和领海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而言,它属于各国的主权资源。

1992年的CBD公约中确定了国家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还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

在CBD公约及其他公约、条约中确定国家主权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否决了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的企图。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领域具有绝对的优势,如果将遗传资源纳入人类共同遗产的范围,那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技术等各方面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不利于实现全人类共同发展的目标。其次,为遗传资源所在国的国内立法保护创造了条件。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虽然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制度,但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为在国内法中建立保护遗传资源的制度提供了可能。如果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而被自由获取和利用,那么在其上就不能设置任何类型的权利或者限制,通过国内立法保护遗产资源也就会落空。最后,有利于提高遗传资源所在国保护遗传资源的积极性。遗传资源不同于石油、煤炭等其他自然资源的地方,就是极易遭到破坏。宝贵的遗传资源可能随着森林砍伐、环境污染、物种灭绝等原因而遭到无法弥补的破坏。确立国家主权原则有利于提高国家对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的积极性,防止其他国家“搭便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类宝贵的遗传资源。

(二)国家主权视野下的遗传资源保护

在国家主权原则的框架下如何具体地保护各国的遗传资源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主权不意味着国家所有权,国家主权原则下的遗传资源保护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虽然CBD公约重申了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领域上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但是并未授予国家对于这些遗传资源的财产权或所有权。事实上,从人类共同遗产到国家主权原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斗争和发达国家妥协的结果,而发展中国家在这场斗争中也不是没有做出让步。根据CBD公约的规定,对于遗传资源所拥有的主权权利并非是一个绝对的权利,在该公约的序言中确认“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同时,也提到“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共同关注”意味着对该议题共同承担责任,而该议题是建立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极端重要性的基础之上的。

国家主权原则至少意味着遗传资源所在国享有国家管理权、资源控制权和惠益分享权三项权利。国家主权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国家管理权,国家可以作为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代表,对内进行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管理,特别是国家可以利用主权者身份解决外国对本国遗传资源的非法掠夺问题。国家主权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资源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在遗传资源方面主要表现在一国可以对其领域内的遗传资源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和控制,以有利于国家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如菲律宾第247号行政令序言规定:国家对生物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的处置、发展和利用均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哥斯达黎加的《生物多样性法》第二条规定:所有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控制之下。当然,国家的这种资源控制权不同于所有权,它具有相对性。实际上,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而言,国家只是处于一种类似于托管人的地位。国家对于遗传资源的控制权更多的是从政治、经济主权等角度的考量。国家主权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惠益分享权。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原则是CBD公约所确定的三大原则之一。在CBD公约第15条第七款、第16条第三款和第19条第二款中都规定了惠益分享的内容。这些条款为遗传资源所在国获取应有的惠益分享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体制,共同保护和开发宝贵的遺传资源。

其次,国家主权不是没有限制的权利,应该在特定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主要是一种经济主权,而且涉及人类共同的生命、

健康、环境等基本的人权,又是现代生物技术的重要基础。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对遗传资源所在国所享有的遗传资源国家主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国家的经济主权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当然,应该明确这种限制是国家根据其自身及全人类的长远利益自觉做出的,而不是外部强加的。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不意味着其“永久性”、“全面性”、“绝对性”和“不可剥夺性”的减弱,而是为了全人类自身的长远利益,各个国家所必须做出的退让。

对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其他国家对遗传资源进行使用。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能影响全人类的生存质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药品来源等。CBD公约在承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后,也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关多边系统中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的条款中规定:“各缔约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其他适当措施,通过多边系统向其他缔约方提供这种获取的机会。”这些规定意味着,国家不能任意拒绝他人对本国遗传资源的获取。二是国家不得在利用过程中损害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全球的生物多样性属于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各国的生物多样性都是其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处于动态平衡之中,任何一国的生物多样性都会对其他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状况造成影响。因此,它既不是各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完全客体,也不完全属于全球公域。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种的灭绝或环境的破坏。

最后,在国家主权原则下,发展中国家有权要求发达国家履行保护遗传资源的义务,同时也有责任保护好其所属领域内的遗传资源。在CBD公约序言中就阐明:“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实际上,CBD公约中关于主权权利的认可与保护和可持久利用责任的强调,正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所达成的一个关键的“权衡”(trade-off)。与石油、煤炭等其他自然资源不同的是,遗传资源往往是以生物多样性为前提的,而保护环境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務,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甚至有可能以牺牲短期内的经济发展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在强调遗传资源国家主权,享受遗传资源惠益的同时,就必须切实担负起保护遗传资源的重任。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利益往往是推动遗传资源保护的动力,国家对于遗传资源享有国家主权,实施控制、管理和惠益分享,有利于调动遗传资源所在国保护遗传资源的积极性。所以,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对遗传资源享有国家主权也意味着必须承担对遗传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义务。

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保护遗传资源最重要的一环。笔者认为,国家作为主体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在保护的基础上实现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的状况下履行保护遗传资源的义务,形成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良性循环,这是遗传资源保护的最理想状态。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确立国家主权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在遗传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遗传资源保护的人权价值

(一)从人权角度认识遗传资源保护的意义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学者对人权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权的研究逐步渗透到法学的各个领域。一般来说,人权指的是那些人之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目前不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定义。这一方面是各国学者对人权的认识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则因为人权可以从哲学、道德、历史、法律和政治等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研究,所以难以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用语,人权是普遍的权利。而且,人权又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在于它们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人们主要是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不能有效保障人权的时候需要人权。如果人们通过司法程序能获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结社,就不会提起人权的要求,此时人们仍然享有那些人权,只不过是没有把它作为人权行使罢了。

人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其中最著名的是人权“代”的观念。卡雷尔·瓦萨克(Kaxel Vasak)在1979年最早提出的三代人权的概念:“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例如:公正审判、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例如工作权和受教育权);“第三代”人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这种分类有助于人权的体系化,但并非说明人权具有权利等级。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人权宣言》第五条声明:“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的。”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二款就将知识产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该公约规定:“人人对于他所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权受到保护。”

从范围上来看,遗传资源的保护从多个层面涉及人权领域的问题。首先,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作为一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性物资,它在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动、植物的形状和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的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通过对遗传资源的利用而开发出来的生物药品、转基因农作物等,都为生命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次,由于地理原因,遗传资源主要分布在科技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遗传资源的主要利用者是科技先进、遗传资源匮乏的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这使得遗传资源丰富的落后地区的发展权与发达国家生物技术的发展形成了冲突。原因是遗传资源的保护往往是以牺牲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发展为代价的,保护原生态的生物资源必定会限制当地的现代化发展。最后,利用遗传资源所开发出来的生物技术往往被发达国家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垄断,这使得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人们难以获得应得的利益,而这些利益都可以归入最基本的人权范畴。

所以,西方发达国家在动辄以人权大国自居的时候,通过生物盗窃的方式掠夺发展中国家宝贵的遗传资源,继而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垄断技术以获得高额利润,妨碍其他国家甚至是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人民获得医疗、卫生、食物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在世界各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尚未形成共识,以美国为首的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认为在遗传资源应该归人类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从人权的视角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保障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群众

的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权视野下的遗传资源保护

具体而言,遗传资源保护中的人权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弱化遗传资源保护之间的冲突。近年来普遍引起发展中国家重视的遗传资源保护问题,其核心并不在于遗传资源本身,因为遗传资源的利用所产生的转基因农作物、生物药品等对于全人类都是有益的。问题的核心实际上在于发达国家对于利用发展中国家宝贵的遗传资源开发出来的转基因农作物、生物药品,通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垄断,继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诸多利益的实现。发展中国家被迫寻求道义和法律上的支持,这是遗传资源保护被广泛引起重视的根本原因。或者换句话说,遗传资源的保护可能不在于遗传资源保护本身,而在于知识产权对于遗传资源所带来的技术给予了过强的保护,这种过强的保护引起了遗传资源所在国的不满,影响了其国民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发展权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历史上对人类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确实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与国的竞争工具,特别是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攫取巨大物质财富的工具时,我们不得不考虑知识产权制度的强化与扩张对人权的影响。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权,并不是仅仅指智力创造者的权利,而是包括两个方面: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强化与扩张的最大受益者不是个人,而是公司,不是占世界绝大多数的穷弱之国,而是为数不多的工业化富裕国家,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少数人、少数集团因知识产权保护而聚敛财富的同时,占世界大多数的贫穷国家与人民正经历着财产锐减、文化流失、资源遭难、健康受害,甚至到了尊严得不到保障、主权受强国控制的地步”J。特别是在生物技术方面,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以掠夺落后地区的宝贵遗传资源为手段,进而通过知识产权取得垄断性权利,剥削和压榨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而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这就从双重角度限制了遗传资源丰富地区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等人权的实现。

笔者认为,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打破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阻碍了全人类生命權、健康权等基础人权的实现。所以,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特别是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是恢复这种平衡的有效手段。

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人类普遍意义的发展权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人类发展的希望寄托在生物技术的发展上,而遗传资源的利用则是生物技术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了防止将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垄断,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对该类权利进行限制。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比如生物药品专利等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更加具有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性。这些知识产权的获得往往与特定地区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这类知识产权理应受到更多的限制。

其次,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虽然同为发展权,但是与上一条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是针对发达国家而言的,所以是区域发展权的问题,只能在国与国之间予以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与发达国家的利益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冲突,而遗传资源恰恰处在这个矛盾点上。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建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保护提供资金、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

最后,从人类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近年来尤其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作为在粮食生产、医疗卫生等方面前景广阔的生物技术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在与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应对于涉及人类生命权、健康权的一些专有性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有利于保障人类最基本人权的实现。

遗传资源本身就是发展中国家重要的资源,保护遗传资源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种代价理应通过一种制度来由整个人类社会共同承担,因为它造福的是整个人类社会。在发达国家享受知识产权垄断所带来的高额利益的同时,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却被以“人类共同遗产”的名义大肆掠夺。这种现象必然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并进而主张对遗传资源享有垄断性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垄断性权利即使获得了实现,也会造成在遗传资源和知识产权的双重垄断下生物技术发展举步维艰的状况,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反,如果能够通过降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从一定程度上实现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实现遗传资源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共享,那么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更加有利。

总之,从人权的视角考量,可以找到更为充分的理论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为遗传资源的保护提供了空间,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人权诉求,向利用其遗传资源开发生物药品或转基因农作物等的发达国家生物技术公司要求惠益分享。

三、遗传资源保护与环境权

(一)从环境权角度认识遗传资源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者们提出来的一个新的概念。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在新的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观念下,人们开始思考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问题就是公民对于环境有无权利,法律应该如何对其加以保护。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Ren6 Cassin)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饮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付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环境权是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遗传资源与环境权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遗传资源本身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生物多样性的问题,而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又是一个环境问题。在环境权研究领域,有些学者之所以认为环境权不能成为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原因是环境保护偏重于义务而不是权利。因为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是相矛盾

的,他们认为:“人们更关注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不是环境的保护。马克思关于资本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可以不惜冒杀头的风险的话也告诉我们,经济收益权利的运用可以达到疯狂的程度,而环境权却难以焕发起人们如此强烈的激情。”

所以,在传统上有些人认为,不应该把资源使用权也列在环境权之内。他们认为:“把资源权请进环境权队伍不能帮助环境权提高战斗力,这就像请财产权入伙达不到加强环境权的目的一样。因为,资源权首先是物的占有权、使用权,这种权利也是环境权抵制的对象,而不是环境权的同盟”。

事实上,许多国家在国内环境法中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个体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从目前来看,主要包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土地使用权、采光权、放牧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等。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环境资源使用权都是以物为标的的,这自然产生了环境资源使用权与环境权的冲突。环境资源使用权与环境权都要以物为对象,难免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使环境资源使用权与环境权从本质上统一起来,因为遗传资源的使用和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资源使用是有区别的。传统的资源使用往往表现为对有形資源的利用,而这种利用又往往和环境保护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赋予资源使用权,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真正意义的环境权都难以实现。而遗传资源与之不同在于,它是一种生物体内的信息,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相反遗传资源的保护需要维持物种的多样性,这对于环境是十分有利的。所以,遗传资源的利用可以说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类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悖论。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也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世纪。越保护环境越能够发展经济,这种模式恐怕是人类梦寐以求的。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西方发达国家,都没有理由不参与到这种遗传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模式中来。

从环境权的角度认识遗传资源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能够缓解在遗传资源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遗传资源无论作为一种垄断性的所有权抑或是惠益分享的权利,带来的都是发达国家的消极和不满。然而,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考虑问题,有一种利益是人类共同的,那就是环境利益。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所必须的。为了达到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而保护遗传资源,可能最能调动发达国家保护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当然这也是遗传资源保护的根本目标。

其次,可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更好地保护和利用遗传资源。利用遗传资源发展现代生物技术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事情,发展中国家同样可以积极参与进来。不像其他的发明创造,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遗传资源,而遗传资源的保护必须付出极大的物质、技术投入才能实现。而且,保护遗传资源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理应得到回报。笔者认为,现代生物技术的光明前景及其对遗传资源的依赖性,使人类社会出现了从来没有过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的紧密结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完全可以从保护人类共同环境权的角度出发,利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遗传资源,发挥发达国家生物技术的优势,相互协作,惠益分享,为提高全人类的福祉而共同努力。

最后,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人与环境的内在联系,更好地保护环境。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这是长期以来人们思考的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提高、权利意识的增长和物质财富的积累,环境与人类发展的关系日益紧张。环境成为制约人类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作为人类生存的必备要件,却无法承受经济高速发展的负荷。现代生物技术使人类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遗传资源,而遗传资源又有赖于环境的保护。所以,将遗传资源的保护提高到环境权的高度,有利于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人与环境的内在关系,将人类的发展与环境保护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这对于人类环境和遗传资源的保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环境权视野下的遗传资源保护

首先,遗传资源的保护应该纳入到人类环境保护的共同事务中,将环境权作为遗传资源保护的基础性要求。笔者认为,CBD公约实际上是一个有关环境的公约,其中所规定的“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大原则如果从单一的遗传资源保护的角度理解和实施,存在很大的障碍。一方面遗传资源是一个新兴事物,现有遗传资源保护的社会伦理道德和法理基础都存在缺失;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没有为遗传资源的保护预留下空间。发达国家在自身利益的趋动下,必然竭力反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而环境保护不但是一个相对成熟的话题,而且也多为西方国家所鼓吹。环境权理论也更加将环境保护提高到一个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高度。在这种情况下,将遗传资源的保护纳入到人类环境保护的共同事务中,将环境权作为遗传资源保护的一项基础性要求,无疑是一个新的思路,有利于解决遗传资源保护的难题。

其次,发达国家应该基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将维护物种多样性,保护遗传资源作为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发达国家抵制遗传资源保护的理由无非是认为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应该为全人类所共有。那么,根据发达国家的认识,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就应该由全人类来共同保护。通过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的方式达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的,应该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完成。将保护环境、维护物种多样性和保护遗传资源作为发达国家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将遗传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达成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共识。

最后,切实贯彻CBD公约中的“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从互利互惠的角度出发,协调好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生物技术占优势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达成的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最重要的共识。但是,双方在如何执行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通过环境权这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关注的主题,可以在环境权实现的框架下达到遗传资源保护的目的。

从环境权角度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不同于传统遗传资源保护思路的地方在于:环境权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环境权的实现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而不是单纯的利益分配。所以,从环境权的角度认识遗传资源,就使遗传资源的问题不再是简单的资源利益分配问题,而是保护遗传资源的义务与利用遗传资源的权利相对等的问题。这就改变了以往将遗传资源单纯看作一种资源,发达国家不愿意“买单”,而发展中国家又紧抓不放的尴尬。通过环境权这种人类共同的利益需求,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一致化,将保护遗传资源的义务与利用遗传资源的权利相对等,寻找一条更好的途径保护人类珍贵的遗传资源。

总之,从国家主权、人权和环境权的角度对遗传资源进行重新认识,有利于更好地认识遗传资源保护的目标、宗旨和途径。笔者认为,目前遗传资源保护在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要方式,以资源共享为主要目标,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争夺为主要表现的现状下,很难取得好的效果。我们应该从全新的角度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将环境权等人类共同利益作为保护的基础,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作为保护的主要手段,将国际和国内区域性遗传资源补偿机制作为保护的主要模式,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的重要补充,建立完善的遗传资源保护体系。

责任编辑 霍 丽

遗传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家具生产线的运行效率,直接决定着家具的生产效率以及生产成本,为了提升家具生产效益,需要对其进行优化.基于此,本文将首先介绍家具生产线运行现状,其次,进行家具生产线平衡分析,最后,分析遗传算法基础上家具生产线的优化措施,最终达到对家具生产线进行有效优化的目的.

关键词:家具生产线;遗传算法;优化设计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企业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经营发展质量.本文将以家具生产线为例,在遗传算法的基础上对家具生产线进行优化,提升家具生产线的运行质量以及运行成本,不断提升家具生产企业的经营效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1 家具生产线运行现状

本次研究的家具生产线主要生产的家具為沙发,该沙发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由左三位、右三位以及脚踏构成,在左三位上安装两个枕头.整个沙发的生产过程共需要24道工序,在实际研究的过程中,针对每道工序进行时间测量,针对一项工序共测量6次,进而保证时间检测的准确性,根据6次的测量结果计算平均值,将其作为实际工作时间[1].图1为沙发组装图.

在实际沙发制作的过程中,可以将24道工序分为10部分进行,第一,取木架,第二,钉白纱布、装弹簧、钉网以及安装松紧带.第三,喷浇水、贴三位棉、安装脚踏步.第四,套粘布.第五,钉粘布.第六,钉脚、安装五金架,第七,安装头枕、安装外套,第八,放粘子、放靠包,第九,检验,第十,包装.以上步骤为沙发制作的大致流程,在研究家具生产线优化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以上步骤作为主要对象,利用遗传算法对其进行研究[2].

2 家具生产线平衡分析

通过分析家具生产线中各流程使用的时间发现,以上十个流程平均使用的时间分别为243s,526s,398s,375s,500s,410s,339s,140s,99s,270s.通过以上时间分析能够看出,在实际家具生产中,第二阶段所用的时间最长,是影响生产效率的主要影响因素,另外,各个工作流程中所用时间的差异性较大,最少用时为99s,与549s相差450s,这也是导致平均加工时间增加的主要因素之一.在计算家具生产线平衡率的过程中,需要用总时间/最大时间与总人数的乘积=5251s/(526x15)=66.55%,因此家具生产线平衡率为66.55%,则平衡损失率为1-66.55%=33.45%.通过以上计算能够得出,在生产该家具的过程中,平衡损失率为33.45%,平衡损失率为20%,由于33.45%大于20%,因此该项家具生产线处于时间浪费超标的情况,整个家具生产线的效率较低,也就是说,根据这一生产时间,每生产一套沙发,浪费的时间为2639s,整体生产平衡的效果较差,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优化[3].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工作流程时间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时间差异较大,整个家具生产线的生产效率无法提升,另外,这种情况还会导致工作流程之间的加工商品堆积或者供应不足,浪费生产空间以及生产时间,提升生产劳动成本的同时,降低经营利润,最终对企业生产效益产生影响.因此在实际家具生产线优化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加工时间分配不均匀这一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提升整个家具生产线的生产力,减少时间浪费的情况,最终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经企业的经济效益.

3 遗传算法基础上家具生产线的优化措施

3.1 家具生产线优化模型的建立

由于本次家具生产线优化主要针对的对象为时间和指定生产元素,因此需要根据生产的产量,计算相应的生产节拍,保证各个生产流程的独立进行,其中作业元素只能与一个工作站相互对应.在分配工作站时间的过程中,必须满足相应的约束条件,各个工作站的生产时间不能大于约束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作站数量的最小值.工作站使用矩阵利用B来表示,B(J)=0/1,J=1,2,3…M.如果B=0,则说明该工作站上并不存在作业,当B=1时,则说明该工作站上存在一项工作,I表示工作作业元素的合集,J为工作站的合集.其中I=“1,2,fi,fN,J=”1,2,fj,fM,其中i为时间元素.如果约束条件的计算结果为1,则说明一个工作站智能对应一项作业,在分配作业的过程中,必须将约束条件作为前提条件,同时工作站的运行时间需要与生产节拍相等或者小于生产节拍.根据家具生产线的实际运行情况,可以采用遗传算法数学模型对其进行计算[4].表1为相关参数在遗传算法中的对应关系.

3.2 家具生产线优化算法设计

家具生产线优化过程中的算法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编码,这一过程需要利用作业元素序列进行,将作业元素根据工作站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并将其中对应的序号排列成染色体,其中各项作业元素与染色体的基因位置相互对应.编码完成之后,染色体中的各项作业元素需要满足优先级别的条件,编码染色体的呈现形式1,2,3,4,5,6,8,9,12, 10,13,7,11,14,15,16,17,18,19,20,21,22,23,24.其中每个数字代表着一项作业元素,例如2对应着第二个作业项目元素,根据编码的顺序进行工作站排列.

第二,编码翻译,由于以上染色体中只能将作业元素的顺序显示出来,因此在翻译编码的过程中,需要将染色体分配到相应的工作站中,根据对应的生产节拍原则进行翻译.其中作业时间用tt表示,M的初始值为0,翻译过程包括以下步骤,第一,tt=tt+time(xi),若tt≤CT<tt+time(xi+1),则M=M+1,tt=0.若i=N-1,M=M+1,符合以上要求进行第二部分翻译.:i=i+1.若i≤N-1,将其转到第一步翻译中,如果最终结果i=N,则完成全部翻译.

第三,选择算子,可以使用保存最优的方法进行选择,在相应函数值的基础上,除去种群中的劣质个体,保存优质的个体,在遗传算法中,保留最优算法能够将工作站数值中的最小M值代替M值中的最大个体[5].

第四,交叉算子,在此过程中需要利用交叉概率进行,利用Pc针对个体进行相互匹配,两个两个为一对,进而出现新生的个体,采用交叉算子的方式能够将群体中的优质基因保存下来.例如,进行交叉算子相互匹配的个体分别为A1,A2,则得到的新个體为A1’,A2’.在此过程中需要在这两个父代序列中选择交叉点,在[1,N-1]的范围中选择,假如m=8,则二者之间的交叉点为如下所示.

3.3 家具生产线优化算法计算

在算法求解的过程中,需要根据遗传算法理论进行,根据家具生产线的实际情况进行,采用MATLAB进行编程,程序中的生产节拍时间为418秒,s=100,进化代数为200,最优个体数为15,交叉概率为0.8,变异概率为0.06.在实际平衡的过程中,工作站从15个变为14个,最小的工作站数量为14个,节拍时间为410s,平衡率为91.5%,平滑系数ST=157.7.图2为优化完成后个工作站工作对应的时间.

3.4 家具生产线优化效果对比

优化完成之后,家具生产线的运行效益得到了有效提升,在经济方面,家具生产线优化提升效益为29.4%x14x3500x12=172930元,(效益提升数量x作业人数x人均月薪x每年工作月数).由此可以看出,利用遗传算法对家具生产线进行优化,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效果,无论在经济效益还是在人工劳动成本中,都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提升,促进家具生产线能够高效的运行,不断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6].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家具生产线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如何提升家具生产线的运行效率,成为有关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遗传算法基础上家具生产线的优化措施发现,对其进行研究,能够大大提升家具生产线的生产质量,促进今后遗传算法在家具生产线优化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冬胜.家具模块化设计的应用与发展[J].广西轻工业,2008(11):100-101.

〔2〕欧立华科技.安通为瑞典家具巨头Kinnarps提供一站式板式家具生产线[J].林产工业,2017,44(05):54.

〔3〕林时峰.河南襄城始建年产15万m~3秸秆生态板及70万套环保成品家具项目[J].林产工业,2016,41(04):43.

〔4〕刘林.基于先进制造理念的板式家具生产线的规划与设计[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6.

〔5〕魏玲.基于EM-Plant的家具自动化生产线的仿真研究[J].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报,2015,15(02):110-114.

〔6〕林海.家具模块化设计方法实例分析[J].家具与室内装饰,2005(09):20-22.

遗传学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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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医学遗传学》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17、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医学信息化发展前景

18、核心素养背景下“316 教学模式”的研究

19、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防范及干预研究

20、细胞自噬在糖尿病溃疡创面愈合中作用的研究进展

21、护理心理评估对产前诊断孕妇的临床意义

22、分子生物学与儿科发展的研究综述

23、医学遗传学教学探索与实践

24、基因改造的伦理学问题研究

25、“精准医疗计划”能改变什么?

26、上天,请踢给我一个健康的宝宝

27、紧密连接蛋白Claudin—8的研究进展

28、高血压相关基因多态性进展研究

29、细胞生物学在医学领域的应用

30、关于面向临床医学遗传学实验课程的几点认识

31、浅谈人教版高中生物必修模块中的生命伦理教育

32、“以问题为导向的互动病例教学法”在医学遗传学课程中的应用实践

33、基于Web的SLE疗法与日常护理知识科普网页的设计开发

34、关于卵巢癌筛查的最新患者指南

35、巴氏杆菌诊断技术研究进展

36、“是金子在哪里都可以发光”

37、肾内科糖尿病肾病患者的临床治疗特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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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谁该为他的抑郁症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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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妇产科学及妇产手术的发展

43、动物细胞融合与单克隆抗体考点解读

44、高职“医学遗传学”课程教学理念与模式探讨

45、精准医疗将引领未来医学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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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类基因编辑实验的法律规制

48、建立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防控机制

49、遗传性痉挛性截瘫的综合性认识与治疗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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