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数学论文范文

2023-05-24

金融数学论文范文第1篇

石嘴山市是国家级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全市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撑起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脊梁”,成为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石嘴山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坚持以“优政策、建机制、搭平台、促改革、拓渠道”为抓手,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着力打通服务民营经济的“血脉”,跑出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加速度”,为努力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奠定了坚实基础、创造了良好条件。

优化政策引导支持,让金融机构“跑”起来。制定《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降低企业获得信贷难度和成本行动推动方案》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各类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举措,截至2021年上半年,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全市各项贷款余额的75%。用足用活货币政策工具,争取再贷款、再贴现和常备借贷便利限额,将再贴现支持对象由过去的小微企业放宽至所有民营企业。建立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年度考核机制,结合石嘴山市重点产业发展部署,把支持重点特色产业民营企业信贷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通过表彰、推荐重点优质项目、增加财政性存款、总结经验推广等方式给予鼓励。建立全面服务企业的“金融服务顾问”和帮助银行更好开展信贷决策的“产业发展顾问”的“双顾问”工作制度,以创新金融服务为突破口,为民营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产品对服务、服务对诉求的金融专业服务,提升银企对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建立健全服务机制,让金融服务“实”起来。一是建立金融工作局、人行、银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服务联动机制,定期研判金融运行形势、风险监测和全市民营融资服务落实情况,安排金融支持民营企业融资重点任务。面对民营企业的金融风险隐患,形成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风雨同舟、共克时艰的良好局面。压实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不起诉、不下调贷款分类,避免形成“踩踏”,给其“喘息”时间,恢复“造血能力”,确保风险平稳化解。二是建立政银企对接常态化机制,建成重点特色产业民营企业名录库,动态更新,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金融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帮扶奠定基础;积极组织举办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特色产业推介会、政银企对接会等融资活动,2021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支持企业新增发放贷款、承兑、贴现等各类贷款111.3亿元。三是积极推进金融服务企业精准帮扶模式,开展“金融+”融资需求调研活动,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定期走访调查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截至上半年,金融机构支持重点特色产业民营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1.2倍。四是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石嘴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全国“信易贷”平台),线上发布金融产品、信贷政策等,依托信用数据赋能,实现银行与民营企业实时在线精准对接促进融资意向达成,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搭建融资服务平台,让财政金融“联”起来。积极创新“政银担”产品,整合全市5支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建立“石时担”担保基金,采取多元化产品服务模式,施行政银担风险损失分担机制,资金放大达到3.6倍,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充分发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20年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区)全覆盖,注册资本较上年同期增长20.3%,担保实力进一步壮大。发挥国有资本金融服务功能,整合国有资产组建2家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已累计对各类民营企业资金支持近10亿元。组建国资助贷机构,由国有企业出资发起成立2家助贷中心,累计为民营企业提供过桥资金239笔13.9亿元。力推贷款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在确权颁证、抵押物评估和不良贷款处置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建立“政银保”风险缓释机制,截至上半年,累计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4.3万笔12.8亿元。形成了在全国叫得响的“平罗模式”,荣获宁夏金融服务创新二等奖,“农房”抵押贷款在中期评估中名列全国第六名。

深化地方金融改革,让金融市场“活”起来。2021年石嘴山市成功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资格,将5000万元试点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风险补偿金,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优质金融服务。坚持把金融支持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振市场信心、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的关键之举,石嘴山市在2020年宁夏各地市营商环境测评中,获得信贷单项指标位列第二。截至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2.6亿元,惠及市场主体6.8万户。不断丰富全市金融业态,建成西北第一个科技金融众创空间,初步形成了互联网小贷、大数据服务、融资担保、产业基金等金融业态集群发展的态势。严格落实减费让利政策,首发全区第一单“复工复产”专项可转债,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费让利1103.4万元,新发放信用贷款48.9亿元,对市场主体融资担保费率最低降至0.5%。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打造“线上+线下”金融服务模式。给予民营企业最快速的金融支持,推出“小微快贷”“云税贷”“善融贷”等17款线上线下融资产品,满足民营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推动企业多元融资,让融资渠道“宽”起来。鼓励企业利用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开展直接融资,累计实现各类企业直接融资96亿元,企业股权银行质押融资35亿元。强化上市培育,对启动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程序的企业予以分阶段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激发石嘴山市企业冲刺上市的积极性;筛选20余家企业作为上市“后备军”重点培育,形成企业上市阶梯式布局。积极引智借力,分类别分阶段举办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债发行实务培训讲座,积极邀请业界专家和有丰富资本市场服务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等为重点培育企业进行多对一辅导,为重点企业“会诊把脉”“传经送宝”。主动上门推介,组织重点培育企業赴深圳、上海、杭州举办石嘴山市企业、产业、项目专场路演等活动,积极向全国资本推介优质企业和项目,邀请区外资本赴石嘴山市考察投资,为企业直接融资“铺好路子”。强化制度保障,为企业上市破题解忧,健全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建立上市服务“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制度,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借力资本市场融资扫清障碍。G

责任编辑:何青芳

金融数学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互联网金融正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着重大影响,也逐渐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正因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对现行的金融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此,在此背景下金融法面对新的金融模式需要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本文简单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并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法;变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解不能简单认为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结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从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进行金融活动的渠道及方式中有所改变。当前明显的问题在于金融法的内容不适应当下穿传统金融转型到互联网金融的需要,进而互联网金融不断地促进金融法的变革。

一、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存在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说明了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转型时期,随着开放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从而也可以明确看出金融法对其的约束和管理作用较少,也催生了很多的金融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金融交易活动大多发生线上,现行的金融法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金融法主要是为传统的金融活动所制定,在互联网金融下并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需要。所以在金融法中先前制定的金融业务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金融法已不能发挥出原有的作用。总的来说,在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法无论是从监管力度,还是制度内部方面都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表现出来的不足之处也越来越明显。

(一)对互联网经融的监控不足

互联网经融与传统的经融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区别于以往的普通线下交易,互联网经融几乎都是通过电子设备线上交易动动手指就能完成,这对于金融交易的过程会存在很大的监控难点,而且由于现在各种网贷公司、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对于互联网经济资金的安全性有很大的风险,许多的网络公司中间机构圈钱跑路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是线上交易这对于监控以及取证来说有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监控力度的不足,许多的网络诈骗,不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导致一系列运用互联网经融犯罪的时间越来越猖獗。而且互联网经融还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能够得到保障,越来越多的信息泄露案件频繁爆出。由于互联网经融的模式,消费者都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必须完善自己的相关个人档案才能够进行互联网交易。所以许多不法分子就通过网络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此来施行诈骗。特别是很多网贷公司、银行工作人员、对于网络犯罪意识不是很到位,觉得无所谓,通过系统数据贩卖给许多诈骗公司,销售公司。由于拥有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在网络活动中,更加更够让人取得信任来实施诈骗。但是我国对于网络安全的保护工作还不够健全,许多的网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管控,而且对于个人信息档案泄露的监控不足,网络系统的不完善都使得个人信息的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意识不够到位

互联网经融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融模式,虽然近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他在国内还是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对于互联网经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不尽完善,这就使许多的互联网经融的犯罪经常发生,而且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不够全面,对于互联网经融还是有一定的消费者不够了解。经常由于计算机或者网络问题出现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受损,这种因为操作失误而导致资金损失,没有确切的操作记录、使用凭证作为依据,经融法就不能有效地做出相应的对策来应对消费者。其次对于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经融投资、理财应该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网贷公司由于经融法律发法规的不健全,钻空子、找法律漏洞、打各种擦边球,通过网上各种利益诱惑来吸引消费者,最后将消费者的资金席卷一空。消费者也因为是线上交易没有较为具体的个人信息,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企业、用户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导致什么也找不到,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对此,为了有效地保护互联网经融消费者的权益,不但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且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经融有更多的认识,对于互联网金融诈骗有所防范,能够识别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让消费者自己对互联网经融的安全性重视起来,法律上做各类的电子凭证、合同的合法性做到及时审查。

二、互联网金融下金融法变革的必要性

(一)保护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国内金融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但是也为境外金融的进入提供了机会。互联网境外金融要比传统的境外金融风险大得多,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大量境外金融的渗入必然影响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安全。由于金融法本身对境外金融的管理都比较的少,借助互联网的发展,境外金融不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那么我国境内的金融安全将会受到很大威胁。例如,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境外金融在我国已发生多起跨境诈骗案,在此情况下我国不仅破案困难,资金的流向更是无处可寻。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为了保护我国境内金融环境及金融安全,必须对金融法进行适当的变革。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与传统金融消费者区别不大,主要的区别在于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法人组织时通过互联网的形式来参与。由于金融活动本身就存在很强的专业性和负复杂性,加之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其他消费者相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较为突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最為明显的就是关于个人征信等隐私信息的披露,相关知情权也受到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金融法对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没有给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互联网消费诈骗案层出不穷,消费者不仅无法正常维权,也无法依法维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正常的保障,金融法的改革迫在眉睫。

(三)维护我国稳定金融市场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我国金融行业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并成为我国今后金融行业发展的大趋势。金融市场的波动性要比普通的货物交易市场大得多,其面临的风险也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市场虽然有了新的活力和新的格局,但也需要认识到在某些方面对国家健康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中对我国的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都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些冲击一方面能够促进各行业的优化提升,但另一方面却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巨大波动。在繁荣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背后,我国传统的金融市场已经受到非常严重的营销。如,金融市场的风险隐患逐渐增多,风险控制的难度不断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难以维护。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一)促进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及监督力度

互联网与金融二者的结合与发展,对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上文也提到了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境内金融安全的影响,使得我国金融法的变革更加必要。也正是互聯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在变革过程中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相关法律的完善。在金融法变革中明确境外金融机构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标准和要求,并将这些标准和要求真正落实到法律制度之中。同时由于境外的金融风险比要比国内的金融机构高得多,所以在金融法变革中也促进对外资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并将相关的外汇管理、资本流入流出写进金融法律制度之中。

(二)促进了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的监管

传统的金融法对金融消费者起着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现行的金融法达不到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基于这一情况,互联网金融促进了我国金融法变革过程中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分析。尤其是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最大威胁在于个人信息的披露,所以在新的形式下互联网金融促进了金融消费者在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在互联网金融中存在一部分金融机构,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金融资金信息,这对消费者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金融法在互联网金融之下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促进了国内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

现行的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意思也就在于互联网金融促进了国内不断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中的制度在相关制度上已经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变,现如今已认可电子签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法律效力。对于金融借贷的利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强化民间金融机构的良性借贷行为。从多个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国内的金融法从不完善正在走向完善的方向,规范了某些不良互联网金融行为。同时也在尽力使得金融法律制度逐渐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求,力求互联网金融能够在法律保护和规范中顺利进行。强化了金融法律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的作用,让金融法制不断进化,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法律存在的不足。

(四)促进了金融法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衔接

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活动日趋国际化,互联网金融大发展使得互联网和金融有机结合,促进了金融法的变革,使得金融市场日趋稳健。经济的全球化,不可避免地让互联网金融也加入了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在全球的经济金融不断融合的情况下,金融市场也呈现出开放的状态。这一明显的现象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活动的衔接,让我国的金融进入国际市场也更加方便。在传统的金融法中,没有明确地指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跨国金融活动还比较的少。如今,在网络信息技术及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指引下,国际化的互联网金融越来越频繁。所以这就很为明显地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不断改善,积极地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契合。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说明了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也体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探索。虽然互联网金融让人们金融活动更加高效、便捷,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金融安全、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法变革十分必要。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不断促进金融法的监督管理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境外金融管理机制等方便的变革。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的促进作用,有效的保证了金融活动在一个良好的金融法规秩序中进行。

参考文献:

[1]石金丽,赵庆.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6.

[2]聂红英.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困难与解决对策[J]商情,2015.

[3]金晶.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J].时代金融,2016.

金融数学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对两次全国中小企业融资调查数据的分析表明,民间金融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因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民间金融的优势在于,借贷双方之间的长期互动有效地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并节约了交易成本,这是民间金融长期存在并逐步发展的重要原因。改善民间金融法制环境,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将有助于缓解金融危机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关键词:民间金融;中小企业融资;金融危机;信息不对称

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的中小企业普遍面临成本上涨快而产品价格提高难、原材料赊购难、销售回款慢的局面,资金周转困难成为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短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为其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不仅成为国家决策层的关注热点,也成为学术研究关注的焦点。

大量资料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异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已经实现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在中国,据有关部门测算,民间融资规模在2008年大约为50000亿元。对于这一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目前有一些学者进行过实证研究,不过大多局限于民间金融较为发达的特定区域,如浙江省温州市以及江苏省等地,而缺乏全国范围的系统性、深人性探讨。考虑到中国中小企业是在金融抑制严重的条件下获得长足发展的现实,民间金融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无疑非常重要。那么,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对民间金融有怎样的需求?它为何能在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推动作用?在金融危机面前,如何能更有效地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度过难关?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与民间金融支持

本文使用两次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研的数据来关注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这两次调研分别在2006年和2009年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完成,得到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的大力支持,调查对象主要是营业额在300万元到3亿元之间的中小企业。其中,2006年调研选取长春、太原、成都、台州和广州五个城市,发放问卷1250份,回收有效问卷98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78.9%。2009年调研在沈阳、广州、福州、成都、郑州、合肥、武汉、济南、杭州、石家庄等十个城市展开,采用定额抽样方法,根据各地中小企业最近可查(通常为2007年)的行业类型分布,选择抽样对象保证受访企业行业分布符合抽样框,发放问卷1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7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88.9%。

(一)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

表1是2009年调研样本企业在成立时和调查时的企业资金来源构成状况。从中可以发现,中小企业整体上对内源融资有较高的依赖性,而内源融资的增长速度与企业的发展基本同步(企业资产总值增长了3.11倍,所有者权益和内部利润积累再投资分别增长3.58倍和5.36倍)。随着企业的成长与扩大,进行外部融资的需求逐渐增强,外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发生比均达到了1以上,其中商业银行贷款发生比(3.91)和民间金融机构借款的发生比(2.43)尤为显著。这说明,不同资金来源的相对重要性因企业规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内部资金的重要性随之下降,进行外部融资的需求增强。这与郭斌等人先前关于温州的研究结果相吻合。

(二)企业规模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一般来讲,随着企业的发展与扩张,对资金的总体需求也会增长。不过,由于企业自身属性千差万别,不同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在经济环境恶化之时表现尤为明显。表2呈现了2009年调研中不同规模企业的融资需求。从中可以看到,较多的样本中小企业有着在未来扩大资金的需求,占到了应答数量的45.2%,其中营业额在3000万以上的中小企业有着最强的扩大资金需求,而营业额在1000万以下的中小企业也比规模居中的中小企业有着更强的扩大资金需求。这一结果与郭斌等人的实证研究发现不尽相同,在他们的研究中,规模居中的中小企业具有最强的资金需求。这种差异的存在,实际上是由样本的差异所致。郭斌等人主要研究的是营业额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中小企业(占大约72%),而较少关注营业额在1000万以上的中小企业。他们所谓规模居中的中小企业,实际上是本研究中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故而,他们的研究结论实际佐证了这里的研究发现。

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小企业对于不同资金获得渠道的选择。已有研究表明,企业规模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会产生显著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规模歧视,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更倾向于通过民间金融渠道来获得资金支持。表3是不同规模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意愿,从中可以发现,中小企业的规模越小,它们通过亲友借款、民间金融机构借款以及企业间借贷和商业信用等民间融资方式获取资金的倾向越明显,对民间金融有更强烈的需求。与之对应,中小企业的规模越大,通过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些正规金融渠道来获取资金的取向越明显,而对民间融资需求较弱。其中的原因可能在于,规模越大的中小企业越有可能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从而被接受。

(三)中小企业的资金获得与民间金融支持

对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渠道的供给情况如何?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势又是怎样的?这里通过2009年与2006年两次调研所获得的“过去三年中最大的三笔外部融资”数据加以分析。

2.“其他”指政府资金扶持等融资。由于两年调研中选项设置有差异,这里进行了必要的处理。

从中可以发现,在2006到2009年间,中小企业的外部资金获得在整体上仍然是以正规金融为主,占到了半数以上,不过不同渠道之间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比如说,四大国有银行份额减小、商业银行的份额增大。就本文关心的主题来看,民间金融较之于正规金融表现出更强劲的发展势头,份额增幅较大,其中民间金融机构和亲友借款变化比率更高(分别为3.89和1.42)。这说明,在2006到2009年间,民间金融的发展较为迅猛,有着较大市场空间。这与前文的研究发现一致。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对于民间金融有着较强的需求是民间金融发展的必然。那么,民间金融为何受到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的青睐?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完善?

二、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较分析

从融资渠道来看,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同属外源融资,它们与内源融资的根本区别在于,资金的提供者不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管理。基于这一特点,资金的提供者与使用者问存在信息不对称,因而带来激励问题。通常,资金的使用者会比提供者拥有更多信息,他们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在

谈判、合同签订或者资金使用中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从而使资金提供者承担过多风险。即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林毅夫等人的研究表明,中小企业选择何种融资方式以及能否所选方式获得资金,关键在于能否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概率。这里以此作为理论基础,分析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特点,探讨中小企业发展与民间金融需求。

(一)正规金融体系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在正规金融体系下,银行作为专业化的金融组织,在企业的融资过程具有一套完整的申请、审核、发放贷款以及监督制度,不仅需要事先对资金使用者加以甄别,还需要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资金使用者,更要在事后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了解企业的信誉、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等信息,缩小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风险。不过,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通常规模较小、创业时间不长、缺乏历史信誉记录。更有甚者,一些中小企业财务体系透明度低,常常不使用正式会计制度或者保持多套财务账本,还有一些中小企业为而隐瞒真实财务信息或者为取得贷款而虚报销售收入和利润。这些都使得银行难以准确判断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再加上贷款处理的单位成本随着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银行会更偏向大企业而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积极性。

此外,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抵押或担保也是银行降低道德风险的一种手段,而现实情况是,中国的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普遍缺少抵押品。对于中小企业能为银行接受的不动产,却常常因为产权的模糊性而不被银行认可。这主要在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有很大一部分设立在县域或乡镇,厂房用地属于集体土地,也有一些是宅基地。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具有模糊性,造成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难以确定,导致中小企业抵押难。在我们的调研中。不止一位受访企业主都表达了这一点。另外,中小企业也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效益好的大企业不愿为中小企业担保,中小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又不为银行接受,而发展缓慢的担保公司由于手续上的问题常常会在实际上增加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成本。

另外,从信贷供给角度来看,在“赶超”战略之下形成的高度垄断的金融体系至今尚未得到根本改变,大银行借助市场控制力获得高利润、低风险的收益,将战略定位成面向大企业、大城市。近些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整合资源,上收基层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大规模撤出了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县域经济。而且,商业银行都普遍执行严格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使得正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惜贷现象。上述种种原因造成的结果是,在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之下,正规金融机构一方面为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却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严重缺失,从而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这在我们的调研中经常被受访者描述为,“只为大企业锦上添花,不为小企业雪中送炭”。

(二)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应对

面对难以通过正规金融体系获得资金支持的困境,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应该说,中国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是国内金融机构垄断和控制的必然结果,它实际上是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民间金融能为中小企业接受,必然也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量少、多频、急需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缺乏抵押品的现实,也因为它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较强的可获得性。首先,民间金融在信息获得方面有着正规金融难以企及的优势,这是民间金融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主要体现在资金提供者对资金使用者还款能力的甄别方面。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借贷双方一般都有着较多的人缘、地缘关系或者其他商业关系,出借方对借贷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品质等基本情况有着比较详细的了解,这些软信息的掌握,使得双方在借贷发生时所面临的信息成本较低,由此就能比较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小乃至消除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对于民间金融中普遍存在的较高利率与商业风险,由于软信息的把握,借贷人也能够比较及时地了解贷款的风险,较好地把握暗示归还贷款的可能性。降低贷款的监督成本。无疑,这些信息优势是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它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的障碍。对于这种信息优势,Banerjee等人提出了“长期互动”假说,认为民间金融参与方通过与地方中小企业长期的合作关系,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加强,有利于解决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一假说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林毅夫等所进行的经济学建模分析较好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民间金融操作简便灵活,交易成本低,可获得性强,比较契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这是民间金融被中小企业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诚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考察融资交易成本不仅要考察资金的财务成本,还要考虑资金的可获得性。在资金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利率只是资金的名义财务成本,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资金市场的供需状况及资金的实际获取成本。在此条件下,融资的可获得性和所能获得的资金额度就是融资的隐性成本。对中小企业融资决策而言,资金可获得方面的成本往往比名义财务成本有着更重要影响。从这一点看,正规金融的缺陷在于,它对信贷审批的手续复杂,使资金需求者的交易成本上升,因为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的程序、手续与为大企业发放大额贷款基本相同,这就导致单位成本费用性对较高。而且,任何额度的贷款都经历这样的复杂审批程序,必然会造成审批效率低下,这也提高了需求者的机会成本。与之对应,民间金融的优势在于,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关系型特征,操作简便灵活,可以针对不同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资金用途、抵押担保情况设计个性化的信贷合同,从而满足中小企业小额、多频、分散和急需的资金需求。因此,民间借贷经常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三、金融危机下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思考

近些年来,中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民间金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并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政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对民间金融行为予以肯定,当年12月27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有限公司在山西平遥揭牌成立,标志着官方在民间金融上出现较大松动。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在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的2009年1月份召开的央行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大力发挥直接融资和民间融资的作用。这些举措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比较宽松的环境。不过,由于民间金融存在着固有的趋利性、隐蔽性、无序性和分散性等特点,因而也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如果这些风险爆发,会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在金融危机面前,更有必要探讨如何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问题。

(一)改善民间金融的制度环境,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尽管金融监管当局对待民间金融有所松动,但目前中国

的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处于地下和半地下状态,相关法律法规分散,缺乏统一可遵循的规章制度,随意性大,理性程度低,尤其是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范围过大,导致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民间融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划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形式。借鉴国家针对正规金融渠道所制定的《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管法》,对于民间金融可以制定《民间金融法》或者《民间金融管理条例》,划定民间融资的具体形式,并从管理机构、融资条件和程序、融资主体、利率水平、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方面加以规范,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约束制度,使民间金融纳入到规范的法制范围中。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金融监管,对那些非法民间集资和民间融资偷逃税等行为予以坚决打击,遏制民间金融犯罪。

(二)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测,进行适度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活动游离在政府金融监管范围之外,数据缺乏,导致在它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上观点不一、分歧较大,延缓了其健康有序发展。对此,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有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调查研究和日常监测,建立行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资金流向、流量、利率等信息,便于分析民间金融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参考、提高决策质量。此外,由于民间金融的决策者多为个体或公司,对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状况和应该发展方向靠拢不多,容易造成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阻碍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这就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引导。

(三)强化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管理

在民间金融活动中,既有无组织的初级形式,如私人借贷、企业借贷,也包括一些有组织的高级形式,如实业公司、典当行等。由于组织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组织的高级形式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市场份额和所起作用相对要大一些。对此,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重视民间金融组织在民间金融中的作用,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重点监督它的资金来源、规模、区域分布、利率、信用度和风险度等信息,限制过高的利率水平。同时,有必要在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加以指导,既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便捷特点与优势,又抑制不利因素,从而规范其发展。此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逐步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金融组织转变成类似社区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等类型的中小金融机构,与大银行等正规机构形成互补,带动民间金融有序发展。

金融数学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和规范作用,尤其在当今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总结分析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安全,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所必需的。金融监管是一项关系到企业、公民切身利益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监管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内部监管;国际化程度

金融监管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复合称谓。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国家法定的监管机关为了保障金融业稳健发展而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等。 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及措施稍作阐述。

一、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辅助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其他有关金融的法律有《证券法》、《保险法》、《储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而有些亟待的法律尚未出台,造成法律的缺位,依法监管难以实现。有些法律在条件未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的地方。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部分法律已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部分法律的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没有全国统一的可行的具体量化标准,难以执行,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进程,充分考虑金融监管的新形势新情况,最大限度的消除法律的空缺和不适宜。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来看,根据金融市场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应贯彻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公开监管及公正监管的原则,其中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础。 因此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稳定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权限职责,真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金融监管中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较浓

金融监管方面的部分立法忽视了经济规律,具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色彩。比如《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比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是美国国立银行的6倍。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在一个少于6000人口的镇设立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5万美元,对于在一个超过5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所设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超过20万美元。美国立法考虑到市场需求,而我国并没有将市场需求作为银行准入的条件。过高的要求忽视了我国具体国情,无视市场需求忽视经济规律,不利于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不利于金融业的长远经营发展。

掌握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灵活性是新形势下所必须的。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程序复杂,效率比较低下,缺乏透明度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一种体现。银行审批和监管应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完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增强。

三、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有待加强

前文中已说明金融监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法定机关的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等。从我国的金融监管实际情况来看,主要以外部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有限。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结合我国监管现状来看,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非常重要。尤其是随着金融环境变化性的不断增强,金融机构仅仅依靠外部的金融监管难以在满足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所以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监管的加强也影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内容之一。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社会中介力量形成合力金融监管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法定机关的监管和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好比一辆马车的两个轮子,不可偏废其一。为保证金融业稳健前进,必须切实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和内管监管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不高,金融监管人员素质教低

在全球化条件下的背景下我国加入了WTO,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市场将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日趋活跃。开放市场有利于中国充分利用全球的资源,借鉴它们的经营理念、管理手段,通过消化吸收转化,将大大缩短中国金融现代化的进程,使我国的监管向国际化靠拢, 加强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协作。随着市场的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更多的进人,投融资条件及金融服务的改善,将有助于优化中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更好吸引外资。我们要改变以往较单一的内向管理策略,向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转变。

由于种种限制,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还不够高,我国大多数监管人会员的金融理论和工作经验还满足不了监管工作的需求,综合素质亟待提高,整体水平有待增强。否则将非常不利于在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现代金融监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金融基本知识、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专业的法律知识等,才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为此,一方面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派遣金融监管人员到发达国家接受现代金融监管理论教育,掌握金融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外国先进经验。金融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也将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突破和创新。

我国金融监管还存在着其他一些问题,随着入世以来面对挑战和风险能力的增强、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金融监管经验的丰富以及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向着健康有序稳健的方向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发挥的越来越充分。

参考文献:

[1]刘定华.金融法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48.

[2]张珂佼.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 :75-78

[3]周辉斌.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56

金融数学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位置之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为其构建国际化的监管模式与规则,即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监管模式与规则,包括事前规避、事中防范、事后补救以及国际合作协调的整体监管模式。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国际合作协调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概念界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对其之监管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稳定有莫大助益,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定义,金融稳定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解释:“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然而不同的国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别,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则是对实体经济的最终影响,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构建的完善度不尽相同,[1]因此对于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着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所谓的“系统重要性”是指当金融服务流或者业务流中断时导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统瘫痪;(2)对实体经济有严重的潜在负面影响。[1]这样的制度配置,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不同关注点,形成了广泛之概念认识,较之前的认识更进一步,显得更为合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即是金融发达国家的次贷危机,可见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不足,但美国在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台了多部金融监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构建了一个“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改革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机制。(3)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将美联储纳入国会的家督之下。[3]

2.欧盟。欧盟的成立试图在该区域内部形成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的高度统一化,这样的目的亦可看作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与扩散,减轻世界性或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波及效应,然而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之中,欧盟的实体经济遭受了最大之重创,其严重不亚于美国的程度,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欧盟在危机之后也同美国监管当局一样颁发了诸多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法案,尤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之构建

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以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构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监管模式和规则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类型,即:

1.事前规避。事前规避是指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从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监管当局采取的 “沃克规则”,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联邦担保的储蓄或有权从美联储借贷的商业银行将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进行只为银行自身盈利的高风险行为;其二是对银行的规模做出限制。构建事前规避之模式必须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因为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而达到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

2.事中防范。在构建了事前规避的监管模式后,在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活动的范围内,提高机构的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监管模式中,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即机构的风险关联度,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导致“太大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现,因此可以附加资本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要求等。

3.事后补救。金融危机是难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围与力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困境存在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二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实际破产。[4]然而这两种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前者过于死板,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例如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以及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等等。

4.国际协作。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金融活动的影响力超越了国边界,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大面积受灾,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非是一个国家或一片地区可以独立完成,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跨国公司或组织,其影响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频繁的时代,国际间有效合作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构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2] 李扬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5-52.

[3] 黄孝武等.国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实践及借鉴[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6):54-60.

[4] 王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及在我国的应用[J].财经问题研究,2013(2):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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