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论文范文

2023-09-27

商业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服务“三农”,加强新农村建设,是中国的一个重要任务。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生存和发展中,也能够,同时也必须为“三农”服务,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服务。本文简要的叙述了商业保险为“三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 商业保险 三农 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国民的素质,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但因为前些年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亏损,很多的商业保险公司都停止了农业保险的运作。而为了克服这些情况,国家加大了对“三农”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于农业保险的大力支持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重新进军农业保险大有可为。据数据显示,。我国自2007 年中央财政首次列出20. 5 亿元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以来, 2008 年、2009 年、 2010 年保费补贴不断扩大, 分别达到60 亿元、79. 5 亿元、103. 2 亿元。随着中央财政补贴的不断扩大,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也逐年提高, 从2006年的8. 5亿元, 扩大到2007年、2008 年、2009年、2010年的50亿元、110.7亿元、133.9亿元、135.68亿元。

1.商业保险为“三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性

1.1随着这些年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生产经营体制的不断变更和发展,以前的救灾救济方式已经难以发挥对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风险保障作用。商业保险的引入,能够让农村新的风险保障体系得到健全,同时还能够有效的维护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从而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2商业保险在农村中的发展能够帮助农村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很多问题。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的数据表明,农村中人口老龄化的情况要严重的高于城镇的情况,已经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减轻人口老龄化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负担,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3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农民因为意外伤害和疾病等因素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减少了农村居民因病返贫的现象产生,让农村社会更加稳定,还有一些自然灾害而引起的问题,如子女教育问题等等。商业保险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少部分的资金投入,同样能解决很多问题。

1.4商业保险资金投资功能的发挥,支持了农村的一些基础建设,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让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的增收增加和拓寬了渠道。同时在农村中,商业保险的发展还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和费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养老基金亏空等问题。

2.商业保险在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问题

2.1农村居民保险知识贫乏,导致商业保险发展缓慢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他们有着对保险的需求,但是因为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村居民虽然听说过保险,但是真正对保险的了解可谓少之又少,并没有把保险当做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此他们的投保率及底。

2.2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本质是利益的最大化的追求

商业保险工作是一个企业,而企业是属于盈利性的组织,其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是利益最大化的创造和追求。而农业商业保险中,因为自然灾害和一些设施的简陋等等造成了商业保险的高赔付,这就和商业保险的目标相悖。再加上农村保险跨越的地域面积大。单笔保费低、业务分散等等,导致了商业保险公司服务成本的增加。

2.3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村所需要的保险产品一般是那种缴费低、覆盖广、缴费灵活以及保障高的保险产品。而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中,对于这类保险产品还比较缺乏。再加上农村居民的收入普遍较低,对于保险金的支付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虽然国家近五年来对农村的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通过保险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经营风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民个人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农民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就导致了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规模不大,风险集中,商业保险不能在其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

3.增强商业保险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3.1加强商业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让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增强

商业保险能够有效的服务“三农”,促进新农村的建设。能够得到农村中,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商业保险要利用好乡、镇政府部门,积极的做好农村保险知识的宣传工作,加深农村居民对于保险的认识,比如可以在乡镇的街道上、各村的村委办公点以及各个村落的重要路口等进行农村保险宣传专栏的设置,宣传当前的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规以及承保和理赔中的重要事项等等。还可以通过乡镇的相关干部进行集中的保险知识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增加农村居民的投保意识。同时还要结合当地的教育机构进行保险知识的宣传,特别是农村的中小学,让他们从小就能够得到保险知识的普及。

3.2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是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要把效益放在首位,但同时要服从、服务于国家,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到社会的利益,在为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得到生存,求得发展。二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从目前来看,农村保险的见效慢、成本高以及费用大。但从长远的利益来讲,农村保险业务才刚刚开放,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三是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家正在进行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农村急需的医疗、养老以及意外保险保障等,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3.3把商业保险资金投入到新农村的建设中,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商业的保险的货币增值是靠保险资金的投资来实现的。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多样的经营形式的出现,农村可以进行投资的各种资源异常丰富。比如农村的畜牧业的发展,农产品的开发、沿海养鱼业的发展各种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等等,都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投资方向和资金运用的天地。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保险公司把资金投入到一些前景好的企业中,这样就能够实现农村经济和企业经济的双丰收为“三农”服务。

3.4建立健全农村保险网点,提高商业保险的服务水平

商业保险公司最大利益化的实现应该是多元的、立体的和可持续的。所以保险公司要端正保险网点的服务态度,让服务动机得以明确,完善保险服务的内容。一是在商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时刻服从国家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体现出商业保险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让公司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达到高度的一致。二是进行农村居民保险需求的调研,并及时的进行研究,开发出更多针对农村居民需求的保险产品。三是端正服务态度,不断的提高服务的质量,精心地塑造和呵护公司的品牌形象,在农村居民中获取好的口碑。

参考文献:

[1]陈立; 李林. 中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J]. 中国渔业经济,2011,(02).

[2]刘梦曦. 浅析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商业保险在中国养老保险市场的定位及其实现途径[J]. 现代经济信息,2011,(01).

[3]刘文晔; 郑建中.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 卫生软科学,2011,(07).

[4] 龚万芳.浅析我国商业保险的现状与改革之路[J].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0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商业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通过总结国内外在社会医疗保障中引入商业保险的经验,对我国实行这种合作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合作模式

A

The Research of Introducing Commercial Insurance into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KANG Xiaoqing (Beijing Wuzi University, Beijing 101149)

Key words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Commercial insurance; Cooperation mode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民医疗问题尤为重要。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和推广,农民的参保率也不断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就医时的医疗负担,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农民所获得的医疗上的保障仍然十分有限,农村基层的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也有待于提高,尽管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医疗费用的上涨却远远超过收入的增加,他们所享有的医疗保险可以满足最基本的需求,但仅依靠这些是不够的。商业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商业保险获得了高速发展。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已经相对成熟和规范,结合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引入商业保险能够使农民的医疗需求更好地得到满足。

1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现状及其发展

1.1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发展

最早的在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是在集体经济条件下建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体系。到1980年,全国农村中90%覆盖了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经济体制改革,集体经济解体,相应的农村合作医疗也不复存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相关决定,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增加经费发展农村卫生,随后进行试点推行。

虽然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新型合作医疗已经是势在必行,但是资金的筹集难度大,农民获得的保障程度也并不高,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补偿机制也不一致等等的一系列问题也随之出现,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依旧无法全面满足农村的医疗需求,商业保险有保险公司提供,作为重要的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已经较为成熟和规范,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在农村合作医疗中引入商业保险有了新契机。

1.2我国新农合引入商业保险的主要合作模式

在全国开始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也在寻找不同的运行模式,这当中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也是在探索过程中的模式之一,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别为委托管理型、保险契约型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型。

委托管理型中商业保险相关机构提供的服务由政府来购买,政府与机构签订合同,合作医疗方案的制定,资金的筹集工作由政府负责,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所签订的合同作为受委托的一方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日常的管理,不分享运作过程中的基金收益,基金亏损由政府财政承担,这种模式目前使用地区较多。

保险契约型是由政府征集资金来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医疗保险,划分了全额转保和共保联办两种类型,依据赔付风险的不同,全额转保型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风险,共保联办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两者按照一定比例来共同承担盈亏风险。

混合型的表现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医疗费用数额较小的采用前边提到的委托管理型模式,大额费用的则采用保险契约型;另外一种则是基金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会收取管理费用,发生基金亏损是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结余则转入下一年度。

1.3全国新农合引入商业保险模式的运行现状

商业保险公司中包括中国人寿、平安人寿、中华联合、人才保险等都各自以不同的形式积极参与到新农合引入商业保险的运行工作中,有效的发挥了保险公司的行业优势[1]。其中2008年保险业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包括了全国115个市县,2009年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县开展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50万。在此过程中,我国的保险业也得到了发展,在基本医疗保障引入商业保险的运行模式中也出现了很多典型的案例,他们通过管、办分离,互相监督与互相合作等资金管理方式积极开展新业务,探索新模式,使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金额和报销比例都有了大幅度提高,农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获得了切实的好处。这样的成效也得到了各界的一致肯定。

2国外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的经验

国外的医疗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缴费模式和非缴费模式,缴费模式下有几种不同的形式,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社区合作医疗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于国家、社会和个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只承担非常少的一部分费用。虽然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就医压力,但是医疗资源分布不均问题依然严重。在国外的商业医疗保险是由社会上的医疗保险公司提供,政府、企业或个人自愿购买,资金主要来自于参与保险的人员所缴纳费用。社区合作医疗保障是在一定的区域内采用社会保险制度,提供医疗服务,但这种方式只能是一部分人得到保障,覆盖的范围较小[2]。非缴费模式有免费的医疗保障,其资金主要来自于税收,这种模式主要是一些福利国家实行,由国家财政拨款为民众提供收费较低甚至不收费的医疗服务。另外有部分政府实行农民医疗救助,对农村中无经济能力治病的贫困人口进行专项救助。以下将具体介绍国外一些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1美国在美国,只有少数的农民有医疗照顾,大部分都需要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来得到保障。政府的保障主要是对于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收入较低的人[3]。政府借助保险公司来为国家医疗保障的相关工作提供咨询和专业化的理赔服务,保险公司为政府销售的必须是政府所制定计划当中的保障产品,经营和管理的风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在这样的模式下,政府的医疗计划进一步满足人民选择的同时也逐步在扩大医疗保障的范围,得到了参与保险的人员的认可。

2.2英国在英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政府将一些服务外包给商业保险公司,并且在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一种竞争的机制,有助于提高商业保险公司本身的管理和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如此一来也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在医疗资源的充分利用上,英国的双向转诊制度也同样起到了很好地效果,对于一般性的疾病在社区医疗中心进行治疗,病情严重的则转向二级或更高级的医院,对于严重病情得到缓解,后期的康复阶段可以转到社区医疗中心。这样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有效地利用。

2.3瑞士瑞士的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附加保险,基本的医疗保险是法定必须要参加的,附加保险是自愿性质的,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必须购买基本医疗保险,低收入者会有一部分资金进行补偿,瑞士的保险业和保险法很完善,基本上依靠商业保险公司为全体民众提供保障,一方面要保障政府规定的强制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销售补充保险,民众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保险。在瑞士社会保险体系中引入商业保险之后,医疗保障的管理成本有所下降。

3总结

从国外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模式和我国现有的成功例子中,可以得到很多启示。

首先,在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下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竞争性的形成,有助于整个医疗体系高质量的发展。从上述总结中提到的国外的运行模式,可以看出它们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很多都是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引进社会上的商业保险公司,实现了政府管理下的有序、有效竞争,结果是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效率,医疗费用得以控制,保险公司、医疗结构的服务质量也得到了提高。

其次,医疗保障水平的制定应当更合理。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够平衡,要从绝大多数人的角度出发去更好地解决问题。对于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的制定也应与各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和其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农民得到最基本保障的同时,尽可能覆盖到更多的方面。

再者,应当加强基层卫生体系的建设,有研究表明,64.8%的门诊病历在基层的医疗服务中心可以得到解决。对于一些住院的慢性病,有70%以上的也是可以在基层医疗服务中心和家庭的照顾下进行治疗。对于今天的农民来说,随着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相当一部分也会到条件更好的医疗机构,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基层的医疗服务中心的水平较差,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因此要做到提高基层医疗水平,然后在自由就医的情况下,才能有效的鼓励民众优先选择到基层就医。

同时,还要强化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由于医疗保障服务存在信息不对称,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利用这一点侵害参保人的利益,有可能会通过采取一些手段,将老年人、残疾人和弱势群体排除在外,也有可能会在产品推广时作出虚假的宣传,甚至出现拒绝赔付和延迟赔付的现象,为了避免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作出损害参保人权益的行为,政府也必须完善相关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最初试点到逐步改进,已经让农民获得了相应的实惠,随着国家对于医疗保障的不断重视,以及政策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鼓励,这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同样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机会,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推出更符合农村医疗需求的产品,采用合适的经营模式进入到农村市场,从而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这对于农村医疗的改进和我国整体医疗保障水平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庞少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的契机[J].知识经济,2010(6):64-68.

[2] 丁少群,高海霞.国外农村医疗保障模式的比较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6(12):166-167.

[3] 姜宇.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财政,2010(9):79-83.

[4] 张艳花.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政策走向[J].中国金融,2005(2):56-57.

[5] 李胜兰.我国新农合制度现存问题与改革思路[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14-17.

[6] 特木尔巴根.透视国外医保改革[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0(5):54-55.

商业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养老金体系建设中也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2000年更名为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群3.8亿人,积累基金规模3.85万亿元,成为国民养老主要来源。

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0号令)发布,充实了多层次养老金体系。截至2016年底企业年金积累基金1.1万亿元,覆盖职工2325万人,对广大职工养老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发展仍然滞后。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将逐步增大,在此背景下,企业年金作为最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对改善国民养老保障意义更为凸显,是我国养老金体系平衡发展、充分发展的重要内容。

应该看到,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核心是基金积累规模仍然较小,覆盖人群仍然较少,待遇水平仍然不足,与养老金体系第二支柱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从规模来看,典型的养老金第二支柱——美国401k计划,2016年底规模是4.8万亿美元,占当年GDP比重为25.8%,是第一支柱联邦养老金规模的1.7倍。而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占GDP比重不足2%,仅是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29%。从覆盖人群来看,企业年金参与者2327万人,仅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6%,绝大部分职工没有补充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

一是与国外普遍将职业养老金作为企业重要的激励和吸引员工措施不同,我国长期劳动力供大于求,大部分企业通过企业年金计划吸引员工的积极性不足,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动力有限。

二是尽管国家给予了企业年金税收递延优惠政策,但是对企业而言,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总是一笔额外财务成本,而目前我国五险一金费率已经较高,企业负担已经较重。比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是20%,而美国则为6.2%。在此背景下,尽管企业职工养老需求强烈,但是大部分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年金。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根据企业年金业务十多年来的实践和新情况,制定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多方面对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办法》从多方面完善了相关政策,将推动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首先,《办法》将企业年金定义,由20号令的“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并增加“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表述。淡化了企业年金自愿的性质,体现了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导向,有利于调动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此外,《办法》还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该办法执行。这样就为一些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比如行业协会、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年金建立了政策依据,扩大了企业年金制度群众基础。

第二,《办法》就实践中具体问题制定了针对性政策,增强了制度灵活性和吸引力。首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段时期的亏损,在此情况下确实存在中止缴费要求,后续经营好转后又存在恢复缴费的动力。因此,《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可以缴费中止,还可以进行补缴的相关政策。更加符合企业经营实际,也更有利于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其次,《办法》还放宽了20号令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新增允许职工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的内容;同时,在领取方式上,《办法》倡导长期领取,允许分次领取,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还允许职工购买商业养老商业保险产品,更加满足不同职工个性化领取需求。

第三,《办法》注重与职业年金的衔接,有利于建设完善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共同构成我国养老金體系第二支柱。但是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不同,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而《办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首先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这与职业年金保持一致,体现了第二支柱内部制度公平。其次,《办法》还增加了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规定,有利于人才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优化配置和流动。

第四,《办法》注重公平和效率兼顾,有利于企业年金长远可持续发展。从促进公平角度出发,《办法》明确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有助于在保持适当激励的基础上,引导企业控制合理差距,防止企业内部出现不公平。

此外《办法》还明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可以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既有助于企业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也明确了职工享有企业年金权益方式,体现了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公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是着力解决养老保障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助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养老金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也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广大职工养老保障能力,增进广大职工养老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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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从制度设计层面已经基本实现了保障人群的全覆盖。然而,在实际操作工程中,仍有许多群体未能加入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中来。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其养老问题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以武汉市的调研数据为基础,对比分析个体工商户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并据此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形式,吸纳了大量的社会劳动力,对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13年底,武汉市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44万户,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者占社会从业人数比例超过了20%。由此可见,解决好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问题对于维持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人群全覆盖起着重要作用。本文是武汉大学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个体工商户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调查——以武汉、石家庄、合肥市为例》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通过对于武汉三镇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调查,对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的养老问题进行了分析。我们从影响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因素出发,分析各种因素在其选择中的作用机制,从而提出相应的可行的建议以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参与度。

1 武汉地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与现状

根据武昌、汉口、汉阳三镇的实地调查的数据分析,我们对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参与养老保险的现状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在调查的240户中,有116位个体工商户主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未参与任何形式养老保险的有124户,养老保险参与率仅有48.3%,远远低于我国社会保养老险制度设计的覆盖率。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仍然比较低。在参与养老保险的116位中,期中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85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28人,参与商业保险的只有3人。由以上数据可以得出,在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中,绝大多数选择了社会养老保险,而且更倾向于缴费金额较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相对较少,而商业保险则更是少数人的选择。

下面将从不同的方面比较个体工商户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选择中的影响因素。

1.1 政策背景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提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自此,城镇个体工商户被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但是从国家发布相关的政策到各地真正实行还有一定的时间差,武汉市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2007]72号)中,才就个体工商户的参与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武汉市的个体工商户真正能够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该是在2007年之后。

相比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则更晚一些。《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拉开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序幕。武汉市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于2011年底开始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又提供了多一重选择,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城市居民的身份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在了解了以上两种社会保险实施的政策背景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到目前为止,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层面来看,都是可行的。

1.2 缴费金额

以上两种制度除了在实施的时间、覆盖人群上有所不同,其缴费金额也有较大的差别。

个体工商户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6年、2007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至2010年分别可以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虽然20%的缴费比例,相对于在职职工总计28%的缴费比例(其中企业缴纳20%,职工本人缴纳8%)有一定的政策优惠,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仍然是较重的负担。调查数据显示,未参与任何形式养老保险的124户当中,76.6%的受访对象表示最大的阻碍因素是认为缴费金额较高,会造成生活压力。武汉市每年7月份都会调整一次社保缴纳基数。以本年度为例,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以2012年度武汉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这一数字为保底基数月岗平工资的50%,即4078.5*50%=2039.3元(不再以60%保底)。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为2039.3*20%=407.86(元),全年缴费金额为4894.32。从绝对数字上看,的确可能成为个体工商户的一个额外的生活负担,也导致许多个体工商户主放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采取的是固定金额的方式,不与工资和收入水平挂钩,缴费金额也相对较低。就武汉市而言,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相比之下,可以选择的缴费档次更多,而且最低保障的仅需每年缴纳100元,基本上制度覆盖之下的人群都可以承受该缴费金额。并且,不同的缴费档次对应的待遇水平不同也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从调查收集到的数据来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85人当中,95.3%的个体工商户选择了500元/年以下的缴费标准,其中100元和500元两个标准选择的人数最为集中。此外,仅3人选择了800元/年,1人选择了1000元/年的标准。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较低的缴费标准吸引了较多参与者。

1.3 待遇水平

两种社会养老保险在缴费金额方面相差甚大,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100元/年,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是前者的48.9倍。与此相对应的待遇水平也是相差甚远。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年数,退休后和职工享受同等的退休金待遇。虽然当前的退休金替代率并不是特别高,但是对于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的。以武汉市为例,2013年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待遇为1870元/月。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却低了许多。虽然划分了不同的缴费等级,但在最终的领取金额上仍然与企业职工有较大差距。以一位个体工商户主45岁开始缴费,直到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为例,如果选择最低的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15年累计缴纳15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120元;如果选择1800元的最高缴费标准,15年累计缴纳27000元,退休后每月领取314元。可见,即便是最高的缴费标准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还是非常低的,仅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很难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 武汉市个体工商户参与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个体工商户参与意识不足

在走访的240位个体工商户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仅占到受访对象的48.3%,还有更多表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拒绝访谈的个体工商户。由此可以推测,在整个武汉市的个体工商户当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应该不会超过30%。接受参访的个体户中,很大部分的年轻户主表示,现在还年轻从来没考虑过养老的问题,并表示45岁之前不会考虑这个问题,短视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该群体养老保险参与率偏低,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2 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从调查结果来看,65.4%的个体工商户对于武汉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并不了解。即便是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对于自己参加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的制定及待遇的确定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途径不是唯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可以作为其选择的对象。但是由于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2.3 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在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中,92.5%的受访者都提到了并不知道当前的缴费水平下未来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是多少。这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做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合意的养老金替代率才能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了解今后的养老金领取水平。除此之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每年都会进行调整,给个体工商户造成缴费金额每年上涨的压力,加之以对未来的待遇水平不明确。因此会对养老保险政策产生不信任感,甚至产生退保的念头。

3 政策建议

3.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对现行制度的不了解,直接导致了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对养老保险望而却步。虽然在与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的相关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相关的政策宣传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采取了街道摆点、发放政策手册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但就我们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而言,仍有大量的群众表示对于各种制度并不了解。对此,还需要相关的机构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参加到制度当中来。

3.2 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缴费比例,对于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而言都是一个比较重的负担。如果他们的收入水平只是刚刚达到这个平均工资标准,哪怕是略高于平均工资,接近收入水平五分之一的缴费比例,的确是阻碍很多个体工商户参与该制度的原因。结合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很多商铺都是由夫妻共同经营,如果两个人都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文计算的缴费水平,当前每月该家庭用于养老保险缴费的支出为815.72元,每年为9788.64元。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而言,当前的生活水平可能会因此受到较大影响。因此,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适当减小其参与的经济负担,通过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3 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投保档次间的激励机制

当前,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设立了14个档次的缴费标准。但是在之前的计算对比中我们不难发现,最高标准的每年缴纳1800元最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仅为314元/月,与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的养老金待遇120元/月相差并不多。这使得设立不同缴费标准的初衷不能实现,几乎不能起到激励的作用,绝大多数人会选择较低的投保档次。除此之外,政府对于选择不同档次的缴费标准的参保者,在其基础养老金部分没有做出相应的激励措施。即无论选择哪一档缴费标准,其基础养老金部分都是120元/月。最终养老金领取金额的差别只体现在个人账户部分。但是,当个人账户余额除以平均余命数之后,不同缴费标准之间的差别就变得非常之小。如此之下,14个档次逐级提升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大部分人都倾向于选择较低的标准,与之对应的较低保障水平也无法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制度设计层面,应当加大不同投保档次间的激励机制,投保标准越高其基础养老金应当呈递增趋势,鼓励投保人选择更高水平的投保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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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长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体制探讨[J].就业与保障,2008,(5):3436.

[3]许艺妍.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参保意识影响因素探析——基于福建省福州市的调查[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1):5962.

[4]刘辛.北京市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为例[J].北方经贸,2011,(10):3436.

商业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近30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各项业务发展指标不断提高,并呈现出进一步加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人身商业保险业务,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在分担现行社保体系压力等多个方面,已经承担不可替代的角色,赢得了社会普遍认可。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身保险行业发展面临新情况、新挑战,需要综合考虑,全面解决,实现更大的社会成效。本文从多个方面探讨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商业保险;人身保险;保险销售;社会保障

整体上看,当前我国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也是最重要的时期。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业务分支,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性领域,在我国具有更为突出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商业保险逐渐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整体要求,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绩,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人身商业保险发展基本背景

(一)商业保险行业发展概述

保险是近200年来人类社会应对自然和社会风险事件的制度发明,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主动自助、相互帮助,利用分散社会资源应对整体社会风险的智慧与思考,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群发性行为模式,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理念所处发展水平。就我国而言,人口多、区域发展不平衡,文化差异大,生活和消费观念多样,特别是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带来社会保障体系的区域发展程度多样,特别是东、西部之间,差距十分突出。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推进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不断推进,覆盖全、功能够、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尤为迫切,已经列入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关系到民生工作是否能够取得全面进步,是否能够切实有稳定的基础支撑。

(二)我国人身商业保险发展概况

应该说,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商业保险正式进入全面市场化以来,商业保险业务,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方面,政府高度重视,将其明确列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鼓励公民积极利用商业保险手段,健全个人和家庭风险保障机制,提升社会整体应对风险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大批人寿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市场,保险服务水平稳步提升,保险产品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保险市场竞争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公民健康风险意识整体上明显提高。此外,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还有力地带动了社会就业,保险行业从业人数规模大,分布广,比如: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在不到10年的時间里,从几十万迅速发展到2020年的近1000万,社会成效明显。此外,从人身保险整体保费收入上看,也是保持了多年平稳增长的态势。以寿险为例,2019 年,我国人身保险原保费收入 3.1万亿元,其中:寿险 2.3 亿元,占比 74%,较 2018 年同比增长9.9%,健康保险 7066.3 亿元,占比 23%,同比增长 29%,人身意外伤害险 1176亿元,占比 3.7%,同比增长 9.6%。这样的发展速度,虽然较2010年前后有所放缓,但在世界各国当中,仍然处于领先发展的地位。

二、我国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研究现状

我国人身商业保险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受到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的普遍关注,围绕取得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各方力量进行了多层次、全方位、多周期的研究探索,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刻剖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多视角研究,对今后的发展走势进行了科学预判。所有这些,为我国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纵深发展创造了有力条件。

(一)有关人身商业保险区域发展情况的研究

上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需求,结合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我国对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进行了划分,期中:东部11个省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山东、福建、海南等;中部8个省区,包括山西、湖北、湖南等;西部12个省区,包括:四川、贵州、甘肃、宁夏等。上述行政区域的划分,准确反映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主体情况,多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划分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虽然2010年前后,国家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后,曾将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单独划分为东北部,但实际应用并不普遍,因此主体上没用了三个区域的划分标准。鉴于此,有些学者提出,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一个地区人身商业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的决定条件,因此,应该以经济划分根据,同步将全国商业保险业务发展也划分为三大区域,并提出保险经济、区域保险的概念。但是,有些学者认为,虽然保险行业发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二者并非直接相关,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不一定在商业保险业务的各个发展方向上都高,甚至很多指标从深层次上看是倒佳的,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可能从单一维度得到很好的解释。

(二)有关人身商业保险代理人的管理问题研究

人身保险代理人问题一直是人身商业保险领域中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各学术观点都有各自的足够理由,不存在一方完全驳倒另一方的情况。从这一点上说,也充分反映了我国代理人问题解决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在代理人的综合素质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销售代理人队伍整体素质低,学历水平不高,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不能提供专业、可靠的客户服务,甚至向客户提供虚假和夸大服务,制约了人身商业保险市场发展质量。因此,应该提高准入门槛,限制代理人队伍的规模,切实保障代理人在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之间发挥高效、高质量中间服务。但也有观点认为,市场销售成功与否,与销售人员的整体学历水平无直接关系,决定业务发展整体质量的是需求市场,是客户的内在认知水平的高低,只有切实激发了需求,客户才能意识到保险产品的价值所在。

在代理人的劳动关系管理方面,有学者认为应该实行员工制,取消代理制,这样可以使代理人队伍有真正的归属感,有基本的薪酬待遇保证,从而以全部的热情和能力投入到市场销售活动中。也会减少保险销售代理队伍的流动性,提升保险行业销售的动态稳定性。还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把单纯的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其发展质量的唯一视角,保险公司在解决风险事故人群的风险时,不能不给直接提供风险防范服务的代理人队伍提供基础劳动保障服务,不能造成间接的、隐性的不公平,有学者提出保险销售代理人队伍实际上是隐性失业人员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此视角而言。人身保险代理人实际上处于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之外的社会群体。

(二)保险代理人领域的有关研究现状

保险代理人一方面是保险公司产品销售和服务业务链条中的有机构成部分,是联系保险业务代给方和需求方的中间环节,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本身也是普通的消费者之一,其自身合法利益也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这是一个国家保险业良性发展的最基本标志和要求,如果一项商品化社会服务是以满足一部分而损失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基础,则这种社会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可以进行帕累托改进,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鉴于保险代理人问题的社会性和复杂性,多年来,专家学者们围绕问题的解决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三)人身保险业务面临的研究问题

单纯从发展时间上看,人身保险业务属于传统、成熟业务,在已经发生的市场情况范围内,没有什么问题没有被提及过,因此,这也使得对于这一领域内的研究热度有所下降,因为从纯学术角度来衡量,很难再产生从无到有的效果。这一现象不仅是在保险行业,在其他业务领域也同样存在,这是改变不了的情况。但是,发现和提出了问题不等于问题就解决了,而且同发现问题相比,解决问题更为重要。因此,在现行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行业研究者及从业人员仍应对相关焦点问题、重点问题进行持续研究和跟踪,特别要注意到人身保险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具有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不应该仅停留在抢热点、蹭热度的层面。

三、我国人身保险制度发展需解决的深层问题

经过多年的市场发展实践,我国人身保险制度已经走过了初级阶段,面临向中高阶段的迈进。在此过程中,除了制度本身的问题外,也要注意相关制度之間的协同发展。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方面,无论经济如何发展,社会如何进步,我国不同地域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差异会始终存在下去,不可能全部实现整齐划一,这是由矛盾的普遍性决定的,也是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在此情况下,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充分保证公平和效率的同时,也要考虑差异化的发展策略,使各地域之间实现深层次均衡,使所有保险产品的潜在消费者买得起,用得好;使保险产品服务供给者有市场、有利益;使国家治理和政府管理有目标、有成效。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注意加强多部门、多市场之间的统筹协同,将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深入发展融入到国民经济内在循环,与其他市场机制或政策管理规定形成合力,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比如:对于人身商业保险的购买者,要与社会保险、税收减免、职业准入等配套衔接。

最后,要注意加强业务创新的引导,特别是面临高度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人身保险行业应该如何迎接挑战,抓住机遇,是个需要客观面对的根本和长远问题之一。

四、结束语

作为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身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必将进入到一个更为深入、更为广阔的、更为重要的发展阶段,人身保险的社会功能也将在国家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公众的健康理念、风险意识、风险投入将成为保持社会机体健康平稳运行的内生动力,也标志着新时期健康中国建设目标的部分实现。同时,人身保险制度也将同其他社会管理制度,特别是金融管理制度实现紧密衔接和融合,从而构筑起坚实、丰厚的行业内外治理体系,彼此映衬,协同提高,将我国保险行业推向更为成熟的状态,实现我国由商业保险大国到商业保险强国的根本改变。

参考文献:

[1]李亚楠.我国区域保险业发展研究[J].科技创业,2010(2):31—36。

[2]姬东宇.我国人寿保险业的发展与展望[J].科技信息,2014(3):132—134。

作者简介:张茹杰(1989.6—),女,河北,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金融学专业。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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