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范文

2023-09-20

金融诈骗范文第1篇

摘 要:伴随着金融事业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手机、互联网为载体的电信诈骗犯罪逐渐形成带有地域性特征的职业犯罪,成为一种案发区域广、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响强烈的常发性侵财案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鉴于电信诈骗侵财案件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点及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所遇到的瓶颈,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快电信立法、构建全国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平台、提高远程协助办案能力、加强与金融、电信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密切国际和区域间司法互助等,以有效遏制电信诈骗侵财犯罪的蔓延。

关键词:福建省;电信诈骗;侵财犯罪;高危人群;防控对策

A Brief Research on Tele-communication Fraud in Fujian Province

ZHENG Zhen,XIAO Hong-bin,LIN Shi-jun

(Fujian Police College,Fuzhou 350007,China)

Key words:Fujian Province;telephone fraud;property-related crimes;high risk group;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通讯工具作为获取和传播信息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种种负面的影响,其中被犯罪分子用来进行电信诈骗就是最为恶劣的一种。福建省是受电信诈骗活动严重危害的省份之一,尽管各地公安机关采取高压严打态势,但电信诈骗侵财犯罪活动仍然屡禁不止。

我国电信诈骗源起于台湾,兴起于1997年,因此又称“台湾式诈骗”在我国大陆地区及东南亚一带各种电信诈骗模式的“首发版本”如中奖型诈骗、电话欠费涉案型诈骗、冒充机关人员诈骗等都是以台湾为起点。。[1]2000年起,电信诈骗在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盛行,随后台湾诈骗分子潜入大陆东南沿海地区建立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活动,并迅速在全国发展蔓延,逐渐形成带有地域性特征的职业犯罪高危群体。

所谓电信诈骗是指以电话诈骗、短信诈骗、网络诈骗为主要作案形式,利用通讯传播媒介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为操作平台,采用欺诈手法,以骗取和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作案本质上讲,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相同,犯罪分子大多采取非暴力手段,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伪装身份、编织谎言、虚构事件,诱使受害人“自愿”交出财物。从作案手段上看,电信诈骗又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它结合现代通信技术,采用“非接触式”的作案方式,通过高科技产品电脑、手机、群发器、虚拟拨号软件等构建“隐身”作案平台,对受害者甚至采取恫吓威胁的手段,坐等“鱼儿”上钩。

一、电信诈骗案件基本情况

我国自1998年开放手机短信通讯服务以来,伴随着金融事业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手机、互联网为载体的电信诈骗逐渐成为一类案发区域广、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响强烈的常发性侵财犯罪。

早期电信诈骗多发于我国沿海省份的一些城市,随后扩散至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其突出特点是利用大陆与台湾司法协作漏洞,实施“隔海”作案。近年来,一条诈骗信息骗走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从全国范围来看,此类犯罪涉案区域比较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在广州,电信诈骗警情已占广州全部诈骗警情一半以上,成为第一大诈骗类型。[2] 2011年6月11日公安部专案组破获的“3•10”“3•10” 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是海峡两岸警方与柬埔寨、印尼等国警方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了一个特大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一举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598名(其中大陆居民186名、台湾居民410名、柬埔寨居民1名、越南居民1名),捣毁诈骗窝点106处,缴获银行卡、电脑、手机等一大批作案工具。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极具代表性,其作案区域涉及东南亚各国如柬埔寨、印尼等,涵盖台海两岸及我国东西部省份各大、中、小城市。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已呈全国普发之势。

在福建,厦门、福州、泉州三地电信诈骗最为猖獗,仅厦门一地2008年就接报37424起电信诈骗案件。另外,在沿海山区(市、县),如三明、南平、龙岩等地电信诈骗活动也有所增加,特别是三明地区,2007年接报电信诈骗案件只有125起,而2010年则上升到929起,升幅高达643%。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猎狐行动”针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愈演愈烈的态势,福建省公安厅自2007年2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打击利用短信群发系统、邮寄信件、互联网以及直接拨打受害者通讯工具发送“中奖信息”、“银行卡刷卡消费”、“税务退税”、“六合彩”特码、虚假廉价商品信息等形式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猎狐行动”,确定泉州、厦门、漳州为重点打击整治地区。办公室对外发布的数据表明,2007年 2月至12月,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共接报电信诈骗案件11649起(远高于其他类型犯罪的报案数量),其中破获3754起,破案率为32.23%(不包含未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大量隐案,实际破案率将低于这一数据),涉案金额高达1.3亿余元。

泉州市是电信诈骗案发生较早且是此类案件作案最为严重的地区。2004年,泉州市公安机关受理电信诈骗案件1852起,涉案金额317万多元;2005年全市共接全国各地来电、来信报案达8146起,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受理案件数和涉案金额同比分别上升339.85%和215.46%;2006年全市接这类案件报案8500多起,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受理案件数和涉案金额同比分别上升4.4%和200%,受理案件数和涉案金额上升速度惊人。与此同时,全省其他八个地市该类案件的发展态势均较为相似,其危害程度日益凸现。一方面电信诈骗案件频频高发,另一方面电信诈骗犯罪侦破艰难,从某种意义上讲,电信诈骗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大公害。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类型、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电信诈骗犯罪的类型

从破获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其基本行为模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犯罪预备阶段、寻找对象阶段、实施犯罪阶段、获取赃款阶段。因此,电信诈骗按诈骗信息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冒充公务人员型

诈骗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相关资料后,冒充公务人员,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税务局等)向受害人拨打电话或发送信息,声称相关部门出台新政策,利用受害人不熟悉、不了解时事政策的弱点,以“办理退税或医保”、“购车财政补贴”、“办理出入境事宜”、“接受传票”等为幌子,诱骗受害人到银行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

2.电话欠费涉案型

诈骗分子以电信部门的名义联系受害人告知其电话欠费,再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谎称其个人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盗用,其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号已涉及经济犯罪。在诈骗过程中,诈骗分子将电话自动转接到所谓的金融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经过恫吓和威胁,使受害人在短时间内产生巨大心理压力,使其按照要求将名下所有资金转至所谓的安全帐户暂为保管。

3.出售低价物品型

这类诈骗以超低的价格吸引眼球,利用手机短信或网络论坛等方式发布讯息,声称低价出售各种原材料、走私物品、证件、考试答案等,利用受害人贪小便宜的心理,引诱其向指定账户先行交付一定数额的中介费、保证金。

4.账户安全升级型

诈骗分子利用虚拟拨号模仿商业银行服务号码或各地区公安局对外号码,告知受害人要对其资金帐户进行安全升级保护,并提供密码保护的升级方法。受害人在按诈骗分子教的方法做密码升级保护后,账户内的金额随即“不翼而飞”。

5.号码中奖诈骗型

诈骗分子通过网络、短信、邮件等方式群发虚假中奖信息,如以“非常6+1”、QQ中奖、知名企业抽奖活动中奖等名义,以“丰厚的奖品”为诱饵,以预先支付所得税、保证金或邮费为由,让受害人向指定的账号汇入一定数额的现金。

6.编造亲友事故型

诈骗分子向当事人频繁拨打骚扰电话,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诱骗迫使其关闭通讯工具,随后发短信或打电话给当事人家属或者朋友,谎称当事人发生车祸住院、嫖娼被抓、酒驾被抓等意外事故,当其家属或朋友拨打当事人电话进行核实时因无法拨通,当事人由于一时心急,往往会向诈骗分子所提供的账号汇款。

7.入会会员缴费型

诈骗分子利用人们急于暴富的心理,在互联网设立专门网页或者群发某种具有诱惑内容的信息,声称只要受害人入会并交纳“会员费”,就可以为其提供“六合彩”准确中奖号码、股票内幕信息等,使受害人产生求索的欲望,并诱使其进行转账操作。

8.其他类型

除以上7个类型的电信诈骗在平时生活中较为常见外,还有骗取话费型、“假基金”网络认购型、虚假高薪招聘型、发布引诱汇款型、低息贷款利诱型、商场购物刷卡型、虚假交友征婚或生意合作诈骗型等诈骗类型。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以下引用数据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对外发布的关于电信诈骗案件数据;二是对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128起电信诈骗案件的数据调查与研究分析。

1.犯罪主体具有鲜明的地域性

从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破获的128起电信诈骗案件情况分析,虽然抓获的345名犯罪嫌疑人的籍贯涉及的省市多达14个,其中还包括多个国家的外籍人员,但主要还是来自福建、台湾、湖北、重庆等省籍的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72.75%、18.84%、1.16%、1.16%。在作案过程中,这些不法分子通过雇佣招聘东北一带懂韩国语言的人员实施诈骗犯罪,因此抓获的人员当中亦有黑龙江省籍人。另外,虽然一些省市也出现了涉案人员,但其所占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明显较少,他们主要是受到来自福建、台湾等地的犯罪嫌疑人的引诱、欺骗而加入其犯罪行列,因此不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从抓获的251名福建籍嫌疑人情况分析,又以闽南地区(泉州、厦门、漳州)居多,共206人,占总数的82.12%(其中安溪籍的嫌疑人146人,占总数的58.17%,这在其他刑事案件当中十分罕见)。福建省其余地方籍贯的人员往往被假借正当公司的名义通过公开渠道招聘进入诈骗团伙,仅占17.88%。

随着跨国电信诈骗日益猖狂,出现了专门针对韩国、俄罗斯、德国等一些国家居民进行的诈骗,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当中不乏有外国人的身影,占1.45%,这其中以东南亚国家居多,如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的人员,也有来自俄罗斯的。另外,广东、陕西、四川、黑龙江、江西、江苏、安徽、湖南、河南、北京等十个省市的犯罪嫌疑人只占总数的4.64%。(见图1)

2.团伙作案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根据福建省电信诈骗案件作案人数比例情况分析,此类案件单人作案极少,只有5起为单人作案,不到总数的4%,其余的均为团伙作案。其中团伙成员人数以2~5人为一个作案单位居多,占60.96%;6~9人的占21.10%;10~20人的占10.12%;21人以上的占3.91%;最多的一个诈骗团伙成员人数高达74人。(见图2)

从破获的这些诈骗案件中发现,“家族型”诈骗犯罪团伙特征明显,成员间关系较为密切,多为同乡或同村的亲戚朋友组成,有的是夫妻联手,有的是姐妹兄弟联手,有的甚至“全家总动员”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公安局抓获的5名泉州市永春县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就是典型的“家族型”犯罪团伙,一家5口人(夫:47岁,妻:40岁;大儿子:21岁;女儿:19岁;二儿子:17岁)全部参与作案。。鉴于亲情上的关系,犯罪分子又多来自于同地域,相互间“掩护”意识强,加大了公安机关侦破难度。

而在“集团型”诈骗犯罪团伙中的组织结构层次多采用公司化运行方式。分为策划导演层、技术(工具)提供层、诈骗实施层、取款汇款层四个类似“金字塔”结构层次,并有完整的工资及奖励提成制度。如2007年7月11日厦门警方破获的傅汉光电信诈骗集团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3.诈骗分子采用游击式的流动性作案方式

诈骗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多采用游击流动,多地作案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作案几个环节通常不在一地实施,而在多地实施。从破获的案件来看,诈骗团伙一般伪装成合法公司,选择租住在“城中村”、高层以及人员相对不密集的楼房建立诈骗窝点。有的诈骗团伙甚至在门口、楼道内安装监控设备或买通物业人员,随时监控外面情况,一旦诈骗成功则立即更换诈骗窝点。以2008年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局破获“4•22”电信诈骗案件为例,12名安溪籍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流窜三省七市伺机作案。

4.作案时间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虽然诈骗犯罪分子流窜作案,但其选择的作案时间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见图3)。从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110”接警时间来看,诈骗犯罪分子往往选择上午9时至下午17时这段时间内拨打电话或群发短信,利用在正常上班时间里金融电信机构工作人员出于对正常业务办理的开放,疏于对异动账户及电话号码加以注意及监管,且在上班时间家里多为老年人比较容易受骗的特点实施作案。

通过观察2007—2010年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110”及短信报警平台4个年度月份累计发案平均数发现,电信诈骗活动爆发具有周期性,且每个节点其“诈骗主题”和发案数均会随实际情况而有所变化。如在“五•一”、“十•一”等黄金周长假期间及过后的一段时间里是全年电信诈骗案发数量最多的两个月,多以商场购物刷卡型诈骗为主;在中、高考、四、六级等区域性考试以及全国性考试前夕,多以出售考试答案进行诈骗;在每学年开学或放假期间,多以孩子出事故诈骗家长;在传统春节到来期间,电信诈骗活动略有收敛。另外,在重大社会公共事件发生之后,多以特定名义进行诈骗,在汶川“5•12”地震之后,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共接到12239起电信诈骗案件,是近四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单月接收电信诈骗报警案件最多的月份。

在取款转账时间上,为减少临柜交易被监控的风险,被骗钱款一旦到账后,诈骗犯罪分子随即将赃款通过网银或在ATM机上迅速转移提取。由于银行每日有取款转账上限,对于数额较大的赃款,诈骗犯罪分子大多在晚上23时至凌晨1时将赃款全部取走或转出。

5.作案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在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或利用他人证件登记办理作案使用的银行卡或电话卡,在整个作案过程中都不与受害人正面接触,且作案使用的手机与生活使用的手机严格区分,尽一切可能混淆侦查视线,加大了侦破的难度。

6.受害群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电信诈骗跨区作案、群发信息的特点决定了受骗区域及受害人群的广泛性。从破获的案件来看,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甚至有跨国的,被骗的对象包括工人、农民、机关干部、企业老板、专家学者等各个阶层的人。

从受害人年龄结构上看, 21~29岁这一人群中受害者大多为个体工商户、家庭主妇或者公司白领,这些人由于对陌生银行账号缺乏警惕心理,收到诈骗分子发来的类似于“把钱汇到这个账号上”的短信后,还以为是合作伙伴或朋友发来的,在汇款前也不联系合作伙伴或朋友,汇款后才发现上当受骗。值得一提的是,受害人群以30~49岁之间的人数居多,占总数的61.97%,尤其是40~49岁的受害人群最为突出,占总数的32.39%,这一群体的人经过多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财富,是被骗金额最多的一个群体。(见图4)

(三)电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

1.发案数量有所减少,但涉案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发案数量有所减少,主要是由于各地公安机关持续保持严打的态势。以福建为例,全省发案数量从最高峰时期2008年的52811起降至2010年的36873起,降幅达30.18%,有效地遏制了电信诈骗在福建的蔓延。

从涉案金额来看,一次作案获得的小数额诈骗钱财显然不能满足诈骗犯罪分子贪婪的胃口,诈骗犯罪分子多次作案,积少成多将成为这类案件主要作案策略。诈骗犯罪分子一旦知道受害人银行卡里有余额,无论多少,都会千方百计绞尽脑汁诱使其上当,因此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万元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鉴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可以预计,如不保持警惕,电信诈骗活动还会卷土重来,案件总量还会攀高,案值及危害程度将进一步加大。如泉州市2004—2006年期间,电信诈骗案件呈爆炸式蔓延发展,最高峰时泉州市公安机关年受理电信诈骗案件8500起,经过两年的综合治理之后,2007年下降明显,几乎接近历史最低水平,而一旦放松警惕,此类案件又开始迅速上升,从2007年的2050起上升到2009年的4170起,升幅达103%。(见图5)

2.作案内容及手段不断翻新

早期大陆的诈骗犯罪分子一般都是“依葫芦画瓢”,从电视、广播、报纸上学习模仿台湾犯罪分子的诈骗技术,并在后来的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诈骗内容,其严谨的逻辑思维是传统骗局中所不具有的,在安溪甚至形成了有规模的“犯罪产业链”,还出现了专门的“诈骗培训学校”及“诈骗点子公司”。

电信诈骗作案内容从最早以中奖、消费等为名进行诈骗发展到利用国家政策、冒充公务人员进行诈骗。2001年以中奖型诈骗为主,2003—2005年利用广东、福建两地“六合彩”赌博盛行的社会风气以提供“特码”为幌子实施诈骗,2006—2008年则以各种退税等国家经济扶持政策名义,提供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低息贷款利诱等进行诈骗;近年来,则大量出现冒充公检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随着社会发展,诈骗犯罪分子总能找到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翻新出各式各样的具有较大诱惑力和欺骗性的诈骗内容。

由于这些骗术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使得诈骗犯罪分子对金融、通讯、网络等新业务更加熟悉。表现在作案手段及工具的选择上更具智能化,从最早的利用群发器发送信息,发展到后来利用网络短信群发系统、网关技术、虚拟网络拨号转接技术等以逃避电信管理部门的监管。

3.犯罪团伙运作公司化日益明显

无论是“家庭型”还是“集团型”犯罪团伙,诈骗犯罪团伙一般采取职能型管理模式,核心成员采用远程的遥控指挥,各部门分工明确,且业务互不交叉,相互独立、相互分散,团伙内部有严格的行为规范在破获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甚至制订了7条“黑规”:只保持单线联系;只用外号相互联络;手机只使用7天至1个月;取款分成有“行规”;银行卡直接“外包”;作案的银行卡遍布全国各地;作案的银行卡用过随即当场销毁。、完善的培训机制及薪资奖励制度。在人员招募上,犯罪团伙从最初的通过亲戚、老乡纠集成员扩展组织发展到以电信部门招收话务员为名诱骗他人入伙。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当中,不乏有文化水平较高的成员,这些人学习能力强且拥有一定的语言、法律、计算机、通讯网络等专业技能,他们或被犯罪分子拉拢入伙,或为牟取暴利甘为诈骗分子效力。

4.女性作案人员占不小比例

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男性比例占68.16%,女性占31.84%,女性占据不小的比例。通常女性在诈骗集团中充当配角,但也有女性成员“单干”,甚至是以“姐妹花”诈骗团伙出现。例如2008年9月6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在人民新村4幢406室捣毁一电信诈骗团伙,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女性。

5.年轻人为作案的生力军

从福建省电信诈骗犯罪高危人群年龄结构比例图可以看出,20~29岁的作案人员占59.25%,80后的年轻人成为电信诈骗“生力军”。在找工作难的社会背景下,诈骗集团在各大网站以“招聘”为名,其实是寻取“猎物”,一些刚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由于社会阅历浅,往往成为诈骗集团的首选目标。在“家庭型”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小的竟然只有14岁!这些青少年被释放之后,有些因各种原因难以融入社会,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见图6)

6.诈骗窝点及受骗区域向打击重点区域以外的地方转移

为逃避打击,诈骗犯罪分子逐步转移诈骗窝点,由沿海向山区、农村和西部地区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改变以往集中共同作案的方式,按分工不同“化整为零”,宁化县公安局曾打掉一个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是台湾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负责收集受害人信息的一个分支。

而随着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境内外犯罪分子联手进行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实施“隔境”作案成为诈骗集团一大趋势。

三、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与防控对策

(一)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对策

1.强化远程办案协助能力是侦破工作的基础

电信诈骗犯罪涉案区域广、受害人多,一个诈骗团伙可能同时对多个省、市实施诈骗犯罪,假如各地区都对同一起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就有可能造成重复侦查,从而浪费警力,不利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整体效果。

同一个诈骗团伙的作案手段及特点具有固定的行为模式,根据这一特征可以通过在已积累的案件资料中进行串并,拓宽侦查线索渠道。发案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过公安部全国信息网平台把证据、信息、赃款流向等材料汇总、整理,实现串并后移交主办地公安机关协助破案,通过远程协助机制共同打击犯罪分子,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节省了办案成本。

2.确定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是侦破工作的关键

既然诈骗犯罪分子是流窜的,就有可能在各种场所如宾馆、网吧、IP地址登录记录、作案手机号码基站漫游记录、机场、银行柜台或ATM机、赃款流向、电信营业代理商店等留下重要活动轨迹线索。因此,通过这些场所的监控设备和所接触的人员进行询问倒查摸排梳理对比,寻找各轨迹记录相互印证的证据,可以获取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有些案件可以利用各作案环节时间差,确定犯罪嫌疑人流窜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从而缩小侦查范围,锁定可疑对象。

3.发挥传统刑侦手段的作用

目前侦办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对行动技术、刑事技术的依赖性比较严重。但传统刑侦手段依然可以在此类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发挥作用,时刻注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刑侦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如调查访问、基础信息的采集、发动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布控特情收集线索、清查巡查、缉查扣押等,以取得案件突破进展。特别在春节等传统节日来临之际,在外作案人员可能大量返乡,可设卡盘查和巡逻,堵截抓获诈骗犯罪分子。

4.实施抓捕须着眼全局观念

电信诈骗团伙成员结构日益复杂,因此,在侦办抓捕的过程中,应着眼全局,针对不同时期,制定相应计划,采取不同的侦查策略,不要贪图一次性能够全部端掉诈骗集团,而应给案件的经营留足余地,即应“放长线钓大鱼”。

5.注重犯罪证据的收集,及时提起诉讼

在清查、抓捕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证据(作案手机、电脑、群发器等)的收集与固定。在立案后,要广泛收集犯罪证据信息资料,如受害人情况、银行卡账户来往凭证记录、通讯记录、虚假信息内容、监控画面等。这些证据结合讯问笔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之后,应尽快移送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二)电信诈骗案件防控对策

1.加快电信立法,为惩治犯罪提供法律支持

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高层次、系统性的电信立法,虽然各地为打击处理电信诈骗作了许多司法实践探索,但这些条例仍有诸多漏洞。因此,加快电信立法,严格落实手机、银行卡实名制,加大惩处力度,明确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至关重要。

2.强化专业力量,打击遏制电信诈骗犯罪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需要一支专业人才队伍以及畅通的协助机制作保障。应健全全国范围内的电信诈骗情报信息导侦机制,实现对此类犯罪综合联动串并研判;各地公安机关应尽快培养一批懂通讯技术、金融网络的业务骨干;坚持有计划地开展治安检查,顺畅各种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将可疑人群列入监控视线范围,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以遏制此类犯罪的苗头。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握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规律,保证无论是专项打击还是平时整治,无论是主动出击还是协查办案,都有专门的打击对策和力量。

3.坚持重点治理,引导村民进行自我管理

勒温行为理论告诉我们,一种社会行为的出现和发展是个人因素和社会环境两个方面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集中各种社会力量铲除电信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阻断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便利的“犯罪产业链”势在必行。通过帮扶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引导青壮年树立合法自主就业、创业谋生的正确观念,从而实现村民自我管理,改变社会风气。如安溪县魁斗镇佛仔格村自2007年6月开始采取“建立一个工作网络、制定一个村规民约、实行一系列帮教措施、建立一套管理制度、建立一个劳动力转移机制”的“五个一”工作措施,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村自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综合治理电信诈骗犯罪工作新模式,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4.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社会成员防范意识

面对猖獗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联手当地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电信诈骗高发时间段及易被骗人群中以短信、社区广告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及时将新型诈骗作案的特点手法、防范策略梳理清楚,广而告之,提高群众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营造打击电信诈骗的社会氛围。

5.养成保密意识,自觉抵制虚假信息诱惑

究其被骗原因,很多受害人不外乎都是因自身疏于防范或麻痹大意、贪小便宜以及不劳而获的心理造成的。而网络社区、博客交友、微博论坛等新型交流沟通平台的异军突起,为诈骗分子从这些平台的个人主页上窃取相关资料提供新的来源。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应提高警惕防止个人及家庭成员重要信息外泄,同时,不要轻信虚假信息,更不要轻易往陌生账户汇款。

6.顺畅部门协助,完善金融电信联动机制

要遏制住电信诈骗高发的势头,必须加强与金融、通信等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快速查询、即停止付、快速停机等封堵协助机制,确保侦查取证工作快速畅通。在“猎狐行动”中,泉州市公安机关与通信、金融部门建立起较好的协作联动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是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即公安机关与通信、金融部门各自确定联络员,公安机关联络员把需要查询的手机(或固话)、银行账号(及交易)情况发电子邮件给对方联络员,对方查询结果也以电子邮件发回,查询所需的法律手续过后补上,基本实现了及时便捷。,既方便了办案,又节约了时间。

7.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冻结涉案银行账户

为解决诈骗金额难以追回的问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应对电信诈骗犯罪而建立的“165反诈骗咨询专线”的经验,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金融部门与公安机关快速联动的应急机制,一旦群众被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专线通知银行对涉案账号进行冻结,以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8.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电信服务行业行为

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必须从源头上治理。在管理上,电信部门应杜绝非法提供网络电话及虚拟显号服务、严格监管机制、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韩国早在2001年起,就采取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并规定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由广告发送者承担。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将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有效遏制了电信诈骗。,彻底摧毁诈骗分子隐身作案平台。在技术上,应承担一定的旁听甄别义务和技术拦截义务,对一些诸如“中奖”、“六合彩”、“退税”等可能引发诈骗的字眼进行监控过滤。有资料表明,无锡市“防诈骗语音提示平台”“防诈骗语音提示平台”是指用户接到嫌疑电话,立即呼入语音提示,减少银行在安全提示过程中的盲目性。运行之后,电信诈骗犯罪平均月发案率下降70%。[3]

9.加强司法协作与协助,共同打击区域性电信诈骗犯罪

从近年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来看,除了台湾诈骗分子外,一些外国籍的犯罪分子也潜入我国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为有效打击处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相关国家和地区应着眼于建立较为完善的区域间刑事司法协助和协作,在抓捕、审讯、移送境外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情报通报等方面展开充分合作,共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参考文献:

[1]方列.电信诈骗:正在形成职业犯罪群体[N].经济参考报,2010-07-19(005).

[2]孔博.电信诈骗成第一大诈骗类型[EB/OL].(2010-04-14)[2011-06-14].http://it.sohu.com/20100414/n271491855.shtml.

[3]薛弓.切断电信诈骗犯罪源头(上篇)[N].无锡日报,2010-04-20(C04).

(责任编辑:王小丽)2011年第5期

金融诈骗范文第2篇

摘要 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和有价证券诈骗行为如果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还可以认定为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金融秩序;构成特征;学理分析

金融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总是与金融经济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我国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备,但是对于金融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问题还是存在研究的必要。笔者在归纳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为我国的刑法理论以及实务提供一些思考。

一、金融诈骗罪的客体

(一)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理论之争

任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都要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犯罪客体。对于金融诈骗罪来说。其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少数人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例如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或者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二是当今的主流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应该是复杂客体,因为金融诈骗罪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基于以上关于金融诈骗罪客体的两种不同观点,学界呈现出了三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是,把金融秩序放在第一位或者把公私财产所有权放在第一位而不分主次。另一种倾向是,明确认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金融秩序。还有一种倾向是,将犯罪的某些“选择的次要客体”作为这些犯罪的必要客体。

(二)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界定

从以上对于金融诈骗罪客体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且金融秩序是其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必要的次要客体。

首先,金融诈骗罪侵犯了金融秩序。所谓金融秩序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的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秩序包括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金融交易秩序是金融秩序的本质和核心,某种犯罪行为侵犯了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机构内部秩序,必然同时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但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却不一定同时侵犯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例如持有假币罪的成立不以进入金融市场为条件。因此只有用金融秩序的概念才是确切的。

其次,金融诈骗罪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而传统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金融诈骗罪也必然构成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二、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一)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金融机构的财物?回答是否定的。这主要由三个方面决定:一是由金融市场上金融交易主体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各种金融交易主体财物都可能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二是金融诈骗罪除了以金融机构为作案目标外,还以其他交易主体为作案目标,只是要通过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进行诈骗而已。三是金融有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分,直接金融是指筹资者(资金需求者)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者(资金供给者)处吸收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而间接金融并不一定都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可见,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无论是作为资金、金融工具还是作为货物,其所有者都不限于金融机构。

(二)金融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因为我国刑法上的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要明确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素,必须首先对普通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素进行研讨。各国或地区法律对诈骗罪要求的共同客观方面要素仅仅是诈骗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和被害人的财产处分三个要素。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最简单,采用的是“简单罪状”。因此造成了理论上对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的更大争论,这种争论表现为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的不同意见。“交付说”认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仅包括诈骗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和被害人的财产处分三个。按照“损失说”,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应为上述三个再加上“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占有说”为我国司法实践与许多学者所坚持,按照此说,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应为前述四个再加上“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利”。

笔者认为“交付说”是科学的。坚持“交付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通过犯罪客体表现出来,由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故其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占有了公私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应以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为标准。因此,即使行为人未能实际获得财物,甚至被害人的财物并未受损失,但只要被害人交付了财物,就应以诈骗罪既遂论处。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刑法理论关于“构成要件齐备说”这一犯罪既遂的理论标准。

三、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单位实施的以自然人为主体的金融诈骗行为的界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能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结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有关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我们将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金融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一种是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金融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等。问题是,通过司法实践发现,单位实施了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金融诈骗现象大量存在,对这类情况该如何处理,学界有不同的意见。

有一种观点认为,从犯罪主体上说,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构成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即使是单位集体实施的,也成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以刑法规定的主体足自然人而实际上的主体是单位为由,而否认行为人的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以单位构成犯罪作为前提的,如果单位不构成犯罪,则单位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就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单位是不能构成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和有价证券诈骗三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支持了这一观点,《纪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

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是依照法条竞合的原理来认定这类犯罪行为的。虽然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但是由于单位的贷款诈骗行为必然要通过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来实施,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刑法第2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单位不能梅戒贷款诈骗罪的情况下,我们将该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同理,信用卡诈骗罪以及有价证券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是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与诈骗罪则仍然是包容型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和有价证券诈骗行为如果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还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四、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一)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

金融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对其是否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一直存在分歧。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金融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不构成金融诈骗罪。但也有的学者提出,金融诈骗罪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因为:

第一,从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看,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所以金融诈骗罪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所有的诈骗犯罪都是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因此,各种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都是一致的。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已经为学界所认同,所以,金融诈骗罪必然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第二,根据刑法基础理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所以金融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

第三,金融诈骗罪的行为人对其施骗的行为是明知的,对其施骗的后果是积极追求的,所以其心理状态只能是直接故意。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既然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其对他人可能陷于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肯定是明知的,而且是积极追求的,否则就不会采用欺骗的手段。那种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只是行为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对行为的结果是否产生不能确定,这不是主观故意所讨论的内容,而是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二)金融诈骗罪的目的要件问题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犯罪中,只有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和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以及第196条第2款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而其他金融诈骗罪均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就使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引起很犬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无需也不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罪无一例外地都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并未在所有的金融诈骗犯罪中都作出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是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这是由金融诈骗罪所体现的本质特征决定的。金融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而来,两者的法条竞合关系决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形成的是包容型的法条竞台关系,从包容型法条竞合的特征来看,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必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我们有理由推定,金融诈骗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

责任编辑 宋桂祝

金融诈骗范文第3篇

1302

为贯彻落实学校保卫处、学生处和团委对于防范电信网络宣传周的活动要求,增强同学们的自我防范意识,使同学们认清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及时识别诈骗犯罪伎俩,计科1302班各班委积极宣传,同学们也积极参加(制作宣传海报)并于3月11日在理工南楼105举办“青春安全伴我行”主题班会。

金融诈骗范文第4篇

2、盐城警方提醒您:广大网民要小心,诈骗手段在翻新;真假网站要分清,拿钱就跑最常见;网络中奖真够假,领奖还要手续费;网上办理信用卡,多是骗子使的计;防范被骗要记住,不贪便宜最重要。

3、盐城警方提醒您: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随意透露自己和家人的身份、存款、银行卡等信息,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发现被骗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金融诈骗范文第5篇

1.退税诈骗。一般骗子是通过一些非法渠道获取购车人电话号码后,就冒充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购车人打电话,谎称要退购车税,让购车人上当。

2.中奖诈骗。这种诈骗方式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一般骗子会告知受害人中大奖了,然后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名目骗钱。

3.培训诈骗。骗子一般是假冒消防、税务、工商、海关等国家机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以传真形式向公司、企业等单位发“培训通知”,要求其交“培训费”。

4.家人遭遇意外诈骗。这种诈骗方式也是很常见的,骗子一般会冒充同学、老是等的名义,谎称其外地的家人出了意外,需要资金治疗,让受害人汇款。

5.朋友急事诈骗。骗子打通受害人电话后,以“猜猜我是谁”的形式顺势假冒受害人多年不见的朋友,谎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或生病住院等“急事”,以借钱解急为由骗钱。

6.虚假购物诈骗。骗子以手机短信、打电话、QQ等方式向受害人低价“推销”时尚商品或手枪、迷药、信号接收器、遥控监听器等违禁物品,以交“风险抵押金”或“先付款再发货”等名义骗钱。

7.冒充银行信用卡中心诈骗。骗子捏造受害人在某商场的消费记录,冒充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受害人,提出要帮助受害人信用卡升级,诱骗受害人泄露银行卡密码后,转走受害人存款。

8.虚假招工、婚介诈骗。骗子发布虚假的招工、婚介信息,以交报名费、面试费、服装费、介绍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骗钱。

9.虚假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诈骗。骗子发布可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等虚假的业务信息,以提前交纳手续费、代办费等名义诱骗受害人。

10.虚假致富信息转让诈骗。骗子通过互联网或短信、QQ等方式发布有快速致富及技术资料要转让的虚假信息,以提前支付定金、转让费、公证费等名义诱骗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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