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2023-05-12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1篇

A 25~30岁B 31~35岁C 36~40岁D 40岁以上

2、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商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您有参加这些社会保险么?

A 有,单位代买 B 有,个人定期到社保局购买 C不清楚 D 没有

3、您参保的原因?

A 镇村领导要求 B 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只是看大家都参加,自己也就参加了C交的钱很少,无所谓D 知道好处,了解后才参加

4、您加入了农村医疗保险吗?

A 没有B 加入了C 不知道

5、有了医保,您家里就医情况是?

A 就医方便且便宜B 只是便宜些C 便宜但就医难D 其他

6、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否满意?

A 满意B 一般,希望改进C 不满意,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

7您家里几口人?

8、你将来年老后生活费如何保障?

A 靠子女B 现在自己存款C 买保险D 靠救济金E、其它

9、您家里有没有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A 有1人B 有2人C 有3~5人 D 没有

10、您家中(老人)日常开销?

11、(假如有的话)您家中(老人)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是多少?

12、您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多少?

A 1000元以下 B 1000~2000 C 2000~3000 D 3000~4000E 4000元以上

13、社会救济指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保障,目标是扶危济贫扶持社会最脆弱群体,您享受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接受过社会救济吗?

A有B 没有

14、您认为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

A 经费短缺,保障和救助水平低B 覆盖面窄C 缺乏制度保证

D 保障和救助对象确定不公正E 下级部门执行不力F 其它

15、您最近两年获得的政府补贴有?(可多选)

A 粮农补贴 B 家电下乡补贴C 农具补贴 D养殖补贴E种子补贴

16、政府定期会支出财政来帮补老百姓的生活,您认为哪些方面更应该加大力度进行保障?

A 住房方面B 教育水平C 医疗保险D其他

17、政府政策使您受益最多的地方在哪里?

A 九年义务教育免除学生学杂费 B 农机具补贴C 减免农业税实行粮食补贴

D 医疗保险E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18、您目前比较担心的是什么?

A 家里有人生病B 孩子的教育费用太高C 收入没保障

D做(种)的东西卖不出去E 买到假冒伪劣的种子和化肥F 其他

19、您认为,政府提供的这些社会保障对解决了什么层次的生活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概括总结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澄清了一些在目标定位问题上的疑惑,并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要结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指导方针,从而为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定位和制度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论证。

关键词:目标定位;社会保障;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

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定位问题是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首要前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改革,首要面临的就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定位问题。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逐步形成了国家-单位保障制度,其基本的制度框架由国家保障、城镇保障和农村集体保障三大板块组成。这种制度框架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例如,在城镇,从退休养老到疾病医疗,从住房福利到教育福利、从就业安置到贫困救助等等,都由国家或单位包办;农村则通过按劳分配和按人口分配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方式,亦包含有众多的福利性质,农村合作医疗曾惠及95%以上的农村人口。但是,这种由三大板块构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自身所具有的板块分割、缺乏效率和城镇单位保障事实上一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而农村保障项目偏少和有限等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使得这种保障制度与现代保障制度所遵循的社会化原则和公平化原则相背离。一方面使城镇人口具有以国家或单位为后盾的全方位的保障;另一方面却使大量的农业人口在保障项目和保障力度上与城镇相差悬殊。这和我们当时的历史定位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劳动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与旧中国人人无保障到新社会的人人有保障,不仅是新旧社会制度的区别,更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人人有保障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保障的历史定位,虽然逐步得以实现,但囿于国民经济的实力、庞大的农业人口的存在和工业化过程所需要的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现状,人人有保障,却并不能做到保障的社会化和公平化。

自20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多年来,国情发生了重大变化,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奉行“丛林法则”,必然要求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减压阀和稳定器。同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决定了我国必须使人人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就决定了我国首先必须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位问题。因为,明确的目标定位不仅可以使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和政府、居民有合理的预期,而且更关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稳定性和持续可发展性。

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定位来看,是建立一个符合公平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并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是建立一个坚持差别性原则并只照顾弱势群体维护最低线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必须作出的选择。如果说一个贫穷落后、经济匮乏的国家,不得已而选择后者的话,那么,一个经济发达或经济正在腾飞的国家,则没有理由不选择前者。因为,“落后的时代不可能有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使有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因超越时代发展而不可持续,甚至对国家发展起反作用;而发达时代却需要选择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选择普惠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必定酿发社会危机,进而损害国家发展;这已经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明过的一条基本规律。”[1]

我国经济的迅猛增长,为我们选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作出了良好基础。如果我们在市场逐步完善、经济持续增长的总体态势下,依然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为坚持差别性原则并只照顾弱势群体维护最低线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不仅使市场发展过程中所导致的两极分化延伸到社会保障领域,从而有违社会主义公平公正原则,进而有可能使广大的劳动人民无法挣脱弱势群体的锁链,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使社会主义成为一句口号,最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埋下隐患;另一方面目标定位所导致的制度必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或刚性,这为以后的改革增加了难度,改革成本必然大大增加。所以,依据世界各国所走过的道路和已证明的社会保障基本规律,坚持公平公正、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个正确的选择。

二、 社会保障改革定位要结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

了解和认清中国国情,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标定位的基础。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根据。”[2]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邓小平强调指出:“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3],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最大的实际就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在这种对国情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我国的各项事业才蒸蒸日上,蓬勃发展,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与发展成就。

解决目标定位问题,不仅要结合国情,更要体现中国特色,以避免在此问题上陷入认识误区和可能导致的不良政策取向与制度安排。所谓中国特色,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就是在社会制度层面上,要坚持我国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具体来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要体现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相应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这就要求我们的目标定位必然是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而不能有所遗漏,更不能把广大的劳动人民排除在外。其二就是要根据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特点创造出不同于别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来。所以,借鉴国外经验不等于与国际接轨,利用民间力量和市场机制不等于走私有化道路,强调个人责任不等于政府可以推脱自己的责任,加强社会保障不能忽视或完全摒弃家庭保障等等,体现的都是中国特色。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国情和特色,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的目标定位就达到了共识,还有许多错误的理论观念和现实问题需要澄清。比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存在,以及传统家庭保障等理念的束缚,必然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方面采取同我国经济改革相类同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另一方面也必然在现实操作层面上,体现为各区域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各自为政、花样百出,不能形成全国统一和统筹的制度模式。这就往往直接表现为就全国或区域比较而言的不公平、不公正。这些现实问题就有可能直接影响或否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目标定位和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操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及矛盾,虽然现在看来似乎尖锐,无法调和。但正是因为有了公平公正原则为指导和惠及全民的目标,才需要我们不断地在具体制度层面上去创新、去完善。如果我们调整这个目标定位,事实上也就肯定了在现有具体制度层面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公平、不公正。这显然是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国际趋势和现实要求背道而驰的。

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定位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就是要人人有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这是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保领域的重要体现。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认识这一点,在思想上就可以澄清社保制度改革目标定位的错误观念,在方向上就可以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了更清晰的发展脉络。

其实,科学发展的核心,即以人为本,客观上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受益的主体,那就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其中包括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动力劳动者。任何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有限等理由,摒弃或减少劳动人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做法,不仅违背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指导方针,还可能积压并最终激化社会矛盾,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受到严重的破坏。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具体的制度制定,虽然就现实而言,表现为区域间的差别和内容的不同,但不仅要体现全面性,即保障项目和保障力度的全面性;更要体现协调可持续性,既要追求系统内部各自系统与各项目之间的协调,还要追求社会保障政策与就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公共政策、人口政策等相关政策的协调。同时,各区域的具体制度要具有进一步改革和整合的空间,乃至达到全国层面的资金统筹、项目规范、监管得法、制度定型等,这种切实的可持续性,才能真正达到公平公正并惠及全民。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07(6):56-58.

[2]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33.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52.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在对典型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探究它们对完善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教训,这对于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比较法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但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却十分滞后,甚至处于一片空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国外典型发展模式和国内先进做法,探索其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1 国外典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考察

1.1 一元化社会保障模式

德国是典型的福利国家,采取以社会市场经济为核心的一元化社会福利模式,它是最早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该法规定,农民养老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障,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共同劳动的配偶。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补贴,同时有一部分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即在全国组建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它是一个公法法人并接受国家监管,它的自治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德国于1972年推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对象方面,被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在资金筹措方面,采取共同承担责任原则,即由农民和政府共同承担保费,将保费分成20个等级,规定每个等级应缴保险费的数额,最高数额不得低于最低数额的6倍,同时联邦政府为农民提供补助;在管理模式方面,成立规范化的公司运作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由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对农民承担法定的保险义务,农民只能在法定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不能自由选择保险机构,享受的待遇与德国法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相同。

1.2 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没有明显的城市和农村之分,基本上是覆盖全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社会保障模式。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其理论依据来源于德国历史学派和德国社会政策协会的“国家干预主义”。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三个方面,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医疗救济、食品救济、住房救济等;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福利主要包括教育福利。

美国的社会保险分为强制性保险、雇主补充保险和个人商业保险,个人商业保险占主要地位。除少数强制性项目外,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投保和投保类型,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国家给予伤残、养老和医疗补助。美国在1935年启动养老保险,当时采取的是劳动者全额支付养老费用,到1939年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利用在岗劳动者的生产利润支付退休者的养老费用。1983年,联邦政府进一步调整保险政策,在前述制度中引入养老信托基金。美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采取的是“支储并行”,即对于现行退休者,可以从在岗者的生产利润中支付养老费用;而对于未来退休者的退休金,则一部分来自下一代在岗者的生产利润,一部分来自养老基金。

1.3 自我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

新加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典型的自我保障模式,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该制度只是一个强制性储蓄计划,不具有任何社会福利性。该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3年,英国殖民政府制定了公积金法案。并于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颁布《中央公积金法》,该法规定由雇主与雇员共同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运营,待工人退休或失去劳动能力时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或家庭,以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加坡政府在原有储蓄计划的基础上,又推出一系列公积金计划,包括的范围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多个方面。这些计划的实施,使新加坡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者有其屋”。

2 各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各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首先,以政府为共同的管理主体,以立法为共同的强制手段。德、美两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在运作机制方面的共同点表现在,两国的制度都把国家置于十分显著的地位。不论是制度的建立、维护与运转,还是受益人范围、资金来源,德、美的制度安排都突出了国家机制的主导性。新加坡虽然实行自我保障型的立法模式,但其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的,国家掌管并负责中央公积金的运营,只是国家不提供资金支持,不承担责任。其次,以保障人权为共同的价值目标。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各国农村社会保障法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保障人的生存权,其均着力于解除或预防贫困或其他危害农村社会成员的威胁,维护人格尊严,保障农村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确立这样的价值目标,对各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农村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地位,以至于对各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以社会互济与社会合作为共同的保障方式。社会互济是指在政府的支持下,对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相互进行扶弱济困的一种最基本的观念和行为。它包括代际互济和同代人的互济,德国、美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社会互济主要是代际互济,而新加坡没有代际互济,主要是同代人的互济。社会合作是指任何公民与组织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社会保障的合作事业,共担风险,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考察各国立法可知,各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社会互济与社会合作。

当然,各国的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管理体制上看,德国比美国更为重视社会机制的作用。德国采用自治组织管理的运营模式,美国则由政府经办养老社会保障;与德国相比,美国的制度中市场机制的作用更为显著,美国有比德国更为发达的职业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新加坡的制度则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性,完全实行自我储蓄型的社会保障模式。从责任主体上看,德国和美国模式中政府只承担部分责任,而新加坡模式中政府不是责任主体,个人是社会保险的唯一责任主体,政府不承担社会保险责任。从筹资模式上看,德国靠雇主和农民缴费来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美国主要靠征收社会保险税来筹集社会保险金,新加坡则是靠强制性储蓄来筹集社会保险金。从保障水平上看,总体上,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一般要高于发展中国家,福利型模式国家的保障水平最高,上文三个国家中,德国最高,其次新加坡,美国最低。从适用范围上看,德国模式适用于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障项目只涉及维持基本生活的项目;美国模式实行部分保障与全员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全体公民都享有平等的社会救济权利,另一方面许多保障项目实行自愿保险的原则,有些项目只有部分农民参加;新加坡模式则完全依靠个人和单位缴费,所以只适用于已缴费的农村社会成员。

3 完善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启示

3.1 应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

考察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脉络,可知,国外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推进其发展的。例如,前文所述德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1957年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开始确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保障法》开始初步构建。而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强调农民自愿参加,这显然与现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不相符的。政策并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常受到国家经济、政治等变化影响,这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笔者认为,要建立现代化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依靠法律,通过立法规定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所以我国应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化步伐。

3.2 应强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

农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得来的仅是较少的生活成本,且其收入受到天气、温度等自然因素的制约。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存在必然的利益冲突,即市场经济下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断降低劳动力成本,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为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而要求进行社会二次分配。笔者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一样,其目标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均具有普遍性和非营利性,所以在现代社会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须要强化政府的责任。

3.3 应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

当前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瓶颈是资金问题,农民由于历史上自然经济状态下自给自足生产方式的影响,大部分没有能力承担社会保障费用,这使得很多人不得不放弃参加农村社会保障,导致有的地方农村社会保障参加率不高。

3.4 应推进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模式

考察我国社会实践可知,一直以来,政府着力于建设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同时,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社会保障也在区别城市和农村,农村的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城市,无形中确立了城乡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著差异,前文所述德国、美国等推行的都是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谓城乡统筹,是指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和农村施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统筹基金,保障对象享受统一的待遇的发展方式。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可以扩大农民的消费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基金项目]2011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河北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编号:2011032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唐山师范学院2010年度科学研究发展基金项目《唐山市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0C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项贤国(1981—),男,汉族,唐山师范学院政史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陈慧娟(1968—),女,汉族,唐山师范学院政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作为社会稳定器和安全网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文章通过特定的测定模型,计算出我国近几年的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保水平下限值,认为我国社保支出占GDP的比重偏低,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及相应的解决对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引言

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建立适度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并积极致力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保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撑能力也逐步增强。近几年全国社会保险覆盖人数每年递增6%左右。

但另一方面,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起点低,区域间的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成为一项十分艰巨和繁重的任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制订合理的社会保障水平是关键因素之一。因此,科学测定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和我国现阶段的社保水平,并做出科学合理地比较和分析,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

从最微观的角度出发,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被称作社会保障水平,其主要衡量指标是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社会保障水平客观上存在一个“适度”区域,过高或过低的社会保障水平都会对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1、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限

国内曾有学者提出适度社会保障水平的测定模型:

S=Sa/W×W/G=Q·H=0.75(Oa+Z+J+M)

其中S代表社会保障水平,Sa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W代表工资收入总额,Q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系数,又称社会保障负担系数,H代表工资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又称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系数(依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H选定为0.75),Oa为老年人口比重,Z为失业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J为工伤、生育保障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M为社会福利优抚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

“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已采取的保障政策,失业保险支出比重系数Z一般在1%-1.5%左右,下限选1%为宜;工伤、生育保险支出比重系数J一般在0.016%-1.5%左右,下限选0.016%为宜;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支出比重系数M一般在1%-1.5%左右,下限选1%为宜。”

参数Z、J、M都采用的最小值,因此计算得出的数据为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即社会保障水平的最低值,适度的社保水平应稍高于社保下限值。

将各项参数代入上述公式,得出2004—2006年中国社会保障水平“度”的下限值(见表

1)。

表1中国社会保障水平“度”的下限值(2004—2006年)

(资料来源:根据各年份《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计算。)

2、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现状

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国内生产总额的比重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发展的深度。社会保

障水平“度”的测定公式:S=Sa/G。其中S代表社会保障水平,Sa代表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

表2中国社会保障水平(2004—2006年)

(资料来源:根据各年份《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依据表1所示,2004-2006年,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分别为9.778%、9.784%、9.987%,也就是表示2004年-2006年我国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应该在10%左右。而表2所示,我国实际的社会保障水平分别为:3.122%、3.183%、3.062%。

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于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限值,实际的社保水平不及社保水平下限值的三分之一。虽然我国社会保障水平逐年都有所增长(2006年除外),但增长速度缓慢,低于社会保障水平下限值的增长速度。这说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我国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成因分析及相应对策

由于统计年鉴中社保总支出并没有涵盖事业单位和机关人员在这方面的支出,若要考虑到事业单位和机关的高水平的保障,我国实际的社保水平应有所提高。但数据所限,故不展开对这部分的分析与阐述。

1、社会保障覆盖面依然狭窄,没有实现全覆盖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如此低,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占全国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并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全体城市居民的、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并未在农村建立。迄今为止,各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对于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考虑到。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却将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排除在外。从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看,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民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支出的11%,而占全国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却占80%的保障费用。

尽管如此,当前的社会保障还远远未能全部覆盖全部城镇人口。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一些非公有制的企业形同虚设,有相当一部分城镇企业员工被挡在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如此悬殊,不仅严重制约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三代同堂的大家庭将在逐渐被核心家庭所取代,农村的家庭养老能力也将逐渐减弱。同时,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来自于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因此,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将全体社会公民都纳入社保已迫在眉睫。

但现实中,农村经济薄弱,资金来源没有充分保障,要在农村建立与城市同等的社会保障水平也不实际。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他们既是城市的建设者,也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首先,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的需要与制度建设的可能,对农民工实行分层保障。最急切的保障项目应当是按照普遍性原则来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其次,有必要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机制。尽管近几年我国在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但是以大病为主的医疗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极易陷入贫困境地,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最后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它应当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时紧急救济、

特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

2、瞒报漏报现象严重

参保职工个人一般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保险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等原因,在保险费的实际征缴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是由企业上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但是出于逃费的利益动机,企业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又小于统计口径的工资总额。据专家推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约为统计工资总额的90%,缴费工资总额比统计工资总额缩小了10%。由于工资外收入的存在,由于由企业上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费基大大缩小了。两项合并,工资总额缩小了31%左右。如果考虑实物收入部分,差距还要大。

由于管理水平、财务制度遵守程度等的不同,参保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与统计工资总额的差距,统计工资总额与实际工资总额的差距也不同,有的差距很大,有的差距很小,致使参保企业的实际费率不一致,负担也就不一样,出现“老实的吃亏,不老实的反而沾光”的不正常现象。不一样的养老负担,破坏了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公平竞争环境,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仅如此,过高的名义费率还直接危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一方面加大了参保企业逃费的动机,导致收缴难;另一方面,迫使未参保企业不愿参保,造成扩大覆盖面的困难。

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共管的格局。一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另一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对于究竟应由哪个机构征收,学者和专家之间也存在分歧。社保专家们赞同将社会保险费定义为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征收。而一些财税专家则倾向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笔者更倾向于前者。当前针对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授权不足、权责不清,应对社会保障机构集中授权,垂直管理,以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监管、稽查力度。此外,应加强舆论宣传,重点宣传缴费对职工养老、医疗等各方面待遇的影响,提高企业和职工对社保的认识,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以便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结论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了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它的全面与逐步推进使城乡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的二元化社会格局也有了弱化和松动的趋势。但城乡的差距也逐渐拉大,在社会保障方面更是日趋二元化,由于其与市场经济的不相适应,所以迫切要求国家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配套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中国统计局:2004-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2007.穆怀中:中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6.

社会保障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建国50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即土地保障+国家救助模式—→集体保障+国家救助模式—→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不管是哪一种模式,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始终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这可视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而国家对农村制度供给责任和其“暴力潜能”不足,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积极改善制度环境,强化政府职能、突破传统路径依赖,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促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新制度经济学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即土地保障+国家救助模式—→集体保障+国家救助模式—→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这个变迁过程,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走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社会化、规范化建设轨道的过程。按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与制度变迁的解释,就是一种效益更高、更为适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对原有模式的替代过程,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式规则在其整个制度结构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的过程。

一、农村土地保障+国家救助模式(1949-1955年)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组织领导下,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土地改革运动的发展,以农民个体经济为基础、以农村土地保障为主体、辅之以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以及农民之间互助的传统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这一模式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该模式建立在以小农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第二,农村的社会保障以土地保障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为主,土地保障可以说是这个时期政府和社会给予农民的最大保障。由于农民家庭的绝大部分收入和生活需要来源于自己所有和经营的土地,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经营组织单位,土地保障通过家庭保障形式来实现,因此,这个时期的土地保障可以看作是家庭保障的同义语。第三,国家积极参与到农村社会救灾救济、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事业中来,社区乃至整个国家范围内的社会互济活动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模式与建国前的土地保障模式相比较,虽然存在着历史的渊源关系,但它们毕竟又有显著的不同,表现在:一是农民拥有政府分配的等量土地并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权,彻底废除了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地租,农民成为土地的真正的主人。二是人民政府的积极参与以及社会救助的广泛性。可见,这一时期制度模式的变迁更多地体现出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色彩,人民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关键性组织,而制度变迁则是社会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农村的重点任务就是进行土地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即没收地主的土地并把它平分给广大农民,采取一切措施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救助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灾民和贫苦农民。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可以说,建国以后我国的政治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新政权建立,改善民众生活、救助灾民和贫困农民进入了政府的目标函数,政府对此必须做出制度安排。这不仅是因为制度供给是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而且也是新政权和社会主义中国优越性的体现。然而,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和受以城市为依托建设新中国理念的影响,国家难以拿出较多的资金在农村建立如城市那样的劳动保险制度。因此,对绝大部分农民来说,他们的生、老、病、残、死等人身风险不得不以土地保障为主要载体,而主要由家庭来承担,国家或政府所提供的社会障项目则处于辅助性的地位,这可视为政府制度供给的约束条件所导致。国家和政府一般则是在农村遭遇天灾人祸和青黄不接之时,拨粮拨款进行救济,组织生产救灾,或以工代赈,或减免农业税,或号召和动员整个社会进行互助,帮助灾民、贫民渡过难关,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可见,这个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保障水平较低,而且结构具有单一性,救灾救济和社会优抚几乎就是该时期正式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全部内容。同时,限于国家百废待兴的现实,国家根本不可能建立起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这就使得国家所采取的各种救灾救济措施不可避免的具有“救急”、“救火”性质,缺乏制度运行的规范性。

这一制度模式尽管保障水平较低,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缺憾,但总的来说,与当时低生产力水平下的土地私有制度、经济运行机制和国情是相适应的,而且与建国以前相比覆盖范围广、收益面大,既比较好地解决了灾民、贫民的生活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又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体现了经济效率,在农村经济恢复发展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形成了一种比较好的互动机制。国家特别注重在经济恢复和发展中提升农民的保障能力,始终主张救灾救济与生产相结合、社会优抚与生产相结合,用自己有限的财力解决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等救灾方式就是国民经济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很好例证。但是,这种低水平的保障制度与党要切实保障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的执政理念是有差距的,同时,由于当时对农村社会经济状况与发展趋势判断的失误,为了防止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作用引起的农民两极分化,避免土地所有权重新集中在新生富农手中、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小农经济同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之间的矛盾,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完成,我国又开始了第二次土地制度改革,即通过初级社、高级社的逐步升级与调整,实现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农民土地私有制向农村集体公有制的过渡。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解释,这可视为当时我国的经济制度环境发生了改变。制度环境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定,它决定和影响着其他的制度安排。于是,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到1956年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就由原来的土地保障演变成为集体保障了。

二、农村集体保障+国家救助模式(1956-1983年)

1956年底,农业高级社的普遍建立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和保证国家对农产品高征购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历经了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体制剧烈变动,加之受“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影响,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出现波折,甚至停滞和倒退,但是,这个时期确立了服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业化积累资金需要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该模式建立在生产资料(土地以及大农具)公有制为基础的、以集体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第二,集体既是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也是农民收入和消费品分配的重要单位,还是农民生活安全保障的载体,作为农民生活安全保障经济基础的农民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农村集体可分配物的多少。第三,国家在对农村救灾救济事业注入资金和投放物质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并形成特色。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非规范性,大部分项目缺乏法律基础支持,受政府政策和集体组织负责人主观意志、偏好影响较大。这一模式与建国初期的土地保障+国家救助模式相比,尽管都属于传统型社会保障制度范畴,但区别在于:其保障的组织单位和载体扩大了,由家庭扩大到集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五保供养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普遍推开、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运行的重要基础和载体,集体组织的建立与解体则是制度模式变迁的最关键因素。这个时期,尽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但是,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应该是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工业优先战略把农村社会经济纳入到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农业要为工业发展提供剩余,农村要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政府作为最大化行为的组织之一,试图通过对农村所有制经济的升级和调整,改变制度约束,解决土地保障模式向集体模式的转换中的“路径依赖”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被迫变迁的味道,或者说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因素,属于政府供给主导型。但若从颇有特色的五保供养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存续的角度来看,本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又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分,属于需求诱致型。当然,本期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并没有突破其传统型的制度框架,即保障制度框架不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体,而且很少体现出社会性原则,包括筹资社会化、管理与监督社会化等等。

由于国家集中主要财力物力用于工业化建设,在农村集体保障方面突出强调集体的责任,而国家责任为辅,因此,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特征在本期得到进一步固化。城市中实施的国家保障制度(企业保障实质上是国家责任性保障),保障范围面向干部、职工等劳动者及其家属,项目涵盖退休退职、待业、疾病、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以及教育、住房等保障内容。而在广大农村主要是面向灾民、贫困人口和优抚对象的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社会优抚以及水平较低的合作医疗等集体保障制度,制度的运行既不符合社会化原则,也没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解释,可以说,这种格局的形成源于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博弈,尽管保障农民生活安全已经进入了政府的目标函数,但是,政府由于受支持农村财力有限的约束,在是搞工业化建设还是保障农民生活安全方面,政府不得不把保障农民生活安全的责任推给农村集体组织,甚至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买单,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尽管农村社会保障费用的主要承担者是农村集体组织,但是政府也要承担一些责任。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越强,政府承担的份额越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越弱,政府承担的份额相对也就越大。由于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集体组织负责人和农民在社会保障中的道德风险现象在所难免,如某些集体组织负责人谎报、虚报灾情和生活困难情况从政府那里为本集体争取较多的救灾款、救济金,以此来减少本集体所承担的份额,或增加本集体成员的福利。

同时,在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也存在着博弈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农村社会保障具有剩余型特征,即农村集体组织和国家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灾民、贫困人口和优抚对象,农村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一般享受不到,尽管他们是集体保障费用的提供者。由于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因此,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某些成员就会出现消极的抵制行为,或减少其在集体组织的劳动消耗与贡献份额,进而使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降低,也使保障项目功能弱化甚至丧失。如在合作医疗制度中集体组织内的干部和社员都是一样的合作医疗基金的缴费者,但是由于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机会主义倾向未被严格约束,干部和社员在合作医疗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平等和不对等,导致了社队干部及其家属率先过度消费、多拿药拿好药,甚至干部及其家属带头欠账,以至于一些社员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进而从社员那里筹集资金也就越发困难。再如农村集体经济近乎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虽然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比较有效地照顾和保障了社员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特别是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家庭口粮的基本需要,但是,由于这种分配制度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混淆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也给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两个重要的负面影响:一是巨大的效率损失,即出工不出力,“干多干少一个样”,农民往往通过消极怠工以减少在农业生产中的消耗;二是农村人口的膨胀,即多生小孩,增加人口成了农民提高其家庭保障能力和水平的理性选择。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农村土地经营形式进行再次变革,即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实行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下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新的经营形式下,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解体,原来依托集体经济的保障项目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实际上又回到了土地保障方式之中,或者说土地保障再次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农村社会普遍出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和不到位。但是,社会是进步的,经济在发展,社会保障方式也只能前进不能倒退。为了适应新的生产方式,自“七五”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民政部门积极倡导,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社区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我国农村开始了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

三、农村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1984-)

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该模式建立在以土地集体公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为产权结构特征的经济基础之上,农民家庭替代了原来统一组织农业生产和统一分配的集体组织,既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也是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实现的基本组织单位。第二,土地保障再次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过,这种非正式的保障制度安排,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口的增长和土地比较收益的下降以及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其功能不仅不断弱化,地位和重要性降低,而且以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形式也越来越阻滞着农村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第三,在部分富裕地区开始了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如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和恢复重建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等等,但是,对大部分农民和农村地区来说,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依然严重短缺。

这一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制度环境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以城市为重点,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心环节,各级财政支付了绝大部分改革成本;综合国力的逐步增强和工业化发展进入中期阶段,以农养工的历史使命基本结束,农民收入增加而且收入来源多元化,但其中来自土地收益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日益雄厚的经济基础,而向市场经济转轨则把农民的生产生活置于市场和自然灾害的双重风险之下,农民对现代社会保障的需求日趋强烈。这种制度环境决定了本期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变迁,尽管有政府制度供给主导型的特点,但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需求诱致型的,因为许多传统保障项目的变迁和现代保障项目的建立首先起源于地方上的变通作法或试点,待它们产生效果后,再向各地推广并推出全国性制度规定。社会救济制度中的定期定量救济和困难补助费乡镇统筹、五保供养制度是如此,优抚安置制度改革和恢复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如此,输血式扶贫模式向开发式扶贫模式转变是如此,具有现代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最低生活保障项目更是如此。对此,借用诺思的制度变迁模型——“滞后供给”模型(即制度供给中存在着时滞)可作进一步解释,就是本期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是渐进式的。无论是新制度的试点,还是新规则的确立,人们更多地是在“边干边学”,是人们不断地“试错”、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学习的结果;反过来,而有效的制度又鼓励人们不断学习,进一步创建新的规则和制度。

从1984年到现在,土地保障一直是农村“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不过,这一时期由于家庭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与建国初期家庭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土地收入相比较,土地保障的重要性已经明显降低。根本不像有些人士所认为的那样:国家已经给了农民土地,农民通过土地即可解决其生活安全问题,国家已没有必要再承担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了,因为国家给农民提供了土地保障,而且农民以前不就是通过土地来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的吗?对此,笔者认为,土地保障的重要性源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更源于政府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进一步说,是政府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凸显了土地保障的重要性,强化了其主体地位,而不是因为土地保障具有重要性,于是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便具有合理性。用新制度经济学解释,这可以理解为与路径依赖有关,新的制度未建立,则只能依赖旧制度,但这并不能说明,旧制度依然具有存在和发扬光大的合理性,而新制度没有建立的必要。进一步说,即是:我们再也不能继续把土地保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了,而应强化政府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逐步推开目前正在试点的一些具有现代性质的社会保障项目,扩大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的实施范围和比重,在新旧体制转轨中解决模式转换的“路径依赖”问题,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即可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而且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而这正是减少制度供给时滞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本期制度模式变迁中,国家对农村制度供给责任和其“暴力潜能”不足,可以说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和不到位,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出现不协调,以及“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拿90年代以来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问题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来说,在合作医疗经费筹集上仍然依赖传统路径,即经费来源于从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和农民群众的缴纳,政府是基本不出资的。尽管该筹资模式颇受各级政府的欢迎,但是,这种政府请客由集体组织和农民买单的做法除在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尚能恢复和发展外,在广大农村地区却难以行得通。所以,只有加大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强制性变迁的责任和力度,才能使农村保障制度走出传统路径并向现代型迈进。

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为绝大多数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威胁大多数人基本生活的风险除了个人必然面对的生老病死之外,主要是经济衰退期或变革期的大规模失业、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瘟疫、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此,除了国家,没有任何人和任何组织有足够的社会经济条件提供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社会保障中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的市场失灵也需要政府的力量来矫正。社会保障中的机会主义倾向比商业保险更重,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再分配机制,是从全社会收缴社会保障基金来保障收入水平较低的那部分人的最基本的生活,所以高收入阶层和中产阶级参加的积极性较低,他们可能更倾向于参加保障水平较高的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劫富济贫”的分配机制,没有国家的强制力量的干预是不可能的。没有富人参加的社会保障将无法起到收入再分配作用,政府在这里能够做到的是强制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同时,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强调就是运用“大数法则”以分散风险。因此,当前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与领导以及财力物力支持,弥补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这才是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良性变迁的关键。尽管制度变迁的结果,可能不一定是帕累托改进,但至少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四、结束语

新中国成立后,在工业化、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国在对城市人口实行社会保障的同时,也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50多年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安全、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其制度模式变迁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与教训。立足于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背景,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通过对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变迁进行新制度经济学阐释与分析,对于如何顺利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笔者得出如下启示:(1)积极改善制度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支撑。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策。因此,应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放在解决“三农”问题和建立健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这两个篮子里统筹规划。(2)强化政府职能,突破路径依赖。作为承担保障农民生活安全的传统路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随着我国工业化发展进入中期阶段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它们的保障功能已经明显持续弱化。因此,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以及财力物力支持,促使国家型社会保障体制向农村延伸,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这既是解决传统路径依赖问题的切入点,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要求。(3)研究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律,确定未来和近期的改革和发展目标,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模式和策略,分步骤、有重点的开展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4)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强化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制度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以及以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接轨。

注释:

①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 D·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③ 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

④ 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⑤ 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1949—2002)》,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258页。

(责任编辑 陈孝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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