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税范文

2023-11-18

汽车消费税范文第1篇

5月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再次升温,宏观经济不稳的诸多因素再次凸显,冲击之下出口大概率下滑,制造业投资也可能持续疲软。在此背景下,消费无疑将成为后续影响经济走势最重要的变量之一,其能否企稳回升相当关键。作为占消费比重最大的分项,提振汽车消费或将是刺激消费政策之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何原因导致本轮汽车消费的下滑?未来的前景又将如何?
国内汽车消费现状

2018年汽车消费增速显著下滑,2019年有所企稳。从数据来看,2018年统计局和中汽协的汽车消费指标同比增速均呈现快速下滑,全年更是历史首次出现负增长。

其中,统计局汽车类零售额同比增速下降2.4%,中汽协汽车销量同比下降2.8%。2018年限额以上企业商品零售总额同比上涨5.7%,根据估算,汽车分项的拖累近0.7个百分点,是所有分项中最大的。
图1:汽车占消费比重近30%,是占比最大的分项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 制图:颜斌

2019年以来,汽车类零售额同比从去年底的-8.5%回升至2.1%,汽车销量虽然没有好转,但也没有明显恶化。2019年1月-5月商品零售总额累计同比上涨3.6%,汽车分项的拖累近0.6个百分点,依然是各分项中最大的。

高端车好于低端车,进口车好于国产车。乘用车分品系来看,2018年以来相对价格偏高的日系、德系品牌的乘用车销量同比相对稳定;而价格偏低的自主品牌以及美系品牌明显下跌,2018年高点至今下跌20个-40个百分点。因此,在总体下滑的背景下,汽车销售呈现出高端车好于低端车,进口车好于国产车的特征。

汽车与必需品和地产相关零售的同比增速较为同步。究其原因,笔者猜测,汽车、必需品(食品饮料、服装、日用品)以及地产相关商品(家电、家具、建筑装潢)均受宏观经济的显著影响,比如信用周期、居民收入、财富效应等,因此呈现出比较同步的特征。而石油及制品受到原油价格波动的干扰,与其他商品的关系相对较弱。
汽车消费下滑的短期因素

汽车消费的短期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刺激政策、消费信贷、居民收入等等。探究2018年以来汽车消费下滑的原因,有助于理解汽车消费波动的原动力,并判断其趋势。

*购置税优惠政策透支需求

2015年9月30日,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辆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6年12月15日,两部门再次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置税优惠政策极大刺激了2016年和2017年的汽车消费,但同时透支了2018年的购车需求,并造成高基数,是2018年汽车消费增速显著下滑的重要原因。2016年-2017年,汽车类零售额同比增速达5%-10%,2018年降至-2.4%,汽车销量表现同样如此。参考历史,在实施购置税优惠政策的2009年-2010年,汽车类零售额同比增速在30%以上,而2011年大幅降至15%以下。

*居民消费信贷收缩

汽车消费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会非常依赖于融资行为,比如银行的消费贷、车企的汽车金融以及第三方平台的融资方案等。2018年,受实体经济去杠杆影响,社融存量增速从年初的12.7%不断降至年底的9.8%,信用周期出现回落。

同年互金整治办58号文发布,现金贷监管升级,导致大量现金贷、P2P平台跑路违约,消费金融也受到波及。数据显示,车易贷的P2P成交额从3月超过8000万元的高点降至四季度仅1000万元左右的水平。因此,信用周期回落叠加监管升级,导致居民消费信贷可得性大幅缩水,这也对汽车消费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历史上,住户短期消费贷款与汽车零售额同比增速的相关性较好。2018年,住户短期消费贷款同比增速从40%左右的水平降至30%以下,汽车零售额也在同一时期持续走低。这也说明2018年汽车消费的走弱与居民消费信贷的下滑密不可分。

*居民收入增速下滑

长期来看,名义GDP—居民收入—消费是分析消费的核心逻辑。名义经济增速的高企往往会带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从而推动汽车等可选消费品的需求。

历史上看,除去受政策刺激影响较大的年份(2009年-2010年、2016年-2017年)外,汽车类销售额增速与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的趋势基本保持一致。伴随名义GDP增速的下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从2017年底的8.3%降至2018年底的7.8%,从而抑制了汽车等可选消费。
图2:2018年汽车消费显著下滑,2019年有所企稳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

图3:2018年以来高端车好于低端车,进口车好于国产车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

*财富效应缩水

2018年国内股市持续下跌、住宅价格同比增速回落导致居民财富缩水,对汽车等可选消费需求产生负面影响。2018年全年,上证指数下跌近25%,百城住宅价格指数同比也从7%降至5%。今年一季度股市的大幅反弹,也对应了汽车类零售额同比增速的回升。

不过,近期中美贸易再起争端,股市受此影响大幅回调,已跌去年初以来涨幅的近一半,后期国内资本市场走势的不确定性增加。另外,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于房地产调控的表态也没有放松,房价上涨所带来的财富效应或将继续减弱。

此外,前期受国六标准临近实施以及对刺激政策出台的预期,消费者观望情绪明显。汽车生产厂家也受此影响,调整车型,减少生产、批发环节活动,经销商库存压力仍然较高。

与此同时,国内汽车销售也受到中美贸易摩擦的不利影响。中国在去年8月底上调自美国进口汽车关税税率,此举无疑会打击一部分消费者的信心。虽然去年底已对美国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但数据显示美系品牌汽车的销量下滑依然非常明显。
周期的底部?

除上述短期因素以外,历史上看,汽车行业是较为典型的周期性行业,其消费也呈现出较为典型的周期性特征。因而,将视角放长、观察中国汽车消费在周期中所处的位置,有助于判断汽车消费的中长期表现;此外,对比欧美发达国家的情况,对判断中国汽车消费的长期增长潜力,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汽车消费周期的底部?

笔者用中汽协销量同比增速(三个月移动平均)来刻画2008年以来的汽车消费周期,以判断目前所处的周期位置。

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共36个月)是2008年以来的第一轮汽车消费周期,2012年1月至2015年8月(共43个月)是第二轮周期,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共41个月)是第三轮周期,每轮周期的长度在40个月左右。目前我们可能正处于2008年以来第三轮汽车消费周期的底部区域。

笔者还发现,前三轮汽车消费周期的拐点中有两次(2009年1月和2015年8月)恰好对应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出台,这反映出购置税优惠政策对消费周期的切换有着重要影响。

2009年1月20日和2015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1.6L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的购置税减半政策,而这两个时点正好是一轮汽车周期的开端。
图4:购置税减征推升当年汽车消费,但政策退出第一年通常出现显著下滑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

图5:信用周期回落带动汽车消费走弱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

笔者认为,政策的出台时点和行业的景气拐点有内在的相关性,小排量乘用车价格相对较低,因而需求弹性相对更大,同时其销量占比较高,因此刺激政策的出台对汽车消费周期的转换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而2019年以来,汽车消费相关的刺激政策力度较为有限,能否真正助推一轮周期的切换还需观察。

*国内汽车消费仍有增长潜力

2018年我国汽车消费首次出现负增长,但汽车保有量仍在稳步提升。截至2018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为2.4亿辆,同比增长10.5%。而相比保有量,千人汽车保有量是衡量一国汽车消费水平的更优指标。

2018年,中国千人汽车保有量约为172辆,同比增长维持在10.1%。而2018年美国千人汽车保有量约为831辆,日本和德国千人汽车保有量也分别达到619辆和611辆,韩国约为440辆。我国千人汽车保有量较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居民对汽车的需求仍有比较大的提升空间。

国内汽车行业的起步时间较晚,汽车消费仍未广泛普及。在美国、日本、西欧等发达国家或地区,汽车几乎是每个家庭必备的交通工具,属于必选消费。而在中国,汽车还只是可选消费,其普及程度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未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内汽车产业的逐渐成熟,人均保有量仍然有提升空间。但与此同时,各种各样的因素限制了国内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比如汽车进口高关税导致价格偏高、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不够完备、限购限牌政策等,这些因素与国家政策、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均汽车保有量与发达经济体看齐。
汽车消费前景展望

總体来看,本轮汽车消费下滑既有短期负面因素冲击,也有中长期周期条件的制约;尽管中长期潜力尚在,但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中国汽车保有量并不现实,当前提振汽车消费,政策上将更多考虑对冲短期负面因素。尤其在中美博弈升级、外部环境恶化的背景之下,当前如何提振内需、激发国内市场潜力,将成为能否应对“六稳”挑战的关键。

汽车相关的消费刺激政策已经在路上。

例如,年初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后,6月6日发改委等三部门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其中提出“坚决破除乘用车消费障碍,严禁各地出台新的汽车限购规定”,考虑到上轮“汽车下乡”带动的增量基本已经到达了6年-8年的更新换代周期,汽车消费的更新换代市场容量较大,政策刺激的效果可以期待。

5月24日财政部宣布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虽力度可能不及购置税减征,但仍将一定程度上降低购车成本。
图6:我们可能处于2008年以来第三轮汽车消费周期的底部区域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

图7:我国千人汽车保有量稳步上升,但较发达国家差距明显
资料来源:作者提供

最大的不确定性仍然来自居民总体消费意愿的下滑,尤其5月中美贸易战火重燃以来,对于未来中国经济前景的担忧已然加剧,负面情绪若映射至经济行为,将一定程度上抵消刺激政策的效果。

考虑到这一点,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提振消费的具体措施出台,汽车方面例如再次减征汽车购置税、合理加大新能源补贴等均有可能,而今年减税降费的力度有可能进一步加大。

此外,国六标准实施在即、经销商促销出货将有助于消费者回归市场,而2018年下半年的基数显著低于以往将使2019年的汽车消费增长拥有更为有利的条件。

综合上述因素,近期汽车消费增速下滑已有明显放缓,若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则年内汽车消费有望企稳,或将对社零消费数据形成一定支撑。

(作者沈建光为京东数字科技首席经济学家、姜传钺为京东数字科技宏观研究员;编辑:王延春)

汽车消费税范文第2篇

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除了必须在银行所认可的特约经销商处购买限定范围内的汽车外,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者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消费税范文第3篇

【摘要】近十年来,消费信贷在刺激消费、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居民的消费支出却未呈现出相应的高增长率。本文以上海地区作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消费信贷对消费支出的影响。结果表明,从长期看,消费信贷对消费支出有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消费者收入、消费者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促进效果并不明显。

【关键词】消费信贷 居民消费支出 协整检验 格兰杰因果检验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消费的贡献严重不足。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的出口增速放缓,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减小,之前的增长方式难以为继。因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再一次提出,要坚持我国扩大内需的长期经济发展战略方针不动摇,并充分发挥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这一背景下,消费信贷作为改善居民消费环境,扩大即期消费需求的重大政策,在政府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

对于消费信贷与居民消费行为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学者都已经做了大量研究。Aron&Muellbauer(2012)认为需要一个能灵活反应外部经济环境和消费者行为影响的变量作为信贷条件指标,并通过实证说明了信贷市场自由化会提高居民平均消费倾向。Bacchetta和Gerlach(1997)采用更加广泛的研究样本,通过国际对比的方法来研究,发现所研究的五个OECD国家,消费信贷总量条件均对居民消费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李燕桥(2012)认为从2004年以后,消费信贷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开始显著,信贷条件变化已经能够影响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行为,而这种效应主要通过消费信贷增长率的波动来反应。贾良定、陈秋霖(2001)分别给出了有无消费信贷条件下的消费者行为模型,阐述了消费信贷的作用机理,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基本情况,对消费信贷政策的有效性进行了评述。贺书鸿(2014)消费信贷短期内会对消费需求产生滞后的抑制作用,但从长期来看,消费信贷会对消费需求产生稳定的正向效应。

而在对于影响消费的其他因素的研究方面,Guiso(1996)认为如果未来的收入出现不确定性时,收入风险、健康风险和借款约束都能够显著降低家庭对于风险资产的需求。Friedman(1957)提出的持久收入理论(PIH)认为,消费取决于持久收入,而与当期收入无关。Hall(1978)在此基础上引入理性预期,认为如果消费者对持久收入的预期是理性的,则前期消费就是当期持久收入的最佳预期。齐天翔、李文华(2000)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信贷约束普遍存在,这会导致居民将储蓄作为保险,以减少收入下降所产生的影响。如果消除信贷约束,当期消费会有所增加,储蓄将降低,这对我国的消费不足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在实证方面,现有文献的分析主要是研究全国消费信贷总额与居民消费总支出之间的关系,较为宏观。而我国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消费信贷对于消费支出必然存在着较大差异。鉴于此,本文选取全国金融中心的上海作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其消费信贷与居民消费支出的关系,以考察消费信贷对居民消费的作用。

二、实证研究

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上海市2015年上半年个人消费贷款高位增长,全市本外币个人消费贷款增加662.5亿元,同比多增160.8亿元。从贷款投向看,个人住房贷款增加462.4亿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增加97.8亿元;个人其他消费贷款增加102.9亿元。然而,其居民消费支出却仍然小于消费信贷的增速。为实证分析消费信贷与居民消费支出的关系,本文选取“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Y)”、“个人消费贷款总额(X)”两项指标,样本区间为1995~2012年的年度数据,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和个人消费贷款总额均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了通货膨胀缩减,数据来源于《上海统计年鉴》。同时,为了减少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和自相关性,对所有数据进行了对数处理。

(一)单位根检验

本文选择ADF检验方法来检验面板数据的平稳性,具体的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LNX、LNY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为非平稳序列,而二者的一阶差分序列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均表现出稳定性即原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

(二)Johansen协整检验

很多金融、经济时间序列数据都是不平稳的,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某个线性组合)却可能是平稳的,即它们可能受到某些共同因素的影响,从而在时间上表现出共同的趋势。而如果这两个时间序列变量都为同阶单整,则可以对它们进行协整检验,从而说明它们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Johansen协整检验是基于VAR模型的一种检验方法。由于Lnx、Lny时间序列均含线性趋势项和常数项,因此在协整检验时包含趋势项和常数项。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个人消费贷款对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存在正向影响,影响系数为0.51,表明个人消费贷款是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影响因素,且个人消费贷款每增长1%,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增长0.51%。为了进一步探究这两个变量之间的短期关系,我们还需要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

(三)格兰杰因果检验

消费信贷和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的因果关系可能有四个:消费信贷影响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影响消费信贷;消费信贷和消费支出互相影响;消费信贷和消费支出互不影响。Granger因果模型中的滞后期数分别取1、2进行检验,从表3的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出,无论滞后阶数是1阶还是2阶,检验的结果均为接受原假设,即接受了消费信贷总额(lnx)不是居民家庭消费支出(lny)的Granger原因,同样的,居民家庭消费支出也不是消费信贷的Granger原因。因此,二者之间互不影响,即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结论分析与政策建议

运用协整检验与格兰杰检验,本文得到以下结论:个人消费贷款和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个人消费贷款对居民消费具有促进作用。从短期来看,个人消费信贷不是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格兰杰原因,即个人消费信贷的高速增长并没有对居民消费支出水平的增长产生足够的影响。由于我国居民消费信心等多种原因,消费信贷对于消费支出的拉动作用并没有充分發挥。具体来说,产生这一现象的可能原因有以下三个:第一,居民消费信心不足。我国居民对未来收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推行个人消费贷款,居民仍然不敢大幅度消费;第二,居民储蓄“惯性”。我国居民长期以来的消费习惯和储蓄惯性不会因为突然出现的消费贷款而出现根本性的转变;第三,“大额刚性支出”成本过高。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居民仍然需要承担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品”的大部分支出,产生消费抑制现象。

为更好发挥消费信贷刺激即期消费需求的作用,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稳定居民收入预期。消费信贷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以消费者未来收入作为担保的信贷方式。在未来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消费者难以树立起对于信贷消费模式的信心,限制了消费信贷的推进。因此,要想促进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加大其影响力度,就要使居民的预期收入稳中有升,提高居民的消费信心;二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居民大额刚性支出成本。目前我国的社保制度面临着保障范围覆盖不全,保障力度不够,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低下等多种问题。同时,教育、住房、医疗及养老费用的不断攀升进一步增加了居民大额刚性支出的负担。因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降低居民对于未来大额刚性支出的负担,促进消费的增加;三是提高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国民财富大多集中于少数高收入者手中,但这一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普遍较低。但由于大多数中低收入者虽有消费欲望却由于收入过低而无力购买,从而使得居民整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持续走低。因此,要想提升消费信贷的促进作用,应想办法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满足其消费需求,达到提升居民整体的边际消费倾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贾良定,陈秋霖.消费行为模型及其政策含义.经济研究,2001,(3):86-92.

[2]齐天翔,李文华.消费信贷与居民储蓄.金融研究,2000,(2):111-116.

[3]李燕桥,臧旭恒.消费信贷影响我国城镇居民消费行为的作用渠道及检验.经济学动态,2012,(2):20-31.

[4]林晓楠.消费信贷对消费需求的影响效应分析.财贸经济,2006,(11):27-31.

[5]王东京,李莉.论消费信贷与国内需求.财贸经济,2004,(4):15-20.

[6]杨蓬勃,朱飞菲,唐耀文.基于自我控制的消费文化对消费信贷影响研究.财经研究,2014,(5):19-30.

[7]李紅军.我国居民消费行为的消费信贷效应检验与分析.消费经济,2013,(4):14-17.

[8]贺书鸿.我国消费信贷对居民消费需求影响的实证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4,(21):3-6.

[9]Guiso,L.,Jappelli,T. and Terlizzese,D.Income Risk,Borrowing Constraints,and Portfolio Choice[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6,vol.86(1):158-172.

[10]Aron,J.and J.Muellbauer.“Wealth,Credit Conditions and Consumption:Evidence from South Africa”,Department of Economics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580,2012.

[11]Bacchetta,P.and S.Gerlach.“Consumption and Credit Constraints:International Evidence”,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1997,(40):207-238.

作者简介:綦雨薇(1993-),女,本科,研究方向:金融;马艳梅(1979-),女,讲师,研究方向:计量经济。

汽车消费税范文第4篇

【摘 要】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益完善,汽车销售企业的发展使得汽车产业结构发生了转型和升级,汽车销售行业越来越注重汽车营销管理工作,这就需要企业创新汽车营销管理模式。基于此,论文对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汽车营销管理模式展开了深入研究。

【关键词】汽车营销;消费者需求;营销管理

1 汽车营销管理模式分类

1.1 扭亏性营销

通常情况下,汽车营销市场中存在客户不喜欢某一产品的问题,这就需要汽车营销企业转变企业内部的市场营销策略,明确客户负需求的实际原因,以此为基础合理地采取相应的优化措施,改善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

1.2 刺激性营销

在消费者对某一产品缺乏兴趣的情况下,消费者就会呈现出无需求的状态,这就需要汽车营销管理人员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将消费者的兴趣、产品实际需求联系起来。例如,在大中城市中,消费者不喜欢微型汽车,但微型汽车价格较低、款式新颖,而农村的消费者在了解汽车和摩托车价格十分相似的情况下,会专注于微型汽车中,这样就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1.3 开发性营销

在现代化汽车营销行业的发展中,市場中的各个产品都具有潜在需求,但市场中缺乏这类产品。因此,汽车营销管理人员应该加大最新汽车产品的研发力度,并将其投放到市场中,进而满足消费者的潜在需求,为汽车营销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2 汽车营销计划

汽车营销计划指的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开展营销活动的纲领,具体体现在:企业规定在预期营销过程中,必须完成的汽车营销数量和销售收入。企业在制定汽车销售计划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汽车营销的主要目标,严禁盲目开展销售工作,提升汽车营销工作的整体质量,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制定明确的奋斗目标。在制定汽车营销计划的过程中,企业应该遵循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原则,确保营销计划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1]。因此,汽车营销计划制定人员应该深入分析企业的经营环境、销售现状、竞争对手和销售渠道等内容,以此为基础制定合理的销售目标、销售策略,进而编制出切实可行的销售计划。

3 汽车营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我国汽车营销管理工作发展十分迅速,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企业应该予以完善和提升。现阶段,我国汽车营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3.1 汽车营销战略不够完善

在汽车销售企业的发展中,汽车营销战略还未完全体现在实际营销过程中,使得企业的营销模式和营销理念缺乏一定的战略性,这是现代化汽车营销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提升企业的综合效益,汽车企业往往缺乏对市场调研工作的重视,且市场营销信息不够完善,这就使得企业的营销战略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市场需求。并且,汽车企业无法明确汽车产品的市场定位,对目标消费群体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差,企业的大局观念比较差,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汽车销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3.2 汽车营销管理理念比较陈旧

在新时期的发展中,国际汽车贸易理念在不断更新,我国汽车行业越来越注重国外先进营销管理模式的引进,但受传统汽车营销管理理念的影响,很多企业只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缺乏对产品营销模式和销售价格的重视,无法积极引进先进的营销理念,这就使得汽车营销模式呈现出形式化、表面化的特点,难以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3 缺乏对品牌作用的重视

汽车销售行业与其他行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汽车行业中的品牌效应影响力比较大,但汽车销售企业缺乏对品牌作用的重视,无法认识到品牌效应的重要性,而品牌能够提升汽车的知名度,这样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汽车的销售量,但不成功的汽车企业缺乏对品牌效应的重视,企业不注重自身的品牌建设工作,导致自身的品牌水平和能力有所欠缺,进而影响着汽车企业的品牌宣传力度。

3.4 汽车营销管理层次不够清晰

在汽车行业的发展中,汽车营销管理层次不够清晰,其主要体现在汽车销售管理人员无法深入分析消费者的心理需求,虽然针对各个管理阶层制定了相应的营销管理模式,但无法获取理想的收益,导致汽车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措施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缺乏一定合理性、可行性。在汽车管理过程中,企业实行单一的管理模式,只注重汽车的服务、生产、销售和管理模式,追求汽车销售业绩,无法根据企业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做好前期的战略调整工作。

4 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汽车营销管理策略

市场营销管理工作是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开展的,企业决策人员应该明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以此为基础制定营销管理模式,确保市场营销处于稳定的发展状态。因此,汽车营销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市场目标,提升企业的汽车销量。下文主要介绍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汽车营销管理策略。

4.1 扩展汽车营销管理市场

在汽车行业的发展中,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更高的汽车价值,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需求,掌握消费者的心理和欲望,制定合理的汽车营销方式,满足消费者的各项需求,进而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汽车营销企业应该改善传统的汽车营销理念,实行由内而外的汽车营销模式,掌握市场的实际变化情况,并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合理地调整汽车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计划,企业还应该根据消费者的各项需求和汽车营销市场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汽车营销管理模式,并使用发展的眼光解決汽车营销过程中的问题,以满足消费者的各项需求。

4.2 提升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汽车营销管理过程中,汽车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共同努力,管理人员在选拔销售人员时,应该注重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以提升企业的综合水平。汽车企业管理人员应该不断创新自身的汽车营销管理理念,并借鉴相关企业的经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先进的理念融入实际的汽车营销管理中。企业还应该定期开展相应的技能培训活动,加强对消费者心理和行为习惯的学习,掌握消费者的心理动态,推动产业销售和服务水平的有效提升。

4.3 明确汽车市场需求,提升品牌知名度

在汽车营销过程中,销售人员需要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和消费需求,明确市场的实际需求,将产品以最高价值销售给消费者。同时,汽车销售人员需要深入分析市场的实际变化情况、消费者的需求变化,以此为基础合理地调整生产计划和营销战略目标,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各项需求,合理地制定营销战略,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企业还应该采取广告宣传、明星代言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提升产品的知名度。

4.4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管理系统

在新时期的发展中,互联网技术已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各界的发展中,使得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信息技术在汽车营销中的有效应用使得汽车营销管理人员认识到网络营销模式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营销系统,能够帮助实现汽车销售、生产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网络化和一体化,进而满足各个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汽车销售企业还应该注重汽车售后服务,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汽车售后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化汽车销售市场中,汽车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应该不断创新并优化传统的汽车营销管理模式,这样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凸显出来。同时,汽车营销管理人员应该定期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提升汽车企业的综合水平。企业还应该引进先进的技术,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汽车营销管理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彦梅,李佳民.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汽车营销模式研究[J].中国商论,2017(13):8-9.

汽车消费税范文第5篇

担保是指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根据《担保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关于《担保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担保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才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在信贷业务中,主要涉及到三类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关于定金和留置的具体定义作为基础知识读者自行查阅担保法相关规定)

二、贷款担保的作用和局限

(一)贷款担保的作用

信贷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担保措施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被广泛采用,担保制度作为保障债权能够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贷款担保使得债务顺利清偿。通过设定担保措施,可有效保障贷款的安全,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的时候,信贷机构可以通过主张担保权利实现债权。贷款担保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资金借贷和资金融通的发展。没有担保,那么市场和信用的发展都将成为空话。

另外,如果设置了担保措施,一旦借款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一直会有履行合同的压力,因此,担保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借款人违约成本越高,还款的意愿会越强。

(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

担保措施除具备上述作用外,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一般来说,一笔正常的贷款取决于两个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其中,还款能力是客观因素,还款意愿是主观因素,二者缺一不可。为了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我们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和了解,一般还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就担保而言,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信贷机构应当把重心放在第一还款来源上,重点应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关注借款人的现金流和持续经营的能力。 担保措施不能取代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

很多信贷机构和客户经理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和想法,认为有重足的抵质押物或有实力的保证人做担保借款就是安全的,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优秀客户经理一定要摒弃这种想法,相对于担保方式,客户经理应将关注重心放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持续发展能力上,重点关注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现金流,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

第二,有贷款担保也不能确保贷款一定收回,即便能收回,也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在实践中,一旦涉及到实现担保权利,无论是处置抵质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往往都不会太顺利,抵质押物被查封导致抵押物迟迟无法变现、保证人不配合等情况非常常见,尤其是通过司法程序,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耗费很长的时间。作为信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了贷款担保业不一定就一定能保障贷款安全。

三、保证担保评估要点

(一)保证担保概述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的优势在于:第一,设立简单,签订合同即可;第二,保证责任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第三,行使方便,可要求保证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不享优先受偿权利;第二,保证人可能同时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而各个债权人之间地位平等;第三,保证人的财产可随时变化,并可能丧失代偿能力。一般来说,贷款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很少作为唯一安全保障措施。

(二)保证担保的评估要点

在分析保证担保时要注意以下风险点: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需合格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法》并未作特别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一些不能做保证人或做保证人受限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实施保证行为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4)未经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总公司的授权,且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作保证人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都不得充当保证人。这些机构的设立是以公益服务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所以,这些机构不宜违背其设立的目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那些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组织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也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实现企业化管理,实行自负盈亏。它们具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充当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为有效。

2、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代偿能力是最基本的要求,信贷机构要调查和了解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收入和开支情况等,要分析保证人的资产是否容易变现。对保证人的评估方法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

3、了解保证人的信誉

保证担保也被称作信用担保,保证人以自己的信誉及名下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到期代偿主要取决于其有代偿的意愿和代偿的能力两个要素。信贷机构除审查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外,还要对保证人的信誉进行调查和了解。信贷机构可通过交流和外部走访等方式调查了解保证人的信誉状况。

4、综合分析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制约”能力

设置保证人可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需代为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往往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关系”,除商业性的担保公司外,借款人的保证人主要是其亲友、上下游客户、其他社会关系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些“关系”可以对借款人形成制约,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信贷机构在对保证担保进行评估时,要注意了解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要弄清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个中原因,从实践中来看,保证人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纯商业(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关联企业、企业互保、上下游客户、亲友等。

5、要注意保证担保的方式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担保法第十七条对一般保证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信贷机构而言,选择连带保证担保对信贷机构较为有利。

四、抵押担保评估要点

(一)如何理解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担保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或第三人。

(二)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对抵押担保的分析和评估

1、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抵押的。即抵押物必须属于《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权实现方式有三种,折价、拍卖和变卖,无论哪一种方式,抵押物的权属都会发生变更,抵押权要想实现,必须把抵押物交换出去,因此,抵押物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允许买卖和抵押的。

2、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在设定抵押时,要检查抵押财产的登记证书,要关注抵押物的性质、位置、取得是否合法、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等事项。

3、分析抵押物的估值是否合适,抵押率设置是否合理。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信贷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抵押物估值,以及设置合适的抵押率。

4、要分析抵押财产价格是否稳定。好的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发生贬值。

5、要分析抵押财产是否易于拍卖、变现。由于抵押物是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因此当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最终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容易变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6、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对抵押权之登记效力的主张,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登记要件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除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外,还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抵押权成立之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抵押权的成立只须在当事人间达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对第三人不产生公信力,若要 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我国采取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辅的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抵押物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押权的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无论什么抵押物,建议都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五、质押担保分析要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一)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因动产质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质权。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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