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直接投资论文范文

2024-03-01

海外直接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比以往更加动荡多变的环境中进行竞争,面临的国际投资和经营的风险明显加大,对其的法律监管亟待加强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以及对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对外投资经营的外部环境。新环境、新问题使得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一方面要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国内的政策压力,这不仅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顺利运营,而且造成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最终将企业拖垮。所以,结合当前的国际形势出台相关的政策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投资保驾护航,这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

1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2000年10月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开始了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深入改革,这个改革始于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03年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该条例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谓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的里程碑。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新监管体制以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指导思想,用核准制和备案制替代原有的审批制,强调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政府不再干涉境外投资经济、技术方面可行性的决策。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新的境外投资基本操作模式。商务部2004年10月也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替代了原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制定了境外开办企业的新规定。

随着我国从原先严格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备案制,以及国资委的建立,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可以说初步建立,形成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即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以国资委为主,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商务部管理为主,其他管理机构为辅的管理模式。

2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的缺陷分析

(1)多头管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但是,职能交叉和混淆而形成的多头管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有学者指出:“在现行部门职能分工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财政部等部门表面上均是对境外投资负责,各司其职,但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权力的转移并未使前置程序与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这反映出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的内在缺陷以及改革的迫切性。审批权的横向转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简化审批的问题,有时甚至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2)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病并未解决。有学者指出:“商务部负责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但目前境外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占主体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承担起出资人的角色,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体(总公司或者集团)进行管理。”但是,根据国资委的职能,国资委既是监管者又是出资人,这很难让国资委有效地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实质仍然是政企不分。境外国有企业是境内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如果作为其股东的境内国有企业政企仍然不分,那么境外的国有企业也就无法做到政企分开。而且境外国有企业既要受到我国的监管体制管理,也要受到投资东道国法律体制管理,如果仍然政企不分,必然与某些法制健全的投资东道国的管理相冲突,无法与国际接轨。因此,未来如何实施有效监督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人才匮乏。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境外国有资产所属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所有者代表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实施跨国经营决策时,也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背景下活动的,需要全面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习俗等方面的情况,并要充分估计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缺陷,缺乏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常常是在对东道国各方面状况尚未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以及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就盲目地选定项目或合作伙伴,结果往往是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我国的监管体制应当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和借鉴

1 美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式监管体制。美国对外开放程度高,对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但美国非常注重境外投资立法,其境外投资国内立法主要体现在《对外援助法》及其多次修订法和1970年的《财政收入法》之中。内容涉及境外投资保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甚至信息服务等内容,并且通过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和投资者”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多方面的资助,对于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或产业采取不予承保和不给予优惠等措施,间接地对本国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和产业布局的调控。由此可见,美国境外投资国内立法采取了间接性综合立法的监管体制。

另外,美国对境外投资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美国投资者在国外或国内进行直接投资无须得到批准。美国对居民或非居民由国外汇入或向国外汇出资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对于一些特殊国家,如古巴、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等进行的交易则受到限制。可以说,美国的货币当局对于美国本国货币资本的输入与输出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它并不鼓励美国居民将其存款转移至外国银行,除非转移是必要的。

2 日本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有限监管体制。从1969年开始,日本开始推行对外投资的自由化政策,政府不仅放宽了严厉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同时也给予了许多鼓励措施。日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不是仅靠一个部门来独立行使,而是通过各个部门分工协作来共同实施的:(1)对企业最高负责人的任命和劳务制度有决定权。(2)制定有关严格的制度干预企业财务活动。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预决算、资产处置、资金筹措、剩余资金的动用等均受到政府的制约。(3)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来确定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

务。(4)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开设、业务范围、投资范围、业务方式、事业计划、收费标准和停业等重大事项都受到政府和国会的控制。日本法律规定主管大臣有业务监督权,除军事工业外,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拥有监督、命令、现场检查的权限。因此,日本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职能较多,国有资产经营治理主体的自主权较少,

3 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借鉴。通过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开放监管体制和有限监管体制等类型。不管各国采用哪一种监管体制,我国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

(1)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明确监管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各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和管理本国的境外直接投资。如美国1948年制定并几经修改的《对外援助法》,日本1978年修订的《输出国保险法》,韩国1978年颁布的《海外资源开放促进法》等。许多国家的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2)明确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市场经济国家为避免国有企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证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一般通过立法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会对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立法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审计监控及其有关机构;三是确立国会中专司监管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机构。

(3)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的发展中国家都通过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该国的境外投资管理。例如日本的通商产业省,韩国的境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此外,各国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且明确地划分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在该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专业时由专门的境外管理机构负责,涉及综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时,则由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这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优点是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系列,直接对议会或国会负责,这样可避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混淆,以减少行政干预。

(4)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为。境外直接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是投资的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经营和管理方式,国外政府都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赋予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给予国有企业相应的参与境外直接投资的自由权。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以投资者的身份从经营的角度对企业的境外投资发表意见,参与经营活动,而不是行政性的命令和管理。

三、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

1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若干原则。通过对国外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应坚持六个基本原则:一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的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及东道国法律相互协调;二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督管理法律与鼓励促进类法律相互协调;三是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与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监管法律相互协调;四是境外直接投资开办时的监管法律与开办后的监管法律相互协调;五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比民营企业更为严格的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六是将司法监管的监督、救济与制裁功能相结合,尽快建立制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违法的机制。

2 加快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发达国家或新兴发展中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都具备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这一法律行为。我国要建立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发展状况,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应该是先单行法后基本法,单行法与基本法并行。具体内容应包括投资企业开办项目管理立法、投资出资立法、投资税收立法、投资保险立法和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立法等。关于立法形式,无论是单行法还是基本法都可以有三种形式选择:一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法律,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法》等;二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条例》、《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条例》等;三是由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订部门规章,如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办法》等。三种立法形式因其不同特点各有利弊,综合比较来看,法律是最好的立法形式,能够更好地调整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关系。因此,最终应采取法律来完善立法。不能因为法律的立法周期较长而忽视甚至拖延立法工作的进展。

3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监管体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政治体制和价值取向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发达国家资本雄厚,技术优势明显,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政府对企业的管制相对宽松,更多的是从宏观上协调经济的发展,因此多采取投资自由化政策。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严格监管。因此,除了中国香港等实行自由港政策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全面的投资自由化政策。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差异,我国在借鉴别国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机制的先进经验时,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不能一味的照搬模仿。

4 重新定位我国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能。在目前初步建立的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下,境外投资管理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多头管理的局面没有得到改变,而又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的行政部门。因此,就境外投资的管理而言,需要统一由商务部进行归口管理,而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所谓归口管理,就是要改变现在的各部门各管一块的局面。凡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核准、促进、保护、指导与扶持、年检、统计等后继监管都应当由商务部进行统一管理,以避免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各部门予以配合,则要求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和配合商务部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

对国有资产管理而言,最大的问题则在于出资者与监管者的重叠。因此,要将这两者的身份予以分离。只要国资委仍隶属于国务院,仍然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存在,就难以有效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因此,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身份应予以剥离,应定位为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授权,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专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将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国有企业中,建立其国资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机制。

综上研究,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体制方面,一是要尽快形成以商务部为主的统一归口管理。调整发改委等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平行核准职能,改由商务部统一对境外开办企业和对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二是要加强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监管职能。建议由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后续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

[责任编辑:昱文]

海外直接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 投资壁垒 企业社会责任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速,不仅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不断增加,覆盖的行业和地区也更加广泛。根据《201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达到1078.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蝉联全球第三大对外投资国,累计净额(存量)达6604.8亿美元,较上年排名前进两位,位居全球第11位。从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看,2013年中国1.53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2.54万家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分布在全球184个国家(地区)。从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看,截至2013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覆盖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类别。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五大行业累计投资存量达5486亿美元,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的83%,当年流量占比也超过八成。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遭遇的投资壁垒特点

自2003年中国有关权威部门发布年度数据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已实现连续11年增长,2002年至2013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9.8%。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每年流量存量的不断增多,以及覆盖行业以及国家地区的不断增广,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遭遇的投资壁垒也日益增多。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遭遇壁垒的总量仍处于高位

根据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and The Heritage Foundation的统计数据,2005年到2014上半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因遭受投资壁垒而受阻的案例总计发生了130起,其中2005-2011年数量不断增加,近两年有所回落,但仍然处于高位。其中2005年、2006年分别为1起和9起,2007年以后快速增长,2007年为11起,2008年为15起,到2011年达到历史最高值22起,2012年后有所回落,但仍然处于高频发状态,其中2012年和2013年分别达到16起和14起,2014年上半年年达到8起。2008到2011年的高速增长主要是因为在2008年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欧美经济衰退,中国经济稳健发展,大量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同时,欧美不断鼓吹中国威胁论,使得这段时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遭遇的投资壁垒不断上升。

(二)我国企业遭遇海外投资壁垒呈现区域和行业特点

根据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and The Heritage Foundation的统计数据,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成为我国企业遭遇海外投资壁垒的高发地带,其中又以澳大利亚最为突出。2005年到2014上半年期间,我国企业1亿美元以上对外直接投资因遭遇投资壁垒而失败的案例,对澳大利亚为21起,对欧盟为16起,对美国为19起,占我国遭遇对外直接投资壁垒案例总数的46%。同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分布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矿业、批发零售业、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14个行业。在上述行业中,我国企业在以矿产和能源为代表的采矿业领域遭受投资壁垒的情况最为严重,2005~2014上半年,能源类对外直接投资遭遇投资壁垒39次,矿产类对外直接投资遭遇投资壁垒38次,两者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遭遇投资壁垒案例的59%。

(三)东道国政府更易对国有企业设置投资壁垒

从参与对外直接投资主体的规模来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力量仍是大型国有企业。根据《201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2013年末,在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434亿美元存量中,国有企业占55.2%,非国有企业占比44.8%,较上年提升4.6个百分点。2013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流量927.4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43.9%,有限责任公司占42.2%,股份有限公司占6.2%,股份合作企业占2.2%,私营企业占2%,外商投资企业占1.3%,其他占2.2%。可见国有企业仍然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力。然而,在国有企业主导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东道国政府更倾向于将投资行为看作是政治化行为而非商业化行为,于是往往以影响国家安全等原因为由对投资活动进行否决。2009年,中国铝业第二次注资澳大利亚力拓集团股份时,因为中铝的国有背景身份,使得澳大利亚方面认为这是带有政治性目的的占有澳方核心资源,最终在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审查拖延下最终失败。

(四)东道国政府审查更加注重投资方的社会责任和利益分享承诺

安南在2000年任职联合国秘书长时,首次提出了“全球契约”的概念,号召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遵守国际行为准则,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益,从而承担相应企业社会责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企业社会责任承诺成为了东道国政府在审查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时重要的考量指标,例如改善当地医疗,提高当地就业,保护当地环境等。另外,东道国政府审查非常注重当地企业与投资企业的利益分享,因此也就更加偏好外国企业合资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在独资的方式下,东道国当地企业无法分享外商独资企业的收益,同时也可能引进消化吸收投资国先进技术。因此,相比于强调利益分享的合资形式,东道国政策更容易对独资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设置壁垒。

三、结语

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中重要的一环,但是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的不断增大,对外直接投资遭遇的东道国投资壁垒也日益增多,给我国相关走出去企业带来了损失。为了改善我国对外投资环境,减少对外投资过程中遭遇的投资壁垒,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进行针对性的引导。一是在投资主体上,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对外投资,这样更容易消除东道国在政治审查中的顾虑,从而通过投资审批。二是要积极推动以合资形式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相比于独资的对外直接投资,合资形式更有利于东道国企业分享合资企业利益,更受东道国政府欢迎。三是要督促对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主动承担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例如积极改善当地的医疗教育条件,提高当地就业,保护当地环境等。

作者简介:戴畅(1988-),男,汉族,湖北武汉人,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研究方向:对外直接投资。

海外直接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周期波动;增长率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外商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为主要形式的外资利用持续增长,进入90年代,我国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最大的FDI东道国,2002年我国加入WTO仅一年时间就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引资国[1]。从统计数据看,我国FDI的总量由1978年3.2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1057.4亿美元,增长了330倍,年均增长率24.11%。FDI在我国的较快发展所产生的资本形成效应、就业效应、竞争效应、技术扩散效应和产业转移效应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在外资效应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FDI波动也可能对我国国民经济产生负面冲击。从近年来看,我国FDI实际额逐渐趋于长期趋势水平,FDI不稳定性指数(Love,1986)相对较低且有逐渐下降的态势;然而从历史来看,上个世纪20多年里我国FDI实际额对长期趋势的偏离程度大且在时间上波动剧烈(见图1)。无序的外资流入会直接影响一国的投资水平,从而阻碍其国民经济决策,会对一国宏观经济调控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研究FDI的周期波动规律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健运行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图1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不稳定性指数

周期波动分析是认识事物变化规律的重要方法,被广泛应用于诸如我国经济增长[1]、对外贸易[2,3]等宏观经济领域,但专门针对我国FDI周期波动的学术研究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仅有的相关文献是:孙焱林[4]指出全球FDI 流入量在1980~2002 年的周期波动中已经呈现出一种较长的上升趋势, 并且波动幅度越来越大, 波动速度越来越快。胡月晓(2007)[5]简要分析了我国FD I波动与入世间的关系,认为入世后我国FD I总量变化取决于服务业FDI和并购形式FDI两者间此消彼长的关系。潘素昆(2007)[6]研究了发展中国家FDI波动性上升的原因。这些文献只是简单涉及而非专门研究,由于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加强,因此对我国FDI周期波动的研究就显得特别重要。

外商直接投资周期波动是FDI经济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所呈现的起落更迭、扩张和收缩不断交替的波浪式运动过程,是FDI经济运行中反复出现的对其均衡状态的偏离和调整过程。按时间的长短,经济周期可分成四种类型:3~5年的短周期即基钦周期;8~10年的中周期即朱格拉周期;15~25年的中长周期即库兹涅茨周期;50年左右的长周期即康德拉梯也夫周期。本文将采用增长率直接法分析FDI短周期,增长率趋势法分析FDI中周期和中长周期,协整方法研究FDI长周期特征。

二、实证分析

当前测定周期波动的主要方法包括增长率直接法和趋势法。直接法是通过经济变量在一定时期内的年环比增长率来衡量上下波动的强度,找出增长率的波谷和波峰以及波幅来研究短周期波动的一般规律。直接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缺陷是统计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长期趋势无法有效去除,容易受相邻时期数据波动的影响。趋势法主要是使用某种方法将变量的变动拆解为长期趋势变动与经济变量的短期波动,相比直接法而言,趋势法的优势是可以去除波动中包含的长期趋势。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2年第2期2012年第2期(总第176期)胡振华,王 硕等: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周期波动分析

由于短期波动与长期趋势相互作用的影响,FDI时间序列表现出“波动中增长”或“波动中衰退”的情形,因此对FDI中长周期的波动分析应该采用趋势法,即从FDI时间序列中分离出短期波动和长期趋势两个序列,得到的长期趋势序列表现出更为稳定的内生特征。用于去除趋势的主要方法包括B-P滤波法和H-P滤波法。B-P滤波法在测定周期波动时要求样本数据较大,由于FDI时间序列是年度数据,要获得月度或季度数据很难,因此本文采用H-P滤波法。H-P滤波法(1980)假定时间序列由趋势成分和周期成分两部分构成,计算H-P滤波就是从时间序列中分离出趋势成分,其余部分就是周期成分。

(一)基于增长率直接法的短周期分析

增长率直接法是直接用实际增长率来观察变量的周期波动,是研究经济波动经常采用的统计方法。表1为我国1978~2010年FDI实际额及其增长率。以下用波长、波型、波峰、波谷、波幅分析我国FDI短周期波动。本文以“波峰-波峰”测量一个完整的波长,反映我国外资规模的波动状态。从表1、图2可知,我国FDI自改革开放以来共经历了9次短周期波动,平均波长约为3.5年,属于基钦周期。

从表2可知,我国FDI的9次周期波动有3次古典型波动和6次增长型波动。古典型波动是指FDI增长率出现负值的波动,如第6次、第8次与第9次波动,1999、2005、2009年增长率为负,分别为-11.32%、-0.50%、-2.56%,我国FDI总额也从1998、2004、2008年的454.63、606.30、923.95亿美元下降到1999、2005、2009年的403.19、603.25、900.33亿美元。其他都是增长型波动,表现为FDI增长率均为正值,其实际额持续上升。一次完整的波动有两个阶段,即扩张阶段和收缩阶段,包含两个转折点为波峰和波谷。9次短周期波动中峰值最高为152.13%,出现在1992年;谷值最低为1999年的-11.32%。波幅是在一次波动中峰值与谷值之间的差距:绝对波幅是峰值和谷值的绝对差距,相对波幅是绝对波幅与30年来FDI增长率算术均值(即24.11%)之比的绝对值。增幅落差最大的是第4次波动,绝对波幅为149.36%,相对波幅达到5.92%,是FDI的高速增长期;第5次波动的波幅最小,绝对波幅为0.09%,相对波幅仅0.01%,是FDI的增长滞后期。

(二)基于增长率趋势法的中周期与中长周期分析

增长率趋势法是在增长率变量进行趋势分离的基础上来测量变量周期波动的方法,该方法可分析短周期,中周期及中长周期[7]。通过Eviews5.1软件,采用H-P滤波法,脱离FDI增长率时间序列GFDIt中的趋势成分Trendt,生成周期成分Cyclet,计算公式如下:

Gyclet=GFDIt-Trendt

从短周期波动来看,由表3和图3可知,1978年以来我国FDI周期成分特征与上述基于增长率直接法分析的周期波动特征基本一致,表明加强了短周期波动特征分析的平稳性。

从中周期来看,可将整个周期成分划分三个阶段,如表4所示。三个阶段的波动特征具有较大差异的继起性,各阶段的时间跨度在7~10年左右且内部又包含了三个短周期,故为朱格拉周期。本文从平均位势()、标准差(σ)和波动系数(CV)进行比较:平均位势采用各阶段内周期成分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标准差是各阶段内增长率与其相应阶段平均位势离差平方平均数的平方根,反映了波动相对平均位势的偏离程度;波动系数是标准差与平均位势之比的绝对值,消除了各阶段平均位势的不同影响,计算公式如下:

σ=∑(X-)2n;CV=σ

结果如表4所示。平均位势表现为第二阶段最高,第三阶段次之,第一阶段最低的特征;标准差与波动系数都表现为第三阶段最小的特征,说明第三阶段具有平均增长率较高但波动幅度最小的良好特征,与我国目前的GDP 增长率波动所具有的“适度高位平滑”特征相似,即经济在适度增长区间内保持较长时间的平稳增长和轻微波动,经济周期由过去那种起伏剧烈、峰谷落差极大的波动轨迹,转变为起伏平缓、峰谷落差较小的波动轨迹。

从中长周期来看,图4的趋势成分Trend曲线轨迹表明,我国FDI在1979~2003年经历了一次“波谷-波峰-波谷”的中长周期过程。从1979年的增长率12.33%逐渐上升到1992年的波峰,增长率为46.57%,之后又下降至2003年谷底,增长率为6.83%,历时25年,内含2个中周期和6个短周期,为库兹涅茨周期。从2004年起,我国FDI再次步入新的增长调整期。(三)基于协整理论的长周期分析

由于只有32年统计数据,而长周期为50年左右,故不能直接分析我国FDI长波。因此,本文基于协整理论建立间接反映我国FDI长波的均衡模型。对FDI进行协整分析涉及到FDI的长期均衡关系是怎样被决定的,本文认为国内生产总值GDP对FDI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采用GDP作为参照系一方面是因为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的120多年时间,我国经济经过了四个长周期,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进入第四个长周期(陈东琪,1992),以此将FDI长波与GDP的第四个长波联系起来;另一方面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FDI和GDP周期波动具有明显的同步性,如图5所示。因此,利用协整理论建立我国FDI和GDP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来间接反映FDI长周期特征有一定合理性。

本文首先对1979~2010年的FDI和GDP数据(来自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及统计公报)取自然对数,即LnFDI和LnGDP。然后采用Engle-Granger两步法对两者进行协整分析。ADF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LnFDI和LnGDP两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对两变量进行最小二乘估计,然后用ADF检验估计结果的残差序列平稳性,结果表明t统计量=-4.217<-3.679,P值=0.0027,在1%显著性水平上平稳。因此变量LnFDI和LnGDP之间长期均衡的协整方程如下:

LnFDIt=-9.080+1.299LnGDPt

(-14.220) (21.801)

其中,经调整后的R2=0.9386,F=475.277,说明方程的拟合优度高,总体显著性好。该式表明,若GDP增长1个百分点,FDI将增长1.299%,两者增长幅度较为靠近,说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FDI与GDP长周期特征基本一致。

图5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与GDP周期波动比较

三、结 论

本文基于我国1978~2010年外商直接投资的年度数据,采用增长率法、时间序列H-P滤波法、协整分析法研究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周期性波动。研究发现,1978年以来我国FDI经历了9次短周期波动、3次中周期波动(其中第3次中周期波动具有在适度高位平滑化的特征)、2次中长周期波动(目前正处在第二个中长周期波动的扩张期)、FDI长周期与GDP长周期具有相似特征。我国FDI周期波动的时间长度基本上符合主流经济周期波动理论,FDI短周期波动为基钦周期,波长为3.5年左右;FDI中周期波长为朱格拉周期,波长为10年左右,各阶段又包含3个短周期;FDI中长周期为库兹涅茨周期,波长为25年,包含了2个中周期和6个短周期,并从2004年起FDI又进入一个新的中长周期的调整扩张阶段。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周期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迅速上升。因此,如何在外商直接投资发展过程中识别周期波动状况,进而采取措施避免周期波动带来的影响,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单纯从统计数据的表面分析是不够的,随着外商直接投资大量进入我国,情况会更加错综复杂,应该更深入研究外商直接投资波动规律及其成因,借鉴其他有关波动理论和方法拓展外商直接投资波动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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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德权)

An Analysis on Cycle Fluctuation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HU Zhen-hua,WANG Shuo,YI Li

(Business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Key words:FDI; Cycle fluctuation; Growth rate

海外直接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宁波市地处浙江省东部沿海,是浙江省第一大港口城市,其对外开放水平较高,服务业发展较快。宁波市服务业的不断发展,吸引了一大批外商对宁波市服务业进行投资。但由于产业内部结构不平衡、资源要素缺乏、政策制定不完善等问题,外商直接投资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状况并不十分理想。本文就針对外商直接投资服务业领域如何进行良性的发展做出相关说明。

【关键词】宁波市 服务业 外商直接投资

一、引言

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改变和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宁波市经济步入加速发展的新时期,同时服务业也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

宁波作为一个重要的港口城市,在对外开放中利用外资的程度较高。据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15年宁波市合同利用外资7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实际利用外资42.3亿美元,增长5.2%。其中第三产业实际利用外资19.4亿美元,表面上看比上年下降9.6%,但是需要注意到2015年房地产业实际利用外资10.0亿美元,下降9.9%。这说明,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出现结构方向性的转变,更注重在其他服务行业进行合理化投资。这对宁波市服务业的良性发展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逐渐加大,宁波市作为我国“一带一路”政策的领头城市,结合地区服务业的相关特点,研究宁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服务业来发展本地经济,合理引资,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宁波市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及问题

(一)服务业利用外商投资的现状

目前,在宁波市发展过程中,投资服务业更受外商青睐,外商对于服务业的投资不断攀升,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因此在产业转型升级时,宁波市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做好自身定位,发展具备优势的新型服务业。

1.投资总额逐年攀升。近年来,外商对宁波地区的投资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服务业方面外资的比重越来越大,外商对宁波市资金输出越来越多,投资总额不断攀升。据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15年宁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为76.5亿美元,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新增了一大批工程,外商直接投资输出不断增多,实际利用外资达到了42.3亿美元,第三产业现实统计利用外商投资数额为19.4亿美元,占了宁波市实际利用外资的45.86%。虽然较2014年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占宁波市的53.10%来比有所下降,但应看到在2015年,房地产业实际利用外资10.0亿美元,下降9.9%。这说明,服务业外商投资出现结构性变化,这对于宁波市服务业发展来说,呈现出多元化的投资。这表明服务业结构性出现调整,在质量上有了转变和提高。总体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占总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较大,投资总量不断攀升。

由表1可知,我市2010年到2015年以来,外商在服务业的投资额从7亿美元上升到19.4亿美元。总体来看,外商对宁波地区的经济投资越来越多,资金越来越大,尤其是对服务业的投资额越来越多,外商的投资总量不断攀升,服务业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向。

虽然外商对宁波服务业的投资越来越多,但实际上宁波地区外资利用額近年来的利用率是不一样的。2010年宁波服务业外资占实际外资比重为30.17%,而2015年宁波服务业外资占实际外资的比重为45.86%,五年间宁波外资比重增加65.79%。从较小区间年来看,虽然2014年宁波服务业外资额占实际外资比重低于2011年和2012年,但总体上外商对宁波服务业的投资是呈不断上升趋势的,投资金额也是比上年多。而在2015年,由于服务业外资的方向性调整,使得占比和实际投资额其有所下降,这不意味这宁波市服务业趋于疲软,而是说明整体服务业结构趋于合理化过程中必然结果。综上看,宁波服务业不断发展,其吸引外资能力不断增强,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不断扩大,总量不断攀升,结构逐步转型,对经济带动优势明显。

2.投资来源地趋于多元化。21世纪以后,宁波地区不断加大对外开放程度,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宁波作为他们的投资区域。到目前为止,总体上对宁波投资的来源国家大概有100多个,主要的投资来源国是发达国家和欧美国家及地区,外商投资来源国和地区不断趋于多元化。虽然近几年来到宁波投资的国家和地区相对较多,但宁波的外资主要还是来自香港地区。仅2010年实际利用外资中,香港地区的投资就占了总额的49.5%。根据宁波市统计年鉴,2013年到2015年香港地区对宁波地区的直接投资项目数最多,累计的项目数为575个,其次是美国、台湾、韩国以及新加坡对宁波地区的投资,投资的项目数分别为131个、95、47个和46个。2015年,德国、萨摩亚和开曼群岛和荷兰对宁波的实际利用外资较前几年有着相当大的提高;其他如美国、韩国等国家对宁波投资总体稳定。

3.面临转型升级压力。当前宁波经济不断发展,服务业水平不断提高,但宁波服务业内部发展结构不合理,传统服务业还是占据着较大的优势。基于此,宁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措施扶持服务业发展,除去诸如南部商务区、宁波电子商务园区、宁波创业集市等形式,还有“月光经济”等政策扶持服务业发展。

对于宁波港天然优势,宁波市也做了相应升级活动。现如今宁波的港口不仅仅依靠单一的货物输出,继而还引申了一系列附加服务产品的营销如物流跟踪、港口环境监测等服务。这一新形式港口服务贸易的方式推动了宁波港口以货物贸易为主的方式向货物和服务贸易共同发展的方向转变。随着当前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不断地完善,宁波地区新建设了一大批物流支点,严格控制物流运输途中的全方位的信息。而且近年来宁波交通不断完善,宁波市采用地铁运输方式更为普遍,这不仅扩大了物流发展空间,更有效的打通了多式联运的关节,海运与铁路联运,使得宁波港对于内陆城市的连接,乃至通往欧洲的运输都更为便利。同时,宁波航空物流和港口物流不断完善和发展都促进了宁波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宁波市的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升级。

对于服务业中极具代表意义的金融行业,宁波市也做出积极探索尝试。传统金融服务业是以银行、金融债券投资公司为主,主要的服务方式是柜面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而宁波现代金融服务业扩大了其发展方式,宁通过加大金融中心的建设,对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创造有宁波特色的金融体系。当前宁波发展了其特有的金融产品体系如:离岸金融体系、现代物流金融体系和航空运输保险体系等等,相信伴随着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成熟,借力上海自贸区,宁波市金融体系将更为积极活跃,金融结构将不断升级,将会带动了一大批国际金融机构入驻宁波。

(二)宁波服务业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1.利用外资结构不平衡。近年来,外商对宁波服务业的投资不断地增长,所占宁波市投资比重不断上升,投资总量规模不断扩大,但服务业内部的外商投资结构不平衡。外商对我市的投资相对比较集中偏好于传统的服务业,在新兴服务业上的投资较少。

从图1中可以看出:2015年宁波市外商投资结构分布情况中,服务业所占的外商直接投资,占总的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为45.75%,但服务业内部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相对不平衡。从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来看,服务业中批发和零售业所占的比重為8.40%,是比较受外商投资青睐;而房地产业受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外商对其的投资相对较多,占有23.68%的投资;而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只占4.0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只占了3.35%,这两项加起来也没有批发和零售业所占比重多,在服务业结构中,这样的一个比例是很不合理的。在上述四种中,前两种由于种种局限性,对宁波市经济发展无法起到长远的良性收益,而科研产业和商业服务业,尤其是科研与制造业相挂钩的高端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将在未来几十年内对宁波经济做出长远可持续利益,因此,宁波市必须改革服务业外资方向性,对科研、金融等新兴服务业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投资。

2.服务业引资区域发展不平衡。宁波地区服务业总体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宁波市各个地区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服务业发展水平不同,从而导致宁波11个县市区总体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水平不同,总体区域引资发展不平衡。

通过以上图表我们可以看出:从2015年宁波市7个县市区的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速变动情况看:鄞州、余姚、象山、宁海地区的第三产业发展速度较快,服务业在2013年的增速分别为15.7%、10.0%、9.4%、11.0%,而慈溪、奉化服务业在2015年发展速度缓慢,服务业的增加值仅为1.8%、5.4%,低于全市6.3%的增长速度。这表明,宁波各地的服务业发展水平不同,引资水平不同,宁波不同县、市、区服务业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不均衡现象。

宁波服务业的发展尚存在发展的空间,服务业相对不发达的县市应该借鉴相对发达县市服务业的发展经验,促进全市地区服务业共同发展。

3.招商引资受要素制约。改革开放以后,宁波市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制造业与进出口贸易,借助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通过出口外贸发展自身经济。但是,服务业招商并非像第二产业一样通过廉价劳动力、廉价成本等“硬”因素就可以简单地迎来外资,它需要更好的环境来吸引外资。就金融服务业而言,其需要政府对金融的开放度更大;对于科研产业而言,需要优质的科研环境、大量的科研人才、开明的政策等;对于电子商务以及相关衍生产业而言,除了政策优势,更需要高度信息化来处理运作,而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宁波对于外资投资服务业的吸引力。

4.对外资的吸引力相对较低。除了这些环境、政策、人才等因素以外,宁波自身的活力也是吸引外资的一个障碍。宁波市经济发展活力基于第二产业,新兴服务业发展所需要活力目前而言只是星火,必须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将经济发展的重心放到高端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中。目前宁波市制造业转型过慢,高端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还无法获得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活力,而且产业转型必然会带来大量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转型的“阵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挨过去的,一旦产业间过渡与衔接出现问题,宁波市的经济活力将会遭到重创。因此怎么有效度过阵痛期,获得第三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活力,获得外商愿意投资的环境,这是宁波所面临的问题

三、促进宁波服务业利用外资的对策

(一)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

首先,宁波市应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发挥自身计划单列市、首批电子商务实验区的政策优势,借鉴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条例,大胆探索实践,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原则,减少对外资进入金融、网络等领域的限制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同时,政府在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的同时,做好政府宏观调控,加强对外资进入新兴服务业业的引导;加大对服务业业新兴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相应园区,发挥集聚效应,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

其次,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各項规章制度,探索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与创新模式,使政府转化为服务型政府,为服务业企业提供支持与服务。针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现状,政府应通过引导性、规划性地政策去鼓励服务业相关企业做大做强,将资本生产的规模化要求同现代消费的分散化有机结合起来,走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因地制宜,发展本地区特色的服务业,借助宁波天然深水良港发展港口经济,转运经济;借力上海,舟山,嘉兴,打造外向经济区域。

(二)创新利用外资形式,提升开拓多元结构

第一,宁波市政府要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宁波市应借鉴吸引外资发展较好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并结合宁波市的产业布局,引进国家和地区支持的相关产业项目,促进我市服务业更好地引进外资。第二,对宁波的新兴服务业如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业、现代物流业制定一系列的优惠制度,不断拓宽其发展的渠道,开拓其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三,创新服务业招商引资方式,扩大宁波地区外商利用规模,灵活运用相关政策,探索不同的引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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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华楠,宁波大红鹰学院2013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学生,对外商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实践操作比较感兴趣;宋文娟(1977-),女,湖北襄阳人,硕士,宁波大红鹰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讲师,主要研究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外国直接投资等。

海外直接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利用跨国并购投资形式 促进江西外商直接投资发展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跨国并购形式已取代跨国新设形式而成为国际上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统计,1998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额达到6440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了39%,其中跨国公司并购总额达4110亿美元,是1997年的两倍,占全球跨国直接投资额的68.8%,1999年全球跨国并购比上年增长了35%,涉及金额7200亿美元。而且有90%跨国并购额发生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之间,流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资本相应减少或速度减缓。

作者:马德才 刘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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