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结论范文

2023-05-13

论文结论范文第1篇

摘 要 司法鉴定作为对法官认知能力缺乏的补强方式,被广泛运用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在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暴露出重重问题。本文以涉及房屋价值评估案件为视角,分析基层法院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案件评估鉴定的权力旁落和出让,并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关于司法鉴定理论的比较分析,本文提出建立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三位一体的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的模式,防止民事审判权的异化和分解,增强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和制约,使其在准确认定事实、发现客观真实方面发挥良性辅助功能。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审判权 鉴定人 鉴定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从涉房屋价值评估中看审判权的缺位

(一)鉴定人员迳行判断案件实体问题引争议。

在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原、被告因对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申请鉴定,评估中,双方对房屋的建成年代存有争议,鉴定人员在勘验过程中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并出具评估报告。被告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该房屋的建成年代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法官在实体审理过程中,确认该房屋建成年代确实有误,因年代因素是房屋估价的重要指标,法院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鉴定机构复函称房屋的建成年代确实有误,但不影响该房屋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但在庭审时未指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二)当事人滥用鉴定拖延诉讼。

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对土地附属物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被告遂在未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了鉴定,原告认为房屋价值明显高于实际价格,不认可评估结果。因评估公司未列入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名单,且原告对该评估结论持有异议,后双方确定由法院委托第二家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后,原告认为评估的内容超出了双方争议的范围,遂要求再次评估,双方展开了鉴定拉锯战,审判时限被不断拉长,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和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司法鉴定中的不足逐渐显现:(1)鉴定机构的责任不明,部分处于失管状态;(2)鉴定人员很少出庭,结论证明力受到质疑;(3)鉴定的时间没有限制,审判效率深受拖累;(4)越权进行实体判断,侵蚀部分审理权利。

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定位为“帮助法院进行认识的人”和 “法官的科学辅助人”①,但部分案件中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全盘接受使鉴定人对案件具有了更权威的发言权,鉴定人被当作“科学的法官”,而有的当事人直接称呼鉴定人为法官则是这一问题的极端表现。②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鉴定制度之比较

(一)以意大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司法鉴定制度。

大陆法系基于其职权中心主义,强调在鉴定程序中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鉴定人被认为是法院或法官的辅助人,鉴定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因此,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任鉴定人即鉴定的委托权由法官依职权进行。鉴定人可能不作为证人,而是以鉴定人的特殊身份出庭接受质证。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的身份比普通证人的身份更重要,尤其是当法庭自行委托鉴定人时,其身份被视为一种完全中立的立场,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司法鉴定实际上是司法审判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③

因此,司法鉴定是帮助法官进行认证的一个准司法行为。由法官决定鉴定和委托鉴定人,通常不会发生鉴定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争论,但“事实上,由专家的角度来看,即使某位法官是一位受过训练之内行人,也无法对所有的专业问题都有足够的了解,故可能对鉴定人之意思产生误会。”④而且基于鉴定人的中立性,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大幅提高,而法官又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对其实质审查,这样鉴定结论的作用可能被无限放大和抬高。

面对这种困境,意大利作为欧洲大陆法国家第一个在鉴定制度方面采用了 “专家辅助人”制度,这种模式以专家在专门知识上辅助当事人作为诉讼制度改革方向,旨在通过当事人聘请的“专家”从专门知识方面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进行质疑来弥补当事人质证能力的不足。

(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司法鉴定制度。

英美法系因举证责任完全当事人化,鉴定人成为当事人的专家证人,服务于当事人,也叫当事人型鉴定制度。⑤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以及确定鉴定的事项,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聘请鉴定人,并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更换鉴定人。

这种制度充分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种种不足:首先,由于专家证人由当事人方委托,当事人付给他们报酬,这种经济利益的密切联系难免使人们对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产生怀疑;其次,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有在诉讼中取胜的迫切愿望,当事人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往往不取决于其鉴定水平和能力,而在于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倾向性,这和法官力图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背道而驰;再次,由于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当事人的委托鉴定人权限和各方鉴定人在法庭中的行为很少加以限制,传唤出庭的专家之间常常会陷入无休无止的科学争论之中,影响了诉讼效率;此外,鉴定也容易被当事人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

据此,英美等国家在证据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如英国在1999年的司法改革中强调了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职责(Overriding Duty),对专家证言的审查采用了“技术陪审员”(Assessor)制度。⑥

(三)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理论差异。

两大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出现差异的原因,除了法律传统、诉讼文化、诉讼模式等方面的差距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鉴定制度性质的理解不同:大陆法系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居于中立地位,运用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补充法官专业知识之不足。⑦鉴定被视为一种证据调查方法,其任务是协助法官查明事实;而英美法系则将鉴定人称“专家证人”,把其视为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其鉴定结论与普通证人的证言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鉴定被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证据方法,同样需要经过陪审团的审查判断。

随着证据制度由人证向物证的转变及科学技术不断的创新发展,司法鉴定作为恢复对案件回溯性认知和精确量化判断的重要方法,在司法实践和操作中不断完善和改进,二大法系也呈现出借鉴对方所长来弥补各自缺陷的趋势。意大利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和英国的技术陪审员制度就是两大法系相融合的产物。

三、我国法官鉴定结论审查能力及审判权强化之路径探索

司法鉴定及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一项复杂的司法活动,它将科学、技术、经验等引入法律领域,对法官的职业能力和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在鉴定体制和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本身就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求并不具备各个专业领域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必然是一项十分困难的任务。

我国的诉讼制度属于职权主义,鉴定的启动权完全被职能部门所“垄断”,这种诉讼模式下的鉴定人必须具有中立性。⑧因此,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模式可以借鉴适当减弱或者降低职权主义色彩,张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对于专业性案件可吸收英国的经验引入专家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作为鉴定结论审查模式的补充形式,通过庭审程序来确认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与专家陪审员“三位一体”的协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的模式。

(一)专家陪审员的职能设计。

在鉴定结论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性证据时,法院可以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成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法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专家陪审员应该协同法官对案件的专业问题做出判断,在法庭上协助法官控制、指挥当事人对鉴定人发问,同时帮助法官理解质证的内容,使法庭对鉴定人的质证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已经有部分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审判,以增强法官对鉴定结论和相关证据的审查能力。专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能够在法庭上发挥如下功能:

一是对于存在争议或冲突的鉴定结论,专家陪审员可以通过审判程序的质证,决定涉及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是否应该重新鉴定,从而弥补法官特点领域专业知识的不足。

二是在庭审中能够适时引导鉴定人将专业性语言转换为法官或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能够理解的通常性语言,从而提高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理解能力,提高庭审的效率,保障法官形成对专门性问题的科学的心证。

三是保证合议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有效控制,合议庭可以发挥专家陪审员所拥有的专门知识作用,提高质证的效率,保证质证的效果。

四是能够发挥自己的专门知识的特长,保证在合议案件时利用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专长优势,做到人尽其才,从而有效地避免“陪而不审”的现象。

(二)专家辅助人的职能设计。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这一规定力求增强当事人双方在质证过程中的平衡和对抗,但问题是该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一,专家辅助人在我国目前的诉讼法中很难进行定位,其既不属于普通证人,也不属于鉴定人;其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一种法定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所提出的意见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而被采纳,在法的效力上常常远低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仅仅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⑨。

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参与人,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专门知识上起到了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作用,同时也间接地发挥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不足的功能⑩。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与专家陪审员“三位一体”鉴定结论的审查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法庭质证的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持法官的中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少对鉴定结论无意义的争执;同时又可以增强诉讼的民主化,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目标。通过三方信息的“立体化”与“多角度”的交流使法官提高对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能力,维护了审判权的完整和权威,相信此种审查模式的探索能够为解决当前我国鉴定结论的技术权威对审判权力造成分割和异化之困境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和视角。

(作者: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

注释:

①汪建成.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研究.载法学家.2009年第4期.

②卢文海.专业权威与审判权力二元关系之重塑论我国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中国律师.2008年第8期,55页.

③刘洪斌.论司法鉴定结论及其证据价值.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01月第6卷第1期.

④朱富美.科学鉴定与刑事侦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5页.

⑤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⑥⑦杜志淳等主编.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

⑧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⑨赵小刚.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势在必行.载检察日报.2007年2月第5期.

⑩唐磊,陈利红.论鉴定结论的质证.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6期.

论文结论范文第2篇

毕业论文是本科学习阶段一次非常难得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机会,通过这次比较完整的工业知识库系统设计,我摆脱了单纯的理论知识学习状态,和实际设计的结合锻炼了我的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我查阅文献资料、设计手册、设计规范以及电脑制图等其他专业能力水平,而且通过对整体的掌控,对局部的取舍,以及对细节的斟酌处理,都使我的能力得到了锻炼,经验得到了丰富,并且意志品质力,抗压能力及耐力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这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也正是我们进行毕业设计的目的所在。

本课题基于使设计出的机床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效率高、质量好提出的要求,着重选择最佳的工艺方案,合适地确定机床工序集中程度,合理地选择组合机床的通用部件,恰当的组合机床的配置型式,合理地选择切削用量,以及设计高效率的夹具、液压、以及PLC控制就是本次设计主要内容。具体的工作就是要制定工艺方案,进行机床结构方案的分析和确定,进行组合机床总体设计,组合机床的部件设计和施工设计,使其具有工程意义,实现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

虽然组合机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各种各样组合机床的设计也经常见于报道,经过本次毕业设计,对资料的查阅和研读,可以得出结论,对各种组合机床的设计的研究方向随着自动化技术的飞速发展而趋于这样一种研究方向,即组合机床及其自动线方向。

我国组合专用机床总体技术水平比发达国家要相对落后,国内所需的一些高水机床几乎都从国外进口。工艺装备的大量进口势必导致投资规模的扩大,并使产品生产成本提高。因此,市场要求我们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研制新产品,由过去的“刚性”机床结构,向“柔性”化方向发展,满足用户需求,真正成为刚柔兼备的自动化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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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辞

因为论文是在老师们悉心指导和严格监督下完成的。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以及平时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在我脑里印象深刻。从一开始老师就坚持一周和我们见面两至三次,每次都会细心的询问工作进展程度,然后就他对设计构架的了解给我们解决心中的疑惑,就这样让我们对接下来的任务更加明确。除了毕业设计老师,还要感谢以前教我们专业知识的老师们,是他们耐心讲解巩固了我们的专业知识,为论文的完成打下基础。在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我们进一步加深了专业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做一个课题的基本步骤和思路,而且了解到要做好一项任务除了认真还要加强交流努力从集体中找到更好的思路,做到事半功倍。总之,在毕业设计中收获较多,对今后的工作有着一定的帮助。再次感谢那些教我知识,帮助过我,陪我走过的老师、同学以及朋友们!再次感谢母校的培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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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曾亿山

液压与气压传动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8年12月第1版 [3] 机械设计手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年8月第3版

[4] 大连组合机床研究所

组合机床设计参考图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 1975年版 [5] 组合机床设计(第二册

液压部分)

机械工业出版社

1976年3月第1版

[6] 组合机床设计(第三册

电气部分)

机械工业出版社

1976年3月第1版

[6] 周士昌

液压系统设计图集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3年8月第1版

[7] 许晓旸

[8] 濮良贵

[9] 杨叔子

[10] 谢家瀛

专用机床设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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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纪名刚 机械设计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机械加工工艺师手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1

组合机床设计简明手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4

论文结论范文第3篇

一、定理

1.公理

1如果一条直线上的两点在一个平面内,那么这条直线上所有的点都在这个平面内.

若A∈l,B∈l,A∈,B∈,则l⊂.

2.公理

2如果两个平面有一个公共点,那么它们还有其他公共点,这些公共点的集合是经过这个公共点的一条直线.

P∈,P∈∩=l,且P∈l.

3.公理

3经过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三点,有且只有一个平面.

推论1

经过一条直线和这条直线外的一点,有且只有一个平面. 推论2

经过两条相交直线,有且只有一个平面. 推论3

经过两条平行直线,有且只有一个平面.

4.异面直线的判定定理:连接平面内一点与平面外一点的直线,和这个平面内不经过此点的直线是异面直线.(若a⊂α,A∈/α,B∈α,B∈/a,则直线AB和直线a是异面直线.) 5.公理4(空间平行线的传递性):平行于同一条直线的两条直线互相平行.

6.等角定理:如果一个角的两边和另一角的两边分别平行并且方向相同,那么这两个角相等. 7.定理:如果一条直线垂直于两条平行线中的一条直线,那么它也垂直于另一条直线.

若b∥c,a⊥b,则a⊥c.

8.直线与平面平行的判定定理:如果平面外一条直线和这个平面内的一条直线平行,那么这条直线和这个平面平行. 若a⊂/,b⊂,a∥b,则a∥.

9.直线与平面平行的性质定理:如果一条直线和一个平面平行,经过这条直线的平面和这个平面相交,那么这条直线就和交线平行. 若a∥,a⊂β,⋂β=b,则a∥b.

10.直线与平面垂直的判定定理:如果一条直线和平面内的两条相交直线垂直,这条直线和这个平面垂直.

若m⊂α,n⊂α,m⋂n=O,l⊥m,l⊥n,则l⊥α. 11.:若两条平行直线中的一条垂直于一个平面,那么另一条直线也和这个平面垂直.

若a∥b,a⊥α,则b⊥α.

12.直线与平面垂直的性质定理:若两条直线同时垂直于一个平面,那么这两条直线平行.

若a⊥α,b⊥α,则a∥b.

13.平面与平面平行的判定定理:如果一个平面内有两条相交直线都平行于另一个平面,那么这两个平面平行.

若a,b,a⋂b=A,a∥,b∥,则∥.

14.平面与平面平行的性质定理:如果两个平行平面同时与第三个平面相交,那么它们的交线平行.

若∥,∩γ=a,∩γ=b,则a∥b.

15.定理:如果一条直线垂直于两个平行平面中的一个平面,那么它也垂直于另一个平面.

若α∥β,a⊥α,则a⊥β.

16.两个平面垂直的判定定理:如果一个平面经过另一个平面的一条垂线,那么这两个平面互相垂直. 若l⊥,l,则⊥.

17.两个平面垂直的性质定理:如果两个平面互相垂直,那么在一个平面内垂直于它们交线的直线垂直于另一个平面. 若⊥,∩=l,a,a⊥l,则a⊥.

18.两个平面垂直的性质定理:如果两个平面互相垂直,那么过一个平面内一点且垂直于第二个平面的直线在第一个平面内. 若⊥,P∈,P∈a,a⊥,则a⊂.

19.长方体的体积公式:V长方体=abc,其中a,b,c分别为长方体的长、宽、高.

20.祖暅原理:两个等高(夹在两个平行平面之间)的几何体,如果在任何等高处的截面积都相等,那么这两个几何体的体积相等.

二、常识

1.过空间一点,与已知平面垂直的直线有且只有一条. 2.过空间一点,与已知直线垂直的平面有且只有一个. 3.经过平面外一点有且只有一个平面和已知平面平行.

三、常用结论

(可用来解决选择、填空题)

1.空间四点A、B、C、D,若直线AB与CD异面,则AC与BD,AD与BC也一定异面. 2.如果过平面内一点的直线平行于与此平面平行的一条直线,那么这条直线在此平面内. 3.如果过平面内一点的直线垂直于与此平面垂直的一条直线,那么这条直线在此平面内. 4.夹在两个平行平面间的平行线段相等.

5.经过两条异面直线中的一条,有且只有一个平面与另一条直线平行.

6.若直线a同时平行于两个相交平面,则a一定也平行于这两个相交平面的交线. 7.如果一条直线垂直于一个三角形的两边,那么它也垂直于第三边.

8.如果一个角所在平面外一点到角的两边距离相等,那么这一点在平面内的射影在这个角的平分线所在直线上.

9.如果一个平面内有两条相交直线和另一个平面内的两条相交直线分别平行,那么这两个平面平行.

10.平行于同一平面的两个平面平行.

11.空间四面体A-BCD中,若有两对对棱互相垂直,则第三对对棱也互相垂直,且顶点A在平面BCD内的射影是△BCD的垂心(类似地,顶点B在平面ACD内的射影是ΔACD的垂心,…).

12.空间四面体P-ABC中,若PA、PB、PC两两垂直,则 ①点P在平面ABC内的射影是ΔABC的垂心;

②△ABC的垂心O也是点P在平面ABC内的射影(PO⊥平面ABC). 13.空间四面体P-ABC中,

①若PA=PB=PC,则点P在平面ABC内的射影是△ABC的外心.

论文结论范文第4篇

本办法规定了产品标识和检验、试验状态标识、安全和环保标识的控制要求,以及产品可追溯性的实现。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整个过程产品标识以及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标识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1—2000 idt ISO 9001:2000 GB/T 24001—2004 idt ISO 14001:2004 3 职责

3.1 经营计划部负责工程物资出库前标识的检查控制;

3.2 工程部负责工程物资出库后及工程过程设施、产品标识的检查与控制; 3.3 运行部负责对发电生产设备系统标识的检查与控制;

3.4 施工单位负责所有标识的具体实施,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识管理控制实施细则,报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批;

3.5 监理单位负责对所有标识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检查和控制; 3.6 其他单位和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标识的管理和控制; 3.7 安健环部负责对标识管理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控。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标识的类型 火电工程建设现场的标识有以下几种类型:

——产品标识,包括材料、构配件、设备、中间和最终工程产品或过程; ——产品检验状态标识,区分合格、不合格、待检等状态;

——有可追溯性要求的惟一性标识,追溯产品历史,所处场所的能力;

——安全和环保有关的标志,如重要排污口、垃圾分类存放区、可回收再生废物等。 4.2 标识的方法根据标识的区域、状态等不同情况,标识可分为分区标识、实体标识、状态标识、文件标识等。

4.2.1 分区标识是按照验收(检测)与否分为已检区、待检区、已检待判区;按照验收(检测)结果分为合格区、不合格区、报废(拒收)区;按照物资不同分为各种设备区、钢材区、半成品区、沙、石料区等。

4.2.2 实体标识是根据不同的工程过程物资、设施、产品等进行的具体标识。如:对物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资采取挂牌、涂色或印记等方式。

4.2.3 状态标识是根据具体不同的物资、设施、产品的验收(检测)与否和结果,分为已检、待检、合格、不合格、已检待判和合格、不合格、报废(拒收);根据情况不同可采取挂牌、标牌、文件记录等方式。

4.2.4 文件标识是对那些不适宜进行实体标识和实体状态标识的物资、设施、产品所采取的文件记录标识方式。如:各种监视、测量、检验、验收活动过程记录等。 4.3 标识管理的要求

4.3.1 设备管理尽可能采用 KKS 编码系统。

4.3.2 施工单位对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所有物资、设备、材料、设施、过程产品、半成品应做出范围界定,对有关标牌、挂牌、标签、涂色、钢印、记录等有关标识的方法进行规定,形成文件报业主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批,并予以实施。

4.3.3 物资、设备、材料、过程产品、半成品应分区管理,分区标识采用标牌方式。 4.3.4 各物资、设备、材料、设施、过程产品、半成品应根据规定进行实体标识和状态标识。

4.3.5 对各种监视、测量、检验、验收的实体应根据规定要求及时做出状态标识。 4.3.6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使标识和作为标识的记录是唯一性的。 4.3.7 标识的方式应符合对象的类别及所处的环境。

4.3.8 标识应清晰、明显、牢固、耐久,并且不影响物资的使用功能。

4.3.9 对待检、不合格、或报废(拒收)物资的标识和危险品的标识及用于安全和环保的标识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到醒目。 4.4 物资、设施、产品标识管理

4.4.1 物资、设备、设施入库后,对原标识应予保持。

4.4.2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标识方法。对无原标识的物资、设备、材料,根据标识方法采用挂牌、涂色或印记等方式进行标识。

4.4.3 物资、设施、产品搬运、使用过程中应使标识完整无损或作好标识的移置准备工作。

4.4.4 设备、材料出库时和出库后,应做好标识的移置和维护工作。 4.4.5 标识遗失损坏时应等效恢复原标识。

4.4.6 对需重新标识的设备、材料,重新标识前严禁发放或使用。

4.4.7 根据物资类别不同,应建立相应的有关诸如入库时间、数量、有效期等挂牌标识。 4.4.8 建设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生产设施、仪器、设备、电动工器具等应有合格检定或校准等标识。

4.4.9 物资入库和发放后,应及时建立、修改标牌标识及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4.4.10 所有设备、材料等各种物资和工程生产设施、过程产品、半产品在进行监视、测量、检查验收后,状态标识不清者严禁发放、使用或进入下道工序,否则应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程序,作好记录并进行善后处理。 4.5 对安装完成后、调试试运过程中的设备系统的标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4.5.1 由运行部编制《设备系统命名挂牌标识管理办法》,经运行部主任审核,业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4.5.2 运行部根据《设备系统命名挂牌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用规定的标识方法和要求进行设备系统标识的实施,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作配合。

4.5.3 监理单位和运行部、工程部应做好设备系统标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搞好协调、服务和配合工作。

4.5.4 运行部负责设备系统标识结果的验收管理和控制。

4.5.5 发电生产设备系统标识管理的具体内容与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设备系统命名挂牌标识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4.6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4.6.1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分类

——待检:未经检验和试验。 ——合格:经检验和试验合格。 ——不合格: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 ——待处理:经检验和试验后待判定。 4.6.2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的基本方式

——实体标识:可采用在产品上粘贴色标、挂牌、标记符号或划分区域进行标识。一般不合格采用红色或“×”,合格采用绿色或“√”,待检或待处理采用黄色标识。

——记录标识:当无法进行实体标识时,可采用各类质量检验、试验的记录和各级签证验收卡对制造、施工、调试的检验和试验结果进行标识。 4.6.3 制造、施工、调试过程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4.6.3.1 4.6.3.2 对制造、施工、调试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由相应承包商制定具体的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并且保护好检验和试验状态的记录和标识,并通实施细则,并进行控制。

过对施工过程的签证和认可,用质量验收记录的形式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管理,在签证验收单中表明检验和试验状态。 4.6.3.3 一旦发现状态标识丢失和不明时,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应追溯检验和试验记录,当不确定时,应按“待处理”处置。

4.6.4 工程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并出具的竣工验收证书进行标识,工程部应保存好竣工验收证书的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4.7 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标识

安全有关的标志和环保方面的标识(如重要排污口、垃圾分类存放区、可回收再生废物等)采用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电力行业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建筑工地标志》、《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设施标志标识标准化图册》进行标识。 4.8 可追溯性的实现对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应对每个或每批产品都作出惟一性标识并记录,以便实现追溯。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施工工序,由负责施工的单位进行惟一性标识并加以记录,负责下道工序施工的单位应确认标识并予记录,以满足可追溯性要求,对实现可追溯性的惟一性标识记录和其他记录应予以保存。 4.9 工程建设全过程现场的常规标识及标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4.9.1 金属材料标识:金属材料在仓储阶段除保持原标识外应采用挂牌标识,加工车间采用分区挂牌标识。

4.9.2 水泥、沙、石和混凝土成品料标识:水泥、沙、石料原材采用挂牌标识,水泥砂浆随泵车采用跟踪单标识。对于混凝土成品,为防止污染,一般不作实体标识而采用文件记录标识。

4.9.3 设备标识: 用于安装的系统设备保持其原标识,一般不再作进一步标识。 4.9.4 焊口标识:高中压焊口焊完后,由施焊焊工打上自己的钢印号,当不允许使用钢印标识时,采用油漆笔标识或采用文件记录标识。

4.9.5 电缆标识:电缆敷设后由施工人员挂电缆标识牌。电缆接线时,由接线员做号头标识,并进行记录。

4.9.6 危险标识:对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资除进行一般标识外,应进行危险标识。 4.9.7 介质标识:管道介质的标识采用在管道涂漆、用颜色标明介质种类,用箭头表示介质流向的方法进行标识。

4.9.8 其他标识及标识方法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4.10 检查与监督

4.10.1 施工单位应对标识的实施情况进行分级检查和管理,工程部、安健环部、经营计划部和监理单位各专业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度,对物资、设施、产品的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标识不清、错误或遗漏,应按本办法规定和《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不合格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下发不符合通知单,必要时制订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整改后验证关闭,将结果送报业主单位,并将有关记录整理存档。 4.10.2 工程部、安健环部、运行部、经营计划部、监理单位等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应按照分管范围,对标识实施检查管理控制。 5 相关文件

《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购管理控制程序》 《不合格项目管理制度》

论文结论范文第5篇

结论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归纳,应突出论文(设计)的创新点,以简练的文字对论文的主要工作进行评价。若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则进行必要的讨论。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及尚待解决的问题等等。注意:不得在结论中发表个人的感想,比如学会了什么知识,得到了锻炼,这类情感类的文字不得在结论中出现,可放在致谢中。

附录

若只有一个附录,就不用加编号,即不用写出附录1。若附录有序号,附录中间可不加空格。附录不是必须的。只有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如公式的推导、程序流程图、图纸、数据表格等)才可编入论文的附录中。附录中一般不提倡附代码。附录中的图、表要求同之前的要求。图表和公式单独编号:图附-1.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中文字体使用宋体,小四;西文字体使用Times New Roman,中文参考文献的逗号使用中文字体下的逗号,英文参考文献下的逗号使用西文的逗号。参考文献中的点使用后需空西文下的一空格。小括号的使用应是西文下的括号。冒号的使用根据冒号是在中文参考文献还是英文参考文献,中文使用中文的冒号,西文使用西文的冒号。英文参考文献需要至少5篇,英文参考文献中不得出现汉字。若是中文出版社出版的原版书籍,需要将中文出版社及其它汉字自行翻译为英文。英文参考文献实词首字母大写。参考文献的排序是根据在论文中引用时出现的顺序定。网上及著作图书类参考文献可不加起止页码,但要尽量少用,其他类参考文献都需要注明起止页码,包含学位论文类文献。鼓励多使用期刊类参考文献,期刊类参考文献不少于5篇,所有参考文献不少于15篇。一条参考文献占了多行,应对齐行首部,如下。常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参考:①期刊〔J〕 ;②专著〔M〕;③论文集〔C〕;④学位论文〔D〕;⑤专利〔P〕 ;⑥标准〔S〕;⑦报纸〔N〕;⑧技术报告〔R〕;⑨专著或论文集中析出的文献〔A〕;⑩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网上期刊〔J/OL〕;网上电子公告〔EB/OL〕) [1] 高大钊. 岩土工程的回顾与前瞻[M].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2] 益敏,陈页开,韩大建,等. 降雨入渗对边坡稳定影响的实例分析[J]. 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2004,23(6):920-924 [3] Karr C L, Gentry E J. Fuzzy Control of pH Using Genetic Algorithms[J]. IEEE Trans on Fuzzy Systems, 1993, 1(1): 46-53 [4] Eaton M, Keogh P S, Edge K A. Modeling and Simulation of Pressures within the Meshing Teeth of Gear Pumps[C].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Recent Advances in Aerospace Actuation System and Components. Toulouse. France: IEEE Press, 2001: 13-15 [5] 陈海鹏. 长江三峡库区大河坝滑坡治理工程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2002:28-38 [6] 建设部. 关于公布数字化景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EB/OL]. http:/// gzdt/ 2006-01/19/content_163830.htm.[2006-01-19]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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