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程序范文

2023-11-06

驱动程序范文第1篇

(一)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清, 界定不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简单”案件界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解释, 但仍旧原则性有余, 具体可量化性不足。经笔者多方调研, 大多数基层法院立案庭的立案标准都为“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一律立为简易案件”。这就导致在当前司法资源极度紧张的现状下, 部分本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纳入了简易程序, 当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这种将转换程序作为程序误用的补救方式的做法必然造成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 简转普过程中未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当事人可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经人民法院审查成立的,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此可见当事人只有程序异议权, 转换的裁决权掌握在法院一方, 转换条件缺乏当事人的自主性[1]。法官的自由裁量有其合理性, 但若把程序选择权都赋予法官必然导致诉讼过程中的权力、权利不平衡, 使得当事人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 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三) 简转普后的效力问题。简转普后的效力, 是指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 还要不要更换法官、重新立案、答辩、调查和辩论[2], 简言之, 是指原来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普通程序中有无约束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简转普后的审理期限问题, 但对转换后原先适用简易程序部分审理的效力如何并无具体规定, 这便造成各基层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各庭之间各行其是的不统一局面。

二、针对简转普运行机制不健全的对策建议

(一) 从立法层面细化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法国规定诉讼标的额在1万法郎以下的债权和有关动产的诉讼, 由小审法院管辖。[3]我国台湾除规定关于财产权的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者适用简易程序外, 还列举了十种类型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不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 可以仿照台湾地区立法例, 以标的额和案件性质作为标准, 以此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 从源头杜绝简普程序的错误适用, 这在实践中比抽象的立法例更具有可适用性。

(二) 从立法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改变始终由法院决定何时、何种情形下简转普的现状, 赋予当事人选择审理程序的权利, 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良性互动已越来越受到现代社会的关注。[4]笔者认为, 我们宜引进日本法, 当一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时, 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 异议成立的, 裁定简转普;当双方当事人均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并一致选择适用普通程序时, 也应当裁定简转普。因当事人越过简易程序的审限短、低成本而选择较为繁琐的普通程序, 说明双方均认为难以通过简易程序解决纠纷。对于并非出于自己真实意愿选择的程序模式, 即便实现了实体公正, 也难保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 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5]

(三) 规范简转普后的效力, 统一司法实践。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程序转换后的效力问题, 几乎没有条文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简转普后是否需要重新更换法官、是否重新立案, 法院做法基本统一。法院通常在转为普通程序后不更换主审法官, 只是另增加一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或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 这比更换主审法官更有利于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简转普后, 法院也不会重新立案, 其理由是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对立案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程序的转换并不会使已经受理的案件转变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至于简转普后是否需要重新调查取证和答辩则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 如果简转普系因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涉案标的发生变化、对方提出反诉等新增事由, 应当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答辩;如果案件本身没有新增事由, 仅是由于法官或当事人对案件复杂程度的误解、误认, 则没有必要重新调查、答辩, 但当事人坚持要求的, 法官也应当允准。

综上所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转普的规定过于空泛, 在审判过程中缺乏可适用的具体规则, 应当建立完善的简转普程序转换机制, 从适用范围、转换之后的效力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并且转换程序应当充分尊重和考虑诉讼主体的选择。

摘要: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是民事诉讼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司法认知的渐进性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往往不可避免。本文主要探讨分析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和改进措施, 以期为实现立法本意与司法操作的良好对接提供参考。

关键词: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程序转换

参考文献

[1] 胡霞彝.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 (6) .

[2] [4]许少波.论民事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转换[J].法学评论, 2007 (5) .

[3] 张卫平, 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驱动程序范文第2篇

担保物权的实现, 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债权人依法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以满足债权的行为。担保物权的实现应包括两个层次: 担保财产的变价程序和债权人的优先受偿程序。担保物权通过何种程序实现, 直接影响着物权担保的交易成本, 关系着担保双方的利益和担保交易秩序。

广义上的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指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 担保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程序, 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程序。而狭义上的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仅指担保物权的公力救济程序, 即债权人不能自行处分担保物以实现担保物权, 而必须获得法院或其他国家公权力机关签发的裁判或决定。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在我国, 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采用“非讼程序”的概念, 但理论上通常都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视为非讼程序 ( 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笔者认为, 应该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本质特点出发, 来探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非讼程序的理论依据。探析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非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才能指导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进一步的完善。

三、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非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一) 非讼程序理论

根据民事案件是否具有争讼性, 分为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与其相对应的法院审判程序便也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种基本类型。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者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存在, 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案件。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 具有独特的形式、内容、目的和价值取向。

1. 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符合非讼程序的本质特征

台湾学者葛义才认为非讼案件的特征在于“目的系预防权利日后发生争执所施之程序”, “非讼事件多无争讼性”, “往往会影响第三人之权益、与公益有关”等等。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本质上, 与非讼程序的特征是一致的。

首先, 实现担保物权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在非讼案件中, 没有对立的当事人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争议。因此非讼程序的目的并非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其主要是从法律上对引起私权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事实作出确定性判决, 如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5 条、第220条的规定, 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不能就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担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担保权人与担保人若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未达成协议, 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双方对主债务是否履行或者担保物权效力本身的问题存在争议; 二是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 并且对以担保财产代替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也无争议, 只是就担保财产的价值或者处分担保财产的具体方式达不成协议。第一种情形是对担保物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存在争议, 这实质上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纠纷。而在第二种情形中, 双方对债权债务无争议, 对担保物是否处分也无争议, 仅是对采用何种方式处分担保物没有达成协议, 这种争议本身是一个事实问题, 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所以担保权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物应当属于非讼程序, 其符合非讼案件的本质特征及目的。

其次, 担保物权实现多与第三人利益相关, 社会公益性较强。虽然非讼案件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但它会引起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可能会给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甚至整个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造成巨大影响。就担保物权实现来看, 它经登记或转移占有后具有对世性效力, 其成立、变更、实现和消灭可能涉及不特定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可能存在与其它担保物权的竞合等, 影响着权利周围私法秩序的变动。这些都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实现与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相关, 需要适用非讼程序进行处理。

2. 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符合非讼程序的价值取向

首先, 非讼程序遵循职权探知原则, 采取书面审理, 审理周期短, 体现了简捷、经济、效率的价值, 其以实体事项无争议为前提, 目的在于迅速实现和保护权利。经登记的担保物权在成立时, 登记机关已进行了一定的审查, 权利的外观是确定的, 需要司法程序的介入是为了迅速实现和保护担保物权。

其次, 当特定的事实将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甚至出现失衡时, 必须由一种制度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必要的调节, 即通过引进外力恢复其整体的结构平衡, 并形成新的稳定构造, 从而防止纠纷的发生, 形成新的私法秩序, 确保民事流转安全。非讼程序的另一价值取向就是它通过事前调节和事中控制来预防纠纷, 它通过法院的审判权确认某种法律事实, 恢复可能或者即将失衡的权利义务结构体系, 并通过确定的事实, 使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私法秩序, 从而预防纠纷, 确保交易安全。

因此, 担保物权实现案件适用非讼程序, 经书面审理后作出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 迅速实现和保护担保物权, 预防纠纷, 无疑符合非讼程序的价值取向。

( 二)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 我国《物权法》将公示公信原则作为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定的能够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否则其权利状态无法得到公认和法律的充分保护。非转移占有型担保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而转移占有型担保则以占有事实本身来公示权利。通过公示, 第三人在参与交易时即有了一个识别、判断物权的客观标准, 使第三人可以信赖登记与占有所公示的物权状态为真实权利状态, 凭公示的外部表现即可放心交易, 对抗实际权利人。这是法律根据物权本身的特点, 为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快捷安全、提高权利实现效率而采取的措施。因此, 担保物权经过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标的物的转移占有, 其权利外观应当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 基于公示的权利是确定、有效、无争议的状态。交易当事人无权对经登记或转移占有而取得对世效力的担保物权进行否认, 除非申请异议登记或者取得法院的变更登记判决。因此, 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权利推定效力, 不能从担保关系当事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中就推断主债权或担保物权的效力存在争议, 这是违背《物权法》原则的。担保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实质是权利人要求实现其公示权利的程序。担保权人与担保人的关系是权利实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关系, 并非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的原告和被告关系。在物权公示公信制度下, 经登记或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权利外观是确定的, 申请人所寻求的是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的介入来促使担保物权的迅速实现。

( 三) 符合担保物权的物权性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被担保的债权与担保物权虽然都是以价值的转移为目的, 但债权人对债权价值的转移, 必须依靠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方能实现, 而与此相反, 担保物权则是以拍卖、变卖担保物并以其价值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其主要目的。因此, 担保物权并非以直接对物的所有人请求给付为内容, 它在性质上是一种物权, 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行使支配权并对抗其他一切第三人,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中也无须借助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方式用其价值清偿主债权, 债权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正是担保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和自己的行为实现担保物权, 将直接就担保财产行使的变价权转化为法院对担保财产实施的拍卖、变卖行为, 债权人仍然对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直接受偿, 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由此, 根据担保物权的性质, 债权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物, 以实现担保物权。

摘要:担保物权的实现适用何种程序决定着担保物权制度的效用。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纳入非讼程序。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本质特点出发, 探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非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能够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具体实践和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担保物权实现程序适用非讼程序以非讼程序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及物权理论为理论基础。

关键词: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非讼程序,担保物,公示公信

参考文献

[1] 徐武生.担保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工商出版社, 1999.

[2] 肖建国, 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3) .

[3]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4] 李相波.新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 (2) .

驱动程序范文第3篇

其实要排除这一故障是很简单的,方法是通过修改注册表来解决: 打开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controlShutdown子项,在右边窗口中新建一个"字符串值",命名为"FastReboot",同时将"数值数据"设为0即可。

二电脑自动从启应该考虑的问题如下:

一、软件方面

1.病毒

“冲击波”病毒发作时还会提示系统将在60秒后自动启动。

木马程序从远程控制你计算机的一切活动,包括让你的计算机重新启动。

清除病毒,木马,或重装系统。

2.系统文件损坏

系统文件被破坏,如Win2K下的KERNEL32.DLL,Win98 FONTS目录下面的字体等系统运行时基本的文件被破坏,系统在启动时会因此无法完成初始化而强迫重新启动。

解决方法:覆盖安装或重新安装。

3.定时软件或计划任务软件起作用

如果你在“计划任务栏”里设置了重新启动或加载某些工作程序时,当定时时刻到来时,计算机也会再次启动。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打开“启动”项,检查里面有没有自己不熟悉的执行文件或其他定时工作程序,将其屏蔽后再开机检查。当然,我们也可以在“运行”里面直接输入“Msconfig”命令选择启动项。

二、硬件方面

1.机箱电源功率不足、直流输出不纯、动态反应迟钝。

用户或装机商往往不重视电源,采用价格便宜的电源,因此是引起系统自动重启的最大嫌疑之一。

①电源输出功率不足,当运行大型的3D游戏等占用CPU资源较大的软件时,CPU需要大功率供电时,电源功率不够而超载引起电源保护,停止输出。电源停止输出后,负载减轻,此时电源再次启动。由于保护/恢复的时间很短,所以给我们的表现就是主机自动重启。

②电源直流输出不纯,数字电路要求纯直流供电,当电源的直流输出中谐波含量过大,就会导致数字电路工作出错,表现是经常性的死机或重启。

③CPU的工作负载是动态的,对电流的要求也是动态的,而且要求动态反应速度迅速。有些品质差的电源动态反应时间长,也会导致经常性的死机或重启。

④更新设备(高端显卡/大硬盘/视频卡),增加设备(刻录机/硬盘)后,功率超出原配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就会导致经常性的死机或重启。

解决方法:现换高质量大功率计算机电源。

2.内存热稳定性不良、芯片损坏或者设置错误

内存出现问题导致系统重启致系统重启的几率相对较大。

①内存热稳定性不良,开机可以正常工作,当内存温度升高到一定温度,就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死机或重启。

②内存芯片轻微损坏时,开机可以通过自检(设置快速启动不全面检测内存),也可以进入正常的桌面进行正常操作,当运行一些I/O吞吐量大的软件(媒体播放、游戏、平面/3D绘图)时就会重启或死机。

解决办法:更换内存。

③把内存的CAS值设置得太小也会导致内存不稳定,造成系统自动重启。一般最好采用BIOS的缺省设置,不要自己改动。

3.CPU的温度过高或者缓存损坏

①CPU温度过高常常会引起保护性自动重启。温度过高的原因基本是由于机箱、CPU散热不良,CPU散热不良的原因有:散热器的材质导热率低,散热器与CPU接触面之间有异物(多为质保帖),风扇转速低,风扇和散热器积尘太多等等。还有P2/P3主板CPU下面的测温探头损坏或P4 CPU内部的测温电路损坏,主板上的BIOS有BUG在某一特殊条件下测温不准,CMOS中设置的CPU保护温度过低等等也会引起保护性重启。

②CPU内部的

一、二级缓存损坏是CPU常见的故障。损坏程度轻的,还是可以启动,可以进入正常的桌面进行正常操作,当运行一些I/O吞吐量大的软件(媒体播放、游戏、平面/3D绘图)时就会重启或死机。

解决办法:在CMOS中屏蔽二级缓存(L2)或一级缓存(L1),或更换CPU排除。

4.AGP显卡、PCI卡(网卡、猫)引起的自动重启

①外接卡做工不标准或品质不良,引发AGP/PCI总线的RESET信号误动作导致系统重启。

②还有显卡、网卡松动引起系统重启的事例。

5. 并口、串口、USB接口接入有故障或不兼容的外部设备时自动重启

①外设有故障或不兼容,比如打印机的并口损坏,某一脚对地短路,USB设备损坏对地短路,针脚定义、信号电平不兼容等等。

②热插拔外部设备时,抖动过大,引起信号或电源瞬间短路。

6.光驱内部电路或芯片损坏

光驱损坏,大部分表现是不能读盘/刻盘。也有因为内部电路或芯片损坏导致主机在工作过程中突然重启。光驱本身的设计不良,FireWare有Bug。也会在读取光盘时引起重启。

7.机箱前面板RESET开关问题

机箱前面板RESET键实际是一个常开开关,主板上的RESET信号是+5V电平信号,连接到RESET开关。当开关闭合的瞬间,+5V电平对地导通,信号电平降为0V,触发系统复位重启,RESET开关回到常开位置,此时RESET信号恢复到+5V电平。如果RESET键损坏,开关始终处于闭合位置,RESET信号一直是0V,系统就无法加电自检。当RESET开关弹性减弱,按钮按下去不易弹起时,就会出现开关稍有振动就易于闭合。从而导致系统复位重启。

解决办法:更换RESET开关。

还有机箱内的RESET开关引线短路,导致主机自动重启。

8. 主板故障

主板导致自动重启的事例很少见。一般是与RESET相关的电路有故障;插座、插槽有虚焊,接触不良;个别芯片、电容等元件损害。

三、其他原因

1.市电电压不稳

①计算机的开关电源工作电压范围一般为170V-240V,当市电电压低于170V时,计算机就会自动重启或关机。

解决方法:加稳压器(不是UPS)或130-260V的宽幅开关电源。

②电脑和空调、冰箱等大功耗电器共用一个插线板的话,在这些电器启动的时候,供给电脑的电压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往往就表现为系统重启。

解决办法就是把他们的供电线路分开。

2.强磁干扰

不要小看电磁干扰,许多时候我们的电脑死机和重启也是因为干扰造成的,这些干扰既有来自机箱内部CPU风扇、机箱风扇、显卡风扇、显卡、主板、硬盘的干扰,也有来自外部的动力线,变频空调甚至汽车等大型设备的干扰。如果我们主机的搞干扰性能差或屏蔽不良,就会出现主机意外重启或频繁死机的现象。

3、交流供电线路接错

有的用户把供电线的零线直接接地(不走电度表的零线),导致自动重启,原因是从地线引入干扰信号。

4.插排或电源插座的质量差,接触不良。

电源插座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簧片的弹性慢慢丧失,导致插头和簧片之间接触不良、电阻不断变化,电流随之起伏,系统自然会很不稳定,一旦电流达不到系统运行的最低要求,电脑就重启了。解决办法,购买质量过关的好插座。

5. 积尘太多导致主板RESET线路短路引起自动重启。

四、部分实例

1. CPU二级缓存坏的实例

一台几年前配置的兼容机:K6-2 200MHz CPU,采用VX-Pro+芯片组的主板,两根16MB 72线EDO内存,

Windows 98操作系统。在出现蓝天白云画面后自动重启,安全模式同样无法进入,只能进入MS-DOS模式。笔者猜想由于内存条质量问题导致电脑重启的可能性较大,所以首先更换同型号内存条测试,故障依旧。再更换电源仍无法解决问题。排除到最后只剩下主板、CPU和显卡,试过显卡没有问题后,苦于找不到能安装K6-2 200MHz CPU的旧主板只能作罢。

当时也怀疑过BIOS设置可能有误,试过恢复到缺省值,也未能解决问题。过了几天,再次摆弄电脑时,无意进入BIOS并将CPU Internal Cache一项设为Disable,保存退出后重启,系统竟然可以启动了!由此估计应当是CPU的缓存有问题,于是再将缓存设置为打开状态并启动电脑,果然系统又不能正常启动了。由于将缓存关闭后大幅度降低了CPU的性能,所以Windows 98在启动和运行程序时比以往慢了许多,最后换了一块CPU才算解决问题

2. 电源故障的实例

笔者上班的地方计算机每天都要开着(因为上网的人多),十天半月不关机是常事。在如此高的工作强度下,硬件设备的故障率也很高。

故障现象:两台兼容机,一台CPU为Athlon XP 1700+,一台CPU为P4 1.7GHz,主机电源均为世纪之星电源。当计算机处于满负荷状态运行一段时间后(此时CPU使用率保持在100%,硬盘也在大量读写数据),经常性地自动重启。其中一台在挂接一块60GB硬盘和一块80GB硬盘时,出现供电不足的现象。

故障分析处理:由于这两台计算机平时用于文档编辑、上网等一般工作时正常,只有进行大量计算时才出问题。开始怀疑是CPU温度过高所致,但检测表明温度正常。检查硬盘发现,其中一块硬盘出现了坏道,但是在更换硬盘重装系统后故障依旧,看来硬盘出现坏道很可能是计算机经常非正常重启导致的。在更换新电源后,故障消失。

拆开两个旧电源,发现其中一个电源的两个相同型号的电解电容(3300μF/10V)顶端有黄褐色的颗粒状凝结物,另一个电源的两个不同型号的电解电容(1000μF/16V,3300μF/16V)顶端也有黄褐色的颗粒状凝结物,这是电容被击穿漏液所导致的。在电子市场花钱购买了相同型号的电容更换后,经测试均恢复正常。这里提醒一下,千万别把电容正负极接反了! 事后分析发现,笔者单位电网常因检修或用电不当突然停电,导致配件上的电容被击穿,一块主板也曾经在一次突然停电后罢工,检查发现几个大电解电容被击穿漏液,更换电容后恢复正常。

3. 显卡接触不良的实例

故障现象:朋友电脑配置为明基BenQ 77G的显示器、技嘉8IRX的主板、P4 1.6G CPU、80G硬盘、小影霸速配3000显卡、全向极云飞瀑内猫、主板自带AC97的声卡。因装修房子,要挪动电脑,就把电脑后的连线都拆了。后来自己接好线后,电脑却怎么也启动不起来了。电脑自检正常,闪过主板LOGO后,出现WINDOWS 98启动画面,接着光标闪动,一切很正常,可是约摸着快要进入系统的时候,电脑突然“嘀”的一声重启动了,重新启动几次都是这样。

故障分析:笔者的这位朋友是个纯纯的“菜鸟”,初步判断可能是一般性的接线问题,很有可能是鼠标和键盘接反导致的。先是检查了一遍电脑接线,没有问题,会不会是接线松动呢?重新把所有电脑连线接了一遍

故障依旧。启动时选安全模式能进入系统,运行也正常,重启后进入BIOS里查看CPU温度,在正常范围内,排除因CPU过热导致的重启。朋友也没安装新的硬件,故排除电源供电不足导致重启现象。引起故障的原因可能有以

下四个方面:一是软件冲突;二是显示分辨率或刷新率设置高于额定的值;三是显卡和其它硬件冲突、或驱动程序问题导致;四是显卡故障。

故障排除:问朋友发生故障前对机器进行了哪些操作?朋友说拆机前一直都用的很好,没有安装过新软件。没有蛛丝马迹,只有从上面的四个可能的故障原因里排查。重启后,进入安全模式,运行msconfig命令,把启动项里不是操作系统所必需的项都去掉,重启后,故障依旧。看来不是软件安装导致的。接下来看看是不是分辨率和刷新率过高,在安全模式下,将监视器删除,重启动,故障依旧。最后问题都集中在显卡身上了。再次进入安全模式,删除显卡驱动程序,重启动后,跳过显卡驱动安装,能进入正常启动模式,看来故障是驱动程序的问题或显卡与其它硬件冲突引起的了。下载一个新的驱动看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拨号上网,机器突然又重启了,难道猫也坏了吗?这可怎么办,真的山穷水复了吗?这台电脑是因为拆了以后就启不起来了,显卡和猫总不会因搬一下机器就坏了吧?想到搬运机器,是不是因为拆装电脑时把显卡碰松导致接触不良而引起的故障呢?抱着最后试一试的心理,打开机箱,将显卡和猫拔出重新插紧安好,装好显卡驱动,重启,竟然看到美丽的桌面了,试着拨号,也没问题了,故障排除了。原来故障是显卡接触不良的导致。

驱动程序范文第4篇

(一)宣告纠纷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对于与所调解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调解人员或记录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3、医患纠纷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前均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5、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书。

(二)宣告纠纷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纠纷当事人应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纠纷当事人应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二、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案情调查和调解:

(一)申请人陈述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或者宣读申请书并提交证据(代理人宣读的,询问申请人对申请的内容有无补充);

(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并提交证据(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申请人对调解内容有无补充);

(三)调解员归纳医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询问双方有无异议和补充;

(四)双方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自己的意见,调解员与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单方轮流进行,书记员记录调解笔录,调解员适当宣传有关法律知识,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调解;

(五)医患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三、 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 任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同意本委继续调解的;

驱动程序范文第5篇

副检察长 陈晓辉 、 侦监科 张 

在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突出。在整个司法体系中,大部分司法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对惩罚犯罪的追求,就不得不从一定程度上降低对被告人的保护力量,然而,如果强调程序正当,恪守严格程序,则又可能导致对司法机关手脚的束缚。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矛盾时,多数司法工作者的选择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偏向实体公正一边。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多支持实体公正优先,这是我国几千年封建体制下的法律“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过分强调打击而忽略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错误的法律价值取向;民主观念淡薄,再加上司法工作者整体素质不高,“宁可错,不可漏”的传统思想,特别是个别行政干涉,案件中有失偏颇,不按程序办案的现象并不少见。

比较典型的,如现行法律上对拘留、逮捕的程序失之执行不严,以至给公安机关拘留和逮捕很大随意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应将《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被拘捕对象被带走后,其家属甚至连是被谁带走的都不知道的奇怪现象。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实践中忽略程序重要性的典型。美国著名案件“辛普森杀妻案”,如果这个案子放在中国,可能审理的结果就有所不同,也许就已投入监狱。而且在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随意滞留关押,甚至为一桩小事就可以无限期关押。对这种关押又缺少应有的监督,使司法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对嫌疑人以各种手段进行刑讯逼供。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对长期关押过于宽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为14天。对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嫌疑犯,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天。普遍嫌疑犯逮捕关押的时间为2个月,案情复杂的可申请延长1个月。如果地处交通不便,案情复杂,可能有重大犯罪集团或流窜作案嫌疑的,可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如果犯罪可能判10年以上重刑的,在上述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可申请再延长2个月。总共羁押时间可长达7个月。如果在羁押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罪行,则可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地址,则可以无期限关押,直到查清真实身份时为止开始重新计算羁押时间。这种法律上的弹性规定在一些不太尊重法律的警察手里掌握,随意长期关押几乎就没有什么障碍。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种思想:只要被警察抓的人,多少会有劣迹,那么司法人员怎么采取手段都不为过,这样就给司法人员为所欲为钻了空子,从司法人员可以对其刑讯逼供,使其陷罪。在这样一种司法理念中,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被忽视了,只要能查出犯罪分子,追究犯罪行为,也就是追求所谓“实体真实”,就可以不择手段,畸轻畸重。这方面体现得最明显的就是我国法律对口供的看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然而我国司法界长期盛行的一句话即“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彻底地否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沉默权,也体现出中国司法界对口供证明力的迷信程度。

在英美法系中,有一项诉讼原则叫“手段同等原则”,以保护犯罪嫌疑人,防止被无辜陷罪。根据这一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原则上应当同刑事追究机关一样,予以平等地对待。法律规定警察对人进行拘留、逮捕的,被拘者有权要求通知律师,有权要求保释,有权与外界保持联系。他委托的律师可以代他与追诉者同时进行无罪、减轻罪行的调查。“手段同等原则”在庭审过程中体现为:控辩双方地位、权利是平等的。犯罪嫌疑人有出席权,申请证据和质证权等,赋予犯罪嫌疑人与警察和公诉人同等手段,这样,刑事追诉人就很难对犯罪嫌疑人为所欲为而使其陷罪。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几乎被完全忽视,其委托的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律师参与诉讼滞后,不能在追诉机关进行有罪调查的同时进行无罪调查。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处于孤立无援的地步。《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出发,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从过去在开庭审理7天以前,提前到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这种改革当然是很大的进步。但是,现行法律给警察的权利与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仍然是不平等的。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然不可以正式委托律师,只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自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即使这样,实际中办案机关仍以种种借口阻挠律师涉案。就是说,侦查、审讯过程仍然是由办案人员单独进行的。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甚至通常在不明白自己有何权利的情况下就被定罪,因而他也不可能得到任何正当的程序权利保护自己。美国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必须告知他的权利。否则警察的一切取证行为都为非法,不能作为法庭上的证据。也就是说警察都被赋予对犯罪嫌疑人负有告知和帮助义务,必须承担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伸张自己的权利,必须承担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作告诉、提示的义务。明确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他不利的情况,告诉他有权对指控作出陈述或对质。这样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程序上的权利,使犯罪嫌疑人有提出对自己有利事实的机会,减少了刑讯逼供,减少了冤假错案,才保证了程序的公正。

因此,那种认为“宁可错,不可漏”的不重视程序公正的思想,认为实体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的审判价值观实际上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温床。公正离不开程序,它不仅是一种操作顺序和方式,它实际上意味着国家如何对付追究某些公民刑事责任的问题,审判实际上成为一个动态的制作裁判结论的过程。正当程序能够约束司法人员的权力,对法官进行监督和制约;正当程序是克服思维局限性的工具,避免法律运用中的疏忽大意和形而上学;正当程序能够保证审判公正,其严密性能够使公正性败诉的当事人有理由相信法官审理的正当性,使其对结果的不满失去可依赖的基础,因此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促使实体公正的真正实现。也许在个别的案件中,重视程序的公正不一定会必然导致实体的公正,但这种程序规则不是为了某一特定案件或当事人设定的,而是事先统一制定的,全社会都按其行事,从更长远的利益看来,就是体现了公正。这是一种辩证的利弊观。

在我国力求司法改制的道路上,一定要突破追求单一实体正义的格局局限,尽可能地找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最终磨合点。

作者:陈晓辉 2004年03月09日

体,轻程序”的成因及对策(温 玲) 2008-06-20 16:54 浏览次数:355次

浅析“重实体,轻程序”的成因及对策

——一起交通肇事案引发的反思

温 玲

,轻程序”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只看重对问题实质性处置没有偏差或者没有大的偏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程序上的疏漏或者差错,可以不追究责任的一种执法观念。这种执法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性的认识和思维,许多执法人员对程序法的价值认识不足,在案题后,仍然能够理直气壮地推卸责任。笔者在查处张某申诉案中,发现“重实体,轻程序”遗症确实值得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思。鉴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同仁商榷。

某申诉案及引发的反思

申诉案的经过:2005年3月,交警在事故现场处理张某连续追尾交通事故案过程中,单凭判断其中一台涉案车辆不负事故责任,让其在交警勘验现场前自行驶离,且未将其列入交通书中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张某负全部责任的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以《交通事》没有客观真实地反映事故现场为由,申请重新认定。2006年6月,上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查组重新调查核实,因为事隔太久,很多细节当事人记不清,加上当时的现场勘验没有对事行全面拍照,只能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互相印证,最终谨慎地认为该案责任认定的结论没有,但该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完善,即对先行驶离的涉案车辆进行责任认定,而对出的部分质疑无法用有力的证据予以解释。据此,原办案单位作出第二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负主要责任,另一涉案司机负次要责任,先行驶离的涉案车辆仍未列入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张某依然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几年来不断地向有关部门申诉、上访。2008年3月,位在检察机关的要求下,经过重新审查,作出第三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才将先行驶离的列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其不负责任,其他人员的事故责任认定不变。市、区两级检察机次对该案进行审查,均认为交警在该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出具的《交通认客观真实地反映事故现场,但因其所造成的后果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故作出不予定或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至此,张某仍坚持以该案程序存在错误,要求对办案交警追究法警部门对其承担经济赔偿为由,四处上访。案发3年多,该案仍由市政法委组织各有关部诉罢访工作。

后的反思:该案原本是一起非常简单的交通事故,因为交警在最初处理事故现场时没有严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没有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验、拍照,就擅自对涉案车辆上确实存在瑕疵,由此引发张某多年来的不断申诉、上访,损害了交警部门的形象,造成社会效果;各有关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多次对该案进行重新调查核实,但都因缺乏事故现手证据资料,不能说服张某对调查结果心服口服,导致各项实质性的调查工作一直处于被动。

实体,轻程序”陋习的成因

法律不能切实保障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同等对待,对程序违法的处罚多数流于形式,是这一的重要原因。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日趋成熟,各项实体法不断得到完善和补充,对实体法的比较重视,在实质问题上发生差错时纠正比较认真,责任追究比较严厉。在程序问题上仍是,出现点差错但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往往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张某申诉案中,上一级公第一次对该案进行重新调查时,已经发现交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程序上存在漏洞,但因为该行为与该案的严重后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只能对办案交警作出离岗培训的内部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理念上存在偏差,是这一陋习产生的主要原因。许多执法机关及员不能正确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把程序法视为实体法的附庸,认为程序法的存在就实体法的目的服务,遵守程序法无非是为了更好地追究违法行为,只要能及时、有效地处罚,即使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也无所谓。张某申诉案中,原办案单位及执法人员在作出通事故认定书》前,已经认识到该案存在程序违法,但认为该违法行为不影响交通事故认结论,而没有主动及时纠正该案的程序违法行为。

案多、片面追求实体公正的法律效果、执法压力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也是这一陋习产生因。以深圳交警部门为例,通常一名交警要负责几条路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明文规定每起必须由两名交警到场共同处理,故各交警之间又要互相协助配合,人少案多的情况尤为突出;事故处理的特殊性,要求交警在最短的时间内初步处理事故现场,以保障道路交通的顺畅,的执法环境无法保障交通事故处理的每个环节都完全依照法定程序操作。

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陋习的对策

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

为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标准,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法为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规程,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两者并重,坚决摒弃“重实序”陋习,才是公平正义的真正含义。执法机关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打击犯罪、查处违实体上的公平正义,是责无旁贷的职责;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涉案人权利和正当利益,使各项执法活动得以更加公开、透明地进行,以达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容辞的义务。

完善程序立法,健全司法救济程序,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程序违法行为。

法应当配套实体法的内容作出具体、周到、细致的规定,应当具有明确权责划分、赏罚分明、的特点。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其后果是执法行为无效或者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相应的追究;被侵害方有得到或者相应补偿的法定权利。通过健全司法救济程序,当作为弱者的执法对象受到执法机关程为的侵害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得到法律援助,得到司法救济,以弥补执法机关和执法对象悬殊的差距。如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应赋予更加明确的法律监督职责及便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舆论引导和机制建设,营造依法执法的好氛围。

重实体,轻程序”的陋习仍然根深蒂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大家的认可,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在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执法理念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执机制建设;在广泛宣传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危害性,增强社会监督的自觉性,营造严肃执法好社会舆论氛围的同时,努力加强和完善各项机制建设从而保证依法执法的落实,进一步把及其工作人员新的执法理念落实到具体执法工作中。

对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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