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申请书范文

2023-07-02

安置申请书范文第1篇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后改制时期国企改制安排和市政府衡政发[2001]1号、衡政办发[2001]2号、3号,衡政发[2003]

3、4号、22号、37号,衡委[2003]3号,衡人发[2004]43号文件及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2014年8月26 日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对全体现有全民(集体)合同职工的身份进行置换,解除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改制的对象及职工总数的确定

(一)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改制安置的对象是:与本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册职工和本公司退休人员。

(二)到2014年8月12日止,职工总数22人,其中:在册职工10人(退养3人,协保3人,置换身份4人),退休3人。以上人数的核定最终由市改制办社会保障部审核为准。

二、退休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03)3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或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男满55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工残、病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女干部退休退养依据衡委[2003]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女干部退养年龄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统一按企业女工人的标准执行。

(二)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八条企业改制离退休人员管

理服务工作规定:

1、企业改制前,属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补发。

2、企业改制后,一次性缴纳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发放,交社区统一管理。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依据衡政发[2003]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改制企业须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具体交费金额以医保中心核定数为准,交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04本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10年

(四)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根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实施改制后,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10年大病医疗互助费,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统一收取一次性缴交市医保中心,退休人员按政策终生享受大病互助报账待遇。

大病医疗互助费=个人×120×10年

(五)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其中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在改制时予以清偿。

三、退养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第十条、衡政发[2003]22号文第九条,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职工中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达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实行提前退养。补足和预留下列费用:

1、职工提前退养按规定一次性交清提前退养距正常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和提前退养期间的退养生活费后,实行社会化管理,退养生活费由市社保局发放,医疗保险金由市医保中心管理。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2、退养生活费发放的标准为本人2004年底档案工资70%,按此标准计算的退养金,低于2010年失业救剂金580元的,按580元/月发放。

(二)依据衡政发[2003]22号文第十三条规定,退养人员退养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三)退养人员补足和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和退养人员,要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和预缴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并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1、退养人员补足的医疗经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月数×2004全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

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04全市年平均工资×9%×10年。

(四)退养人员大病互助费的提留

1、退养人员退养期间补足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提前退养月数÷12×120。

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120元×10年,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在企业改制时统一由企业收取交市医保中心,退养职工进入退养后,按政策终身享受大病互助费报账待遇。

(五)计算退养人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底止。

四、协议安置人员及社会保障

(一)到2012年12月31日止,凡男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周年,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周年,实行协议安置(个人参加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二)协议安置期间到法定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互助费的预留,按退养人员标准测算,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协保期间生活费每月270元由社保部门代发到法定退休时止。

(四)企业改制后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协议安置后,按政策享受失业保险,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剂金待遇。

五、置换身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衡政发[2001]1号、衡政办发[2001]

2、3,衡政发[2003]3号、4号、37号等已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按政策凡符合置换全民合同工身份条件的职工,同时签订解除《全民合同工身份协议》。

(二)依据衡政发[2001]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解除身份补偿标准:参加工作不超过10年(含10年)内按每年1.5个月标准补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按每年2个月的标准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36个月。

其计算方法为:

1、10年以内的职工安置补偿费为本人月工资×(1.5×参加工作年限);

2、10年以上的职工安置补偿费=10年以内补偿费+本人月工资×(2×超过10年的年数),其中(2×超过10年的年数)<36个月。

(三)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四条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改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统一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计算,如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755元的,则按755元计算。企业职工工龄统一计算到2003年12月止。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职工工龄统一补偿9个月。

(四)拥有全民合同工身份的“挂靠工”应予清退。企业“两不找”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其“两不找”期间和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工龄,依据衡政发(2004)9号文中相关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如果与原企业签订了停

薪留职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其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补偿工龄,“两不找”和停薪留职人员在“两不找”或停薪留职期间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应予以扣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按[2003]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特殊群体的安置

(一)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时,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职工和二等乙级伤残退伍军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养。选择提前退养,则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中非因工伤残职工、严重精神病、重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可以参照因工伤残退养规定退养,其退养金按照协保人员生活费的标准发放。

(三)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职业病的抚恤待遇,具体金额以社保核定为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五级伤残职工为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5-6级伤残人员申请退养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1-4级工伤致残人员,按人均不低于4万元提留工伤保险费用、器械费8600元,5-6级2万元。

(五)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衡政发[2001]1号文件规定给予身份置换补偿和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原伤残时已享受补助的,不再享受),再根据以下情况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

伤残抚恤金)。

1、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八级的职工,依次按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的60%补偿12个月、10个月。

2、伤残程度被评为九级、十级的职工,依次按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的50%补偿8个月、6个月。

上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选择提前退养的人员不再享受。

(六)经医疗机构鉴定的绝症病人、精神病患者(完全散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医疗费按衡政发[2004]9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执行。标准是预留5万元/人,交医保中心。

(七)根据衡政发[2004]9号文规定: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20年计算,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金。

(八)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改制期间,对怀孕、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按以下标准予一次性补偿。

1、怀孕女职工发给相当于18个月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2、产期至哺乳期女职工发给相当于12个月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3、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办理独生证的)按每年6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金额为准。

七、其他

依据衡政发[2001]1号文件第十八条三款规定:“对获得市以上劳模称号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有关政策优惠外,此次买断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国家级劳模补偿5年工龄,省级劳模补偿3年工龄,市级劳模补偿1

年工龄。获得多次或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

八、职工内部债务的清偿

(一)企业改制时,在资产变现中按照职工利益优先的原则,一次性在转让资产中以现金清偿原企业历史遗留拖欠职工的内部债务。

1、清偿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政策以实际欠发金额给予清偿。

2、清偿职工工资,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予以清偿。清偿的月份以劳资科对正常上班职工的原始发放记录为依据。(计件、承包、独立核算、二级核算等部门不在清偿之内。)

3、清偿欠发职工生活费,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件:欠职工生活费;按企业减人增效、下岗进中心发生活费,未发足欠发的予以补发。

4、清偿职工集资款:只付本金,不计利息。

5、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原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用人单位部分,改制时予以清偿。

6、欠医药费,未实行医疗保险前按厂职代会决定或厂务会决定按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规定清偿。

7、上述未尽清偿事项按相关政策办理,具体以市改制办、社保部门审核办理。

(二)职工欠原企业的往来款,企业改制时有权在解决其历史遗留欠款的兑付中予以清偿,不足部分在兑现其安置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此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

安置申请书范文第2篇

城中村是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棚户区,此村现无人均耕地,公共基础设施薄弱,“脏乱差”现象突出,土地资源粗放利用,人居环境不佳,城市面貌滞后。鉴于各城中村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对区域内的城中村棚户区实施全面改造已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和突破项目瓶颈问题的当务之急。根据市政府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们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就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按照“市区联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体改造、先建后拆、集中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成为一个项目,同步实施旧村改造和新居工程,组织分散建房居住的农民合理聚居,彻底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全面建设新型城市化社区,把单一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转变为提升农民人居水平的惠民工程。

高标准实施农民集中居住试点示范区,做到城市小区和农民新居一体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社区服务和管理一体化,妥善安置各城中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全部农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推进 xx 区建设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妥善安置、和谐发展”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推进,使 xx 区建设与城中村改造相互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 总体目标:

按照 xx 区开发的总体要求,力争用 x 年时间全面完成 xx 路延伸段改造工作任务,使 xx 区与老城区连为一体,城市面貌发生显著改变,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2013年主要任务是拓通 xx 路至 xx 路的道路,对道路沿线的 xx 村、 xx 村、 xx 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三、 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统一征迁、市场运作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

2、坚持规划先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遵循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科学、有序推进。

3、坚持和谐发展、群众利益第一的原则,依法保障村民财产不受损失,合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使改造后的城中村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

四、 改造内容:

1、无形改造。即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农民身份转变。通过整村转化方式,将城中村村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化为非农业户口。在新的社区未组建之前,仍落户在原村委会组建的临时代管机构,待新的社区成立后整体接收管理。二是管理方式转变。将改造的城中村村委会转变为社区居委会。撤村建居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村委会撤消后以原村为单位直接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承担原村委会的的工作职能,原村委会干部担任社区居委会干部;在完成“有形改造”、农业人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新的社区居委会一般按管辖居民1000户左右的标准设立,或按原村委会为单位设立。三是土地性质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将原村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申报省政府审批,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权的,根据原土地用途对原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采取实物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收回的土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全部用于村民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安置楼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四是经济性质转变。在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一次性处置、分配村级集体资产,原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

2、有形改造。按照现代化城市住宅小区的标准,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建设成现代化文明社区,将农村改造成城市。

3、对 xx 路建设带动试点的村,涉及到村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本方案和试点村改造实施方案进行,未涉及的暂不进行改造,待取得经验后全面进行整村改造。

五、 改造区域:

xx 路建设改造总长度 xx 公里,改造宽度一期按160米控制,其中道路40米,两侧开发带各为60米。道路按城市二级路标准建设;涉及城郊镇 xx 村、 xx 村和 xx 镇 xx 村3个村。

六、 资金来源及改造模式:

按照“用地产换房产、用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土地收益是 xx 路建设及城中村改造资金最主要的来源。

1、建设涉及的道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由政府主导、政府投资、政府拆迁、政府安置。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储备土地,所得资金置换为前期投入。

2、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由政府主导拆迁安置,挂牌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出让所得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 拆迁安置办法:

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主要采取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以基准面积人均60平方米(指农业户口,非农户不按此标准执行)为依据,拆迁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有效手续所载明的性质和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具有合法手续的被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结算,被拆迁人认可评估结果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再给房屋所有人最高50%奖励,或最高以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现金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拆迁人(农业户口)的合法房屋面积的安置按人均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 (2)、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补偿; (3)、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小于基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每平方米 xx 元购买,超出基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4)、拆迁范围内非农户住房的安置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参照拆迁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八、拆迁安置标准:

1、住宅置换:

(1)、主房砖混结构以1﹕1.13置换,砖木及土木结构以l﹕l置换;主房以上加层超过1.5米以上,2.2米以内,上板加顶,有门有窗按1﹕0.5置换;

(2)、主房以外的配房(檐头高度控制在2.2米以上)及街门砖混结构以1﹕l置换,砖木结构及土木结构以1﹕0.9置换;

(3)、被拆迁户除建筑以外的院落,按每分地置换4—6 ㎡,新建楼房面积; (4)、除上述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属物,均按评估价的1.26倍予以现金补偿。

2、商业用房置换:

(1)、临街、临路商业用房的置换(指有相关手续、城建合法手续的)按照1︰l等面积置换。

(2)、被拆迁户所置换的商业用房按入股形式,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年底按股分红。

九、违章建筑、无手续和临时建筑拆迁安置标准:

属于违法、违章修建的建筑以每平方米 xx 元予以现金补偿。

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尺度范围的建筑给予置换和折价,不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尺度范围的建筑以成本价拆除。

十、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安置人采取自行过渡,过渡费按原合法建筑面积每年每平米36元,先付一年,后每半年支付一次。项目保证三年完工。三年期满不能交房,拆迁人除继续支付租房费外每超一个月补偿拆迁户每户 xx 元。

十一、搬迁费用:

l、搬家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人 xx 元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人 xx元支付。

2、拆迁过渡的农户年满18周岁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发放误工补助费 xx 元。

十二、交接新建房屋产权时,有证的换证;无证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办。

十三、搬迁时间及奖励:

l、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户奖励现金 xx

户奖励现金 xx 元。

2、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人奖励5平方米商业用房股权;三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每人奖励4平方米商业用房股权。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年底按股分红。(83年土地二轮承包后落入本村的户口不享受本条奖励)。

3、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如不按时拆迁的户口,不享受县、镇、村各种优惠政策及待遇。

4、拆迁方案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优先享受农民变市民,农保转城保及县、镇、村各项优惠政策。

5、先搬迁者先选房,回迁安置用房的分配以搬迁顺序为选房顺序。

6、按期签定协议并搬迁的回迁户住房物业管理费五年内前三年免交。后二年减半。

十四、回迁住房建筑标准:

此次安置回迁用房均为高层建筑,并达到以下标准:

1、外墙装饰:高档涂料;

2、层高:国家标准;

3、入户门:高级防盗门;

4、单元门:可视对讲楼宇门;

5、外窗:高级铝合金;

6、地面、墙面:毛坯;

7、公共部分:精装修;

8、供水系统:区城管网供水、分户计量;

9、供电系统:动力照明、双回路供电;

10、供气系统:县城煤气管道入户;

11、电视系统:有线电视入户;

12、通讯系统:

十五、赠送简易装修标准:

1、墙面:仿瓷涂料;

2、卫生间:普通坐便器、洗脸池;

3、厨房:普通煤气灶、架;

4、照明:灯管、开关、插座;

5、窗帘架安装;

6、如不需要简易装修的安置户予以每户 xx 元补偿。

安置申请书范文第3篇

本次军转考试出题阅卷统一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

军转考试的范围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以及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的知识。

安置申请书范文第4篇

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是人类为了更好的利用水力资源,有目的地改造自己生存环境的自觉行为,而移民安置则是此项行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前者是为了改善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后者则是为了达到此目的而对生存条件作出的必要调整。一直以来,水库移民安置是困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最主要问题。因为移民安置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矛盾聚焦点,移民能否得到顺利安置,直接关系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与否。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水库移民安置主要是实行以土安置的方针。但由于现目前耕地资源本来就紧张,大部分地区人多地少,加之区域间耕地资源极不平衡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移民安置的土地从哪里来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而从以往移民安置的经验来看,一方面是通过开发移民安置区的未利用土地,另一方面则是将安置区居民拥有的土地调出一部分,重新分配给移民。从我国现实条件来看,由于受可供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和可供开发的土地质量较差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开发未利用土地安置移民的只占很小一部分,而大部分移民安置还是得通过安置区土地流转来实现。

但是,由于我国人均占有耕地量本来就少,客观上决定了安置区居民不愿意将手中少量的土地流转出来。加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分散到农户单独经营,农业的经营目标已开始向追求利润方向转变,这就主观上决定了安置区居民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来。因此,安置区居民对将土地流转给移民并不感兴趣,这使得要通过在安置区进行土地流转来安置移民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另外,由于中国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在世界上是属超小型的,为了限制农用土地的进一步细分,保证农业适宜的经营规模,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诸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期30、50年不变等,其防止土地经营太分散的政策取向很明显,这就使得通过局部土地流转来安置移民没有制度上的保障。

在没有群众支持和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怎样最大程度的既能够满足移民的要求,保障移民的利益不受损害,生活水平不降低,又能够合理的解决安置区土地流转的各种纠纷,是本文将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将对丹江口水库部分移民区和安置区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对调查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总结,找出移民安置中土地流转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未来移民安置中土地流转提供参考。

二 调查基本情况

调查组于2009年3月8日至2009年3月13日对湖北省丹江口市三个镇进行了为期6天的问卷调查,调查采用问卷调查为主,访谈调查为辅的方式进行。调查过程比较顺利,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的。在笔者进行的调查过程中,总共调查到67份调查问卷,涉及到3个镇10个村的水库移民和安置区居民。其中包括未安置移民区的问卷共51份,涉及2个镇8个村的移民;安置移民区的问卷共9份,涉及1个镇1个村的移民;安置区居民的问卷共7份,涉及1个镇2个村的居民。具体结构及比例如表1所示。

三 调查结果分析

经过对调查问卷的认真总结和归纳,笔者将其中有关土地流转所反应出来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大部分移民更愿意依靠政府进行土地流转

从移民获取安置地土地流转信息的途径上看,有74.51%的移民选择政府提供信息。因此可以看出,政府始终是主导移民安置中土地流转的关键因素,大部分移民对政府在移民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仍然持积极态度,而对政府的移民工作也是持支持态度的。这主要是由于移民在移民安置的过程中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地位,对移民工作的不了解,对移民搬迁政策的陌生,以及在土地流转、生产就业信息方面的不对称,只能靠政府行为来进行弥补。另外,移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这也影响了移民从事非农产业(或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往往寄希望于政府在土地流转方面能够做出更多的帮助。尤其对年龄大的或者孤寡老人等移民更是如此,在笔者调查浪河镇浪河口村的过程中,就遇到一个81岁的孤寡老人,他就希望政府把所有事情都解决好。这充分的说明了,作为弱势群体的移民,在面对土地流转信息对称等问题的时候,还是更愿意依靠政府来解决问题的。

(二)移民家庭非农收入越高,越不愿意流入土地

从整个调查过程中,可以体会到,当移民的非农收入越高时,只要国家一次性给与他们足够的补偿,他们就越愿意以非农业(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也就是说,当家庭非农收入高的时候,就不需要再在安置区与安置区居民进行土地流转。这是由于非农业收入高的移民从事的职业涉农程度都比较低,从调查中可以看出,这部分移民主要是从事外出打工、网箱养鱼或者果树栽培等职业。他们在对安置方式的选择上也比较灵活,主要是确保能够继续从事相关产业就可以,不需要解决承包地问题,对是否进行土地安置没有太多的要求,也就不需要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承包地。而从这部分人的特征来看,主要是以年轻人为主,或者是有一技之长的移民。这也充分的说明了这类人在面临就业时,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而由于从事非农业与农业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巨大,这部分人的念土情节都不是很重,也就越愿意采取非农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国家对农业越关注,移民越愿意流入土地

在浪河镇小店子村调查中,有部分移民明确表示了现在国家在农业上比较重视,政策上也较为倾斜,对未来从事农业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这也直接决定了移民在进行安置的过程中,不愿意以农转非进行安置,以此确保自己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而这种程度越深,移民就越愿意在安置区流进土地。这是由于国家越重视农业,农民对农业的未来前景就更看好,就对农业的发展更有信心,都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才会出现这种现象。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最近几年国家对农业的政策还是深入人心的,还是起了不小的作用的,农民对农业上的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信心,对从事农业生产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

(四)移民年龄越大,越不愿意流入土地

一般情况下,移民年龄越大,念土情节越严重,也更应钟情于以土安置的方式,更愿意在安置区流入土地。但是从调查后的结果可以看出,事实是与这种常理相违背的。恰恰是年龄越大的移民,越不愿意以土安置。通过认真的分析,这种现象也是可以解释的。首先,移民年龄大了,没有能力再去耕种土地,导致他们在选择安置方式时不得不显得很无奈,放弃了一辈子耕种的土地。缺乏劳动力也就成为了解释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其次,部分年龄比较大的移民家庭,由于子女都在外地从事非农产业,因此,他们在搬迁后都希望依靠子女,并且不再从事农业生产,采取其他安置方式也是可以的。这也是解释这一现象的间接原因。

(五)土地流转中的土地质量问题成为移民关注的焦点 通过对三官殿镇蔡湾村移民的调查了解到,这里的移民对移民安置存在最多意见的是土地的质量问题。对于在安置区获得的承包地,普遍认为质量没有以前好,不宜进行农业生产。而实际上,笔者在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移民是非常的关心在安置区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土地质量的。按照移民的想法,他们是希望获得质量与搬迁前相当或更好的土地。但是由于安置区流转出来的土地往往都是质量较差的,而质量好的又太贵,移民担心补偿的费用不够用于购置质量好的土地,往往无奈的放弃了这种愿望或是接受国家重新分配的土地,使得土地的质量问题成为移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四 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流转不规范

水库移民安置是比较特殊的工作,它的对象是移民这一特殊群体。而水库移民安置中的土地流转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流转的,由于针对的对象不一样,作为新性质的土地流转,在实践中还没有比较好的固定化模式,可以为移民安置的土地流转提供指导。而在水库移民安置的土地流转中,现行的大多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导,移民自主的模式。但是国家主导是否就是符合这一特殊流转工作的最佳方法还有待商榷,同时,是否在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流转中引进市场机制也是存在争议的。

(二)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

水库移民作为弱势群体,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对移民工作的不理解,对土地流转信息的不了解等,造成了水库移民安置中移民土地流转信息上的不对称。这一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在安置区,移民无从获得足够的土地流转信息,无法通过充分的比较来进行土地流转。而当这种流转没有足够的可比性的时候,移民就会感到很盲目,无法正确做出土地流转决定,或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出现失误。

(三)水库移民土地流转受政策影响大

土地本来是农民生活和生产的保障,选择拥有土地理应是必然的,受国家政策的影响不大。但是通过调查研究可知,国家政策对移民进行土地流转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农业政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国家农业政策的稳定度。由于移民对未来农业政策的稳定与否不可而知,因此他们对搬迁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兴趣不大,担心因为农业政策的不稳定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不愿进行土地流转。如果国家农业政策更加稳定,移民将愿意流入更多的土地,并愿意获得更长期限的土地承包权。其次,国家对农业政策的关注度。显而易见,国家对农业政策的重视度越高,移民对搬迁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信心越大,也就越愿意流入更多土地,土地流转的频率也就越高。

(四)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流转的土地质量不高,进行农业生产困难

在调查安置区居民愿意转出何种质量的承包地给移民使用时,100%的居民都选择了流转出质量差的土地。从这里可以很明显的看出,通过土地流转出来共移民使用的土地,如果完全按照安置区居民的意愿,土地的质量是得不到保障的。只会导致流转出来的都是质量不好的荒山、荒丘等,这就为移民安置的后续工作埋下隐患。如果国家在这方面不做好恰当的引导,那移民要在安置区获得的土地上进行生产是相当苦难的,也无法满足搬迁后的生存需要。

(五)政府缺乏对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 总的来说,国家在移民安置土地流转上还是缺乏强有力的指导。我们知道,移民对国家的依赖性是比较强的,如果国家不能很好的指导水库移民安置中的土地流转问题,移民搬迁后的生活生产问题是得不到保障的。而从现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还存在不够系统化,不够完善等问题,导致了在指导移民安置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力度,诸如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制定土地流转价格等方面。

五 解决水库移民安置中土地流转问题的建议

(一)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国家要针对水库移民工作的特殊性质,形成一套与常规土地流转不同,完全适合于水库移民安置的土地流转程序、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进行制度上的突破。改变土地流转过程中方式单一化的现状,适当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市场的灵活作用,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保证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政府加强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力度,保障信息畅通 水库移民安置土地流转作为一个潜在的、特殊的市场,信息对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起到关键作用。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失误是不必要的,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要发挥主导作用。要改变以往比较封闭的流转市场和由于政府力度不够引起的不必要失误,加强政府提供信息的力度。可以考虑在移民安置的过程中,专门设置有关这方面的机构,或者是通过市场建立中介机构等,主要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与公布。

(三)增强农业政策的稳定性,加大农业扶持力度 朝令夕改的政策是保持农业稳定的大忌,也是阻碍移民安置中土地流转顺利进行的因素。国家制定的农业政策一定要符合水库移民的特殊性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定要分三步做到稳得住、安置得好、发展得好。因此,水库移民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农业政策的稳定性,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重视农业的发展。

(四)提高移民安置补偿标准,提高土地流转后的土地质量 在耕地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要想在安置区通过流转获得更多好质量的土地,空间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要对安置区居民提供好地的给与政策上的奖励,鼓励流转质量好的土地。另一方面,适当提高移民安置的补偿标准,增强移民购置质量好的土地的购买力。另外,在保持自然供给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质量差的土地进行改造,最大限度的提高土地质量,有效的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增加经济供给的总量,达到有效缓解因为土地稀少、质量差等问题引起的矛盾的目的。

(五)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土地流转引导

安置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特别是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提高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保障水平,让优抚安置对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期研究制定了相关政策。这几个文件,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外省市做法基础上形成的,相辅相成,是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遵循和制度保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为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尊严感荣誉感和获得感,有效解决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的关爱,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工作意见,提出了26条措施,以有力推动做好我省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并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转变工作方式,大力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诚恳的态度、更加科学有力的政策举措做好军人退役人员工作。

一是教育激励广大军队退役人员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号召他们始终保持“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军人本色,做到“退役不退志、退伍不褪色”,继续为地方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特别是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下岗失业军队退役人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肃组织生活,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任何党员不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断增强党的向心力。

三是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中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培养,鼓励并吸收更多优秀军队退役人员加入党组织,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

四是发挥组织优势,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相结合,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队退役人员座谈会,与军队退役人员代表面对面谈心交心,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听取意见建议,赢得他们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不断增强党的感召力。

五是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大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力度,提高安置质量。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提升免费就业培训质量、拓宽就业推介招聘渠道等方式,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 六是在同等条件下,择优招录退役士兵。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岗位、公开招聘的公益性岗位、公检法招聘辅警等政府财政保障的工作岗位时,要拿出一定比例,从符合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中择优招录。

七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市每年至少组织两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为军队退役人员与用人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在省、市、县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建立为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布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有关信息,为军队退役人员选择就业岗位提供方便。

八是加强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承办教育培训的机构单位名单、培训专业、时间、就业方向及工资福利待遇,推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单位推荐就业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教育培训的组织服务效能。

九是认真落实国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确保各类优抚对象待遇及时落实。

十是在研究制定与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的医疗、就业、税收、住房保障等政策时,要事先征询军转、优抚安置等主管部门意见。要将优抚对象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证他们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十一是完善困难军队退役人员排忧解难机制,建立健全惠及军队退役人员的扶贫帮困制度,对确有实际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等政策规定给予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关心和救助。

十二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鲁部队,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功臣模范、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等退役人员困难家庭,实施“一对一”结对帮扶,建立主要领导与困难军队退役人员联系户制度和帮扶台账,精准做好个案扶贫解困工作。

十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严格执行“两条平均线”,足额发放生活补助,深入开展关爱活动,定期沟通信息,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军转干部进行重点救助、精准帮扶,确保中央和省各项解困政策规定落地见效。

十四是建立市、县、乡三级军队退役人员工作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军队退役人员的需求和信息。完善适应军队退役人员多样化需求的服务体系,推进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军队退役人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精神抚慰等个性化服务。 十五是发挥双拥工作在军地协调中的优势和作用,主动加强与驻地部队联系对接,及时了解掌握部队需求,积极帮助解决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鼓舞和激励官兵积极投身改革强军实践。

十六是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在军队退役人员安置、优抚、帮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广泛宣传优抚对象的先进事迹,选树和宣传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创业和服务社会的先进典型,增强舆论宣传的引导力和影响力。

十七是组织开展优秀军队退役人员评选活动,邀请优秀军队退役人员代表参加省、市、县(市、区)文艺汇演和重大庆典等活动,切实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

十八是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门要坚持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新春楹联年画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役军人立功授奖喜报送达程序,健全完善联系卡、登记建档、转递送交、反馈监督等制度机制,及时将荣誉和慰问送到现役军人家中。

十九是开展经常性走访慰问活动,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各级政府要组织对驻鲁部队、山东籍现役立功授奖军人家庭、部分优抚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二十是凡对外公开的军人优先服务窗口,在保证落实军人优先服务承诺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军队退役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二十一是省、市、县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推动指导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服务工作。

二十二是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队退役人员的接触交流,了解其需求和心声,增进理解,增强他们对极少数人散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行为的鉴别能力,引导他们自觉抵御不良侵扰,防止受蒙蔽、被利用。

二十三是充分发挥军队退役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广泛吸收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交通协管员等岗位工作,使其成为平安山东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是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阵地作用,认真及时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来访接待工作,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通过信访渠道及时协调解决各种合理诉求,维护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五是各级要建立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和政策落实、情报信息、矛盾化解等专门工作班子,加强统一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要把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项,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纳入全省综治考核。加强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六是各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增强军队退役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意识,引导他们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服务大局,始终坚定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捍卫者和建设者。

二、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

5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是根据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特别是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重围绕退役士兵普遍反映的就业、保险、救助三个主要方面,提出了11条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意见》具体内容已经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总的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山东省接收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1978年至1998年退役转业志愿兵、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转业士官、1999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初级士官、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义务兵。其中第十条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措施具体内容、适用对象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且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适用对象是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适用对象是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工作后由于单位或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对象是由政府安排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适用对象是本次落实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过程中符合《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7号)。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适用对象是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8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54号)。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适用对象是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据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山东省住建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建住字〔2017〕11号)。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适用对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目前仍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适用对象是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

三、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制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相衔接、与服务对象贡献相匹配、符合山东实际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让优抚安置对象率先奔小康,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省有关部门近日出台相关文件,就如何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优抚安置工作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公民普惠与抚恤优待共享制度。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国家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充分享受公民养老、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救助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是提升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发放的当地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给,到新疆、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2倍标准发给。

三是提高优抚医疗补助标准。享受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已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助比例不低于50%的标准给予补助,待《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修订实施后执行。

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其中的低保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予以全额减免。

五是完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优抚对象优先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遭受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优先予以临时救助。

同时,对逐步推进优抚待遇城乡统筹、加大优待优惠力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完善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安置工作体系。 一是做好退休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建立符合移交条件退休军人即退即交即接工作机制,已经下达安置计划的,随时办理交接。对当年审定安置去向、具备接收条件且不影响医疗接续、办理落户等工作的,可提前办理交接。

二是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政策。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与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同等的政治待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医疗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军队退休士官安置管理工作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全部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坚持并完善以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岗位、公开选岗,接受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四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提高安置工作公信力。

四是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以就业为根本导向,创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模式。鼓励、支持优质教育培训资源、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跨省易地和远程教育培训,建立多元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推行退役士兵跨区域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以满足退役士兵学习和就业需求。建立培训与就业一体奖惩机制,鼓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大幅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

五是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

六是优化完善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聘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专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七是完善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办法。落实1至4级残疾军人国家供养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残疾军人保障水平,确保其生活、医疗、住房等待遇有效落实。

八是健全完善军人军属安置优待制度。积极拓展就业安置渠道,切实解决随军家属的随调随迁安置难问题。建立完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和货币化安置保障制度,确保军地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生活补助总额不低于当地上最低工资标准。做好军人子女转学工作,确保军人子女就近进入公办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就读。加大对军人婚姻和家庭保护工作力度,及时化解涉军矛盾纠纷和处置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对军人军属在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探亲休假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优待。

(三)完善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体系。

一是健全服务载体。加快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步伐,将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养老服务和卫生事业等发展规划,加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的支持力度,改善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轮流休养工作,提高休养服务水平。做好重度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工作。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活动的原则,通过自建、改造、购买、租赁等方式,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活动场所建设。推进服务载体标准化建设,加大各类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力度,完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健全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奖惩问责等制度措施。

二是创新服务方式。依托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专项服务和鼓励自我服务、倡导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新型优抚安置服务模式。做好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老年人意外伤害等保险统保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就业创业、生活帮扶、居家养老、人文关怀等服务。

三是健全服务网络。注重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逐步实现法规宣传、政策咨询、网上办理、诉求回应的全覆盖。探索建立县级区域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保障模式,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切实解决好服务优抚安置对象“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构建精神和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精神抚慰工作。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期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要对优抚对象普遍进行走访慰问,烈士纪念日要对烈士遗属普遍走访慰问,实现走访慰问活动制度化。做好为义务兵和烈属家庭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和春联年画等工作,深化“爱心献功臣”行动,广泛开展定期座谈、巡回医疗服务和社会化拥军活动,努力营造关爱功臣、尊重功臣、帮扶功臣的社会氛围。

二是建立精神激励常态机制。鼓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优秀复退军人积极参与弘扬我党我军优良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助民、义诊、扶贫济困、公益演出等活动。大力宣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荣誉感。

三是大力弘扬烈士精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完善青少年继承和弘扬烈士精神常态机制。深入挖掘和弘扬不同历史时期的烈士精神内涵,丰富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形式和内容,全面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开展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教育实践活动,把弘扬烈士精神和我党我军优良传统,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为全面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组织和就业服务效能,有效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有关实施意见的第一个配套文件,其余各项配套政策也将陆续出台。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深化教育培训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重要性的认识。退役士兵是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来,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大幅减少,绝大多数退役士兵将直接参入市场竞争,自主就业成为退役士兵就业的主要方式。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升其就业能力,对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要充分认识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作为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加强组织统筹,优化培训资源,灵活培训方式,拓展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实效,努力打造我省退役士兵“顺利就业、稳定就业”的品牌,为支持深化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突出重点环节的调控,全程规范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企业)。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精心选择承训院校(机构)。凡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创业大学、民办教育及培训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均可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驻市的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由各市确定,每市一般不超过4个(不包括汽车驾驶专业,汽车驾驶专业可指定县市区的培训机构承担),并限于在属地办班组织培训;省外教育培训院校(机构)、驻济南省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省级及以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省确定;具有培训条件的大型企业,由驻地市确定并上报备案,最终确定的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院校(机构)名单,由省统一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是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各地要调查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市场用工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以保证专业培训质量为根本,按照培训所需时间、教学人员、耗材、食宿、教学场地和专业技术含量、就业前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价格,防止恶性中标和低层次培训。省确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和培训价格,由省组织专家评定。

三是共享培训资源。开放教育培训资源,打破地域局限,公开承训院校(机构)和专业优势等,让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选择培训的院校(机构)和专业。凡是省和各市确定的培训院校(机构)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参训的需要。

四是多法灵活组训。在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培训渠道,积极开展岗前培训。院校(机构)主要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突出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等组织岗前培训,按照培训与就业一体化的要求,开展定岗式教育培训。

五是严格教学规程。指导承训院校(机构)认真制订教学计划,精心设置课程,规范教学组织。院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型企业等组织的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4个周。要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参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突出培训成效,认真组织考试考核,确保教育培训质量。

六是统一参训组织程序。参训退役士兵报名时,由退役士兵填写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四份),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意愿向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开具介绍信(一式三份);培训院校(机构)和单位填写入学或参训登记表(一式四份),发给学员证。教育培训结束后,颁发结业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资料分别由市县两级民政局、培训院校(机构)或单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单位分别建档保存。

(三)优化退役士兵就业组织服务工作。

一是建立退役士兵推荐就业服务机制。按照“谁承办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指导承训院校(机构)主动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适时采取举办企业招聘会、退役士兵就业推介会等形式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帮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实现就业。

二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奖励机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激励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承训院校(机构)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培训结束后每推荐一名退役士兵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奖励2000元。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推荐就业岗位,并组织开展退役士兵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每实际就业一名退役士兵奖励1500元,不推荐就业岗位只负责培训的不予奖励,以促进教育培训与实现就业的良性互动。具体奖励认定条件由各市制订,报省民政厅备案。奖励所需资金通过各级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支。

三是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设立为退役士兵服务的专门网页,及时公开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时发布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的有关信息;各市、县在本级民政网站建立专门网页的同时,要以市为单位,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送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确保退役士兵及时便捷的共享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信息。

(四)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及以上财政负担,主要用于参训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学杂费、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的意外伤亡保险、就业介绍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一律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向承训院校(机构)和单位结算。培训开始后,先行拨付所需资金的50%,余款待培训结束后按实际人数和绩效考评情况拨付。奖励经费根据承训院校(机构)推荐就业人员名单和企业用工合同据实拨付。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使用,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收回财政。

(五)强化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组织工作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组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别是实行退役士兵自由选择教育培训院校(机构)参训后,对接的单位和环节多,要搞好沟通对接,提高工作时效。市级民政部门可委托社会组织,协助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是实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管理。省、市、县(市、区)要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在重点录入当年退役士兵数据的基础上,要逐步溯及以往,将2011年以来入伍的退役士兵全部录入。县(市、区)每年要及时、准确地采集信息,逐条汇总,全面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参训和就业创业需求情况,实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信息化、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考评和奖惩机制。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评估制度,每年对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履行推荐就业服务承诺的、擅自改变申请培训专业设置的、课堂教学和实训操作时间分配严重不合理的、教育培训质量差推荐就业率低的院校(机构)和单位,首次出现提出警告,再次发生取消承训资格。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服务和就业创业服务好的院校(机构)和单位,省民政厅将视情给予褒扬奖励。

山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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