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风险范文

2023-09-19

融资风险范文第1篇

在《物权法》生效前,股权质押虽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对质权人的保护不够,金融机构通过办理股权质押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并不多见。股权质押没有实现其应有的作用。《物权法》颁布后,质权人的利益有了保障,一贯被冷落的股权质押变成香饽饽。股权作为被忽视的休眠资产也被一举激活。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6月浙江省工商局在全国创新性的出台《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试行办法》和《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后,在浙企业随之掀起了一股申请股权出质登记的热潮。办法出台后几个月,浙江全省办结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40家,股权出质数额为200000万股,融资金额近15亿元。2008年上半年,沪深股市共产生364宗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比去年同期增加20%。除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日渐火热外,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也十分火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成交总额同比增长211%,其中大部分是股权质押。

《办法》实施后,对股权质押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推动。首先,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南。要求股权的质押必须登记才生效,并规定了具体的登记备案程序,这就使股权质押的办理具有了可操作性。其次,《办法》有利于维护股权出质双方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这就从制度上建立了出质登记信息的公开机制和质权保障机制,可以提高股权出质信息的透明度,在维护出质双方特别是质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获知相关信息提供了比较可靠的路径,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第三,提高了股权出质和出质登记的公信力,促进企业发展。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将使企业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通过股权出质,企业可以提高融资和其他交易行为的信用,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尤其是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较好的公司,股权将会充分流动、运转起来。对股东来说,可以充分实现股权价值。于公司而言,可以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价值,形成股东与公司双赢的局面。 第四,相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这些特点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可以想见,股权质押业务的前景是非常叫人看好的。

三、典当公司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业务

(一)、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部分非上市公司股份,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相应的,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根据《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是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现行法律没有将这样的企业中投资人权益规定为“股权”。比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所以,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不能将财产份额拿来当股权办理质押。

(二)、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哪些?

归结起来说有三大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和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其中出质股权的数额可以由出质人、质权人协商确定,在质权合同中明确。

需要说明的是,出质期限不属于出质登记事项。理由是:(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保障,因此,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常常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2)《物权法》在规定质权合同时的一般条款时没有将出质期限纳入其中。(3)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当事人约定出质期限或登记机关要求登记出质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后半部分在《物权法》中已修改)”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办法》没有将出质期限列为登记事项。要注意防止实践中工商部门增加该项内容。

(三)、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股权出质登记共分为几种,分别应当由谁提出,应提供哪些材料?

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1、设立登记。就是设立股权质押的登记。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四个方面的材料,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主体证明。其中质权合同是反映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载体。登记时提交质权合同,可以起到证据提存的作用。质权合同可以是单独的质权合同,也可以是包括质权设立条款在内的债权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

2、变更登记。应该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包括:出质股权数额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其中申请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应当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注销登记。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包括如下情况:(1)主债权消灭;(2)质权已经实现;(3)质权人主动放弃质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如担保法规定,质权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质物不在了,质权就没有了。申请注销登记的时候,应当提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清楚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号、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出质股权的数额、股权出质注销的原因等。

4、撤销登记。当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质权合同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的撤销登记。质权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确认无效?《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产生重大误解或者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上,出质双方利益一致,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撤销登记应当提交质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四、典当公司办理股权质押业务应该注意的问题

股权质押担保相对于其它的担保方式更具有风险性。为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结合《办法》及《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典当公司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择优选择当户,严格评估拟出质股权的价值。

单纯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来讲,金融机构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所以典当公司在开展业务的时候,仍需要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典当行在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两点: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股权质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利对应的财产价值。股权质押的风险在于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下跌。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有关法律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偿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偿还成为泡影。因此,典当公司在接受股权质押时,还要对企业资产加以锁定,即限制企业某些经营行为,以免股权价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须对该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因此,接受股权质押时,典当公司一定要实际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证券登记机构股权质押情况。具体的说,典当公司收到当户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后,应当全面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等情况,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应进行重点审查。同时还应该审查出质人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充足性;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登记档案。审查后,当户符合要求,拟准备提供股权质押借款的,应对股权的市场价值和变动趋势进行评估分析,合理确定质押借款金额。股权价值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由典当公司自行开展,也可由典当公司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应当对当户出质的股权做认真的审查。

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属于可出质的股权。

2、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要审查是否已被原设立审批机关批准。

3、审查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4、出质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要审查是否全体股东已过半数同意;同时还要审查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可能产生纠纷。

5、要审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交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6、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审查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7、出质人为公司,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的效力。

8、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东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9、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要注意审查程序、目的和股份的数量比例。

三)当金发放后的监管要严格到位。

根据股权质押风险较大的特点,典当公司发放当金后,也应加强风险防范。

1、典当公司在发放当金后,在加强对当户进行贷后检查的同时,应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当股权数额发生变化时,质权双方当事人会对原合同进行修订或者签订补充合同。因此,在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时,相应的就应当提交质权合同的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这样可以及时更新登记内容,以排除实现质权时的法律障碍,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3、适时提前行使质押权。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贷款安全,典当公司可以在和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典当公司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当一定条件成就时,提前行使质权。

(四)及时主张和实现质权。

对质押权的实现,《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做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处分股权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贷款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当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股权为贷款人所有。第十六条规定,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从实现质权的条件看,质权人实现或提前实现质权主要在以下情形:

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

2、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

3、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质股权;

4、出质股权灭失。其中,发生在主债务履行期内的后三种情形,质权人也可能采取财产提存而非提前清偿债务。

从质权的实现方式看,质权人主要采取折价、变卖或拍卖出质股权三种方式。折价,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将出质股权折合一定的金额充抵债务,质权人成为持有出质股权的股东,由于发生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这与担保法禁止流质规定并不冲突;变卖,就是以协议方式将出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款用于清偿对质权人的债务;拍卖,是通过拍卖行将出质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者,拍卖所得款扣除相关拍卖费用后向质权人清偿债务。

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考虑如下问题:

首先,出质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均导致股权转让,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例如出质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拟折价或变卖给公司股东外的人的,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且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出质股权是上市股票时,必须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如出质股权为国有股权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转让参考价,而且即使在质押时已获批准,转让股权时仍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再次审批。

其次,出质股权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格条件需要公允、合理。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如存在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转让或置换等行为时,均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多少或是以什么样的价格变卖,不全是出质人、质权人或交易第三人决定的,必须符合 “市场价格”这一参照标准。而在出质人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该价格须以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形成: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另外,国有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也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或者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同时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转让价格,也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维护质权人其他债权人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上述规定的目的。

再次,出质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变卖如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质人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融资风险范文第2篇

摘要:存货质押融资已成为当前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手段。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是近几年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实践中出现的新模式,尚未引起学者的足够重视。基于此,文章致力于探讨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融资的决策问题。首先制定存货组合质押与循环置换的规则,然后根据规则分别建立相应的线性规划函数,并通过算例进行数值分析,演示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融资决策过程,为广大融资企业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提供借鉴。

关键词:统一授信模式;存货;组合质押;循环质押;置换

存货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物流金融业务形式,在提升供应链效率,提供低风险、高附加值金融服务,增强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1]。在业务开展初期,质押品种多选择质地稳定,市场价格波动小,大宗货物变现能力强的工业原料、农产品和大量消费产品,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原料、木材等,后来随着业务的逐步成熟,新开发了汽车、纸张、家电、食品等品种[2]。至于融资对象, 也从初期的农场主, 扩展到了批发零售型的流通企业, 并进而扩展到了生产制造型的企业。存货质押业务模式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仓单质押等静态质押形式,新的质押模式—存货组合质押与存货循环质押已经出现。存货组合质押指贷款方为获得既定的融资额度将部分自有存货相互组合后进行质押的方式。存货组合质押发生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单一存货的质押价值小于融资额度,也可能是贷款方考虑到市场需求因素而保留部分数量存货用于销售等。存货循环质押分为单一质物循环质押和多质物循环质押。两种循环质押方式的相同之处在于质物置换时,一般都要保持在押质物的总价值不变以维持既定的融资额度,而区别在于前者是同种质物间的置换,后者是异种质物间的置换。异种质物间的置换又可细分为一对一置换、一对多置换、多对一置换及多对多置换四种。循环置换的原因可能是在押质物临近保质期、市场销售需要、价格周期性波动等。

虽然许多中小企业已开始积极尝试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但对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融资的理论研究却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学者们更多关注的还是单一存货的质押问题,尤以质押率的研究文献居多。如白世贞等建立市场需求不确定环境下的物流金融机构利润模型,并引入下侧风险控制模式来获取最优质押率的计算式[3];He等以上海螺纹钢为算例,建立能刻画日收益率尖峰厚尾特征及波动集聚性的VaR-GARCH(1,1) GED模型,进行质押期内多风险窗口下的长期风险预测,进而动态设定钢材存货质押的质押率[4-6];李毅学等借鉴贸易融资中“主体+债项”的风险评估策略,分别针对价格随机波动的存货和季节性存货,结合具体的贸易背景,分析下侧风险规避的银行和物流企业的质押率决策[7-8];Cossin等提出了违约率外生给定条件下的质押物折扣率模型[9];张钦红等在考虑存货需求随机波动风险因素下,研究银行的最优质押率决策问题,发现风险厌恶和损失规避时的质押率低于风险中性时的质押率[10]。

自Philippe Jorion给出风险价值( value at risk,VaR ) 的权威定义以来 ,VaR作为风险分析和度量的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广泛应用[11]。学者们将VaR方法引入存货质押领域,进行存货的流动性风险度量。如常伟等将存货的流动性风险纳入VaR模型中考虑,在假定交易策略的情况下,构造最优变现策略模型,得到L-VaR模型并将其用于判断流动性风险大小[12]。陈宝峰等构造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VaR模型,并设定变现价格是外生决定的,但由于变现时间模型过于简单,可能导致实际度量时产生较大偏差,因此模型存在一定局限性[13]。韩钢等在文献[13]的基础上对质押物的变现模型进行研究,假定变现价格服从几何布朗运动,变现时间为最优变现策略下的时间,采用L-VaR 方法来构造业务风险的模型,并且给出期望收益模型[14]。

近年来,已有少数学者进行存货组合质押的研究。在存货组合质押过程中,各种存货之间可能存在相关关系,导致存货在质押期间的价格波动不能保持相互独立。此时,分别设置每种存货的质押率是不合理的,应考虑采用组合质押率。《巴塞尔协议Ⅱ》规定,对交易内资产组合使用VaR测度累计风险值时,应根据三年以上历史数据,采用多元随机仿真模拟,建立计量模型。康丽薇以长江有色金属现货1#铜和A00铝锭作为标准质物,选择t-Copula函数作为质物组合价格收益的联合分布函数,通过Monte Carlo方法对VaR进行仿真计算[15];孙朝苑等研究了静态质押模式下,两种存货组合质押且存货价格变动服从对数正态分布时,最优质押率决策模型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但没有进一步拓展到多品类[16];齐二石等考虑组合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多品类质押存货价格变动率服从正态copula 分布情形下, 对银行在组合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以最小化贷款成本为目标函数的最优质押率决策进行研究[17]。组合质押率计算的基本前提是,作为质物的存货组合是事先给定的,但这点并不能得到保证,有时需要决策的正是存货组合的选择(如本文第2部分)。不同的存货组合产生的价格波动情形显然不一样,即组合质押率不同,而不同的组合质押率会影响选择存货组合。如是,未知存货组合就无法计算组合质押率,而未知组合质押率也无法选择存货组合。事实上,当贷款企业融资额度较小时,金融机构一般不会通过复杂的统计方法去进行组合质押率的模拟计算,而是根据经验直接赋予组合质押率。

综上所述,目前已出现少量关于存货组合质押的研究,对循环质押的探讨尚未涉足。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问题进行分析。

二、背景描述与符号设定

(一)背景描述

在这里,我们讨论三方契约问题,即存货质押过程中参与的主体有三方:贷款企业、3PL公司、终端市场。存货质押的商业运作模式采用统一授信的方式,即金融机构将一定的贷款额度拨付给3PL公司,由3PL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发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设立符合实际的契约,并确立相应的控制模式,金融机构不参与具体业务,只收取事先协商的资本收益[18]。因此,金融机构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参与进来。贷款企业计划订购一批新产品A用于销售,但现有资金不足以订购这批产品,且资金短缺量为S。假设其他资产均已抵押完毕,只有仓库中暂时处于库存状态的n种存货可供质押。考虑到新产品A的利润率一般要高于现有库存商品的利润率,贷款企业决定以仓库中的存货出质,来获得所需资金。3PL公司收到贷款企业的质物后,需对质物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质物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质押率)发放贷款。贷款企业分别要在下列两个阶段作出决策:第一阶段为存货组合质押阶段,贷款企业为了获得既定的融资额度S,需要考虑选择哪些存货作为质物,向3PL公司申请组合质押融资;第二阶段为存货循环置换阶段,由于外在条件的变化(如临近保质期、需求增加、价格上涨等),部分在押的存货需要进行解押,在保证3PL公司仓库中在押存货总价值保持不变的要求下,贷款企业需要决策选择哪些存货去置换需要解押的在押存货。

(二)符号设定

为了便于更好地理解下文建立的模型,我们作如下符号设定:Qi表示贷款企业库存的第i种存货数量;pi1表示第i种存货的单位订购价格;pi2表示第i种存货在组合质押阶段初的单位需求价格;pi3表示第i种存货在组合质押阶段末的单位需求价格,考虑在组合质押阶段初就需要估计pi3来选择质物组合,因而此处设为随机变量更为合理,不妨令其服从均值μi、方差σ2i的正态分布,令f(x)和F(x)分别表示pi3的概率密度函数和累积分布函数;pi4表示第i种存货在循环质押阶段的单位需求价格;hi1表示第i种存货在贷款企业的单位存储成本;hi2表示第i种存货在3PL公司的单位存储成本;ci1表示第i种存货从贷款企业到终端市场的单位运输成本;ci2表示第i种存货从贷款企业到3PL公司的单位运输成本;ci3表示第i种存货从3PL公司仓库到终端市场的单位运输成本;S表示贷款企业的融资额度;ωi表示金融机构认定的第i种存货质押率;r表示3PL公司提供的融资利率(复利);T表示存货质押周期;pA1表示新产品A的单位订购价格;pA2表示新产品A的单位需求价格;cA1表示新产品A从贷款企业到终端市场的单位运输成本。其中,i=1,2,…,n。

三、存货组合质押阶段

(一)存货组合质押规则

贷款企业为获得资金订购新产品A是以牺牲部分存货的销售为代价的。现阶段,贷款企业销售存货可以得到确定性的收益,而如果质押存货则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订购的新产品A销售后得到确定性的收益,二是质押存货解押销售后获得的不确定性收益。贷款企业在无法确切掌握各种存货送去质押而能获得的收益的条件下,将会对存货送去质押与不送去质押的收益进行比较,两种情形下某种存货的收益差值越大,则越优先考虑送去质押。由此,我们给出存货组合质押决策规则如下:在多种存货组合质押决策中,若已知单位价值存货送去质押获得的不确定性收益与不送去质押获得的确定性收益,贷款企业应按照两种情形下期望收益差值的大小依次质押各种存货,直至获得所需的贷款额度,以保证最终获得的总期望收益最大。

单位价值的第i种存货不送去质押获得的确定性期望收益为:

其中,(pi2-pi1)-ci1-hi1为单位i种存货不送去质押而直接销售的确定性期望收益,所以(pi2-pi1)-ci1-hi1pi1为单位价值的第i种存货不送去质押时获得的确定性期望收益。

单位价值的第i种存货送去质押获得的不确定性期望收益为:

其中,(E[pi3]-pi1)-ci2-ci3-hi2pi1表示单位价值第i种存货在质押期末解押后再销售获得的不确定性期望收益;ωi(pA2-pA1-cA1)pA1表示单位价值第i种存货质押获得的贷款订购新产品A并销售得到的确定性期望收益;ωi(erT-1)表示单位价值第i种存货在质押期末需要支付给3PL企业的利息。

在存货组合质押阶段末,若单位存货的市场价格小于质押的价格与送去终端市场的运输成本之和时,即pi3<ωipi2+ci3,贷款企业选择违约。由此得到pi3的计算式:

(二)存货组合质押模型

贷款企业在存货组合质押业务中,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一般不会将某种存货全部送去3PL公司质押,而是保留一定数量备存以供不时之需(类似于安全库存)。假设贷款企业计划保留第i种存货的数量为i,则贷款企业送去3PL公司质押的第i种存货数量qi满足qi≤Qi-i;令xi表示贷款企业送去3PL公司质押的第i种存货数量与仓库中该存货库存数量的比值,因此xi满足0≤xi≤(Qi-i)/Qi;贷款企业追求的目标为在实现既定融资额度约束下,总的期望收益差最大化。

其中,式(6)表示贷款企业存货组合质押的总期望收益差最大化目标;式(7)表示贷款企业的融资额度约束;式(8)表示存货送去质押的数量比例约束。

四、存货循环置换阶段

(一)存货循环置换规则

在存货循环置换阶段,贷款企业需要以仓库中存货去置换3PL公司中在押的存货,且在置换过程中只需保证维持3PL公司仓库中在押质物总价值不变即可。循环置换质押发生的原因有多种,我们不对具体的发生原因进行剖析,仅考虑3PL公司仓库中在押质物在终端市场需求价格发生波动的情形。显然,此时贷款企业之所以存在用仓库中存货置换3PL公司中在押质物的动力,是因为置换后贷款企业获得的期望收益更大,否则没有必要进行置换。由于这里仅考虑3PL公司仓库中在押质物在终端市场需求价格发生波动这一原因,而忽略了诸如保质期临近等因素,所以在存货组合质押阶段以供不时之需保留下来的存货种类将不能作为置换存货,直接从备选置换存货中排除。

设t(t=1,2,…,k)为3PL公司仓库中的第t种在押质物,j(j=1,2,…,m)为贷款企业仓库中可用于置换在押质物的第j种置换存货。如此,k、m和n之间满足下列基本关系:

(二)存货循环置换模型

与存货组合质押阶段每种存货质押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假设一致,在存货循环置换阶段,每种用于置换在押质物的存货也保留一定数量。已知贷款企业仓库中第j种存货的库存数量为Q′j,置换过程中需要保留的数量为j,则可用于置换3PL公司仓库中在押质物的数量qj满足qj≤Q′j-j;令yj表示贷款企业用于置换3PL公司仓库中在押质物的第j种存货数量与贷款企业仓库中该存货库存数量的比值,因此yj满足0≤yj≤(Q′j-j)/Q′j;令zt表示3PL公司仓库中第t种在押质物被置换的数量,由于所有在押质物都可能被完全置换出,故0≤zt≤xi(xi≠0)。此处取yj、zt下标与存货gi下标按顺序一一对应。

其中,式(14)表示贷款企业存货循环置换后的总期望收益最大化目标;式(15)表示存货置换在押质物的价值平衡约束;式(16)式表示存货置换的数量比例约束;式(17)表示在押质物被置换的数量比例约束。

五、数值算例

贷款企业仓库中现有5种存货,分别记为gi,i=1,2,…,5。这些存货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易于保存,都可以作为质物用来质押以获得贷款。已知S=35万元,T=1年,r=8%,pA1=50元/千克,pA2=70元/千克,cA1=3元/千克;3PL公司结合以往办理存货质押的经验,将各种存货的质押率统一设置为0.7,即ωi=0.6(i=1,2,…5);设单位产品在贷款企业仓库存储的费率为8%(hi1=0.08pi1),在3PL公司仓库存储的费率为10%(hi2=0.1pi1);单位产品从贷款企业仓库到物流公司仓库的运输费率为4%(ci2=0.04pi1),从贷款企业到市场的运输费率为6%(ci1=0.06pi1),从3PL公司仓库到市场的运输费率为5%(ci3=0.05pi1);贷款企业预测组合质押阶段末质物价格变化符合pi3~Φ(μi,σ2i)的正态分布,其均值与方差及相关参数见表1所示。

六、结语

本文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一种运用在库存货进行质押获取银行融资的决策思路。严格说,组合质押与循环质押可统称为循环质押。组合质押看成是循环质押的第一阶段,而循环质押就是由多个阶段组成的反复质押与解押的过程。除第一阶段属存货优化组合进行质押外,剩余阶段都是在库存货与在押质物循环置换的过程,其决策方法基本一致,因此本文将存货组合与循环质押问题抽象为两个阶段的质押融资问题,即先进行存货组合质押再进行存货循环置换。我们为每个阶段设计了相应的决策规则,并分别建立优化模型,通过模拟算例演示了决策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方便分析,文中将部分条件理想化,如每种存货的质押率取θi=0.7,实际上,不同的质押率对存货组合选择影响较大;又如存货组合质押阶段末存货(质物)价格pi3的估计,文中假设其符合一定均值和方差的正态分布,从现有文献已做的研究看,还存在多种其他形式的分布,如均匀分布、对数正态分布、几何布朗运动等。限于篇幅,本文只对pi3符合正态分布的情形给出算例演示,符合其他形式分布的情形可同理推算。在存货循环置换阶段也只考虑了各种存货(质物)终端市场价格变化这种情况,而循环置换发生的原因可能会有多种。在后续研究中,将要对上述情形展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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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风险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就台湾信保基金发展历史与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了台湾信保基金的运行模式及特点,并就此对大陆担保行业如何借鉴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信保基金 运行模式

一、台湾信保基金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1、发展历史

台湾于1974年在其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下设立了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Small & Medium Enterprise Credit Guarantee Found of Taiwan)(以下简称:信保基金 SMEG),其组织形式为财团法人,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目的在于:协助具发展潜力但担保品欠缺的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资金;同时也分担金融机构融资风险,提高其办理中小企业融资愿意。

信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各级地方政府预算编列与金融机构及企业共同捐助。截止2010年底累计获捐中小企业基金人民币206.48亿元(本文所有数据均为人民币,折算人民币兑台币按1:4.5汇率),其中金融机构累计捐款金额39.84亿元,占全部资金19.3%;非营业基金累计捐款金额1.11亿元,占全部资金0.54%;政府累计投入金额165.52亿元,占全部资金80.16%;其他专项基金6.28亿元,合计212.76亿元;担保放大倍数为净资产的13.34倍。

台湾信保基金成立后,又于1983年设立了农业信用保证基金;1988年设立了海外信用保证基金,都针对不同的保证对象。目前,台湾除信保基金(SMEG)外,无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商业性的担保公司。

2、发展现状

截止2010年底,信保基金的资产规模为135亿元,净资产81.56亿元;全年承保312593件,保证金额1539亿元,协助保证户获得融资1919亿元;保证业务着重倾向小型企业:保证对象余额220万以下的占91.27%,资本额660万以下的企业占93.54%;全年净利润2.22亿元,在保余额中逾期担保余额占比3.92%,金额为42.6亿元。

台湾信保基金自成立36年来(1974年成立),累计对30.8万家保证对象提供了437万件信用保证,保证金额累计13107亿元,协助保证对象累计获得融资18752亿元(2011年7月为止),知名企业如富士康、宏基都曾通过信保基金担保融资。截止2011年7月底,信保基金在保余额为1189亿元。

二、台湾信保基金运行模式及特点浅析

1、申请模式

台湾信保基金的申请方式分为:间接保证与直接保证,以间接保证为主。

间接保证指信保基金与银行签约后,企业直接向相关银行申请,银行贷款后向信保基金追认保证。分为:授权保证、批次保证和专案保证;其中前两种保证方式均可由银行先贷款后追认保证,专案保证则在银行受理后还需要先取得信保基金的认可,才能由银行放款后追认保证。

直接保证则是企业直接向信保基金申请,这类业务主要是按照政府产业部门要求推进的项目,由信保基金确保后推荐给银行贷款。

2、业务相关要件

台湾信保基金是政府领导下的官方机构,保证业务均与银行共担风险,无需向商业银行缴存保证金,其业务相关要件如下:

①担保对象:以中小企业为主,并严格限定了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同时还对政府政策支持或产业机构推进的其他特定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给予担保;

②保证成数:信保基金接收银行贷款的保证成数主要在80%以内,最高不超过95%;

③保证费率:信保基金按不同业务品种确定保证成数与手续费比率,保证费率在0.75%-1.5%之间,对送保单位逾期比率较高者另外加收费率0.1%。

④反担保、保后管理与不良催收的一般运作模式:反担保物均由银行控制,贷后管理也由银行进行管理,信保基金基本不介入;贷款出现逾期后,信保公司划拨贷款对应成数的资金进行代偿,代偿后银行继续对贷款进行追收和处置反担保物,追收回的或反担保物处置取得的资金将按担保成数划付信保基金,冲抵代偿资金。

⑤日常额度管理:信保基金在与商业银行签约后,对其进行评估并给予一定额度,在其额度范围内进行保证业务;每年对商业银行业务合作情况进行统计,根据送保项目的情况、送保项目不良率的变化给予银行保证额度的下调或增加;并对合作优异的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与个人给予表彰。

3、台湾信保基金特点浅析

政策性功能明显:纯政府性质的机构法人,主要为后台补充型的保证模式,未直接介入大量企业融资的审批与管理中,给中小企业申请担保带来很大便利,且自身的运营成本较低;但不利于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且其担保对象以小型企业为主,增加了担保功能的政策扶持力度与覆盖面。

资金来源明确:资金来源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每年捐赠,对信保基金无资金回报要求;但这对政府的财力要求较高,且若要金融机构主动捐赠,需其对中小企业业务需求较强时才能有效推进。

风险分担:信保基金与签约的40余家合作银行,无需向银行缴存保证金,分别与银行约定了风险分担比例,协作银行的责任心相对较强;但对银行的风控能力要求较高,且在保证成数较高的情况下,不排除银行转嫁风险与经办人员道德风险的情况。

市场细分:信保基金细分了中小企业升级贷款、扎根专业贷款、小额简便贷款、产销周转金贷款、重大天然灾害复旧贷款、出口贷款、海外投资贷款和海外营建工程贷款等近三十个细分市场和产品,每个细分市场及产品核定担保总额度,并指定承办对口部门、承办银行、宣导保证条件和申贷程序等。

此外,台湾地区市场经济运行较早,地方经济实力与商业信用环境较好;银行业务规范与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相对更高;金融业的发展程度较为领先,故其运行模式与大陆政策性担保公司直接参与型有较大的区别,其运作模式的分析也只能对政策性担保公司在业务操作中给以启发和对未来业务发展适当借鉴。

三、台湾信保基金运行模式的借鉴与启发

1、担保业务方面的借鉴

①政策性担保方面

目前,各地担保公司已经推进与地方性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举措,并取得了较好的进展。下一步,可以试点对愿意分担风险的银行给予一定的信保额度,借鉴台湾信保基金的间接保证模式,在确定风险共担的比例后,由其贷款后再进行确保,即见贷既保;但反担保控制、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均由其操作,以降低担保公司运作成本,这样还可适当降低政策性担保费率;每年再根据合作情况,对银行的担保额度进行调整。

②再担保业务方面

台湾信保基金对银行的后台补充型模式,与再担保业务有很大的相似度,可适当借鉴到再担保业务的发展上。即大型政策性担保公司与其他政策性担保公司和商业性担保公司进行签约,经过测算后,确定给予不同担保公司一定的再担保额度与单笔业务再担保的比例;由其他担保公司担保后到再担保公司进行确保,从而降低其他担保公司在银行的在保余额;而反担保物、保后管理与不良资产处置均由其进行运作,按比例分担风险,促进其业务能力的放大,整合担保体系;并由大型担保公司根据合作情况、风控能力与代偿情况,每年调整其额度。调动大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再担保职能,既可以提升担保公司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其资本金规模实力;又能降低直接拓展业务所带来的大量成本、人员与管理问题。

2、加强业务细分与操作细化

台湾信保基金通过30多年的运作,在业务流程与操作模式上比较成熟和稳健,体现在:业务对象的定位、业务品种的分类、各种特殊情况的注解、直接保证与间接保证业务范围的严格区分;对银行考评表彰中,既包括了对总行的,还有对支行、绩优经理人的考核表彰,等等方面。

由此可见,随着担保业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强化制度管理,加强对业务品种与对象不同风控措施的细分,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十分必要。尤其按照担保公司现有运行模式,直接介入贷款的全过程,对风险度的识别、保后管理的风险预警,更需要在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来加强定量指标的分析;通过定量指标分析来反馈到风险控制上,不断细分客户群体,细化筛选指标,提高业务水平与风控能力。

3、加强与政府机构、主管局的合作,发挥更大的政策性作用

台湾信保基金政策性作用十分明显,与其有很好的政策扶持相关,如每年收到地方政府资本金投入;尤其部分业务品种(如自有品牌推广海外市场贷款、促进产业研究发展贷款、建构研发环境优惠贷款等)的设立都是针对专项捐款资金来源而设立的。

大型政策性担保公司也可适当借鉴台湾信保基金的方式,即可逐步与科委、劳保局、教委、农业局等政府主管局的进行探讨,争取财政补助或其他专项资金直接投入政策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可专门设立相应的业务品种,以取得的资金范围放大5倍为限,按主管局设定的一些要求进行筛选,符合条件即进行承保,推动诸如产业结构升级、个体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等政策性目标的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的影响力。

融资风险范文第4篇

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 医疗服务价格依然受到计划经济价格体系的影响, 这就让我国的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不足, 直接导致了在医院的经营中补偿机制的不完善。近些年, 我国政府对于药品的采集都逐渐的以招投标的方式来进行集中式的采购, 这就让药品销售的价格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销售价格较为亲民。零售价格受到压制, 让医院的药品销售产生的利润也有了很大程度的减少, 因此, 让医院的服务质量也随之降低, 服务水平和服务方式已经因此而受到影响, 无法继续满足民众的需求。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之下, 公立医院就需要寻找全新的资金筹备方式和渠道。尤其是在卫生财政收入已经被政府部门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障方面, 将收入重点应用于公共卫生以及城市的社区卫生、农村医疗卫生等方向。这也让公立医院的发展方向和目的, 逐步向市场融资的方向发展。公立医院要想在市场经济中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 就需要找到适合公立医院发展的融资方式和最佳途径, 在融资的过程中对风险进行严格的把控, 为公立医院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 公立医院融资的方式

(1) 信贷融资方式。信贷融资可分为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贴息贷款三种方式。银行贷款是以能够让医院解决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 在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来解决资金不足的情况。主要是在医院发展的过程中购买医疗器械以及进行地产的建设方面。银行贷款有长期和短期贷款两种, 医院可根据情况的不同来选择不同的贷款方式和期限。很多具有公益性的国外政府贷款, 因为贷款的利率较低, 额度较大, 年限较长, 受到很多公立医院的青睐, 在医院进行设备的更新以及改造期间, 很多医院都会寻找外国政府借款的方式来解决自身的资金短缺问题。还有一种贷款方式就是将政府融资和财政补贴进行相结合的贷款方式, 这种贷款方式因为受到限制较多, 并且还需要有投资的重点, 所以应用较少。

(2) 融资租赁可分为直接租赁以及其他租赁、经营性租赁三种。租赁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 常用在大型医疗设备的租赁上进行应用。生产企业会通过租售的方式, 将医疗器械的使用权进行出售, 医院拥有医疗器械的使用权, 但生产企业依然拥有设备的归属权。其他的融资租赁包括地产租赁, 经营性租赁包含季节性以及临时性的突发性疾病所需设备, 医院进行设备的临时应用, 短期进行租赁。这几种租赁方式能够为医院节约一定的资源, 有效地进行资源优化配置。

3 公立医院融资风险的有效控制

(1) 让公立医院融资贷款的方式更加合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公立医院的融资方式并不会因为医院的公益性而发生任何变化, 但是需要对公立医院融资贷款的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 并对市场融资的管理与监督进行强化, 让医院在融资项目贷款审批方面能够严格把关, 防止盲目的进行举债, 产生与公益性质出现偏离的情况。 (2) 对公立医院的负债经营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公立医院在日常融资过程中, 也会加剧财务风险, 如果出现了不合理的负债, 就会让公立医院出现严重的发展问题。所以, 在公立医院市场融资的过程中, 风险评估和预测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3) 强化公立医院融资监管制度。要想让融资风险在公立医院融资的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就需要让控制制度能够得到健全地发展, 对内部的监管进行强化, 让医院的融资以及整个使用的过程得到全程的监控。不仅要对医院融资过程中的每一个法律程序都进行完善, 避免纠纷的发生, 还要在融资的过程之中, 找到最好的融资方式, 保证医院的财务风险能够得到规避。并且还要强化资金筹备的监管方式, 建立专职的财务管理机构, 保证资金的合理应用。4.利用银行贷款及商业贷款。更好的躲避财务风险的方式就是能够合理地应用银行贷款及商业信用贷款。这不仅能够让公立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建立信誉和口碑, 还能够有更多的信贷资金应用到公立医院的建设之中, 保证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营, 让医院运营资金能够得到周转, 帮助医院降低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4 结语

新的医疗改革环境下, 公立医院为了能让医疗服务体系的更具进行革新, 就需要将观念进行转变, 将融资的渠道进行拓展, 利用多元化的资金运作方式, 让资金得到更多的积累。所以公立医院在对融资方式进行选择的时候, 不仅要考虑到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 还需要和公立医院发展的性质相吻合, 并且找到最合适的融资方式, 让医院的财务风险能够得到降低, 保证公立医院的持续稳定发展。

摘要:在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民众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升。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这也让人们对于医疗服务水平的质量有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具有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的公立医院, 是可以更好地让人民享受低价格和高品质的医疗服务机构。为了让公立医院能够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服务, 就需要对公立医院的融资方式进行分析, 并对风险进行更进一步的控制, 让公立医院的服务水平与经济经营方式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关键词:公立医院,融资途径,风险控制,内部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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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风险范文第5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不断飙升,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如何使房地产政策进入冷静期和理性预期,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引进BOT等融资模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建设,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等大量隐形住房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利,达到政府预期目的。

[关键词]公租房;公租房BOT方式;实施过程

[作者简介]李德正,泰国那空沙旺皇家大学/越南河静大学客座教授,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处处长,广西钦州535000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蜗居族”群体。

从近年来我国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结果以及发展情况来看,其效果很不理想,根本没有达到政府的预期。究其原因,其中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有限问题是影响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融资渠道方面,目前仍停留在以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的资金支持上,而更为灵活的财政及金融制度支持或者商业化运作还有待发掘。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不足、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以及资金供给量不稳定严重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如何有效解决建设融资问题,为公租房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引进新的融资方式来解决公租房建设资金瓶颈问题,BOT融资方式的国际经验和做法就值得借鉴与尝试。

一、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方式的可行性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设计、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1995年5月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正式批准的第一个BOT试点企业是总投资为6.16亿美元的广西来宾电厂B厂。该项目的成功实施为外资BOT投资方式在中国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典范。目前,BOT方式早已被我国各省市政府部门广泛应用在电厂、高速公路、跨海大桥、机场、污水处理等领域,并取得巨大成功。

目前在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对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方式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还没有得到实际运用。从各方面来看,通过BOT方式融资建设我国公租房是完全可行的,分析如下:

1、公租房的性质是运作BOT的首要条件。由于公租房具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产权归属于国家,它作为一项针对特定群体的社会福利,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因此它就具备运用BOT融资方式的首要条件。

2、国家政策提供运作BOT的法律基础。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制定颁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明确提出“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等规定,使公租房建设采用BOT融资方式具备了合法性和政治可行性基础。

3、居民储蓄存款能为运作BOT提供隐性资金。尽管银行存款年利率低,但2009年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仍然高达206772亿元。如果政府出台政策保证投资回报,就可以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活跃参与BOT融资方式建设公租房。

4、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方式正好是将僵化的政府直接主导型融资方式转化成为政府引导下灵活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之一。

5、采用BOT符合本国国情。BOT项目取决于政府,政府机构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中占据着有利地位,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因此,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模式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求。

6、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公租房建设BOT融资方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创新,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因此,我国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方式拥有成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和推广。另外,我国采用BOT融资方式建设各种各样大型基础设施至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并取得巨大成功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通过对BOT方式应用到公租房建设,其运作过程及管理方式等存在许多共同点和相似之处,值得我们去参考及借鉴。

二、公租房建设BOT运作方式

BOT方式投资额度大而且期限比较长,从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BOT项目的主要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它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特色,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

1、立项。在这一阶段,公租房BOT方式建设通常做法是由政府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并把公租房BOT方式建设的中、长期的项目清单公诸于众。民营企业和私人经济实体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

2、招标。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公租房BOT方式建设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并向符合资格的发售招标文件。

3、投标。公租房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往往在几个月以上。在这段时间里,政府或其委托机构要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投标人必须在公示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

4、谈判。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也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BOT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双方权利及义务包括土地无偿

划拨及规划、项目金额、投融资形式、公租房租金定价、租金支付形式、投资回报方式、政策优惠的形式、特许权授予、经营期限、项目移交、风险分担、工程质量、工程监督、户型设计、维修服务、违约处理等内容都需要进行充分协商和在合同中详细规定。

5、履约。这一阶段涵盖了整个特许期,可分为建设、经营和移交三个阶段。公租房BOT项目公司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是项目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由民营企业或者私人经济实体之间通过合资方式成立项目公司——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lpose Company,SPC),特别目的公司SPC与政府授权机构签订BOT合同(或者称特许权协议),政府部门赋予SPC特许开发权,由SPC代替政府进行公租房项目的开发。SPC以公租房项目为主体,根据公租房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的力度来安排融资,负责公租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修服务,项目建成后向政府认定的公租房住户提供住房和相应的服务,公租房住户负担租金,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SPC允许按照中标价格(或者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期内规定的价格)向项目使用者收取适当的房租和其他费用、政府补贴或者政策扶持所转化的其他收益,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公租房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特别目的公司SPC成立后,具体负责下面的工作:(1)与政府授权机构签订BOT合同(或者称特许权协议);(2)与政府认定的公租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3)与公租房建设的建筑商签订建筑合同等;(4)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证券协议;(5)与社会其他投资者签订股权投资合作协议;(6)与保险公司签订建筑工程相关保险协议;(7)与提供各种建筑原材料、设施以及设备等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8)与有丰富BOT项目管理经验的运营商签订运营合同。

公租房建设BOT方式实施架构如图1所示:

三、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方式的优缺点

1、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方式的优点。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我国政府能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方式,这将利国利民:

第一,解决资金不足。BOT方式不但能有效解决政府公租房建设资金不足的瓶颈,而且能进一步拓宽公租房建设融资渠道,例如能利用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参与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二,分散风险。投融资的风险主要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因此在BOT方式下,政府不但把投融资风险分散转嫁给了BOT投资者,提高公租房项目建设效率和降低建设成本,而且利于监管。因为政府机构与公租房项目公司之间在合同中已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样协调方便,纠纷少。

第三,真正落实政府的惠民政策,构建和谐的社会。在BOT方式下,政府能为社会上大量低收人群体提供更加多的租赁性保障住房或者过渡性租赁性保障住房,同时保证公租房的公平分配,减少违法违规腐败行为。一方面,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公租房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政府拥有公租房的所有权,保障公租房建设走上持续发展道路;另一方面,通过BOT方式建设大量公租房,对商品房房价过快上升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取得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减轻政府财政压力。BOT方式的投资回报率明确,双方的收益严格按照中标的固定价格来执行,不但利于政府对租户补贴的财政预算,而且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方式的缺点。首先,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大,项目投资成本回收时间长,项目的风险性较大,如果政府不出台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或私人经济实体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其次,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模式,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对政府和项目公司的要求都比较高;最后,在特许权内,政府机构对项目只有监督权没有控制权,不利于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四、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方式的建议

1、相关部门要认识及了解BOT。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投融资方式需要一个认识、熟悉、探索和提高的过程,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相关机构负责人和基层干部对BOT方式以及其作用进行培训、指导,提高认识。

2、要有政策支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采用BOT方式建设公租房项目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加快研究,尽快出台一部关于公租房建设采用BOT投融资方式的专项立法,促进公租房BOT项目有法可依、有序开展。政府管理部门要把公租房BOT方式建设作为政绩来考评,鼓励各级领导全心全意投入公租房BOT方式建设,提高积极性。

3、要有BOT人才。由于BOT项目从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到后期的运营管理,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为了保证公租房BOT项目的顺利执行,需要政府加强对BOT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同时需要在国外引进有BOT专业背景的人才,特别是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BOT方面的专业人才。

4、借鉴国内基础设施BOT方式建设的管理经验,灵活应用其变异模式。

5、要培养能运作BOT的人才。学习、借鉴、推广美国、英国等国家公租房建设采用BOT方式的成功经验,政府选派人员前往这些国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引进此方面的外国专家、学者来我方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策划。

6、规范BOT运作。虽然公租房BOT建设投资大,回报时间长,但其成本和租金收益都有政府作为后盾,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因此,可以通过立法,成立公租房BOT基金,利用政府信用将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公租房BOT方式建设。

7、政府支持。通过土地无偿划拨、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经济技术及实力雄厚的外国企业参与公租房BOT方式建设。

8、利用金融机构的作用。金融机构要发挥杠杆作用,利用各种金融创新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金参与公租房BOT项目建设。

9、先试点后推广。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公租房建设BOT融资方式的成功案例可以借鉴,因此,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在小范围内对公租房建设的BOT方式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大范围推广应用。

[责任编辑:霁 月]

融资风险范文第6篇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围绕贸易商的资金需求与资金流动规律,结合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其办理国际贸易业务而提供的资金融通便利,也是促进进出口贸易的一种金融支持手段。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只有十几年的历程,贸易融资服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和问题比较复杂,尤其是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国家风险以及法律适用等等都能得到体现。所以,无论是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品种,还是在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上,国内商业银行还有一段较长远的路程要走。

1.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际贸易融资也在各家银行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不断发展。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其仍旧存在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在需要成熟技术的贸易融资风险管理方面尤为严重。

1.1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仍需健全完善

一是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缺乏对风险的早期防范。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预警机制如贸易融资风险预警模型、快速预警防范制度等尚不健全,尤其是相关重要风险指标如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流动性水平等数据暴露出的问题往往比较突出,风险预警系统缺乏真实的数据基础。

二是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不完善,特别是缺乏专门的中间机构,以至于风险管理的职责无法明确,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无法提高。

三是风险分摊机制不健全。有的银行目前没有形成一个包括总行、存款保险机构和金融同业在内的风险分摊机制,单个银行的流动性清偿问题无法通过风险分摊机制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1.2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

近年来,虽然目前中高级管理人员对贸易融资业务盈利能力和改善资产质量方面的作用有了一定了解,但对其伴随着的风险却缺乏足够的认识,落实到具体的风险管理手段上显得力度不够。有的认为贸易融资只需要开立信用证或出具单据就可以赚取客观的手续费,期间无需动用实际资金,是一个无风险、一本万利的产品;有的则认为贸易融资业务规则是国际惯例,付款承诺是刚性的,所以夸张的认为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难度大、风险大,以致对贸易融资持保守态度,从而限制了业务的正常发展。

1.3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加大了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由于贸易融资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市场环境尚不完善,各项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各家银行一方面紧急参与贸易融资业务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贸易融资产品太过单一,市场上交叉业务相似产品较为严重,造成的后果就是同质化竞争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形之下,各家银行为了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客户,在对客户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审查上却越来越松。例如有的银行采取不收保证金就进行授信开证,有的是在保证金不足且抵押担保手续不全的情形下就开立远期信用证,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破坏了行业管理的标准,从而加剧了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1.4法律环境不完善引发的问题

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会给整个行业带来发展的困扰,无形中也加大了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程度。例如,贸易融資业务涉及到货物的抵押、质押、信托、担保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界定。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的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甚至有些业务中的常用术语在法律中尚无明确的规范和界定。这也大大的增加了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程度。

2.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策略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范围和数量的不断扩大,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不断有新业务推出,与之相应的贸易融资业务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潜在的风险也在不断地增长和变化。在当今各大银行国际业务竞争中,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拥有完备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银行将无疑获得更大的胜出机会。

2.1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分散策略

风险分散策略是指商业银行就其所承担的各种性质不同的风险,利用各种风险之间的相关程度取得最佳的风险组合,即使得总体风险水平最低,又能够达到资产保值或提高盈利的目的。一是贸易融资授信期限风险的分散,即根据长短期资金来源对授信业务期限进行合理组合,以实现来源与运用的期限对称;二是贸易融资产品种类风险的分散。产品种类分散是指针对同一客户实施不同贸易融资产品组合的方式,从而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2.2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抑制策略

风险抑制策略主要针对于大额授信、信用授信或高风险客户等。银行对于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的审批具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对于已经审批发放的风险较高的客户的管理,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减少授信或停止追加授信。一旦客户出现资金困难,信用下降的情况,应停止新增授信,尽早收回贸易融资款项,减少对该客户债权的最大损失。二是要求追加担保金额、资产抵押或担保人。对于无法控制货权的业务,应采取各种措施了解被授信人的现有资产情况,在紧急情况下,银行应委托律师办理必要的保全手续,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2.3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转嫁策略

风险转嫁是指通过担保等方式将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转移给第三方的一种做法。当商业银行贸易融资损失不可避免时,就必须采取措施转嫁风险。风险转嫁的一个最重要、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风险的转嫁只是改变了风险的承担者,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风险。目前,商业银行大多都将风险向担保人进行转嫁,或通过处置抵押或质押的方式来抵消部分或全部风险;对于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大多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进行转化。

3.商业银行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具体对策

3.1坚定发展信心,强化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防范意识

在当前形势下,商业银行应将防范和化解风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关注主要客户在金融危机中受影响的情况,关注客户业务的发展趋势。同时,银行系统内应加强联系沟通,共同排查风险问题,同时发掘新的业务契机。国际业务部门应与风险管理部门保持密切沟通,落实各项风险管理要求,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提出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建议,在继续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前提下,处理好业务增长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3.2加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决策机制

《巴塞尔协定》第十条规定:银行必须开发利用自己的评级系统,这一系统必须与银行自身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和规模一致起来。按照《巴塞尔协定》这一原则,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对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把经营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降低至最低水平。商业银行对贸易融资风险的评估是指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对贸易融资风险的可能性、影响以及后果进行预测和判断,主要目的在于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融资风险及风险控制状况,及时堵塞风险管理上的漏洞。

3.3扩大覆盖范围,加强贸易融资业务风险防范内控制度

针对日益突出的内部控制问题,央行曾先后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指导性文件。为有效防范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商业银行需健全覆盖所有贸易融资和国际结算的业务岗位的内控制度,全面加强风险防范体系。一方面应建立独立的、有权威的内部稽核监督机制,这是完善内控制度的保障。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是一种独立的事后评价活动,它在定期或不定期地评价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活动的同时,也要对内部控制状况做出及时评价。另一方面应加强信息和安全管理,这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和通讯技术,建立灵敏的信息收集、反馈系统,应当对各种业务档案进行严格管理,建立严格的资料保全制度,以确保各项业务经营及相关活动处于随时可检查、可监督状态。

3.4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一项技术要求较高、知识面要求较广、操作复杂的业务,从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开展的实际来看,要想快速增强银行在此领域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当务之急是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一是要真正引进有道德、有素质、有水平的“三有人才”,对于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员,或者是素质过硬但道德不好的人员坚决不予录用;二是强化员工的风险的正确认识。对于一些风险程度较高的融资产品应持谨慎态度,在没有成熟风险管理技术的条件下,对于一些高风险业务应给予适当的舍弃。三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培训体系,通过采取集中授课、视频学习、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形式,提高客户经理和外汇会计人员的操作技能,在更好为客户服务的同时,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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