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范文

2023-03-02

融资担保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第一条

融资担保业务保前调查是融资担保业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程序和关键环节,是决定担保发放的第一道关口,保前调查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担保决策正确与否。为明确融资担保业务保前调查工作尽职要求,提高保前调查工作质量,规范融资担保业务行为,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审慎、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和《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融资担保业务保前调查是指担保机构依担保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申请,指派担保项目经办人对客户项目风险进行谨慎调查、全面评价、如实报告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尽职调查)。

第三条

尽职调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审慎、高效的原则;尽职调查工作业务范围为担保机构所开展的所有融资担保业务,涵盖项目受理、项目初审、现场调查、项目评审等全过程。担保机构从事国家允许的投资及主动代偿业务,需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时,可参照本指引。

第四条

尽职调查要求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按“四眼原则”独立履行职责,做到“两只眼睛看业务,两只眼睛看风险”,平等、客观、公正、完整地反映项目情况。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和记录。为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劳动,本指引中的调查人员分别设立业务经理岗位和风险管理经理岗位(或称为调查人员A、B角制度)。调查人员应针对具体项目,明确调查分工,形成协

1 同合力,共同开展担保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做到既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

第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尽职调查要求调查人员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忠实勤勉地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客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核查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分析和预测宏观经济的能力;

(二)熟习担保业务和信贷融资业务;

(三)熟习客户所在行业的情况;

(四)掌握财务基本知识,能够分析财务报表;

(五)有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常识。 第七条

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对尽职调查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秉持全面、真实、审慎、高效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独立履行职责;

(三)履行回避制度,对关系人申请主动申请回避;

(四)熟悉本指引,在尽职调查时认真对照执行,尽量做到全面、细致,防止出现重大遗漏;

(五)为客户保密,不得将客户资料用于业务之外的任何领域。

第二章

尽职调查工作方法

第八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

2 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间接调查、分析论证、专家咨询。

(一)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尽职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1、实地调查是指调查人员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

(1)实地走访。调查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了解、核对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车间或施工现场以及主要固定资产、存货等真实情况,初步判断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实际状况、项目施工进度等是否与账务反映相一致,是否与客户提供的担保申请资料相一致。

(2)面谈。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需要选择与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或财务、生产、存货管理、销售等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基本情况。面谈过程中要注意倾听,主要信息可简单记录,要多问,客户回答含混的重要问题要注意跟进提问,刨根问底以获取重要信息,面谈应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下进行,要注意观察客户回答问题时的表情和语气。

(3)账务核查。账务核查应以客户现金流为主线,结合客户生产经营及行业特点展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了解、判断客户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了解、判断客户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有必要,应实地查阅客户有关财务报表和账簿,对关键财务数据要核实“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对关键或异常会计科目或重大交易行为须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对大额或异常应收款项或交易如存在疑问,应向客户的下游企业进行查询核实。

2、间接调查是指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获取客户的有关信息。调查人员应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公开媒体上有关客户的报道,重点查看有无负面消息和新闻;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协会担保代偿信息系统,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及信用记录;通过工商、房管、土地、税务、法院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抵(质)押登记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了解客户股权、资产等抵(质)押登记、涉诉、被执行、处罚或其他不良记录;通过对客户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咨询,侧面了解客户的实力、生产、经营、信用、同业地位等状况。

(二)分析论证。调查人员要注重分析、判断,在获取完整、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的前提下,通过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拟担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既要关注客户现有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更要关注客户未来发展情况。调查人员应针对客户行业特点、资信及信用状况,分析、判断客户担保资金需求是否合理,预计未来现金流状况及可能发生的预期风险,并提出必要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的建议。

(三)专家咨询。对关联企业多、情况复杂的大额担保等,可以视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向有关方面的专家咨询。

第九条

尽职调查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力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客户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尽职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第三章

业务经理工作尽职要求

第十条

业务经理作为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对担保项目尽职调查全面负责,包括项目受理、项目初审、现场调查、项目评审等。

第十一条

项目受理

(一)业务经理通过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发展沿革、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原始资本积累过程、创办企业的缘由、商业(盈利)模式、资产规模、盈利情况、主要上下游客户、比较竞争优势、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

(二)在面谈获取信息资料基础上,分析、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可与其商谈初步反担保方案,并开具资料清单要求客户准备;对受理条件暂不成熟的客户,应及时予以合理回复。

(三)业务经理应收集的客户基本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贷款卡、银行开户许可证;

3、税务证(国税、地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

5、担保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

6、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征信记录;

7、上月财务报表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报说明、审计报告附注等);

8、企业及主要股东报告期银行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银行对账单及流水;

9、企业与主要上下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及其他资料等;

10、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工程进度情况等;

11、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认可证明,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体细分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收集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厅颁发)、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道路经营许可证、港口岸线使用证、木竹加工许可证、专利权等;相关认证认可制度,如家具生产企业需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药品生产企业提供GMP认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提供GSP认证等;相关经营资质,如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质、搅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综合布线资质证书等;

12、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审批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如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危险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 等。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

(一)业务经理对客户面谈后提供的担保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客户资料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非财务基础资料

(1)合规合法性:调查人员应亲自到银行打印客户及主要关联方详细版贷款卡查询记录;审核客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行业产业政策(如是否为发改委下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生产规模是否达到相关

6 行业准入条件(如《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环保是否达标,是否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明;近3年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入境记录(查验护照及港澳通行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查询了解客户及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商标、专利、资产等被抵(质)押登记、涉诉(http:///zgcpwsw/中国裁判文书网)、被执行(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及行政处罚事项以及这些事项对被担保人产生的影响等。调查人员应关注影响企业经营的主要因素(如采选企业关注环评与尾砂库、冶炼化工企业关注环评与排污、高新企业关注关键技术及相关人员、高危企业关注准入和保险、单一产品企业关注主要上下游客户、新成立企业关注资本金来源、股东是否有相关行业背景等情况、是否具有持续出资实力、是否有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2)完整有效性:调查人员应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是否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各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等文件记载是否能证明其具备资格、是否合法; 同时登录工商登记查询网站等审核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提供的资料是否全面、真实、有效。

2、财务基础资料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之间、上下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是否衔接,银行对账单及主要人员存折资金流动情况。调查人员应通过审查,初步分析财务状况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相匹配,是否有多套报表,或是虚假报表。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科目:资本金(到位和真实性,关注股东变动原因)、资本公积(关注变动原因)、银行负债(是否与经营规模匹配,长期负

7 债形成原因,与信用纪录是否一致)、应付、其它应付款和应收、其它应收款(关注账龄、额度变化情况及大额挂账)、长期投资(关注所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关注是否闲置)。

3、担保及反担保资料

对反担保人(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两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

(二)业务经理应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对于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漏洞、疑点,以及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应作为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

现场调查

(一)项目受理完成后,业务经理应会同风险管理经理明确分工,共同开展现场调查。业务经理应着手拟定调查提纲,确定现场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带着问题去现场,保证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调查提纲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行业和区域的特点、生产经营模式、主要财务信息、上下游客户的特点、经营特点与财务状况的信息对接、与内部人员的沟通等。

(三)业务经理应通过客户内部走访,与生产、销售、综合等部门负责人员沟通,重点关注以下情况:企业是否正常运行、业务经营模式、设备利用率、生产经营现场是否规范、生产一线人员专业素质及技能情况、土地和厂房的权属(租赁还是自有)、库存管理及存货状况(关注生产日期,可抽查核实真实性)、企业

8 周边环境及配套设施。

(四)调查人员通过走、看、问、查等方式,现场确认客户提供的基础资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真实有效,考察、判断、印证客户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情况介绍。现场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非财务因素调查

(1)人品:重点考核客户关键人员如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决策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的品行(包括个人职业经历、人生观、价值观、财富观、受教育背景、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主要对外投资情况等)、诚信度、融资动机、企业资本金来源、股东关系是否融洽、是否有民间融资等。

(2)产品:产品定位、产品研发、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出入库日期、数量)、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发展前景、竞争优势、盈利能力。

(3)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生产记录是否连贯完整,锅炉、食堂等辅助设施是否正常运转;设备利用情况(包括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能力);电费、水费上缴情况;工资发放情况;主要上下游客户、对其依赖程度等。

(4)行业:企业所属行业的产业政策、所处区域的区域经济政策、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的供求关系状况及变化趋势;企业在所处行业中的位次、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势、发展前景等情况。

(5)其他: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内控及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挂靠或借牌经营、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等。

2、资信情况调查

9 (1)开户行及资金结算情况,包括账号、近期月均存款余额、银行评级等; (2)近三年历史融资记录,应含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所有融资,不良记录重点关注;

(3)对外担保记录,不良记录重点关注;

(4)纳税记录,核实近三年的纳税申请表、完税凭证,并可抽查纳税账户的扣款凭证;

(5)查询征信记录,不良记录重点关注; (6)了解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情况。

3、财务因素调查

(1)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调查人员应持谨慎态度进行询问与核查,通过分析报表勾稽关系、审阅审计报告、复核重点会计科目等手段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调查人员可通过抽查几笔大额或异常会计凭证,查看记账凭证与下面的附件金额是否相符,是否为原件,是否有相关人员的签字,往来是否人为挂账等方式判断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

(2)财务核查与分析。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与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对客户近年来银行信用还贷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核实是否存在拆借还贷续贷情况;对企业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核心指标与同业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保持在合理的水平;分析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与前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化原因是否合理;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认定。

4、担保用途调查

10 现场调查过程中,业务经理应重点关注非财务因素和担保用途的调查,调查认定担保资金是否真正用于担保申请企业、用途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范围,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有无真实交易背景、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担保资金额度和期限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一般商贸流通企业对外融资比例控制在年销售额的10%-15%以内,生产型企业对外融资比例控制在年销售额的25%-35%以内;项目贷款因企业未来市场前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原则上仅限于介入固定资产投入已完成,补充部分配套流动资金即可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并应重点关注项目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和分析)。

5、反担保措施调查

调查人员应调查反担保资产的权属权益情况、存放地点、使用状况、价值、灭失损害风险等。主要反担保措施为保证反担保的,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反担保企业担保合法性、是否具备代偿能力(包括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资产实力)、与客户的关联情况等。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抵押物租借行为,防止第三方瓜分信贷资金。

6、常见财务粉饰手段的调查方法

(1)虚增资产。应收(其他应收)账款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如实计提坏账准备,大额待处理财产损溢、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等科目是否存在应作为当期费用的情况;重点关注以下科目及行为①存货:通过现场盘点确认实际存货价值。盘点存货前,应对存货进行截止测试,如货到单未到,单到货未到的情况要重点关注,所有存货是否都已入账,所有在途存货是否都已进行了账务处理。②固定资产:现场查看固定资产现状,通过追溯核实固定资产购置原始发票等方式判断固定资产现值。③虚构采购:一般大额的采购都会有合同,先看合同是否真

11 实合理,对应的存货入库是否有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的签字,是否有付款记录,运费是否支付。对那些根本执行不了或者只能执行小部分的合同,则应予以剔除。

(2)隐性负债(民间融资)。所有隐性负债通常在财务上体现为股东的现金投入,可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科目:①财务费用,通过该科目利息的支付,查寻民间融资的可能性;②其他应付款—股东借款,企业民间融资大部分是以股东的名义投入到公司的,如果该科目股东往来金额比较大,并且余额经常有变动,另外股东在外并没有其他关联方,那么该款项为民间融资的可能性较大;③资本公积,追踪核实资本公积来龙去脉。

(3)抽逃注册资金。一般是挂在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科目。如果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科目与股东往来频繁且余额较大,账期较长,又不能说明合理缘由,则存在抽逃的可能,另外就是通过一些虚假的大额发票将资金转出来。

(4)虚增收入。①报税收入通过ABC3000核查真实性,注意剔除关联方交易;非报税收入,应重点关注核实收入凭证附件是否真实,如是否有对方的收条、收款的记录(非现金)、运费的支付、仓库的出库记录、询证的回函等,还可通过大额款项支付方式估计收付款是否真实,如果大额款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则要质疑其合理性,因为大额现金支付既不符合金融制度,也不安全;②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般是增加应收账款,如果该款项一直没有收回,或者说客户对该款项并不看重,那么虚开的可能性较大;③挂靠收入,代开发票、代收货款,再将款项支付给对方,一般支付款项时,或者在其他应收款中体现,或者通过报费用的方式支付。

12 (5)隐瞒成本。关注成本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如品种法、分步法、分批法的选用是否正确,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分配是否合理,商业企业采用毛利率法是否根据期末存货盘点调整成本,成本结转是否存在随意性。

(6)隐瞒费用。通常企业因融资需要提供的财务报表,费用要比真实的小,如果有报税报表,报税报表中的费用一般比较真实,两者不一致时应选取较大值。另外,有些费用没有反映出来,比如业务员的提成,给客户的回扣等大额费用,一般是挂在其他应收款中,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

(一)分析论证。现场调查活动结束后,业务经理应在现场调查核实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梳理,综合分析企业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分析担保额度的合理性及偿贷、付息资金来源(可根据客户未来有效业务合同或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盈利水平、生产经营周期以及宏观经济、行业发展趋势,合理预测客户担保期限内主营业务收入和盈利情况,判断担保额度的合理性及担保用途的真实性),反担保措施能否有效督促企业还款,反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反担保物变现难易程度,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最终形成调查结论。

(二)业务经理认为项目可行的应着手撰写《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如实报告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基本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依据,对重要数据、重要问题(如重要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的确认依据及方法是否真实或合理都应有明确的判断;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来源、资产负债、经营及现金流状况、企业负责人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担保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反担保措施等提出建议。对重大

13 而又无法核实的数据或问题,也应明确原因并评估其对项目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

风险管理经理工作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经理协助业务经理完成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活动,在项目初审、现场调查、项目评审等过程中履行复核、检查、督促职责,对担保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

风险管理经理对业务经理提交的客户基本信息资料进行复核、检查,综合分析比较相关资料,找出问题,确定现场调查重点。客户基本信息资料的审核要点与业务经理要求相同。

第十七条 现场调查

风险管理经理应积极协助、配合业务经理,共同落实调查提纲确定的调查内容。风险管理经理应充分发挥专业素养和丰富工作经验优势,在现场调查过程中重点关注财务因素的调查。风险管理经理应全方位、多角度审视项目风险,注意信息链条的相互交叉印证,注重重大事项的核实,注重同质、同类企业的对比,通过核实、比较,发现问题。现场调查事实不清、不全或分析认证过程存在明显缺陷,企业基本信息资料缺失、调查事实存在重大疑问的,应要求担保客户及时补充,并会同业务经理共同核实调查。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

(一)风险管理经理对业务经理提交的《担保业务调查评审报告》和附件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出具独立的《担保业务审查意见》。风险管理经理的评审意见应包括项目调查中的重要信息补充说明,主要财务数据的核实、分析及结论,与业内同行的对比分析,项目比较优劣势分析,项目重大风险因素评价,反担保

14 措施的有效性评价等。

(二)评审过程中,风险管理经理应重点关注调查程序、方法的合规性,关注担保项目合规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分析和论证;既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又揭示主要问题、潜在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表达评审意见。

第五章

尽职调查工作的评价和问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评价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尽职要求,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担保机构须配备专门人员对尽职调查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尽职调查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尽职调查工作人员是否免责。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评价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评价人员在评价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尽职调查工作评价报告。尽职调查评价人员发现的问题,应经过确认程序,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人员尽职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完整有效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二)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三)其它经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尽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人员有以下行为者,根据未尽职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故意不尽职行为。如伙同或放任他人骗取担保;故意丢弃、毁损、涂

15 改项目档案资料,导致追偿时单位权益受损或问责调查受阻;

(二)严重未尽职行为。如尽职调查报告反映的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严重失实;被担保人明显存在风险隐患未能识别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项目合同、协议、抵(质)押凭证等无效未能识别;抵(质)押物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抵(质)押价值;丢失、毁损项目重要档案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尽职调查报告等);

(三)一般未尽职行为。如存在疏忽或失误,未完整有效地履行调查职责;

(四)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其它未尽职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由各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担保机构可依据本指引制定尽职调查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负责解释。

湖南省融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融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作为融资担保业务管理的最终环节,是控制担保风险、防止不良担保发生的重要一环。为明确融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尽职要求,规范强化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在保项目管理,及时跟踪评估在保项目安全状况,有效防范化解担保项目风险,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以下简称保后管理)是指担保机构自担保责任产生至担保责任解除的全过程管理行为,是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保证人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不间断跟踪、调查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息,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担保管理过程。

第三条

担保机构应切实加强对保后的管理,针对被担保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额度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二章

保后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保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化解和降低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

第五条

保后管理遵循的原则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动态监管,及时预警,快速处理,讲求实效,责任到

17 人,总结提高。

第三章

保后管理责任主体与尽职要求

第六条

保后管理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和项目经理全程责任管理制度。

(一)担保业务部门为保后管理责任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主办项目保后管理负总责。

(二)风险控制与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提示、检查,并根据需要协办或独立承办具体项目。

第七条

保后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过担保业务知识培训并按政府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要求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对被担保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后,要通过掌握的信息资料对照被担保人保前尽职调查报告数据、事实、参照依据和推测判断,按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价办法,对被担保人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评价客户发展历史和现状,出具报告,经所在担保业务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归入项目档案。保后管理检查报告应围绕以下问题开展:

(一)保前尽职调查报告所记述的内容和推断是否全面、真实、合理;

(二)被担保人发展状况、第二还款来源和担保退出路径的变动趋势是否符合担保时的预计和预设线路;

(三)现状和趋势与预计存在差异的方面和原因;

(四)纠正偏差的干预措施建议和办法等等。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汇总分析。

第十条

担保机构应定期召开业务风险评审会,进行业务风险分类,提出风

18 险提示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预测评估方法、参照数据体系提出指导意见,引导保后管理工作方向。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依据被担保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及反担保措施进行融资担保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担保。各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融资担保业务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分类方法具有明显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按照五级分类方法,在常规管理报告中对报告项目做出评价,并由项目主办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担保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并据此对被担保人资产、业务、信用、重要事项和经营环境进行保后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保前尽职调查的记载和预测进行对比分析,对在保项目及时进行风险排查,并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风险分类。

第十四条

保后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担保客户,收集有关客户的各种资料。

第四章

常规检查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

常规检查是对融资担保业务成立后全过程日常检查。项目经理为该笔担保业务的保后常规检查责任人,负责保后常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常规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保前尽职调查报告是保后检查的线索和参照比较对象,项目经理在对被担保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后,要通过掌握的信息资料将被担保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与保前担保决策所依据的资料和预测进行对比分析和综合判断,出具报告,并需所在部门

19 经理在报告书中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常规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贷款的用途及纳税检查、贷款银行信息及还息检查、财务状况的检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反担保措施检查、还贷情况的检查等。

第十八条

贷款的用途及纳税检查。主要检查被担保人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是否与申贷项目建设进度同步;承兑汇票下的购货合同是否执行,订购货物是否到货,有无挪用;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贷款银行信息及还息检查。主要通过与合作银行核对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是否按时足额付息、银行结算资金变化情况等,多角度了解客户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财务状况检查。主要关注和检查被担保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评价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判断被担保人是否具备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检查,主要检查:

(一)被担保人或项目主导产品市场及其市场地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二)被担保人或项目产权结构与经营管理体制有无进行调整,是否发生兼并、合并、分立、停业(产),是否有合资经营以及大额对外权益性投资,贷款建设项目是否可能停(缓)建或进行建设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被担保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是否进行调整,新任领导的能力、作风、品质等情况;

(四)有无重大的经济纠纷、违法经营行为;

(五)有无发生重大财产或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等。

20 第二十二条

反担保措施和阶段性担保退出方案执行的检查,主要检查:

(一)对抵(质)押物状况检查:项目经理应按期实地检查抵(质)押物(权)的变化情况及其价值。检查重点是:查看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出租、转租、赠与,抵(质)押物形态是否完整,有无失修、拆迁、毁损,其价值是否大幅变动,有无法院查封,以确保抵(质)押物形态完好、金额足值、权属完整。经合理判断发现抵(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项目经理应要求被担保人恢复其价值或补充新的抵(质)押物,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反映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和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对反担保单位的检查:主要检查其资产状况、银行负债履约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外界评价等,分析其反担保能力有无下降。

(三)对反担保个人的检查:主要检查其有无卷入大的经济、刑事诉讼,大额财产有无变化。

(四)对股权反担保的检查:主要检查股权权属及比重是否发生变化,被担保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变动。

(五)阶段性担保退出方案执行的检查:置换担保的工作进度、措施和实施手续是否按预计逐步实现。

第二十三条

还贷情况的检查:项目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督促被担保人落实还款资金,并在归还贷款的下一个工作日取得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凭证复印件及企业还款书面证明。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风险分级,确定检查频率。

(一)首次贷款担保检查

在第一次放款后,项目经理应在两个月内对被担保人进行首次检查,重点检

21 查该笔贷款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流向是否和申请时的借款用途相符、是否按项目进度用款。

(二)定期检查

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到被担保人的主要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认真分析企业提供的报表,采集企业经营有关财务、人员、业务、物料及能源消耗、政策环境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对照评审决策资料和预设推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还贷前检查

项目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对被担保人进行还贷前检查,督促客户落实还贷资金,衔接还贷解保。

(四)担保置换或退出检查

跟踪置换方案执行情况,督促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置换担保。

第五章

重点检查尽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重点检查是指对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较大风险隐患和两个月内将到期的担保项目或被评为次级、可疑、损失的项目所作的连续性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重点检查应由项目经理、担保业务部经理(必要时会同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深入被担保人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其总账、分户账或重要原始凭证、重要生产经营合同原件、产品库存、市场营销竞争力、应收账款质量、反担保物状况等。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业务部门应建立重点被担保人管理制度,对已预警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实施重点管理:

22

(一)担保决策时依据的资料有误或判断、预测错误;

(二)关联单位多,行业分布广,主业不突出,经营不稳定;

(三)担保额度大,期限长,潜在风险大;

(四)贷款增长快,数量大,可能已超过被担保人的合理需要;

(五)涉及案件笔数多或数额大;

(六)反担保措施存在重大瑕疵或明显恶化;

(七)阶段性担保置换方案执行受阻;

(八)业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即时提交专项预警报告:

(一)保前尽职调查存在重大失误;

(二)扩张较快,资产负债率高于80%;

(三)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大,发展前景严重受阻并出现明显下滑;

(四)大量从事资本市场投机运作或有此嫌疑;

(五)编造虚假会计报表或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增利润的嫌疑;

(六)主要负责人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有违法事实或嫌疑;

(七)上市公司股价突然跌停,连续跌停;

(八)在银行出现违约,或难以从银行取得新的贷款;

(九)被有关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或立案调查;

(十)因突发不利事项(包括重大涉诉案件)造成风险或风险隐患;

(十一)涉及不规范民间借贷;

(十二)五级分类结果为次级、可疑、损失;

(十三)项目经理认定的其他事项。

23

第六章

保后管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负责完成保后管理常规报告和专项预警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复核确认,按公司规定归档。

第三十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风险等级,对在保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正常级在保项目检查报告直接归入项目档案;

(二)对关注级的担保项目,监管责任人需根据公司制度确定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反映担保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三)对次级、可疑或出现较大风险隐患的担保项目,由担保业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牵头成立专项处置小组,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落实专项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反映担保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四)对可疑和损失级或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担保项目,专项处置小组应适时与企业保持接触,落实专项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反映担保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专项处置小组须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在查实情况后出具处理意见,必要时拟定风险处置预案,一并报公司领导审定。

发生代偿后,追偿应当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原则,担保机构应当成立追偿小组,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及时追偿。

第三十一条

保后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担保业务部门每月应当对本部门上月的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到期前两个月的担保项目做出跟踪安排,书面报告和跟踪安排一并报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至少每季应将上述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公司管理层;

(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担保业务部门对到期前两个月的担保项目跟踪安

24 排,督促和检查安排落实情况并书面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三)风险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一次项目保后管理总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年对在保项目组织不定期抽查,检查和评估在保项目保后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组织机构、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章

保后管理工作的评价和问责

第三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保后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尽职要求,对违法、违规造成的保后管理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加强保后管理的执行力。

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担保机构应严格认真开展保后管理部门和人员的问责工作。担保机构须配备专门人员对保后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保后管理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保后管理工作人员是否免责。尽职评价人员在评价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评价结束后应及时出具保后管理工作尽职评价报告。尽职评价人员发现的问题,应经过确认程序,责成相关部门或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十五条

保后管理部门和人员尽职免责,尽职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完整有效地履行保后管理职责;

(二)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履行保后管理职责;

(三)其他经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尽职行为。

第三十六条

保后管理部门和人员有责必问,根据未尽职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尽职行为认定标准:

25

(一)故意不尽职行为。如不执行保后管理制度,不完成保后管理任务,不履行保后管理职责,以及故意丢弃、毁损、涂改项目档案资料,导致追偿时单位权益受损或问责调查受阻;

(二)严重未尽职行为。如保后报告反映的被担保人经营情况严重失实;被担保人明显存在风险隐患未能识别或识别和发现风险后未及时上报;项目合同、协议、抵(质)押凭证等无效未能识别;抵(质)押物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抵(质)押值;丢失、毁损项目重要档案资料(如项目合同、协议、尽职调查报告等);未有效执行公司审批意见及退出、保全等项目管理措施;未按规定提交合格的在保项目常规报告和专项预警报告;

(三)一般未尽职行为。如存在疏忽或失误,未完整有效地履行保后管理职责;

(四)担保机构最高管理层认定的其他未尽职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由各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担保机构可依据本指引制定保后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组织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负责解释。

26 湖南省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

27

第一条

融资担保机构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服务机构,担保机构能否有效管理和控制担保业务风险,直接决定担保机构的经营成败。为提升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和防范融资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报告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机构为控制和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全过程管理行为。

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担保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建立完善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二)确保合法、合规并按照规范的程序开展担保业务;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追偿机制,降低担保风险,保全担保债权,减少担保损失,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第四条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必须覆盖担保机构所有与担保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相关的全体员工,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操作环节和业务流程,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做到有案可查,不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28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点项目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担保机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以下统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相对独立负责公司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内部风险管理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内设的稽核部门、岗位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实现在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因素相适应,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应当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有效控制。

(六)预防为主的原则,各类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解决。

第三章

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要求

第五条

担保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研究风险政策,制定并实施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确保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担保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求具备金融、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必须经过担保业务知识培训,具备从事风险管理的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稽核部门、岗位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稽核工作应当独立于风险管理部门和其他业务执行部门。

29

第四章

风险管理步骤

第八条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覆盖担保业务全过程,按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制度完善及风险管理工作的问责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节 风险识别

第九条

风险识别是指对所有可能存在的、可能导致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履约,或对偿还到期债务、履约有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点进行考察和识别。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等外部风险;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担保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和道德风险等内部风险。

(一)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市场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因经济、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有关业务可能遭受损失从而影响其偿债或反担保能力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等;

(二)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违约、违法、欺诈从而使担保业务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财务风险是指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因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其自身可能丧失偿债能力或反担保能力,从而影响其偿债或反担保能力的风险;

(四)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是指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程序不当、管理水平不高或担保策略失误等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执行风险、资产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五)职业道德风险是指由于担保机构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

30 规行为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第十条

风险识别主要由担保机构的管理层、稽核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担保业务部门、项目经理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经讨论后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及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及稽核部门应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专项风险排查。稽核部门还应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制度执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报公司决策层。

第二节 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是指由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根据担保业务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对被担保人偿还到期债务或履约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是动态的过程,对项目的风险分类应定期进行。

第十二条

准确的风险评估是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的科学依据。担保机构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十三条

为保证风险度量的准确性,在风险评估时应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旨在运用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分析评估业务流程中的所有风险;定量分析则着眼于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及反担保措施进行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担保业务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担保。各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担保业务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五级分类的要求,并与五级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一)正常:被担保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能够按期完全解除担保责任;

31

(二)关注:被担保人当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偿还的不利因素,有延长担保责任期限可能;

(三)次级: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存在代偿可能;

(四)可疑;被担保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需代偿但不会发生代偿损失;

(五)损失:经代偿并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包括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后,仍无法完全收回全部代偿资金而发生代偿损失。

第十五条

担保业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担保业务风险逐户进行初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在保项目及时进行风险排查,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在保项目的五级风险分类。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担保业务部门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自查报告,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点进行全面评估。

第三节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是指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财政与金融政策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变动,由相关部门出具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供决策参考;

(二)通过与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为规避市场风险提供参考;

(三)合理安排周期性、非周期性产业担保业务规模和比例,避免经济运行

32 周期性下行风险;

(四)合理调控担保对象的产业集中度,避免可能出现的集中代偿。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财务风险、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一)通过与贷款银行核对、客户财务及经营报表测算,了解银行贷款发放进度、额度及客户还息情况,分析客户贷款真实用途,及时制定控制客户按资金使用计划及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措施。

(二)强化保后检查和监管,通过定期对客户财务状况的检查,关注了解客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财务比率的变化,动态评价客户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结构、变现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并根据客户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能力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级系统,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有欺诈、受处罚、违约等行为应立即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业务经营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决策风险、执行风险、资产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一)担保业务决策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业务决策风险控制体现在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涉及的主体主要有评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担保业务部门等。

1.担保机构应当对项目审批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明确规定项目审批人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业务。

2.对于额度较大的担保或投资项目,担保机构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项目审批机构进行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机构应当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审批

33 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若采用电子化管理系统审批,亦可采取背对背方式审议)、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对集体审议通过的项目,董事长和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但对集体审议没有通过的项目没有一票同意权。

3.项目评审部门人员应切实核查所提交的全部项目资料,重点把握项目风险因素和反担保措施,必要时项目审批机构和人员应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担保业务部门经理作为担保业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监督本部门的担保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和决策。

5.风险管理部门经理根据其职能,负责监督本部门的相关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和决策。

(二)担保业务执行风险、法律风险控制措施

执行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制定严格的业务规章,明确操作流程和操作权限来实现;法律风险的控制主要由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实施,审查和动态监控担保业务,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决策程序的规定。

执行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控制措施包括:

1.担保机构应当以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

2.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保后管理、风险预警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3.担保机构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34 4.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合法、合规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对担保业务相关制度、流程、合同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查。

5.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6.担保机构应严格落实反担保措施,负责对担保机构自身设计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正确填写,需要补充的条款按各机构自身程序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合同面签制度,监督客户完成相关登记和保险手续。

(三)担保业务资产估值风险的控制措施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资产估值工作制度,确定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规范资产估值工作,以达到控制资产估值风险的目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资产估值工作制度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中介机构,估计担保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 担保从业人员职业能力、道德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要求员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

(二)重视员工现职教育、提升员工履职能力,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业务行为;对当年发生代偿和逾期的典型项目进行案例分析教育,提高员工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三)严格执行尽职调查的A、B角制度,保后检查中也可适当进行交叉检查,用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四)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严格保密;

(五)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员工,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节 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制度完善

35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风险控制的报告、评价和纠正机制,对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评价,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有关信息能够在相关部门和员工中顺畅传递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担保业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迅速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五条

为保证风险监控的准确有效,担保机构应当制定科学的关键风险指标。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真实、完整。担保机构应当及时按规定提供、披露财务信息,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和反担保抵(质)押物进行及时盘点和有效的持续监控,切实掌握相关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办理的担保业务和相关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制度,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其中应当包括对尽职调查的审计。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抄送公司监事会。

36 第二十九条

稽核部门或岗位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应急管理预案,定期进行测试。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节 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价和问责

第三+一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工作评价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尽职要求,并成立相应的问责机构,负责风险管理问责工作,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担保机构应有风险管理工作的内部监察制度。监察工作应以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三+三条

担保机构应严格认真开展对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考核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尽职免责、失职问责、有责必问。根据未尽职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由各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担保机构可依据本指引制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组织落实。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负责解释。

37

融资担保范文第2篇

自查自纠的整改报告

XXXX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1日,由山东四君子集团有限公司发起,两名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担保;交易担保;信用担保;特殊担保;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抵押物的处置、委托理财等。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专项治理精神,XXXX担保有限公司认真开展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如下:

公司主要不足:

一、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二、管理人员有待提高自身素质;

三、担保业务较少,两金计提不足;

四、监事、账务经理资料有待完善,三个月底前补齐。

针对不足XXXX担保有限公司全体成员积极改正: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成立了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的清理工作小组,由财务部和担保业务部具体负责此次专项 1

治理工作。

二、提高认识,加强公司规范化建设

接到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专项治理”后,我公司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文件,正确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大意义,要求大家要认真对待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清理检查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公司设立的正确规范化,加强工作监督。

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公司对最初申报准备的材料等要求再一次认真审查,从申报,审批,挂牌开业等一系列要求均符合《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四、认真开展自查,实施长效监督

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公司重点围绕“整改”中的指标开展清查活动,对各类账户、账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查。

1、我公司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账目统一核算。

2、我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按照要求,我公司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经营范围等文件规定,自查自纠,没有违规行为。

4、自查自纠结果在公司内部会议上进行了通报,在认真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认真填报相关表格。我们将建立长效管理监督

机制。

虽然我公司目前尚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但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务管理,确保了资金的合理使用。今后,我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积极配合各金融部门的工作要求。努力开展业务,扩大业务规模,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股东会全体成员签章:

XXXX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范文第3篇

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于2008年10月获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后,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为引导基金)终于有了操作指南。但是,引导基金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商业性创投子基金时,如何平衡好“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与社会资金的盈利要求”等关系,仍是一门亟待深入切磋的艺术。为促进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实现双赢,本刊记者对《指导意见》主要执笔人、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健钧博士进行了独家专访。

出发点

《投资与合作》:国家出台《指导意见》的出发点是什么?

刘健钧: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是促进共识,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但过去的做法主要是地方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并通过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应该说,这些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在运作过程中都难以克服三点不足:(1)难以建立起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收益激励机制;(2)难以建立起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风险约束机制;(3)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为有效克服运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不足,2005年11月由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十部委办法发布实施后不久,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等地即开始着手探索通过设立引导基金来创新财政资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方式,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政府热衷于通过设立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创业投资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更多的地方政府由于缺乏配套性文件的指引,不知如何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因此,发布实施《指导意见》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各有关方面对引导基金形成共识,并通过明确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基本原则,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

二是规范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其政策效应。目前国内已设立的引导基金都起到了积极探索作用。但同样由于缺乏配套性文件的指引,在投资运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例如,有些引导基金并未体现“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宗旨,而是运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再如,有些引导基金虽然是以间接方式支持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但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受商业利益驱动,而将政策性目标置之度外。个别引导基金甚至将资金运用到了PE、房地产等已充分竞争的非创业投资领域,偏离了引导基金“克服市场失灵问题”的职能定位。因此,从规范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效应出发,也有必要发布实施《指导意见》。

三是解决引导基金运作的操作性难题。例如,前些年设立的引导基金通常都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导致运作过程中面临以下三个政策限制:(1)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通常要在运作三年以后才可能有回报,但引导基金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后,有关管理部门则要求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值;(2)创业投资必须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其退出方式多种多样。但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在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时,只能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不得不放弃更多的股权转让机会;(3)创业投资项目评估有其特殊规律,特别是对新创建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并不多,对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更是有别于成熟企业。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要求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按照一般国有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经国资委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过程过长且过于复杂,容易导致投资项目的“流产”。为解决类似操作性难题,也有必要发布实施《指导意见》。

三大目标

《投资与合作》:《指导意见》通过对引导基金主要事项作了一系列规定,能够较好地指导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但能否实现你所说有三个方面目标?

刘健钧:第一,《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管理运作、监管与指导、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等事项,大大地促进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设立引导基金的共识。过去,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地方的同志讲,政府出钱设立的基金却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非要委托别人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所以,还是由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直接派人管理比较放心。《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大家对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认识就比较一致了。引导基金虽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主要参股到子基金,交由子基金的管理团队来管理,但《指导意见》设计了一整套制度,既能有效激励子基金的管理团队管好政府的钱,又能有效约束子基金的管理团队自觉控制好投资运作风险。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最重要”。我相信,引导基金通过《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应该比政府直接派人来控制风险更有效。从《指导意见》发布以来的短短几个月时间看,其促成共识的效果是显著的。过去那种地方政府热衷于由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做法已经被设立引导基金所取代。目前,北京、陕西、辽宁、内蒙古、山东、南京、深圳、成都、杭州等地已经在设立引导基金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第二,《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运作原则与方式等事项,能够较好地保障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原则运作。(1)《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将“引导基金”界定为“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为避免引导基金成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指导意见》还强调指出“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2)进一步明确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3)规定引导基金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作。所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是指引导基金在体现“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子基金”和“引导子基金增加对创业早期企业投资”这一政策目标的同时,应兼顾自身和所扶持子基金的“市场运作”。所谓“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是指引导基金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以有效防范运作风险。(4)鼓励引导基金“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为了确保引导基金宗旨的实现,《指导意见》还进一步强调“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第三,《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引导基金按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和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有效解决了引导基金的操作性问题。前些年设立的引导基金,要么是沿用传统做法,仅以临时财政账户的形式存在;要么是注册为公司。它们在运作过程中都遇到了操作性难题。财政账户形式主要适用于传统的财政资金支出,因为传统的财政资金通常以无偿拨款和补贴形式支出,无需考虑资金回收,更无需考虑对所扶持对象行使权益。引导基金则不仅要考虑资金回收,还要考虑随时对所扶持对象行使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所以,引导基金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无法独立地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更没有法定代表人对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负责。引导基金以公司形式存在时,虽然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但却必须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考核。为解决以上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这样,引导基金既有了独立法人地位,可以独立地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与责任,又能够区别于企业法人,按照政策性的“事业”性质运作。特别是按照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将引导基金资产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平衡术

《投资与合作》: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重要的是实现政策目标,而社会资金作为商业性投资主体,考虑的是盈利。在操作过程中,如何平衡好“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与社会资金的盈利要求”等关系?

刘健钧:一是应因“地”制宜确定“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考虑到中国的地区差异较大,《指导意见》对“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并没有作硬性规定。在明确引导基金运作方式时,也只是要求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领域。在具体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应当视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做到既能有效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又能保障引导基金的运行具有现实可行性。对于创业投资刚刚起步甚至尚未起步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创业投资业本身发展得极不充分,整个创业投资市场都可理解为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因此,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小一些。对于创业投资已经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后期创业投资甚至中期创业投资都已经“充分竞争”,所以,投资处于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大一些。

二是应因“情”制宜创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1)在管理主体的选择上,从有利于确保引导基金的政策性讲,最好在引导基金理事会下面专设管理中心。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能够争取到事业编制。从无需增加事业编制角度考虑,可委托社会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引导基金只需设理事会秘书处,且秘书处主任和工作人员均由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兼任。(2)在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选择上,《指导意见》虽然对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不同支持方式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支持力度未作硬性规定,而是留给具体的引导基金章程来“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这样,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好的省区市,为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支持额度”(例如参股比例)可以相对小一些;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差的省区市,为有效扶持子基金,“支持额度”可以相对大一些。特别是对大多数地市而言,不可能设立太多的子基金,因此,引导基金可集中财力支持有限的几家子基金。(3)在让利于民方案设计上,也应根据具体的支持方式和支持对象而宜。例如,以参股方式支持的,虽然《指导意见》明确“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但是具体如何约定也应视不同情况而定,以便既能有效防范引导基金的风险,又能对社会资金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三是应因“时”制宜设定引导基金的支持条件。《指导意见》虽然在有关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就要求“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而且强调“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但是,同样没有硬性规定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具体条件。因此,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根据不同的历史状况,因时制宜地设定扶持条件。(1)对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子基金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的考核,应当与历史条件相适应。例如,在考核激励机制时,就应视其是否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较好地平衡了管理团队的管理费比率和业绩分成比率。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由于管理机构尚未建立起过往业绩,管理费率最好低一些,业绩分成比例则可高一些。而且,在核算业绩分成时,可设计相对较高的基准收益。(2)对于过往业绩条件也应因时制宜。一般来讲,最好是管理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取得稳定业绩。但考虑到再创投业,老团队散伙、新团队出现的频率均较高(据美国创投协会资料,每年由新设管理公司募集的基金往往要占1/4左右),《指导意见》仅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因此,对中西部等创投业尚不发达的地区来讲,如果新设管理公司中有已经获得过往业绩的高管人员,也应被视为符合扶持条件。(3)对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更应实事求是。《指导意见》并没有硬性规定投中早期的比例,而只是明确了鼓励投中早期的导向。对投资地域的要求,则完全由各引导基金自行规定。从避免地区分割,吸引合作伙伴角度考虑,建议各地方引导基金尽可能弱化投资地域限制。

《投资与合作》:当前已设立的引导基金都倾向于支持公司型子基金。作为《指导意见》起草人,请问你对引导基金所支持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有何考量?

刘健钧:谈到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指导意见》并没有歧见。《指导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条款,就可以说是兼顾了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目前已设立引导基金之所以倾向于支持公司型子基金,可能是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应当坚持稳健原则,而当前以公司形式设立和运作子基金,法律保护体系比较完善。虽然《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有限合伙”,但其运行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尚待完善。即使是在美国,虽然1822年就出现了《有限合伙法》,而且合伙具有避税优势,但是创投基金在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的起步和发展期却一直以公司型为主流。直到通过多次修订合伙法,不断借鉴公司机制,投资者才逐步接受有限合伙;

二是选择扶持公司型子基金,引导基金可通过向子基金派驻董事这种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对子基金的创业投资决策,引导基金派驻董事不得干预。但当子基金不务正业时,引导基金派驻董事则可通过一票否决制,随时予以纠正)。选择扶持合伙型子基金,按照中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引导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形式介入任何层次的决策都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型基金不仅可以设计管理人激励机制,还可以设计部分股东的优先分配机制。引导基金如果能够优先回收相当同期国债利率水平的微薄股息和全部本金,子基金的全部亏损便可由社会股东承担。但是,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使得有限合伙型基金如果想设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优先分配权的话,便要受到较大的约束。

融资担保范文第4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 ________ 出立的________号文/决议已获准购买/从乙方租赁 _________项目项下的 __________设备,估计设备价格为____________。现甲方向乙方申请由乙根据甲方按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和以甲方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同意的条件向双方都接受的卖方购买该设备并通过双方将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件出租给甲方使用。

甲方承诺:

一、向乙方提交为上述购买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实施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文件;

二、参与上述购买的谈判并在购买合同上签署,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购买合同一旦订立,即同乙方订阅融资租赁合同;

四、在乙方接受本申请后_____日内向乙方汇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估计设备价款的______%即_____元,除非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已充分履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而未能订立、生效或履行,甲方将不要求乙方退还该保证金。

乙方承诺:

一、受理甲方的上述申请并将据以开展工作:

二、在融资租赁合同已充分发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而未能签订立、生效或履行的情况下,将保证金按________银行_____年期企业存款利率记息还甲方,记息期限自乙方收到租赁担保证金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

本申请书自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申请书一式 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

乙方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甲方):____________ 受理方(乙方):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融资担保范文第5篇

主要按照赣人社发[2012]48号、赣财金[2014]3号文件执行。

二、小额贷款扶持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返乡农民工、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等自主创业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8大类)。 关于创业人员年龄界定:

我省文件规定:“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即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农村户籍女性创业扶持年龄以55周岁为上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城镇户籍女性退休年龄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为准。

三、小额贷款扶持类型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类型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个人(微利项目)及合伙经营,另一类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一〉个人(微利项目)

包括: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

1、个体经营是指从事个体经营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微利项目包括种养殖业;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是指:合伙经营或组织起业创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

3、二次扶持是指: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并按时归还贷款的个人和合伙创业者,在经营同一项目的基础上,可视其经营规模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情况,确定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劳动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三〉小额贷款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的认定

一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只适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不论创业者是本省户籍还是外省户籍身份,都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是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只适用于法定年龄内人员,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稳定工作的各类人员。有稳定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三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只适用于自主创业期间,自筹资金不足的各类人员,尚未开始生产经营的项目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四是个人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才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扩大到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之外的所有项目。

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额度

1、个人(微利项目)的贷款额度

(1)个体经营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二次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只贴息不提供担保。

五、贷款期限

1、个人创业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六、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

〈一〉个人(微利项目)反担保

1、信用担保

(1)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

(2)本县经济效益好、工资收入稳定企业正式职工。

2、抵押担保

(1)商品住宅等固定资产抵押(非按揭); (2)借款人建设用地(非抵押)。

3、质押担保 借款申请人股票、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视有价证券评估值而定)

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有关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店面、超市柜台租赁合同,自用房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6、反担保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承诺书;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材料

1、合伙经营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2、法定代表人和其合伙、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全体成员签订的连带责任协议和成员中2人以上的有关身份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与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吸纳安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资发放凭证;

6、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含股东或董事会、合伙人同意申请小企业担保贷款的条款或决议);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8、房产、土地等抵质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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