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

2023-09-20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检验检测程序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四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

1 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条 承检机构不得对检验任务进行分包。

检验机构必须做到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开,杜绝抽、检人员交叉上岗。

第六条

当发生合同、检验方法和抽样等偏离时,必须经下发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 收 样

第七条 承检机构样品受理人员进行样品接收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状态、样品状态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记录是否一致。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时,应要求抽样单位提供。

第八条 根据任务类型填写《国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第九条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或当检验需要判定标准为企业标准,而抽样单位无法提供的,应拒收样品,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并及时向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当承检单位自行抽样时,可先行按要求将检验样品、检品卡(流转单)送交检验科室,然后向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或管理部门索取企标,未

2 能索取到企业标准的应详细记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对符合要求的样品,接收时应进行登记,加贴唯一性标识,备样应按相关贮存条件要求妥善存放。

第十二条 登记完成后,打印检品卡和检品送达记录单,将加贴唯一性标识后的检验样品、检品卡及企业标准送交检验科室。

第十三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业务受理人员应在受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所抽样品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四条 检验科室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严格按食品监管部门发布的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3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5年版)》提供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实施。

第十五条 检验科室按细则规定编制每类样品的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测报告书模板。

第十六条 检验科室在开展检验工作前,应对检验人员、设备、标准品、试剂、检测方法、环境设施等要素进行确认。

3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的,检验人员必须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完成检验(包括复测)后,将检验结果及记录送复核人员复核。

复核人员应逐项核对检验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按各承检机构的管理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检验室负责人应对样品的检测过程实行监督,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当事人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章 检验结果报送

第二十三条 报告文员按照任务计划打印报告,经审核

4 批准加盖报告专用章,方可按要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确认后,报请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2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情况报告》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基本信息表》,并将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有关材料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出的问题样品,检验报告需报送抽样所在地、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秘书处、被抽样单位、生产企业各1份。

第二十八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经检验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在检验结论作出2个工作日内填写《2015年食品安全国

5 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审表》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的不合格样品,检测机构除存档之外,还要将检验报告、抽样单(复印件)、《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报审表》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秘书处。

第三十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秘书处应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样单(复印件)寄送至中检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所。

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承检机构应在 24 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中检院食品药品技术监督所或秘书处,并抄报总局稽查局。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还应报告标称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承检机构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检验数据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同时在受理复检调样

6 申请3个工作日内,也应将相应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当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业务科在出具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检验已上报”中点击“办理”,以便生产企业所在地和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不合格产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检验报告报送完成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记录、报告书、抽样单等文书及时存档保存。

第五章 备用样品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检验结论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八条 对过了保存期的复检备份样品,按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

7 第六章 复检

第三十九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结论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四十条 复检机构接受复检任务后,应审核是否具备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二)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委托合作协议等利益关系的;

(三)复检机构无复检项目检验能力的;

(四)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五)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六)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七)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四十一条 接受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尽快与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共同对复检样品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由组织抽检的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

8 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

第四十二条 承担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按照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使用复检备份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

必要时,初检机构可到复检机构实验室直接观察复检实施过程。

第四十三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复检报告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现状及特点进行分析,分别指出当前新建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机电工程和营运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在安装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尝试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对于完工质量检查和工程评定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安装管理

1 我国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当前现状及主要特征

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监控、收费、通信及照明四大系统。

对于新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来讲,按照对新建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的常规数据统计,机电工程项目的成本预算占新建高速公路工程总造价的2%以内。但是,作为实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救援的信息化系统,机电工程系统庞杂而专业,各系统和各子设备之间的差异性明显。机电工程除部分主线监控、卡口等基础建设与土建有部分交集外,整体建设与土建、房建等工程又有较大的不同,安装与质量检验方面的管理难度较大。一直以来新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普遍存在施工界面交付慢,工期紧等问题,工程施工管理较为被动。往往在土木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隧工程等单位工程结束以后才能实施机电工程作业施工。机电工程中的作业内容也有程序、步骤要求,不能一蹴而就,多数情况下实际工期紧张。正是由于实际工期的紧张,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管控成为新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中最大的挑战。同时,机电工程项目推进过程要与高速公路基层、房建、绿化、外供电等方方面面的施工协调进行,由于各单位工程之间相互干涉,会对机电工程施工造成各种影响。按时、按序、保质实现机电工程的建设要求,就是当前新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而对于已通车的营运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一般以应急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方式体现,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的加速,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提高我国高速公路路网的通行效率,我国各地特别是沿海发达城市对高速公路的收费系统升级、通信系统升级、监控系统升级等从未停下步伐。以广东省为例,从2013年推行全省“一张网”到2015年推行新增出入口计重设备,再到2016年普及主线及收费广场监控全覆盖和2019年按交通部指示推行的取消省界收费站项目,机电系统正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行迭代升级。营运路段的机电工程施工有别于新建路段,其特点是施工安全问题和保畅问题。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集群的高速公路,大车流量带来的突出问题是施工人员在主线施工时面临来自社会车辆的交通事故威胁,同时因主线施工往往需要封闭一条或多条车道,车道围闭造成的交通堵塞压力也是工程建设单位不可回避的问题,而这方面压力通常会转嫁到施工单位身上造成实际工期的紧張。

2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当前存在不足及解决方案

根据近几年统计结果来看,国内新建和营运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在验收阶段出现较大扣分项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功能参数不达标、指标不满足要求、外观不满足规范、施工单位作业不符合要求等。按照高速公路机电工程行业的工作特点来看,加强机电工程施工管理,必须向行业先进进行对标,通过对标找到差距,有针对性的制定改善措施:

2.1 保障工期,提高建设效率

针对机电工程的特点,其关键在于设备安装界面的交付时间节点和设备安装后充足的设备调试时间。对于设备安装界面的交付,建设单位需在做项目建设整体施工方案的同时计划和落实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界面交付临界时间点,对于部分可并行推进的施工界面,需设置专门的沟通负责人,提高资源利用率,例如桥梁段进行新泽西护栏施工过程中,提前确定桥梁段主线监控基础和卡口门架桩号部位,在桥梁段护栏施工时同步进行机电设备基础的施工。对于设备的安装后调试工作,施工单位可联合设备厂家提前对设备软件进行试点调试,对环境变量包含经纬度、阳光变化角度、温度变化、路面坡度变化等进行数字化,通过试点调试数据和历史数据计算出设备安装最佳位置和角度以及软件中的相应参数,可大大节约后期现场技术人员的调试时间。

2.2 加强进场设备质量管控

采购的机电设备质量对于整个机电工程系统的稳定性有巨大的影响,所以对于该类主要设备的采购,其采购过程必须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招标管理方式,筛选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加强设备质量管控。在设备进场时应仔细核对设备各参数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一致,对主要设备及材料进行第三方送检,并在安装过程中对设备做定期的检查。

2.3 做好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和系统功能测试

对于机电工程设备及系统管理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完成机电工程设备质量安装检查,二是做好机电系统的检查和测试。一般情况下,在机电工程安装作业期间中,必须认真落实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检查首件制,明确安装规范标准,避免往后机电工程作业过程中设备安装质量出现参差不齐的现象。其检查和测试方法应结合设计文件要求,参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评定验收标准实施。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按要求对设备和系统进行100%全检,监理单位(如有)进行不低于20%抽检,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抽检结果进行确认。

3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安装管理技术

3.1 机电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相关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是整个机电工程项目的重要保障。在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许可手续,并会同参建各方做好现场勘察、设计文件评审工作,施工单位应做好人力、物力准备。现场勘察让设计及施工单位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面对可能存在的困难编制合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文件评审,主要是熟悉设计文件对关键设备和材料的参数要求,以做好设备材料采购准备工作,熟悉施工质量要求和机电设备的安装要求,对于设计方案中可能与现场实际施工条件相违背的地方进行修正完善,特别需注意设计方案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人力和物力准备主要是指参与施工、安装作业的技术服务人员、安装转运与实施人员、数据管理人员和交通、作业工具的召集、培训、安置等工作。

3.2 机电工程施工安装技术及管理要求

机电工程施工内容需要做到精细化的管理,机电设备性质是具有很强的精密性的,执行施工安装作业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设备和材料的特点来实施。所以,对于作业过程的相关施工技术指标有非常严格的指引标准。开始施工作业前,必须认真结合不同施工对象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例如:据安装技术说明书要求,成束电缆通过水密和防火隔壁、全部采用MCT积木式电缆填料函。有利于电缆的修改和更换,但给设计和施工都带来一定的困难。设备支架安装,注意减少托架支撑脚的数量,也使得保持设备时平直、顺畅、美观。托架支撑脚尽可能安装在统一高度,可缩短支撑脚的长度和减少振动。既节约了钢材,也有效控制了电气所占重量比例。

成立专门的调试小组,要组织得力,严格要求,有计划有要求的编制试验册和设备调试检查表,谈论、学习技术规范标准和设备说明书,对特殊系统做好研讨和组织报验。调试小组成员由施工单位的技术工程人员组成,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派人出任组长。并且按施工区域或单位工程的不同任命组长进行管理。调试小组负责系统的完整性检查、配合调试服务商做好报验的组织和实施、作好调试服务商的每日工作记录、跟蹤和处理系统遗留问题。对于调试设备的试验册和设备调试检查表的编制,要注意其完整性、全面性,必须打破单个分部工程之间各个不同分项工程间的分割,真正实现分部工程机电一体化,机电单位工程整体化。遇到疑难杂症要经过行业专家的指导和审核、调试小组的讨论、反复进行修改和完善。只有精心制定方案,准备充分,这样才能使机电工程调试工作顺利进行。

4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工程评定方法研究

4.1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安装与质量检查和工程评定方法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主要由四大系统构成,但对进场设备的质量检查却有共通之处,就是要注意进场的机电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技术参数是否满足合同、设计图样、产品规范、技术参数的要求,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资料是否齐全,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特种设备需得到专门机构确认)判定为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存在工厂证书、随机资料不全或未到、附件不齐等现象,但实物已到齐,存在轻微缺陷能在短期内消除,不影响安装调试的设备,经三方确认可预先使用。

对于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施工人员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文件、作业指导书和产品安装说明书进行施工,认真做好自检、互检,并作好记录。质检员应持证上岗,做好现场巡回检查,对施工质量问题、现场按照工艺执行情况以及产品标识等进行监督并作好记录。遇到施工、设计问题时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管理规定及时做出书面反馈。

对于工程评定,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2182-2020),施工单位对各合同段的机电单位工程里各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进行自评,监理单位对相应分部、分项可按不低于30%的抽检频率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项加权平均后的最后得分需大于90分视为合格。

4.2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安装与质量检查的几点思考

强化施工队伍和调试小组的责、权、利管理,充分发挥施工单位全体人员的积极性,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节点时酌情给予奖励;为了提高施工效率、调试效率,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完成,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大力支持施工单位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同时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管工作,确保报验的一次性和完整性,做好确认签字手续。加强施工质量遗留问题的跟踪、落实和完成情况的检查工作,针对安全和质量问题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施工单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技术知识和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深对安装技术规范和施工安全作业规范的学习和了解、熟悉合同和设计文件,掌握各型机电工程设备配置和设计的原则和要求,不断学习和跟踪各种系统设计和使用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参建各方在设计评审阶段必须掌握各系统的主要配置和要求,确定系统框架、管线路由。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要尽量明确恰当,不能存在大的纰漏,参建各方对其包含的内容充分熟悉。各机房布置图应有设计恰当的电器设备安装位置,主干光、电缆还要列出清单并注明走向。设计单位在做工程设计时在工艺上对线缆敷设和材料、设备的加工、安装要有清晰明确的要求。因机电工程设备多,线缆复杂,所以设备布置和线缆路经综合设计应提前完成并实时完善。

5 结语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的安装与质量检查和工程评定方法是在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实际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是对高速公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充足地调研与分析之后制定的,对机电工程的建设与检验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只有运用到实践中,在实践中不断改善、优化才能更好的、有效的完成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安装与质量的检测和评定工作,才能保证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建设安全、有序的运行,满足工程建设的生产的需要,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琛楠.高速公路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与质量控制管理探析[J].四川水泥,2019(5):43.

[2]叶文进.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阶段管理与施工要点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9(35):245-247.

[3]温国栋.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基于智能信息化管理应用研究[J].门窗,2019(23):255-256.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加之科技的日益进步,国内建筑行业已迅速发展。建筑领域的机电安装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技术要点管控,确保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施工安装环节落实到位,使整个建筑工程正常运行,加强关键技术要点管控势在必行。

关键词:机电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处理对策

1导言

机电工程是一项由多种学科和技术结合而成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技术水平的要求相对较高,为使机电工程施工的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创新施工管理,通过新型管理体系和技术等,不断优化施工质量,从而使现代化机电工程施工得到发展和提升。

2机电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分析

2.1施工原材料管理效果不理想

机电工程原材料质量直接影响系统和工程的使用效果,提升原材料质量能够使机电相关系统的使用效果得到提升。部分工程中,施工单位在进行材料采购时,为了减少成本的支出,提高企业的收益,会选择价格较为低廉的材料,其质量难以达到标准,从而使机电工程在施工时以及后续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并且质量较差,难以符合建设标准,从而影响整体工程施工质量。

2.2机电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低下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下,各建筑领域也是逐步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因此建筑公司就不能够长久去使用过去传统的运营方式,要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要求使用更多的先进信息技术,才能够进一步提高建设公司整体的竞争实力,在激烈的建筑市场中获得更强的竞争优势。在机电项目施工时施工效果不理想,有些机电项目施工都是有一些小型包工头来承包,造成各施工单位参与项目协调力度不足,在竣工验收后,只是简单验收,并没有对整个机电工程项目做好质量把控。

2.3造价管理欠缺,安装施工缺乏规范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规模较大,需要花费的时间也较长,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成本,施工单位为了确保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做好造价管理工作。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大部分建筑机電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在造价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如预算方案的编制不合理,进行预算编制时未对当前的市场价格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导致后期施工中出现成本超预算的问题。此外,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没有严格遵守合同条款,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导致质量管控工作缺乏严谨性,没有及时纠正安装操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埋下安全隐患。

3机电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分析

3.1做好施工材料的管理

在新的机电安装技术的应用过程中,一些新的建材也逐渐广泛地应用于安装过程中,这就要做好施工材料的管理工作,保障施工材料的质量。首先,材料采购部门要结合安装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市场上选择质量优等价格低廉,有资质保障的材料,保证施工单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建材的质量。其次,对于施工前的材料,要做好建材的检验工作,只有检验结果达到施工标准的材料才能使用,放弃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再次强化机电施工的质量。最后,材料的管理要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及时发现不合规的材料及时禁止使用,确保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

3.2机电安装工程中的有效监管

另外对于施工人员的管理上也要加强,因为机电工程安装施工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人员,如果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整个工程的质量都是有影响的。如果人员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并不加以重视,很有可能会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有所影响,这样做的一切前期工作都是没有作用的,最终在使用上还是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施工中一定要对施工的人员加强管理。对人员的管理上主要包括人员状态管理及人员施工质量管理。因为施工人员的状态好,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能够提升工作的效率,最终能够对整个工程的施工期限有所减少,提升了施工的效率,并且施工人员的状态好,也能够让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质量得到保证,所得到的好处是双重的。另外对人员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能够保障安装施工的质量,避免工程的质量出现问题。在进行人员的状态管理上一定要严格进行规范管理,让人员在安装施工中严格按照规范来进行,如施工工程中禁止玩个人手机,以及吸烟等行为,如此工作人员在施工的时候就会尽可能地避免受到工作外的因素的干扰,使工作中能够更加的投入,对于安装工程工作一定能做得更好。安装工程质量的管理上需要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对人员进行施工的分配,让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有自己负责的部分,并且哪个部分出了问题,就由专门的人负责,并且实行相应的惩罚制度,让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更加予以重视。最后,就是在进行安装施工中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对整个工程都要进行质量的监控,每一阶段完工后都要进行质量的验收。发现有问题的部分及时调整,最终改善整个工程质量。做到以上几点,对机电安装工程质量实现整体控制。

3.3强化建筑机电工程施工组织技术管理

严格监控建筑项目的机电安装施工过程,做好每个环节的施工信息记录;例如,要求每一位施工人员都持证上岗;定期检验施工设备的运行状态;抽检施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监督是否有序执行施工工艺等等;对于以往工程项目中经常暴露的质量问题,应由技术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做好重点防控;按照相关质量标准查勘施工质量,尤其对于关键点更要加强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才能开始下一道工序;最后,监理单位需指派监理人员入驻现场,专门负责现场监督,第一时间发现质量问题并告知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出具解决方案,消除质量隐患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通过提前预防,避免了事后发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造成拖延工期、增加成本。

3.4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是至高无上的,是最重要的,假设建设工程出现了问题,就会致使工程存在修复、整改的情况,同时,增加了各环节的工作难度。因此,我们说,质量高于一切。在实施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时,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的管控,同时,使用科学措施,制定合理的管控计划,以让管控工作全面落实开来。工程施工之前,要会审图纸,以免图纸中出现漏洞或是瑕疵,这对责任机制的落实,也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3.5加强对新型施工技术的创新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机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新型施工技术的创新应用,从而达到提升施工效率的目的。在创新使用新型施工技术时,应确认该技术的实际作用效果是否与机电工程相匹配。如在对电气相关导线进行连接时,可以对连接技术进行创新优化,通过螺纹钢丝、弹簧片等创新方法代替以往的锡焊工艺,提高施工安全性,使导线连接工作更加高效。或在进行法兰连接时,对传统技术进行创新升级,使用金属矩形风管薄钢板法兰连接技术来代替以往的角钢法施工技术。新型的法兰连接技术能够有效地节约生产的成本,相比传统的连接方式,其能够节约65%的材料成本。同时法兰连接技术的安装也更加的简单,不仅安装技术简单,同时安装步骤被简化,使整体的施工质量得到提升。通过有效的创新施工技术,不仅能够提升工程的质量,同时有利于节约施工成本,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结束语

总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对建筑物功能的正常发挥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开展此项施工工作时,必须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图纸设计方面、材料方面、安全方面、合同方面以及质量方面的管理,将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为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谢沛衡.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2019(15):127.

[2]周洁.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管理技术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9(29):142-143.

[3]李立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管理实践[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20(17):27.

[4]石宏天.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管理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7(27):53-54.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1.基本抽检概况

根据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2019年度全省化妆品抽检计划,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结合《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针对性地制定了省级化妆品抽检方案,三年共计完成发用类化妆品抽检393批,根据数据分别从检验总体情况、抽验地域分布、种类分布和不合格项目等方面对抽检化妆品进行质量分析。

2.化妆品抽检数据统计与分析

(1)抽检总体情况

据统计,2017-2019年度省级化妆品抽检共计1402批,其中不合格样品20批,不合格率为1.43%。其中2017年和2018年不合格样品批次相对较少,2019年不合格样品批次较多,不合格率明显高于2017年和2018年;具体见表1。

(2)抽检类别统计与分析

化妆品省级抽验工作以监督为主,重点检测了护肤、洗护发、洗浴类、芳香类和祛痘等五大类产品,对产品的防腐剂、汞、氢醌苯酚、去屑剂、染发剂等十大类指标进行了重点检测,总体合格率98.57%。其中祛痘类产品合格率为100%,但抽样批次较少,仅有2019年抽样100批次;护肤类产品合格率100%;发用类产品合格率96.3%;洗浴类产品合格率100%;芳香类产品合格率100%;具体见表2。

将抽检类别纵向分析,护肤类、发用类、洗浴类和芳香类连续三年均有抽检;其中发用类每年均有不合格样品检出,洗浴类和芳香类其中两年有不合格样品检出,需要引起生产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重视,此外检验机构也需严格遵循检验制度,细心谨慎的对检验结果进行判定。

(3)不合格样品抽检区域来源统计与分析

按抽检区域统计,样品覆盖陕西省主要市区,20批次的不合格样品主要分布在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榆林市等6个地级市;其中西安市9批次,在不合格样品中占比45%;宝鸡市和渭南市各3批次,在不合格样品中分别占比15%;榆林市2批次,在不合格样品中占比10%;铜川市、延安市和汉中市各1批次,在不合格样品中分别占比5%。但由于分散到各市的总体抽样量偏低、各类别抽样量更低,导致不同抽样区域的不合格样品在总体不合格样品中的比例差异较大。

(4)不合格样品类别和检验项目分析

从不合格样品类别分析统计来看,共有发用类、洗浴类、芳香类和护肤类四类样品存在不合格情况;其中发用类样品不合格批次最多,占比最高,共13批次不合格,占不合格样品总批次的65%;洗浴类样品有4批次不合格,占不合格样品总批次的20%;芳香类和护肤类分别有2批次和1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样品类别分布信息具体见表3。

从不合格样品检验项目分析统计来看,不合格项目集中分布在菌落数超限、防腐剂超标、甲醛超限、检出与标识不符和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等六个项目类别。其中菌落数超限的不合格样品最多,共5批次不合格,占不合格检验项目总批次的25%;不合格样品检验项目分布信息具体见表3。

从统计分析结果来看,发用类化妆品连续三年均有不合格样品检出,其中染发剂不合格批次居多,且不合格项目涉及菌落数超标、其他禁限用类物质超标和标识不符和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等多个项目,说明发用类的风险较高;结合有文献资料显示:长期使用染发剂或职业接触染发剂的人群,其淋巴瘤、白血病、膀胱癌和乳腺癌的发病率增加[2,3];因此要引起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的重视。洗浴类、芳香类和护肤类均是单项不合格,有可能是产品在制造及封存过程中存在微生物污染、原料带入或生产环节带入等问题,应责令企业自查其生产流通渠道,并进行相应整改。

3.讨论

(1)生产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履行自查义务

化妆品是要在生产环节确保安全,而非在流通和使用环节发现问题再处罚追责。企业作为保证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提高其“第一责任人”意识,履行主体责任[4,5],生产经营过程中均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主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例如要落实化妆品安全生产主体自查制度,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向相关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并按要求服从质监部门或化妆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6]。

(2)生产企业严把物料关口,强化企业担当

当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还没有建立严格的生产物料管理制度,对相关供应商的资质审查还不够到位,甚至有一些企业为了利益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存在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限用物质超标、因原料受到污染而菌落数超标等一系列的情况。因此,要进一步推进企业强化企业担当,加强物料管理和过程管控,选择可靠的物料供应商,确保物料质量,从源头上和过程中杜绝生产安全问题和样品不合格问题,进而杜绝由此而来的化妆品卫生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7]。

(3)监管机构提升思想认识,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质监部门和化妆品监督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要深刻认识化妆品抽检工作是化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和规范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要提高站位,站在提高化妆品质量,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化妆品生产和监督检验工作,不断加大监管和检验力度,切实将化妆品生产和抽检工作落到实处、凸显实效。

(4)监管机构打击非法添加,加强普法宣传

针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一是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添加禁用组分、限用组分超限和防腐剂超标的问题及苗头,通过建立高通量智能定性筛查和精确定量测试方法体系,增强监管的靶向性;二是要提高化妆品生产准入门槛,促进化妆品企业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规模化、规范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三是应加强化妆品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质量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宣传与培训,促进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提升[8]。

(5)监管机构加强过程管理,发挥宏观调控

各级质监部门和化妆品监督检验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原料、加工制造过程和流通环节等的管理,加强对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以及产品组分与标识一致性的审核,进一步细化监管项目。此外,还应加大对化妆品监督抽检中不合格样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跟踪抽检力度和处罚力度,形成持续威慑,督促企业认真查找原因,整改问题,确保质量,从源头上做好质量管控[5];进而提升化妆品生产流通企业和整个行业的水平,切实发挥监督抽检对产品和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

摘要:目的:通过分析评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2017-2019年省级化妆品抽检质量情况,了解陕西省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化妆品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方法:统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2017-2019年省级化妆品抽检结果并对不合格样品进行分析。结果:2017-2019年完成省级化妆品抽检共1402批,不合格20批,不合格率为1.43%,其中2019年的不合格率最高,为2.17%;按不合格来源区域分析,西安市不合格样品在总体不合格样品中占比最高,为65%;按样品类别分析,发用类样品不合格率最高,为3.31%;按检验项目分析,不合格项目主要包括菌落数超标、防腐剂超标、标识不符等六个方面。结论:2017-2019年省级化妆品抽检整体质量状况良好,其中发用类化妆品的不合格率较高,质量有待提高,需引起关注;建议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提升安全意识,严把质量关,共同维护产品质量安全和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省级,化妆品抽检,质量分析,改进建议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年第103号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A].2017.

[2] 谭壮生,李芳,张懿.氧化型染发剂毒性的初步研究[J].毒理学杂志,2015,(29):479-482.

[3] 徐永俊,石莹,王超,等.氧化型染发剂遗传毒性的体内外微核试验[J].环境与健康,2016,12(33):1079-1081.

[4] 郜轩宇.2018年某地区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监测结果与分析[J].化学工程与装备,2019(04):264-265.

[5] 吴景,张凤兰,邢书霞,等.祛斑美白类化妆品质量现状分析及监管建议[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6(16):2429-2433.

[6] 李能.2017年中国化妆品监管动态回顾[J].日用化妆品科学,2018(03):12-18.

[7] 杨轶眉,吴秀萍.我国美白类化妆品行业质量调研报告[J].质量与标准化,2017(04):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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