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2023-09-18

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风险,有助于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和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四)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五)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对象、参保登记、缴费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范围对象 参保申请部门 个人应提供材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即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本市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非从业人员一旦就业,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不含在校生)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中小学生在所在学校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 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学龄前儿童可不提供照片);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

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标准

类号 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元/年) 其中

个人缴费标准(元/年) 财政补助标准(元/年)

1 成年居民 240 140 100

2 低保成年居民 240 50 190

3 重度残疾成年居民 240 50 190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标准

类号 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元/年) 其中

个人缴费标准(元/年) 财政补助标准(元/年)

1 未成年居民 80 40 40

2 低保未成年居民 80 10 70

3 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 80 10 70

五、参保交费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8日至12月10日,每年征缴一次。投保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的缴费期为6月1日至7月31日,2008年7月启动时半年的保费与2009年一年保费一并缴纳)。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医疗保险费的,可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新生儿参保有什么规定?

新生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申报缴费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保城镇居民怎样缴纳医疗保险费?

首次参保的居民或学生第一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学校统一代收后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放弃参保。

八、城镇居民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

答:城镇居民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在下一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九、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更后,已缴的费用如何处理?

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摘要]伴随着城镇一体化项目的逐步建立,基于城乡统筹合作和发展的背景,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项目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需求建构系统化的管理机制和管控目标,切实维护管理维度和管理机制,在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保证队伍建设和统筹层次的升级。文章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项目的发展现状出发,对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进行了集中阐释,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问题;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4266

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地位,不仅包括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也涉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制和新农合项目,涵盖了城镇全体人员,是提升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过程,真正向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方向发展。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分为三种基本的保障模型。其一,整合制度体系的医疗保障模式。基本的方式就是一个制度建立多个档案,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项目和新农合制度进行整合以及统一,从而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制度项目的有效性,并且深度贯彻落实制度内不同筹资标准,正是基于保障收益水平和缴费项目的连锁反应,城乡人员能自由选择相应的参保数额,从而形成一种自愿式的等级化发展框架。[1]其二,制度分级设置体系的医疗保险模式,在实际管理机制运行过程中,主要是经由统一的经办管理机关进行管控,并且保留两项医疗保障机制,对相关经办管理机构进行系统化分析,建立通畅的信息整合系统。其三,管理机制分设机关,主要是对相关经办资源进行系统化分析以及整合,统筹两项制度以及经办资源,需要对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保留和统一优化。

除此之外,利用筹资补偿机制和标准对制度进行系统化整合,从不同人群的经济收益和医疗保障需求出发,有效地在制度内设置不同筹资标准。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问题之管理机制缺失

在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机制的过程中,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项目和新农合管理项目分属不同部门,一个归属社保部门,一个归属卫生部门,由于两个部门的分治管理体系和实际行政管理机制存在差异,也就导致整体管理职能存在很大的交叉以及重复,甚至存在严重的资源分割不清以及责任不明的问题,也就使得整体项目的行政成本不断增大,管理服务效率却得不到有效提高。而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项目的推进,城乡之间居民的差异在逐渐减小,管理部门的分散关系以及转移交接问题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2]

2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问题之经办能力缺失

在城乡居民医疗经办管控项目中,要想维护制度的常规化升级,就要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综合治理。但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项目中,医疗保险的经办服务单位整体参保群体的流动性较大,整体需求也较为多样化,对于经办单位的管理服务效果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和运行过程中,相应管理模型和管控机制之间的稳定性并不强,基层经办单位的综合能力、业务办理经费以及经办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加之人员配置不足,导致工作强度较大,医疗的整体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都受到影响。[3]

2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问题之统筹层次缺失

在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项目建立和落实过程中,保险制度是市级统筹的基本,但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的新农合机制主要还是以地方的县级结构为主。若是依据大数法则,就会对统筹层级以及基金结构的整体规模造成影响,由于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偏弱,导致整个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受到影响。另外,在发展机制建立后,筹集的资金并不能完全满足人群医疗保障需求,也会对整个受益面以及群体光度造成严重的影响。新农合项目中统筹层次中流动人口对于整个系统的完整度也会产生制约,导致成本增加以及管理效率下降的问题。[4]

2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问题之医疗水平缺失

我国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项目中,一直运行的就是二元医疗保障制度,这就导致较好的医疗资源以及卫生技术人员都开始向发达城市转移,导致农村等偏远地区缺乏相应的技术和人才,基层医疗机构的整体医疗水平无法满足病人的需求。从医疗保障机制的具体条款分析入手,城镇居民的保险和新农合项目都集中在大病项目上,严重忽视了疾病预防项目以及初级卫生保健项目的功能,整体保障责任和管理机制得不到有效落实,是整体管理机制落后的主要原因。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项目的策略

3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策略之管理机制优化

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项目逐步推进的过程中,要建构系统化的管理维度和控制模型,集中整合医疗保险体系,并且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体制,确保相关管理部门能结合实际需求建构动态化的发展运行模型,要在整合机制管理时,积极落实权责管理维度,利用实践的检验以及科学论证过程,提高管理行为和政治决策的有效性,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5]

3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策略之经办能力优化

在经办能力提升的过程中,不仅要提高整体医疗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也要对管理团队的业务效率进行集中优化,積极落实有效的管控机制和升级措施,保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稳步运行,也要有效遵循精简队伍以及提升效能的管理原则,保证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符合实际发展需求。只有积极落实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才能在提高管理多样化的基础上,建构更加有效的管理服务模型。

3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策略之统筹层次优化

相关管理人员要结合实际需求,积极落实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机制,确保项目统筹发展的进程得以有效实现。其一,要有效落实大数法则,进一步优化医保基金统筹管理的实际机制和有效性,并有效地落实基金管理规模,提升基金支撑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也能有效地优化相关管理维度。其二,要对资金结构进行集中管理和规划,优化政府财政转移项目的实际运行维度,并且积极落实更加有效的基金管理框架,在减少成本的基础上,保证制度和就医管理模型之间的贴合度。[6]

3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发展策略之医疗水平优化

要落实更加有效的资源管理维度,才能有效地提高整体医疗水平,因此,面对资源失衡的问题,提升制度可控性的基础上,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力度和资金支持力度。不仅要以医疗机构为基本配置相应的设备和医护人员,也要对其进行集中的财政补贴,实现定向培养以及医师支援项目等。只有建立健全服务网络,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整体农村的医疗水平。

4结论

总而言之,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建立过程中,要积极落实相关管理策略,确保管控要求和控制维度的有效性,深化医疗管理以及资源配置模式,确保管理体制优化的基础上,也能保证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优化,也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任苒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与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内涵解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5,30(11):48-51

[2]张春林关于建立新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思考[J].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15(1):48-50

[3]崔仕臣,何中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实践探索——基于永嘉县的实证分析[J].理论观察,2013,20(3):47-49

[4]谢思典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J].办公室业务,2013,14(19):145-146

[5]马超,赵广川,顾海,等城乡医保一体化制度对农村居民就医行为的影响[J].统计研究,2016,33(4):78-85

[6]郑宜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下电子政务研究——以汕头市为例[D].厦门:厦门大学,2015

[作者简介]白琼辉(1976—),女,彝族,云南红河州建水县人,农业经济师,大专,现工作于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青龙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研究方向: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精神,原我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2015年1月1日起,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十三个档次,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及省市有关规定适当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2015年1月1日起,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1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3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40元;选择1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180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250元。

持有效期内《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建德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户主,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四、个人账户

参保人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文之日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3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办理退休时的计发月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文之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及参保缴费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浙政发〔2014〕28号文件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原规定执行。 本市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的,在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停止缴费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不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助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老农保参保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老农保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年限往前推。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办理退保手续的老农保参保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可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市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八、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强化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根据实际,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应用,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1日起实施,其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相关政策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

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投保人(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保险人(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为了有效推进我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起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甲、乙双方在遵循•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前提下,引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用企业手段协助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基金,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切实用在城乡居民身上。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秀山县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各方职责

第一条 甲方作为投保人,就重庆市秀山县201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包括参保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向乙方投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保险”);甲方承担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第二条 重庆市秀山县201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全部参保居民个人作为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享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作为补充保险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补充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12年

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

第五条 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基础,乙方就“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依照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补充医疗保险仅对入院时间在该保险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中符合报销范围内的累计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照下列办法分段按比例在限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

赔付段次的认定

A段:>6000-20000元(含); B段:>20000元-40000元(含); C段:>40000元-80000元(含); D段:80000元以上。

一档缴费人员赔付方式,按档次进行累加赔偿

1、凡符合A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A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

2、凡符合B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15%的比例进行赔付 即,B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

(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

3、凡符合C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0%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C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

4、凡符合D段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的,按25%的比例进行赔偿: 即,D段赔偿金额=(当年累计符合报销医疗费≤20000元(含)-6000元)×10%+(≤40000(含)-20000元)×15%+(≤80000(含)-40000元)×20%+(>80000元-80000元)×25%

(三)二档缴费人员赔偿方式:按一挡的计算公式,A段赔付比例为15%,B段赔付比例为20%,C段赔付比例为25%,D段赔付比例为30%。

每位参保居民,当年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金额一档不超过4万元,二档不超过5万元。未成年人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血友病等七种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年累计报销限额一档为5万元、二档为8万元。

四、保险除外责任

第六条 凡属•社会保险法‣以及秀山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不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照参加2012年秀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保险的居民总人数结合保险费率确定。2012参保居民总人数为536920人,保险费率为14元/人〃年,保险费总金额为7516880元。

第八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费全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按协议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六、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设臵的居民医保服务窗口申请赔偿时,保险赔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垫付的保险赔款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县外就医部份,由乙方先支付10万元保证金至甲方指定账户,保险赔款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乙方在次月10日内结清。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赔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结算。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乙方向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应按月向县医保局书面报告赔款支付的情况并附•保险赔款支付凭据‣。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最迟应在保险结束后三个月内提出赔偿,逾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指定专人于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与甲方交接赔案事宜,主要包括接收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索赔资料以及移交已结赔款等。

七、新增人员及人员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人员,甲方应自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并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自缴费当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新增人员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与该保险其它参保人员一致。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涉及被保险人姓名、性别等相关信息的变更以甲方提供的被保险人数据为准。

八、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乙方应全力协助甲方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控。

第十七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咨询等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具体经办人、参保人员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赔偿。

第十九条 该合作项目若在2012年实现了双盈局面,乙方将在下一续保该项目时给予一定的费率调整。

第二十条 双方应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切实履行协议。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对方可以终止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履行或延误履行本协议的,不属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进入市级统筹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实施和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提请仲裁部门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秀山府发„2011‟23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秀山府发„2009‟47号)、•社会保险法‣为本协议的附件,其相应部分内容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秀山县医保局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秀山支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云南省禄劝县地处山区, 地广人多,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非常困难, 经过认真调研, 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路子, 确保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运行。但在工作中还是发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 现列出供探讨, 以期这一惠民工程能顺利推广, 并有效实现其预定目标。

1 政策宣传不够到位

该县在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时, 十分重视宣传发动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但由于基层工作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等因素影响, 在与群众面对面进行政策宣传讲解时不够到位, 影响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此外, 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 存在观望心理, 富裕农民则认为自己有经济实力, 养老无忧, 不愿参保。

2 农村离乡务工人员较多

该县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员达到半数以上, 甚至有的家庭全家长期外出务工, 且家庭的经济由外出人员掌握, 留守在家的老人无法及时与外出务工子女联系, 给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带来很大的难度。

3 保障水平偏低, 低龄人群参保难

待遇领取标准偏低, 多数调查对象反映参保对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意义较小, 在经济持续增长和物价不断上涨的背景下, 部分中青年参保积极性不高, 造成参保扩面困难。

4 证件不全延误办理

公安部门在办理二代身份证时没有全覆盖, 一些年龄较大和重度残疾的人员一直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 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养老金带来困难, 影响养老待遇的发放。

5 基层乡镇经办人员服务力量薄弱

经办机构力量不强, 尤其是村级无办公场地、无设施、待遇较差, 造成工作人员更换频繁, 临时聘用人员多, 存在工作不安心和流动性大的现象, 新来的人员对政策不熟悉, 业务经办不熟练, 需从头进行业务培训, 严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6 县乡办公场所地点狭窄, 档案管理不规范

县级和乡镇办公场所未达标准要求, 业务经办场所或租用或与其他部门合用, 面积有限, 无法满足日常业务经办和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需要, 且档案材料数量巨大, 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整理装订, 无法及时归档入柜, 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

7 信息化建设滞后

业务经办设施设备不足, 经办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相对滞后, 还存在诸多问题, 电脑老化, 网络速度慢, 信息联网传送困难, 致使业务经办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 且后期对经办机构办公条件、办公设备和业务经费等方面投入不足, 造成工作推进困难。同时与公安系统、民政、残联、计生、职工养老保险等部门无法信息共享, 影响参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准确判定重复参保的问题。

8 金融部门提供的服务不到位

金融部门负责缴费资金的收缴和养老待遇的放发, 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网点不足、人员培训不到位等因素影响,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 手续繁琐, 不能提供全面、优质、快捷的服务, 从而影响工作的全面开展。

9 基金运行存在潜在风险

第一, 与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困难, 缺乏统一、准确的数据, 导致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可能。第二, 部分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未及时上报, 存在“死而不报, 继续领取”的可能。第三, 与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的信息难以核对, 存在重复参保。第四, 该县地广人多、交通不便, 为了减轻农民排队和金融部门营业网点的压力, 存在代缴保费的做法, 可能出现村级代办人员滞交、挪用、侵吞、贪污基金的现象, 基金运行存在风险。

对策与建议:

一是创新宣传引导方式, 采取与群众面对面宣讲、算账对比等群众易于接受、通俗易懂的形式, 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讲清、讲透政策制度的好处和发展趋势, 进一步提高中青年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二是继续强化业务经办队伍建设, 每年至少组织2次以上的专题培训, 分批次对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所有业务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范方面的培训, 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认真做好养老金的核定发放和生存认证工作, 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要求, 对享受待遇人员严格审查其享受待遇资格, 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死亡人员及时停发养老金, 并按规定核定发放丧葬补助费;做好、做实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 确保真实、准确;同时, 严格执行养老金发放公示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 确保基金安全, 以基金征收、管理、拨付三大环节为重点, 真正做到“制度标准化、管理痕迹化”, 切实强化基金全程监控和审计, 保证基金收支公开、公正、公平。

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摘 要 当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流动时,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平滑对接,一方面影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损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本文根据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对接及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 城乡居民 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对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制度的对比

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实行的是个人账户模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模式。第二,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自于政府、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第三,缴费基数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由政府制定,集体补助由集体制定,个人缴费则实行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工资和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四,缴费比例不同。城乡居民个人分档按年定额缴费,个人所缴、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8%和20%,其中12%进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第五,领取待遇年龄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女性均为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女性为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第六,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制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每缴一年计发比例为1%,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额除以139。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内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从业人员进城务工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第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对接办法

首先,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进城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几种衔接办法:办法一,折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加,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补缴差额费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待遇。办法三,封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重新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其次,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城乡务工人员在返乡时,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接,可采用以下办法: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退休年龄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享受养老金。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对接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快养老保险对接制度的制定。

制度覆盖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现对接的前提条件,当务之急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办法。建议采取折算、补差、封存等方式,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问题,确保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流动,推进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两个险种对接的难易和复杂程度。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小,统筹层次越低,险种间对接难度和复杂程度就越大。因为统筹层次的提高,统筹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就会减小、养老保险基金便于统筹调剂,从而便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互对接。

(三)完善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

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化将会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带来极大的方便。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力频繁流动是必然趋势。而这种必然的趋势势必造成跨区域跨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为适应这一趋势,应尽快完善各险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的管理策略,开发相应的对接软件,便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接时能准确查询参保人员的参保、缴纳和转移等信息,以便在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时准确、快捷地做到“安全、实时”对接,顺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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