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论文范文

2023-09-17

纳税评估论文范文第1篇

评估编号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评估单位存档。

使用说明

一、本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表为纳税人自查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使用。

三、填表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按自查情况据实填写。

四、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评估单位存档。篇三: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秦墩) 2010年企业所得税评估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平罗县秦墩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于1998年成立,注册资金60万元,法定代表人丁伏祥,注册地址,平罗县高庄乡北长渠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私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柴油、汽油。

二、1——12月份经营基本状况

本站完成销售收入1097202.98元,销售成本1047264.88元,管理费44314.26元(未提折旧),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33700元,管理费用44314.26元,实现利润-28551.5元。

三、1——12月份交纳各类税款情况

本交纳增值税应交1839.42元,实交1839.42元;城建税应交18.39元,实交18.39元;教育附加应交55.18元,实交55.18元;地方教育附加应交36.78元,实交36.78元;水利基金应交768.04元,实交768.04元;因为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所以没有交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四、企业亏损的原因

1、近几年国际原油价格不断上涨,国内成品油与国际市场价位差进一步拉大,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加剧。炼油厂出现赔本炼油,因此,炼油厂对社会加油站不批发油,

造成中间商无利润空间。

2、由于成品油市场紧张,油品销售无法保证正常供应,本站管理不完善,且设备陈旧、落后。

综上所述,造成本站销售额下降、利润亏损增大的原因所在。

平罗县秦墩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篇四: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号: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自查所属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自查涉及税种:增值税

自查时间:2012年7月19日至22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单位主营:谷物磨制、米、面制品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谷物豆类的购销;兼营大米、地耳的销售;农作物种子的批发、零售;在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公司是以小杂粮食品开发、加工为主,兼营小麦面粉和亚麻籽油加工的民营企业,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小杂粮加工工程中心,是市小杂粮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是优质绿色食品小杂粮生产基地。公司占地面积17274.3㎡,拥有资产总额34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310万元。

公司现有日产200吨小麦面粉生产线、年产6000吨杂粮挂面生产线、5000吨良谷米生产线、35000吨荞麦米生产

纳税评估论文范文第2篇

评估编号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经办人: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评估单位存档。

使用说明

一、本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表为纳税人自查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使用。

三、填表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按自查情况据实填写。

四、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由评估单位存档。篇三:纳税评估自查报告(秦墩) 2010年企业所得税评估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平罗县秦墩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于1998年成立,注册资金60万元,法定代表人丁伏祥,注册地址,平罗县高庄乡北长渠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私人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柴油、汽油。

二、1——12月份经营基本状况

本站完成销售收入1097202.98元,销售成本1047264.88元,管理费44314.26元(未提折旧),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33700元,管理费用44314.26元,实现利润-28551.5元。

三、1——12月份交纳各类税款情况

本交纳增值税应交1839.42元,实交1839.42元;城建税应交18.39元,实交18.39元;教育附加应交55.18元,实交55.18元;地方教育附加应交36.78元,实交36.78元;水利基金应交768.04元,实交768.04元;因为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所以没有交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四、企业亏损的原因

1、近几年国际原油价格不断上涨,国内成品油与国际市场价位差进一步拉大,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加剧。炼油厂出现赔本炼油,因此,炼油厂对社会加油站不批发油,

造成中间商无利润空间。

2、由于成品油市场紧张,油品销售无法保证正常供应,本站管理不完善,且设备陈旧、落后。

综上所述,造成本站销售额下降、利润亏损增大的原因所在。

平罗县秦墩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篇四: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增值税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号: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自查所属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自查涉及税种:增值税

自查时间:2012年7月19日至22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单位主营:谷物磨制、米、面制品制造;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谷物豆类的购销;兼营大米、地耳的销售;农作物种子的批发、零售;在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公司是以小杂粮食品开发、加工为主,兼营小麦面粉和亚麻籽油加工的民营企业,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小杂粮加工工程中心,是市小杂粮技术工程研究中心,是优质绿色食品小杂粮生产基地。公司占地面积17274.3㎡,拥有资产总额34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310万元。

公司现有日产200吨小麦面粉生产线、年产6000吨杂粮挂面生产线、5000吨良谷米生产线、35000吨荞麦米生产

纳税评估论文范文第3篇

行业纳税评估指标

(试行)

第一部分 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

一、税负对比分析法

税负即税收负担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的比率,它比较直观地体现了一个企业实现税收的能力和负担水平。行业内全部企业的应纳税总额与课税对象总额之比,即行业税负。

行业税负反映了行业内企业的总体负担水平。行业中单个企业的税负在一定时期内对行业税负的背离,造成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差异。而税负对比分析法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税负背离行业税负进行有效监控的方法之一。它是通过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的对比,对税负异常的企业围绕关联指标展开分析,以发现企业税收问题的一种方法。

税负对比分析法的适用范围很广,基本上对所有行业均可适用。 模型:

税负差异率=(企业税收负担率-行业税收负担率)÷行业税收负担率×100% 税负对比分析法属于综合分析法,影响因素较多,涉及税基的多个方面。因此,用该法发现企业税负异常时,应结合其他分析方法进行多角度分析。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季节性因素。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的影响变化,本期进入销售淡季,造成应税销售收入降低,同时,为销售旺季准备生产,购进货物大幅增加,造成购销失衡等。(2)政策性因素。出口企

业本期出口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突然增加,直接免抵税额增加,应纳税额减少,税负降低。(3)价格因素。受市场竞争影响,企业经营的货物价格本期大幅度下降,增值额减少,税负降低。(4)经营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

二、工业增加值评估

(一)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评估模型与评估方法

1.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评估模型

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 其中: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应纳税额增长率当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基期应纳税额当期工业增加值基期工业增加值100%

基期工业增加值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2.评估方法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一般情况下,应纳税额与工业增加值弹性系数为 1 ,对弹性系数<1的,可根据造纸行业一定时期的发展状况,确定一定区间作为预警值。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应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工业增加值税负评估模型与评估方法 1.工业增加值税负评估模型

工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100%。其中:

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业增加值

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应纳税额总额÷同行业工业增加值

2.评估方法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其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三、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就是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等的数量,按照确定的投入产出比(定额)测算出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结合库存产品数量及产品销售量、销售单价测算分析纳税人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

投入产出法主要适用于产品相对较为单一的工业企业。由于测算、分析侧重的内容和角度不同,不同的行业适用的投入产出测算指标和模型不同,以及投入产出表现形式的不同,分析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如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投入产出比、单位产品定耗的分析;按其侧重面的不同可分为原材料投入产出比、废料的产出及再利用率、单位产品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定额的分析等。

(一)投入产出比模型: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应用中该模型的分析重点是:根据已确定的行业或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及企业评估期原材料的耗用数量,测算出产品生产数量,与企业账面记载产品产量相比对,同时结合产品库存数量及销售单价等信息进行关联测算,并与企业实际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对比,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单位产品定耗模型的应用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数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评估期产品数量=评估期原材料或包装物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或包装物定额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是通过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指标,评估产品实际产量和销售额,进而评估出纳税人是否存在有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可以根据产品配方中的定额直接确定。单位产品定耗既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原材料定额,也可以是单位产品耗用辅助材料和包装物定额等。分析应用时要灵活运用,关联分析,及时查找企业可能存在的线索和问题。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测算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对测算分析结果,必须深入调查,从企业仓库保管、库存明细账目、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用等多方面印证、分析,查找线索;(2)注意模型中指标的计量单位,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单位换算,以免出现错误;(3)对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企业可利用该法关联分析收购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四、能耗测算法

能耗测算法主要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能源、动力的生产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测算纳税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一种方法。其中耗电、耗水等数据可从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取得核实,相对较为客观。

该分析方法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材料耗用情况难以估算,但可从第三方取得客观能耗信息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能耗量÷评估期单位产品能耗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数量

评估期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此法就是根据生产耗用的电力、水、煤、气等能量耗用定额指标,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企业纳税疑点和线索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正常的企业非生产性(办公照明、空调使用等)用电占比例很小,可以忽略不记。但对差异额较大的,应分析是否存在隐瞒产量,少计销售收入的可能,是否存在将电转售其他企业或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情况,少计其他业务收入或多抵进项情况;对需要由电费推算用电量的,应考虑扣除企业缴纳的基本电费。(2)应加强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的联系,核实企业用电、水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同时,要求纳税人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电力、自来水发票复印件;或利用金税工程中供电系统的抄税信息核实。(3)在实际分析中,应选取企业生产经营中最具客观实在性、企业不易人为改变、不易隐瞒、便于收集、纳税评估可操作性强的指标。对能耗指标的分析应用,应充分考虑企业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工人熟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指标的运用不可生搬硬套,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选用或增设辅助指标,确定科学、合理的参考系数,多个指标并用,便于发现问题和疑点。

五、工时(工资)耗用法

工时耗用法是指在单位产品耗用生产时间基本确定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在一定时期耗用工时总量,分析、测算该时期内的产品产量及销售数量或销售额,并与申报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工资耗用是生产耗用工时反映在货币上的金额表现。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基本稳定,工资或工时记录完整、核算规范的工业企业。

由于工时在纳税人的账面不反映,不易于收集。工时往往反映在工资上。这部分工资仅仅指生产一线工人的工资,即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成本部分,可以在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账簿、凭证中直接反映。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人员工时总量(工资总额)或某一主要生产环节工时总量(工资总额)÷单位产品耗用工时(或者工资)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主要是通过生产耗用的工时或者工资测算产品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纳税疑点和线索。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或者关键生产环节工时(工资)标准应相对稳定,相关数据应易于收集和计算;(2)参考当地同行业或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生产工时(工资)标准,便于税企双方工时(工资)标准的共同认可;(3)生产工时总量(工资总额)的所属期要与生产产品的所属期配比。

六、设备生产能力法

设备生产能力法是指主要生产设备在原料、动力和人员等正常运转下产出的能力。可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指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或引进的设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验、认可的标准性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是指设备在实际运转时的生产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有一定出入。随着各个行业国标、强制性国标及行业管理标准的出台和完善,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越来越接近设计生产能力。

设备生产能力法就是按照纳税人投入生产的单位设备生产能力,测算、分析纳税人的实际生产量,进而核实应税销售收入,并与纳税人申报信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方法。该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如造纸业、水泥制造业、微粉、发电等行业。该方法与其他分析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若干设备的日产量或时产量×评估期正常工作日或工作时

测算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问题值=(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该方法通过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耗用的时间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并与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查找涉税疑点和线索。

纳税评估论文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同一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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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 初步审核

第八条 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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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一条 初步审核人员应运用风险指标体系及其识别参数和各类风险分析方法,按户归集风险点,形成风险纳税人库,对纳税人风险进行排序,确定风险等级,制作《初步审核疑点清册》,明确标注纳税人具体风险疑点。

第十二条 风险指标体系、风险识别参数、风险特征库以及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三条 对低风险等级纳税人,直接制作《税收风险指引清册》,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指引其遵从税法。

第十四条 对中、高风险等级纳税人,应根据税源规模、征管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统一制作《案头审核任务清册》,提交案头审核。

对高风险等级纳税人,也可作为税务稽查案源,由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未予立案的,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五条 经纳税辅导、风险提示未能消除风险的纳税人,应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第十六条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评估对象,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其他部门转交和下级部门建议的评估对象,经审核后列入《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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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头审核

第十七条 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初步审核确定的纳税人,综合运用各类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申报纳税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的过程。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案头审核任务清册》,结合纳税人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明确责任部门和案头审核人员,形成审核预案。

第十九条 案头审核人员应在初步审核发现疑点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分析税种之间的异常变化,进一步确定疑点的具体指向,区分收入、成本、费用等计税依据组成要素,判断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估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人员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通讯调查方式向纳税人核实与疑点有关的情况,也可通过税务约谈方式约请纳税人就疑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 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对象包括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体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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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证明。税务代理人根据授权向税务机关陈述的意见,纳税人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取税务约谈方式的,案头审核人员应向纳税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约谈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实施集体约谈的,可不逐一制作《询问笔录》。集体约谈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制定。

第二十六条 经通讯调查和税务约谈,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案头审核中发生下列情形的转入实地核查:

(一)纳税人拒绝通讯调查或税务约谈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的;

(三)经通讯调查、税务约谈不能消除疑点的,包括:

1、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

2、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但疑点未消除的;

3、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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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拒绝自查,或自查未能有效消除疑点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

第四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实地核查是指税务机关运用税务检查权,针对纳税人涉税疑点、举证情况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到实地进行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形成《实地核查任务清册》,明确责任部门和实地核查人员。

未经案头审核或未列入《实地核查任务清册》,不得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条 实地核查时,实地核查人员应向纳税人送达《实地核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实施实地核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 实地核查人员应制作《实地核查工作底稿》,记录核实情况,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在实地核查中,责成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要求纳税人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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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后续处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案头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疑点的,纳税评估终止。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未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根据已掌握的涉税信息未发现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经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税风险等级较高,需要立案全面系统检查的;

(二)总局规定其他应移送稽查部门的。

需要稽查部门处理的,应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和《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经审批后,将全部评估资料及证据材料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六条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纳税人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消除疑点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需要调整增值税留抵税额或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一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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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经案头审核或实地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稽查部门但不予立案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对纳税人依法实施税务检查:

(一)纳税人不认可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二)纳税人存在不缴或少缴税款,且疑点未消除的;

(三)纳税人拒绝实地核查,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四)经评估纳税人补正申报后不进行调账处理,再次评估时发现同一问题的;

(五)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明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条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应责令其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纳税人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在案头审核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评估人员自案头审核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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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完成《纳税评估报告》。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报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纳税评估报告》提交前,纳税人已自行补充申报的,评估人员应在《纳税评估报告》中说明已自查补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经纳税评估确认应补缴的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税务机关按照欠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发现纳税人有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或反馈。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无法实施纳税评估情形的,须经审批后,方可中止评估任务。

第六章 工作管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成果的增值利用,及时总结纳税评估经验,收集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模型。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评估成果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特征库和风险分析模型,及时补充和修正预警值参数。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将纳税评估工作成果统一计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税收征管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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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加强对评估质效的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评估典型案例定期进行讲评,并运用典型案例加强对评估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税务机关应通过评估工作实践及时发现和培养纳税评估专业人才,建立纳税评估人才库,探索试行包括评估师制度在内的评估人员能级管理制。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工作成果,建立纳税人事前风险控制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指南,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风险内控制度;实行大企业风险防控协调员制度,从源头控制纳税遵从风险。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监督制约机制和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负责初步审核、案头审核、实地核查以及评估监督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制度,可实行上级直接复核、同级交叉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及的文书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二)案头审核是否充分,疑点指向是否具体、明确;

(三)实地核查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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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疑点消除理由和证明材料是否充分,疑点未消除的核实是否到位;

(五)后续处理适用法律依据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评估结果,有无应移送未移送的情况;

(七)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经评估复核的,应制作《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

第五十三条 评估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向评估对象通风报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评估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隐瞒评估案情;

(六)接受评估对象请客送礼;

(七)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有《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评估人员应予回避。

第五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中使用的各类指标、参数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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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内部资料,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泄露和提供。

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工作报告、案头审核任务清册等内部流转的文书为内部资料,不得作为对外执法适用,不得向税务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泄露和提供。

第五十六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成立纳税评估工作审议委员会,对高风险纳税人判定、争议案件移送和监督考核评价等重要事项实行集体审议。审议委员会由同级税务机关主管领导、各业务部门以及督察内审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跨地域、跨行业集团企业、重点行业和国际税收(反避税)等特定业务以及重大复杂事项的评估,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评估团队予以实施。

评估团队应具备税收、会计、法律、计算机应用等各类专长的人员,具体根据评估对象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团队的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协作,加强数据信息、指标参数以及评估方法的共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组织评估。

第六十条 需要异地税务机关协助调查的,可发函委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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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务机关协助调查。受托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调查,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可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

第六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档案管理,收集、整理纳税评估各环节有关资料,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 月

日发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纳税评估论文范文第5篇

有税基的系统自动计算滞纳金。因此此模块适用于系统中没有正税信息,但又需要加收滞纳金的,通过此模块计算出应加收的滞纳金,然后再通过“加收滞纳金”模块予以加收。 加收滞纳金

适用于系统中有正税信息且根据正税信息计算出来滞纳金的加收,通过此模块保存后产生应征信息,开票后产生滞纳金征收信息。 滞纳金税款开票

用于将已经形成了应征的滞纳金税款开票缴入国库。 滞纳金应征作废

用于将已经形成了应征滞纳金的应征信息予以作废 不予加收滞纳金

用于将系统计算出来的应加收的滞纳金按规定予以减免。

一般纳税人评估补缴税款开票方法:通过“税票录入”模块进行开票征收,开票时,税款属性选择“评估部门查补罚没”,凭证种类选择“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应缴税款的滞纳金通过“征收—加收滞纳金”模块进行处理。

小规模纳税 人评估补缴税款开票方法:直接通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模块进行录入并开票征收,同时捆绑加收滞纳金。如果是使用多缴税款抵缴的,在补充申报后,不进行开票操作,而是通过“征收—欠税处理—抵缴欠税”进行抵缴清理。

消费税纳税 人评估补缴税款开票方法:直接通过消费税申报模块进行录入并开票征收 ,同时捆绑加收滞纳金。如果是使用多缴税款抵缴的,在补充申报后,不进行开票操作,而是通过“征收—欠税处理—抵缴欠税”进行抵缴清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评估补缴税款开票方法:通过“税票录入”模块进行录入并开票征收,开票时,查补税款的税款属性选择“评估部门查补罚没”,凭证种类选择“税务处理决定书”。 纳税评估完成后,如涉及一般纳税人申报信息变动的,在次月申报时,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评估出需增加销项税额并补税的:申报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写纳税评估出的销售额 ,第11栏(“销项税额”)中应按申报表第1栏总的销售收入计算填列,即该栏数据既包括本期实际销项税额,也包括上月评估增加的销项税额。 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款”)填写应补缴的纳税评估税款 。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款” )填写已入库的纳税评估税款。

评估出需进项转出并补税的:申报表14栏(“进项税额转出” )填写转出的进项,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款”)填写应补缴的纳税评估税款 。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款” )填写已入库的纳税评估税款。

评估出需冲减留抵的:申报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评估出的销售额 ,第11栏(“销项税额”)中应按申报表第1栏总的销售收入计算填列,即该栏数据既包括本期实际销项税额,也包括上月评估增加的销项税额。(注:第16栏不填写评估税款数据)。

评估出需多缴税款抵缴的:申报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评估 出的销售额 ,第11栏(“销项税额”)中应按申报表第1栏总的销售收入计算填列,即该栏数据既包括本期实际销项税额,也包括上月评估增加的销项税额。(注:第16栏不填写评估税款数据)。先保存申报表后,暂不进入开票界面,通过“征收—欠税处理—抵缴欠税”进行抵缴清理,再通过“征收—清理税款开票”模块处理本期申报应缴税款。

纳税评估论文范文第6篇

一、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五个”环节

纳税评估工作的五个环节为:数据分析——自查——核实——解决——反馈。

“数据分析”环节就是通过对已采集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进行筛选,选出有异常情况的纳税户,然后对相关数据进行粗略的案头分析,查找到有价值的疑点并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清册(选户),该环节是进行纳税评估工作的先头环节,该环节一般由区局业务科室完成;一旦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清册确定后,报请区局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纳税评估工作。

“自查”环节就是经区局研究决定启动纳税评估工作,组成纳税评估小组并分配纳税评估任务后,纳税评估小组首先对异常数据进行的案头分析,由纳税评估小组告知纳税人哪些方面可能出现了异常情况,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要求纳税人在自查完毕后形成纳税情况自查报告并向纳税评估小组递交自查报告。对纳税评估小组而言,从该环节起,就正式进入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环节,启动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在纳税人向纳税评估小组递交评估自查报告后,就进入“核实”环节。评估小组根据纳税人的自查报告进行数据分析,就异常原因分

- 1需要将纳税人因评估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反馈一份给税源管理科作为纳税评估资料归档。

纳税评估小组按照纳税评估流程进行纳税评估,最后形成的纳税评估结论并反馈给税务所和被评估的纳税人。

二、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流程

纳税评估小组启动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从纳税人自查开始的。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数据对比,查找问题

根据数据筛选的纳税评估清册,对掌握的纳税人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从财务报表、纳税情况等进行收入、利润等与实际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同比、环比分析,并与掌握的经济发展和生产经营情况相结合,查找企业纳税情况与生产经营之间存在的异常情况并初步分析问题原因。同时告知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并向纳税评估提交自查报告。

2.核实并查找异常原因

在纳税人提交纳税情况自查报告后,对照纳税人的自查结果与异常原因进行对比分析,如果自查报告的分析不足以解释异常的原因,则启动核实程序。

核实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纳税评估小组通知税管员向企业核实出现异常数据的原因并将核实结果反馈回纳税评估小组;另一种就是纳税评估小组成员上门核实。

上门核实的具体操作如下:

- 3主要领导汇报,通过研究或主要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税务所有关负责人、纳税人一起协商后确定最终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5.向税务所、纳税人反馈相关信息

根据研究后形成的问题解决方案,将相关退、补税费信息反馈给税务所、纳税人,由纳税人填写评估自查退补税费申报表,按规定补征税费入库或退库。同时,分析纳税人存在退补税款情况与税收征管环节之间存在疏漏,并将相关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反馈给税务所。

三、征管系统3.0中纳税评估文书流转

专项纳税评估文书流程自区局启动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时由税源管理科在征管系统3.0中通过纳税评估模块中制作纳税评估计划,然后根据任务分配情况在3.0系统中对评估任务进行分配。纳税评估小组根据分配的任务逐户根据纳税评估进度进行纳税评估文书的流转。

1. 制定纳税评估计划 2. 分析审核 3. 任务分配

4. 实施评估任务: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实 5. 制作纳税评估报告

6. 需要移交稽查的则移交稽查,已解决相关问题的则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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