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

2023-09-16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1篇

某歌舞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45万元,其中有25万元是出售烟、酒和小食品所取得的收入,即商品销售收入;另外20万元属于娱乐收入。假设该酒店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20%,此时,商品销售收入也一并按照“娱乐业”缴纳营业税,则其应缴纳营业税=45×20%=9(万元)。

筹划思路:对于适用营业税较高税率的娱乐业,要达到节税的目的,可以把烟、酒和其他食品等销售业务分离出去,注册成立一家商业企业,专门经营烟、酒和其他食品等业务。由于经营商品的进销差价很大,可以把这个商业企业注册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歌舞厅的应纳税额就分成了两部分,商品销售部分按3%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娱乐收入部分按“娱乐业”20%税率缴纳营业税。筹划方案:该歌舞厅另外注册成立一家商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门经营烟、酒和其他食品等业务。筹划后,该歌舞厅应缴纳营业税=20×20%=4(万元);该商业企业应缴纳增值税=25÷(1+3%)×3%=0.728(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4.272万元(9-4-0.728)。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2篇

第五章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案例5-1

某投资者依据现有的资源欲投资于商品零售,若新设成立一家商业企业,预测每年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30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210万元,符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若分别新设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预测甲企业每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6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112万元;乙企业每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4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98万元。甲、乙企业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率为4%。

分析要求:分别采用增值率筹划法、抵扣率筹划法和成本利润率筹划法为该投资者进行纳税人类别的选择。

案例5-1解题思路

1.该企业不含税增值率(R)=(300-210)÷300=30%

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30%)大于平衡点的增值率(2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2.该企业不含税抵扣率(R)=210÷300=70%

当企业的实际抵扣率(70%)小于平衡点的抵扣率(7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3.该企业不含税成本利润率(R)=(300-210)÷210=42.86%

当企业的实际抵扣率(42.86%)大于平衡点的抵扣率(30.7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案例5-2

某商场分别于元旦和春节推出大减价活动,商场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一律七折销售,分别实现287万元和308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该商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分析要求: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对让利损失的补偿效应。

案例5-2解题思路

假设销售商品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为C

未折扣销售的税负

=[(287+308)÷70%÷(1+17%)-C]×17%+[(287+308)÷70%÷(1+17%)-C]×33%

=123.50-0.17C+239.74-0.33C

=363.24-0.5C

折扣销售的税负

=[(287+308)÷(1+17%)-C]×17%+[(287+308)÷(1+17%)-C]×33%

=86.45-0.17C+167.82-0.33C

=254.27-0.5C

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363.24-0.5C-254.27+0.5C=108.97(万元)

该商场折扣销售的损失=(287+308)÷70%×÷(1+17%)×30%=217.95(万元)

因此,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能够补偿折扣销售损失108.98万元

案例5-3

某企业为工业企业,欲出售机器设备一台,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

分析要求: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分析该企业应如何确定设备销售价格的范围?

案例5-3解题思路

根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的相关方法,由R=

(

S-P)÷P和平衡点升值率R=1.92%,可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S-200)÷200=1.92%

S=203.84(万元)

因此,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来看,当S大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越高越好;当S小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尽量不要超过设备的账面原值。

案例5-4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主要耗用甲材料加工产品,现有A、B、C三个企业提供甲材料,其中A为生产甲材料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B为生产甲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缴纳率为6%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据普通发票,A、B、C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133元、103元、100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与A、B、C三家企业中的哪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4解题思路

依据不同纳税人含税价格比率的基本原理,可知:

B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3÷133=77.44%<80%,应当选择B企业。

C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0÷133=75.19%>71%,应当选择A企业。

因此,企业应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5

某建筑材料企业,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企业某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建筑材料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作业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哪一种税比较有利?

案例5-5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200+180-180)÷(200+180)×100%=52.63%

而平衡点增值率R=3%×(1+17%)÷17%=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52.63%)大于平衡点增值率(20.65%),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减少纳税17.66万元,即(200+180)÷(1+17%)×17%-180÷(1+17%)×17%-(200+180)×3%]。

案例5-6

某装饰材料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企业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增值税税率为4%;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还是采取混合核算?

案例5-6解题思路

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时

应纳增值税=14÷(1+4%)×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0.15(万元)

应纳税额=0.69(万元)

当混合核算时,应合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4+5)÷(1+4%)×4%=0.73(万元)

因此,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减低纳税额0.04万元。

案例5-7

服装生产企业A委托棉线生产企业B加工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

000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

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

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企业电费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500元。

分析要求:A、B企业应当如何选择加工方式?

案例5-7解题思路

假设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0×5×17%-12000×4×17%=-1360(元)

收回成本=12000×4=48000(元)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1224(元)

收回成本=8000×5+1800×4=47200(元)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2000×4×17%-500=7660(元)

收益额=12000×4-5×8000-7660=340(元)

(4)B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500=724(元)

收益额=1800×4-724=6476(元)

因此,从收益额(收回成本)和增值税税负综合角度考虑,A、B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

案例5-8

某生产性集团公司本月出口销售额为500万元,产品成本(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案办理出口及退税。

方案1:该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形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2: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3: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方案四: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出口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分析要求:比较上述四种方案哪种税负最轻?

案例5-8解题思路: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

500×(17%-15%)-34=-24(万元)

即应退税额为24万元。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应纳税额。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该集团公司将商品卖给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00×17%-34=816(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75-51=24(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第三种退税方式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相同,但是,第三种方式下,该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退税,实际上增加了税负。

第四种方式也是买断方式,但利用了转让定价。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为:

200×17%-34=0(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75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集团公司如果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可以采用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口方式时可用买断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转让定价,企业应改“买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口公司,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这样,可以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少整个集团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的退税,缩短了出口货物在退税总过程和“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从而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就不必负担随之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扣,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提前,有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第六章

消费税税务筹划

案例6-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案例6-1解题思路::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

(120+40+60+100+32+10+5)×30%=110.1(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120+40+60)×30%=66(元)

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6-2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

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

分析要求: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

案例6-2解题思路::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纳税人应事先测算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第七章

营业税税务筹划

案例7-1

A、B双方拟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两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该房屋的价值共计2

000万元。

分析要求:该项业务合作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1解题思路::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本案例中,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B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则A、B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5%=5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100万元。

如果A、B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A、B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10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案例7-2

某建筑公司欲承接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6

500万元,其中所安装设备的价款700万元。

分析要求:在承接该业务之前,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2解题思路::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果该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把安装设备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6500×3%=195(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对方签订除设备价款之外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为:

(6500-700)×3%=174(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21万元,该公司只应与对方签订不含设备价款的建筑安装合同。

案例7-3

中原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兼营建筑材料批发。2002年承接某单位建造楼房工程。双方议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总造价为

3

000万元。建造楼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实际进价为2

250万元,市场价为2

500万元。

分析要求:中原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3解题思路::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本案例中,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2500万元。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225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

5500万元,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3000+2500)×3%=165(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5250万元,则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250×3%=157.5(万元)

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少交营业税7.5万元。

案例7-4

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3年1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1: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

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案例7-4解题思路::对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按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0(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17%)-500-

6.03-0.30=348.37(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5%=16.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7%+3%)=1.66(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年后,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60-1.66=396.74(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

令800+x-585-16.60-1.66=348.37(万元)

解得,x=151.63(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51.63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第八章

关税税务筹划

案例8-1

某钢铁企业急需进口一批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个国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2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吨,运费2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矿石,价格为19美元/吨,由于其航程是澳大利亚的两倍,运费及其杂费为55万美元。该矿石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0%。

分析要求:该钢铁企业应从哪一国家进口矿石?

案例8-1解题思路

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20+200000=420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200000*30%=1260000(美元)

从加拿大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19+550000=435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350000*30%=1305000(美元)

因此,该钢铁企业应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一方面降低了购进价款150000美元,另一方面节减了应纳关税额45000美元。

案例8-2

某外贸进出口企业主要从事进口某国际知名品牌洗衣机的销售,年销售量为10

000台,每台国内的销售价格为5

000元,进口完税价格为3

000元,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管理层提出议案:在取得该品牌洗衣机厂商的同意和技术协作的情况下,进口该品牌洗衣机的电路板和发动机,进口完税价格为整机价格的60%,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15%。其他配件委托国内技术先进的企业加工,并完成整机组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为进口完税价格的50%,购进配件及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要求:该管理层议案的经济可行性。

案例8-2解题思路

直接购进整机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3000*20%=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3000+600)*17%=612(万元)

收益额=1*5000-1*3000-600-612=788(万元)

购进部件及其组装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3000*60%*15%=27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3000*60%+270)*17%=351.90(万元)

国内组装的应纳增值税=1*3000*50%*17%=255(万元)

收益额=1*5000-1*3000*60%-270-351.99-1*3000*50%-255=823.01(万元)

因此,作为管理层应当选择从国外购进部件并在国内组装方式,虽然购进成本比整机方式上升300万元,但支付的税额比整机方式下降了335.01万元,降低的税负抵减购进成本的上升后,增加收益额35.01万元。

第九章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案例9-1

某企业在2004年先后进同样数量的货物两批,进价分别是400万元和600万元。2005年和2006年各售出一半,售价均为75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分析要求:纳税人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答案要点:

(1)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2)

如果2005年企业是正常纳税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后进先出法。

则:企业2005年所得税额=(750-600)×33%=49.5(万元)

企业2006年所得税额=(750-400)×33%=115.5(万元)

(3)

如果2005年企业是免税优惠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以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下可以免税115.5万元,后进先出法下只能免税49.5万元。

案例9-2

设在深圳的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9月13日成立,经营期15年。中外双方各持股50%。2000年开始生产,同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公司2000至2005年的税后利润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800万元、1

200万元、1

000万元、1

300万元、1

500万元、4

600万元。2006年,外国投资者决定从历年税后的未分配利润中拿出1

500万元进行再投资。外国投资者按期申请退税,并提供有关证明。地方所得税免征。

分析要求:为该外商投资者筹划几种再投资方案,并分析哪种方案最节省税款。

答案要点:

依据有关规定,该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自获利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再投资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退税率100%。

年份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外商当年

分配利润额

(万元)

400

600

500

650

750

2300

假如外国投资者未能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的证明,税局就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商的部分,从最早2000年开始推算。

1500万元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分别是:2000年:400万元;2001年600万元;2002年500万元。据此计算再投资退税额。但是因为2000年、2001年属于免税期未缴纳所得税,故不需退税。2002年属于减半纳税期。

再投资退税额=500÷{1-7.5%}×7.5%×100%

=40.54(万元)

(2)假如投资者能提供再投资利润属于2002-2004年获得的,因为均按照15%征税,就可以多退税。

再投资退税额=1500÷{1-7.5%}×7.5%×100%=121.62(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享受再投资退税额81.08万元。

案例9-3

国内某企业甲出资500万元与某一从事制药工业的经营期12年的外商投资企业乙进行联营。乙企业1995年开始获利,且当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乙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均盈利。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全免。2003年、2004年,甲每年从乙企业分回利润90万元。

分析要求: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纳税负担?

答案要点:

(1)由于2003年是乙企业的减半纳税,实际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按规定,其享受的优惠的部分应视同已经缴纳。因此,当甲企业得到从乙分来的90万元利润时,尽管该部分利润在乙企业仅缴纳了15%、15.88万元的所得税,在甲要缴纳30%的所得税,但甲企业享受了22.69万元的税收饶让优惠。

(2)2004年乙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按正常税率纳税,实际适用税率是30%,企业实际纳税38.57万元,在A却要缴纳42.43万元的所得税。由于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勿需补税,但只能享受3.86万元的税收饶让。

投资方企业选择处于减免税优惠期或得到特殊税收优惠的联营企业进行投资,分回利润时,可享受税收饶让优惠。

案例9-4

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于2004年新上一个生产线并对企业进行相关的技术改造。在拟投资的新项目中,公司拟花费1

200万元购买某设备。公司的盈利情况如下表所示(假定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总额相同、地方所得税全免)

公司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税前利润

15

100

400

600

1

200

1

600

分析要求:企业如何利用购买设备进行税务筹划?

答案要点:

(1)购买国产设备

因为公司从2000年开始盈利,则2000年、2001年公司免缴所得税,2002年-2004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公司2004年应纳所得税=1200×30%×50%=180(万元)

公司2005年应纳所得税=1600×30%=480(万元)

按照规定,允许公司将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加的所得税额中抵扣设备购置款底40%。因此,企业若选择2005年购买国产设备,480万元的设备购置款可从2005年比2004年新增加的300万元所得税中抵扣,余额可从2005年开始的五年内用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加的所得税额中抵扣。

则,公司2005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0万元。

(2)假如公司购买国外设备,2005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80万元。

第十章

其他税税务筹划

案例10-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0

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6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4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

6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

600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该如何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以使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负担最小化。

答案要点:

(1)不分开核算时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10000-5600)÷5600=78.57%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000-5600)×40%-5600×5%=1480(万元)

(2)分开核算时,

普通住宅:增值率=(6000-3000)÷3000=10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6000-3000)×40%-3000×5%=105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4000-2600)÷2600=53.85%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000-2600)×40%-2600×5%=430(万元)

通过计算发现,发现分开核算和不分开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相同。原因在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100%,超过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房价或提高房屋质量、改善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在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

案例10-2

朱先生在武汉市有一套私人住宅,市价8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5万元。已经居住满三年零九个月。这时因工作调动,需要出售其原有住房。

分析要求:朱先生售房的时间有几种选择,应该何时售出才可能减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答案要点:朱先生至少可以选择两种时点转让住房:

(1)现在出售。

增值额

=

80-25=5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

55/25×100%=22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55×60%-25×35%)×50%=12.125(万元)

(2)一年零三个月后出售。朱先生的住房已经住满五年,在其出售时可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即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零。

显然,如果朱先生现在马上出售该住房,就只能享受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如果再等一年零三个月出售该套住房,便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使得朱先生减少12.125万元的纳税义务。

案例10-3

双嘉门窗厂与某建筑安装企业签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双嘉门窗厂受安居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4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双嘉门窗厂提供。双嘉门窗厂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25万元。双嘉门窗厂提供零配件,价值10万元。

分析要求:双嘉门窗厂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尽量减轻印花税的纳税负担?

答案要点:

(1)未分开核算时,双嘉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

(25+10)

×

0.5‰

=

0.0175(万元)

(2)分开核算时

如果合同中将双嘉门窗厂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如,收取费用25万元,列明其中加工费为10万元,原材料费为15万元。

则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

(10×0.5‰)

+(15×0.3‰)+(10×0.5‰)

=0.0145(万元)。

由于分开核算,企业少纳税30元。

案例10-4

某煤矿2005年6月与铁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350万元。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为0.05%,仓储保管合同的税率为0.1%。

分析要求:该煤矿应该如何就缴纳印花税进行筹划,可以减少多少税额?

答案要点:

(1)未分开核算时,因未分开记载金额,应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即按0.1%税率计算应贴印花。

应纳印花税税额

=

350

×

0.1%

=

0.35(万元)

(2)分开核算时,假定运输合同列明,含货物运输费300万元,仓储保管费50万元。则:

应纳印花税税额=(300

×

0.05%)+(50×0.1%)=0.2(万元)

企业通过简单的税务筹划,使得订立合同的双方均节省1500元税款。

案例10-5

赵先生在儿子结婚时准备送其一套住房。一种方案是赠其现金40万元,让他自行购买一套110∽130平方米的新房;二是把一套市价30万元的现房赠送给他儿子,但是,在是否办理房产证转移手续上犹豫。契税的适用税率是5%。

分析要求:请为赵先生出谋划策,以最大限度减轻其交纳契税的负担。

答案要点:

赵先生赠送市价一套30万元住房,适用5%的税率缴纳契税,则该男士或其女儿要支付的契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

=

30

×

5%=1.5(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3篇

一、电力企业资产转让相关税务政策

在对电力企业的内部资产进行转让的时候, 影响最大的税务种类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文主要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究。

(一) 增值税

对于电力企业而言, 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转让的税务方案有两种, 方案1:企业内部销售的资产或者销售, 适合用于进行增值税缴纳。方案2: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适合用于增值税减半征收。在资产划出方存在足量进项税的情况下, 采用简易征收率3%的方式 (开具专用发票, 进项税可抵扣) 可帮助企业消耗部分未抵扣进项税, 且不产生实质性的纳税行为。

(二) 企业所得税

现阶段, 在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下, 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转让的税务方案有两种, 方案1:企业应该按照所得税进行税收缴纳;方案2:根据财政和税务部门颁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实施, 并且企业在转让中应该满足特殊性的要求, 也应该按照相关固定实施。其次, 双方还应该按照账面上的价值对计税基础进行确定, 对于没有确定的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转让双方必须为同控制下的母公司与100%子公司或两个100%子公司, 在重组后连续1年内不得改变资产实质性经营活动及性质。此外电力企业在进行内部资产转让时, 应该对以上几种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合理的选择和组合, 主要适用于比较复杂的税务优惠政策和流程, 尤其是前期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向集团总部取得内部支持是最终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条件。

二、电力企业资产转让税收筹划的动因

所谓税务筹划, 就是企业在税务管理的工程中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 并且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律和法规, 保障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实施。电力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中需要法律的大力支持, 也是我国电力企业税务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实施的关键, 因此一定要保证税务工作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每一个纳税人都是理性的经纪人, 这样纳税人就一定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而企业是进行市场经济的主体, 其目标是对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进行追求, 此外纳税的支出金额会对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和利润进行抵扣和减少, 这样就很大程度削弱了企业的能力和效益, 也促使纳税人的经济利润有所减少, 因此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税收支出。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 不同的资产转化方案税种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样就为企业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电力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近些年来, 电力企业有了很大的进步, 本文以某大型电力企业为了, 对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分别列示在不同背景和需求下如何做出有效的税务筹划。例如:某企业是大型的电力企业 (A公司) , 以及下属的B、C、D三个股份控制公司, 其中B、C均为100%控股公司 (下分别简称“B公司”和“C公司”) , D公司的控股为95%, E公司在D公司的分公司, 持股5%。

案例一:某大型装置实物注资。背景:某大型装置 (建造时已抵扣进项税) 为A公司投资建造, 建成后因产业整合将其作为追加投资注入B公司。税务处理:对投资进行追求, 将其看成为销售, 并且双方都按照评估价值对价格进行支付, 并且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结论:对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的时候, 应该做好常规的税务处理。

案例二:某机械设备在建工程划转。背景:某海上运输船由D公司投资建造, 但因其未能取得相关资质, 该机械设备在建工程于当年末划转至具有资质的E公司下。税务处理:D公司与供应商对建造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主体由D公司变更为E公司, 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划转资产。对于债务的转移, 其㐊增值税缴税的行为,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结论:通过变更合同主体, 以转让债务的方式划转在建工程, 实现有效的税务筹划。

案例三:某工作电力管道资产转让。背景:为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实现降本增效、风险管控和资源共享, A公司决定将B公司所属电力管道相应资产、人员及相关债权债务整体重组至C公司。税务处理:这一行为满足了资产转让的基本, 可以不征收增值税, 因为B和C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公司, 归A公司进行管理, 适用于具备特殊性的税务转让条件, 双方根据账面上的价值对资产计税进行确定, 不损害经济效益, 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且采用汇款结算的方式进行缴纳, 这样就可以对税务处理进行备案和结束。结论:资产重组期间与主管税务局反复沟通, 并得到母公司的大力支持, B公司与C公司签订资产划转协议, 对划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逐一确认, 双方就划转后各项业务在会计、税务上的处理反复协商。自文件下发至完成重组历时近一年, 共计节税600万元。

案例四:某电力电网资产转让。背景:A公司由于产业调整, 将某电网资产从D公司划转至C公司 (该资产占D公司资产总额70%以上) , 并且划转文件中明确指出将该电网资产、人员、债权债务一并划转。E公司应该严格按照D公司的规定制度开展工作, 这一事项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税务处理:方案一:对资产进行重新组合, 该电网划分和转让已经与资产的重组条件相符合, 可以适用于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 但是D公司并不是全资子公司, 对特殊税务处理的基础条件不符合, 所以双方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缴纳。方案二:资产销售。销售该液货船需缴纳增值税7350万元, 截至销售日D公司在电网建造时进项税余额为7572万元, 因此销售资产从实质上并不会增加税负, 且能帮助抵消大部分留抵进项税。双方按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结论:D公司最终采用该方案, 这一个案例是资产转让过程中对税务筹划进行灵活运用的典型。

四、加强电力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税务筹划的措施

(一) 积极学习税务筹划政策, 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内涵

关于税收行为的含义和措施是不断变化的,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 税务筹划就是充分地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过程, 寻找最利于企业自身纳税利益的一种基本税务行为, 进而达到规避企业纳税行为或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此基础上, 要想真正地掌握税务筹划规避纳税行为, 就必须掌握经济发展特点, 对税务筹划进行事先安排。但就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 真正的税务筹划, 就是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收政策、经济变化状态才是关键。

(二) 加强税务筹划能力, 掌握税务征管特点与要求

目前根据税法规定, 税务征收和管理具有地域性的特征, 不同的地区税务征收的方式和标准也不同, 这样就需要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工作开展, 从纳税角度出发进行考虑, 税务筹划对界限很难掌握, 作为管理人员在进行电力企业内部资产转让的过程中药对税收政策进行充分掌握, 对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动态化管理, 各个单位和部门要及时沟通和交流。

五、结语

综上所述, 税务筹划自身就是一场交易和安排, 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规划和安排, 并且对应该纳税的义务进行实现, 进而起到降低税收负担, 确保纳税之后效益最大的目的。同时电力企业在进行资产转让的时候, 采取的转让方式也不同, 并且企业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和净收益也有很大不同, 这样在转让中应该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互结合, 做好税务筹备和计划工作, 进而就可以最大幅度提升经济效益。

摘要:现代社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电力企业要想更好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一定要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和优化, 同时资产转让作为一种可以实现快速扩张、迅速控制经济资源的方式, 逐渐成为最重要、最常见的经济行为之一, 基于此, 本文以电力企业为例, 对企业内部经常见到的几种资产转让方式的税务筹划进行分析和研究, 并且列举出实际的案例。

关键词:电力企业,资产转让,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1] 张莉莉.浅谈税制改革对广电企业的影响及税务筹划[J].全国流通经济, 2015 (22) .

[2] 高金平.解析资产划转业务的税务处理[J].注册税务师, 2017 (7) .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4篇

一、“营改增”后通信公司的税收变化

(一)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某通信公司在互联网业务、固定电话业务中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达到了2240万元。根据税率计算, 在“营改增”之前, 税费达到67万元, 经过实际计算收入配比, 营业税收大约占据了25%收入, 增值税的进项税转出, 无法抵扣的税额达到了65万元, 整体税负也就是132万元。在“营改增”实施之后, 在进项款保持2240万元不变的情况下, 按照增值税11%的税率进行计算, 需要交纳的税费达到了246万元。按照原本进项税65万元进行抵扣, 也就是让税负增加了181万元。

5%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 以网络基站和设备的投资550万元为例, “营增改”之前需要交纳税费28万元, 营业税收入占据了25%的总收入, 增值税进项税中不能进行抵扣的达到了20万元, 也就是说税负为48万元。“营改增”实施之后, 税负为93万元, 实际税负为93万元。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了29万元。

(二) 增值税税率降低

在某通信公司中, 提供基础通信服务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达到5945万元, 按照17%的税率来计算出应交增值税达到1011万元。在“营改增”实行之后, 按照11%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算, 需要交纳654万元的税。在进项税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营改增”实施后让税负得到降低, 降低了357万元。

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到6%, 该通信公司提供的网络增值服务以及信息系统, 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达到1670万元, 按照税率为17%来计算增值税的应缴税额达到284万元。在“营改增”实施之后, 按照税率为11%来计算增值税, 税额达到了184万元。在进项税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税负得到了明显的降低, 降低了100万元。

“营改增”对于通信公司所产生的影响最主要的体现就是税负的降低, 原来按照17%的增值税, 下降到11%的税率[2], 这样增值税的税负一共得到了457万元的减少, 原本3%的营业税改变为11%的税率, 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税负增加。但是从整体水平上讲, 整体得到了403万元的减负。“营改增”实施之后, 通信公司受到了积极影响, 起到了减负效果。

二、以某通信公司为例对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 业务外包

在“营改增”实施之后, 增值税的税率从11%降低到6%。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背景下, 外包业务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的缴税, 有效的缓解税负。该公司能够将人力成本转而作为营业成本, 将通信公司业务外包出去。同时在对服务业大量分工的趋势下, 管理人员将相应的业务外包出去, 对公司展开税务筹划, 这样最大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税负出现。

(二) 更新服务产品

在运营商服务和产品不断升级的基础上, 通信公司若保持原本的通讯方式, 不适应新的通讯方式, 很有可能造成服务或者产品更新速度的缓慢, 造成客户的流失。通信公司必须要积极跟上时代的脚步, 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更新, 尤其需要扭转其中固化自封的状态, 积极吸收运营商的技术和经验, 才能推动自身发展。

(三) 重新配置销售方案

该通信公司为了能够增加收入, 吸引到更多的客户, 逐渐推出了多种销售方案。在“营改增”实施之前, 这种混合销售的方式不需要对销售和收入进行明确的划分, 这样能够减少一定的税负。但是在“营改增”之后, 这种方式如果不进行改善, 将会按照收入缴纳增值税, 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税费。将销售和收入明确的划分开来, 改变这种促销模式, 使用新的管理模式, 这样才能维持“营改增”之后通信公司的稳定发展。

(四)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该通信公司需要合理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在税收政策中, 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设备的购置额度上, 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比例进行税额的抵免[2]。利用这项政策, 能够对企业中的税额进行一定的减免, 减少税额费用。还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年度缴纳所得税额能够以专用设备投资的10%抵免, 利用这项政策也能够减少缴税, 实现税负降低。该通信公司需要合理使用税收政策, 对内部业务进行调整, 在合理的政策领域内适当增加投资, 以达到“开源节流”。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本文首先分析了“营改增”实施后, 通信公司的税收变化, 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税率降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总体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情况。然后以某通信公司为例对税收筹划的建议, 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外包、更新服务产品、重新配置销售方案、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优化税收筹划。

摘要:在“营改增”实施之后, 从宏观上降低了税负, 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基于此, 本文首先分析了在“营改增”之后, 通信公司的税收变化, 然后对该通信公司提出了税收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通信公司,税收变化,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 曾洁.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研究[D].湖南大学, 2017.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所谓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用专业的方法对企业内部的税款进行整体性规划的过程。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至转型阶段,大力发展制造业是国家提倡的重要策略,如何利用我国税法对制造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是制造业企业关注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分析制造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时遇到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此来推动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制造业;纳税筹划;优化

引言:制造业能否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纳税筹划方案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以及管理效率。通过研究制造业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可以发现由于我国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的比较晚,在管理理念以及管理经验方面有一定的欠缺,这就导致企业无法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纳税筹划方案,最终会导致企业发展缓慢。在新得到发展阶段,工作人员应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值得顶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规范制造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发展。

一、制造业纳税筹划

制造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可以更好的提高企业经营效益[1]。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十分有必要。现阶段,制造业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会不断发生变化,不同企业之间的竞争会不断提高,制造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做好纳税筹划工作,特别是在国际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的今天,自中美开展贸易战至今,制造业企业需要缴纳关税,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成本。二零二零年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也给制造业的发展造成影响,为了保证企业的经营利润进行纳税筹划是一项十分有必要的,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可以有效降低运输费、保险费等许多成本。制造业企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企业成本,这样可以给企业的长远经营提供保障。

二、纳税筹划在制造业管理中的内容解析

(一)物资采购

由于纳税筹划工作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多,在采购过程中能够涉及到的就有原材料的成本、仓储费、运输费等,因此,对企业的材料应该进行统筹规划。企业在购买材料时需要计算哪些材料需要缴纳税金。被纳入存货成本税金是指企业自己购买或者自己生产的产品不能从进项税中抵扣的增值税。通常情况下企业购买材料与材料的使用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许多企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这个时间差的重要性,在这一段时间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缴纳的税金,从而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生产管理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通常情况下选择的基础是存货计价的方法。这类方法包括存货计价、存货发生计价、存货结算计价。存货的发出计价与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密切相关,我国的所得税是采用的比例税率,在这种税率计算方法下,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应该充分考虑材料的市场价格、汇率的变化等情况[2]。

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为基础,在当前企业会计工作时会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每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不同企业的税负也会不同。在我国如果企业在缴纳税费时采用的税率不变,采用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使企业获得纳税延期的好处。

在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考虑无形资产的计价与摊销工作。现阶段,我国十分重视新技术的产生与研发工作,许多部门出台了有关无形资产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时应该重视核算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这部分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这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对提高企业利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制造业纳税筹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律法规更新较快

近几年我国会计准则变化十分快,这些变化主要有二零一七年三月出台了有关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方面的文件,同年七月颁布了有关收入方面的文件,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印发了有关会计调整的通知。在二零二零年制造业的发展受疫情影响比较大,因此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帮助实体企业渡过难关。

(二)制造业涉税经营活动较为复杂

制造业企业产品生产流程通常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产品生产,以及销售等环节,每个环节包含了不同的经营活动[3]。制造业企业涉及的税种不仅包括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时的进项税与销项税,还有企业所得税、进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及环保税等税种,每个税种所涉及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等都存在较大差异。

(三)专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在企业管理活动中纳税筹划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这项工作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另外,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还需要借助计算机、管理学以及金融学方面的知识[4]。通常情况下制造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是由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的,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对于企业的资金管理以及业务流程有一定得到了解,但是只依靠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并不合理,因为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还需要工作人员了解各种税法以及与纳税相关的政策、企业未来发展规划以及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在实际纳税筹划工作中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并不会对细节方面的信息进行全面关注,这就导致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难以实现全面性以及综合性的特点。

四、制造业纳税筹划的优化对策

(一)明确各个环节筹划要点

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应该重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材料采购环节。在材料采购过程中税法对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税率,所以企业选择不同的供货商会承担不同的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合理比较不同供货商在纳税过程中的差异,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5]。在采购过程中还要注意合同条款的情况,及时与供货商订立合同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制造业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该根据实际采购过程中实际支付发金额要求供货商开出发票,这样可以对增值税及时抵扣。最后,要及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产品生产环节。在纳税筹划环节应该合理利用存货计价方法,企业需要根据税法以及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企业所得税在征收过程中应该首先考虑市场中物价的变化。三是产品销售环节。在销售环节应该做好时间把控工作,将收入归入恰当的年份,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税负。

(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理论与实操培训

首先,财务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对于纳税方面知识的学习,财务部门负责人应该组织下属学习会计准则以及新颁布的制度、法规等材料,在学习过程中不斷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从而可以做好纳税筹划工作[6]。其次,财务工作人员应该了解日常业务中的细节,做好事后监督、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的相关工作,全程参与企业日常业务的核算工作。从订立合同便开始做税收筹划工作。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其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与此同时,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制造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制造业企业应该积极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值得注意的是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另外,需要按照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严格执行,以此来推动制造业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谢伊拉. 汽车制造业纳税筹划研究——以XX市汽车制造产业为例[D]. 桂林理工大学, 2017.

[2] 胡雪葳. 宏观经济因素对我国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的研究——以一汽轿车和吉利汽车为例[D]. 西南财经大学, 2016.

[3] 雷二勇. 汽车制造企业资本结构研究 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J]. 商业文化, 2018, 415(34):74-78.

[4] 柏慧佳. 公司资本结构案例分析与研究——以兰州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例[J]. 经贸实践, 2016.

[5] 吴越梅. 营改增背景下的制造企业纳税筹划探讨[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7, 000(015):122-122.

[6] 陈茂南. 客户集中与企业税收筹划 ——基于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J]. 国际商务财会, 2019, 000(003):74-84.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范文第6篇

纳税筹划误区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后果会导致企业错误行为的发生。所以,纳税筹划误区应该得到及时指正,使纳税筹划实践在正确的认识指导下进行,降低税务风险。

一、正确认识纳税筹划主体

纳税筹划的主体应该是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既可以由企业培养,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专业筹划员,但不能由会计通过调整账目来完成。纳税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经营等各个方面,不仅对筹划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需要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财务,而且还要求筹划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的全部,具有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巧。下面还有几个方面筹划内容会计做不到,只能由专职筹划人员进行:

1、每个纳税筹划方案需要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首先,纳税企业内部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税种的税收筹划要相互衔接,不能顾此失彼。有些方案可能会使某些产品、某些部门、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产品、其他部门、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上使税负加重。因此,纳税筹划人员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产品、个别部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更不能只盯着会计账目,应精心筹划,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税收和非税收因素。纳税筹划主要分析涉税利益,但也不可忽视非税利益,因为,政治利益、环境利益等非税利益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明显。通常情况下,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多用、快用,这样可以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再次,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选择。

2、减少纳税人损失,增加纳税人经济利益与纳税有关的业务安排都应当视为纳税筹划。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同时也应当依法享受法定的权利。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增加税收方面的利益。但是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方面的利益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或降低纳税方面的义务,二是增加税收方面的权利,比如应该享受的减免税等。因此,依法维护纳税权利也是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3、筹划方案的每个环节都应有可操作性。从广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从狭义上讲,纳税筹划决策可以只具体到某一个产品、某一个税种及某一项政策的合理运用。纳税筹划要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因此,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可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

二、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应当承认,纳税筹划是纳税人进行财务管理的手段,其最终目标应当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考虑减轻税负应该说是不现实的,但税负降低只是相对的概念。首先,它要服从于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如果税负降低影响了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那就不能追求最低税负;其次,当税负降低影响了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税负降低就要让位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如有的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结果会造成税后利益减少;最后,当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发生冲突时,税后利益最大化就要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有些财务政策尽管能节税,但影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我们不能采用;而有些财务政策尽管不能节税,但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采用。因此,纳税筹划实质是经济主体为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和长远来看,而不仅是某个税种或眼前的一笔业务。如果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标仅定位在少缴税款上,那么该纳税人最好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因为只有这样其应负担的税款数额才会最少,甚至没有。可见,不能完全以节税额为标准进行决策,而必须关注财务管理目标。

三、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概念

1、纳税筹划不等于避税筹划。避税筹划分默认合法避税筹划和不合法避税筹划,而纳税筹划只包括默认合法避税筹划。默认合法避税筹划主要内容有:利用税法的选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的伸缩性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的一些不明确条款进行避税;利用税法中一些矛盾性条款进行避税。默认合法避税筹划的最基本的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不合法避税筹划主要是在“度”把握上做得过火,或者很明显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或者理解本身存在错误。

2、纳税筹划不等于节税筹划。虽然纳税筹划的结果也会形成纳税人税收成本的节约,获得减少税负的税收利益,但这只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方面。就另一个方面来说,纳税筹划不是单纯为了节税,还包括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纳税的具体筹划往往要通过税法之外的因素来实现,如通过调整合同条款内容进行筹划,通过企业的分立与合并进行筹划,通过设立不同形式的从属机构进行筹划,通过某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认定,获得高新企业称号进行筹划等。有的时候,出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需要,甚至会筹划某一税负的增加,但这一筹划的结果却会使得纳税人整体利益的最终增加。因此,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是节税筹划。

纳税筹划既不等于避税筹划,更不等于节税筹划,那么到底纳税筹划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实现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自觉运用税法、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对企业涉税活动进行的合理安排。

四、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内容

对于避税属不属于纳税筹划,世界各国的法律界定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认为,避税属于纳税筹划,因为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纳税义务,如果税法没有要求,例如税法的漏洞和空白,纳税人可以不交税。有的国家则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两种,将其中的正当避税称之为纳税筹划,在法律上不予反对。我国对避税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见于税收的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研讨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避税(不正当避税)和默认合法避税(正当避税)。笔者认为,避税从形式上来说都是非违法的,区别在于避税的内容是否实质性违法了,如果其内容实质性违法了,而且非常不合理,仍属于非法避税,或不正当避税;如果其内容实质性没有违法,既使找不到合法的依据,也属于默认合法避税,或正当避税,也叫合理避税。

五、正确认识纳税筹划积极作用

纳税人应该认识到,目前纳税筹划是阳光下的事业,对国家、对企业都有许多好处,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精心筹划。第一,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把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落实在纳税人的具体投资、经营业务中,从而使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经济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第二,纳税筹划有利于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纳税筹划,尤其其中的避税筹划,是针对税法、税制制定和执行中的漏洞、空白、交叉、模糊、矛盾进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政府的立法意图相违背。随着纳税人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纳税筹划水平的不断提高,势必要求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法制,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措施,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第三,从长远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引和调控,这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了税收负担或增加了企业盈利,这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起到了涵养税源的作用,有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增加。第四,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促使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五,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由于纳税筹划必须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范畴内或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因而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而纳税人如果要提高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也要更进一步研究和熟练掌握税法。这在无形中培养和增强了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六、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方法

纳税筹划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因此,纳税筹划不仅需要对税种进行筹划,还需要对企业从创立、融资、投资、采购、内部核算、销售、到产权重组的一系列环节进行纳税筹划。在纳税筹划方法上,一方面应该注意把握宏观,着眼微观,不管大小,只要有理,都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另一方面不管是新建企业还是老企业进行产品的生产、开发,都应该及早着手,尽可能把纳税筹划决策列入企业总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中。总之,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来说,肯定是大有裨益的,可以说只要用心去做,筹划得当,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中获益。

七、正确认识纳税筹划认定

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税务部门的认定依据的是税法,不是税务人员随心所欲进行的。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成功,更多的是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税法中漏洞或缺陷存在的深入研究以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而不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的结果。纳税筹划不成功,责任在筹划人、在企业,并不是税务部门的认定责任。实务中,没有哪个企业纳税筹划明显正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将其认定为错误,即使有这种情况,企业也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更正这种错误。有时,纳税筹划方案没有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纳税人便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与税务机关“沟通”,最后蒙混过关,这只是社会暂时的不正常的现象,随着法制的日趋健全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这些不正常的现象最终会消失。企业有必要充分了解税务机关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与税务机关沟通,消除彼此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偏差,使纳税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八、正确认识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一方面应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风险的管理,绝不能忽视风险,不重视风险。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一种合法或不违法行为,理论上本不存在违法可能性。问题是,理论与实践毕竟存在一定距离,实践中却存在纳税筹划违法的可能性。为了防止此种现象发生,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在主观上必须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首先,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规范征纳双方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人有义务依法纳税,也有权利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其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国家财务会计法规是对纳税人财务会计行为的规范,国家经济法规是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约束。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若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或作出违背国家立法意图的经济行为,必然受到谴责和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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