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探究论文范文

2024-05-08

经济法责任探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社会整体利益关系到我们每个合法公民的权益,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为此,国家颁布了经济法,以此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在经济方面为社会整体利益保驾护航,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本文以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为中心进行了探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

经济法的颁布就是为了保障国家、集团、社会、个人的利益而颁布的,它是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有利保障,而且是以社会性作为属性,以协调国民经济关系为宗旨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其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管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个人而言都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现动荡或者不稳定的时候,经济法就会对其进行合理科学的调控,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发展。

一、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作用

当前社会经济的形式多样化,而且发展迅速,这时经济法的颁布与实施,会对失衡的现状进行有效的调节,进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可以使政府和市场之间建立一种平衡的关系,当其中的一方发生变化时,经济法就会发挥自身的价值,对两者之间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调节,最大限度的保障它们之间的平衡,由此可见,经济法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保持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一方面,经济法中的法益是构建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所在,中国的法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任着保护和实现自然人公民及企业法人利益的角色,间接的达到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的作用;另一方面,经济法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原则,可以对社会起到权威性的法律责任,对于想要破坏市场经济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有制约的作用,可以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的权益和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而有效的实现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作用。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逻辑进程

(一)市场竞争失灵,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实现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就要保证有市场交易的存在,交易的存在,可以有效的促进经济的活动,进而使经济得到发展。但是如果在竞争中,一些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出现恶意竞争或者出现市场垄断,那么将会对市场的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经济市场的竞争失灵,会导致市场竞争体制的失灵,最终会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坏。

(二)国家干预,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要想对市场竞争失灵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那么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进行国家干预。国家可以对竞价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且还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作为依据,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控和保护,在此基础上,国家的一切行为都要依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对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维护市场竞争的稳定发展。

(三)经济法颁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的存在就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经济法可以有效的防止政府出现缺位、越位情况的發生,还可以保障政府在问题出现的时候可以及时伸出援手,又能对政府过度干预经济进行监管。除此之外,经济法还担任着维护国家利益与人们利益的责任,其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任何情况的发生影响到了社会整体利益时,经济法都会优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三、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方法

(一)對经济法的运行进行规范

目前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迅速,而且社会经济体系的构成比较复杂,这就使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如今,对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造成影响的因素主要是社会条件,在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经济机构和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经济法有权对社会上的经济进行全面、系统的分类,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视野下对经济法进行深入探究,是目前社会立法的重要保障。为了充分应用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应从整体上强化经济法的立法,让经济法的主要宗旨得以体现,这样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经济法基本准则的普及

为了能有效的发挥经济法的法律效力,使人们能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整体的社会经济利益,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基本准则,来加深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其一就是政策准则,这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存在的,它可以正确的指导人们的行为规范,保证人们的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其二就是裁判准则,这是法律法规审判的依据,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裁判准则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审判。通过对这两部分的分析,人们可以清楚的知道经济法的大概内容,并且可以合理有效的利用它来保障自己切身的利益,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

(三)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的调节

众所周知,经济法是一种法律形式,对整体社会经济有调节的作用。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说,经济法主要通过对社会上各类型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从微观角度来说,经济法能够保证社会经济规范、有序的运行,让社会上的经济供给保持平衡,这既是经济法重要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维护和促进作用的体现。只有积极应用经济法对当地市场进行宏观、微观调控,才能维护当地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从而从整体上维护社会利益,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四、结语

为了使社会经济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合理的分配社会整体利益,避免在分配过程中产生分配不均的情况,国家应积极重视经济法体系,并合理的运用经济法,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史戈.经济法之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12,26:89-90.

经济法责任探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也是中职学校教学内容探究的问题之一,它是经济法精神与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的本质与宗旨的具体体现。它确立具有特定的逻辑前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责权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逻辑前提

在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教学探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法理学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原则与规范、概念一起构成法的基本要素,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它是经济法精神与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的本质与宗旨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经济基本法,因此这里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只是法理学上的概括与探讨。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逻辑前提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当前经济法学界“垦而未尽”之域,学界提出的基本原则多种多样,即使在权威性著作中,也很难寻到相似之处。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公私利益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2]有的学者认为是: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3]有的学者认为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国家全面领导、参与和干预社会经济原则,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的原则;[4]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经济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国家的经济目的优先实现的原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责权利统一的“责”字当头的原则。[5]这一方面说明学界从不同的角度为之而努力,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有的认识属于非本质的认识。有的学者甚至在非常系统的经济法教材中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内容。[6]

笔者认为,要研究和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几个逻辑前提。

1.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学范畴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性,[7]所以不能把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学基本原则直接移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是法律所共有的。有的学者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列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维护国家经济主权是社会主义所有法都应该遵循的原则,而不只是经济法遵循的,是共有的。

3.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般原则,而不是经济部门法的原则。从体系来讲,它应贯穿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和各项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之中,而不是一个部门法,更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所以不能把部门法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精神、价值取向的反映,它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经济法学研究的各个环节,起纲领性作用。

从逻辑上讲,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符合这几个前提。鉴于此,笔者认为学界有必要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整合、重构和创新。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核心理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市场经济由于其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必然造成“市场失灵”,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走上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个体的利益最大化追求往往以牺牲社会利益为代价,市场机制的缺陷日见显露,使得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难以实现。而传统的民商法由于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关注的只是个体经济利益,因而时代呼唤一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资本主义国家逐步采取了“国家干涉”、“宏观调控”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实现社会化条件下的正义和公平,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以“经济法产生实质就是基于调整个体利益和社会整體利益之间的矛盾需求,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对个体利益加以合理限制”。[8]

2.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

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引导,两者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协调统一。现代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两只手”的关系,即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的关系,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运行的最佳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的境地,为人们施展经济才能创设了广阔的空间,容纳了更多的生产力,使得资源能够从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流转,推动了经济大发展。但市场经济是非理性经济,由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它常常失去自律性,出现“市场失灵”,所以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需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是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点是利用国家权力有效地克服市场失灵,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国家干预并非没有缺陷。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国家在干预经济活动中,常常会干预过度、滥用干预权,出现官僚主义、腐败和“政府失灵”。如何解决这两个“失灵”,就是协调机制制衡原则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

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相互关联、相互渗透的,都属于国民经济运行机制范畴,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经济法的内在要求,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市场经济对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必须保障两者的协调统一。这是因为:经济法的实现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宏观调控要求经济法来规范。[9]也只有这两者相互制衡,才能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3.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

“范式”是科学史学家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它基本含义是:一方面,它代表一特定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信仰、价值、技术等所构成的整体。另一方面,它表示这个整体中的一种元素,被作为模型或范例使用的具体的谜题解答,能够代替明显的规则,以作为常规科学其他谜题解答之基础。[10]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于主体一身,是主体的法治信仰、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对经济活动的后果预测。这里的“权”是指经济法权利,即与自身义务相对应的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责”是指经济法责任,即违反经济法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利”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在这三者中,责任是前提,权利是基础,利益是动力。责权利的统一是经济法所特有的,是其内在的规定性。这一点与民法只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有根本的区别。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现了经济法所追寻的目标、价值。社会整体利益本位原则是我们在经济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的体现;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主导原则,是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宏观标准理念,是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责权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实现良好经济秩序的根本保障,它调动了经济活动主体的积极性,规范了主体的经济行为。总之,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躯体,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经济法的血液,它们相辅相成,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经济法的自由、公平、正义、效率。总之,在中职法律教学中,我们必须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教学重点之一,贯穿于经济法教学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张文显著.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1.

[2]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73-74.

[3]刘瑞复.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11-117.

[4][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编.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50-272.

[6]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7][8]陶广峰.经济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2-33,34.

[9]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13.

[10]江怡.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79.

经济法责任探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目前中国高达3万多亿的巨额外汇储备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很多学者对其持续快速增长的成因提出了各种看法。本文主要评述了外汇储备理论的演进,着重探讨最优储备理论中的重商主义和预防审慎动机理论,从而分析我国巨额外汇储备持续快速增长的内外成因,为货币当局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外汇储备;重商主义;预防审慎

一、外汇储备理论的演进

外汇储备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等。外汇储备是国际储备中规模最大、使用频率最高、增长速度最快、地位最重要的资产,占国际储备资产总额的绝大比重(IMF,2001年)。

1、外汇储备理论的发展

1802年由“中央银行之父”亨利·桑顿(Henry Thornton)在其著作《关于大不列颠纸币信用的性质和效应的探究》中指出,一国的黄金储存量应等于其能弥补的对外贸易差额,而又不至于引起国内经济的过分波动相联系,由此黄金储备理论逐步建立。

其后,罗伊·福布斯·哈罗德(Roy Forbes Harrod)在1933年出版的《国际经济学》中指出可以通过动用国际储备来使国际收支恢复平衡。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P.Kindleberger)在1937年出版的《国际短期资本流动》中指出,仅仅用黄金储备来解释国际收支调节问题是不够的,还应该考虑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作用,国际储备理论在研究对象上发生了改变。

20世纪60年代以后,根据理论演进的历史逻辑,有关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研究经历了五个主要的理论模型:比率分析法模型、成本-收益模型、缓冲存货模型、Ben-Bassat and Gottlieb最优化模型,以及其最新理论进展基于效用最大化的最优国际储备分析法。

2、发展中国家外汇储备持有动机理论分析

很多学者对发展中国家持有大量外汇储备的动机进行了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Flood and Marion(2001)坚持传统外汇储备功能的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持有外汇储备是为了维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Carcia and Soto(2004)认为外汇储备有稳定本国产出的作用。Li and Rajan(2005)认为是为了利用高额储备来弥补这些国家基本面温和程度的薄弱,也可能是为了利用外汇储备的信号作用,让国际金融市场在为其评级时,不至于因储备少于他国而使其处于不利地位。Dooley, Folkerts and Garber(2005)认为外汇储备的急剧增长是发展中国家促进出口政策的“副产品”。Heller(1966)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认为,一国政府持有外汇储备主要是出于审慎性目的,而不是用于国际贸易的直接支付。Ben-Bassat and Gottlieb (1992)模型将持有外汇储备的动机由“国际交易目的”转变为“预防对外支付违约引起的对国内经济的危害”。Aizenman and Marion(2004)认为一些国家出于预防性的审慎动机而刻意积累储备,以便为资本流入的突然停顿或资本流动的逆转购买保险,发展中国家持有外汇储备是为了稳定财政支出减少执政风险。Lee(2004)认为外汇储备有保险的性质并根据实物期权理论对外汇储备最优规模进行了分析。Aizeman and Lee(2007)对新兴发展中国家持有外汇储备的动机做了实证分析,认为代表新重商主义的变量对中国外汇储备的影响极为有限,对中国持有外汇储备的解释力近乎为零;相对而言代表谨慎动机的变量对中国持有外汇储备的增长更具解释力。

外汇储备的用途可归结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用于“国际交易目的”,即一国政府直接动用外汇储备以支付国际买卖交易活动。第二类则是用于“预防性的审慎目的”,即政府出于一定的政策需要而动用外汇储备,以应对或防备经济不利事件的发生。总的来说,对发展中国家持有巨额外汇储备动机的解释基本上源于以下两种理论:

(1)新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学派认为国际贸易是国家财富的最重要的形成来源;要在国际贸易中获利,必须以本国制造品出口到外国以换取黄金、白银(贵金属);国际贸易的原则是多卖,少买,从而使贵金属(外汇)多在国内积累,谋取贸易顺差;为了要取得国际贸易的顺差,必须出口本国出产的制造品,进口外国的原料,利用制造品与原料的价格剪刀差获利;必须将本国国内市场的主要份额保留给本国产业,从而保护自身的工业生产能力,培植新兴产业,给本国人民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

新重商主义是麦金农、克鲁格曼等人总结美国70年代对外经济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经济民族主义发展起来的。首先,新重商主义沿袭了凯恩斯通论中的分析方法,认为贸易顺差和投资、消费等一样也会产生乘数效应,因此,政府为了实现内部利益极大,刻意制造顺差,这和重商主义单纯的积累黄金的目的是不同的。其次,新重商主义的保护措施繁多且具有攻击性,甚至发展成一系列排他性的贸易保护集团。

新重商主义认为发展中国家积累外汇储备是出于提高本国出口竞争力的目的。随着技术的进步,发展中国家往往在传统产业积压了大量剩余劳动力,提高本国出口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吸收这些剩余劳动力,但这种重商主义政策对其他贸易伙伴国造成外部不经济。

(2)预防性审慎动机

进入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债务危机及货币危机的频发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对外汇储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特殊作用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此Ben-Bassat and Gottlieb (1992)提出了一个基于预防性审慎动机的度量适度外汇储备规模的最优化模型。他们认为,随着外汇储备功能的不断演变,一国持有外汇储备的动机正从原来的主要出于对外贸易的动机转变为预防性审慎动机。

预防性审慎动机主要反映了一国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冲击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险需求,认为外汇储备积累与预防突发事件、资本外逃、经济不稳定相关。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危机发生国的生产、投资都急剧萎缩,危机后,对外汇储备功能的理解已从保证对外支付转向应对货币和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外汇储备在维护一国金融安全中的特殊作用得到了进一步认识。

为了避免货币危机的发生,很多发展中国家都选择了持有巨额外汇储备作为一种保护措施。出于这种预防性审慎动机的考虑,当一个发展中国家发生货币危机后,其他与这个国家经济相似的非危机发生国为了避免本国发生同样危机,也会相应增加外汇储备的数量。

二、我国巨额外汇储备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巨额外汇储备现状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态势。1996年外汇储备为1050.29亿美元,突破千亿美元大关,同比增长42.7%。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意愿结汇制后,外汇储备规模进入快速增长时期。2006年2月,我国外汇储备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大外汇储备国。同年10月,我国外汇储备为10096.26亿美元,首次突破万亿美元。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储备规模增速有所下降,同比增长27.3%。2009年4月,我国外汇储备为20088.80亿美元,首次突破2万亿美元。2011年3月末,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一举突破3万亿美元,达到30446.74亿美元,同比增长24.4%,稳居全球第一。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3.18万亿美元。

图1显示了我国从1994年至2011年的外汇储备规模,图2显示了1994年至2011年的外汇储备的年增长率。从总量来看,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尤其自2002年以后呈现超速增长的趋势。

巨额且持续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是一把“双刃剑”,储备的迅速增长增强了我国国际清偿力和抵御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减缓国内金融冲击,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但是,这种不断积累的储备存量会增大国内通货膨胀压力,弱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并面临着高昂的机会成本及价值缩水风险等居多问题,成为实现内外均衡的重要问题。因此,深入分析我国外汇储备持续快速增长的原因,对于控制外汇储备规模、加强外汇储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巨额外汇储备成因分析

预防性审慎动机较有针对性的分析了金融危机后发展中国家普遍持有外汇储备的原因,目前来说,我国持有储备用于直接商务交易已趋于减少,而更重要的是政府为应付不测事件而持有外汇储备。

1、内部原因分析

从图2可以看出,1994年汇改后外汇储备年增长率高达143.5%,总共18年数据中有6年增幅超过40%,7年增长率均高于20%,4年增幅低于20%。从1994年到2011年外汇储备增长存在四个明显阶段:第一阶段从1994年到1996年,这个阶段外汇储备的增加基本上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第二阶段从 1997年至2000年,这个阶段外汇储备的增长率出现大幅度的下滑;第三阶段从2001年至2007年,外汇储备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第四阶段从2008年至今,外汇储备增长率出现大幅下滑。

第一阶段外汇储备增长主要是基于外汇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善。从1994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这次汇率改革实行1美元兑换8.70人民币为起点的浮动汇率,使人民币贬值了50%,极大地调动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并抑制了进口的增长。得益于出口额的大幅提升,经常项目持续保持顺差。同时,1993年以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逐渐成为新的国际资本主要流入国。1993年至1995年我国推行高利率的货币政策,存款年利率高达10.98%,吸引了国外大量资本的流入,导致我国外汇储备的增加。

第二阶段外汇储备增长主要是由于海关打击走私活动、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和新的结售汇制度。1997年和1998年中央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加大打击走私行为,保证了国家税源,提高了海关税收。1999年后,我国逐渐加大了企业出口退税的力度和金融支持,提高了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使得经常项目保持了顺差。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利用外汇凭借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与公开市场操作,人民币汇率还略有上升,于是出现了资金大量回流的现象。1997年10月起我国实行了新的结售汇制度,规定国内重要外贸企业可以保留不超过出口额15%的现汇,这使得企业可留存一部分外汇,从而使得新增外汇储备的增速下降。

第三阶段外汇储备增长是基于我国持续和快速的经济增长。2001年,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实现了年均8.5%的增长速度,为外汇储备增长提供了前提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内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中国。同时,人民币汇率对均衡汇率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扭曲了国内外产品、人民币资产和美元资产之间的价格,造成持续的贸易顺差和资源错配。

第四阶段外汇储备增长同样是我国持续快速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结果。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世界金融危机和欧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了负面影响,外贸企业出口订单减少,导致外汇储备增长率下滑,甚至从2011年11月份起外汇储备总额出现下降趋势。

外汇储备的高速增长还与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未得到妥善解决有关。主要包括:传统观念、制度缺陷、改革未到位等深层次原因导致国民储蓄持续大于投资,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对出口依赖性较强;国内投融资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有限且成本较高,国内储蓄不能有效利用,使一些国内企业赴境外融资,扩大了资本流入;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和政策调整滞后,对外贸易“奖出限入”、资本流动“宽进严出”,扩大了对外贸易和金融项目顺差。

2、外部原因分析

(1)发达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政策

20世纪90年代在世界经济萧条背景下,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发达国家被迫将其无比较优势的低端制造业、服务业向其他低成本国家转移,将其国内经济不景气而闲置的资本投向发展中国家来寻找新的盈利机会。而且在对华贸易中,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我国急需的高新技术设备、国家安全产品及重要战略物资采取限制政策,对我国实行进口管制,这在客观上加大了我国对外贸易顺差。

(2)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暴露了国际资本流动冲击的风险和危害,使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意识到外汇储备的重要性。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使人们意识到,在金融、经济全球化、资本自由流动的年代,一定规模的外汇储备对于稳定国内经济、应对外部冲击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危机后,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都加紧充实本国外汇储备实力,以防不测。我国在1998年动用外汇储备稳定了香港金融市场后,多储备些外汇成为近些年我国政府外汇储备管理的指导思想。

(3)国际货币体系安排的影响

布雷顿森林体系之后,美元依然是世界最主要的储备货币,大部分国际贸易中都是以美元计价。中国作为国际债权国,存在“高储蓄两难”问题,一方面美元资产的增加造成人民币不断升值压力;另一方面美国等贸易逆差国、国际债务国认为中国巨额顺差是由于货币低估和货币操纵所造成的。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作用下,资本大量流入使得储备资产进一步增加,而人民币升值使得巨额外汇储备资产遭受汇兑损失。因此,在当前货币体系安排下,巨额的外汇储备是维持人民币币值信心的保障,而代价就是承担美元贬值风险。

三、总结

总体上来看,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长期存在的国际收支顺差、强制结售汇制和其他的经济政策等是我国超额外汇储备存在的主要内因,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合理、发达国家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和金融危机的影响等是我国超额外汇储备产生的主要外因。我国主要是基于预防性审慎动机将外汇储备作为一种自我保险基金,以应对我国宏观经济所可能受到的异常冲击。我国把外汇储备看成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器,通过持有足够数量的外汇储备,并在必要时动用它们,可以避免经济发生危机或减轻宏观经济波动。为应对国内宏观经济所可能受到的异常冲击,我国不但应持有国际交易目的的正常外汇储备,还应保有能应对超出这一正常需要即预防性审慎动机需要的额外储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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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志超.最优国际储备理论与测度:文献综述[J].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Working Paper NO.0818

经济法责任探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監察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监察法》是监察法律关系产生的重要依据。研究监察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及其内涵,是完善监察法治建设的现实迫切需要,也是法学界应予密切关注的重要议题。国家监察法律关系的建构与完善,要运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创制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监察法律关系理论。深化监察法律关系理论构建及内涵的研究,有利于为健全监察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监察法律环境提供理论支撑,以利于推进国家监察制度实现法治化、体系化、科学化。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律关系;法纪衔接;监察职责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0.06.03

一、问题与缘起:监察法律关系的实质与内涵

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加强理论化阐释、建构已成为监察法学研究紧迫任务。在现行《监察法》的调整框架内,从学理上构建相应的监察法律关系理论,以因应中国“制度之治”的内在逻辑,并通过学术建构与解析,丰富和增强监察法学的理论内涵和话语阐释能力,推动监察法治得以完善。①总结其他学科的发展历程和规律,不难看出学科建设历来都具有重要功能和基础作用。通过建构监察法律关系理论②,能够更好地辨识、厘清、预见法律调整对象的地位、职能、权力(利)、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程序规则的合理性及其法律效果,从而推动纪检监察实践得以科学、规范运行,提升反腐工作效能。

从法律关系的视角研究监察活动及其现象不失为一种大胆探索。要在坚持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前提下,探讨监察法的适用问题,把握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不同性质和地位。如学者所言:“关于各项权利的判决本身,只是由于从法律关系的整体观察出发,才有可能真实并且有说服力……”“法律关系在有些情形具有这种鲜活的结构,它是法律实践(Juristischen Praxis)的精神因素,将法的高贵使命从纯粹必然过程中区别出来,由此可以发现许多不为人所熟悉的内容。”现有文献表明,尽管其它部门法的法律关系研究已有较深厚的学术积累,但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尚处于开创期。原有的行政监察法律关系依托行政法律关系的“母体”,建立了基本知识体系,即使如此,整体研究一直比较滞后或薄弱,这主要与我国行政法总则或行政法典的付之阙如有关。可以说对国家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既源于行政法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又超越了行政法的现有架构,

严于国家法律的党规党纪也属其研究视野,因此在尚且薄弱的基础上对监察法律关系这一全新对象展开研究,实属任重而道远。现有学术成果中,以监察为对象的研究多停留在宏观或浅表层面,论题集中在诸如围绕制度演进与体制改革、法治借鉴及立法应对等,而对于监察法律关系的性质、建构与完善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与讨论。

诚然,由于党的各级纪律委员会与各级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采用“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全新模式,因此,所形成的监察法律关系有别于其它部门法的单一法律关系,但就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而言,仍然遵循了一般法律关系的基本方法和原理。不过,对国家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也不能仅仅偏重于法学的视角,还要结合纪检学、政治学等视角进行探讨。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监察活动的深入推进为监察法律关系的建构与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源。

国家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其理论预期和实践意义在于:首先,通过分析监察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内涵,揭示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有助于增强国家监察活动的实施效能。

其次,通过以“制度之治”建构监察法律关系,有助于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施监察活动,有力惩治腐败。再次,通过对监察法律关系的专门研究,为党规党纪与监察法的贯通适用与功效提升提供理论支撑,增强监察法的实施效果。

二、国家监察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的区别

目前,对监察法律关系的探索尚处于初始阶段,仅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对此展开研究。

谈“法律关系”者众多,而论“监察法律关系”者却寥寥无几。本文通过在“中国知网”平台对“监察法律关系”进行文献的全文搜索后,发现专门以讨论这一法律关系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并不多见;截至目前,仅有部分知名学者对国家监察立法应处理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了初步探索,如姜明安教授曾针对这一主题撰文,对国家监察法立法如何处理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国家监察机关的内部关系进行了疏理。至于学界对监察法律关系所依托的主要法律依据,即《监察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渊源与发展、立法构建与学科建设等领域。而笔者通过搜集和查阅近年来出版的监察法专著、

教科书发现,各类著述较少提及“监察法律关系”这一概念,而涉及这一概念的专著,在行文中通常以概述性的方式略过,仅有部分教材以专节加以论述。如在

首部《监察法教程》中,曾以专门一节论述“监察法律关系”,但同时在文中并未直接对这一概念作出定义。按照该教程主编谢尚果教授的观点,监察机关的关系包括: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谢尚果、申君贵:《监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5页。以及监察机关的内部关系(包括上下级监察机关的关系,以及各级监察委员会与监察派驻机构(含监察专员)的关系。

谢尚果、申君贵:《监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4-20页。依此分类,除监察机关内部关系外,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和监察对象的关系都可理解为“外部关系”。笔者认为,外部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机关与机关之间的外部工作关系,以及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监督和被监督关系。监察法律关系的话语场域,多发生在后一种关系所涉及的相关活动之中,这也是本文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是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职权/职责及义务的角度对监察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一)监察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在概念上的区分

鉴于对监察法律关系的研究尚处于初创阶段,可参参的成果很少,我们尚且只能从一般法律关系的视角寻找学术资源。关于什么是法律关系,学界认识不一。萨维尼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则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I》,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版,第258页。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强调:“他们(指马克思——引者注)的基本思想(在摘自马克思著作的上述引文中也表达得十分明确)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载 《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0~121页。

当代学者吕世伦和公丕祥教授结合中国实际指出:“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法律关系,这正是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社会(经济关系)的上层建筑……法律关系又是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中介。”

吕世伦,公丕祥:《现代理论法学原理》,黑龙江美术出版社2018年版,第318页。张军教授进而指出:“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军:《法理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5页。一般认为,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还是一种思想的或者意志的社会关系,它一般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汲取上述学术资源,本文尝试对监察法律关系的概念做以下界定:监察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监察活动过程中,受监察法律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为实现国家监察职能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在法律上所形成的权利、职务(职责)、义务关系。从监察法律关系的视角,提取国家监察关系中与法纪关系、法规关系密切联系又有特定内涵的“法律因子”并搭建其内在构成,是本论题的旨趣所在。

监察法是监察法律关系产生的主要法律依据,监察法律关系与宪法关系,以及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并列,属于同一位阶,是反映监察法这一部门法特性的概括性概念。监察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产生,由监察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即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构成,而监察关系主体在监察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将会引起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二)监察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构成上的差异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总体上属于法律关系的监察法律关系是以监察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监察法律关系通过主体间的权力(利)和义务(责任)关系而展现,经由监察法律事实而产生相对应的监察法律后果,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1.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而定,其中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是受监察法律关系调整的主体。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中国之治”的发展与治理智慧的体现,依据《监察法》调整和规范相关法律关系,有利于国家监察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赵宏:《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载《法学家》2015年第3期,第32-54页。

监察法律关系中的监察机关,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它们是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监察权的专责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督、调查与处置职能。

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1-12页。《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监督手段,并规定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程序。但应当注意,不能将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的行政调查属性和刑事侦查属性割裂地看待,监察委员会事实上兼具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双重性质。

秦前红:《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譯林出版社2020年版,第17页。

监察法律关系中的监察对象,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覆盖,涵盖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参公”人员。“全覆盖”的监察对象具有广大的范围,依据《监察法》第15条规定,不仅包括所有党员,也包括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大量企事业单位的成员,以人口比例作估算,可谓人数众多,而上述监察对象的基本属性都为依法应接受监察的“公职人员”。

《监察法》在第3条中规定了接受监察的对象;在第15条明确规定了对公职人员与有关人员的监督,涉及公职要素,并在第6款中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作为兜底条款。由此,监察对象以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为判定依据:一是行使公权力;二是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可归纳为:公职、公权,公务、公财。

谭宗泽:《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第66-77页。这与一般法律规范指向普遍意义上的人及行为不同。

2.监察法律关系客体

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指监察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具有客观性的,在通常情况下,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分为物、行为、人身和精神产品。

监察法律关系由监察委员会依法定权力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而形成,这一关系中的客体,即监察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此,指向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公职人员履职用权及道德操守情况,一类是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这与一般法律关系客体有所不同。

3.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指监察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指监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以及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进行监督、调查与处置的权限,对说情干预等的登记备案权、因利害关系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的义务,还包括被调查人依据《监察法》和新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申请复审、复核的权利,以及依据《监察法》提起申诉和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的权利等。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的权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察委员会依法监督检查公职人员履职用权及道德操守情况;二是监察委员会通过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三是监察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形,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徐汉明:《国家监察权的属性探究》,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第9-25页。

监察机关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是接受监督的义务和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监察种类主要有:一是人大监督。《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二是自我监督。依据《监察法》第57条至第61条的规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要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人员实行回避和脱密期管理,以及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等。三是相互监督。包括依据《监察法》第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法》第33条)。除此之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失职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情况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监察法》第65条)。如果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监察法》第67条)。监察机关要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以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监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还包括监察对象的权利:一是监察对象不服政务处分决定时有寻求内部救济的权利,包括对监察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权利等;二是当人身或财产权受到侵犯时,监察对象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由于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特定关系,监察法律关系不属于普通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监察法》的调整范围内,在法律保护和约束面前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

(三)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法律后果

法律事实通常是作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的具体事实。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通常与法律事实(即监察主体和监察对象实施的法律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事件)紧密相关,而监察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又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由此将会引发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后果。

1.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法律事实紧密联系

监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通常源于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的活动(即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监察法律行为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的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责。处置包括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移送检察机关和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法》第11条)。法律事件又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会变革,后者如自然灾害等。

监察法律行为既具有一般法律行为的共性,但不等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一方面由于监察机关依法定职责和程序实施监察行为、开展监察活动,从而具有一般法律行为的“面相”;另一方面,由于监察对象具有“行使公权”的特征,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新模式中,监察对象覆盖党员干部群体,主要是盯住“关键少数”,实现监督功能,因此,在法律行为的实施与构成认定上,就与“以化解纠纷为主要目的”的一般法律行为有所区别。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同时《监察法》的实施,尤其要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2. 监察法律后果源于法律事实

监察法律事实将产生监察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即法律责任。一般地说,监察法律事实必然会引发直接的法律后果或间接的法律后果,前者主要是指政務处分,后者主要是指违反《监察法》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务处分之外,还存在党的纪律处分和处理的情形。党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以及开除党籍五个种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党组织和党员受处分的原因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党纪与法纪不相互替代,但应注重法纪衔接。非党员的公职人员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应适用政务处分 ,以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问题。

间接法律后果主要是指监察法律责任。监察法律责任依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分为三个类别:一是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等。有关人员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等,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监察法》第62、63条)。二是监察对象或控告人等的法律责任。如对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等,依法给以处理(《监察法》第64条)。三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

: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第65条)。此外,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监察法》第67条)。

(四)监察法律关系的特性

监察法律关系既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性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个性。具体呈现为以下三种对立统一关系:政治性与实践性、法律性与纪律性、封闭性与开放性。

1.政治性与实践性

政治性是指监察机关在决策和处理事项上需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的过程可理解为公共生活中的个人和团体(即公共生活中的主体),为了实现既定目标通过获取和行使公共权力,而分配社会利益(即社会价值)。

赵丽江:《政治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监察法律关系应当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监察机关在决策和事项处理上,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这是国家监察机关的是党和国家实现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属性所决定的。《监察法》不仅规定了各种监察决定,又专门规定监察建议及其法律效力,对于超出国家监察权管理权限的事宜,由被监察单位接受监察建议并作出处理,有助于监察决定落实落地。

秦前红:《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译林出版社2020年版,第192-193页。其中,对于不接受监察建议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61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这是确保取得政治效果的有力措施。

实践性是指通过监察实践提升监察效能、以成功经验助推监察制度完善。从哲学的视角来看,理论性在于知道是什么(knowing—that),而实践性则在于知道怎么去做(knowing-how)。

吉尔伯特·赖尔:《心的概念》,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页。一方面,监察法律关系在实际上规范行使公权力的群体,限定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的权力,既要求监察机关

准确、适当、公正地实施监察法律规范,又要监察对象行使公权力时注重廉洁性和纪律性。另一方面,通过成功经验的总结,有助于优化路径设计与办案规则等,以实践性推动监察处置措施和手段更加适当、合理、有效。

2.法律性与纪律性

首先,监察活动需要法律性的支持。国家监察,既不等同于党组织的内部监督,也不等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效能监察。目前监察活动需要更具体的配套立法,不仅包括相关部门法的修改,也包括起辅助作用的监察法规的制定,这是监察法治的基础。其次,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关系受法律调整。监察机关依法被定性为政治机关,但监察机关又是不同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律机关、执纪机关与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监察活动,监察关系应具有法律性。

监察法律关系具有纪律性。监察法律规范是一种保障反腐效能的政治规范,以预防和惩戒腐败为手段,保障廉洁纪律被严格遵守,保障反腐效能。“加强纪律性”一直是党组织建设的明确要求。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于1948年9月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中提出:

“军队向前进,就要生产长一寸,不这样就没有饭吃。又必须加强纪律性,作战方式要逐渐正规化。这是方针。”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和结论》,载《毛泽东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页。

由此可见纪律性之重要性——越是关键时刻,越要统一贯彻党的政策,预防党组织内部及人民政府运行的无纪律性状态。监察法律关系中的纪律性,既要求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求个人服从组织,遵守组织的要求,与党组织活动具有客观性、严肃性、自觉性、民主性的纪律要求保持一致,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和外事纪律的需要。

3.内部性与开放性

监察法律关系具有内部性。一是监察对象处于内部组织。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监察对象自愿接受监察,服从监察主体的制约,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二是监察中的调查程序属于内部程序。监察机关对特定人员的监察调查是组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甄别和审查,并不是司法机关对所有涉嫌违法和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调查活动依据《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规则实行。三是监察机关依法在内部行使职权。即监察机关对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职务违纪违法行为行使监察权。四是监察机关的组织上的法律关系具有内部性。依据《监察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工作。”对于监察机关的内部关系,监察法规定了包括监察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制度。

监察法律关系同时亦具有开放性。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来源具有开放性,接受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的信访、举报、检举和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二是监察对象范围广泛,包括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和虽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但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既包括党员干部也包括党外干部,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退休人员。三是监察手段的开放性,既有刚性的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也有重在防微杜渐的询函、谈话、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等柔性处理手段。

三、监察法律关系与纪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由行政监察、党的纪律检查改革为国家监察,整合反腐力量,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复合关系。即监察法律关系不是以单一的形式存在,它的运行过程中涉及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因此,监察机关在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条件下,在党的統一领导下工作,因此它首先是党和国家实现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同时由于它依据《监察法》开展工作,因此它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律机关的属性。这样,如何实现纪检关系与监察法律关系的衔接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一)监察法律关系的复合性问题

监察法律关系非单一关系,也可以说具有复合性。一方面,监察法律规范实质上与党内法规联系紧密;另一方面,监察法律关系和纪律关系均具有政治关系的属性,由此,既不能忽视法律、纪律与党规党法的联系,更不能离开政治关系讨论法律关系与纪律关系。

监察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性与纪律性,既属于法律关系,也属于纪律关系。一是监察机关在其定位上属于政治机关、

专责机关与法律机关,这种性质定位决定了监察关系的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并存。二是《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的纪律要求,使监察关系的内涵中具备了法律性与纪律性的双重属性,既要达成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处分,又要保证对违纪行为的处置与处理,双重属性的加持,使监察关系在本质上属于法纪监察关系,具有很强的纪律性。三是监察法律关系实质上整合了“政策思维”和“法律思维”,法纪衔接的状态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与执纪执法效果的动态平衡。

一方面,一些重大和长期的公共政策的落实需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另一方面,法律规范蕴含着政策目标,是党和国家各种政策制度化的结果。

监察法律关系与党内法规关系密切联系。一是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

第32条规定,党内法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这说明,党内法规与监察法律规定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关联性。

。二是合署办公凸显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性,党内法规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职权的依据。同时,国家监察工作要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可以说,法纪衔接是纪委监委办案需要。

三是党内法规应当与监察法等相协调。

(二)如何处理好法律与纪律的关系

监察法律关系与监察法纪关系不可截然分离,两者具有稳定的链接点。由前述可知,纪律性与法律性的混同,使单纯的纪律规范无法满足法治社会要求,不作区别的处理不能达到规范的效果。

在监察法律关系与党的纪律关系的联系中,应妥善处理多种关系。首先,需要处理好监察机关的内部关系,既包括国家监察机关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的关系,又包括监察机关与派出机关、监察专员的关系,实现监督与被监督、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顺畅,政令畅通高效。其次,应当处理好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间的法律关系,既要实现全方位监督,又不能忽视对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监察对象依法享有申诉、申请复议复核或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再次,明确定位监察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确保各级监察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

四、简短的结语

国家监察制度的体系建构是“制度之治”的基石,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制度之治”是监察法律关系实现良法善治的有力保障。在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建构的进程中,所持基本立场理当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牵引审时度势,积极回应国家监察实践的需求,直面国家监察活动的“短板”与弱项,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钉钉子”精神,持续开展监察法治建设,开创国家监察工作新局面。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应注重急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一是通过不断完善《监察法》,制定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配套实施法律、法规,健全监察法律制度体系,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官法》等。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规党纪,制定和完善法纪衔接措施。三是还要优化监察执法环境,包括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关系,加强各级人大对同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探索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新措施、新手段和新机制。四是以创新带动发展,将制度效能转化为工作效能,以推进国家监察制度尽快实现法治化、体系化、科學化。

研究探索监察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和特征,目的在于推进监察法律基础理论建设,以理论服务实践,以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的目标。监察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学科建设要服务和服从于完善立足中国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法治建设现实的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的现实需求。通过以《监察法》为主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提升监察效果、提高监察效率的有效路径,更是加快国家监察法律体系建设、推进监察法治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新使命。

经济法责任探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主场外交是目前国际外交活动的关键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多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象的主场外交活动。中国通过积极的主场外交活动,不仅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责任与担当,同时,也对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推进作用。本文简要对主场外交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关键性,探究了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中主场外交的作用。

关键词:经贸开放;世界经济;对外开放;主场外交;作用

主场外交对于中国来说,是发展自身经济并推动世界经济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中国在世界经济领域发展与建设中扮演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途径。通过主场外交的积极影响,让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较为落后的国家经济实力逐渐获得提升,这是实现世界经济稳步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主场外交简析

主场外交通常是指在本国领土上召开的各类外交活动,能够充分展示主办国综合国力,并最大限度利用好本土开展的这一主场优势,在带动本国健康发展的同时,增强与国际上其它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推动世界经济持续向好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程度不断提升,改革开放也彻底让中国做到了“走出去”,也切实让其它国家和地区“走进来”,中国在经济领域的主场外交越来越多,每年中国的主场外交整体水平都在不断进步,影响力和实际价值也都在持续提升。比如“博鳌亚洲论坛”、“上合峰会”、“中非合作论坛”、“G20杭州峰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主场外交活动都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

二、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关键性

我国陆陆续续开展了多次主场外交活动,这充分展现了我国的新形象、新气象,同时也充分展示了我国作为世界大国的责任与担当。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处于经济全球化发展带来诸多挑战的复杂环境中,这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较为明显的阻碍,不仅不利于本土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同时也不利于世界经济的良好发展。在进行世界经济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始终保持开放型的理念和态度,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世界经济建设观,世界各国携手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1]。

个别西方國家的“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等负面主义思想并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建设与发展,相反会在破坏本土经济的同时,对经济全球化发展带来较为明显的阻碍。我国在多次的国际性经贸会议多次提出,要积极推进“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建设,这在国际领域中获得了比较大的共鸣和相应。尤其在2020年“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情况下,全球经济出现比较明显的低迷问题,很多国家都面临着“抗疫”和处理经济问题的困境中,急需通过世界经济发展来实现本国经济的复苏。从这一突发全球性公共卫生事件来看,经济全球化是必然趋势,各国经济也不是独立存在的,世界各国与地区要共同建立命运共同体,加强团结协作,实现合作共赢,不仅突出体现了做好世界经济一体化建设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也更加明确人类需要对世界经济建设与发展进行一次前所未有的自我革命的紧迫性。

每个国家和地区对于经济建设与发展存在争议和分歧是十分正常的,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正是解决这些客观存在问题的正确途径,也是必然措施。在开放型世界经济条件下,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活动更加频繁,而且始终保持同一个目的,都致力于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在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中,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义务、机遇都是公平的,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大量发展经济机遇的基础上,始终保持正确的竞争方式和意识,坚持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和良性竞争,这让世界各国都愿意积极参与到共同发展经济的行列中,也真正可以做到以大局为重、以集体利益为核心,致力于构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三、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中主场外交的作用分析

(一)展示中国发展实力,提高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四十余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有了明显提升,无论是在经贸领域中,还是世界整体形象上都发生了巨大转变。通过我国积极开展的各项主场外交活动,让世界更多的国家和地区真切的感受到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变,一方面通过主场外交活动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当前的发展实力,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和重心,另一方面也通过主场外交向全世界“讲中国好故事”、“讲好中国故事”,不断在国际领域积极塑造积极、正面的中国形象,从而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国际影响力以及国际上的话语权。借助主场外交这一主场平台优势资源,向全世界分享中国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坚定决心[2]。

博鳌亚洲论坛是目前非常有影响力的国际会议组织,在成立的近二十年中,中国作为东道主国家,积极向组织各国宣传中国在这些年发展经济过程中的先进经验,也始终致力于向世界各国讲述中国改革开放的各种措施与策略,这不仅使我国在亚洲范围内的形象与地位得到了明显提升,同时也让我国在国际领域中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和正面形象,无论是亚洲各国还是世界上其它区域的国家都希望与中国展开更多经济贸易合作。从整体效果上来看,每个参加博鳌亚洲论坛的各个国家都对在中国进行的论坛会议有着比较高的期待值,而且在论坛举办期间,每个参与国家都会共同向一个目标进行迈进。以“2019博鳌亚洲论坛”为例,论坛提出了“多边合作”、“开放型世界经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等多个关键词,这对于促进中外双边友好合作,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我国从一个“一穷二白”的国家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我国改革开放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同时也是坚持经济发展走“对外开放策略”的集中体现。我国青岛、杭州、上海等城市承担举办各类论坛、会议的同时,也在向世界展示我国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中国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时所展现的积极态度,让世界各国都真切看到中国在实施“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策略所获得的积极效益,以及中国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时肩负起的大国责任与担当。

(二)始终保持开放姿态,促进世界经济交流整体水平

我国通過大量主场外交活动,加深了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互动,也通过“一带一路”方针政策,带动了沿线国家的经济不断发展,使世界经济始终在公平、安全、稳定的环境下进行发展。中国在主场外交活动中所扮演的东道主角色,比较好的发挥出了东道主作用和价值所在,根据当前世界经济现状问题,提出相关会议议题和论坛关键词,合理安排会议地点,并促进各国深化落实项目交流合作,真正使世界各国经济在中国的积极努力协调和推进间加深了合作。

“一带一路”是我国根据我国国情和当前世界经济实际情况所提出的世界经济建设思路,“一带一路”无论是给我国国内经济还是世界经济建设发展都带来积极作用。“一带一路”实现了世界经济的多边合作,打破了西方个别国家在建设世界经济时的“单边主义”禁锢,向世界各国积极宣传中国在建设世界经济时始终保持开放的姿态,绝不赞同经济贸易保护主义思想,做好世界经济贸易开放发展这一建设工作,积极推进世界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通过“一带一路”政策带来的积极影响,让我国经济发展有了更多机遇,同时也给世界经济建设与发展带来了新的能量,形成了多条“一带一路”世界经济建设道路。

由我国举办的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世界经济贸易中首个以“进口”贸易为核心的主场外交活动。一方面,通过博览会让世界各个国家都能感受到我国在建设世界经济时所展现的“开放型”姿态,以及中国始终践行改革开放的坚定决心;另一方面,也在世界范围内释放中国坚决反对“单边主义”的积极信号,为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带来了极为明显的推进作用。可以说,通过主场外交的强大影响力,使中国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核心[3]。

(三)推动国际贸易自由,推动世界经济相互合作发展

在经济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出现了比较差的发展形势,再加上个别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机制,使得世界经济不仅没有实现复苏,反而形成了更为混乱的局面。在此形势下,中国提出的“多边贸易”以及开展的“主场外交”活动,实现了世界经济建设与发展的自由化和公平化,这是推动世界经济保持持续向好进步态势的关键因素。中国的“主场外交”之所以能够在世界领域上产生比较好的形象与作用,是中国经济建设发展始终保持开放性态度的重要结果,也让博鳌亚洲论坛和上合组织会议等中国主场外交活动逐渐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会议品牌形象。中国所举办的各种主场外交活动,比如APEC峰会、G20峰会、上合峰会等主场外交活动,都充分展现了中国在国际领域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同时推动了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发展,让世界金融贸易合作有了更多机会,让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能够在建设世界经济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使保持高度一致性。

在主场外交活动中,不仅体现的是中国推动世界各国与地区经济协调、统一发展的坚定信念和决心,以及始终坚持走“开放经济”的基本发展思想。我国必须要坚持做好主场外交,选择更多的城市作为主场外交活动举办地点,强化主场外交的开放程度,同时,根据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形势,执行相应科学的会议方针、会议主题和关键词,从而使主场外交真正对世界经济建设带来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田野,卢玫.全球经济治理的国家性:延续还是变革[J].探索与争鸣,2020(03):42-49+193.

[2]赵淑萍,吴昊,槐静.论主场外交活动与国家形象的媒介构建[J].中国新闻传播研究,2020(01):84-102.

[3]张二震,戴翔.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理论内涵、引领理念与实现路径[J].经济研究参考,2019(14):89-102.

经济法责任探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2007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发展成为深刻影响全球经济的大危机,其波及范围之广、危害之深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因此,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对我们现有经济理论进行修正和深化显得很有必要。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旨在深层次剖析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

关键词:经济危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由此引发蔓延全世界的金融海啸,重创世界各国的经济。危机深刻地影响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未来发展。早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恩格斯便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做了科学深刻的论述。资本主义经济从1825年开始,会周期性的爆发经济危机,这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断激化。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旨在探究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把握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

一、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分析

1.辩证的唯物论

(1)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和多样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统一性在于物质性,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都具有物质性。2007年以来爆发的这场经济危机是由于美国的房地产商和投资银行一味追求资金的杠杆化,忽视了实际的潜在危险,没有坚持世界物质性这一根本特性,从而成为了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2)意识对物质的依赖关系和能动作用。意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是人特有的精神活动。意识是自然界和社会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在金融风暴中,银行家们的投机活动就是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由于忽视了客观经济规律,这样的意识将会阻碍事物的发展,因此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

2.唯物的辩证法

(1)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万事万物是处在一个直接或间接的系统之内,他们互相影响、互相促进或制约。金融危机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的传递,由美国向全世界的扩散,再次证明了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这一科学论断。

(2)对立统一的观点。对立统一的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美国房地产业在过去飞速发展,然而不切实际的炒房必然导致泡沫经济的出现,一旦破灭,过去值钱的东西现在一文不值,这正体现了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原理。

(3)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的观点。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促使事物不断发展变化。事物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2007年以来的金融风暴是由内因和外因引起的。内因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持续多年的泡沫;外因是世界其他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迫使美元贬值,美国经济开始滑坡。

(4)主要矛盾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观点。主要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应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资本主义内部存在\"生产相对过剩\"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爆发周期性经济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内部不能调和的主要矛盾,因此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发生经济危机。

(5)量变质变规律。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量变引起质变,应掌握适度原则。金融危机的爆发是一个典型的由量的积累到质变的过程。次贷危机是超前消费,人们过度膨胀的消费导致了危机的发生,次贷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不可避免的爆发了经济危机。

二、运用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分析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致力于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内在矛盾运动中去寻找资本主义经济周期性危机爆发的原因、内在的逻辑和演变的趋势,并从中寻找解决危机的具体措施和根本途径。因此,运用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笔者认为经济危机的发生有如下几个原因:

1.根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当前全球性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基本矛盾在新的发展阶段不断深化和集中爆发的结果,2007年以来的经济危机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深刻矛盾,资本主义经济的弊端暴露无疑。

2.根本原因:生产过剩。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不同的时期,危机的表现形式和具体进程虽然有所不同,但总体说来,都是由“生产相对过剩”这个根本原因引起的。资本家不断追求高额利润,扩大生产,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得社会需求的增长落后于社会生产的增长,造成生产的相对过剩,从而引发经济危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以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一简单商品经济的矛盾逐步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使得经济危机的发生不可避免。

3.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经济危机有力地表明了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在这种生产关系下发展起来的社会生产力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也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奉行新自由主义,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减少,放松了对金融的监管,使得资方完全控制劳方,社会福利急剧减少,这加速了贫富两极分化,必然导致经济危机的产生。

4.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背离。资本主义制度会加剧虚拟经济的发展,会使之慢慢脱离实体经济。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成分较高,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虚拟经济必须依附于实体经济才能创造财富,虚拟经济一旦背离了实体经济,就会从生产和消费领域掏空资金,经济泡沫就会越来越大,当这个泡沫破灭后,就会给整个经济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以上是针对此次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原因的一些探究。只要存在资本主义制度,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当前的这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对我国也是一次严峻挑战,我们应该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吸取教训、积累经验,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找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途径。同时,这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只要我们应对措施得当,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就会迈上新的台阶,取得更大的成就。(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邵传林,张存刚.美国次贷危机成因的深层次思考:述评与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1

[2]何秉孟.美国爆发金融危机的深刻背景和制度根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3

[3]赵白英.对马克思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理论的再认识——探析美国爆发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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