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

2023-09-22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爱心助学(奖励)”基金章程(草案)

一、基金宗旨

资助公司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奖励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得全日制学生,鼓励其积极进取,倡导受助(奖励)学生自强自立,建立其回馈社会的意识。

二、基金来源

公司设立“爱心助学(奖励)”基金,所有资助

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资金,均纳入此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此项基金包括:

1、公司行政拨款万元,工会拨款1万元;

2、公司员工中的个人捐款;

3、基金存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三、基金款项管理

1、在工会财务处设立基金专项账户,对资助款项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基金接受严格规范的会计和财务管理;

2、接受捐款必须履行正常捐赠手续,统一纳入到基金专项账户,对捐赠300元以上的个人赠与荣誉证书;

3、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4、基金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5、工会负责对该基金进行专项管理,每年一次在职代会上向员工代表通报基金使用情况。

四、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由党、政、工、员工代表五人组成。公司工会负责处理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至两次管理机构人员会议,检查基金会开展情况,审定每年受资助学生名单,并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五、基金资助对象

公司员工子女中符合资助要求者:

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子女且全日制在校生(家庭人均收入500元以下者);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

六、资助金额

1、经济困难员工子女的助学,每学期小学为人民币300元,初中为500元,高中为800元,大学为1000元。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奖励人民币300~500元;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七、基金的申请程序及评审程序

1、申请时间

每年春、秋开学之际。

2、受助、受奖学生申请

符合如上资助、奖励条件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限公司“爱心助学”基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3、审核评定

工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情况进行评定,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一周,无异常情况者发放资助(奖励)金。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3、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九、经审查,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资助金。

十、本章程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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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 征收 管理 安全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人口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挑战,而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赖以生存的根本。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别是严防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更加保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一、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有关问题

养老保险事业虽取得重大进展,但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正常运行的因素不少,笔者通过实践和调查认为,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管理和征收三个方面去分析:

(一)、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过程中,主要存在下几个的问题:

1、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根据现有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无论缴费年限长短,其基础养老金都是一样的,因此有些参保人员在自身条件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还是千方百计地提前退休。这样做,一方面缩短了这些职工的缴费年限,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另一方面,提前了这批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增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2、起“死”回“生”冒领保险金。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过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频繁更换居住场所,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掌握,因此在养老金的发放过程中,有些实际已经死亡的退休人员,其亲属仍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无谓流失。

3、确定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或调整养老金时,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水平有较大差距等问题。退休人员的年龄、工龄等基础信息的确认标准也存在着差异,导致退休金核算的不准确。

4、重复享受养老待遇。由于养老保险是由各统筹地区分别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繁琐,这就造成部分跨地区调动的人员可在两个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当在两个统筹地区参保均15年以上时,就可在两地同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造成了养老基金的流失。

(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的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既然是社会保险,就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但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是,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集体企业覆盖率为75.39%,但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仅为17%。这显然谈不上广泛。

2、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便以种种理由来降低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或剥夺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不仅严重侵害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3、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比例和时间问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起始时间和比例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多少。而企业整体参保时间有早有晚,缴纳比例又有高有低,这将影响部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和谐与公平。

4、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缴问题。产生欠缴的原因:一是部分单位领导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积极、不主动;二是部分事业单位经费紧张或企业效益不佳,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力度不到位。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影响退休金的正常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升值。

(三)、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下几个的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既是参保人员的“血汗钱”,更是退休人员的“活命钱”,国务院明确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而最近一段时间,社保基金大案迭起。先是上海社保基金弊案,紧接着浙江又爆社保大案,涉资数亿。所有这些,都说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升值问题。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 而保险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又迫切需要研究。

二、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对策和建议

从以上分析的问题来看,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内部审计、外部监管和考核机制,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放在首位。

笔者认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 二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只有如此,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进行相关的处理。

2、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不能对缴费单位采取查封银行帐户、拍卖资产等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征缴也缺乏法律手段。国家应尽早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体系。

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退休人员登记卡制度,将每名退休人员都纳入到街道保障机构的社会化管理中去。通过这些机构社会化、精细化的管理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能杜绝养老保险金的冒领、重发和漏发。

4、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工作。

一是做到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及时征收。对于故意拖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决不姑息,坚决加收滞纳金。二是核准缴费信息,从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非公有经济延伸,有效满足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

5、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尽快完善省级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系统。二是不断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化职能。三是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化的优势,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水平。

6、逐步完善退休审批和退休金调整制度。

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准确、制度严密的退休审批程序,在办理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疏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退休审批的公平、公共。退休金调整的水平,要根据工资增长、物价、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7、社会保险靠社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一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工作疏漏。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养老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全社会都能够了解养老保险,支持养老保险。

笔者相信,只要落实好以上几点,一定能够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更加保险。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

(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

(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合肥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1.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等大项目。

3.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或者按照协议退出。

4.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1.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报基金办初审后,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2.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3.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其他投资方式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过管委会批准,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级基金配套等。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其下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办法另行制定),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原则,对基金引导效果、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引导基金退出及可持续性,进行总体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确定各类型投资方式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并据此计提管理机构管理费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收缴工作自1993年开始启动,经过不断完善和规范,使物业维修基金缴存、管理、使用等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一、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概况

1.收缴依据

杭州市萧山区的物业维修基金从1993年开始收缴,当时根据《萧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2001年12月1日后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而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收缴是从1997年12月1日开始,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根据《萧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15元/平方米缴费,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时再缴交房价款的1%;第二阶段是2001年12月1日后新建的住宅小区,根据萧财综〔2001〕247号、萧价〔2001〕161号、萧建设房〔2001〕238号的规定,统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预缴。收缴的标准为多层30元/平方米,高层、别墅为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是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再预缴物业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建设单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缴,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2.收缴情况

多年来,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到位。至2015年底,全区共有500余个住宅小区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累计缴交物业维修基金本金12亿元,增值收入1.6亿元,增值部分支取共计6500万元。物业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现象。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及缴交标准

1.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

新建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缴,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公有住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交;分户对外销售的公寓式办公楼等非住宅类物业维修基金比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对以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的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向物业所有权人收取。

2.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标准

现行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标准及政策依据(见表1)。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强化信息管理,促进公开透明

一是已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的年度自动计息。当年缴存物业维修基金以缴存次日为结息起始日,以每年12月31日为结息终止日。当年缴存或使用的部分按结息起始日对应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缴存和使用部分以外的物业维修基金,每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计息,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准。

二是已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时查询。业主凭产权证明及身份证明可电话或书面查询个人基金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查询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信息。

三是采用媒体公告和进小区公告两种形式,公开物业维修基金信息。每年的物业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等信息以小区为单位在相应小区开展公告工作,同时在《萧山日报》和杭州市萧山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情况,以更多渠道落实业主的知情权,进一步增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透明度。

2.完善内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一是建立联系单制度。为了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工作,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管理中心与杭州市萧山区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测绘所之间建立了物业维修基金缴交联系单,新建商品房必须在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后才能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确保了及时、足额缴交。

二是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令第209号)第十条的规定是,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杭州市审计局和杭州市萧山区审计局多次对萧山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肯定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规定。

3.业主决策,建立监督网络

本着“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对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审批物业维修基金要明确“本次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原则上不动用物业维修基金,如确实需要动用,则由物业项目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签署书面同意意见(书面同意意见上要明确表示维修内容和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数额),并经属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房改房和零星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由相应业主或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并在小区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最后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在业主决策基础上,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住宅区业主合法权益,使用好物业维修基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率偏低

虽然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的相关材料均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尤其是业主意见是否过双2/3是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时,虽然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在申请表上已书面承诺“征求业主意见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仍存在业主身份难以确认、参与投票意愿低、表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耗费比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

2.物业维修基金续筹工作难度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物业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续筹。业主委员会在资金续筹过程中困难较大,很难续筹成功。资金续筹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后续维修费用的申请。

五、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宣传,普及物业维修基金知识

物业维修基金是小区业主的一个物权,业主作为决策者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了大量的《基金知识问答》小册子印发至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维修基金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让广大业主进一步了解小区的物业状况,自主地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去,推动了小区的物业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2.扩大公告范围,增加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透明度

为了增进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在《萧山日报》和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基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萧山区各小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向小区业主委员会邮寄送达物业维修基金年度帐单,并以电话回访的形式,了解收集业主委员会、业主对邮寄帐单送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落实业主的知情权。

3.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物业维修基金申领服务效率

进一步优化维修基金使用流程,即服务前移至征求业主意见之前,提前察看现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填写申请材料,提前审核要件,避免申请单位多次返往,提高申领业务的服务效率。

4.启动物业维修基金简易申请程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五十六条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可以按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持质监或消防部门的确认书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等资料,即可申请物业维修基金,无需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维修基金简易申请程序,将最大限度地方便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申领物业维修基金,提高使用效率。

5.制定配套政策,推进基金续筹工作

为妥善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续筹难问题,建议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续筹方案,制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物业维修基金续筹方案示范文本,明确续筹原则、续筹方式等,积极引导和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续筹工作。

陈品禄/责任编辑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国外经验与启示

本文在系统介绍国外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社保基金管理改革发展的建议。

作者:周莹俊

基金会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一)凡持有我办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市2011年保障线210元/月,农村低于国家贫困线,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五种对象),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二)凡在我办辖区内,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由户主向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入证明;

2、重病人员提供住院证明、医药费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查证后原件退回;

3、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

4、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5、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6、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一)村(居)民提出低保申请后,村(社区居)委会、办事处驻村干部必须及时入户调查。必要时,办事处民政所和市社会救助局可以进行复查。

(二)入户调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作好调查记录,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调查表须经双方签字认可。

(三)调查必须做到“四看三问一访”,即:看住房情况、看生活状况,看家庭成员构成与劳动力状况,看户口性质;问经济来源,问消费情况,问生活困难情况;访其亲友邻里周边群众。

(四)申请低保对象要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不得虚报、隐瞒经济收入和提供其它虚假情况。

(五)入户调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初审对象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六)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救助政策,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严肃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三、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机构:各村、社区成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驻村干部担任第一组长、村(社区居)支委会干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党员、低保专干、群众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群众代表不低于30%。

(二)民主评议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对象。

(三)民主评议原则:

1、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评议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未经过入户调查的对象不得排入评议程序;

4、民主评议参会人数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4/5,评议方为有效;

5、民主评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评议。

6、评议结果必须及时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民主评议方法:民主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评议对象获票多少顺序确定初审对象,评议对象获票须超过投票总数的2/3,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定上报。

(五)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开展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时,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处理;评议对象对评议程序或评议结果持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城乡低保申报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申报审批按村(居)民个人书面申请、村(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办事处民政所复查审核、市社会救助局核准审批的程序办理,实行三级把关和三榜公示制。

(二)村(社区)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要入户调查核实,将调查情况逐项填入《入户调查表》,调查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对象,并张榜公布,对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对象名单连同《入户调查表》与《民主评议表》上报办事处民政所复查审核。

(三)办事处民政所收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组织人员抽查审核,抽查户数不得低于申报户数的50%。抽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将对象名单在村(社区)再次张榜公布,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市社会救助局核准审批。

(四)市社会救助局收到申报材料后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救助标准,填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折。领取证与存折由乡镇统一发到各低保对象,并将对象名单在村(社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布。

(五)对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审核未通过,即由村(社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调查不实、评议不准、审核不严的,严格执行问责制,问责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村(社区居)委会、办事处驻村干部和民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市社会救助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实行分类动态跟踪管理,按低保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进行重点跟踪、定期随访。一类“三无”对象每年走访一次;二类重病重残对象每半年走访一次;三类其他困难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每年底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年检。

(三)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及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了解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等情况,每季度的第一个月4日前按申报审批程序办理保障金增发手续。每月4日前办理减发、停发手续。

(四)动态管理走访调查工作人员须2人以上,由村(社区居)委会成员、驻村干部、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走访调查应如实做好调查记录。

(五)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低保待遇: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2、家庭近期购买冰箱、空调、数码相机、电脑、摄像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出租车或其它机动车辆的;

4、家庭拥有商店、饭店、修理店、门市部或其它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5、家里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有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投资行为的;

6、近三年内购买商品房、自建楼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

7、家庭有门面、房屋出租收入且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

8、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户;

9、家庭饲养高级宠物的;

10、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1、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或有吸毒、赌博、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12、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13、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连续三个月不领取保障金的;

1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1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16、家庭成员有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且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7、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庭(包括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

18、家庭成员长年在外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19、家庭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领取2份(含2份)以上保障金的;

20、拒绝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的;

21、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2、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2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未满6个月的;

24、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六、社会救助监督制度

(一)业务督查监督。市社会救助局每年对乡镇办事处的督查指导,办事处对村(社区)的督查指导,主要督查社会救助的法规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及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情况,救助资金的发放到位情况,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的建设情况。

(二)城乡居民监督。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栏和救助对象公示栏,设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及时将救助情况公之于众,受理城乡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开展民主评议时,建立民主听证制度,尽量多让村(居)民与申请救助的对象参与听证,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部门联合检查监督。由办事处民政所牵头,联合各片片长、各驻队干部一起对村(社区)的社会救助情况进行督查审计,及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

(四)社会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跟踪采访,及时将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七、社会救助信访接待处理制度

(一)各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热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处理台帐。

(二)接待群众上访,要耐心细致的讲政策、讲法规、讲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处理。属本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能解决或解答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和答复,避免出现越级上访现象;本级不能解决和答复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逐级上报。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守秘密,不对外泄露。 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等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并将处 理结果向来信来访群众反馈。

(四)保护来信来访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对因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未及时查处和答复, 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

八、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一)社会救助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二)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明细帐和救助对象台帐;各村(社区)要建立救助对象台帐。

(三)社会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村(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办事处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救助的家庭,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与经济收入状况,不得隐瞒、虚报和冒领。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救助,责令其退回已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项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一)社会救助档案的管理,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台账,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个类型分类建档,有专门的档案柜和档案盒,做到档案整齐、清洁。

(二)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以下综合档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法规;社会救助工作的请示、报告、批文;申报审批表、入户调查表、民主评(审)议表;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汇总表;停发保障金通知、低保待遇变动申请及通知;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等。

(三)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乡镇民政所和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建立网络终端,与市社会救助局实行联网,按要求及时采集有关社会救助数据信息,数据资料应备份。

(四)严禁损毁、遗失救助档案资料,严禁擅自转借,擅自销毁、更改档案信息数据,查阅档案须经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1、农村五保户;

2、城乡低保户;

3、百岁老人;

4、其他特殊困难户。

(二)救助类别:日常门诊医疗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大病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

(三)救助标准:

1、日常门诊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中的“一类”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诊费用200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心、脑、肾合并症)、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肺气肿、风心病、慢性肾病综合症等特殊慢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人员,且内没有享受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需凭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技术性诊断证明,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诊费用500元以下。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晚期腹水、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其他疑难病等重大疾病的城乡五保户、低保户人员,且内没有享受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诊费用1000元以下。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4、住院医疗救助

按湘卫合医发[2007]3号文件规定,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因病住院的,在获得新农合补助和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后,自负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市民政局按下列标准救助。

(1)农村五保户在指定乡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从零起报,由市合管局报销90%,市民政局救助10%;在指定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从零起报,由市合管局报销80%,市民政局救助20%。

(2)农村低保户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市合管局按新农合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后,市民政局凭市合管局的结算单,按救助对象自负部分的30%给予救助,但内救助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城市低保户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市人社局按城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后,市民政局凭市人社局的结算单,按救助对象自负部分的20%给予救助,但内救助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按市卫生局、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住院治疗审批手续;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大病医疗门诊救助。

5、临时大病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口,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1000元以下。

6、资助救助

(1)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市民政局年审确定的对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市民政局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农合,实行统一缴费,整体参合。

(2)对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民政部门年审确定的对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市民政局全额资助其参加城市居民医保,实行统一缴费,整体参保;对其它低保对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市民政局资助其参保费的50%,统一支付到人社局帐户,然后由救助对象自行参保。

(四)救助程序:

1、申请参合参保程序:由乡、镇、办民政所根据市民政局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相关部门衔接,按照市相关部门的规定在参合参保时间内统一由市民政局集中缴纳。

2、申请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的程序: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技术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病史资料、户口本或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证等材料复印件。已参合参保的需提供医疗保险的补助报销凭证,由村(居)居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医疗救助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4、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定,对符合参合参保或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书面通知村(居)居委员会及申请人。

十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一)救助对象: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三)救助程序: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报乡镇办初审,乡镇办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市社会救助局在调查核实后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 十

二、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凡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经济支出过大,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家庭。

3、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属于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4、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投入的逐步加大,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困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在书面申请报告或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会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进行评议或公示,对情况属实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申请报告或申请审批表上签述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困难程度和救助金额较小的,由乡镇、蓝田街道直接审批救助。

(三)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蓝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审批及时进行救助。

(四)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必要时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也可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进行调查,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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