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制度范文

2023-09-19

土地征用制度范文第1篇

甲方因人口增长,居住困难,特向乙方申请征地建私房,乙方经研究并同意甲方的建房用地申请,拟安排在

处建房。为此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和村制订的相关制度为用地原则,乙方同意甲方征用集体土地建私房,征用面积为

m2,其中:宅基面积

m2,道路红线面积

m2,具体地点

侧,序号为

二、甲方使用面积的四界划分:东

;西

;南

;北

;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合计使用面积

m2。

三、甲方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村政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动工前必须办理城市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房用地通知书。未办“两证一书”的视为非法用地。

四、甲方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向乙方交纳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劳力安置费、土地平整费,合计金额为

拾元。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交纳各项规税。

五、甲方占用土地面积:由乙方向其小组支付青苗费、劳力安置费,由组分解到户,乙方根据甲方有关法定手续,维护其使用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

六、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所在小组各执一份,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组长(签字):

土地征用制度范文第2篇

一、公开司法程序, 健全征用程序

为了使土地征用者各方面利润均衡分配, 需要建立健全的农地征用程序。第一, 应明确掌握企业、基层政府、农户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征地程序中所担负的责任和所扮演的角色, 明确界定各相关人员的主权责任。在征地过程中, 如果当事人是农户和用地企业, 那么当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可参与到土地交易程序中。如果涉及到裁决土地交易纠纷, 那么土地补偿标准和一系列的安置补助等应该由用地企业承担, 在土地转让者和土地使用者相互协商下,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能过多干涉, 干预过多反而不利于土地的正常征收。第二, 当地政府和土地行政部门应该公平对待所有农户和土地企业, 不能因为他们的身份不同而所享受到的待遇也出现不同。同时, 在交易没有进行之前, 基层人民政府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不能和任何一方单独接触, 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征用土地听证会过程时, 应该让双方自由发表自身的看法和意见, 使农户能够充分了解到与征地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内容。大多数情况下, 农户可能会因为了解的信息不对, 处于信息的弱势群体, 所以公共利益中, 在信息方面占有优势的用工企业应该提供与征地有关的材料, 充分证明用地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如果存在与征地有一定利益关系的工作者, 为了保证土地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该主动进行回避。第三, 在听证过程中, 检查被证收者和用地申请者所上交的一系列证明材料, 双方发表意见, 对所上交的质证进行记录, 作为征地纠纷裁决的主要证据。

二、改进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切实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

目前, 我国对于征地所给予的补偿, 并不是根据土地所具有的实际价值所给予的, 而是依照土地使用用途的现有价值为基本标准, 在这样的情况下, 如果土地在若干年后升值, 那么也是属于土地征用者的。由此可见, 过低的安置标准会直接造成农民的经济损失, 因此, 既需要完善土地征用程序, 也需要改进安置标准, 保证农民的合法利益。第一, 按照规划用途定价。在对征用土地进行补偿费之前, 明确了解土地征用方案, 了解土地在被征用之后的用途, 根据新用途情况进一步确定租金, 然后再根据级差地租的具体规定, 计算土地征用的具体费用;第二, 根据土地质量定价。首先, 农民应掌握所将要被征收的土地的实际年产值, 可采用通用的生产手段, 最终确定出年平均产值。这样在计算具体补偿费用时, 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保证与当地平均土地产值需求相符合。其次,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产品效益以及建筑单位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 解决好在征收土地中所存在的各方面问题, 保证征收者和农民都能满意。另外, 在安置标准整改过程中, 还需要结合市场标准, 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地所需补偿的各个方面, 这样才能保证农民的实际利益没有受损。

三、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修正土地征用法规

统一梳理和清查当前所颁布与土地征用补偿方案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 同时检测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合理性、实用性, 对于不适用目前征地补偿的法规, 应该及时进行完善和修正。如运用前几年的土地年产值来衡量当前征用地的补偿费用, 就会存在很多问题。农业类型每一年都在发生变化, 并且收益计量也在发生变化, 可能上一年农民的农业收入较多, 今年收入相对来讲就少了很多, 因此, 应该根据每年农业实际收入情况, 完善征地补偿规章。另外, 从保证土地产权界定的公平性来讲, 对于在土地征收之后, 所属权的问题必须要明确规定, 减少日后发生利益纠纷。唯有根据实际情况, 不断健全法律法规, 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补偿标准的公平, 保障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费用。在征收土地过程中, 政府占有重要地位, 应充分发挥自身主导作用, 保证征收土地者和农民利益均衡, 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审查土地征收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防止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总而言之, 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改革的关键时期,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农村、农业、农民的问题, 处理好这三者的问题对保证我国社会和谐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 必须要保证农民的利益。想要解决好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既需要改进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 也需要不断完善土地征用法律规范, 保证土地征用者和农民利益均衡。

摘要: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 比如:政府的过度参与、不健全的法律法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等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不得不面临着就业、养老、收入等等困境, 因此, 唯有解决好这些问题, 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才能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守英, 叶红玲.建议根本改革征地制度[J].中国改革, 2008 (10) .

土地征用制度范文第3篇

【摘 要】农地征用制度改革必将成为我国近期重大的制度变迁之一,这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或者保护农民权益,甚至也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耕地或者粮食安全,关键在于征地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各种矛盾的聚焦点。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农地征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直接导致了农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及农地征用权被滥用,影响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有效运用。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研究也必须对此予以充分关注。

【关键词】土地;农地征用制度;制度经济学

工业化、城市化是一个客观历史进程,征用农地是国内各地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当代各个民族国家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没有真实地反映农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影响了农地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过低的征地补偿费导致国有土地的出让价格和征地补偿之间存在着巨大利差,有关利益主体对征地收益展开了激烈的争夺,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加速了农地的非农化进程。这一制度引发的社会分配不公正,导致的生产和交易低效率等问题,已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农地征用制度改革已经提上决策层的议事日程,成为重大政策课题。为使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战略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对农地征用制度进行综合化、集成化和系统化研究,深入分析和全面反思农地征用制度的成败得失。

一、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两大弊端

 1.征地范围过宽

强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是世界各国对国家行使财产征用权进行法律限制的通用做法。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征地问题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不同的是,我国却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因此,什么情况下才能征地一直不明确,实际操作很难掌握。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国家土地征用的权力,却未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做出限制,这样的直接结果就是,公共利益成为了职能部门和地方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从而大量非公共利益用地也以“公益用地”的名义征用,“土地征用”概念失去其法律意义。

为国家或公共目的进行征地是无可厚非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个人(有时集体)被排除在国民经济建设之外,所以,全部建设都可以征用土地。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成分加入到社会建设的行列,这时再以宽泛的“为国家和公共目的”来界定征地的范围,实际上是使得任何建设都可以征用土地。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凡是建设就需要征地,凡是征地就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以至形成了企业征地的情形。这种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土地征用制度,缺乏对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有效监管,不利于社会对土地这种稀缺资源的保护利用: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明显。我国耕地面积的大幅减少,其实和现行的农地征用制度下利用政府权力征地范围过宽不无关系。

2.补偿标准过低

土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补偿的,有的还考虑土地未来价格补偿。而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制定的,是非市场化的价格。补偿标准过低,扭曲了征地的机理,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问题在于,上述补偿费用标准不管是低限还是高限,都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收入水平,不足以弥补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这种按照年产值来确定的补偿标准带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未体现土地发生用途转换的巨大增值价值,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没有体现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市场定位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严重偏低。椐农业和国土资源方面的有关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各种形式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在农民身上至少“拿走”近5万亿元,严重剥夺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对此,民进中央副主席蔡睿贤委员也指出:“农地征用制度的最大缺陷是补偿过低”。出于对今后生活出路的考虑,农民一般是不愿意放弃土地的。而地方为了得到土地,要么和农民进行较长时间的谈判,要么采取强行措施而引发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较低的征地费用为降低出让金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较低的出让金不仅有利于外部资金的进入,而且也降低了建设用地的价格,这样极不利于建设用地集约使用,尤其当征地费用接近建设用地的改造费用时,用地单位宁可征用新的土地也不愿意改造原有的建设用地。这样,土地的利用就严重地偏离了效率。

二、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弊端根源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1.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在实践中,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虚置的权利主体。因为我国民法理论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农民集体既非个人,也非法人,因此,它本身并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质上缺位,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体现的国家、集体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事实上,村集体代替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职能,农民和村集体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很模糊。村集体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政府,农民很难对村集体的代表一村干部进行监督,而且在更大程度上村干部受到政府的干预和控制,还要对上级组织或上级政府负责,代理上级政府的部分行政职能。在农民和政府之间的村干部事实上具有了政府代表和农民代表的双重身份,也就是说,他们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这样,他们的利益与村民利益很可能不一致,他们就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代理人职责。

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置和模糊缺陷,直接导致责权利的边界不清,以致农民所拥有的实质性的土地产权不被尊重和承认,影响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有效运用,进而导致农民经营土地权利的丧失。各级政府在对土地的处置上拥有决定的话语权,而农民个体始终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对土地被征用及其丧失的土地所有权所蕴含的利益等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索取权等,也难以说清楚在土地征用中农民权利到底受到多大损害。这一方面,强化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处置土地收益的能

力和动机,另一方面,也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在维护自己权力时更加感到底气不足。

2.土地管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

在现行的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既是国土资源(包括集体土地)的宏观管理者,又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管理者和所有者职能的重叠安排使地方政府具有了政治利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而这种目标在短期内又体现出相互促进的特质,在这种双重目标的驱动下,政府行为不可避免地出现偏差。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我们必须将调查市场经济的缺陷与过失的方法应用于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地方政府并非全局利益的代表,相反,它们有着各自的目标函数,追求本地或本部门净利益和政绩的最大化。土地是政府掌握的最大资产之一,通过有效运作土地资产,可以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效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障碍。部分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为名,滥用征地权,把挤占征用农民土地获取的收益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使得一些盈利性质的用地甚至高档娱乐设施等高盈利用地也可以获得合法的征地手续。同时,利益的驱动为政府“政治创租”创造了环境。部分地方政府压低补偿标准,以非常优惠的条件甚至零地价把土地送给投资者,作为引进项目的优惠政策,争相以最低廉的条件获得招商引资的成功,来实现自己的政绩工程。

因此,由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缺少有效的节约用地和合理的调控、约束手段,导致土地征用权被滥用,使土地长期不能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来对待,不少地方政府过多采用粗放式外延扩张的用地模式,出现了“多征少用、多占少用、早征迟用”,甚至“征而不用,占而不用,好地劣用,非法租用”等粗放型用地模式,造成不合理占用和浪费土地的现象十分普遍。

3.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完善,导致对农民利益的剥夺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很不合理。征地补偿费不是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来折算,而是以当前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来核算,当农产品价格偏低时,这种折算方法明显具有剥夺农民的倾向。同时,根据产值计算补偿标准也不尽合理,计算方法过于简单,不能适应征地实际中多种类型的要求。如,城郊都市型农业,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其产值远高于传统农业,其土地征用价格应高于从事传统农业的土地价格。补偿费中没有包括土地的增值部分,也不符合“十六大”关于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农地是生产要素,其价格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产权,其价格要用盈利能力来决定。根据地租理论,土地因地理位置、国家规划、开发投资等因素而增值,其增值部分应作为级差地租归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有。因此,农民有权参与分配土地的增值收益。然而,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的价格拿走,土地的财富观在农民那里没有得到真正地体现。

三、创新农地征用制度,有效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1.改革土地产权制度,实现土地产权明晰化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现有农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本源性问题是公权侵犯私权,行政权侵犯财产权。现行法律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并不明晰。究竟谁是集体土地真正的产权代表,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无作出明确的规定。“集体产权”的这一特征,使集体与农民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导致农村土地产权的实质主体缺位,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因此,从长远看,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使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在流转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真正分享到土地非农使用后的收益,从产权方面看,就必须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确立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界定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民。强化农民对于承包经营耕地的财产权和处置权,从而提高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减轻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利益的损失。

2.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土地管理者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

我国的农地征用制度中,征地的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征地范围控制、补偿、安置等都“有据可依”的情况下,对征地的管理显得尤其重要。而征地的程序存在不合理,征地管理规定的落实不到位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在征地过程中能取得不合理的收益。这在客观上增强了地方政府、征地机构和企业大量征地的动力,也是造成征地权滥用的原因之一,并且形成了对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联合侵害,加剧了征地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加强征地管理的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土地管理者与所有者职能的分离。地方政府不再介入“征地——批租”的循环,只作为一个监督管理者做好土地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保证征地过程各环节中各单位各部门行为的理性化、规范化、透明化,保障土地依法交易。政府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来控制土地需求,调节土地市场的运行,真正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做好征地申请的审核,对耕地转为非农用地交易进行严格监管;征地机构负责整个过程中的协调和程序;用地单位应不折不扣地对征用土地进行补偿;土地部门、用地单位和社保部门共同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安置;社保部门要承担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总之,要将现行征地程序中的某些环节简化,某些环节加强,达到合理维护各方利益,促进征地合法合理地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3.改革征地补偿办法,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征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也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难点。失地农民已不再是真正的农民,其生产和生活方式必将随着城市化进程而发生变化,也将通过完成城市化过程变为市民。因此,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就不能再按照其历史上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来确定,而应该按其城市化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来确定。即以被征地所承载农民安置的实际社会成本为依据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要把握好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把收益价值和市场价值结合。现行补偿办法忽视了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既没有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也没有考虑到土地市场的供求情况。当前,完善农地征用补偿办法就是要在制定新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时,还应该综合考虑到农民过去对所承包土地的成本投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的区位、供求状况、竞争程度等。二是要把近期补偿和远期补偿相结合。土地可以对农民提供持续性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并且还具有增值的功能。考虑到土地的这一特点,各地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应把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重新安置和就业费用、土地使用价值和潜在增值能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多方面因素。

4.构建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活动必需的物质基础。现阶段土地对于农民有两大功能:一是养老功能,二是就业功能。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丧失土地的使用权,上述两种功能发生转移,农民的就业生活从农业转到非农产业,需要再就业,养老功能则由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转向现代社会保障。

在征地补偿中,许多地方出于简便的需要,选择了以货币安置为主的方式,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安置方式,对被征地的农民只考虑给予经费的补偿,而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以及生活习惯等方面问题未予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因征用土地而下降就成为普遍的现象。要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人手,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生活保障。科学合理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至少包括生存保障和发展保障两大方面。生存保障主要体现在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模式类型及其构建上。发展保障主要体现在为失地农民增强再就业能力提供服务,为失地农民增强创业能力提供服务和平台上。

【责任编辑 冯胜利】

土地征用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 农地制度; 综述

一、土地制度的相关综述

土地制度还未有统一的概念,基本认为分为城市土地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由于农民的任何生产活动都与土地的占有和利用高度相关,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高度影响农村社会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因此,土地制度的研究更多倾向于农村土地制度,认为土地制度是农村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相对于农村,土地制度对城市的影响没有那么大。

陈道(1983)认为,土地制度等同于土地所有制,在《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中认为土地制度亦称“土地所有制”,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中土地所有关系的总称,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陈宪(1989)认为,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流转制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构成的一切有关土地的社会经济制度。周诚(1989,2003)认为,土地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诸如土地利用方面的土地开发制度、土地规划制度等;土地所有和使用方面的土地分配制度、土地承包制度等;土地价值方面的地租制度、地价制度等;还包括国家的地籍管理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则只涉及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三大方面[1]。

随着产权在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视,中国学者开始强调土地制度是围绕土地的存在和使用而形成的一种行为关系。 张朝尊(1991)认为,土地制度是人们在占有、支配和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所结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土地使用权关系。马克伟(1991)认为,土地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因利用土地而产生对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处分等诸方面关系的总称。土地所有制及土地使用制是土地关系中的最重要的两大方面。高尚全(1991)认为,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两个基本部分组成。土地所有制度决定了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主要解决土地归属问题,它要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产权制度决定了土地使用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涉及到土地如何利用和有效使用。对于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产权制的划分是基于当时对产权概念认识的分歧,现在基本上认为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21世纪初,很多学者认为,土地制度就是土地产权制度,关于地权问题的研究得到普遍关注。

由于土地经济关系需要得到法律上的反映、确认和规范,产权的法学研究强调法权关系,部分学者认为,土地制度是一种土地法权关系的制度化。张月蓉(1992)认为,土地制度是在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土地经济关系和土地法权关系制度化的总和,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郑景骥(2006)认为,土地制度是以土地为媒介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法权关系,前者属于经济基础,后者属于上层建筑。一般认为,产权是法权的本源,法权是产权的反映。二者相辅相成。

近年来,对土地制度的认识逐渐趋向广义和狭义概念两种。认为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主要有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管理及土地利用技术等方面的制度,即涉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方面的制度内容。狭义的土地制度是指约束人们土地经济关系的规则的集合,是关于人们之间围绕土地所有、使用、收益而发生的生产关系制度,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土地经济关系,是一种经济制度,即土地经济制度。作为重要的经济制度,土地制度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制度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即土地法律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法规上的体现(刘书楷,2004;卢新海,2006)。一般而言,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国家管理制度三大部分。郑景骥(2006)则认为,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一切有关土地的制度;狭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使用制和管理制度[3]。基本上顺延了周诚在1989年提出的土地制度广义与狭义概念。

从区域上讲,城市土地包括三个层次:A城市市区的土地,即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B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C城市行政管理区范围内的土地,即包括城市郊区(县)范围内的土地。这三个层次的土地构成了城市有限的土地面积,城市中的各种经济活动(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居民消费等)只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间中进行[4]。城市的发展与繁荣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有限的城市土地是否能集约高效地利用,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尤为重要,土地发展权近年来得到中国学者的相当关注,张安录(2000)、胡兰玲(2002)、程烨(2003)、孙弘(2004)等对土地发展权制度进行不同层面的研究。城市土地是由农村土地发展来的,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大部分农村土地就相应转化为城市土地。于是关于耕地的保护变得严重,土地管理及用地管制制度主要集中于耕地的保护。

二、农地制度的相关综述

农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简称,反映农村土地经济关系。与城市土地不同,农村土地具有特殊性。农地广义上讲是指法律规定由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其他公共用地等;狭义上讲是指农业用地,包括耕种或畜、牧的土地。中国理论界对农地制度的主体性构建研究主要集中于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流转等的研究。

对当代中国农村土地所有制度的研究,起源于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实施。1983年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农村土地制度本身首次成为研究的热点和关注的重点,文迪波、梁秩森和知少波(1987)、安希极(1988)、杨勋(1989)、张朝尊和吕益民(1990)、雷厚礼(1991)等主张土地国家所有制,李庆曾(1986)、李永民和李世灵、魏正果(1989)、蔡继明(2005)等赞同私有制,骆友生、张红宇和高宽众(1988)、陈吉元、邓英淘、姚刚和徐笑波(1989)、周诚(2000)等坚持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曲福田、孙鑫(1991)、张新光、贾金荣(2004)、白永秀、周天勇、胡慧洁和陈曦(2005)等主张实行混合所有制等等。

刘书楷(1989)认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基本适应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基本国情,农村土地制度改建的重点不是改变土地所有制,而是完善两权分离机制,中心任务是进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和合理流动机制[5]。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为了提高农业经营者效益,农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应以更高效率被使用。1998—2000年间对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特别关注,土地制度创新的实践在部分地区不断涌现,主要集中于对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率先产生的“四荒”使用权拍卖的总结,以及对一些发达地区出现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总结。还试图从实践中探索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方向,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和产权学派的理论研究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学者日渐增多。林毅夫(1992)认为,农地制度改革应沿着降低劳动监督成本和提高劳动激励的路径发展;周其仁(1995) 认为,农地制度改革必须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间的互相协调;杨学成、史建民、靳相木和薛兴利(1997)等认为,农地制度改革应围绕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同时进行多方面的制度创新。

21世纪中国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同时耕地大量减少,农地制度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研究课题,2003年以来对三农问题特别倾注,党中央认为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济结构和农村社会结构战略性调整成为新阶段面临的重要课题,主要研究如何解决三农问题,如何保护耕地承包权和耕地减少等问题。农地私有或有限的小土地私有制等观点成为大家争论的课题。关于耕地大量减少问题,杨小凯(2003)、牛若峰、文贯中、邓大才(2004)等学者认为,出现征地狂潮、农地交易失控的根源是制度失灵导致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公共性”导致在地权分配的相关主体中,除了农民和中央政府外,其他主体都有多征用土地的内在激励机制。土地私有化有助于实现规模经营,是解决行政性土地调整和农地转为非农地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出路。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研究,也从20世纪末的农地流转必要性及实践研究转为21世纪的农地流转动因、模式、机制以及农地流转市场构建的研究等。研究显示交易成本的高昂、农地产权的残缺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缺位是制约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因素,认为规范的、长期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提高农地的配置效率,有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其中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是流转问题的关注热点之一。党中央明文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有学者认为,这是变相的土地私有化,也有人为这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表现,有助于土地责权明晰。流转问题似乎比所有权归属更显重要,构建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富裕的适宜的农村土地制度尤為重要。目前的研究并没有完全满足中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践对理论和政策的要求,为我们留有尚待进一步分析的问题。

三、总结

对土地制度和农地制度进行了相关综述的梳理,界定了土地制度和农地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对土地制度和农地制度的相关研究领域、范围以及主要关注的问题。中国理论界关于农地制度的主体性构建研究主要集中于农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流转等的研究。21世纪中国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日渐集中到村镇建设的微观层面,同时耕地大量减少,农地制度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研究课题。保护耕地、农地使用权流转等问题更显重要。

参考文献:

[1]周诚.土地经济学[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140.

[2]张月蓉.完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途径[G]//中国土地经济问题研究.北京:知识出版社,1992:377.

[3]郑景骥.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方略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3.

[4]卢新海.城市土地管理与经营[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8

[5]刘书楷,曲福田.土地经济学:第2版[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15-20.[责任编辑 吴高君]

土地征用制度范文第5篇

新平县林业局: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好木冲铁矿排土场建设项目占用扬武镇丕且莫村民委员会阿腊咪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0.99公顷,丕且莫村民委员会

二、

三、四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1公顷。2012年12月25日阿腊咪村民小组和

二、

三、四村民小组分别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均同意占用;同日我公司与阿腊咪村民小组和

二、

三、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次性林木、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并在贵局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现因我公司剥离矿石仍需使用该排土场,无其它项目可代替。特申请继续使用该项目林地,恳请贵局办理延期手续。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6日

关于继续使用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

新平县林业局: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好木冲铁矿进行边坡治理建设项目占用扬武镇丕且莫村民委员会

二、

三、四村民小组的集体林地1.96公顷。 2012年11月10日

二、

三、四村民小组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均同意占用,同日我公司与

二、

三、四村民小组签订了一次性林木、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并在贵局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现因今夏进入雨季天气,我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进行维护,仍需继续使用该块林地,无其它项目可代替。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林业延期手续。

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土地征用制度范文第6篇

应提交的资料(技术已实施)

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的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证件或个人身份证)

二、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的公司简介或个人简历

三、 技术总结报告(包括开发历史、参加人员及开发费用情况等)

四、技术过去的转让和评估情况,包括:转让地区、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评估时间、评估价值

五、专利申请全套资料: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六、专利技术项目以前的详细生产销售情况,包括产销量和各项成本费用构成情况

七、重要的销售合同及销售网络情况

八、专利技术的技术检测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九、该项专利技术产品简介

十、有关政府批文

十一、如为转让技术,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 十

二、近三年财务报表

十三、评估必须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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