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标准

2024-05-11

湖北省地方标准(精选9篇)

湖北省地方标准 第1篇

1.1 地方标准发展历程

地方标准又称为区域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地方标准属于我国的四级标准之一。

《标准化管理条例》,将我国的标准分为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便有要不要设立地方标准的争议。因为标准化的主要特点是统一,标准分级过多是不利的。经过反复考虑,最后条例中增加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是为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理环境、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体制等要求而设置,在推动各项技术进步、提高建筑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区域经济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在1982年6月8日的《部分省、区农业标准化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了如下建议:“根据农业生产地域性强这个特点,建议在现行三级标准中,增设地方标准一级”。1985年3月13日国家标准局颁发的《关于改革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中,规定:“增设地方标准,形成国家、专业、地方、企业四级标准管理体制,地方标准在农业四级标准管理体制中应占较大的比重。”

1988年12月29日发布、198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地方标准作为标准的一个层级正式确立了下来。地方标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标准化法》以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又对地方标准的范围进一步细化规定为:(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而在2015年3月11日出台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因此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取消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弱化了地方标准政府主导管理,增加了其市场属性,放活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给市场带来活力。

1.2 地方标准存在的必要性

地方标准的发展是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并且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着特定的作用。所谓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一方人建设一方经济,每个省域的经济、地理、特色不尽相同。尽管改革趋势是弱化了地方标准管理的行政属性,但是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地方标准的发挥作用明显。本文打算从两个方面入手说明:

(1)地方标准的公共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技术商品化以后,地方标准是否也需要商品化,或具有商品的属性呢?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从理论上分析,地方标准具有公共产品特性。按照公共产品理论,整个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公共产品泛指公共行政组织或国家行政组织为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所提供的用于满足社会共同消费需要的各种产品和服务。而地方标准的公共性表现为:1)非排他性。某一集团或个人对地方标准的享用并不能排斥其他社会成员或团体的享正如萨缪尔森等所强调的,“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非排他性的定义原本是强调人们可以免费搭车,强调的是人们的受益;地方标准的使用者增加并不影响其他人的使用,并给大家共同带来收益。2)非竞争性。地方标准经发布,任何使用者对地方标准的使用都不影响其他使用者的利益,也不会影响整个地区或者社会的利益。对于地方标准来说,增加一个使用者并不会任何生产社会成本。地方标准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社会公共产品的范畴。地方标准除了以上两个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地方公共产品的固有特征:地方标准受地理空间限制,只能在一定区域内使用和流通。地方性公共产品和全国性公共产品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使用范围。地方标准受到地理空间的限制,所以使用者有着明显的地理空间限制。国家标准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通用。地方标准则依照覆盖范围的区别,由各级地方政府去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是分析地方公共经济的重要理论支柱。而地方标准刚好补充顺应了这种经济层次的需要。

(2)地方标准的市场属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地方标准也逐渐由生产型向贸易型转变。地方标准的市场性也就应运而生。所谓地方标准的市场性,就是指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技术水平对于市场需求的适应性和参与市场的竞争性。只有不断适应需求和参与市场竞争,地方标准才能在技术和管理上不断改进、创新。地方标准对市场需求的适应性和参与市场竞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如果说,前者是基础,则后者是提升;相当长时期以来,我们制定地方标准的立足点与观念往往停留在“适应市场需求”方面。单纯地适应,技术要求滞后,最终使我们的地方标准水平永远地跟随在市场需求的后面,难有突破和创新。地方标准的制定只有在符合市场需求的前提下,着力于竞争和创新,才能在技术水平上崭露头角而引导市场。从地方标准的市场性中,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标准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标准是市场准入的通行证。我国对产品准入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是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如:工业品能否进入市场,要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经检验合格。地方标准体现了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地方标准是地方政府进行市场管理和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基础。地方标准是地方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技术手段。现代市场经济不是纯自发的和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它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其手段主要是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进行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监督管理,构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以防止“市场失灵”。地方标准是地方政府引导当时经济转型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的技术手段。比如,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地方标准作支撑;经济和技术法规中需要引用相关的地方标准;地方政府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也需要地方标准作依据。

2 湖北地方标准的现状

2.1 湖北省现有地方标准情况统计

目前通过湖北省地方行政部门审批发布,且通过国家标准委备案的标准有921条,按国民经济行业来分,其中农林类地方标准654项,占地方标准总数的71.01%,非农林类地方标准267项,占地方标准总数的28.99%;按强制性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分析其中强制性地方标准103项,占地方标准总数的11.18%。推荐性地方标准818项,占地方标准总数的88.82%。在654项农林类地方标准中,强制性地方标准64项占9.79%,推荐性地方标准590项占90.21%。在267项非农林类地方标准中,强制性地方标准39项占14.61%,推荐性地方标准228项占85.39%。从1990年所制定的标准至今,有149项地方标准已进行修标。(注:数据统计截止2014年12月)由此可见,湖北省以农林标准居多,第二第三产业标准较少;以往的强制性标准较多,在以后的制修订标准的过程中,会逐步废止或代替已有的强制性标准。

2.2 湖北省地方标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现有湖北省地方标准分析,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从指定标准内容来说:第一,部分强制性地方标准范围过宽,部分地方标准内容超出了法定地方标准范围;第二,也有部分标准的内容之间交叉重复,对同类对象的等级划分和指标要求不统一,第三,部分地方标准构成了实质上的贸易技术壁垒,不利于省内贸易流通;第四,以农林标准居多,第二和第三产业标准略少。2)部分标准制定后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标准项目完成后并未应用于市场,很多标准制定后的宣贯和实施并未跟上,相关的后期监管难以配套。从实践看,我国地方标准作为技术与实践的桥梁,对新技术的推广与普及、生产能力的提高、行业规制、贸易发展以及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实践基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当然,目前也存在一些发展的局限和问题。

3 提升湖北省地方标准的应对措施

3.1 定清审核清理整顿地方标准,修订标准

定时整理地方标准,对已经过时或者不合适市场的标准进行淘汰或修订,对已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予以废止。对不具有地区特点,应当在全国或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特别是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几个省、市都制定有地方标准的,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协会)标准。属于企业自身管理和产品生产工艺方面的地方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对具有地区特点的地方标准,通过对标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审查,逐步过渡为企业联合标准或暂时保留。不属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要求的,按推荐性地方标准依上述四项原则进行处理。对确有地区特点的要求,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3.2 加强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力度

地方标准作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源头,对活跃地方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为鼓励地方标准技术向市场转换,提升标准的宣贯和使用。目前我省地方标准申请明确要求,要求两家以上参与单位参加地方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提升企业的积极性,保障标准制定后的使用。特别是在地方标准立项过程,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地方高校科研部门,加入标准使用企业合作,吸引潜在使用主体,促进标准成果的转换。在实施地方标准与区域经济互动发展过程中,应发挥湖北高校优势,以其自身“学科和人才优势,在政策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研究、成果转让等方面积极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是标准使用的主题,通过与企业建立联合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标准等技术创新平台,向企业提供高端技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从2005年开始,湖北省每年举办一次产学研合作项目洽谈会,搭建高校与企业互动、科技与产业对接的平台,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化离不开标准化,将研发成果利用标准化力量转变为经济动力。据统计,前五届洽谈会共签约项目1988个,2009年新增销售收入655亿元。2009年,湖北30多所高校与全省100多个市(州)县(市)建立全面合作,成立产学研机构26个,研发中心300余个。由地方标准行政部门牵头,引导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互动平台建设,促进了地方标准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

3.3 促进地方标准向高新产业升级,与地方市场接轨

湖北省地方标准目前农林业居多,其他行业标准相对较少,其科技含量较低,与地方经济的没有充分联系紧密。高标准带来高质量,湖北应该充分发挥经济优势,产业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湖北地区高校资源集中,为地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强大的科技支持,推动产、学、研、用结合,促进地方标准的科技升级。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与企业建立联合研究开发机构,向企业提供高端技术标准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产生了大批科研成果,涌现了武汉大学为首的“生物医学研究院”与“武汉生物城”,以华中科技大学为首的“光电国家实验室”与“武汉——中国光谷”等“大学科技园”为标志的高校服务地的案例,以武汉科技大学与钢铁冶炼产业,武汉纺织大学与纺织服装业,武汉工程大学与材料化工产业,加强产学研一条线建设,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制定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的产品输出。

3.4 提升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

目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现代服务业正处于上升状态,其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到我省未来经济的竞争力。近两年,我省制定了一些社会管理的地方的标准,涉及乡村管理和相关特色旅游业等服务业标准。但新兴服务业、知识密集型等服务业标准刚刚起步,尚不能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服务业需求,可以预计,未来几年中服务业标准会急剧增长。地方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倡导合作,将旅游、物流等行业的优质服务标准化,提升我省先进特色服务业标准质量。

3.5 加强地方标准法规建设,规范地方标准市场行为

针对地方标准存在的内容范围过宽或细,一些重复与矛盾、形成贸易技术壁垒等问题,应加强立法,严格管理,重点是控制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地方标准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控制在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和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有规定的要求以及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标准、农业技术规程,不能扩大到其他要求。随着地方标准市场属性的扩大,相应的标准法规法律应该建立健全,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为标准的市场化保驾护航;根据标准制修订年限,严格执行,这也为标准的实施力度建立了保障。同时增强各标准化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以减少标准之间重复和矛盾的可能性。目前,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和范围是《标准化法》赋予的,根据地方标准的发展状况,给予每个地区根据自身需要制定法规的权利,更好的建设地方标准和发展地方经济。

4 结语

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是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WTO,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快,地方标准的局限性日趋明显。地方标准如何找准自己的区域定位,并能国际标准共发展,融会吸收。

一些研究者在分析了我国地方标准的现状后提出了逐步取消地方标准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尽管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贸易的国际化促进了标准的国际化。但是,现阶段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是最活跃且最具潜力的经济层级,地方标准作为标准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实践看,我国地方标准作为技术与实践的桥梁,对当地新技术的推广与普及、生产能力的提高、行业规制、贸易发展以及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实践基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得标准者得市场,占领区域经济行业中的制高点。地方标准不会短时间消失,只是要转变发展思路,求新求精。湖北地方科研机构、企业和政府都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标准运用、知识创新、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贯彻“质量兴省,标准先行”,立足于市场,着力于市场竞争,是以后湖北省地方标准发展的主要方向,也是地方标准水平提高的重要动力,推动地方标准与区域经济的互动发展。

摘要:地方标准作为我国标准枢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级,在发展地方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湖北省地方标准现状,针对一些存在问题,提出升级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完善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发挥标准的先行作用,促进湖北省地方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湖北省地方标准,促进发展,当地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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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标准 第2篇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灾害减免

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军转干部自谋职业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八)残疾人创业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企业安置就业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一)三峡坝区移民就业享受国家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三)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四)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五)社会力量开办的按摩机构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减免营业税。

(十六)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标准统一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7]16号)文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执行,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七)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八)社会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婚姻介绍服务以及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九)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二十)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十一)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二十二)举办文化活动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三)广播影视

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十五)动漫研发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六)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十七)文化企业事业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在2008年底以前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为企业后,其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九)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企业,在2008年底以前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企业向境外提供翻译劳务和进行著作权转让而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房产、土地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十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在2008年底以前,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十三)文化事业捐赠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十四)勤工俭学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三十五)学生实习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六)社会助学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十七)高校后勤改革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十八)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收营业税。

(三十九)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十)进修培训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四十一)科学普及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十二)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四十三)教学用地

对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十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五)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四十六)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四十七)血站自用房产土地

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十八)个人出租房屋

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十九)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十)廉租住房出租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五十一)廉租住房补贴

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十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十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十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十五)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十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十七)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五十八)拆迁补偿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十九)拆迁居民购房

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新农村建设

积极实施税收惠农政策,减轻农业发展的社会负担,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农村新型生产关系,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六十)农机服务

为农业、林业、牧业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一)农技服务

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组织、农村企业和农村科技能人从事农业及其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二)农业保险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三)病虫害及疾病防治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以及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四)农村育养服务

农村集体组织、农民个人投资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及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十五)土地承包及转让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六十六)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各项税收。

(六十七)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十八)农经作物种养

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养殖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十九)广播电视村村通

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十)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十一)观光农业经营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二)农业经营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十四)为“三农”服务的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十五)单位、个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七十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十七)农民建房

符合规定条件的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及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十八)农村烈士家属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七十九)农村车船

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民自用的摩托车,免征车船税;农村服务于农业、渔业生产的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八十)农副产品收购

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发挥税收调节职能,鼓励科技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扶持企业利用科枝进步提高生产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八十一)技术转让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十二)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没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十三)科研开发

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十四)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十五)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十六)高新技术企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十七)技术创新基金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八十八)高新技术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十九)软件研发生产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软件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十)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十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九十三)集成电路设计生产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九十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十五)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十六)集成电路生产投资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十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十八)科技企业孵化器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十九)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零一)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百零二)科研用地用房

用于科研的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

(一百零三)科研机构转制

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一百零四)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和房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零五)节能环保

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百零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年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百零七)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一百零八)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零九)节能环保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一十)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百一十一)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百一十二)铁路运输改革

符合条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一百一十三)符合规定条件的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一十四)基础设施建设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百一十五)符合规定条件的火电厂、水利设施、民航机场、矿山、港口、盐场、石油天然气地面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一十六)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一十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船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可免征车船税。

(一百一十八)规划土地房产征用及转让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优化产业结构

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市场主体的优化组合,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增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

(一百一十九)物流仓储运输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一百二十)物流服务用地

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漂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港口露天堆货场用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二十一)粮棉油储备经营

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油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二十二)储运企业用地

物资储运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二十三)旅游经营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交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百二十四)设在我省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县、市的企业,在本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 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的经营活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百二十五)金融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二十六)不良资产处置

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

(一百二十七)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享受相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

(一百二十八)信贷资产买卖

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二十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房产土地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百三十)保险产品收入

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三十一)企业股权转让

支持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兼并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百三十二)企业兼并重组

企业被兼并后仍独立纳税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兼并资产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其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由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一百三十三)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百三十四)企业改组改制

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一百三十五)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百三十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百三十七)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一百三十八)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百三十九)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家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一)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百四十二)企业合并分立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一百四十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四)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五)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七)国有资产划转调整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一百四十八)企业出售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一百四十九)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一百五十)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百五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优化纳税服务

尊重纳税人社会主体地位,以优化纳税服务为宗旨,简化税收行政程序,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减轻履行纳税义务的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经营环境。

(一百五十二)取消审批事项

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审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以及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等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一百五十三)取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百五十四)取消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规定,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

(一百五十五)取消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花的审批。

(一百五十六)下放审批权限

下放缴纳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3项行政审批项目,由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

(一百五十七)审批事项办理

对纳税人提请的各类涉税审批审核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及时办结。不属本级机关审批权限的,应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上报。

(一百五十八)税务公开

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地税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公开税收执法程序、公开核定税负、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服务承诺和廉政纪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百五十九)简化税务登记程序

新开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要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即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再补齐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百六十)在没有实行联合办证的地方,凡在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共管户,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提供办证的所需资料和国税部门所发登记证件(正副本)的复印件,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一百六十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减免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停歇业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已附列的有关资料。

(一百六十二)纳税申报

改进和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和功能,逐步扩大电子申报、邮寄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纳税的范围,实施“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税,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

(一百六十三)纳税辅导

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度,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为纳税人解疑释惑,排忧解难。对纳税人咨询不能解答的,应认真记录,并及时转办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作出答复。

(一百六十四)简便征收

在偏远地区的“双定户”采取简并征期的办法申报纳税。

(一百六十五)纳税信誉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一百六十六)税务检查

在地税系统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的税收检查办法。避免多次重复检查,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新开办的企业,在开办初期由企业自行申报,不入户检查。

(一百六十七)税务处罚

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以教育方式能够纠正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一百六十八)免费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所用表、单及政策宣传单、册、书等一律免费;通过省局税收短信平台向纳税人发送的短信一律免费。

(一百六十九)免收税务登记费

在我省新设立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一百七十)税收绿色通道

湖北省地方标准 第3篇

1与时俱进, 将ESP课程设置提上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日程

大学英语教学改革一直多集中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资源等方面, 近年来关于大学英语课程设置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从大学英语课程设置的整体性着眼, 除EGP课程外, ESP课程同样需要提上改革日程。

(1) 这是国内外英语教学的大势所趋。ESP课程先是出现在国外的英语教学中, 并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成为常态, 当下欧洲大学的外语教学主要是ESP教学。我国香港高校开设的英语课程多为ESP课程;台湾大多高校开设一年的通用英语课程后, 就会开设系列ESP课程。ESP课程教学流传到中国大陆相对较晚, 但却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视, 总体上看, 无论是关于ESP的理论研究, 还是关于ESP的教学实践, 都呈现出不断强化的趋势。目前, 关于ESP的理论研究逐步呈现体系化、本土化的趋势, 并对我国高校英语教学产生了引导和推动作用。各类高校的ESP教学实践不断深入, 越来越多的重点大学开始在突显学术英语中兼顾通用英语, 一些省属大学开始在通用英语的基础上开设ESP课程, 如上海市部分高校从2013 年秋季就开始了以学术英语为导向的大学英语教学课程设置改革。 (孔悦, 2014) 目前, “大学英语的定位应当是专门用途英语教学”这一观念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蔡基刚, 2012)

(2) 这是当前社会就业现实的客观要求。虽然目前英语能否用得上、专业能否用得到, 仍是高校教学、社会就业中的一大纠结, 但与上世纪相比, 当今社会就业明显呈现出专业化、外向型两大特点。一方面, 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越来越精细化, 对从业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有调查表明:所从事职业与所学专业部分相关的略多于一半, 从事职业与所学专业完全对口的占26.83%, 不相关的占20.73% ;可见, 从事职业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达到八成。 (彭妮娅, 2014) 另一方面, 随着世界经济关联性不断增强、文化交流更加频繁, 某些就业岗位越来越开放化、国际化, 对从业者的英语水平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基于此, 在大学阶段, 在学习EGP课程的同时, 具备一定的ESP能力, 或者至少了解ESP, 对就业来说是大有裨益的。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地方高校的职业化发展。教育部负责人早在2014年就提出“中国要建设一个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并介绍说“中国现有近2500 所高等院校, 改革完成后, 将有1600~1700 所学校转向以职业技术教育为核心”。 (鲁昕, 2014) 与职业教育相配套, ESP课程也将会应运而生。

(3) 这是规范大学英语课程设置的必须之举。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 越来越多的高校事实上已经开设了类似ESP的大学英语课程, 只不过没有明确称呼而已。不唯全国重点高校, 就是省属地方高校, 也早在10 多年前就开始设置了这样的课程。以湖北省为例, 目前很多省属本科院校都开设了多种类型、不同于基础英语的大学英语课程, 如江汉大学在后续英语课程中就开设有商务英语、法律英语、科技英语、旅游英语等课程。但要说明的是, 目前省属高校在开设ESP课程方面总体上还带有很大程度的自发性、探索性、初级性, 客观上要求我们将ESP作为一个专门问题来研究和应对。只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规范大学英语课程设置, 引导大学英语课程设置改革健康向前发展。

(4) 这是大学英语课程设置改革的倡导方向。从大学英语课程设置历史来看, 教育部也一步一步地提出了开设非EGP课程乃至ESP课程的要求。1999 年在修订《大学英语教学大纲》时, 提出在大学3、4 年级中的“应用提高阶段”所开设的课程应包括专业英语和高级英语两个层面, 已经把开设非EGP课程提上了大学英语教学日程。2007 年教育部发布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进一步提出:“将综合英语类、语言技能类、语言应用类、语言文化类和专业英语类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有机结合”, 从而直接推动了部分高校开始设置ESP课程。去年以来, 教育部开始组织对《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进行重大修改, 拟推广《大学英语教学指南》。这一指南尚在征求意见中, 结合其初稿情况来看, 一个最重大的改革就是强调了ESP课程的独立性, 将ESP与EGP并列, 明确指出:“各高校应以需求分析为基础,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规格和学生需要开设体现学校特色的专门用途英语课程”。

2强基固本, 在巩固EGP课程基础上逐步开设ESP课程

地方高校开设ESP课程, 虽然如上所述有其必要性, 但必须建立在巩固EGP的基础上, 不能离开EGP去谈ESP, 更不能像国外那样将大学英语教学主要变成ESP教学。

(1) 这是语言习得规律的内在要求。EGP课程是围绕提高英语听、说、读、写、译等基本能力而进行语言知识讲解和语言技能训练的课程, ESP课程是根据特定人群的特定目的和特定需求而开设、与某种特定专业或职业相关的英语。专业建立在基本之上, 特殊寓于普遍之中, EGP与ESP是源与流的关系。一方面, 有源才可能形成流。ESP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词汇、句法和语篇上放在与特定专业、职业相关的活动的语言运用上” (Strevens P, 1988) , 但没有基本的词汇和句法, 就犹如失去了水之源、木之本。对于再复杂的专业英语文章来说, 其词汇大多数是基本词汇, 其句法必须符合一般语法规则, 其语篇也是普通英语语篇的延伸。从这种意义上说, 缺乏一定的EGP能力, ESP能力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 有源就可以形成流。以汉语为例, 大多数中国学生并没有学习“专门用途汉语”, 但由于学生们具备了良好的一般用途汉语, 再通过接触专业知识, 自然就弄通了专门用途汉语。也许会有人说:中国学生虽没有学习“专门用途汉语”, 但有社会大课堂, 而将英语作为非母语学习的学生则没有这种背景。但这种社会背景只是提供了一种语言文化环境, 并没有涉及诸如法律、科技、医学等多少专业知识, 对所谓“专门用途汉语”的学习实际上并没有多大帮助。基于此, 在英语学习上, 学生只要打下了EGP的功底, 再了解一些专业知识, 也能很快掌握ESP。

(2) 这是地方高校师生的质量使然。如果学生在高中阶段已经有了过硬的英语基础, 解决了“源”的问题, 在大学阶段重点学习ESP课程倒也无可厚非。但地方高校的情况并非如此, 其特殊性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生源质量不高。从学校层面看, 在招生大战特别是扩招大战中, 地方高校把招满学生作为第一要务, 对生源的挑选余地不大。江汉大学是湖北省属高校中较好的一所学校, 但学生的英语基础仍然不牢。从笔者开展大学英语教学的情况来看, 相当比例的一年级学生不能正确写出符合语法要求的复杂句和复合句, 不能完成一些基本的日常会话。这样的学生只能先把EGP课程学好。二是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不高。选择报考地方高校尤其是处在中等城市的地方高校的生源一开始就具有实用化趋向, 希望在获得一技之长后尽快就业, 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学习英语。只有少数学生出于考研或谋求未来更好发展的考虑, 才会努力学习英语。笔者曾对江汉大学2014 级学生进行过问卷调查, 三分之二的学生对英语学习缺乏主动性, 对英语学生采取被迫应付态度。三是师资力量相对薄弱。一些地方高校为了在全国高校争得一席之地, 把重点放在办好一两个优势专业上, 对大学英语的师资力量未能给予足够重视。以江汉大学为例, 目前的大学英语教师中, 教授1 人, 博士在读的教师1 人, 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的教师和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教师均为零。更为重要的是, 大多数教师都没有ESP的知识储备和教学经验。

(3) 这是地方高校ESP教研现状的客观反映。近年来, 各地方高校相继开设了一些ESP或类似于ESP的课程, 但总体上看比较零散, 而且不连贯、不系统, 只能成为EGP课程的附庸。从湖北省的情况来看, 除湖北经济学院等少数院校成立了ESP研究所或教研室, 并有针对性地开设了一些ESP课程外, 大部分高校的大学英语教学仍然是EGP课程体系, 已形成一定优势、产生一定影响的ESP课程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 湖北省地方高校需要继续积累ESP课程开设的经验和力量, 不宜贸然超越发展阶段, 成规模地推行ESP教学, 而只能在巩固EGP课程的基础上, 有选择性地去培育若干种有一定影响的ESP课程。

(4) 这是今后《大学英语教学指南》的应有之义。《大学英语教学指南》在征求意见稿中虽然首次提出了ESP课程, 但并没有因此弱化EGP课程的基础地位, 特别是在地方高校中的重要基础地位;《大学英语教学指南》提出开设ESP课程, 在地方高校更多体现为一种倡导性。《大学英语教学指南》指出:“课程设置还要充分考虑语言学习的渐进性和持续性, 在大学本科学习的不同阶段开设相应的英语课程”, 结合地方高校学生的英语水平实际, ESP课程显然应居于次要考虑地位。《大学英语教学指南》还指出:“可在通用英语体系内, 纳入通用学术英语和职业英语等内容”, 更是综合考虑了地方高校师资力量状况、课程建设实际、学生接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 强调了EGP课程体系居于主导地位, 将ESP课程纳入EGP课程体系的必要性和适用性。

3立足实际, 探索具有湖北地方特色的ESP课程设置模式

适应ESP课程发展的新形势, 在正确处理EGP和ESP关系的前提下, 还要充分结合湖北省地方高校和各个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特色、生源结构、就业去向等实际情况和ESP课程开设现状, 探索具有湖北地方特色的ESP课程设置模式。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索。

(1) 教学目标的务实化。对于湖北省地方高校总体上来说, 开设ESP课程是对EGP课程的补充, 而不是拔苗助长、盲目跟风, 因此要坚持务实原则。首先, 在ESP课程选择上, 以职业英语为主。ESP课程是一个体系, Jordan曾将其分为学术英语 (EAP) 、职业英语 (EOP) 两大类, 并进一步将学术英语分为一般学术英语 (EGAP) 和专门学术英语 (ESAP) 两种。 (单胜江, 2012) 考虑到地方高校的职业化趋势, 以及湖北省地方高校生源结构和毕业去向, EOP明显更为实用。学术英语可量力而行, 而且也应以EGAP为主。其次, 在ESP知识体系上, 以基本知识为主。ESP不仅在词汇、语法、句子、修辞、谋篇、情景等方面体现出与EGP的不同, 而且课程本身还存在着学习技巧和策略问题、以学习为中心的综合环境问题, 这些一起构成ESP课程的知识结构体系。目前, 国外对ESP的研究已从语域分析的第一阶段上升到以学习为中心的第五阶段 (单胜江, 2012) , 我国一些重点高校也发展到了ESP学习技巧和策略这个阶段。就湖北省地方高校而言, 应将重点放在ESP的词汇、特殊表达法等基本知识上。再次, 在课程类型的界定上, 采取灵活性原则。湖北省地方高校中实力较强的院校可以开设一定数量的ESP必修课程, 整体水平较差的院校可以将ESP课程定位选修课程, 试行一段时间后, 再调整为必修课程。也可以结合现有的分级教学模式, 选择层次较高的班级开设ESP课程。

(2) 实施途径的多样化。如何在大学英语课程教学中注重ESP内容, 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寓ESP于EGP模式。对于师资力量和生源质量都较差的地方高校特别是分布在各市州的学院, 可不单设ESP课程, 而是在EGP教学中, 补充一些与专业相关的英语材料, 让学生阅读、翻译, 并围绕某一热点话题用英语进行讨论;还可以设置职场情景, 让学生扮演相应角色, 达到既提高EGP技能、又了解ESP知识的双重目的。二是寓EGP于ESP模式。对于师资力量和生源质量较高的地方高校如湖北大学、长江大学等, 或者一些地方高校中的少数班级, 可在开设ESP课程的同时, 继续将EGP课程的相关内容融入到ESP课程中, 在ESP课程的词汇、语法、句子、修辞、谋篇、情景等方面强化英语听说读写译等知识和技能。教师对学生听说读写译等知识和技能的表现情况予以关注, 并给予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帮助。三是分别开设两种课程。可采取分阶段的形式, 在一年级或者第一学期开设EGP课程, 丰富和提高学生的英语基本知识和技能, 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开设ESP课程。还可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在同一阶段分别开设两种课程, 相互促进, 全面提高学生的英语实际应用水平。

(3) 开设课程的特色化。无论是EAP, 还是EOP, 都涉及到科技、法律、医学等诸多领域, 湖北省地方高校不应对全国重点高校或外省地方高校的开设课程亦步亦趋, 而应结合自身实际走特色化道路。首先, 要结合学校性质予以突破。湖北省地方高校有综合类、理工类、经济类、农学类等多个门类, 在开设ESP课程上要有所区别。湖北经济学院很早就成立了ESP研究所, 可以在涉及经济、贸易等领域的ESP课程上取得突破, 占有一席之地。武汉纺织大学可结合打造纺织科学与工程、设计学等优势专业, 开设相应的ESP课程。其次, 要围绕特色专业重点建设。近年来, 一些地方高校为了彰显存在、扩大影响, 纷纷集中精力打造了一些特色或优势专业, 如果围绕这些专业发展一些ESP课程, 将会优势叠加, 进一步提高这些专业的知名度。长江大学的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等两大领域, 三峡大学的水利工程和土木工程两大品牌, 湖北大学的化学、材料科学两个学科, 湖北科技学院 (咸宁学院) 的医学、教师教育两张名片, 都可以借助ESP课程的开设, 进一步强化在全国同类高校中的地位。再次, 要结合湖北发展实际有所选择。湖北省以及武汉、宜昌、襄阳等城市都有各自的支柱产业和重要行业, 这既是湖北省地方高校开展校企合作的重要领域, 也是学生毕业后的重要去处, 应成为ESP课程开设的重点观照对象。比方说, 光电子英语、汽车行业英语、会展英语、旅游英语、金融英语、商务英语等ESP课程就可以考虑加强。浙江曾有外国语学院对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开展学习需求调查, 超过80% 的学生认为应根据浙江省乃至长三角的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要求, 加强经贸英语、纺织英语等实用性强的专业英语课程的教学。我省也应在开展用人需求调查的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开设地方ESP课程。

(4) 开设课程的教材化。结合本省、本校实际, 逐步确定一批课程并加以完善, 是湖北省地方高校探索建立ESP课程体系的有效途径, 但仅止于这些课程名目上, 是远远不够的。要通过教材化这一途径, 将教学内容固定下来, 进而将这些课程固定下来。这样既可以避免教学内容的随心所欲, 也是体系性思考ESP课程设置的正确态度。开设课程的教材化, 可先在各个高校内独自尝试, 积累经验、达成共识后, 再从全省地方高校的角度, 编写系列大学英语ESP教程。尽管如此, 仍需要考虑全省地方高校层次和特色的不同, 以及某些专业的特殊需要, 尽可能做到教材的多样化。

摘要:将ESP课程设置纳入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日程, 是国内外英语教学的大势所趋, 是当前社会就业现实的客观要求, 也是规范大学英语课程设置的必须之举, 同时符合大学英语课程改革的方向。对湖北地方高校而言, 开设ESP课程必须建立在巩固EGP的基础上, 这是由语言习得规律、高校师生质量、ESP教研现状决定的, 也是对接《大学英语教学指南》的应有之义。探索具有湖北地方特色的ESP课程设置模式, 要充分结合湖北省地方高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特色、生源结构、就业去向等实际情况, 在教学目标的务实化、实施途径的多样化、开设课程的特色化、开设课程的教材化等方面取得突破。

关键词:湖北省,地方高校,ESP课程,设置对策

参考文献

[1]Strevens, P.ESP after twenty years:a reappraisal[A].In Tichoo M. (ed.) ESP:State of the Art[C].Singagore:SEAMEO regional Language Centre, 1988.

[2]蔡基刚.中国大学英语教学路在何方[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2:65.

[3]孔悦.大学英语探索个性化教学之路 (2) [N].新京报, 2014-3-3 (D08) .

[4]鲁昕.600多所本科院校转作职业教育[J/OL].http://learning.sohu.com/20140322/n397039059.shtml/2014-03-22.

[5]彭妮娅.我国近年大学生就业专业对口程度及影响调查报告[N].中国教育报, 2014 (5) .

湖北省地方标准 第4篇

鄂地税发〔2015〕1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省创业创新活力,现提出如下支持和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大力促进创业就业

*

(一)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三)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标准 第5篇

关键词:湖北省,地方院校,体育跆拳道,教学现状

湖北省地方院校体育跆拳道选项课的设置, 目的在于丰富学生体育课, 增强学生体质, 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目前来看, 湖北省地方院校设置体育跆拳道选项课, 可以调动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 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该文在对湖北省地方院校体育选项课问题研究过程中, 采取了问卷调查的方式, 通过设置相应的问卷调查内容, 对现阶段湖北省地方院校体育选项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以期更好地促进体育跆拳道选项课在湖北省地方院校的发展。

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

该文在对湖北省地方院校体育跆拳道选项课教学现状研究过程中, 选取了湖北省4所地方院校。这4所地方院校在体育课上开设了跆拳道选项课。在研究时, 选取的样本容量为200名学生, 每个学校随机选取50名学生;40名体育老师, 每所院校选取了10名体育教师, 调查的样本总容量为240人。

1.2 研究方法

该文在研究过程中, 涉及到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以及访问法。

(1) 文献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对体育跆拳道选项课的基本理论进行确定, 为该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1]。

(2) 问卷调查法:在进行调查研究过程中, 设计了两种调查问卷, 分别针对于体育教师和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了对跆拳道的认识程度、喜爱程度以及选择跆拳道项目的影响因素。

(3) 访问法:在进行问卷调查过程中, 根据制定的调查目标, 对高校体育教师以及体育部门进行了采访, 对体育跆拳道选项课设立的动机进行了有效了解和分析[2]。

2 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该文在对湖北省地方院校体育跆拳道选项课研究过程中, 采取了问卷调查的方式, 对跆拳道选课形式、跆拳道教学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学生对跆拳道的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对问卷调查数据的有效统计和分析, 我们可以更好地看出现阶段湖北省地方院校在进行跆拳道体育选项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 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 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对问题进行解决。

2.1 跆拳道选项课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学生需要

从目前跆拳道选项课发展情况来看, 湖北省地方院校开设的跆拳道选项课, 不能够满足学生要求, 关于这一问题, 具体内容可以参照表1进行相关分析和研究。

如表1所示, 湖北地方院校开设跆拳道选项课过程中, 湖北文理学校开设的跆拳道选项课形式较为丰富, 以必修、选修、俱乐部、校队的方式进行, 在选课过程中, 较为全面。而湖北科技学院在设置该项课程时, 主要以选修课方式为主。这样一来, 单一的选课方式, 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学生学习跆拳道的需要。同时, 例如湖北工程学院、湖北师范学院在开设课程过程中, 主要以选修和俱乐部的形式为主, 限制了学生对跆拳道选项课的学习。

2.2 跆拳道选项课开设场地设施、运动器材以及教学资源不足

湖北地方院校虽然设有跆拳道选项课, 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 由于开设场地设置、运动器材以及教学资源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跆拳道选项课不能够很好地进行。同时在教学过程中, 由于师资队伍因素影响, 也导致这一课程在实际上课过程中, 未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3]。关于这一问题, 具体情况我们可以从表2中看出。

如表2所示, 综合湖北省地方院校跆拳道选项课发展情况来看, 由于场地设施问题, 造成跆拳道选项课教学效果较差的问题排在了第一位;学时少, 排在了第二位;学生基础素质低, 排在了第三位;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这一因素, 则排在了第四位;教师水平问题, 排在了第五位。综合这一结果来看, 湖北省地方院校在进行跆拳道选项课教学过程中, 需要加强的地方很多, 首要问题在于对基础设施的建设。

2.3 学生对跆拳道的了解

在对湖北省地方4所院校进行跆拳道选项课教学情况调查过程中, 有110名学生表示, 愿意学习跆拳道, 占到了总数的55%, 有70名学生表示, 对于跆拳道并不感兴趣, 占到了总数的35%, 有20名学生表示, 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 这一比例占到了总比例的10%。从这一问题来看, 学生对于跆拳道的了解程度, 影响到了学生对跆拳道选项课学习的兴趣。

综合表3调查结果来看, 有17.5%的学生是通过与同学之间的相互交流, 了解到了跆拳道这一体育活动;60%的学生是通过电视媒体, 获得了关于跆拳道的相关知识;15%的同学, 是通过教师了解到跆拳道的知识;还有7.5%的学生, 是通过其他渠道知道“跆拳道”这一运动的。学生对跆拳道的了解程度, 将直接影响到跆拳道的学习态度和学习兴趣。对此, 湖北省地方院校在进行跆拳道选项课教学过程中, 如何加强学生对跆拳道活动的了解, 是提升跆拳道选项课发展的关键。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综合该文的研究, 得出的结论如下:首先, 湖北地方院校在发展跆拳道选项课过程中, 没能够对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有效把握, 导致相关设施不齐全, 不能够很好地进行跆拳道教学工作;其次, 在发展跆拳道运动过程中, 学生对这一运动不了解, 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不高, 如何对该运动进行有效宣传, 将直接影响到跆拳道选项课的发展;最后, 在发展跆拳道选项课过程中, 要注重对师资力量的提升, 能够对跆拳道知识和运动要领进行有效传授, 提升学生学习跆拳道的水平。

3.2 建议

综合研究结论, 笔者认为, 湖北地方院校在发展跆拳道选项课过程中, 要注重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第一, 对现有的设施进行完善, 为跆拳道教学提供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湖北省地方院校要想更好地发展跆拳道选项课, 要注重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修建跆拳道馆, 并进行场地建设, 为跆拳道选项课发展, 提供强有力的硬件保障。

第二, 加强宣传工作, 对跆拳道运动带来的好处向学生进行介绍。跆拳道在练习过程中, 能够起到强身健体、增强意志等作用, 通过对这些知识的宣传, 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到跆拳道运动, 增强学生学习跆拳道的信心, 促进跆拳道运动的发展和进步。

第三,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该文的调查过程中, 湖北省4所高校师资队伍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样一来, 就容易导致跆拳道运动教学过程中, 不能够将重要知识进行传授, 在动作讲解时, 不能够满足学生实际需求。对此, 湖北省4所高校可以聘请一些专业化的跆拳道教师, 进行跆拳道选项课的讲解。

参考文献

[1]徐福振.刍议普通高校跆拳道选项课师资现状——透过天津市普通高校分析[J].安徽体育科技, 2015 (5) :92-94, 97.

[2]汪晓琳, 胡俊胜.地方高校公共体育选项课现状调查与对策分析[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 (6) :96-100.

湖北省地方标准 第6篇

2013年8月27日, 由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 湖北省戏剧家协会、湖北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办的“湖北省地方戏曲发展战略理论研讨会”在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办公楼十楼如期举行。参加会议的有原湖北省政协主席、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王生铁, 原湖北省文联主席沈虹光, 湖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陈连生, 湖北省文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刘永泽, 湖北省文联副主席、党组成员朱莎莉、罗丹青、易熙君, 湖北省文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聂为斌, 湖北省剧协主席团成员, 有关专业戏剧院 (团) 的院 (团) 长, 湖北省文联创研部、省理论家协会、戏剧之家杂志社负责人以及湖北省知名文艺家、学者计60余人。

近年来, 我省地方戏剧呈现出硕果累累、人才济济的可喜局面, 为繁荣发展我省文艺事业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在我省广大城乡文化市场, 地方戏曲十分活跃, 不仅剧种多, 剧目多, 名角多, 而且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为此, 这次研讨会的目的, 即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第九次文代会精神, 充分发挥我省地方戏曲这一区域文化优势, 为构建湖北文化强省凝聚力量。在会上, 我省文艺家们针对我省地方戏曲发展的得与失、我省地方戏曲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地方戏曲与我省文化产业建设、地方戏曲新的发展与突破、地方戏曲文化资源的开掘与保护、地方戏曲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戏曲院团管理、当前戏剧市场分析研究等10多个课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其中26位专家、学者分别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共收集整理合理化建议120余条, 此举为我省地方戏曲今后的发展进一步开阔了视野, 找准了方向, 提出了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

为了“放大”这次研究会的理论成果, 会议结束后, 会议主 (承) 办单位拟将上述理论探讨文章结集出版发行, 中国剧协分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季国平也将为这本专著撰稿。

湖北省地方标准 第7篇

(一) 地方税收收入伴随经济发展快速增加

“十一五”是孝感地税收入高速增长期, 地税收入快于经济增长速度。全市地税收入从“十五”期末的8.29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8.32亿元, 累计增长137.4%, 年均增速达24.1%, 快于当地GDP年均增速8个百分点。特别是近3年来孝感市政府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全力发展盐磷化工等优势产业, 同时随着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的难得的发展机遇, 经济发展进入到高速增长期。伴随着GDP增速的加快, 地方税收收入也实现了快速增长, 这也充分说明经济发展才是税收增长的源泉。

(二) 地方税负水平不断提高, 但低于湖北省平均税负水平

“十一五”期间孝感市地方税负水平呈小幅增长的态势, 但税负均低于湖北省平均水平, 尚处在比较合理的范围。2007年-2010年孝感地方税负年均增长0.1个百分点, 平均税负水平为2.3%低于同期湖北省1.1个百分点。近几年, 孝感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工数量大增、社会购房需求得到大量释放, 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房地产类税收如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 这直接拉高了当地总体税负水平。

(三) 营业税和房地产类税收是地税的主要收入

从税收结构上看, 孝感市营业税所占比重最大, 而增值税比重较小。这与孝感地区大型工业企业较少, 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市情直接相关。同时房产类税收所占比重不断增加, 这同当地房地产行业近年来飞速发展和房地产交易的火爆直接相关, 房地产业已成为了孝感地区一个新的增长较快的税源。

二、制约孝感市地税收入增长的原因分析

税收收入受经济总量、结构和效益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经济总量决定税收总量, 经济结构和效益决定税收结构。孝感市GDP尽管在“十一五”保持了较高的增速, 但是由于经济总量基数低, 所以经济规模依然偏小。税收与经济是密切的正相关关系, 经济总量小直接也导致地税收入规模不大。另外孝感市的经济结构, 表现为“一重两轻”, 即农业比重大、工业和服务业相对较轻。虽然当地农业资源丰富, 农业占经济比重大, 甚至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 但是其提供的税收基本为零。当地主要工业企业以棉纺织和盐磷化工业为主, 属高耗能、低利润行业, 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大。另外当地第三产业主要集中于餐饮业等传统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经济规模很小。当地经济增长还是以传统的高投入低增长模式为主, 经济效益很差, 直接制约了地方经济和税收的增长速度与质量的提高。

三、保持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的措施

(一) 突出税源建设重点

确立税源建设的主攻方向, 发挥竞争优势, 努力培植地方支柱税源和新兴税源。按照孝感经济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发展的定位, 具备重点税源特点的有建筑房地产业、小城镇建设、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等。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 建立起产业发展与财政增收良性互动的循环机制, 形成持续稳定的地方税源。

(二) 建设好经济开发区, 打造经济发展新平台

围绕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 发展配套企业, 在经济开发区内形成良性发展的企业聚集和产业链条。通过安排固定资金扶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建设配套的商业和商住用地开发收益全部补偿给开发区、上划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增长返还收入超基数增量在一定年限内留在本地等财政税收激励措施, 打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平台。

(三) 做强第三产业等地方税种产业, 扩大地方税收规模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培植税源的现实途径, 是构成和壮大地方财源的主要方面。在第三产业发展上, 传统的服务业, 如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提供的税收收入有限。因此, 要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的支撑作用, 大力促进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提高其占第三产业的比重, 从而起到扩大地方税收的作用。

(四)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

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 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可以依托具有潜力的电子信息、机电光一体化、新材料等高新技术, 加快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高附加值产品, 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同时坚持市场化、民营化、外向化的发展方向, 大力调整优化区域工业布局, 促进产业的融合与互动发展。重点做大、做强、做精、做稳几个支柱税源企业, 为未来的税收增长涵养好源头。

摘要:目前我国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因为税收收入增长乏力, 地税收入与经济发展难以协调发展, 严重制约了税收各项功能的发挥。湖北省孝感市作为一个典型的中等欠发达城市, 与其他地区一样也面临着诸多经济和税收问题。本文通过采用税收分析方法以点带面的分析了地方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问题, 并提出了若干措施建议。

关键词:税源,税收分析,协调增长

参考文献

[1]朵志红, 窦莉.昆明市国税税收分析及预测.税务研究, 2006 (2) .

[2]曾长根.税收分析的十个方面.中国税务, 2007 (7)

[3]杨国政.深化税收分析, 强化税源管理.中国税务, 2007 (3)

[4]刘新利.2003年税收增长中的启示.税务研究, 2004 (3)

湖北:地方立法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8篇

一部部符合人民群众意愿、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规正式通过并施行,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地方立法工作在改进中不断前行,不断探索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举措。

引领城镇转变发展方式

湖北属能源匮乏地区,对外依存度大,能源调入环境不佳,严重受制于计划、价格、运输等环节,随着经济发展,能源需求将进一步迫切。如何解决这一能源问题?地源热泵成为了其缓解能源压力的重要力量,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引领城镇转变发展方式。

湖北省号称“千湖之省”,江河湖泊众多,水资源丰富,地下水源、岩土蓄热体的温度一年四季相对稳定,基本保持在15℃~20℃,冬季比环境空气温度高,夏季比环境空气温度低,是很好的空调冷热源,比较适宜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技术。2000年以来,湖北省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得到稳步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进全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节能减排,2009年3月湖北省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于2009年6月1日实施。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指出:“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应当采用安全、环保的回灌措施,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该项目的回灌技术方案应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一并提交,项目投入使用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减免水资源费;其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实行同类电价。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包工头”、讨薪、“楼倒倒”、“楼脆脆”……这些热门词从各个侧面折射出建筑市场管理的乱象。

在建筑领域常存在三重关系,通常建设方(开发商)把工程交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是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总承包商按照正常程序应把劳务作业承包给劳务公司。层层转包和劳务分包,构成了一个比较突出的欠薪隐患。

关于劳务建筑转包、分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2010年,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人大出台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指出,承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转包行为,包括施工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生产等组织管理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当前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承包人的等。

同时,承包人在取得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后,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工程,必须同时提供业主工程等额支付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严禁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和个人。而包工头从其性质而言,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国家也不承认包工头的主体地位。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建筑业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服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等活动,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及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和服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建筑市场参与各方诚信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发布,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档案。条例明确,发挥行业组织在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建筑市场相关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该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处罚的,其违法行为将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城乡统筹上升立法层面

开发区过多过滥、“种房子”现象屡禁不止等等,造成土地资源、国家资金的大量浪费。为大力推进城乡统筹,真正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强化管理责任,2011年8月湖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大对“种房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同时明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还特别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作出限制,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只能在总体规划需要、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防灾减灾等重点项目需要、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等四种情形下才能进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为保障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民主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务员、法学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城乡规划实行批前批后公示制度,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湖北地方戏生存和发展战略一家言 第9篇

一、剧种现状一家言

时光荏苒, 白驹过隙。我与汉剧、楚剧结缘四十有年矣。我从事专业编剧四十三年来, 粗略地划分, 前二十年为汉剧服务, 后二十年为楚剧效劳。终其一生, 与两个剧种结下了不解之缘, 积累了深厚的割舍不断的感情。1979年, 我与朋友创作的汉剧小戏《蔡九赔鸭》奉调进京会演并获奖, 这在当时, 对于一个县剧团是历史性的突破, 了不得的殊荣, 而对于县剧团的小编剧更是金榜题名般的荣耀。1985年, 又创作大型现代汉剧《育才外传》, 获湖北省戏剧节金奖。满以为又为县里争得了荣誉, 结果, 使一个当年由汉剧三生大王尹春保和著名汉剧艺术家刘顺娥创建并领衔的汉川汉剧团濒临垮台。某伟人说的“一台戏救活一个剧种”的神话并没有出现, 徒叫编剧心中产生了好久的负罪感。时至今日, 汉川汉剧团也和我省的其他大多数的地市县汉剧团一样彻底地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中, 一位孕育了国粹京剧的伟大母亲——汉剧, 在湖北只剩下一院一团, 即武汉市汉剧院和湖北省戏曲艺术剧院下属的汉剧团。当年行当齐全, 阵容弘大的湖北汉剧, 现在只能是“星火”相传了。呜呼哀矣哉!怎不叫人感叹亦唏嘘。

汉剧现状若此, 再谈楚剧。为振兴楚剧, 各剧团在继承传统的同时, 创作排练了大量的新剧目。仅就我个人而言, 就为楚剧创作了三台大戏一个小戏送进北京:1990年创作的大型革命现代戏《虎将军》获首届文华大奖, 以后又陆续创作了《娘娘千岁》、《大别山人》、《一瓶茅台》, 皆获得文华新剧 (节) 目奖, 再加上武汉市楚剧团创作的《狱卒平冤》、《养命的儿》等剧目也在全国获奖。一个剧种, 有这么多的戏走向全国, 除了培养出几位梅花奖、文华奖的演员, 却没有一出戏成为保留剧目长演不衰, 甚至没有一段唱腔得以在民间流传。当然, 楚剧的现状比汉剧要好。它在农村还有市场, 特别是逢年过节, 还会出现四乡迎送, 万头攒动, 鸣鞭炮, 攻幺台等动人情景。但毋庸讳言, 它的观众群只局限在30后、40后、50后, 充其量60后, 再往后就基本上不沾边了。虽然剧目从编导舞音美各方面的呈现都日趋现代化了, 却吸引不了当代的中青年观众。我常戏言:一个曾使历史上改朝换代, 让英雄项羽也黯然魂丧的四面“楚歌”, 发展到今天, 怎么就征服不了当代的观众呢?这不能不说是楚剧潜在的危机。

汉剧、楚剧, 都曾有过辉煌的历史。都曾出现过陈伯华、沈云陔等大师级的代表人物, 汉剧《宇宙锋》、《二度梅》、《闯王旗》, 楚剧《葛麻》等都在全国产生过很大的影响。如今, 汉剧已日渐式微, 楚剧亦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 无外乎内因外因造成, 下面, 我就将自己的一孔之见, 慢慢道来。

二、问题症结一家言

造成戏曲不景气的外部因素无外乎社会形态开放后, 文化走向多元, 艺术的快餐化、娱乐化倾向使严肃艺术面临尴尬, 加之科技的快速发展, 电视电影的冲击, 网络的普及, 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 传统戏曲这一亩三分地逐渐缩小, 仅有立锥之地。汉剧作为一个古老的剧种, 它的近乎完美的艺术表演程式和优美婉转的声腔系统已上不了现代化的高速公路, 这恐怕是它走向衰微的根本原因。这也是其他剧种产生危机的外因。下面, 我仅就楚剧自身存在的内在原因进行深入的探讨, 以便先找出病因, 然后寻求救治的药方。

(一) 楚剧的声腔无特色, 少个性, 因此缺乏表现力和感染力

在参加研讨会之前, 我曾试图用简约的词汇来概括各剧种的声腔特点。比如昆曲的婉约, 京剧的铿锵;越剧的优美, 豫剧的豪放;汉剧的委婉, 秦腔的苍凉。楚剧呢?哀婉?悲怆?总觉得不那么贴切。其实, 楚剧并不乏名曲家, 如朱兵、胡继金;也不乏名唱家, 如张巧珍、彭青莲、李利超、周娟、陈常喜、詹春尧等。怎么就出不来脍炙人口的唱段呢?我为豫剧小皇后王红丽创作的豫剧《铡刀下的红梅》和《风雨行宫》的唱段, 王红丽唱得是声揭屋瓦, 振聋发聩, 其感染力惊天地而泣鬼神, 好多选段由梨园春推荐到民间广为传唱;为杨俊创作的黄梅戏《未了情》, 其唱腔也是余音绕梁, 催人泪下。一个剧种的声腔有无独特的个性特色, 直接影响剧目表现力和感染力。据小皇后豫剧团的宣传资料介绍, 《风雨行宫》已演出近五千场, 《铡刀下的红梅》也演出了一千多场;两剧都成为该团和王红丽的保留剧目, 久演不衰, 而且被多个剧团移植;《未了情》也成为杨俊的保留剧目。相比之下, 楚剧《虎将军》、《大别山人》、《娘娘千岁》就没有这么幸运了。这就叫不比不知道, 一比就明了:这些剧目, 同样的编剧, 同样的导演 (余笑予先生) , 演员各有实力, 那么究竟差在哪里呢?我个人武断地认为, 差在声腔。对于楚剧的声腔, 鄙人好有一比, 塌鼻子戴眼镜——平平和和。楚剧声腔既不高亢豪放, 又不委婉悠扬, 对比具有浓厚地域特色的豫剧、黄梅戏、湖南花鼓、川剧、秦腔等地方剧种, 窃以为, 发源于黄孝地区的黄孝花鼓, 进城后, 用汉口方言替代黄孝方言, 使其地域特色大大削弱, 恐怕是其声腔缺乏表现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以上是本人拙见, 仅供有识之士参考批判。

(二) 缺乏厚积薄发的力量和手段

楚剧虽然有百多年的历史, 但比起京昆徽汉, 仍缺乏厚积薄发的力量和手段。发端肇始, 楚剧经过数辈草根艺术家们的薪火传承, 发展壮大, 从锣鼓伴奏到管弦声簧, 其间, 虽遭打杀禁锢, 挤压排斥, 历经十磨九难, 终由田间地头走进城市乡镇乃至省府武汉, 与汉剧分庭抗礼, 甚至占据了大半壁江山;但这位小家碧玉终未养成大家闺秀。其三小戏 (小生、小旦、小丑) 的格局, 与京剧、汉剧和其他地方剧种相比, 尚显家底单薄。仅与汉剧比较, 汉剧行当齐全, 从一末到十杂, 行当的细化, 更有利于塑造各类不同性格的角色, 因此更具表现力;汉剧优美婉转的声腔体系比楚剧更具感染力;而汉剧近乎完美的戏剧程式, 加之靶子功、翎子功、跷子功、扇子功等等不一而足的表演功法也是楚剧无法企及的。楚剧界前辈中如沈云陔、黄楚才、李雅樵等有识之士也曾有意识地向大剧种学习, 并且在各自的领域创立了自己的流派而成为一代宗师或一代大师, 但剧种的格局并没有质的升华。虽然, 楚剧三小戏的格局因其接地气、更接近老百姓的生活而在广大农村拥有一定的市场, 但是, 振兴的策略和措施仍遏制不了其观众老龄化和市场萎缩的颓势。如果汉剧的宿命是因其曲高和寡而走向小众甚至面临濒危, 那么下里巴人的楚剧是否也会与汉剧殊途同归?

(三) 没有剧种领军挂帅的代表性人物

肯定有人会斥责我主观武断, 说我睁着眼睛说瞎话。楚剧界怎么没有领军挂帅的代表性人物呢?君不见, 获得中国戏剧梅花奖和文华表演奖的中青年演员有好几位, 其中, 有两位还摘得文华梅花双奖的桂冠。在这里, 我没有一丝一毫轻视这些中青年艺术家的艺术才华和贬损他们崇高荣誉的意思。实事求是地说, 在现行体制下, 他们只是院团的一线演员, 也只是在上演剧目中担任主角, 就如同人民公社有特殊技艺的社员, 在集体劳动中承担着一般社员胜任不了的任务。他们担任的角色是领导分配的, 上演的剧目也不是专为其量身定做的, 一个戏演罢, 就完成了一个任务, 完成了一个任务, 再接下一个任务。也许他们主演了十台二十台戏, 但究竟有几台能成为他们久演不衰的保留剧目?我可以武断地说, 传统戏可能有几台成为他们长期上演的剧目, 创作剧目除了完成比赛获奖的功利目的, 基本上没有能成为演员的保留剧目而久演不衰的。本人孤陋寡闻, 据我所知, 前辈艺术家中, 除了熊剑啸老先生因《葛麻》一剧在全国戏剧会演中获过一个表演二等奖外, 像沈云陔、关啸彬这样的泰斗级人物, 恐怕连省级奖也未曾拿过。但他们都有自己的代表剧目, 如沈云陔的《杀狗惊妻》、关啸彬的《百日缘》、熊剑啸的《葛麻》、李雅樵的《打金枝》等等。这些剧目是他们各自的当家戏、招牌戏, 代表了各自的艺术品格, 表演风格, 唱腔特色, 因而形成了具有不同美学追求的流派艺术。沈云陔唱不了关啸彬的《百日缘》, 同样, 关啸彬也唱不了沈云陔的《杀狗惊妻》, 他们的代表剧目在同一个舞台上异彩纷呈, 从而成为剧种的保留剧目代代相传, 传承不息, 他们当之无愧地成为剧种领军挂帅的代表性人物。而在大呼隆生产方式下成长起来的中青年艺术家们, 只是在继承流派艺术中吸取艺术养分, 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 也没有足以表现自己独特艺术品格的代表作品, 他们各自积累了多少久演不衰的保留剧目就可想而知了。虽然, 他们把剧目推向了全国, 也获得了国家级的大奖, 但他们的知名度还没有像川剧的沈铁梅、越剧的茅威涛那样在全国产生影响。所以, 我认为在目前, 他们只是院团的骨干, 剧种的中坚。要使他们成为领军挂帅的集大成者, 除了诸君终身努力奋斗外, 尚需改善或改良产生此种人才的环境和土壤。

三、献计献策一家言

针对我省地方戏的生存现状, 我从外因和内因两方面谈了我的一家之言。如何摆脱或走出当前的生存困境, 我认为, 总的战略决策应该是改变内因以适应外因, 从而达到内外兼修的目的。下面, 我从四个方面阐述我的一家之言。

(一) 从分析剧种特色找对策

楚剧生在乡土中, 长在乡土中, 其三小戏的特色就是乡土化、平民化、生活化、通俗化、所以接地气、接人缘, 虽然观众老龄化较严重, 但在广大农村还有很大的市场。在市场经济成为经济主体的当下, 一个剧种要生存, 首先要适应市场, 适应观众, 而要适应市场和观众, 就要尽量满足市场和观众的需求, 扬剧种之长, 避剧种之短, 借以扩展市场, 争取观众。来自民间的楚剧最擅长反映普通老百姓的生活, 表达普通老百姓的情感和愿景。比如《推车赶会》、《百日缘》、《荞麦馍赶寿》、《四下河南》、《秦香莲》等等, 反映的都是老百姓的生活情趣、道德情操、爱情婚姻、人生命运;即使是宫廷戏如《打金枝》, 也是将皇家生活放在家庭伦理、儿女夫妻之间展开。楚剧幽默风趣的喜剧特质, 将生活中的小人物塑造得性格迥异、活灵活现——《葛麻》中的葛麻, 《杨绊讨亲》中的杨绊, 《推车赶会》中的二妹、缪三哥、俞老四, 《贺端阳》中的岳母娘等艺术形象就像观众的亲朋故旧、乡亲邻里一样熟悉, 一样亲切。即使是纯悲剧命运的故事, 楚剧也往往是用悲喜剧的形式展现的。前辈艺术家们深谙个中三昧, 著名导演余笑予先生, 在《大别山人》中加进还乡团插科打诨的情节, 以此来调节观众的观赏情绪, 取得了更好的剧场效果。因此, 楚剧在剧目生产、剧本创作方面, 首先要根据剧种的特点, 选取生活气息浓郁的题材, 塑造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 将创作的目的从争金夺银中解脱出来, 回归到开拓市场、培养观众的康庄大道上来。我是一位编剧, 我创作的剧目有七部获文华奖, 两部获“五个一工程奖”, 一部进入精品工程, 但我坦率地说, 获大奖的作品未必是精品, 《荞麦馍赶寿》才是精品;获大奖的作品未必能传之永久, 《百日缘》倒能代代传承。所以只有经受了市场检验, 久演不衰的剧目, 才是真正的精品;那些获得大奖但没有市场, 没有观众的所谓精品, 只是伪精品, 形同废品。

(二) 需有新的营销模式、营销理念和营销团队

在市场经济逐渐取代计划经济的大形势下, 上演剧目就是商品。商品需要推销。再好的商品, 如果按传统的“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经营方式, 肯定是行不通的。它需要新的营销模式, 并由具有现代营销理念的营销团队来运作。这个团队必须具备现代化的营销理念, 从剧目的策划到实施, 从产品的包装到宣传, 一切手段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让自己的产品占有最大的市场, 赢得最多的受众而成为畅销的商品。在这方面, 不乏敢为人先者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白先勇先生的青春版《牡丹亭》, 将古老的昆曲现代化, 然后介绍到大学生群体当中, 为争取青年观众作了成功的尝试, 其影响波及国内外;广西首创的《印象刘三姐》, 将民俗歌舞与人文自然景观大胆而有机地结合起来, 开创了一种前无古人的观赏艺术形式, 其大投资大回报将艺术商品化推向了极致;此外, 东北二人转的崛起, 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二人转作为东北的一个地方曲种, 也具有乡土化、平民化、通俗化、生活化的特点。在赵本山团队的策划运作经营下, 从北到南, 闹得风生水起, 如火如荼。虽然, 它的振兴有赖于赵本山借助中央电视台积攒起来的无形资产和人脉资源, 虽然, 它时不时受到庸俗低俗的责难, 但其拓展市场、做大做强的意识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总之,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戏剧院团不仅要有一支艺术过硬的演出团队, 还须建立一支兵强马壮的营销团队。

(三) 弘扬流派艺术, 培养流派传人

流派艺术的繁荣是剧种兴旺发达的标志。不同艺术风格的艺术家在同一舞台上争奇斗艳, 各领风骚, 百花齐放, 异彩纷呈。这是何等壮观的场景, 这是何等辉煌的气象。这不是痴人说梦的呓语, 这是曾经有过的现实。比如京剧的四大名旦、四小名旦、谭派、余派、麒派、马派、裘派等等;豫剧的旦角就有常、马、崔、陈等几大家;至于汉剧最有影响的是陈伯华陈派, 被誉为戏曲界的花腔女高音;而楚剧最负盛名的有沈派、关派、黄派、李派等——沈派以表演细腻传神见长;关派的悲伢脍炙人口, 特色鲜明;黄派的唱腔以念代唱, 唱念结合, 板式独特, 以怪称奇;李派的唱腔为丰富和发展楚剧男腔作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前辈艺术家们在长期的艺术实践中, 自成一派, 各显其能, 风格迥异, 共荣共赢, 为剧种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省承前启后的艺术家们, 如何继承前辈的宝贵遗产, 创立自己的艺术王国?我认为应像朱世慧先生那样, 不仅有《徐九经升官记》、《膏药章》、《法门众生相》等传得下去的代表剧目, 还有徐九经、膏药章、刘瑾等精心塑造的过目不忘的艺术典型。只有这样, 才能成为本剧种的领军挂帅人物, 最终在《录鬼簿》上占有一席之地。

值得庆幸的是,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形势, 剧院在体制上进行了改革, 其目的是为了激活戏剧院团的生存能力。但愿不要换汤不换药, 只换个名字, 流于形式。令人欣喜的是, 听说省委宣传部打算为艺术将才们创立工作室, 地方艺术剧院的领导们, 也着手为弘扬流派艺术和培养流派传人进行谋划。我翘首以盼, 一个百花争艳、百鸟争鸣的壮观场景和辉煌气象重现在观众面前。

顺便说一下, 我对楚剧音乐的看法只是一个普通观众的一孔之见, 可能失之偏颇, 也无真知灼见, 毋庸赘述。但楚剧音乐的发展和完善, 有待于业内仁人志士像李雅樵老先生一样, 勇于探索, 大胆创新。

四、汉剧传承一家言

湖北的汉剧以其厚重的文化积淀决定了它的存在价值。如果京剧是国粹, 汉剧就是省粹, 京剧是国宝, 汉剧就是省宝。所以, 对汉剧加以保护和传承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义务。毋庸讳言, 号称“汉八百”的汉剧要重现过去的辉煌已不可能了。目前, 汉剧在我省虽然只有一院一团, 但我们没有理由让它在我们这代人手上寿终正寝。即使它的宿命注定该成为化石而进博物馆, 我们也应该将它以活化石的姿态, 存放在动态博物馆里。如果这是一个中国梦, 要让梦想变成现实并不难。只要建立一个专门机构, 比如叫“汉剧传承中心”, 中心可养一批从一末到十杂行当齐全的汉剧演员, 这些演员的终生任务就是心无旁骛, 传承汉剧艺术, 一代一代, 原汁原味地传承, 让子子孙孙都能领略到它的风采。这样的传承中心就是一个动态的博物馆, 汉剧即使成了化石也是活的。俗话说, “物以稀为贵”。对于汉剧这个古老的艺术瑰宝, 我们要有意识地赋予它高贵而神秘的品格, 不必经常演出, 也不须轻易示人。让人们看汉剧就像到博物馆观赏稀有文物一样, 成为一种高雅的艺术欣赏。还可接待外宾, 进行对外文化交流, 展示东方艺术的风采和神韵。当然, 这只是个人的建议, 要成为现实, 还要取决于制定政策的领导们的远见卓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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