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保障研究论文范文

2024-02-04

农民工劳动保障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涌现出大量进城务工农民,然而这些农民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一直挣扎在城乡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本文从社会排斥的理论视角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结构性社会排斥、政治层面社会排斥、功能性社会排斥、自我矮化等。并提出地方政府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關键词:社会排斥城市圈农民工社会保障

Key word: Social exclusionUrban circlePeasant laborerSocial security

作者简介:刘悦,女,生于1985.4,籍贯广西,学士学位,中南民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人力资源。邮编430074。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基本思想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概念

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并且这种排挤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累积传递。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国家政策、现存的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制造了社会排斥,而社会流动率则反映社会排斥的程度。

过去关于贫困的研究一直以一种垂直的分析视角来分析社会上层对社会下层的剥削排斥,如今托瑞纳提出了水平分析视角,认为社会排斥不再是富人对穷人的剥削,而是人们被社会排斥成为相对主流、中心社会的边缘。一个社会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多个中心,因此亦存在多个不同的边缘。生活在这些不同边缘的社会成员即是被社会排斥。[1]

(二)社会排斥的类型

1、从社会排斥成因方面来分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结构性的社会排斥,指因为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2)功能性的社会排斥,指被排斥的个体、群体或组织因自身功能上的欠缺而处于一种被排斥状态。

2、从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出发,可以分为:(1)经济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在获取劳动生活资料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公正对待,直接导致贫困。(2)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参与政治时权利的不足或被剥夺,它通过明确法律规定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3)文化层面的社会排斥,以自己或本民族的文化为标准来衡量其它人群或民族,同一民族中不同文化观念的群体也会排斥异于自己的群体。

3、被动的社会排斥与主动的社会排斥。被动接受社会排斥者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外在的原因或自身的先天性因素而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而一些主动脱离社会者,往往是在一种亚文化的引导下,因其不认同主流社会而主动逃离。[2]

二、城市圈建设过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近年来,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极其关注,然而农民工的社保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大体表现为基本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低,只有30%左右,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是只在5%左右。针对武汉等大城市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农民工中,单位为其提供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4%,城市本地职工在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却高达88%。农民工普遍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而我国相对封闭的二元城乡社保体系却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接续、转移的障碍。从社会排斥理论出发,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构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造就了农民工这一边缘群体。传统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明显倾向于城镇居民,国家对农民是没有保障的,农民的保障源自土地。这就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

我国的户籍制度充当了社会福利分配工具,对持非农户口的城镇人口建立了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业户口持有人只能自我保障。户籍身份的差异使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体制待遇上的差别巨大,并迫使农民工付出高成本在城乡之间流动。因此,户籍制就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被排斥的根源。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开展,农民工的数量激增,已经进城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形成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

(二)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当社会政策层拒绝向某类社会群体提供资源,使其不能完全参与社会活动时,社会排斥便产生了,也就是所谓的“集体排他”,属于政治层面的排斥。集体排他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共同群体。政府短视从制度层面上加剧了农民工的就业准入排斥。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利益集团的利益考虑(如保护城市居民就业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或其他政治目的(社会治安与政治安全),出台一系列制度、法律、政策、规定限制农民工的工作种类和压低他们的工资待遇,表现出对农民工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折射出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比如北京市曾实行的“五证齐全”制度,要求外来人口必须同时持有暂住证、就业证、婚育证、出租房屋安全合格证、经商许可证方能正常就业,这是一种显性的社会排斥。就业制度的排斥除了迫使农民工从事底层的、边缘的职业之外,还加大了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有一部分来自于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农民工的各种监管和追查,农民工随时都有可能成为游戏规则的违规者而被驱除,这属于隐性的社会排斥。[4]

(三)功能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就业为中心的、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状况与社会保障状况息息直接相关。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遭遇的排斥很大程度上与农民工个人的劳动技能相关,这就是所谓的功能性社会排斥。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级,一级市场比二级市场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社会福利好。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多为进城务工农民,因为一级劳动力市场要求的是高技术的人才,而农民工这一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社交面狭窄,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少的人被认为培训潜力低,只能占据劳动力阶梯的末端或留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上。二级市场的雇主由众多中小企业组成,产品需求变动频繁,企业对发展内部劳动力市场不感兴趣,工资由市场上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趋向一个固定水平。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中的低素质劳动力一直供过于求,因此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普遍不高,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负担,直接影响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积累。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单纯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需要靠政府来改革一系列相关的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衔接制度和政策,同时政府必须提供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改革户籍制度打破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我國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然而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政策只解决了户口的归属问题而忽略了与户口相联系的福利保障,此外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制度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各级政府应该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实行多元化的改革模式。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剥离现行户籍制度的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特权。对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并不是要取消户籍登记管理,而是剔除附在户籍上的不合理福利功能,使其只作为政府制定各项政策,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参考数据。

促进户籍管理的法制化。应当尽快出台一种新的户籍法,保护公民的迁徙、居住和平等的权利,限制某些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干预行为对公民的侵害,制止带有户籍歧视的行政条例和规则的出台,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连的制度也要进行配套改革。[4]

(二)转变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倾向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问题

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价值是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无歧视的平等服务。地方政府和基层执法人员应转变对进城农民工的强制管理意识,树立为农民工服务的宗旨,而不是把他们当做城市治安管理中的危险因素和城市文明建设中的污点,这必将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和发展。

同时政府作为平等就业环境的营造者,必须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性歧视,为农民工创造宽松平等的就业环境和生活环境。政府的规划决策要把农民工放在城市主人公的地位上来考虑,农民工和城市居民要统筹兼顾;清理和修改对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建立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使进城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竞争的权利。[5]

(三)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完善农民工的就业保障体系

政府作为边缘群体就业的服务者,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农民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和自身素质在城市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就业和培训的服务机构,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农民工就业指导,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提升他们的自信心,转变僵化的思维模式,努力促使他们积极的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在服务主体和形式上,政府可以自己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总之,应当形成政府指导和扶持下的,包括企业、社区、社会团体、学校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服务网络。[6]

(四)建立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其他社会力量来满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

可以考虑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协会,使之成为代表进城务工人员利益、表达进城务工人员心声的组织,保证进城务工农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作为社会支持系统引导者,必须调动各种非政府部门力量来协助政府满足农民工对就业社会保障的需求。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障需要建立政府引导下的社区、群众性组织、农民工自治组织等在内的社会支持系统,使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在舆论上引导广大市民和企业树立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的思想和风尚。

注释:

[1]彭华民.社会排斥概念解析.[J]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03年第二辑上

[2] 代利凤.社会排斥理论综述[J]当代经理人.2006.(4)

[3] 刘畅.制度排斥与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J]社会福利.2003.(7)

[4] 何英.关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设想[J].辽宁警专学报.2008.(3)

[5][6]徐艳.论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与政府主体角色——以重庆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5年年会暨“政府行政能力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研讨会论文集.2005

农民工劳动保障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稳步进行,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的提高,合法权益也都能够得到保障,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难以得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频频遭人侵犯,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至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隐患,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势在必行的,本文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相关保障法律进行了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当前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是对于我国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是在宪法之下的最高级的法律,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具有十分强大的作用。而且,除了几条基本法律之外,还有很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条例也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二)我国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而在这一点上,我国采取了几个主要措施:一是大概进行了工资的指导体系的建立,在我国的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工资指导制度的建立;二是对于适合市场经济模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开始初步形成。这样的制度能够使得劳动者参与到企业的工资决定的决策过程当中,使得农民工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工的集体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这对于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具有比较有效的作用。

二、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当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保障法制的建设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劳动保障法的建立还不够全面。虽然当前的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很多规定,但是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还没有比较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而且现在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十分明确地处罚措施,而且,执法的力度也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很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二)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十分模糊

很多的用人单位无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和农民工建立合同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的严格要求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保护设施的设置偷工减料,或是根本就不设置保护措施,使得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够高,要懂得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太高,一般不会加入工会等一些比较正式的组织。当前农民工们缺少对于自身权益进行表达和维护的渠道,一旦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很难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行维权,农民工也十分缺少法律意识,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救放弃维权,还有的一开始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进而自身的权益白白受到侵害。

三、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建议

(一)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

要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落实,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执法力度就要加大,在进行劳动监察上,就要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当作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对于建筑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查,还要对于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可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解决,以及劳动环境恶劣、不支付加班费用等一些问题都要进行解决。在进行监察的过程当中,要利用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监察,对于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是不进行劳动保护的恶劣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惩。

(二)对于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完善,要有针对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相关制度,印制能够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制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台账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在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具体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与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

(三)进行相关法制的宣教,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对于劳动保障法要进行积极地宣教,使得农民工建立起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进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社会也越来越安定,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隐患,像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法律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游明,赵蓉.论都市边缘群体——农民工社会保障主体地位的确立及权利制度构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3).

[2]王大红.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0.

[3]廖蓉.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法律制度研究——以城乡统筹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08.

农民工劳动保障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养老权益,如何更好地推进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也就成为当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创新需考虑的问题。本文从农民工“退保潮”这一现象入手,逐一分析了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障碍,推进效果不佳的原因,并尝试着提出一些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退保潮”、农民工、养老保险

每至岁末年关,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在制造出十分壮观的返乡大潮的同时,也制造出了另一个吸引人眼球的潮流——“退保潮”。近几年的调研显示在珠三角地区,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热潮’,特别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部分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2005年,仅东莞就有40余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接近2004年参保人数的一半。2008年深圳共有493.97 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养老保险本是为了让广大群众能够“老有所养”,退保行为从长远来看显然对农民工有害无益,可究竟什么这些本来最需要保险的农民工却缺乏参保热情,甚至退保呢?本文从农民工“退保潮”这一现象出发,对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及其深层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退保潮”的出现及其背后的制度困境

1、珠三角地区的 “退保潮”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10年元旦开始将不再办理退保。今后参保农民工离开打工地后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家乡。作为全国农民工最多的城市,2009年12月31日当天,深圳市退保的人数就达到1.8万人,这是深圳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退保潮”。由于退保人数众多,深圳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加班办理退保,一直进行到31日晚上9点。珠三角地区是我国农民工流入最早、数量最多的地区。改革开放30年来,作为不可或缺的劳动力资源,大批农民工为珠三角的工业化、城市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理应享有社会保障,可现实却是,他们需要社会保障,又往往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而且已经参保的很多农民工春节回家过年的同时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以东莞为例,2007年一年,这里有超过6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一天最多时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仅南城区社保分局,就有1.23万人退保,退保总金额高达2628万元。有关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养老保险,尤其是年轻的农民工,他们更关心的是,可以直接享受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农民工聚集的广东省,从上世纪90年代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以来,到现在拿到退休金的农民工仅800多人,相对2600万在粤农民工的庞大数量,微乎其微;即使在中国,2.3亿农民工,参加社保的只有2000多万人,仅占17%左右。深圳市目前有1300多万人,其中有1100多万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中有700多万的正常工作缴费人口,但只有极少数的人能够在深圳享受社保待遇,截止到2008年年底,在深圳领取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仅有1000多人,一边是政府不遗余力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一边是农民工并不愿意参保。

2、“退保潮”背后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困境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覆盖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十分重视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不受侵犯,理论上讲,参加养老保险对广大农民工未来的老年生活是个很好的保障,很有意义。可是这样一个国家支持,对农民工又十分有意义的制度,运行效果却不理想。

(1)农民工参保率低。农民工参保率的计算公式为:农民工参保率=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农民工总数×100%。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报告,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3093万人,而全国共有农民工约1.3亿人。由此可以计算出农民工参保率仅为23.8%(3093/13000×100%=23.8%)

(2)农民工参保有名无实。从目前各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看,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少缴保费或象征性缴费的情况,农民工在未来很难真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据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调查,一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能不参保就不参保,即使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中,迫于社会保障部门的压力,企业不得不缴费时,也是绞尽脑汁尽量少缴费,常用的避费手段有少报参保人数,压低缴费基数等,在一些社保部门看来,用人单位关于农民工的用工情况永远是个搞不清的“谜”,只能让用工单位象征性的缴点费,结果大多数农民工的参保有名无实,仍然游离于制度之外。在农民工离开原参保地后,又由于社保关系难以转移和对未来的不可预知,多数农民工只能选择退保。从个人短期利益看,农民工退保虽然能拿到钱,利益直观,但从长远的保障角度来说,参保有始无终,待遇难以享受,难以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推进乏力的原因解析

1、农民工个人特质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低契合性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农民工在工厂、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业等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处的平均工作周期更是仅为2~3年。而养老保险制度往往贯穿被保险人一生,相对于其他保障制度而言,更注重制度的长期性与稳定性。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障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障关系,因此,参保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的低收入与养老保险的高费率之间存在矛盾。大量农民工只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为数不多的工资,维持城市内的日常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障费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况且广大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并不了解,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待遇心存疑虑,农民工退保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担心走的时候拿不到钱”。因此大部分农民工都不愿意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缺乏保险意识。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生之养之的有着浓厚乡土气息的土地上,与土地休戚与共,这种利益关系深刻地反映在农民的心理、习俗和观念上,形成了深厚的乡土情结。很多农民虽然在外打工,但一直把土地当成养老的命根子。调查数据也显示,78%的农民工表示“年老后只有回家种田”。所以他们最关心的不是自己未来的养老,而是现在的工资,宁愿住工棚而把钱寄回供孩子上学、看病盖房、增添农具。

2、农民工养老保障的相关政策与制度不完善

(1)社保立法滞后,缺乏对农民工养老保障的法律保护。自1998 年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没有相应立法。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在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金义务时,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保障用人单位如约履行。

(2)城镇社会保障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从傳统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保险转化而来的,保险费率的设计上包括了转制成本。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企业和农民工普遍感到负担太重,降低了参保积极性。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由于现行政策的统筹层次太低,各地区之间政策设计不统一,管理自成体系,特别是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确定上的依据和标准均不同,导致养老保险费用及待遇标准也不同,直接影响转出地域转入地的转化与接续。

(4)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加。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一地缴费最低达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流动性极大的农民工来说,15年均在一个地方打工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也就是说由于农民工在任何一个就业地区的缴费时间都达不到15年的缴费年限,意味着他们永远享受不到全额的养老保险待遇。

(5)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体制阻碍。1998 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而农村基本上陷入了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境地。农民工虽然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但由于他们还是农村户口,身份依然是农民,所以往往被屏蔽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思想作祟

由于外来人员在当地退休的越多,当地财政需要支出的养老金也越多,因而,农民工退保流出,实质上是“帮”当地政府减轻了未来支付养老金的负担。另外,由于养老金的缴纳由政府,单位,个人三部分构成,而提前退保只能拿回个人缴纳的一小部分,这就相当于由单位负责缴纳的大部分费用直接充入地方社保基金,可以缓冲地方筹集基金支出的压力。所以出现了各地社保机构一方面热衷于扩大社保面,一方面又积极办理退保手续的奇怪现象。据统计,仅仅是2008年,深圳1100多万人口因为退保为深圳留下来的社保基金就高达10亿元,2009年遭遇新政催促,沉淀下来的社保基金可能更多。

4、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态度消极

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多为民营、外资及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由于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为了追求高的经济利润,往往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自然缺乏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动力。此外,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农民工退保时,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被滞留在当地社保变成社会统筹基金,相当于“打了水漂”。因此,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不划算。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的政策建议

1、加快农民工养老保障立法

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点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的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承担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意识, 保证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签订劳动合同, 缴纳规定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2、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行政区转移机制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 逐步取消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及阻碍。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 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 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人来源, 即被纳人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 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

(2)推动用工制度改革。全面严格推行劳动合同制, 加强劳动监察, 特别是对使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关注, 保证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与之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保证农民工享受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3)完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农民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即以上年度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准。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比城镇职工低,企业会为了降低成本而减少雇用农民工,所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率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都应适当降低。

3、实现社会保险网络的互联互通

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网络的信息化建设,围绕如何加快个人帐户安全及时转移,在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 借助现代先进信息技术, 实行管理创新, 逐步实现省内、省际和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的一体化, 适应农民工大批量、高频率流动的特点,保证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连续缴费,为最终返乡的农民提供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顺利转接提供便利。

4、强化农民工养老保障意识

政府和媒体要做好教育和宣传工作,强化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工对城镇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使他们能切身感受到养老保障制度对他们年老后生活的影响,还要增强农民工对城镇养老保险的信任度以增强其对缴纳社保经费的信心和决心,引导农民工从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向现代养老观念转变。

参考文献:

[1] 张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困境及其影响因素[J].劳动保障世界, 2011-02

[2] 崔秀荣,构建“以人为本”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J].河南社会科学,2008-09

[3] 宋明岷,农民工养老保障模式比较研究[J].农村经济,2007(7)

[4] 朱虹青,我国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现状与问题分析,2006-07

[5] 于坤.农民工退保现象探析[J].中国社会保障,2008,(5)

[6] 刘传江,程建林.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及其创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6)

[7] 王薇.农民工养老保险中的经济人理性行为探析[J ].改革论坛, 2009 (1)

[8] 卢海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2005,9:10-13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农民工劳动保障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在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进城务工农民大量增加,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在思想上,我们必须认识到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在行动上,我们必须通过多种途径使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关键词] 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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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大批农民进城务工或者从事非农业劳动,农民工劳动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着法治国家的建设。要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首先要加强对于这一问题的正确认识,其次,要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并加以切实施行。

一、依法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劳动者享有应有的劳动权益,是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进行艰苦斗争的成果,更是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之体现。实行劳动安全保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美好的社会,它应该也能够克服资本主义的弊端。既然资本主义都能在不自觉不自愿的情形下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毫无疑问的,我们有责任将工人阶级斗争得来的权利,加以切实的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要走向它的反面,更不是凡是资产阶级反对的,我们就拥护;也不是凡是资产阶级拥护的,我们就反对。我们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紧跟时代的步伐,实现对于资本主义的超越,最终依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战胜资本主义。

劳动者有权获得足够的劳动保障,是人类社会逐步形成的共同认识,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着从野蛮向文明,由专制向民主的过渡。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一个文明的社会、进步的社会,它理当以资本主义社会作为自己的发展基础,又比资本主义更加进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苦难遭遇绝对不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重演。推动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共产党人为自己确定的目标,必须为此作出自己的努力与贡献。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出现一些盘剥工人的现象是难免的,但是这并不是正常的。无论这种现象多么普遍或者广泛,都绝对不应当将其正当化和合法化。这是历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要求。现代世界,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也在不断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工人阶级新的组成部分——农民工遭受到不人道、不平等,甚至直接就是歧视性的待遇。

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是农民工人权的构成部分。所谓人权,也就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作为人的权利,是以其自然属性为基础,以其社会属性作为本质的人被当作人来对待的权利。20世纪可以说是人权觉悟、人权进步、人权保障的世纪。人权受到了从来未有的尊重,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各国国内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如果认为20世纪的人权保障还主要是一些人权先行的国家在先导的话,21世纪的人权则应该是全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共同参与的事业。在20世纪的后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20世纪的90年代,人权得到了中国政府的公开认可,逐步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价值理念。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地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人权保障在中国社会获得前所未有的崇高地位,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背景之下,工人的劳动保障权被作为人权的构成部分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这一历史时代所发生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必将更加引人注目。我们必须注意,代表一个时代或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状态的并不是一个社会强势群体或强势个人的人权状况,而是社会弱势者的人权情形。农民工正是这样的弱势者,如何保护农民工的人权,是我们人权保障事业必须特别加以重视的方面。

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担负起保障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孤立的劳动者,要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是十分困难的。依靠群体的抗争即使可行,也会带来引发社会动荡的风险,因为大多数农民工尚没有自己的组织。为此,党和政府必须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任,采取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多种手段,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二、通过多种途径使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手段

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手段。中国社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法治化时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与理想。在法治状态之下,权利应该受到充分尊重,获得足够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同样的工作,由农民工来承担,雇主将每月平均少花费400-500元人民币的工资。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十分严重。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工资歧视。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的强度上更存在着极为重大的差异。农民工的超强劳动量和劳动时间,对于农民工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不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便没有劳动保障上的平等。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必须从法律上把农民工也纳入劳动保障的范畴。由于农民工的身份独特,理应予以特别关注,确保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一样获得应有的劳动保障。法律也同样应该对农民工的劳动条件作出与城市职工无差别的规范化要求,使同样的工作获得同样的劳动保护。使那些近乎残害农民工身体健康的企业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对于受到伤害的农民工,要确认和保障他们获得救济的权利。一旦其权利遭到侵犯,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查处,接到举报也应依法调查。对于应该处罚的,绝对不能因为他侵害的是农民工的权益而予以轻纵。

在有关组织的帮助下,尽快成立农民工的合法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农民工自我保护的重要路径。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当然为农民工自己所特别关心,这直接关系着农民工自身的状况。因此,由农民工自己依法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等,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了这一工作,这是非常有意义的重要尝试。农民工的合法组织当然首要的责任是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农民工组织还可以有组织地化解其内部的矛盾纠纷,与有关各方协调解决相关的矛盾冲突,提升农民工维权的法治化水平。这样既增加了农民工维权的有效性,也增强社会的稳定因素,有利于及时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切实保障和推进社会和谐。

政府应该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职能正在逐步转变。新形势下的政府必然更多担负着推进依法办事、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镇化发展,随着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成为各级政府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必然会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也应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纳入议事日程,加以特别的重视。

司法机关对于农民工的权益尤其是劳动保障权应该予以特别的关注。对于农民工提出的相关诉讼,不能一推了之。农民工一旦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就应该采取足够的法律措施给农民工以应有的保障。不能让本身就弱势的农民工又在司法上遭受歧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作用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等权益的无保障,与司法保护的缺失有着重要的关系。司法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如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责任编辑于朝霞

农民工劳动保障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为提高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课题组对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研究发现:最近几年,经过省政府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我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农民工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文章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加快立法进程,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工会组织。

关键词: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为调查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情况,2013年8月课题组对全省11个城市的1000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882份。调查的内容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以及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明显扩大。在调查中了解到,农民工都享受了到了这项规定的好处。在养老保险方面,河北省着重解决农民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及回乡务农时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规定: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办法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直接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这一规定也免除了农民工的很多后顾之忧。

(二)河北省农民工的参保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愈发重视,国内一线城市社保制度的逐步完善,河北省的劳动力前往天津北京打工人数比较多,而这些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这为河北省农民工社保政策的完善提供了示范和发展契机。由于当前大众化传播媒介的普及,農民工在闲暇时间可以通过电视、电脑、广播等途径了解很多各地的工伤事故、某些行业的职业病等等,农民工也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一旦设计出适合农民工的险种,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会很高。

(三)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程度逐步提高。多年来,河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改变了农民工游离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状况。农民工不仅在工伤、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到了社会保障,而且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也逐步得到保障。

二、完善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住房权、社会保障权及社会福利权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让农民工自由流动,最终实现农民工能够在城市和城市工人拥有同样的权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社会保障部门要认识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因为这一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直接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且要有效地发挥宣传监督的作用,对相关企业和农民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企业而言,要通过宣传让企业认识到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让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企业才能更快更强的发展,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责任,既是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同时,也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要通过宣传,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

(三)加快立法进程。河北省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包括:农民工的参保险种、投保条件、保障内容、保费缴纳、保险基金来源、保险基金运作、转移接续制度等。法律规定企业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投保,并且把企业的投保情况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比如,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其从银行贷款时利率要上浮,或者是对其实行高税率,或者罚款。

(四)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竞争力,在这方面,政府要给培训机构财政补贴,可参考其他省的成功做法。这种补贴方式操作起来简单又便于管理,农民工和培训机构能实现双赢。

(五)建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是太分散,所以有必要成立农民工工会,工会由各行业的农民工代表组成,工会的职责是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维权,和企业沟通、谈判,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农民工劳动保障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城镇化过程中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采取的研究方法有实地调研、文献查阅及定性分析。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原因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性。最后得出:我国不能因为城镇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放弃走城镇化道路。更不应该因为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问题,而忽视我们做出的诸多努力和探索,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来改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中目前的状况。

[关键词] 城镇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 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4】gdggy07)。

目前,我国完全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6000多万人,未来10年还将至少形成4000万失地农民。在全国6000万失地农民中至少有超过2000万是“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国家这些失去土地的村民建立了一套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简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保障居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民的生存、就业、医疗等问题。但这套体系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城乡结合部的内涵

城乡结合部,顾名思义是指一种城市与乡村互相结合的特殊经济地理单元。该经济地理单元既不同于单纯的城市区域,又不同于纯粹的农村区域,而是既有城区风貌,又有乡村特点的一种经济地理空间。它是国家行政划分并认可的,位于城区周围,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与城区关系密不可分,共同发展的地带。城乡结合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经济特点。城乡结合部在经济上有很多特点,其中最重要两个是经济结构的二元性和基础设施的落后性;第二,边缘性特点。体现在这部分地区在地里位置上的特点,处于城市和乡村的交接位置,在管理上既不同于城市社区也不同于乡村,具有一定的交叉性;第三,复合型特点。城市和乡村的特点都在该类社区体现出类,有城乡两者共同的特点;第四,变异性特点。主要表现为突变的身份,职业,生活环境,社会福利等。

(二)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随着城镇化衍生出来的,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就是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属于失地农民。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尤其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双速发展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经历这样的过程,尤其是较早进入工业化的国家,由于工业发展的需要就形成了以政府或大的商业组织为主体的圈地运动,也正是圈地运动的开始,才使得很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这些农民失去土地后,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同时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间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边缘群体。失地农民不仅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还无法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的惠及。

二、我国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失地农民现状

目前,城镇化建设速速的加快,城乡结合部地区居民,日益失去土地,沦落为失地农民。他们面临的难题主要有:第一,出路问题——就业难、安置难。失地农民再就业被边缘化,主要也是因为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非农劳动技能相当匮乏。第二,退路问题——保障低、生活无靠。目前,我国很大程度上不能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尤其,养老保障是失地农民普遍担心的问题。而且,我国一般采取的是一次性补偿,可持续性较差。第三,生活问题——顾虑多、思想老化。农民过惯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生活,思想老旧,且有着来自各方的顾虑。我国失地农民数量日益增加,失地农民问题不再是局部性的问题,已经蔓延到全国各个地区,尤其是中、东部地区。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本文研究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地方及社会对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因公共利益征地)引起的失去土地的农民,特别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在城市中无法就业、或遭受灾害的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提供帮助和保护,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社会制度。

在我国,对失地农民普遍采用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而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则由农民自己解决。目前,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较小,水平低。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失地农民基本成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民看不起病的难题。但就人们最关注的养老、就业、失业保障方面依然缺失相关制度保障。我国推出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越来越迫切,国家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但失地农民依然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农民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却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水平,加上农民自身的局限性,再就业面临重大挑战,失地农民的处境也越来越艰辛。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众多问题里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人民能否安居乐业,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解决不好,可能给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土地对农民而言,承担着双重作用,一方面是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途径。对农民而言,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依靠土地,它满足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能有效的推动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城乡的统筹发展不能忽视农民问题。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落实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弥补二元结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四、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问题

(一)补偿标准低且不统一

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偿方式单一,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并且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补偿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经济发达地区补偿标准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城市郊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有的贫困地区还不到国家规定补偿金的十分之一。

(二)补偿资金管理混乱

中央部门可以依据《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但是,目前社会保障这种专项拨款的管理还不健全,在管理的方式、途径上都有很大的漏洞,导致资金管理混乱、监管不力、贪污、挪用专项款等不良现象,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挪用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利用职位之便,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数十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

(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凸显的问题主要有:政府重视不够,在社会保障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政府行政不作为。对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医疗、保险、再就业培训等机制还未完全完善;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的制度性障碍;“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资金筹措模式不合理;失地农民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制约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的重要因素。

(四)政策惠及范围有限

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惠及范围,只能惠及发达地区及中部部分地区,严格意义上讲,西部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是空白。问题产生主要是由政府不重视造成的,制定政策时没有进行实地的全国性的社会调研。失地农民是城镇化进程中衍生的,政府应该适时的更修政策。另外,失地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无法维护自身被侵害的利益、权益等。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充足的发展。但是生产力一定要适应生产关系的发展,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相伴生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就浮出了水面。这是长期农村、城镇交替发展的产物,是客观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无法调和的产物。

(二)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

在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下,再加上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土地成为一种供不应求的商品,主要表现为政府征地,社会商业活动购地,造成了失地农民问题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次生问题。竞争机制给失地农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让他们不仅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还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市场竞争的弊端让失地农民无声的承受了。最后,社会分为不同的阶层,相伴的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群体,社会利益如何分配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三)地方政府政绩观的扭曲

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良好的政绩观,从而产生了土地财政等问题。在这些问题里,政府通过土地获利是问题的关键,征地是把原来属于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低价转为政府的财产,政府再把它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这是一种从农民身上集聚财富的过程。政府角色的错位,干扰了市场秩序,背离了公共利益的本质,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

(四)法制不健全

在城镇化进程中,有关土地的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以及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的相关法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土地征收法制不健全。虽然国家出台了国家土地征收制度,但是它已不适应目前城镇化的进程,亦不能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其次,国内还没有这样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了土地利用与征收的混乱。最后,还没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及相关法律,失地农民的医疗、基本生活、就业、失业等都无法保障。

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可行性分析,即相应对策探讨

(一)改进补偿方式,提高补偿标准

改进失地农民补偿方式应有以前的单一的以货币补偿为主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以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才能保障其权利和利益,即坚持以货币补偿为主,附加其他的补偿方式,如债券或股权补偿、社会保险安置、留地补偿、就业安置、替代补偿等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

(二)探索失地农民利益分享机制,健全资金管理机制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政府监管缺位,造成失地农民权益无法维护,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探索一条失地农民利益分享机制的道路。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应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计划及批复,特殊情况必须请示;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透明资金管理程序,让失地农民参与资金的有效使用监督;加强专项资金审计等。引入竞争机制,设定一个基准价,参照这个基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管理都需要制度来规范。要想真正的做到,保证失去土地的这部分农民的利益,给他们提供保证,首先必须健全会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获取保障的制度依据,做到有理可依。

(四)改革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拓宽惠农范围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山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和二元结构体制,充分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平等;将户籍制度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分离,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要加强政策制定的更修能力,适时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提高失地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强化自身维权的能力等。

综上,我们发现城乡结合部社区,是产生失地农民的地方,该地区既不同于城镇社区,由于农村社区有着本质的区别。治理的难度也较城乡社区有着更大的难度,失地农民问题能否解决得当,关乎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而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一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因此,我国不能因为城镇化带来的诸多问题,放弃走城镇化道路。更不应该因为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保障问题难以解决,而忽视我们做出的诸多努力和探索,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来改善和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保证社会发展的安定有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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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朝林,喻国华.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J].理论与改革,2004,(1).

[4]金淑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的构建对策[J].农村经济,2006,(7).

作者简介:武孝巍(1986-),男,汉族,河南濮阳人,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治理与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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