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范文

2024-02-27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艺术表演团体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现就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人民群众共享艺术成果为宗旨,优化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吸收民营资本投资,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转变政府财政投入方式,变“养人”为“养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的运转机制,推出更多与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艺术表演团体发展专项基金

出精品,参与市场竞争,市县应建立文化艺术发展基金。市级不少于2亿、县区级不少于1000万元,鼓励出新人,除新作。运用借支的方式,支持立意深刻,创意新颖的剧本

1创作、编导、舞美、灯光音响等方面,对艺术作品市场上座率较高、效益良好,给于奖励,激励其出精品、出效益、走出去,县区级的剧目可双向申请。

(二)实行政府买单,自主经营的模式

——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选择我市重点文化产品,按照艺术门类和剧(节)目大小分类定价,实行“群众点戏、政府买单”,无偿为群众提供演出服务。市、县各级文化财政部门,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不断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政府年购买精品剧(节)目下乡演出100场次,在当地提供交通、住宿的情况下:按照大、中、小型剧(节)目以及艺术分类定价,分别按照每场3万元、2万元、1万元标准进行购买。

——实行演出场次补贴。对演出成本高、市场价位低,但深受群众欢迎的剧(节)目演出,由政府采取场次补贴的形式,支持市级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向城市低收入群体、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实行低票价和30%赠票演出,以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文化权益。演出场次指在剧场和有剧场功能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正式对外售票演出的场次,不包括装台、合成和彩排演出。

年补贴延安演艺集团公司演出300场次,大、中、小型剧目各按1/3比例确定补贴标准,按1.5万元/场标准给

予补贴,对各类接待性演出,以大、中、小型演出规模(演出时长、参与人数、投资大小)确定标准,分别按给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场次补贴。

——实行演出场次奖励。指在全市范围内,为激励艺术表演团体多演出多受益,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方式。资助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含民营职业艺术表演团体,下同)。

一是配合省上推进百县千乡万场惠民演出,对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进农村、社区、高校演出,演出场次达到200场次以上(含200场次),取得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行 “以奖代补”,视演出情况给予50-70万元奖励。

二是为鼓励市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繁荣演出市场,按照演出艺术门类和剧目大小分类定价。

——对旅游专场演出。累计完成大型剧目演出50-100场次的奖励60万元,完成100-200场次的奖励150万元,完成200场次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完成中型剧目演出100-200场次的奖励50万元,完成200-300场次的奖励90万元,完成300-400场次的奖励150万元,完成400场次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累计完成小型剧目演出100-200场次的奖励30万元,完成200-300场次的奖励60万元,完成300-400场次的奖励100万元,完成400场次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对商业演出。累计完成150场次的奖励50万元,完成200场次的奖励75万元,完成300场次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传承剧目演出。对各县区不同传统剧目的演出,按照各县区实施方案具体实施。

(三)实施“走出去、请进来” 战略,满足群众高层次文化需求

一是鼓励优秀剧(节)目走出去,扩大延安对外影响力。对政府要求的剧(节)目演出以及赴地进行艺术交流活动等,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经费包干制。

二是引进国内外优秀剧(节)目,不断提高群众文化品位。对引进的优秀剧(节)目,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考核登记并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程序

1、核定演出场次。全市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按照市文广局统一印制的《艺术表演团体演出记录回执单》共三联,并附演出合同和演出节目单进行演出场次的填报,于每年11月5日前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报送上10月31日至当年10月31日演出记录情况,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推荐上报;市级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场次的审核由市文广局负责,并于11月15日前对全市推荐上报的艺术表

演团体进行抽查复核,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政府同意后给予奖励。

2、纳入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由市政府将全市创作、演出纳入考核,对市级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由市文广局与其签订目标责任制,县区级由县区文化部门与相关演出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艺术门类需要完成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场次,夯实责任,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3、实行招标制。对市政府选定,拟投资的剧(节)目及艺术交流活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选择文化经营公司、演艺团体等运营机构。对中标的由市文广局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 务项目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市文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艺术科,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责任。各县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

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对于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取消下申报资格。要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剧(节)目的推广宣传、市场营销、弥补演出成本等方面支出。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级财政、文化部门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受资助的单位需配合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范文第2篇

(一)调查的时间安排

依据省电大及市电大关于行政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综合实践的相关规定,我于2011年10月-11月参加了以“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为主题的社会调查活动。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会,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要求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阶段:2011年10月1日——10月30日„„(所做的具体调查活动,如确定被调查对象)

第三阶段:2011年11月1日完成社会调查活动报告的撰写。

(二)调查内容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上,公民应该享有由政府提供的最基本的服务,其覆盖的范围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社会事业(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等)和社会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网络、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等三个方面。 本次调查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

(三)调查方法

为使综合实践的社会调查活动既能得以顺利开展,又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达到真正学习的目的,我制定了较为合理的社会调查计划,包括调查对象的筛选、相关调查问卷网址的发送、指导被调查者进行网上调查及对被调查对象进行相应的访谈、问卷数据的整理与分析等;在社会调查方式的选用上,我主要除规定的网上“问卷法”,还以“非结构式访谈法”与被调查对象进行面对面的访谈,就需探知的被调查者关于“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等若干选项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解。同时,还通过调查报告提纲编写、“社会调查研究与方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学习,在指导老师的悉心辅导下使社会调查报告的撰写能得以较高质量的完成。

(四)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对象是浙江省舟山市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常住人口(包括:常住本地的户籍人口;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者)。问卷回收份,其中,„„

二、关于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的现状

本次“浙江省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调查”涉及的调查面较广,也能较为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浙江省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调查的概况,笔者依据调查过程及相关的数据,综述如下:

1.就业问题

关于就业问题的调查,本问卷设置了共四题问卷,分别为“当地政府就业服务”“就业岗位获得途径”“希望政府有何种提高就业率的措施”及“影响就业的障碍性因素”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不难看出我们的就业还是存在很大问题,就业不高,政府做的还不够。

2.住房问题 关于住房问题的调查,本问卷设置了共三题问卷,分别为“您对现有住房的满意程度”“ 您购买过经济适用房吗?”“ 发展经济适用房的目标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您认为应该怎样保证这个目标”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看出舟山房价高,工资底。

3.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调查,本问卷设置了共五题问卷。分别为“请问当地中小学校的学杂费免收情况”“您本人目前是否参加了以下医疗保险?”“如果您目前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那么主要原因是什么?”“ 您认为自己所参加的医疗保险方式有何不足?”“您参加了以下何种养老保险?”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看出社会保障基本做的还是可以的,人人都有保险!

4.社会治安问题 关于社会治安问题的调查,本问卷设置了共四题问卷。分别为“您对您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如何?”“您认为在公共区域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等安防设施对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否有帮助?”“您认为您所在地区的公安见警率如何?”“ 您认为您所在地区的治安问题主要由什么原因引起?”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看出舟山治安还是到位的,只是外来人员的流动,很难管理好社会的治安,我们舟山的治安还可以做的更好。

5.公共文化设施问题

关于公关化设施问题的调查,本问卷设置了共二题问卷。分别为“您所在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转情况”“ 您所在地有以下哪些公共文化资源”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的设施还是常使用的,不过形式可以更多!

6.居民生活问题

关于居民生活问题,本问卷设置了共二题问卷,分别为“您所在地的自来水的使用情况”“ 您所在地区的电力使用情况如何”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舟山有的地方还是偶尔会出现停水停电的情况,不过基本还是可以满足大家的需求!

7.环境问题

关于环境问题,本问卷设置了共二题问卷,分别为“您对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您所的在地河涌污染情况”等,从调查与访谈中,我们舟山还是可以做到同一处理,不过河流还是有轻微的污染!

三、关于提高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的思考

(一)地方政府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绩效是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

(围绕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目的阐明地方政府职责等)

(二)加大改善就业环境力度,解决百姓生计问题

(三)着力规范住房政策,保证百姓居有定所

(四)合理布局社会治安,确保百姓安居

总之,通过本次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既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现实状况,„„。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范文第3篇

一、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购买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对2016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我县某办公室委托2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但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该办向2家本县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询价,同时又全部选择这2家,实际上是通过协商确定服务单位和服务费。

2、服务质量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都不完善,甚至还处于缺失状态。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监管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有指导和检查的责任。但在资产清查审计业务上,存在违规压低收费标准的现象,服务单位为实现得润最大化,导致本次资产审计业务可能会流于形式,影响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费用在1000-2500元之间,明显低于开展此次审计业务的收费标准,如某单位资产15亿元,按湖南省财政物价确定的收费标准定价,应收取审计费61500元,实际收取2500元。

3、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政府作为出资者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并未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对策建议

1、健全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让政府部门的权力实行阳光操作,增强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督。

2、健全动态监控机制。事前应注重前期工作,从需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项目内容以及向哪一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中注重过程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事后注重评估,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实现协议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与履约情况数据库,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3、健全科学的评估体系。科学设计涵盖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计量、服务成效等多个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快构架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改革,正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新生事物,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相关制度和政策也要逐步完善。

一、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可持续的财政支持。在目前的财政投入体制下,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时,通常要求地方有配套资金,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往往不能充分足额到位,同时,各文化主管部门往往把财政资金局限在自身主管的事业单位和机构上,造成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未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改革财政体制,多数依赖于专项业务资金、预算外资金和由政府支配的社会捐助等。缺乏可持续的财政支持,制约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一种创新的社会治理机制有效运作。 2.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其中的“服务”是指满足政府本身的后勤服务,并没有对政府购买所需的公共文化服务作明确的规定。此外,由于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从根本上区分社会组织与企业,而是把社会组织看作是企业来进行要求和管理。这无论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大规模的实施,还是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都是一个很大的制约。

3.购买行为"内部化"。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实际上是由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政府发起或主导成立的,其本身并非独立的社会组织,而是依附于政府部门,甚至有一部分社会组织是因为购买需要而专门成立的。这一是导致购买行为内部化,社会组织成为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由此造成公共文化服务费用如何支付、资金透明度、服务质量以及评估与监督等一系列的问题。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之间契约关系往往流于形式,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约束力,从而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为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4.购买流程有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开性不够。政府购买的公共财政预算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时,名义上是公开招标,实际是暗箱操作。二是竞争性不够。由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很少,形成不了竞争的格局等原因,导致现实中的情况是某些地方的政府并没有使用这种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三是标准不统一。对于即将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政府在选择标准上并没有统一,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5.监管机制与评价体系不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只是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责任的转移。目前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许多既缺乏事前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又缺乏事中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以及事后的对公共文化服务供应质量的有效评价。同时又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主体多以政府官员或专家学者为主、而作为服务的接受者,社会公众少有参与的机会,由此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各类指标的权重配比缺乏科学测算;评估流程效率低下且缺乏组织机构的有力保障等。

6.存在寻租现象。招标作为政府选择承包商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帮助政府更快的选择到最优的承包商。但由哪一个承包商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力还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而政府部门在选择承包商的过程中,往往更倾向于“最听话”的而不是“最优惠”、“最有实力”的,这为政府官员的徇私舞弊提供了便利。

二、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议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本质上是一种财政性资金的转移支付方式,其核心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1.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操作流程。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流程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公共文化服务购买最终结果的好坏。完善购买流程包括:制定详尽的购买计划,发布信息;公开招标,签订合同;对项目实施要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估。譬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探索形成“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一是建立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明确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内容:二是实现预算管理,将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费用纳入预算;三是强化契约式管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义务以及服务要求,全部在合同中体现;四是建立评估机制和规则,委托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对社会组织做到项目合作前有资质审查,合作过程中有跟踪了解,在合作完成后有社会绩效评估。

2.建立多元化的供给格局。清晰地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各自的职能范围。通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机制灵活的多元化的供给格局。浙江是中我国较早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省份之一,经过十多年的探索,逐渐总结出浙江政府购买服务的四种具体供给模式,即功能型购买、项目型购买、补缺型购买和期许型购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改革我国财政预算和支出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手册》不能适应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其预算分类的方法不能全面反映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情况,更没有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门性预算。因此,调整和细化政府预算收支的分类,将“商品和服务类” 支出分为二个平行支出类,即“商品类”支出和“服务类”支出。同时,强化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财政支出制度的衔接,处理好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的衔接。只有完善了账户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稽查监督制度才能确保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功能得以实现。

4.设置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一是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科目,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式管理,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化、持续化、常态化。二是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专户统筹管理模式。三是将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项目发展特点和发展周期,划分为常年型和项目型两类;对临时新增的或短期的项目型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一年一采购,以确保公共服务的有序性和延续性。把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既可以规范支付的标准和程序,又有利于对公共文化服务购买的监督和评估,还可以从整体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5.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进行重新修订,要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有些相关内容写进《政府采购法》;二是要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调整、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充实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比如修改《合同法》中不适应目前新情况的条例等。尤其是需要对有关国家财政和税收法律进行调整和修订,明确和制定社会组织生产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可以使用的公共财政法律和税收法律等。 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近年来的事,一些地方立足实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渐进式的探索,涉及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医疗救助、技能培训等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各地情况不

一、没有一套较为科学、成熟的理论实践体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到位。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是平等自愿的关系。但是,一些政府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对己有利的事情不愿交出去,反之则想甩包袱推责任。购买服务须引入评价机制,要变“政府配餐”为“百姓点菜”,但一些改革会造成权力资源减少,出现服务“真空”或监管失职,对其职责尚未进行细致梳理,对哪些属于公共服务,哪些公共服务应通过购买方式解决,尚未作出明晰界定,或者把应该推向市场的事项变换方式仍由政府承担。

2、公共服务购买尚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从全国角度来看,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性指导文件,从业务主管单位层面看,各地对项目选择的原则、标准、条件都不统一,政府购买什么类型的服务项目、购买多少、怎么购买等都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完善的项目选择机制;购买服务的招投标机制有待规范,公开、公正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制度,严格的投标方资格审查制度以及招投标的方式、程序和评估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再从资金保障机制来看,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的意见和行动,购买服务的资金缺乏“刚性”。

3、实施运作机制不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公开,透明度有待提高。购买过程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选择标准不明确。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来选择公共服务的承接者。他们很多是通过私下协商,或者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社会组织的知名度来决定将公共服务生产的任务交给谁。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竞标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而且有些社会组织实力较弱,不具备互相竞争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尚未建立能够确保公开、公平竞争招标的公共服务购买制度。

4、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能力滞后。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然比较滞后。从有能力承接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数量来看,明显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现有的社会组织也存在人员少,缺乏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员;缺乏科学管理经验;缺乏开拓性、灵活性和创新精神,难以承接较为复杂、对即将到来的政府购买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承接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与承接能力不足,成为制约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因素。

5、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机制都不完善,甚至还处于缺失状态。特别是当在服务提供过程中遇到某些技术问题时,由于专业人才的缺失,政府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在现有体制下,监管的权力较为分散,很多部门都具有这项权力,而这些部门往往又和一些社会组织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使监管很难得到有效执行。评价、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容易产生寻租、腐败等不良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使其大打折扣。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建议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十八大”后提出的,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理念、新机制和新方法,对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为此,必须在完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拓展服务范围等方面有所突破。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认识,通过座谈、研讨会、培训班、专家讲座、考察学习等方式,加大对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基本理论知识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提高广大群众对社工服务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各村宣传栏、主要干道站牌,高速路口广告牌等,深入宣传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功能、服务内容、服务范围等,不断提高社会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激发社会有力量的组织参与服务建设。

(二)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均应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二是社会事务服务,包括社区事务、社会养老、扶残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救灾救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公益服务、宣传培训等社会服务事项。三是行业管理与协调,包括资格认定、行业准入、咨询服务、行业投诉等事项。四是技术服务,包括行业规划、科研、调查、统计分析,社会审计、资产评估、信息化服务等事项。五是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包括课题调研、项目可研、法律服务、会议展览、项目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等事项。六是劳务服务,包括园林绿化养护、环卫保洁、市政维护、公厕管理、路灯管理、停车管理等事项。

(三)探索拓宽社会组织服务内容。从现状来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主要体现在服务民生类,包括扶贫救助、扶老助残、医疗卫生、文教科普、妇幼保护、服务“三农”、法律援助、支教助学、生态环境、促进就业、拥军优属等公益服务项目。而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开展的流动人口管理、社会矛盾调解、社会综合治理、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公益服务项目,则明显滞后。因此,要深入挖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以实现提高政府服务效能、节约服务成本以及社会组织能量有效释放的双赢局面。

(四)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运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运行机制是确保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关键,是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良性发展的保证。

1.健全需求调查机制。将需求调查纳入到政府购买的流程之中,作为购买的先决环节。在购买之前,要进行大规模的需求调查,收集民情民意,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我们购买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需求信息收集也可以建立在已有公共服务购买绩效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重点考虑评估中群众满意程度和范围。 2.健全目录筛选机制。研究制定公共服务购买项目筛选标准,据此筛选出确实是公共服务类别、绩效容易评估、政府容易管理、群众需求强烈且购买者之间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可以成立由公众、专家学者、社会组织以及财政部门等代表组成的筛选委员会和专家库,通过网络异地分散筛选、最终确定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3.健全招投标(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权力,让政府部门的权力实行阳光操作,将评标交给独立的专家组。扩大专家组的范围,对社会组织的标书进行匿名处理,由分散在全国不同地方的专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异地匿名评标。增强购买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行社会公众、审计部门、监察和纪检部门对招投标的全过程参与。将招投标筛选出来的购买服务项目及时向社会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政府部门方可与相关的社会组织签订购买合同。

4.健全动态监控机制。对申请、招标、实施、结项、评估、反馈等一系列具体环节都制定实时动态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形成从准入到履行合同到退出的实时动态监管体系。事前应注重前馈工作,从需求、组织资质评估两个方面来确定购买项目内容以及向哪一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中注重过程考察,以政府部门抽查、媒体监督、社会公众意见反馈、服务组织自律性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组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事后注重评估,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与评估标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实现协议要求,根据评估结果建立社会组织诚信与履约情况数据库,作为此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5.健全科学的评估体系。确立公众、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政府或其代表的评估主体地位,并合理确定不同主体在评估中的权重。科学设计涵盖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计量、服务成效等多个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基于评估结果的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经费资助或其他奖励形式,对于评估结果差的社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善服务质量,或者中止其承担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任务,严重的可以取消其从事公共服务的资格。

6.健全风险防范和规避机制。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意识,建立相应的行政问责机制,当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既定标准时,不仅要追究社会组织的责任,也要追究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及实施机制,在社会组织不履行协议或实在无能力履行协议的情况出现时,有适当的方案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社会组织的违约责任,并追回公共财政资金。

(五)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保障措施。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还要在法制建设、组织、经费保障上有所突破。

1.完善法制保障。依法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明确把“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采购范围从行政机关的后勤服务扩展到面向公众的“公共服务”。明确社会组织的供应商地位,改变政府采购供应商范围只局限于私人部门或营利组织的局面。完善购买过程,规范购买流程,对购买的范围和程序、经费保障、解决争议的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相关的政策规定,包括供应商准入资质、绩效评估、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定统一明确的可操作规范。待条件成熟后,也可以把财政“以钱养事”、“以奖代补”、“美丽乡村”、“科技推广”等涉农涉企资金整合到购买公共服务当中。 2.加强组织保障。财政、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人社、卫计、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并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民政、人社、卫计等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服务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及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等。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和评估。

3.强化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算式管理,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科学、稳定的财力保障。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探索实行有利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导社会富余或慈善资金建立各种公益性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对社会发展领域的投入,使之成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

(六)增强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必然涉及到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而社会组织只有不断提升能力和影响力,才能真正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信赖和托付的伙伴。因此,社会组织要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确立自身的独立性、自主性和代表性,确保非营利性和社会公信力;要不断完善自身能力建设和内部治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治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互动的能力,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确保委托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要提升社会组织核心竞争力,重视社会组织工作人才的培养,鼓励参与和提升岗位技能培训,如组织管理、会员管理、政策法规、项目管理、筹资策略、管理人员能力与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快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以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公共服务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 赵雪峰:《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范文第4篇

1 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1.1 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料比较丰富,研究时间也比较早,相对比较成熟。公共服务外包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经济出现大浪潮,政府失灵导致整个社会福利制度开始改革,当时的英国政府提出把当时公共服务效率极低的政府供给交给社会组织,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供给中,结合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新公共服务,促使社会福利向多方面发展,这就是公共服务外包的雏形。国外公共服务外包的发展过程,可以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模式、公共服务外包评估机制以及风险管理研究等方面阐述。

在公共服务购买模式上,美国学者萨瓦斯提出了三种模式,分别是政府委托、政府撤资和政府淡出。在政府委托的模式中包含了合同承包、补助、特许经营等方式,萨瓦斯推崇的是合同承包,他认为合同承包不仅可以把市场化与制度化综合到一起,而且可以很好地减少人为因素,避免暗箱操作,从而提高服务效率,节省政府和社会不必要的财务亏损。美国学者登哈特夫妇在其代表作《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中认为,公共服务外包可以从公共服务本身理念研究,公共利益是政府和公民共同的追求,无论是公共服务外包,还是新公共管理,最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对话并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公共服务行政,只有这样的公共服务供给才能真正的达到良性满足。英国学者Graeme A.Hodge在21世纪提出,为避免垄断化带来的种种弊端,公共服务外包在购买模式上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而为了防止公有的垄断,英国政府对私有化后的股份公司,持有人股份比例仍然做了严格的限制和明确规定[1]。

1.2 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研究并不太多,并且大部分是从通过国内案例综合分析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总体情况,界定范围、目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魏红梅的《广东省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现状及发展研究》和焦述英的《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探讨》都根据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现状,分析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总体情况并提出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活动起到引导和说明作用。另外国内学者把公共服务外包的研究对象集中在基本概念、财政、风险以及监管机制上。

在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基本概念界定上,目前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公共服务外包相当于公共服务市场化,即公共服务外包对象可以是企业等以营利为目标的社会力量,或者是公共服务外包的表现形式为公共服务社会化,即外包对象是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是否有必要将这两者严格的区分开来。一种观点是要严格地区分公共服务市场化与社会化,持这种观点的大部分是考虑中国国情后进行针对研究的中国学者,如顾平安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其实就是政府向社会供给公共服务的一种创新方式,又被称为公共服务合同制管理,即政府由原来的掌舵型(政府直接举办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公共服务)转型到服务型(转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政府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严格服务考评后再支付费用购买服务。另一种观点是承认公共服务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一致性,认为公共服务供给商应该多样化。陆春萍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进程分析》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诞生与西方社会的一项政府实行公共管理的措施,指的是政府从社会福利的预算中提出经费通过公开招标购买的形式,向整个社会力量(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机构)购买公共服务,是一种“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的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彭少锋等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传统及新取向》中认为,单纯从理性主义或者结构主义角度使公共服务外包市场化或者社会化是不足以应对现代化和社会转型引致的社会公共服务新需求的,并试图整合传统研究方式,调整创新,向一种多元融合姿态和契约化转向[2]。

2 我国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困境

2.1 财政方面

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财政方面,蔡欣欣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预算编制的法律保障》中提到传统预算模式关注的是在财政支出过程中资金投入数目和预算投入的使用有没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而不重视产出效果。她认为编制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预算要着重于长期规划,编制多年滚动预算,不仅要列出当年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预算数据,还应成列出过去几年和未来几年的一系列预算数据,不仅关注的是合法性,更多的是要重视在公共服务外包中财政支出的产出效率,从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竞争中。丛树海认为,政府的公共预算是指国家以权力和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取得的用来维持公共活动的供给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用来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的预算。所以,公共预算就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预测。

2.2 风险方面

在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方面,目前我国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对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调控也是越发重视。周俊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其防范》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非一件新鲜事,但是政府提供外包合同、和为公共服务提供一家合格的供应商,常常不是一件易事。他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在五种情况下对风险把控上相对困难:第一,社会组织收益比例减小;第二,产出难以衡量;第三,产出衡量所需时间过长;第四,产出不能用数值衡量;第五,竞争很弱[3]。

2.3 监管机制

在基层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监管机制方面,项显生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研究》中提到,任何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模式必须要有自我纠错能力,科学完善的监督制度就是纠错能力之一。他认为建立相应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监督机制是为了偏正和预防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购买效率,实现公平公正购买,是非常有必要的[4]。

国外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的评估上主要是通过不同的模型评估公共服务外包绩效,桑帕约通过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对欧洲和巴西的主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进行效率分析,他选用的模型是DEA模型;而恩波利在研究城市公交服务满意度时,运用的是结构方程模型。德霍格的研究认为根据现在社会的快速多元化发展,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评估建立指标选取除了政府投入和公民满意度以外,也应跟上社会的变化,建立更有活性的指标体系,包括3E+质量+民主+公平。格莱姆对目前英国公共服务外包评估机制并不满意,他认为当评估造成了英国评估机构膨胀,出现政府财政多余浪费说明英国评估机制没有找到合适的框架,没有实现效率财政和公平的均衡[5]。

3 增强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我国学者已对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困境进行了一系列分析,购买困境的产生有政府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制度环境等原因。如何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发展、真正实现公共服务购买规模化,学术界已开展了大量的探索。

3.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充分发挥政府拨款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特别是建立健全保障服务购买预算机制和财政投入审核制度,保障政府财政投入经费的使用落到实处。

蔡欣欣认为,必须界定各级政府职能来限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预算编制的责任,并要求对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进行权力控制。可以根据上一年的支出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增长比例基数,前提是要保证遵守财政纪律,另外则是产出效果。要编制多年滚动预算,还要更多的关注和考虑政府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配置效率,并以此来吸引社会组织参与竞争[5]。

钟景秋认为,要建立健全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制度,首先要明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的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发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主要明细划分六大类公共服务,以便明确财政投入的实际操作,另外,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人民群众公共服务质量的需求提升适时调整《目录》。

3.2 完善公共服务购买程序

确立科学合理的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购买程序,改变“一团乱”的尴尬局面。

陆春萍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使原来政府包揽的许多社会服务职能回归社会,政府职能开始转化,从全能型政府转向服务、有效型责任政府。所以,政府不仅要完成自身的制度建设,还应鼓励民间组织,主动培养民间组织发展、督促起建立起公共服务购买承接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购买公共服务整体制度。

关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国家对公共服务制度变迁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由内到外来说是政府主动寻求职能转变的政治诉求到外部逐步形成政府购买的合法性机制。所以,我国公共服务制度化进程是一个适应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创造的过程[6]。

3.3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机制

政府要合理利用其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权力,同时要加强自身财政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服务购买程序,加快公共服务外包整体进程。

项显生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他认为要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体系,目前最迫切的方面在于,强化自我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构建。另外,与自我监督相比,外部监督机制更保证起整个服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所以要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就必须赋予相应的功能,否则监督效果大打折扣[7]。

李茹则认为从创新性上来说,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电子化监管。他认为整个政府监管可以看作是一个信息收集、整理转换并反馈的过程。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日益扩充,传统的监管机制难度逐渐增大。因此,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电子化监管可以为政府提供方便、同时也能降低监管成本[8]。

摘要:基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国当下建设小康社会、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基于此,综合各种观点分析了公共服务购买的理论基础和面临的困境,并为改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不足提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公共服务,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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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魏红梅,苏皑.广东省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现状及发展研究[J].广东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3):61-65.

[3] 周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行政管理,2010(6):13-18.

[4] 项显生.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167-175.

[5] 蔡欣欣,盖彦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财政支出预算编制的法律保障[J].改革与战略,2014(9):63-66.

[6] 陆春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进程分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0,25(4):102-107.

[7] 王春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综述[J].招标与投标,2014(4):141-146.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范文第5篇

【摘要】目前,应对公共危机,减少公共危机风险俨然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企业作为社会主体的重要一元,其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能力水平,是我国公共危机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本文认为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由于观念转变不及时、法律法规不完善、治理机制尚未形成、组织建设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意愿有待加强、治理协调度需提升、治理反应滞后等问题。通过转变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思想观念、构建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公共危机治理中的预警能力、提升企业公共危机治理水平、完善企业公共危机治理反馈制度来提高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

【关键词】企业公共危机治理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自然地理环境较为复杂,自然灾害发生的几率更高,同时,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社会矛盾日益显露,治理能力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社会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时有发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受到阻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应对公共危机,减少公共危机风险俨然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

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共危机发生时,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共危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企业运用自身的优势与资源,与其它危机治理主体一道,合力对公共危机进行治理。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从而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待能提高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与水平。

一、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存在的问题

1.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意愿有待加强

企业作为非政府组织,在各方面一直都受到政府的权力资源优势的压制。一直以来,都是在政府的领导之下开展各项工作。虽然,企业作为多元主体中的一元,在公共危机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在现实的公共危机治理中,企业参与意愿不强。在公共危机处理中,企业一般只是依照政府的指示,完成一些政府安排的任务,一般很少主动的承担起公共危机中企业的责任,企业的想法做法是被动的,是不积极的,这严重影响了公共危机处理的效果。这也是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意愿不强的主要表现。政府的主导地位习惯与权力资源优势是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意愿不强的一个原因,企业在公共危机处理中一直是受政府的领导和控制,这有可能使企业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企业方面认为只要完成了政府安排的任务,满足了政府的需求就可以了,并没有考虑到公共危机处理的成效。另外,企业的社会责任考量,也是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意愿不强的原因之一。

2.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协调度需提升

一是信息沟通协调不够。在公共危机发生时,有关单位在面对突发公共危机时,不免会产生突发的压迫感,又因处理公共危机需要考量各方面复杂的因素,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时未免会陷入短暂的无序状况。信息沟通协调问题是这种无序状况的一个表现方面。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企业与其它危机治理主体信息沟通不及时,不准确,或者说对于接收的信息处理反馈不及时。二是实际行动协调不够。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实际行动协调不够的主要表现主要有具体工作如何安排的问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调整问题。关于具体工作如何安排的问题,企业较少的考虑实际情况,又或是与其它治理主体没有协商好,哪些工作由哪一方去承担并不明确,其它治理主体承担了企业能做好,该做好的工作,而企业却承担了其它治理主体能做好,该做好的工作。而关于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调整问题,某一方在承担具体工作时,发现了一些问题,那么这一工作如何调整,如何重新安排,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一些问题的调整上,协调还需增强。三是人员安排协调不够。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人员安排协调度问题,最后也要归根到合适的人是否安排在合适的位置上,合适数量的人是否安排在合适的位置上。公共危机的严重性,决定了在公共危机处理过程中,各个方面都需要综合考量,力求万无一失。企业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在人员安排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合适的人没有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岗位上没有安排合适的人员数量。

3.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反应滞后

一些企业在公共危机发生前的反映滞后。在公共危机发生前,或多或少总会有一些预警信息。而这些预警信息的处理上,企业反应不足,从而错失最佳处置公共危机的时机。公共危机刚刚发生时,企业反应滞后,没有首要时间成立处置机构,制订处置方案以及具体处置危机工作安排。二是企业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反应滞后。企业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反应滞后,较为严重的影响了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实际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在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所制定的处置计划细节,跟不上公共危机发展的步伐。另一方面是政府与企业在联动处理公共危机时,企业面对公共危机发生的新情况反应滞后,没有根据公共危机发展的新特点、新情况来及时调整双方联合行动的部署。三是企业在公共危机治理后的反应滞后。主要是指,企业在公共危机治理后,在对待公共危机的后续问题上的反应滞后。关于公共危机后续的恢复,相关问题的追踪处置上,企业还存在一定的瑕疵。

二、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观念尚未转变

从企业角度上看,企业关于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观念,也是指企业在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企业的基本认知、态度、和理念。这种企业的观念,也是决定着企业在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行为选择。因而,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各式各样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关于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观念尚未转变,或是说,并没有这么一种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观念。而企业方面观念尚未转变的主要表现则是,企业并不认为企业有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义务,这是与企业的目的与性质分不开的。另外,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的缺失,也导致了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2.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一方面,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立法缺失是政府与企业联动处理公共危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重要表现。从总体上看,在现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中已有许多关于各方面公共危机应急法律法规,比如说2003年SARS发生后,国务院制定颁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4年国家修订颁行了《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而像企业这类主体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规章制度,主要散见于一些其它的法律法规中,且是一些指导性的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也是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重要表现。上文有所提及,企业或者说其它主体参与公共危机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散见于其它的法律法规中,且是一些指导性的、原则性的法律法规。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范围和边界、具体的处理程序及条件都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故而笔者认为现有的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法规是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最后,在上面两种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法规表现中,我们同样推断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执行情况同样是不可乐观的,这些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法规是否执行,执行的效果如何,无人监督,无人在意。

3.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机制尚未形成

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存在各种问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尚未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共危机治理机制。企业参与治理公共危机缺乏预警机制。预警机制的缺失,使得企业无法正确对待公共危机发生前出现的征兆信息。也没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才来收集、整理和分析这些公共危机发生前出现的征兆信息,无法及时准确的掌握相关情况,从而无法第一时间的作出正确决策,制定准确方案将公共危机灭杀在其萌芽摇篮阶段,将公共危机的危害降至最小,错失了处置公共危机的最佳时机。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缺乏系统详尽的处理机制,是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公共危机发生时,政府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相关的职责划分,具体工作安排的依据,以及治理公共危机的各个阶段的具体处理程序,都还没有具体公共危机的处理机制来确定。同样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缺乏反馈机制也是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在公共危机治理完后,后续的应对公共危机影响的工作仍需开展,缺乏反馈机制,后续的公共危机影响应对就会受到限制,从而影响了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效率。

4.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组织建设尚不规范

从现实来看,在我国的公共危机治理中,尚未存在专门的处置各领域公共危机的机构,一般主要是在公共危机发生时,成立临时的公共危机治理领导小组,属于临时性组织,公共危机处理完成后该组织即会解散。这对公共危机处理组织的规范性,关于公共危机相关知识经验的梳理,以及应对公共危机后续影响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而,企业也没有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专门机构组织,没有合理合法的组织架构,没有相关的组织规章制度的规范,缺乏相应的组织物质保障。这些都对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效果造成了负面、消极的影响。如上所言,企业没有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专门的组织机构,也就不存在固定的专门从事公共危机治理人才。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人员的知识、理念、技术、手段都有可能不能满足复杂背景下产生的公共危机的处理。故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专门的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人才,是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效果不佳的重要人员因素。

三、提升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能力的对策

1.转变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思想观念

企业应转变传统观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公共危机治理。长久以来,企业把“经济人”作为自己的社会角色定位。这种社会角色定位的存在使得企业很难关注自己真正的社会责任,而是片面的认为根据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一心追求利润从而推动社会繁荣就是自己的责任。企业必须转变先前的思维观念,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1984年经济学家弗里曼在他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中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他把利益相关者分为六个种类,股东、雇员、消费者、供应者、社会和政府,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发展中互相影响,而企业要想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考虑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与政府加强合作。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多少与企业效益的好坏并不是成反比,恰恰相反,企业完全可以把社会责任融入到自己的竞争力当中,充分利用自己管理、技术、人员方面的优势,将公共危机处理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并由此取得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使企业实现良性发展的目标。当今形势下,企业应该认清目前社会发展趋势,积极转变先前固有观念,承担起社会责任,特别是与政府联动,提高处理公共危机的水平。

2.构建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是制定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法律是所有规章制度中最为严厉也最具保障力的一种制度,为了提高政府与企业联动处理公共危机的水平,避免在联动过程中出现权责不清、互不配合等混乱无序的情况,就必须完善政府与企业联动处理公共危机的相关立法。现有的法律要么针对性过强,要么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具体,其中关于公共危机处理最为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条款主要是针对党政军机关在危机中的主要措施和责任,条款内容部门针对性强、也比较宽泛,缺乏具体的应对保障方案、其条款更是缺乏对与非政府机构联动的相关内容,所以,必须尽快制定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为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具体内容。该法律法规的制定应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企业的权利、责任与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企业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与其它主体一起协商处理危机的权力,并保证不损害企业的正当权益。同时,也要规定企业危机治理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享受政府在政策、税收等方面给予的优惠。而该法规最应该完善的方面,应针对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群体事件等不同的公共危机类型,制定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预警与处置方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确保公共危机发生时,企业能够迅速发挥作用,井然有序,迅速有力的开展危机处理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依靠法律的出台是不够的,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增强企业公共危机治理中的预警能力

一是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预警信息的无缝对接。增强企业治理公共危机预警能力,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实现企业与其它主体预警信息的共享,实现预警信息的无缝对接。当前的公共危机治理中,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公共危机的处理而不是预防与预警中,导致了预警信息的延误和掩盖,造成了更大的损失。所以企业在公共危机的预警中,必须摒弃先前观念,各主体将所掌握的预警信息和相关动向在第一时间与相关企业共享,供其在第一时间内展开自己的相关工作。而作为企业,也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将自己搜集和观察到的异常情况及时的与其它主体分享,并提供技术支持,供其分析和决策。二是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加强危机预警分析能力。企业参与公关危机治理,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在技术层面的巨大作用,并加以有效利用。危机预警是建立在对大量预警信息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判断,整个过程需要强大的技术作为支撑,也恰恰可以运用在搜集数据、数据相关性分析方面的巨大优势,从而达到危机预警的目标。三是充分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完善危机预警资源储备。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物品生产和提供方面的巨大优势,对公共危机中所用的物品进行中长期规划,做好相关储备,建立物品数据库和储备供应保障机制,建立一个反应灵敏、保障有力的物质调配网络,当公共危机发生时,企业能够配合政府迅速生产、调配、提供相关物资。

4.提升企业公共危机治理水平

一是建立多位一体的统一指挥中枢。在先前的公共危机处理中,缺乏高规格的危机处理常设机构,都是成立“临时应急委员会”“应急办公室”这种临时组织,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山头主义”和互相推诿,反应速度慢,协作实效低。值得高兴的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决定成立高规格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并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挂帅。企业在参与公共危机治理时,就必须成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形成多位一体的指挥中枢。常设机构应定位为危机领导、协调、控制中心,制定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权责,能够在紧急状态下,迅速投入公共危机处理当中。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联动处理方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治理方案是企业进行公共危机治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充分研究新时代公共危机发生的原因、特点、种类等相关因素,并结合地区特点、企业专长、专家建议等相关因素,在完整性、预见性、主动性、可操作性、时间性等原则的指导下制定科学、实用、操作性强的联动应急处理方案。三是构建迅速高效的应急响应制度。公共危机发生后,一般都能够及时的做出响应,调集有关人员迅速做出处置。但目前我国的这种公共危机响应普遍比较无序,各部门都是在获得危机消息后紧急出动,缺乏统一指挥,而企业在危机响应过程中,总是处在一个滞后的状态,故而必须构建迅速高效的应急响应制度。企业应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危机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做出响应。该响应制度应该保证危机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个主体手中,企业能够迅速组织相关人员、物资、设备、技术准备到位,并与其它主体形成响应合力,避免出现反应滞后和各自单独响应的问题。

5.完善政府与企业处理公共危机联动反馈制度

一要构建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应当建立多元主体的绩效评估体系、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和规范的绩效评估程序,对企业公共危机治理的预警、处理能力以及资源配置和使用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估。通过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激发企业公共危机治理的积极性,还可以更好的监督企业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具体情况,提高治理实效。二要推进企业公共危机治理的信息反馈制度建设。在反馈机制理论当中,反馈信息可以反作用于原来的事物,所以政府与企业在联动处理公共危机中应该不断推动反馈制度的建设,在各个环节中及时的进行总结反馈工作。总结反馈工作首先应该分析在各个环节中出现的问题,深入挖掘问题产生的原因,明确企业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责任,并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制定问题改善的相关对策和对联动应急方案进行相关修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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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3-11-13001

作者简介

蒋梅艳,(1978.7-),女湖南东安人本科政工师。

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范文第6篇

[摘要] 实现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求中国各级政府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关键是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工作的能力。

[关键词] 中国经济发展; 政府管理; 行政能力;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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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中国各级政府加快自身改革和建设步伐,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规划者和推动力量的政府自身,也面临着强大的改革压力和动力。

一、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特殊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和方式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由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方式还不能够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缓慢已成为制约改革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进一步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具有特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经济全球化和发挥市场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的中国,政府改革是决定中国能在多大程度上分享经济全球化利益和市场功效的一个关键。在这个过程中,遵循科学发展观,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这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三层基本关系。

首先,在新的开放格局下,遵循科学发展观,政府致力于创造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具有基础意义。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创造并维护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环境甚至比制定产业政策更重要。中国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必须注重立足并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经验表明,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要转化成竞争优势是有条件的,特别需要有效率的市场环境来保证和支撑。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尚未完成,有效率的市场环境难以自然形成。这就要求政府应当将自己的主要注意力、发挥作用的基本点明确无误地放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来。政府发挥作用的基点,必须从对资源配置的直接干预,转向让市场起作用,通过市场力量提高本国资源配置的效率,通过良好的市场环境吸引国际经济资源。

其次,在新的开放格局下,遵循科学发展观,政府致力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成具有特殊意义。股份制是我国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混合经济和混合所有制是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趋势。必须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采取各种形式放开放活国有中小企业,抓紧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用事业特点的行业改革、重组和规制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监管方式,逐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同时,要毫不动摇地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共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和重组,保护私有财产权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世界500强中已有450家跨国公司落户中国,我们要致力于把引进外资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技术水平和自主开发能力结合起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环保产业,鼓励跨国公司参与中国各类企业的并购和重组,参与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鼓励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研发中心、地区总部、先进生产制造基地。

再次,在新的开放格局下,遵循科学发展观,政府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要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把最广大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合理问题和诉求,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要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的政策传递给人民群众和人民群众向政府反映意见、建议的畅通渠道,建立健全正确处理和妥善化解人民群众内部不同利益群体矛盾与冲突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合理的利益要求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努力创造稳定与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发展秩序。当前乃至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必须把促进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调整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进程中形成更多的就业增长点。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能力。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加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體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事业服务。

二、加快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

为了解决在新形势下长期执政和发展的问题,中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的任务。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已成为政府管理创新的关键。

第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主要在四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目前,我们的政府机构和管理体制尚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快推进政府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要坚决把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进一步交给企业、市场和中介机构;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继续履行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注重建设服务型政府;要认真把握政府发挥作用的边界,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各种规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公务员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忧患意识,提高公务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要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民主决策,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府效能和工作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研究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反对形式主义和虚报浮夸,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强化行政问责制,加强政风建设。

第二,提升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政府必须抓经济发展,但抓经济发展不能政企不分,不能包办企业投资决策,不能代替企业招商引资,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做法,彻底改变主要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方式方法,必须学会用经济的、法律的、舆论的手段调控经济的运行。要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强化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为各类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要恪守WTO的国际贸易规则,加快建立并完善国际经贸的磋商机制,努力提高国际经贸磨擦和争端的解决能力。从根本上说,提高政府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就是要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增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增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注重并切实加强社会管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使过去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新阶段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尚不到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因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企业改制、劳资纠纷等引发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受损群众的利益需要政府和社会来维护。由于劳务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快,城市社区和社会组织逐渐增多,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越来越重要,任务也越来越繁重。要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要充分整合并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来进行社会管理;要紧紧抓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个关键,综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大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注重社会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特别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出发点和归宿。由单一的、片面的发展观向科学的发展观转变,由以GDP衡量政府政绩向把公共服务水平放在突出位置的全面政绩观转变,加快完善考评运行机制;加强政务公开,建立了解民意、公众参与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强化政府行政责任制度与监督处置机制、群众诉求和利益维护保障机制的创新,把政府的公共服务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政府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公共服务的投入,保证最低收入人群能夠在教育、卫生、保障等方面获得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制定公共服务的标准,对公共服务的业绩、效率和成本进行科学的评估,以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来调节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要打破行政垄断,逐步开放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兴办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供给模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大力推进公共服务的法治化建设,通过公法的变革来优化公共服务,通过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建构,为公私合作供给公共服务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第五,积极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科学文化发展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着眼点,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为目的,以重塑政府形象和增强政府公信力为推动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政府的行政职责,提高政府行政能力。近期目标是通过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使政府职能定位更加明确,政府机构设置更加科学,政府权力边界更加细化,政府行为准则更加规范,政府运行成本更加合理,政府行政能力更加提高。远期目标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型政府。鉴于政府层次过多,中间梗阻问题严重,政令不够畅通,可考虑把省市中间层作为改革的重点,适当增设直辖市,省直管县,调整隶属关系,适当减少管理层次。这样做有助于打破行政分割,缩短管理半径,节省行政成本,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也有助于改变长期以来农村“失血”过多的问题,保证中央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减轻县乡两级财政压力;还有助于促上带下,联动改革,并推动行政区划改革开始起步。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为避免改革的功效被损耗或抵消,为了强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协调力度,便于集中统一的领导和部署,提高改革的推进能力和应变水平,建议中央组织力量对改革的整体配套方案进行周密的研究和设计。只有整体配套,改革才能协调推进。

(本文作者: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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