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合同范文

2023-09-20

审核合同范文第1篇

承租人以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后,在租赁过程中不得更改,包括品牌、业态等,此时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要求承租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经营品牌的经营代理权及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对办理时间进行约定,并对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转包情形使用违约金罚则。

二、 关注签约时公司尚未成立

建议合同注明承租人为***公司筹,并由创办股东签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注册手续并补盖公章,逾期未成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其股东继续履行合同。

三、 注意有关日期项的调整风险

明确相应违约责任,建议约定出租人经承租人同意,或书面通知承租人后可适当调整交付日,或是模糊约定交付日期,或是在租赁期限上给予顺延,此外双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就开业日,因商业项目开业分为项目整体开业和承租人承租物业开业,对整体开业期,若开发商延期,建议约定开业期可顺延,同时租赁期限顺延;或告知承租人后调整,此外双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四、 开业日与装修期关系

提前开业情况处理,包括就提前开业租金及各类费用如何收取。逾期开业情况处理,如何适用违约金。

五、 租金与物业管理费

租金计算标准明确,数额清晰,表格式约定需详细校对;若长期租赁合同,应注意租赁期限内的租金递增。

物业管理费详细列明,并就租赁期内调整予以约定。但收取与调整须符合《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其他各费用明确列明,并约定可随市场或有关部门调价而有所调整,同时对履约保证金项、各类押金均有明确表述。

六、 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违约责任

1、扣除履约保证金;

2、有权停水停电;

3、逾期付款违约金;

4、逾期支付超过期限,且经过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较高解除合同违约金;

5、解除合同后,拒绝撤场搬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天收取双倍租金违约金,并对现场物品放弃所有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理,并不得要求任何装修补偿;

6、送达方式,寄送合同约定地址,无人接收不影响认定送达。

七、 房屋交付

承租人未按通知办理房屋交接下风险转移。何时起租赁房屋风险转移至承租人,若承租人未按期办理交接,则通知交接截止日起风险始转移至承租人。

八、 装修条款

装修押金约定,装修标准、装修时间予以限制,并注意装修未按照出租人标准下的有关改正、停工、损害赔偿(含出租人与第三人)及装修期延误情况处理及相关责任承担。

九、 续租、退租、转租、转让

1、 续租

续租申请期限以及优先续租权的放弃情形,以及出租人可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限偕潜在承租人进入该房屋了解房屋情况。

2、 退租

如以租赁房屋为公司注册地址,需约定承租人退租后一定期限内变更注册地址,并约定违约责任。

3、 转租

转租限制,一般不同意转租以及其他方式分租。

4、 转让

风险点在于转让后租赁房屋能否以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此时可约定在出租人书面同意下,承租人方可在该房屋注册设立承租人绝对控股新公司以代替承租人从事本合同约定经营活动,并由新公司与出租人签署确认文件。

十、 优先购买权

应注意防范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承租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优先购买租赁房屋。建议租赁合同或可直接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行使期限、条件上予以限制。如“出租人应于房屋出卖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通知后一个月内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未主张的丧失优先购买权”。

十一、 房屋返还

返还时间与返还房屋要求,重点关注未按期返还违约责任:

1、 停水停电;

2、 承租人放弃未搬离物品所有权,出租人自由处置;

3、 出租人恢复房屋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 承租人无权主张装修补偿;

5、 每天按双倍租金、物业管理费支付违约金;

6、 租赁期届满至实际返还房屋使用费。

十二、 合同解除

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情形,重点关注:

1、未付租金及各类费用(含履约保证金、各类押金扣除后的补足)至一定期限(注意书面通知);

2、转租、分租情形;

3、改变房屋用途且一定期限内未更改(注意书面通知);

4、未按期开业,开业后停业,及营业时间少于合同约定;

5、装修、维修事项;

6、卫生状况、排污排废状况、噪音及其它污染状况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承租人使用;

7、未按期办理交付手续(注意书面通知);

8、有关证照不齐全或未能按期取得合法证照至一定期限。

十三、就商业广场租赁与写字楼出租有所区别,下为写字楼租赁合同审查要点(与商业广场租赁相同处不在陈述)

1、注意租赁用途的正确表述

因写字楼出租不同与商业物业,在租赁用途中宜约定只为办公等使用,不得用于非办公商业经营性使用。

2、注意入驻日期项

对于写字楼出租,商家只存在入驻时间,不存在开业时间,因此在入驻时间上应注意商家不能按期入驻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包括延期情形以及延期仍不能入驻情况下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除以上,还应对入驻有关的出租人交付条款有所注意,在出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情况下,宜约定在书面通知后顺延一定期限,后仍不能交付的可以免延期租金或物业管理费。

3、装修特性体现合同风险

较商业物业而言,写字楼出租更注重相邻权的处理问题,尤在装修问题上,应适当约定商户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先入驻商户经营,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就装修标准、设计等内容得到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时就装修时间以及装修材料的堆放等进行约定。

4、相邻权下其他风险合同要点

应注重因噪音或污染侵犯或干扰相邻商户造成纠纷处理,可约定如严重影响相邻商户,作为出租人可解除合同,造车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除以上外,其他相邻纠纷,当约定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并约定关联出租人时的处理方式。

5、营业执照合同约定条款

注意进驻商户应提供相关合法证照,如以租赁房屋办理营业执照的,应约定办理日期,如不能按期办理可书面通知后延期,延期仍不能办理,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示范文本】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就乙方向甲方租赁______(以下简称“ ”)研发和办公用房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如下:

1.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1.1. 租赁地址为 _____楼_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附件一平面图。

1.2. 本条所指建筑面积以苏州工业园区有关房屋土地测绘部门的实测为准。 1.3. 本合同所确定的乙方承租部位仅限于研发和办公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4.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只能作为研发和办公使用,并不保证该房屋用于其他特殊的用途,对此乙方确认其营业或其人员或设备并未对环境有特殊要求,并同意今后不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中途终止合同。 1.5. 乙方须自行办理其在该房屋内营业所须之批准、牌照及其他许可。 1.6. 该房屋的装修及设施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将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及乙方在租赁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2. 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支付办法

2.1. 该房屋的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具体见附件二。 2.2. 该房屋的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按上述条款1中所述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在此确认,其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审核过甲方提供的有关测绘资料,同意附件二中所列的月租金总额、月设施费总额和月物业管理费总额,且双方同意不就该面积与其他任何可使用面积、租用面积或其他演算法的面积有出入而进行任何租金和设施费的调整。

2.3. 在租赁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因大楼实际运作成本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该房屋物业管理费。但租赁前三年物业管理费应保持不变,以后每年调整的范围不应超过上年物业管理费的5%。

2.4. 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支付应无需甲方事先提示乙方付款。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首期设施费和首期物业管理费。首期租金、首期设施费和首期物业管理费见附件二。

2.5. 除首期租金、首期设施费和首期物业管理费外,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于每个月的第一日或之前提前支付当月的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 2.6. 如果付款日当日为非工作日,乙方应当在该非工作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本条款所指的工作日为中国银行对企业营业的日子。

2.7. 在收讫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 2.8. 乙方应根据该房屋的独立计量记录和/或甲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支付所有该房屋内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和通讯费等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在收到该等计量记录或账单后根据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费用,逾期视为乙方违约。

2.9. 乙方应缴纳上述租金、设施费和保证金至甲方的下列开户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银行:

2.10. 乙方应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至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下

列开户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银行:

2.11. 其他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费用及税收按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执行。

3. 租赁期限及交付

3.1. 该房屋租赁期限和交付日见附件二。

3.2. 乙方应于交付日到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处,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且双方签署交付凭据,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房屋合格地交付給乙方的义务。

3.3. 若乙方在约定交付日过后7天内仍未向甲方办理承租场所的交付手续,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约定交付日开始承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若乙方从约定的交付日起算直至其后的第15日仍未前往物业管理处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没收保证金。

3.4. 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給乙方,乙方应給予甲方15日宽限期,若甲方在宽限期之后仍未能将该房屋交付給乙方的,则甲方应就超过宽限期的天数按每天支付月租金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乙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如交付延误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立刻终止本合同。若乙方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则甲方应将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无息双倍退还給乙方,但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5. 租赁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有关条款将该房屋归还甲方。 3.6. 乙方享有租赁期满对于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同等条件包括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等条件。但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将其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申请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接到承租方通知后三个月内与乙方就该租赁事项进行协调。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合同租金的基础上参照当时的市场行情,协商续租期的租金及租期,并在期满前两个月签署续租合同。如果双方未能在前述两个月期满前达成续租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单元另行出租。

4. 保证金 4.1. 保证金指乙方为了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交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

4.2.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总额见附件二。 在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保证金,在整个租赁期内,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乙方按上述约定交付保证金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交付保证金,甲方不再为乙方保留该房屋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3.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有关权利的前提下,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并按照本合同办理交还房屋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4. 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保证金应保持足额。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乙方更改,如果乙方拒绝更改,则甲方有权抵扣乙方的保证金,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租金、设施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此情况发生时,乙方必须把甲方扣除的保证金部分根据甲方通知在七日内重新补足并支付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提前收回该房屋,并视乙方为严重违约。如果保证金不足甲方抵扣的金额,甲方有权追讨,乙方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差额部分。 4.5. 保证金应按照第2.9条的规定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4.6.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自行要求用上述保证金冲抵租金、设施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亦不得将上述保证金用于对外的担保或进行债权转让。

5. 装修、分隔、安装设备及改建

5.1. 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机构作出的租户装修的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承租场所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并由甲方或管理机构认可。未经甲方或管理机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换甲方统一订造和安装的装置及装修。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方可办理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装修图的手续。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在乙方的合理要求下,甲方将协助乙方提交有关的申请,报批所需的资料、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对乙方是否取得各项批复、准许及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在未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施工管理押金。施工管理押金金额、使用及退还将列明于租户装修的有关规定内。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不予退还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及临时水、电、的费用,上述各项费用的金额将列明装修的有关规定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选择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和资质的证明以及该装修施工单位给甲方的关于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向甲方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声明;所有有关电讯、空调、防火工程必须由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进行。

5.3. 乙方同意按甲方所认可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并以良好及恰当的装修工艺对承租场所进行装修。乙方不应作出任何有损于该大楼原建筑特别是结构、承重、外观、公共部位等的改建、分隔、装修。除非得到甲方及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已被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乙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对装修承租场所进行检查。经甲方检查符合设计标准及经有关部门发出验收合格的证明后,乙方方可在承租场所正式开业。乙方应在物业管理处封存一把该承租场所的锁匙,以便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处的管理者可进入该承租场所,一旦乙方更换该承租场所的锁匙时,应及时更换封存的锁匙。

5.4. 乙方在完成上述装修后,如以后需要对承租场所进行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设备等,仍须参照上述规定,在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

5.5.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上述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设备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运输材料等事宜的管理,乙方应当服从。鉴于该大楼各承租人入住时间不同,为保证先入伙的承租户的工作环境,装修时段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规定,特殊情况由乙方及装修商再行申请。乙方应以符合本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的方式进行施工,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楼面公用通道和承租范围外区域作为堆放建材或工具之用。

6. 维护及维修

6.1. 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定期对该大楼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该大楼外观及内部公共场所的整洁。

6.2. 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限于房屋的原有结构、未经乙方改动的供电线路及公共部分。甲方应在发现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损坏后或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对属于其维修责任的部分进行维修。

6.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持该房屋及其内部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在该房屋遭受到毁损,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的水管通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或缺陷时,乙方应及时以口头及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

6.4. 任何由乙方或其职员或访客的故意、过失或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或该大楼的其他部位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或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立即修复并予以经济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对任何其他人士进行赔偿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乙方在接到甲方督促通知三日内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加上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6.5. 如果甲方在该房屋内安装了空调或任何重要的设备或机器,乙方须小心合理地维护,不能有任何有碍于修理的覆盖封闭及装修。

6.6. 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另需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由乙方负责。

7. 物业管理及相关事宜

7.1. 该大楼由甲方实施物业管理,甲方也可授权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大楼进行具体的物业管理。

7.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的管理和运营不时制定和修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该等规章制度将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3.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留可随时制订、修改、采用或替换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大楼作为一流综合研发和办公楼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8. 入内工作检查

8.1. 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因对建筑物的保养、环卫、防盗、防灾、救护或其他管理上的或应维修相邻租户的需要而进入乙方所承租的部位。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在24小时前与乙方商定进入事项。

8.2. 若遇紧急情况,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且无须承担因强行进入该房屋而致之损害。

8.3. 如遇上述情况,乙方应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给予支持和合作。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尽量减少对乙方的影响。

9. 相邻关系

9.1. 乙方不得做出或放任任何可能对甲方或相邻住户造成滋扰或干扰的行为。 9.2. 乙方应根据甲方和/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遵守相关环境法和安全标准、条例等。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违反环境法,并自行承担费用按照甲方和/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减少空气、噪声、水或其他污染。如因乙方原因(包括运作、小型生产、机械设备等)或不作为引起相邻租户的投诉,即使噪声或其他污染未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只要甲方判断确对相邻住户造成实质性干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该房屋内的运作,限期整改通过后再恢复运作。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按第13.2条解除租赁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3. 若乙方与相邻租户产生纠纷,甲方仅负有协调之义务。在甲方协调无效后乙方将直接向相邻租户交涉或诉讼,并且乙方承诺不在任何情况下将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9.4. 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的相邻住户之间的纠纷,相邻住户向其提起诉讼且将甲方并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成本等,该项索赔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10. 保险

10.1. 乙方不得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房屋及该大楼的保险全部或部分

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活动。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使甲方重新投保或保险费增加时,甲方须支付或额外支付的保险费及其他有关开支须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偿还甲方。

10.2. 乙方承诺为其在该大楼的雇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电脑、车辆、贵重资料等)进行人身或财产的投保,并投保相应的第三人责任险(如有)。

10.3. 在甲方提出合理要求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和出示该等保险的保单及所有支付保险金的证明。

11. 转租、分租和出售

11.1. 除非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分租、转租、出借该房屋或其任何权益予任何其他第三人(下称“受转租人”)。

11.2. 若甲方决定给予乙方上述书面同意,则乙方须以受转租人同意遵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条件,在受转租人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大楼规章制度时对受转租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便于甲方或大楼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乙方应将其与受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提交甲方备案。

11.3.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出售该房屋、该大楼或该大楼的任何部分,但甲方应确保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履行业主的义务。 11.4. 除甲方单独出售该房屋外,如甲方对该大楼全部或部分房屋出售,则乙方不得仅仅对该房屋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12. 租赁房屋的归还

12.1. 租赁解除或终止之日,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应与甲方结清所有应付的款项、将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自然损耗除外)且在迁离该房屋后书面通知甲方验收该房屋。甲方对房屋进行验收结束、收到该房屋钥匙且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后视为乙方履行了将房屋交还甲方的义务。 12.2. 乙方对该房屋作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在交还该房屋给甲方之前,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并承担一切的费用。如经甲方批准,乙方也可保留房屋的有关装修或设施,但乙方不应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12.3. 若乙方未按12.1条规定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则从合同解除或终止日的第二日起直至双方签署验收交接单之日为止,甲方有权每天按合同期内日租金的200%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有权从房屋押金中扣除,但此项费用之支付并不构成续租或租赁之继续,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随时迁离。

12.4. 若乙方未按12.1条规定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逾期三十日(包括法定节假日)甲方同时有权视乙方留存于房屋内之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和设备)为乙方废弃物,甲方有权进入并予以处置废弃物(如有),无需其他方到场证明也无需保留处理记录,处理所得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不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并承担甲方为清除上述物品的劳务费用和将房屋恢复原状所支付的费用。

12.5. 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对装修和设备的残值进行收购或补偿。

13. 违约责任

13.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乙方应付款之日起算直至乙方付清全额款项及滞纳金之日为止。逾期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条款13.2追究乙方责任。

13.2. 以下情形将被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按日租金的200%向乙方收取合同终止日至实际移交日的租金,同时,乙方仍应向甲方偿清所有截至房屋实际移交之日所欠的应付款项,合同终止之日为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

13.2.1. 未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15日的;

13.2.2.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包括本合同内的条款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条款),并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改正通知后15日仍然未能改正的;

13.2.3. 乙方面临财务危机或将面临清算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13.2.4. 乙方在该房屋内的任何资产遭查封或扣押; 13.2.5. 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房屋; 13.2.6. 乙方以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13.2.7.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或任何危险物品带进或存放于承租场所内;

13.2.8. 在承租场所内留宿、煮食饲养动物或做出其他与承租场所之用途不符的行为;

13.2.9. 其他本合同规定视为严重违约情形的。

13.3. 鉴于租金、设施费、物业管理费、乙方承担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等应付款项均为房屋租赁、管理及大楼运行之所需,故乙方在逾期交付上述任何项款项时,甲方均有权中断对乙方承租房屋的电力供应和(或)中断电话通讯,直到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及费用为止,由此而可能致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重新接驳电和(或)电话之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13.4. 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租赁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乙方仍有义务支付至实际移交之日为止的租金及水电等公共设施费用。 13.5. 乙方就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任何的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向甲方负责,视同此乃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以及是乙方本人的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乙方均应承担连带之责任。

13.6. 乙方应对在承租期间由于其违约行为、过失或过错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租金、出租承租场所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损害赔偿、诉讼或仲裁费、甲方委托律师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13.7. 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与上述规定同时执行。

14. 甲方免责

14.1. 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及声明,除非下列任何情形是因为甲方或物业公司故意行为直接引起,甲方或物业公司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责任: 14.1.1. 因大楼的电梯、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电力、自来水、煤气或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

14.1.2. 该大楼内任何地方有水满泻、滴漏、烟、火或任何其他物质、东西泄漏,或因雨水或其他水渗入该物业或该房屋任何部分; 14.1.3. 大楼有老鼠、白蚁、蟑螂或其他害虫的滋生,或因该大楼或该房屋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

14.1.4.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以及非典等的传染性疾病的因素造成的损失; 14.1.5. 该大楼其他住户给乙方造成的损害。

14.1.6. 甲方或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车内物品的失窃或损坏,双方另行达成明确保管合同关系的除外。

14.2. 甲方向该物业或该房屋提供的护卫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房屋或其内乙方、乙方员工、访客或财物的保安。

15. 保密义务

15.1. 本合同订立前以及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同意对对方披露的有关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15.2. 本合同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另一方均应向对方归还或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复制件)。

15.3. 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双方协商的租金价格以及租赁谈判中的有关事宜向第三方予以披露。

16. 争议的解决 16.1. 因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16.2. 如果在争议产生后30日内,甲乙双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7. 其他约定

1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经双方签署。 17.2. 不放弃权利

17.2.1. 甲方知悉乙方违约而又接受乙方支付的款项时,不应被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如甲方放弃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应以甲方书面签字为准,乙方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如有不足额的情况,即使甲方接受乙方不足额部分的缴付,亦不影响甲方追索剩余租金和欠款的权利,更不影响其按本合同或法律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采取措施的权利。

17.2.2. 甲方一次或多次谅解、不计较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行为的任何认可或默认,亦不构成放弃对乙方违约责任的追究,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认可或放弃对乙方的追究。

17.2.3. 甲方对乙方作出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乙方某一特定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对乙方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须继续给予乙方同意,除非甲方以书面确认。

17.3.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前90日内,除甲方已与乙方达成续租合约外,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经与乙方预约后,在合理时间内陪同他人参观房屋。

17.4. 乙方收到任何政府有关部门就该房屋而发出的任何形式的通知或送达的传票的,必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7.5. 甲方有权随时更改该大楼的名称,但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除此之外,甲方不就该大楼改名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17.6. 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使用乙方的营业名称和商标,但该使用仅作为该大楼宣传推广之用。如甲方需要有关商标之资料和样本,乙方同意配合。

17.7.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各承租人的任何展示、介绍和广告宣传等均为要约邀请,供乙方参考,若与本合同冲突或不相符的情形,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7.8. 通知:

17.8.1.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通过信使、邮寄、传真或快递送达。通知的送达日期按下列原则确定,收件方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确认: (1)信使、快递:交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2)邮寄:以航空挂号信发出的第十二日即视为送达; (3)传真:在传真机显示成功发送的同时即视为送达

17.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其营业执照、下述通讯地址、电话或收件人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而导致的不能及时送达或无法送达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一方自行承担。 甲方通讯地址: 甲方名称: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通讯地址为: 乙方名称: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7.9.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本合同正文与补充条款之间有任何冲突,则有关的补充条款应被视为是对本合同正文相关条款的补充并以之为准。

17.10.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付保证金后生效,连同附件为一式三份。其中: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用,均具有同等效力。

17.11. 如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尚处于筹建期间,则甲方签字盖章及乙方股东或代表签字即可使本合同生效。在乙方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由代表乙方在本合同下签字的代表或股东代为承担和履行。在乙方公司正式成立后,无论乙方正式成立时使用的名称与本合同上注明的名称是否一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公章后15天内至甲方处对本合同加盖公章。如乙方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仍未成立,甲方有权按第14.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该房屋平面图

本平面仅限于双方确定具体租赁部位,乙方不得用于其他解释。 附件

二、关于租赁期限、租金、设施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自_200 _年_ _月_ _日起至 200 _年_ _月_ _日止。租赁期为_ _个月。

1.2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元每平方米, 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_ _元。(大写: )。首期租金(_ _年_ 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日)应于200 年 月 日支付, 以后房屋租金每月提前支付一次,于每月第一日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当月实际租赁天数与当月实际天数的比例支付。

1.3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设施费为人民币__元每平方米,每月设施费总计为人民币__ _元。(大写: )。首期设施费(_ _年_ 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日)应于200 年 月 日支付,设施费其他支付时间和方式同租金。

1.4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物业管理费计为人民币_ _元每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费总计为人民币__ _元。(大写: )。首期物业管理费(_ _年_ 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日)应于200 年 月 日支付,物业管理费其他支付时间和方式同租金。

1.5 鉴于苏州地区办公用电是按照不同波峰谷底时段计费的,该合同电价为 元/度,如遇苏州市供电局电价调整,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该大楼电价。

1.6 1.7 其他费用在每月收到相应的缴费通知后,按缴费通知规定时间向甲方支付。 本合同项下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_ _元。

1.8 空调费每平方米每月 元,每年收取两次,7月15日缴纳夏季空调费

元,月 日缴纳冬季空调费 元,均应一次交清,以物业公司下发的交款通知为付款依据,承租方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清费用。

附件

三、交付日期和交付标准

1.1

1.2

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宽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空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花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向乙方提供停车位______个,停车费为每月(______币)_______元。停车协议双方另行签订。

1.4 乙方应负责向有关电信部门申请开通电话线,为每条开通的电话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占用费,费用标准由甲方另行确定。

该房屋交付日为 200 年 月 日。起租日为 月 日。

审核合同范文第2篇

1、 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 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 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 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 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 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一、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 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

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和仲裁的选择;

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第三方。

16、其他注意点:

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 (1)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 (2)款项:转账、一个帐户。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桩基、幕墙、弱电、绿化、室外配套、暖通、混凝土、脚手架、钢筋、中央空调、特殊墙面地面等等)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 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6、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4小时内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和调整内容,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向发包人和承包人送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各一份。承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和决算资料后,应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提交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分包人的竣工决算报告、决算资料以及承包人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 (2)分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分包工程决算的,发包人要求移交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移交。发包人或工程师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审核确认,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利息。发包人或工程师超过约定期限达三个月仍未完成审核确认的,该期限届满,视为分包工程决算已被确认。

(3)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决算报告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4)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继续负责分包工程的保护和维修,承担相关费用,配合承包人做好总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指令移交分包工程。

7、注意审查合同价款与支付的内容确定方式:

(1)单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单价固定、工程量暂估的价款。分包人报价书中所列单价为综合单价,已含税金、利润和政府规费,该单价为不变价,任何条件下均不予调整。工程量根据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分包人所报单价×经确认的工程量

(2)总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分包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全部价款,除非发生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否则该合同价款即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追加价款

(3)按实结算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依据分包人的工程预算而暂定的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按

定额和

费用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信息价和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按实决算。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工程决算价款 (4)他确定工程最终价款的方式。

8、注意审查分包人违约责任的设置

(1)分包人转包或再分包本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延期竣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分包工程的延期未造成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② 因分包工程延期竣工导致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3)分包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

,同时因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造成总包工程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标准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审核合同范文第3篇

1、 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 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 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 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 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 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一、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 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

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和仲裁的选择;

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第三方。

16、其他注意点:

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 (1)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 (2)款项:转账、一个帐户。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桩基、幕墙、弱电、绿化、室外配套、暖通、混凝土、脚手架、钢筋、中央空调、特殊墙面地面等等)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 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6、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4小时内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和调整内容,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向发包人和承包人送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各一份。承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和决算资料后,应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提交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分包人的竣工决算报告、决算资料以及承包人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 (2)分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分包工程决算的,发包人要求移交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移交。发包人或工程师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审核确认,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利息。发包人或工程师超过约定期限达三个月仍未完成审核确认的,该期限届满,视为分包工程决算已被确认。

(3)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决算报告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4)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继续负责分包工程的保护和维修,承担相关费用,配合承包人做好总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指令移交分包工程。

7、注意审查合同价款与支付的内容确定方式:

(1)单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单价固定、工程量暂估的价款。分包人报价书中所列单价为综合单价,已含税金、利润和政府规费,该单价为不变价,任何条件下均不予调整。工程量根据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分包人所报单价×经确认的工程量

(2)总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分包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全部价款,除非发生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否则该合同价款即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追加价款

(3)按实结算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依据分包人的工程预算而暂定的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按

定额和

费用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信息价和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按实决算。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工程决算价款 (4)他确定工程最终价款的方式。

8、注意审查分包人违约责任的设置

(1)分包人转包或再分包本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延期竣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分包工程的延期未造成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② 因分包工程延期竣工导致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3)分包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

,同时因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造成总包工程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标准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审核合同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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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纠纷来源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准确、清晰的描述,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尽可能覆盖所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本文通过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总结部分易引起纠纷的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参考,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合同评审的力度、重视性和严肃性,提高合同条款精度。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施工结算的最终依据,也是工程纠纷的源头,合同不规范或者合同文字性描述的含义存在分歧都是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的原因。另外,中国文字的一字多义性,甚至语气不同表达意思就截然不同的性质,使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该从不同方面推敲合同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条款,才能有效控制纠纷的风险。这一点,从某些项目业主对合同要求也能从侧面感觉到他们对此的深刻体会,也就是通常他们要求合同越厚越好的道理。同样对于我们的施工单位更为重要。虽然从法律角度,甲乙双方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上乙方往往处于不利的角色,如果合同存在分歧,乙方受损失的几率要大得多。此外,合同风险往往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的疏忽往往来源于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的疏忽大意及碍于面子的妥协,也包含部分懒惰心理以及对合同评审的不重视性和不严肃性。实际上,甲乙双方都希望能够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方式都约定好,避免将来的纠纷,它是一把双刃剑,很难预测对哪一方的伤害。

在此,我仅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角度,在定额取费结算前提下总结了部分条款,以供大家参考,使我们有所启示。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

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

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

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接费用。

总之,对合同条款的不断深入了解,提高合同条款的精度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主要针对99版、相对重点)

1、 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 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 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 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 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一、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二、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 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 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一、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二、

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

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违约金:可与延期通比例的约定。

(4)对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9)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10)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签字盖章时、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附生效条件)等;合同签订地、项目所在地。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诉讼和仲裁的选择;

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承包方或发包方所在地、第三方。

16、其他注意点:

质量约定:合格、市优、省优、国优。

材料:甲供、乙供;与约定品牌不符合的认定与罚则。

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承诺。

关于公章使用和款项支付。

(1)项目部公章:设定权限;

(2)款项:转账、一个帐户。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桩基、幕墙、弱电、绿化、室外配套、暖通、混凝土、脚手架、钢筋、中央空调、特殊墙面地面等等)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 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 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6、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4小时内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和调整内容,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向发包人和承包人送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各一份。承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和决算资料后,应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提交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分包人的竣工决算报告、决算资料以及承包人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

(2)分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分包工程决算的,发包人要求移交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移交。发包人或工程师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审核确认,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利息。发包人或工程师超过约定期限达三个月仍未完成审核确认的,该期限届满,视为分包工程决算已被确认。

(3)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决算报告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4)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继续负责分包工程的保护和维修,承担相关费用,配合承包人做好总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指令移交分包工程。

7、注意审查合同价款与支付的内容确定方式:

(1)单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单价固定、工程量暂估的价款。分包人报价书中所列单价为综合单价,已含税金、利润和政府规费,该单价为不变价,任何条件下均不予调整。工程量根据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分包人所报单价×经确认的工程量

(2)总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分包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全部价款,除非发生通用条款第22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否则该合同价款即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追加价款

(3)按实结算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依据分包人的工程预算而暂定的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按

定额和

费用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信息价和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按实决算。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工程决算价款

(4)他确定工程最终价款的方式。

8、注意审查分包人违约责任的设置

(1)分包人转包或再分包本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延期竣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分包工程的延期未造成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② 因分包工程延期竣工导致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

元。

(3)分包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

,同时因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造成总包工程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标准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审核合同范文第5篇

涉外协议同国内协议在很多地方上有不同。虽然很多要素可以导致一个合同成为涉外合同,但是我觉得最常见的就是因为合同主体位于不同的法律空间,因而导致合同成为涉外合同。

关于涉外合同,突出特点是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同国内合同有较大的区别,中间可能还涉及到很多国际贸易术语和交易习惯。其实合同意思自治基本上已经成为全球任何的原则,因此审核涉外合同除了要注意涉外合同的本身特点之外,其他还是注意一些商务条款的内容,是否会涉及到法务和财务的风险。

今天需要审核的是一个Agency Agreement。国外代理协议,商务角度上来说通常为位于国内的主体,代理位于国外的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合同,现在接触比较多的是代理销售协议。在审核一个代理销售协议的时候,基本要点如下:

1. 合同主体

要确认合同对方的主体,涉及到国外对方的主体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能直接关系到如何去选择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地点。

主体是否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

主体是否有资格订立相应的合同

涉外主体的国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是否明确

国内主体是否为本集团内的应该签订合同的公司(集团公司比较常用)

鉴于我们集团的销售团队在内地,因此当我们作为代理方的时候,有的时候我们会使用位于境外的集团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而具体执行由内地的销售团队来进行。这样的好处是在支付代理费用的时候避免了收取外汇的麻烦;同时也利于利润转移国外,节省税负。

2. 代理销售内容的描述

代理的性质。按照通常做法,代理一般有三种,普通代理、独占代理和独家代理。十分要注意的是,在代理协议中一定要明确规定不同性质代理的内容。即是否委托方有权利在新的代理区域内委托新的代理方;委托方是否有权在代理区域内进行直接销售;新代理方是否有权进行新的委托等;

代理的区域。

最低销售额。很多经销协议中会有最低销售额的概念。代理协议中也可以约定要求代理方在一定期限内至少销售一定量的产品。这个内容通常是用来保护委托方的利益的。

3. 代理模式

一般来说,代理产品的价格都是由委托方来确定的;而代理方只是按照委托方的价格进行销售产品。

这里比较关键的是约定代理方是否出现在合同中。

作为委托方来讲,参与签订销售合同,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

作为代理方来讲,让委托方签订销售合同,有利于限制自己的责任。

4.合同标的-代理产品的描述

代理产品的描述应该清楚,可以在附件中列明;

5. 代理产品的价格

关于价格如何约定应该在合同中列明;

6. 客户资源保护

可以资源保护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来讲都具有意义。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有一定利益的平衡。

7. 违约责任

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责任划分。

8. 知识产权保护

鉴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对于委托方还是对于受托方都有一定的意义。

对于委托方来讲,可以声明超出地域外的销售,如果出现了代理产品侵权的情况,则委托方将不负责任;

对于受托方来讲,可以声明如果产品在区域内出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或者负责处理争议。这种责任承担虽然不能对抗第三方,但是这种约定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受托方的损失。

9. 法律适用

我们在实践中通常做法是:

国内的话选择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地点;国外的话选择法院。这种做法只是沿袭了公司以前的做法。因为很多代理合同是英文的,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在语言上就没有障碍,而且具有时效性。在国外,因为不了解国外的情况,因此觉得选择法院可以更好的保护国内主体的利益;

具体争议解决地点选择无论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倾向于选择自己所在地作为争议解决地点,作

为平衡,通常选择第三方。我们在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在国内都有分支机构,我们则推荐选择香港法律,因为可能相对其他方来讲我们对于香港可能更为熟悉。

作为法律适用,各方通常也倾向于选择适用本方的法律,所以在实践中倾向于选择第三方的法律。其实这一点上来看,只能从公平的角度去解释。因为实际上选择一个彼此都不熟悉的法律去解释双方拟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权利义务上对于双方来讲都会出现不确定性。

10. 代理佣金的规定

要约定代理方的佣金支付方式。为了维护代理方的利益,有的时候会约定客户先支付费用给代理方,再由代理方支付给外方,这样可以防止外方拒付佣金,当时通常外方不会同意这种支付方式。

因此如何保证代理方一定能够获得代理佣金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各位前辈对代理协议的看法集汇:

1. 是否答应客户要求获得独家代理权,这更多的是一个业务考虑的问题。法律上而言,授予客户独家代理权或者一般代理权都是可以的。因此,是否答应得由贵司根据自己的业务以及对独家代理利弊的分析而定。

授予对方独家代理,意味两点最核心的:一是贵司不能再与该地区的其他进口商订立代理协议,且一般的做法是即使贵司自己开发的客户,也需要向对方支付代理费。二是贵司出口到该地区的货物都需要通过该独家代理商进行。

在是否授予对方独家代理的情况下,贵司需要考虑如下问题:第一,该客户的进口量有多大?如果占贵司出口该地区的量不是绝对性的大,则可以考虑不授予。第二,该客户对该地区该商品进口市场的控制能力控制如何?控制差的显然不能成为独家代理商,毕竟贵司今后一段时期内在该地区的促销工作都寄托在该客户身上了。第三,贵司对该客户的信赖程度如何?代理权的授予都是基于双方的信赖关系。独家代理的信赖程度就更高于一般的普通代理。并且,今后在处理该地区的销售事宜、促销、商标等等,均需要依赖该客户。

和客户订立独家代理协议时,应当注意到如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授予代理权的期限。原则上期限不能一次性太长,这样可以便于调整,不至于发生问题无法终止协议。第二。代理权的区域。代理权的区域要明晰,这涉及到竞争范围。第三,对客户的考核指标,也就是客户作为独家代理商应当完成的最低销售量(额)。完不成的处理方式。第四,贵司在该地区可否自行开发业务?如有该地区的客户自己找上贵司,是否需要付代理商代理费?第五,代理费的确定标准和支付方式。第六,何种情况下,贵司可以提前解除独家代理协议?等。

总之,独家代理协议的订立,是一个非常有技巧的问题,贵司需要根据贵司的业务需要,根据对方国家的法律、我国的法律来确定。并且,由于独家代理协议是一个较长期的、需要持续履行的协议,因此越细致越好。至于很多网站登载的独家代理协议,可以参考,但是不能照搬,因为这些协议只是规定独家代理的一些基本问题,欠缺全面性,更为重要的是,该些协议的针对性不强,不能个性化地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因此,建议您就此咨询有经验的从事国际贸易律师或者咨询人员。

2.个人认为首先应该分析该市场的前景和容量,以及将要合作单位的实力和对本产品的销售力度是如何的,还有贵公司对该市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怎样的等;合作是双方的,有时不要为了目前的短期利益而放弃了长期的战略经营。

3.看了各位发表的见解,我也想说说我公司的情况和我个人的看法。

独家代理是一个关系到每家公司海外业务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独家代理的选择一定要慎重,如果选择不好的话就会使公司在该地区的业务很被动。国内一家知名的家电集团在中东地区就因独家代理的问题而无法有效的开拓市场,丧失了在该地区的市场份额。当初该集团在选择这个地区的独家代理时就是因为没有很好的进行考察,而是感动予该代理商一次次的电话和三番五次到中国企求独家代理的执着而与之签定了长期的独家代理协定。结果在多年以后,该集团发现当初选择的独家代理尚并没有做独家代理的实力也没有认真开拓市场的愿望。这时该集团想收回独家代理权时,独家代理却提出以1000多万美元为撤消独家代理权的条件。但谈判失败,至今独家代理的问题仍没有很好的解决。

通过这个例子我想各位一定对独家代理的问题会有更加谨慎的考虑。现在我们加入了WTO,外国公司蜂拥的进入中国,而我们如何应对这种残酷而又现实的问题呢?所以我们不仅要在国内与这些实力雄厚的公司竞争,更要走出去在成熟的国际环境中与它们竞争,并找出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

我公司是一家特种汽车制造商,现在要在中东合资建工厂。在此期间我们也遇到了独家代理的问题。中东的商人有很多想做我们的独家代理,但又不原承诺的太多。所以通过这些事情,我们针对这一问题正在找寻合适的解决方案,但都不成熟。其中有一个想法就是如果要在当地办公司或建厂的话,不妨可以和独家代理的候选人商谈,让它们出资金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份来确定独家代理。这样一方面可以排除一些实力不够资格的候选人,另外也可以很好的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但他们的出资比例不应太大。代理协议的期限也要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在签订协议时,是否还应考虑到以下问题:

1独家代理商对我方产品的推广力度?

2我方产品在期所有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以及所处的地位。

如果我方产品在其公司销售中属于附属产品则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独家代理。

3独家代理商在目标市场可以提供的各项售后服务

4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与我方所提供的服务质理是否相同

*比较特殊的问题:现在很多公司都采取全球采购,如果一家公司在中国向贵司采购商品,再配送到印度分公司使用,是否侵害了独家代理商的利益??

这个问题最好事先明确,否则象我一样发生问题后再协商,真的很麻烦。

5.我司的经验是:如果企业不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海外市场调研和拓展,而又不想放弃该市场的其他潜在份额时,可以与对方签定一个短期的独家代理协议,而协议的内容则取决于双方公司的实力.

审核合同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原因;控制措施

引言

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依照施工实施的管理和工艺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操作工程管理的具体改善方式和创新方法。按照施工管理的具体情况,分析其中可能存在不可缺少的内容,重点分析建筑工程的综合效益标准,尽可能的完善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控标准,分析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编制操作和整个过程水平,明确管控的标准。

一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控的综合价值分析

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实际预结算审核管控方案,准确的分析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管控。以建筑工程核心效益进行分析,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根据工程造价管理的预结算审核控制范围进行分析,对建筑工程的各个施工进行顺利开展,尽量避免设计变更、返工问题。工程造價的预结算审核分析中,需要从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水平进行分析,判断收支资金,加强建筑工程的造价管控,不断提升建筑施工的综合效益水平,逐步降低成本和支出管理水平。

二 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结算审核管理的相关原因

1 科学工程管理的预结算审核编制不足

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周期较长,工程体系中涵盖较多的内容。需要根据施工的相关标准和环节,准确的分析工程施工造价的预结算审核管控过程。施工前,需要明确建筑工程相关的预结算审核编制标准,做详细的评估和预结算审核分析。根据整体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精准的预结算审核资金管理。从建筑的整体状况出发,分析建筑概况预结算审核管理编制综合水平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分析差异水平,判断预结算审核、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超预结算审核情况,分析对其他工程可能造成的实际问题。

2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业务中的人员管理不足的情况

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造价管理过程中,其中包含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中,内部预结算审核造价管理是因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足,预结算审核管控不全面,后期的工程施工资金、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存在差异问题,对整体工程造价的工期造成更严重的影响。预结算审核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预结算审核管控意识,预结算审核管理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不足,对整体工程造成严重的影响。预结算审核人员需要根据具体的主观经验进行分析,判断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相关方案,分析预结算审核方案、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分析可能存在科学性问题的因素。

3 造价预结算审核管控中可能存在的缺失问题

建筑造价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过程贯彻整个施工过程,前期施工方案计划、后期施工竣工验收都需要合理的预结算审核造价管理分析。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准确的分析造价控制、预结算审核分离的情况,分析影响预结算审核超支管理的现象。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对于整体工程是至关重要的,需要从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分析,重点分析细节化的控制分析,明确预结算审核控制的整体过程。

三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问题的控制对策

1 做好预结算审核制度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预结算审核编制工作,对整个建筑工程实施必要的管理,重点分析建筑施工的造价人员管理。根据概预结算审核的实际预结算审核编制过程,采用合理的编制内容分析,将工程内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根据具体的分布因素,对整体编制进行全面的、可靠性的分析,尽量避免超预结算审核问题的发生。按照建筑工程可能牵连的相关环节,重点分析动态发展的相关过程,以科学优化的操作模式,通过必要的预结算审核编制管理,不断满足资金管控,对消耗资金量要求水平进行分析,确定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水平。

2 加强工程人员预结算审核业务综合素质的管理

建造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各类问题,重点分析相关原因,准确的判断预结算审核管理中整个工程实施的部分内容。预结算审核人员需要加强综合预结算审核的管控,以科学化的、合理性的分析为标准,不断提升专业化的业务分析,明确具体的编制预结算审核实施办法,重点把握编制预结算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管控流程。按照预结算审核人员的相关实际情况,从全方位的各项因素出发,综合深入工程实施操作流程,根据工程施工的相关特点,逐步减少预结算审核与工程实际的差异性,及时调整工程后期的顺利实施开展过程,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类财务风险问题。

3 项目各个阶段的预结算审核制度控制管理

按照建筑项目管理的各项内容,不断完善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建筑符合建筑工程效益管控的标准。准确的分析建筑工程的预结算审核管理,明确控制成本的相关内容,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损耗。根据建筑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综合施工的管理,不断加强各项施工预结算审核控制。根据各个环节,落实相关的衔接性,尽可能的避免项目细节出现超预结算审核问题。根据预结算审核造价的实际情况,准确的实施必要的材料、设备管控,明确入场后严格遵照的检验标准,避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通过合理项目的实施工作,明确施工方案,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超预结算审核问题,根据预结算审核造价与实施工程资金的相符性,建立完善的建筑经济效益分析,确保成本支出的有效降低。

4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工作效率分析

按照有效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分析,采用计算机系统操作管控标准,实施信息化技术发展分析,对工程量误差进行进行增减分析,积极采取有效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分析,实施有效的建筑造价工程预结算分析审核,逐步减少误差内容,实施有效的审核效率分析,提高整体质量管控。按照需求不断提升审核预算结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依照专业技术操作要求,不断提升审核操作综合技能判断,加强综合素质管理,完善审核工作的综合有效率水平,实施必要的操作效率分析,落实结算审核工作内容,拓展实施操作管控水平,明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合理。

5 加强建筑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操作标准,实施有效的规范分析,结合实际要求,明确建筑造价实施的管控办法,加强综合技术人才培养需求,明确操作形式和操作要点分析,加深技术标准和技术需求的落实,以有效的培养模式,实施快速化建筑工程造价管控,提升落实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的有效培养,实施建筑专业人才的后备力量准备,实施工程造价的有效管控,这是符合整体工程造价综合发展要求的。

结语:

综上所述,按照工程造价的超预结算审核原因进行分析,从实际情况出发,准确的判断建筑工程施工管控的相关标准,分析市场建设的管控水平。按照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不断满足建筑单位的综合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建筑水平,落实操作标准和操作管理效果,提升综合管控,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分析。

参考文献 :

[1]蒋巧娟,苏琳琳.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结算审核的原因分析及控制分析[J].门窗,2016(05).

[2]孟建强,刘源.浅谈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J].门窗,2016(05).

[3]段冬梅.建筑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工作要点分析[J].科技展望,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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