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意见范文

2023-04-28

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一、案件审核的原则

案件审核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工商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在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即依法行政。工商机关作为执法部门,首先要确保自身行为具有合法性。行政处罚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中审查的重点,因此也是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重点。 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主体是个抽象的概念,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并非所以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具有合法性,简单的说就是首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具有管辖权。越权本身即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如果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即使违法行为存在,或者违法经营金额、违法性质超过一定界线,构成法律规定的应由其他部门管辖,比如应由公安部门处理的,工商机关也不应进行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情况也是如此。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程序违法行为如超过法定时限、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未按规定进行听政等较为常见。

对行政处罚对象的正确,如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等,都在审查范围之内。

适用法律正确,我国法律较为完善,亦较为庞杂,法律之间常见交错、甚至冲突,新法与旧法之间对同一行为的规定甚至可能相反。所以,办案机构是否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遵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都是对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范围之内。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防止其滥用,适用的目的在于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客观、适度,最大限度的符合理性。例如《企业检验办法》中对公司未按规定接受企业检验的处罚幅度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的公司对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也各不相同,此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幅度,应根据公司状况、本地经济情况、公司违法情节、性质及影响等因素进行衡量,审查此处罚幅度是否必须、是否恰当,以及此处罚是否能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实际效果。 罚款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矫正当事人违法法律正义、危害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所以,以体现立法目的为行政处罚的出发点,才能切实的贯彻和落实公平、正义,作到最大限度的合理。

合理性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中,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对违法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予以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行政处罚法》对这一要求亦有明确的规定,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案件审核的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的运转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案件审核人员,都应该充分的珍惜和有效的利用,提高行政效能是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执法为民的要求。因此,为减少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质量,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应当坚持行政效率原则。

案件审核超过一定的期限即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所以,不能因为过分强调公正而忽略效率,更不能为了使自己对案件的审核工作放心而久拖不决。例如就偏远的基层工商所办案而言,从立案开始,到提请扣留封存、提交核审意见、提交调查终结报告、报送行政处罚告知书、提交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最后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上级机关要往返数次,如果案审过程中案件审核人员未“一次性告知”办案人员需要补充的材料等问题,往返更甚,极端的情况是办案人员用一天时间即取完了案件的全部材料,而用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来应付法制机构冗长的审查。

所以,案件审核机构及审核人员可以参照对外服务的模式,在一定期限内核查案件情况,并在审核完毕后“一次性告知”办案机构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

二、案件审核的内容

审查办案机构报送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对承办案件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各类法律文书使用规范。”的条件。具体审查: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1.所办案件是否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2.所办案件是否符合地域管辖原则;3.所办案件是否超越级别管辖。

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1.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具有法定责任能力;2.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是行政违法主体;3.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名称相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1.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作为行政处罚前提和基础的客观情况是否清楚明确,对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据。

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XXX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适用条款是否正确,有无适用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种类、范围是否恰当。

(六)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处罚幅度是否适度合理,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七)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有的案件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符合听证的要求却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或者未见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有的案件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经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等原因,最终定性处罚依据、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等发生了变化,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却未再次告知当事人。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规范;

如采取扣留措施时,仅出具《扣留财物通知书》,而未同时出具省工商局统一制发并编有号码的《罚没财物暂扣单》(四联单)。

(九)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格式规范、用语严谨,有无概念不清或者其他容易引起误解和争议的情况;

如处罚决定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错误。有的案件应同时告知复议权和直接起诉权,却只告知复议权或只告知直接起诉权;有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却又告知了直接起诉权;有的虽然告知了直接起诉权但未告知诉讼期限和向哪个法院起诉,或者告知诉讼期限错误(如依《商标法》、《广告法》处罚的案件直接起诉期限为15天,却错误地告知为3个月)。

(十)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

三、“以事实为根据”的证据材料审查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证据的要求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充分、确凿。据以对案件定性的事实及证据材料,如果不能事实清楚,就不能证据确凿,也不能定性准确,更不能达到处罚适当。因此,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是具体的案件审核过程中的重点。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主要应针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书式审查,避免因过多的听取办案人员陈述而对案件的认定产生影响。

(一)对案件来源的审查。如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的原始材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第一手材料,防止“钓鱼执法”、报复陷害等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的第一步,保证案件来源的真实、客观。

(二)对材料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重点在于材料的真实性。如是否存在办案人员造假、办案人员被欺骗提取的是虚假材料、当事人说谎、当事人有意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翻供、当事人及证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等情况,区分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书证物证和证言等证据之间的主次,进行真实性的对比,作出对某证据采信与否、是否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等决策。

(三)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无数张票据中可能只有一张是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与本案无关,提取得再多也无意义。同时,对证据的选择不能抓大放小,只看重几个本案的关键证据而忽略其他证据,或者过分关注细节,陷于某个不影响定案的次要证据的论证不可自拔。

(四)对证据证明作用审查。行政处罚适用“无罪推论”,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出发点,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或存在应当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不是适用“有罪推论”一步一步的去证明当事人违法。“有罪推论”导致的结果就是执法人员带着有色眼镜看问题,盯着“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目标走进有目的、有选择取证的死胡同。这种取证方式容易造成所取的证据材料目标单

一、挂一漏万,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被忽略,以至于当事人利用这些被忽略的证据取得行政诉讼胜诉的结果。

(五)对证据材料细节的审查。有句话叫“细节决定成败”,一个细小的错误出现在即使不算关键的材料上,也可能成为使证据链断裂、案件性质颠覆的“蚁穴”。这种细小的错误可能是办案人员疏忽大意造成的,严重的是当事人故意留下的。例如,未甲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1月5日的时候向工商机关提供了作为其违法经营重要证据的1月1日收款票据,而该票据落款日期为1月10日,如果工商机关以该票据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则无疑掉了当事人的陷阱。

(六)根据已有材料对案件过程的掌握。凡事皆有起因、经过、结果,违法案件也有其来龙去脉,正如流水作业一样,违法行为也是“从产到销一条线”。当事人购进原料、生产、销售过程,即是从准备到实施,再到获取利润的过程。与案件有关的每个步骤的事实,都应有证据材料进行支撑,且这些材料要和“流水线”一样环环相扣,由一张张的照片组成一部完整的电影。证据材料应与案件事实想吻合,例如甲生产有产品100份,销售有80份,被查扣10份,则剩余10份商品的去向须调查清楚,未查明的,则不能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调查终结。同时如前所述,案件审核时应审查是否存在“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吻合”的造假材料的情况。

(七)注意审查证据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违法案件中存在有部分“代人受过”的情况,例如:某案中,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发布户外广告,未经户外广告登记,乙以妻子的名义开设有一家广告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但无足够的可执行财产。案发后,甲公司未逃避罚款、转嫁责任,强迫乙与其签定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乙因是自然人,不能承担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责任,以其妻子公司的名义补签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本案中,甲、以即恶意串通,只有结合已取得的其他材料,利用证据之间的相互冲突,才能推翻其补签的合同,使案件事实得以澄清。

(八)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不充分、确凿的情况主要有:1.证据不完全,实行“演绎推理”。论证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要求证据能完全证明,如果只有部分证据来推断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就会影响行政案件的定性。2.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证据不充分。3.认定的事实不完整。一是缺少违法事实的定性叙述。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叙述违法行为的现象和过程,未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归纳。叙述的违法事实部分无定性叙述。二是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等要素不全,该交待的事项没有向当事人交待清楚。这种情况在无照经营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案审出现异议时的情况

一是办案人员与案件审核人员意见的差异。办案人员与案件审核人员之间的意见不可能完全相同,甚至可能出现两者意见相左的情况。首先,办案人员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较多的接触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无论是直觉、知识、经验,还是先入为主的印象,或者个人思维方式、情感倾向等原因,往往从案发时起即形成自己对案件的意见。而案件审核人员接触的是办案人员递交的案卷材料、办案人员对案情的陈述,进而形成自己的审核意见。此时,应按照案件审核实行的合议制度,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各自对案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充分意见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核意见、提交案审会讨论。 二是根据案件材料推导出的不同案件事实。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当有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其他可能性时,应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审查。有时一个材料可以推导出两个以上的不同结果。对那些根据材料可以推导出存在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可能存在其他身份等导致案件事实认定走向歧途的情况,办案人员及案件审核人员均应审慎对待,不能仓促的急于结案。不能因为案件存在其他可能性而使实际的当事人逃避惩罚或者使被处罚人承受不适当的处罚。

其次是因为材料之间的相互冲突,导致推导出不同的结果。有时是两个以上不同的材料将案件引向两个以上不同的方向。材料之间相互冲突,谁是谁非?此时应首先审查冲突材料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分清真伪和证明力大小,分清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的真实存在的违法事实。

五、关于案件审核人员角色的定位

案件审核人员不能站在办案人员、当事人的立场来看问题,而是需要站在客观、公正的旁观者立场,甚至站在作为反对者的行政相对人的立场来看待案件。

案件审核人员的合格角色应是:案件的法官、当事人的律师、办案人员的顾问。即应使自己的案件审核工作处于行政诉讼之中,以法官的眼光来客观、公正,不带着对本部门、办案人员、当事人感情色彩的中立立场来看待案件;以当事人的辩护律师的法律职业眼光及反方的立场来审视工商行政处罚案件的缺陷和错误;以办案人员顾问的身份帮助办案人员查漏补缺、提高办案水平、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

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承租人以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后,在租赁过程中不得更改,包括品牌、业态等,此时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要求承租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经营品牌的经营代理权及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对办理时间进行约定,并对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转包情形使用违约金罚则。

二、 关注签约时公司尚未成立

建议合同注明承租人为***公司筹,并由创办股东签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注册手续并补盖公章,逾期未成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其股东继续履行合同。

三、 注意有关日期项的调整风险

明确相应违约责任,建议约定出租人经承租人同意,或书面通知承租人后可适当调整交付日,或是模糊约定交付日期,或是在租赁期限上给予顺延,此外双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就开业日,因商业项目开业分为项目整体开业和承租人承租物业开业,对整体开业期,若开发商延期,建议约定开业期可顺延,同时租赁期限顺延;或告知承租人后调整,此外双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四、 开业日与装修期关系

提前开业情况处理,包括就提前开业租金及各类费用如何收取。逾期开业情况处理,如何适用违约金。

五、 租金与物业管理费

租金计算标准明确,数额清晰,表格式约定需详细校对;若长期租赁合同,应注意租赁期限内的租金递增。

物业管理费详细列明,并就租赁期内调整予以约定。但收取与调整须符合《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其他各费用明确列明,并约定可随市场或有关部门调价而有所调整,同时对履约保证金项、各类押金均有明确表述。

六、 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违约责任

1、扣除履约保证金;

2、有权停水停电;

3、逾期付款违约金;

4、逾期支付超过期限,且经过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较高解除合同违约金;

5、解除合同后,拒绝撤场搬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天收取双倍租金违约金,并对现场物品放弃所有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理,并不得要求任何装修补偿;

6、送达方式,寄送合同约定地址,无人接收不影响认定送达。

七、 房屋交付

承租人未按通知办理房屋交接下风险转移。何时起租赁房屋风险转移至承租人,若承租人未按期办理交接,则通知交接截止日起风险始转移至承租人。

八、 装修条款

装修押金约定,装修标准、装修时间予以限制,并注意装修未按照出租人标准下的有关改正、停工、损害赔偿(含出租人与第三人)及装修期延误情况处理及相关责任承担。

九、 续租、退租、转租、转让

1、 续租

续租申请期限以及优先续租权的放弃情形,以及出租人可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限偕潜在承租人进入该房屋了解房屋情况。

2、 退租

如以租赁房屋为公司注册地址,需约定承租人退租后一定期限内变更注册地址,并约定违约责任。

3、 转租

转租限制,一般不同意转租以及其他方式分租。

4、 转让

风险点在于转让后租赁房屋能否以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此时可约定在出租人书面同意下,承租人方可在该房屋注册设立承租人绝对控股新公司以代替承租人从事本合同约定经营活动,并由新公司与出租人签署确认文件。

十、 优先购买权

应注意防范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承租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优先购买租赁房屋。建议租赁合同或可直接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行使期限、条件上予以限制。如“出租人应于房屋出卖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通知后一个月内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未主张的丧失优先购买权”。

十一、 房屋返还

返还时间与返还房屋要求,重点关注未按期返还违约责任:

1、 停水停电;

2、 承租人放弃未搬离物品所有权,出租人自由处置;

3、 出租人恢复房屋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 承租人无权主张装修补偿;

5、 每天按双倍租金、物业管理费支付违约金;

6、 租赁期届满至实际返还房屋使用费。

十二、 合同解除

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情形,重点关注:

1、未付租金及各类费用(含履约保证金、各类押金扣除后的补足)至一定期限(注意书面通知);

2、转租、分租情形;

3、改变房屋用途且一定期限内未更改(注意书面通知);

4、未按期开业,开业后停业,及营业时间少于合同约定;

5、装修、维修事项;

6、卫生状况、排污排废状况、噪音及其它污染状况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承租人使用;

7、未按期办理交付手续(注意书面通知);

8、有关证照不齐全或未能按期取得合法证照至一定期限。

十三、就商业广场租赁与写字楼出租有所区别,下为写字楼租赁合同审查要点(与商业广场租赁相同处不在陈述)

1、注意租赁用途的正确表述

因写字楼出租不同与商业物业,在租赁用途中宜约定只为办公等使用,不得用于非办公商业经营性使用。

2、注意入驻日期项

对于写字楼出租,商家只存在入驻时间,不存在开业时间,因此在入驻时间上应注意商家不能按期入驻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包括延期情形以及延期仍不能入驻情况下解除合同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除以上,还应对入驻有关的出租人交付条款有所注意,在出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情况下,宜约定在书面通知后顺延一定期限,后仍不能交付的可以免延期租金或物业管理费。

3、装修特性体现合同风险

较商业物业而言,写字楼出租更注重相邻权的处理问题,尤在装修问题上,应适当约定商户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先入驻商户经营,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就装修标准、设计等内容得到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时就装修时间以及装修材料的堆放等进行约定。

4、相邻权下其他风险合同要点

应注重因噪音或污染侵犯或干扰相邻商户造成纠纷处理,可约定如严重影响相邻商户,作为出租人可解除合同,造车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除以上外,其他相邻纠纷,当约定由纠纷双方自行解决,并约定关联出租人时的处理方式。

5、营业执照合同约定条款

注意进驻商户应提供相关合法证照,如以租赁房屋办理营业执照的,应约定办理日期,如不能按期办理可书面通知后延期,延期仍不能办理,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示范文本】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就乙方向甲方租赁______(以下简称“ ”)研发和办公用房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如下:

1.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1.1. 租赁地址为 _____楼_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附件一平面图。

1.2. 本条所指建筑面积以苏州工业园区有关房屋土地测绘部门的实测为准。 1.3. 本合同所确定的乙方承租部位仅限于研发和办公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4.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只能作为研发和办公使用,并不保证该房屋用于其他特殊的用途,对此乙方确认其营业或其人员或设备并未对环境有特殊要求,并同意今后不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中途终止合同。 1.5. 乙方须自行办理其在该房屋内营业所须之批准、牌照及其他许可。 1.6. 该房屋的装修及设施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将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及乙方在租赁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2. 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支付办法

2.1. 该房屋的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具体见附件二。 2.2. 该房屋的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按上述条款1中所述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在此确认,其在签署本合同时已审核过甲方提供的有关测绘资料,同意附件二中所列的月租金总额、月设施费总额和月物业管理费总额,且双方同意不就该面积与其他任何可使用面积、租用面积或其他演算法的面积有出入而进行任何租金和设施费的调整。

2.3. 在租赁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因大楼实际运作成本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该房屋物业管理费。但租赁前三年物业管理费应保持不变,以后每年调整的范围不应超过上年物业管理费的5%。

2.4. 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的支付应无需甲方事先提示乙方付款。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首期设施费和首期物业管理费。首期租金、首期设施费和首期物业管理费见附件二。

2.5. 除首期租金、首期设施费和首期物业管理费外,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于每个月的第一日或之前提前支付当月的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 2.6. 如果付款日当日为非工作日,乙方应当在该非工作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本条款所指的工作日为中国银行对企业营业的日子。

2.7. 在收讫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后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 2.8. 乙方应根据该房屋的独立计量记录和/或甲方提供的公共事业单位账单支付所有该房屋内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和通讯费等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在收到该等计量记录或账单后根据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费用,逾期视为乙方违约。

2.9. 乙方应缴纳上述租金、设施费和保证金至甲方的下列开户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银行:

2.10. 乙方应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至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下

列开户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银行:

2.11. 其他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费用及税收按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执行。

3. 租赁期限及交付

3.1. 该房屋租赁期限和交付日见附件二。

3.2. 乙方应于交付日到该大楼的物业管理处,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且双方签署交付凭据,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房屋合格地交付給乙方的义务。

3.3. 若乙方在约定交付日过后7天内仍未向甲方办理承租场所的交付手续,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约定交付日开始承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若乙方从约定的交付日起算直至其后的第15日仍未前往物业管理处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没收保证金。

3.4. 若甲方未能在交付日将该房屋交付給乙方,乙方应給予甲方15日宽限期,若甲方在宽限期之后仍未能将该房屋交付給乙方的,则甲方应就超过宽限期的天数按每天支付月租金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乙方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如交付延误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立刻终止本合同。若乙方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则甲方应将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无息双倍退还給乙方,但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5. 租赁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有关条款将该房屋归还甲方。 3.6. 乙方享有租赁期满对于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同等条件包括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等条件。但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将其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的申请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接到承租方通知后三个月内与乙方就该租赁事项进行协调。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在本合同租金的基础上参照当时的市场行情,协商续租期的租金及租期,并在期满前两个月签署续租合同。如果双方未能在前述两个月期满前达成续租合同,甲方有权将该单元另行出租。

4. 保证金 4.1. 保证金指乙方为了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交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

4.2.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金总额见附件二。 在本合同正式签署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保证金,在整个租赁期内,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保证金的利息。乙方按上述约定交付保证金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交付保证金,甲方不再为乙方保留该房屋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3. 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有关权利的前提下,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并按照本合同办理交还房屋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4. 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保证金应保持足额。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乙方更改,如果乙方拒绝更改,则甲方有权抵扣乙方的保证金,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租金、设施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此情况发生时,乙方必须把甲方扣除的保证金部分根据甲方通知在七日内重新补足并支付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提前收回该房屋,并视乙方为严重违约。如果保证金不足甲方抵扣的金额,甲方有权追讨,乙方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差额部分。 4.5. 保证金应按照第2.9条的规定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4.6.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自行要求用上述保证金冲抵租金、设施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亦不得将上述保证金用于对外的担保或进行债权转让。

5. 装修、分隔、安装设备及改建

5.1. 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机构作出的租户装修的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承租场所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并由甲方或管理机构认可。未经甲方或管理机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换甲方统一订造和安装的装置及装修。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方可办理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装修图的手续。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在乙方的合理要求下,甲方将协助乙方提交有关的申请,报批所需的资料、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对乙方是否取得各项批复、准许及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在未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施工管理押金。施工管理押金金额、使用及退还将列明于租户装修的有关规定内。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不予退还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及临时水、电、的费用,上述各项费用的金额将列明装修的有关规定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选择的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和资质的证明以及该装修施工单位给甲方的关于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向甲方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声明;所有有关电讯、空调、防火工程必须由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进行。

5.3. 乙方同意按甲方所认可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并以良好及恰当的装修工艺对承租场所进行装修。乙方不应作出任何有损于该大楼原建筑特别是结构、承重、外观、公共部位等的改建、分隔、装修。除非得到甲方及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已被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乙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对装修承租场所进行检查。经甲方检查符合设计标准及经有关部门发出验收合格的证明后,乙方方可在承租场所正式开业。乙方应在物业管理处封存一把该承租场所的锁匙,以便在出现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处的管理者可进入该承租场所,一旦乙方更换该承租场所的锁匙时,应及时更换封存的锁匙。

5.4. 乙方在完成上述装修后,如以后需要对承租场所进行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设备等,仍须参照上述规定,在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

5.5.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对乙方的上述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设备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运输材料等事宜的管理,乙方应当服从。鉴于该大楼各承租人入住时间不同,为保证先入伙的承租户的工作环境,装修时段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规定,特殊情况由乙方及装修商再行申请。乙方应以符合本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的方式进行施工,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楼面公用通道和承租范围外区域作为堆放建材或工具之用。

6. 维护及维修

6.1. 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定期对该大楼及附属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该大楼外观及内部公共场所的整洁。

6.2. 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限于房屋的原有结构、未经乙方改动的供电线路及公共部分。甲方应在发现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损坏后或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对属于其维修责任的部分进行维修。

6.3.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持该房屋及其内部的可租用及良好状态。在该房屋遭受到毁损,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的水管通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他设施出现损坏或缺陷时,乙方应及时以口头及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

6.4. 任何由乙方或其职员或访客的故意、过失或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或该大楼的其他部位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或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立即修复并予以经济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对任何其他人士进行赔偿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乙方在接到甲方督促通知三日内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加上20%的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6.5. 如果甲方在该房屋内安装了空调或任何重要的设备或机器,乙方须小心合理地维护,不能有任何有碍于修理的覆盖封闭及装修。

6.6. 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另需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由乙方负责。

7. 物业管理及相关事宜

7.1. 该大楼由甲方实施物业管理,甲方也可授权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大楼进行具体的物业管理。

7.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的管理和运营不时制定和修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该等规章制度将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3.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保留可随时制订、修改、采用或替换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大楼作为一流综合研发和办公楼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8. 入内工作检查

8.1. 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因对建筑物的保养、环卫、防盗、防灾、救护或其他管理上的或应维修相邻租户的需要而进入乙方所承租的部位。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在24小时前与乙方商定进入事项。

8.2. 若遇紧急情况,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且无须承担因强行进入该房屋而致之损害。

8.3. 如遇上述情况,乙方应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给予支持和合作。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尽量减少对乙方的影响。

9. 相邻关系

9.1. 乙方不得做出或放任任何可能对甲方或相邻住户造成滋扰或干扰的行为。 9.2. 乙方应根据甲方和/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遵守相关环境法和安全标准、条例等。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违反环境法,并自行承担费用按照甲方和/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减少空气、噪声、水或其他污染。如因乙方原因(包括运作、小型生产、机械设备等)或不作为引起相邻租户的投诉,即使噪声或其他污染未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只要甲方判断确对相邻住户造成实质性干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该房屋内的运作,限期整改通过后再恢复运作。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按第13.2条解除租赁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3. 若乙方与相邻租户产生纠纷,甲方仅负有协调之义务。在甲方协调无效后乙方将直接向相邻租户交涉或诉讼,并且乙方承诺不在任何情况下将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9.4. 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的相邻住户之间的纠纷,相邻住户向其提起诉讼且将甲方并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成本等,该项索赔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10. 保险

10.1. 乙方不得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房屋及该大楼的保险全部或部分

失效或造成保险费增加的活动。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使甲方重新投保或保险费增加时,甲方须支付或额外支付的保险费及其他有关开支须由乙方承担并及时偿还甲方。

10.2. 乙方承诺为其在该大楼的雇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电脑、车辆、贵重资料等)进行人身或财产的投保,并投保相应的第三人责任险(如有)。

10.3. 在甲方提出合理要求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和出示该等保险的保单及所有支付保险金的证明。

11. 转租、分租和出售

11.1. 除非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分租、转租、出借该房屋或其任何权益予任何其他第三人(下称“受转租人”)。

11.2. 若甲方决定给予乙方上述书面同意,则乙方须以受转租人同意遵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条件,在受转租人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大楼规章制度时对受转租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便于甲方或大楼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乙方应将其与受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提交甲方备案。

11.3.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出售该房屋、该大楼或该大楼的任何部分,但甲方应确保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履行业主的义务。 11.4. 除甲方单独出售该房屋外,如甲方对该大楼全部或部分房屋出售,则乙方不得仅仅对该房屋部分主张优先购买权。

12. 租赁房屋的归还

12.1. 租赁解除或终止之日,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应与甲方结清所有应付的款项、将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自然损耗除外)且在迁离该房屋后书面通知甲方验收该房屋。甲方对房屋进行验收结束、收到该房屋钥匙且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后视为乙方履行了将房屋交还甲方的义务。 12.2. 乙方对该房屋作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在交还该房屋给甲方之前,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并承担一切的费用。如经甲方批准,乙方也可保留房屋的有关装修或设施,但乙方不应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12.3. 若乙方未按12.1条规定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则从合同解除或终止日的第二日起直至双方签署验收交接单之日为止,甲方有权每天按合同期内日租金的200%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有权从房屋押金中扣除,但此项费用之支付并不构成续租或租赁之继续,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随时迁离。

12.4. 若乙方未按12.1条规定履行交还房屋义务的,逾期三十日(包括法定节假日)甲方同时有权视乙方留存于房屋内之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和设备)为乙方废弃物,甲方有权进入并予以处置废弃物(如有),无需其他方到场证明也无需保留处理记录,处理所得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不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并承担甲方为清除上述物品的劳务费用和将房屋恢复原状所支付的费用。

12.5. 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对装修和设备的残值进行收购或补偿。

13. 违约责任

13.1.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等,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乙方应付款之日起算直至乙方付清全额款项及滞纳金之日为止。逾期超过30日的,属于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条款13.2追究乙方责任。

13.2. 以下情形将被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并按日租金的200%向乙方收取合同终止日至实际移交日的租金,同时,乙方仍应向甲方偿清所有截至房屋实际移交之日所欠的应付款项,合同终止之日为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之日:

13.2.1. 未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设施费和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超过15日的;

13.2.2.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包括本合同内的条款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条款),并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改正通知后15日仍然未能改正的;

13.2.3. 乙方面临财务危机或将面临清算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13.2.4. 乙方在该房屋内的任何资产遭查封或扣押; 13.2.5. 乙方擅自转租或分租房屋; 13.2.6. 乙方以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

13.2.7.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或任何危险物品带进或存放于承租场所内;

13.2.8. 在承租场所内留宿、煮食饲养动物或做出其他与承租场所之用途不符的行为;

13.2.9. 其他本合同规定视为严重违约情形的。

13.3. 鉴于租金、设施费、物业管理费、乙方承担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等应付款项均为房屋租赁、管理及大楼运行之所需,故乙方在逾期交付上述任何项款项时,甲方均有权中断对乙方承租房屋的电力供应和(或)中断电话通讯,直到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及费用为止,由此而可能致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重新接驳电和(或)电话之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13.4. 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租赁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乙方仍有义务支付至实际移交之日为止的租金及水电等公共设施费用。 13.5. 乙方就其所有的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受邀者、顾客或访客任何的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向甲方负责,视同此乃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的规定以及是乙方本人的行为、疏忽、不作为及违约,乙方均应承担连带之责任。

13.6. 乙方应对在承租期间由于其违约行为、过失或过错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租金、出租承租场所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损害赔偿、诉讼或仲裁费、甲方委托律师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13.7. 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与上述规定同时执行。

14. 甲方免责

14.1. 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及声明,除非下列任何情形是因为甲方或物业公司故意行为直接引起,甲方或物业公司无需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责任: 14.1.1. 因大楼的电梯、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电力、自来水、煤气或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

14.1.2. 该大楼内任何地方有水满泻、滴漏、烟、火或任何其他物质、东西泄漏,或因雨水或其他水渗入该物业或该房屋任何部分; 14.1.3. 大楼有老鼠、白蚁、蟑螂或其他害虫的滋生,或因该大楼或该房屋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

14.1.4.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以及非典等的传染性疾病的因素造成的损失; 14.1.5. 该大楼其他住户给乙方造成的损害。

14.1.6. 甲方或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车内物品的失窃或损坏,双方另行达成明确保管合同关系的除外。

14.2. 甲方向该物业或该房屋提供的护卫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房屋或其内乙方、乙方员工、访客或财物的保安。

15. 保密义务

15.1. 本合同订立前以及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同意对对方披露的有关保密资料予以保密。

15.2. 本合同终止后(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另一方均应向对方归还或销毁包含对方保密资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复制件)。

15.3. 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双方协商的租金价格以及租赁谈判中的有关事宜向第三方予以披露。

16. 争议的解决 16.1. 因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16.2. 如果在争议产生后30日内,甲乙双方仍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7. 其他约定

17.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经双方签署。 17.2. 不放弃权利

17.2.1. 甲方知悉乙方违约而又接受乙方支付的款项时,不应被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如甲方放弃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应以甲方书面签字为准,乙方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如有不足额的情况,即使甲方接受乙方不足额部分的缴付,亦不影响甲方追索剩余租金和欠款的权利,更不影响其按本合同或法律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采取措施的权利。

17.2.2. 甲方一次或多次谅解、不计较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行为的任何认可或默认,亦不构成放弃对乙方违约责任的追究,除非甲方以书面明确表示认可或放弃对乙方的追究。

17.2.3. 甲方对乙方作出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乙方某一特定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对乙方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须继续给予乙方同意,除非甲方以书面确认。

17.3.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前90日内,除甲方已与乙方达成续租合约外,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经与乙方预约后,在合理时间内陪同他人参观房屋。

17.4. 乙方收到任何政府有关部门就该房屋而发出的任何形式的通知或送达的传票的,必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7.5. 甲方有权随时更改该大楼的名称,但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除此之外,甲方不就该大楼改名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17.6. 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使用乙方的营业名称和商标,但该使用仅作为该大楼宣传推广之用。如甲方需要有关商标之资料和样本,乙方同意配合。

17.7.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向各承租人的任何展示、介绍和广告宣传等均为要约邀请,供乙方参考,若与本合同冲突或不相符的情形,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7.8. 通知:

17.8.1.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通过信使、邮寄、传真或快递送达。通知的送达日期按下列原则确定,收件方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确认: (1)信使、快递:交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2)邮寄:以航空挂号信发出的第十二日即视为送达; (3)传真:在传真机显示成功发送的同时即视为送达

17.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其营业执照、下述通讯地址、电话或收件人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而导致的不能及时送达或无法送达的责任和后果均由一方自行承担。 甲方通讯地址: 甲方名称: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通讯地址为: 乙方名称: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17.9.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本合同正文与补充条款之间有任何冲突,则有关的补充条款应被视为是对本合同正文相关条款的补充并以之为准。

17.10.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付保证金后生效,连同附件为一式三份。其中: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用,均具有同等效力。

17.11. 如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尚处于筹建期间,则甲方签字盖章及乙方股东或代表签字即可使本合同生效。在乙方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由代表乙方在本合同下签字的代表或股东代为承担和履行。在乙方公司正式成立后,无论乙方正式成立时使用的名称与本合同上注明的名称是否一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公章后15天内至甲方处对本合同加盖公章。如乙方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仍未成立,甲方有权按第14.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 该房屋平面图

本平面仅限于双方确定具体租赁部位,乙方不得用于其他解释。 附件

二、关于租赁期限、租金、设施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自_200 _年_ _月_ _日起至 200 _年_ _月_ _日止。租赁期为_ _个月。

1.2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元每平方米, 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__ _元。(大写: )。首期租金(_ _年_ 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日)应于200 年 月 日支付, 以后房屋租金每月提前支付一次,于每月第一日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当月实际租赁天数与当月实际天数的比例支付。

1.3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设施费为人民币__元每平方米,每月设施费总计为人民币__ _元。(大写: )。首期设施费(_ _年_ 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日)应于200 年 月 日支付,设施费其他支付时间和方式同租金。

1.4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物业管理费计为人民币_ _元每平方米,每月物业管理费总计为人民币__ _元。(大写: )。首期物业管理费(_ _年_ 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日)应于200 年 月 日支付,物业管理费其他支付时间和方式同租金。

1.5 鉴于苏州地区办公用电是按照不同波峰谷底时段计费的,该合同电价为 元/度,如遇苏州市供电局电价调整,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该大楼电价。

1.6 1.7 其他费用在每月收到相应的缴费通知后,按缴费通知规定时间向甲方支付。 本合同项下保证金总额为人民币_ _元。

1.8 空调费每平方米每月 元,每年收取两次,7月15日缴纳夏季空调费

元,月 日缴纳冬季空调费 元,均应一次交清,以物业公司下发的交款通知为付款依据,承租方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清费用。

附件

三、交付日期和交付标准

1.1

1.2

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宽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空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花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向乙方提供停车位______个,停车费为每月(______币)_______元。停车协议双方另行签订。

1.4 乙方应负责向有关电信部门申请开通电话线,为每条开通的电话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占用费,费用标准由甲方另行确定。

该房屋交付日为 200 年 月 日。起租日为 月 日。

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原因;控制措施

引言

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依照施工实施的管理和工艺方式进行分析,明确操作工程管理的具体改善方式和创新方法。按照施工管理的具体情况,分析其中可能存在不可缺少的内容,重点分析建筑工程的综合效益标准,尽可能的完善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控标准,分析工程造价的预结算审核编制操作和整个过程水平,明确管控的标准。

一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控的综合价值分析

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实际预结算审核管控方案,准确的分析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管控。以建筑工程核心效益进行分析,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根据工程造价管理的预结算审核控制范围进行分析,对建筑工程的各个施工进行顺利开展,尽量避免设计变更、返工问题。工程造價的预结算审核分析中,需要从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水平进行分析,判断收支资金,加强建筑工程的造价管控,不断提升建筑施工的综合效益水平,逐步降低成本和支出管理水平。

二 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结算审核管理的相关原因

1 科学工程管理的预结算审核编制不足

建筑工程施工的工程周期较长,工程体系中涵盖较多的内容。需要根据施工的相关标准和环节,准确的分析工程施工造价的预结算审核管控过程。施工前,需要明确建筑工程相关的预结算审核编制标准,做详细的评估和预结算审核分析。根据整体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精准的预结算审核资金管理。从建筑的整体状况出发,分析建筑概况预结算审核管理编制综合水平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分析差异水平,判断预结算审核、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超预结算审核情况,分析对其他工程可能造成的实际问题。

2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业务中的人员管理不足的情况

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造价管理过程中,其中包含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中,内部预结算审核造价管理是因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足,预结算审核管控不全面,后期的工程施工资金、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存在差异问题,对整体工程造价的工期造成更严重的影响。预结算审核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预结算审核管控意识,预结算审核管理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不足,对整体工程造成严重的影响。预结算审核人员需要根据具体的主观经验进行分析,判断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相关方案,分析预结算审核方案、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分析可能存在科学性问题的因素。

3 造价预结算审核管控中可能存在的缺失问题

建筑造价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过程贯彻整个施工过程,前期施工方案计划、后期施工竣工验收都需要合理的预结算审核造价管理分析。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准确的分析造价控制、预结算审核分离的情况,分析影响预结算审核超支管理的现象。建筑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对于整体工程是至关重要的,需要从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分析,重点分析细节化的控制分析,明确预结算审核控制的整体过程。

三 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问题的控制对策

1 做好预结算审核制度的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预结算审核编制工作,对整个建筑工程实施必要的管理,重点分析建筑施工的造价人员管理。根据概预结算审核的实际预结算审核编制过程,采用合理的编制内容分析,将工程内容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根据具体的分布因素,对整体编制进行全面的、可靠性的分析,尽量避免超预结算审核问题的发生。按照建筑工程可能牵连的相关环节,重点分析动态发展的相关过程,以科学优化的操作模式,通过必要的预结算审核编制管理,不断满足资金管控,对消耗资金量要求水平进行分析,确定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水平。

2 加强工程人员预结算审核业务综合素质的管理

建造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造价预结算审核管理的各类问题,重点分析相关原因,准确的判断预结算审核管理中整个工程实施的部分内容。预结算审核人员需要加强综合预结算审核的管控,以科学化的、合理性的分析为标准,不断提升专业化的业务分析,明确具体的编制预结算审核实施办法,重点把握编制预结算审核后的实施方案管控流程。按照预结算审核人员的相关实际情况,从全方位的各项因素出发,综合深入工程实施操作流程,根据工程施工的相关特点,逐步减少预结算审核与工程实际的差异性,及时调整工程后期的顺利实施开展过程,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类财务风险问题。

3 项目各个阶段的预结算审核制度控制管理

按照建筑项目管理的各项内容,不断完善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建筑符合建筑工程效益管控的标准。准确的分析建筑工程的预结算审核管理,明确控制成本的相关内容,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损耗。根据建筑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综合施工的管理,不断加强各项施工预结算审核控制。根据各个环节,落实相关的衔接性,尽可能的避免项目细节出现超预结算审核问题。根据预结算审核造价的实际情况,准确的实施必要的材料、设备管控,明确入场后严格遵照的检验标准,避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通过合理项目的实施工作,明确施工方案,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超预结算审核问题,根据预结算审核造价与实施工程资金的相符性,建立完善的建筑经济效益分析,确保成本支出的有效降低。

4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工作效率分析

按照有效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分析,采用计算机系统操作管控标准,实施信息化技术发展分析,对工程量误差进行进行增减分析,积极采取有效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分析,实施有效的建筑造价工程预结算分析审核,逐步减少误差内容,实施有效的审核效率分析,提高整体质量管控。按照需求不断提升审核预算结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依照专业技术操作要求,不断提升审核操作综合技能判断,加强综合素质管理,完善审核工作的综合有效率水平,实施必要的操作效率分析,落实结算审核工作内容,拓展实施操作管控水平,明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合理。

5 加强建筑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操作标准,实施有效的规范分析,结合实际要求,明确建筑造价实施的管控办法,加强综合技术人才培养需求,明确操作形式和操作要点分析,加深技术标准和技术需求的落实,以有效的培养模式,实施快速化建筑工程造价管控,提升落实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的有效培养,实施建筑专业人才的后备力量准备,实施工程造价的有效管控,这是符合整体工程造价综合发展要求的。

结语:

综上所述,按照工程造价的超预结算审核原因进行分析,从实际情况出发,准确的判断建筑工程施工管控的相关标准,分析市场建设的管控水平。按照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不断满足建筑单位的综合发展需求,结合实际建筑水平,落实操作标准和操作管理效果,提升综合管控,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分析。

参考文献 :

[1]蒋巧娟,苏琳琳.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结算审核的原因分析及控制分析[J].门窗,2016(05).

[2]孟建强,刘源.浅谈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J].门窗,2016(05).

[3]段冬梅.建筑工程造价预决算审核工作要点分析[J].科技展望,2016(15).

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2、审核病历登记的常规性项目的准确性,如:姓名、年龄、性别、入住院时间等,查看登记项目、病程、单据、医嘱签名、护理记录时间等全不全;

3、审核病程记录的延续性。疾病诊断前后要一致,诊断要符合疾病转归变化特点,有无乱用药不合理用药、有无滥检查重复检查,有无不合理收费重复收费等;

4、审核病程、医嘱、清单的一致性。不能出现人、用药无医嘱,检查无记录等现象;

5、要审核病历的合理性。病历的合理性主要是诊断、用药、收费的合理性

中山医院

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合格供方审核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特制订此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供方管理的过程。 3.职责

3.1采购部负责供方的评选、考核。组织相关部门(技术部、采购部、品管部)对样品进行评审及鉴定,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和每年对供应商的考核。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并建立《供方档案》。

3.2采购部对供方商务资质进行审核、评定。 3.3技术部负责对供方技术资质进行审核、评定。

3.4品管部负责对供方样品进行审核、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处置。 3.5采购部负责合格供方的评价、报批。 3.6总经理负责对供方选用进行审批。 4.工作程序 4.1分类定义

供应商按物料供应范畴分为三类:

4.1.1关键材料类:三元乙丙胶、TPE/TPV。 4.1.2一般材料类:泡钉、钢带、水管接头、卡子。

4.1.3定额材料、辅材类:涂料、胶带(包括3M胶带)、绒带。 4.1.4生产用具类;口型模具、接角模具及工装。 4.2确定合格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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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供方的选择:

a、关键材料类:采购部负责寻找合格供方,其他部门也可推荐供方。原则上同规格物料有二至三家合格供方。

b、一般材料类:采购部负责寻找多家供方,采取每年进行一次评估选出一至两家合格供方。

c、辅料类:同备品备件类 d、生产用具类;同备品备件类 4.2.2样品确认

a、采购部通知供应商送样品及相关资质认证、试验报告等待确认。

b、采购部填写《供方调查表》及《供方样品确认表》,并根据确认表中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及样品转至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c、采购部、品管部负责对样品进行评审,审核时间为一周。审核结束后将相关资料报采购部。

d、采购部组织采购部、品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检验,填写《原材料检验报告》,并保存关记录。

f、采购部组织品管部、财务部签定《质量协议书》。填写《试产物料跟踪表》下发相关部门。

e、采购部负责采购。(按《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i、 品管部负责对样品进行质量跟踪,并对样品做出评定结论,(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并反馈采购部及相关部门。

J、采购部依据《试产物料跟踪表》、《不合格品报告单》 ,决定是否撤销供方。填写《撤销供方资格表》通知供方,并在供方档案进行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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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应商选择

5.1由采购部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寻找潜在供应商,同时搜集多方面的资料,如质量、服务、交货期、价格及付款方式等作为筛选的依据。 5.2供应商的评定

5.2.1对于初评合格供应商,要求以试用的方式进一步确定供方资格需提供我公司要求的资料,如营业执照、体系证书、环保证书等资质证明,并填写《供应商调查表》。 5.2.2采购部将合格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合格供应商名单》由采购部编制,交由技术部和总经理审批。《合格供应商名单》每年更新一次。

5.2.3采购部对供应商评价,来料评价每月进行一次,现场综合评价每年一次;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供应商,应立即通知其更改,整改无结果的,取消供应商资格,月评价包括:供货及时。来料检验、超额运费及包装和服务等;评价包括:体系运行、实物质量、产品价格、准时交货及售后服务等,并存入供应商档案中。 5.3合格供应商的定期评估

5.3.1采购部平时负责将供应商每次合同交货的相关信息进行评估。

5.3.2由采购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对当前关键或一般材料供应商的质量综合评估。关键材料的供应商一年评估一次,PPAP按三级提交;一般材料的供应商两年评估一次,PPAP按二级提交。评估的同时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体系证书等进行审查,要求为有效版本。

5.3.2综合评估:A级供应商:≧90分;B级供应商:80~89分;C级供应商:70~79分;D级供应商:≦69分;关键材料在C级(包括C级)一下或一般材料在D级(包括D级)一下要求整改或取消供应商资格,一旦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合格供应商清单》对其进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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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相关文件

6.1《采购控制程序》 6.2《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7.1供方调查表 YZ-7.4-2 7.2 供方评价表

7.3 供方档案 YZ-7.4-5 7.4供方样品确认表 YZ-7.4-8 7.5供方验厂报告 YZ-7.4-9 7.6 质量协议书 YZ-7.4-10 7.7 试产物料跟踪表 YZ-7.4-12 7.8撤销供方资格表 YZ-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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