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国经济问题思考论文范文

2023-10-10

分析中国经济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也成为促进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促动因素。当前,政府网站已经成为住房保障信息的最主要公开平台,江苏省作为我国的沿海发达省份,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立足于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对各省辖市在政府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情况进行分析,主要研究探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依据、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社会公众与政府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渠道,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1 引言

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一般属性,是“在住房领域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避免“市场失灵”影响社会成员居住权利实现。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因为“即使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没有哪一个完全靠价格机制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因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主要由政府主导筹建、分配和管理运行。

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居住权利,维护城市中低收入者居住权公平,需要多种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种。在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分配、退出等环节,如果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就会导致保障房建设、实施、分配等领域的“暗箱操作”,以及社会公众对住房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健全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则能有效避免这种不利状况。

我国主要由政府推动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为视角,以江苏省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践为例,研究探讨信息公开在住房保障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举措建议,以期在推动住房保障制度更好落实的同时,维护住房保障对象等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实现住房保障领域的公平正义。

2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性依据

政府的信息资源,需要社会共享、自由流动、依法规范,这样才有助于激发社会主体的创造力,有助于使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更大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为此,国家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提供了基础依据。

2.1 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能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正式在国家层面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规范依据,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2.2 住房保障规范依据

目前,我国及江苏省最主要的住房保障规范依据主要有:

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7部门颁布,自2007年11月19日起施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应当逐级审核并经公示后认定,并将公开、公开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明确。

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9部门颁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开,被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公示后才能获得保障。

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明确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后被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也应当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轮候管理过程中的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以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的配租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⑤《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公示制度作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等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

⑥《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必须经公示;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再次向社会公示;申请人被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的,要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⑦《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公示制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对申请对象的初审、审核以及登记结果等进行公开、公示。

2.3 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我国及江苏省主要有:

①《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2年5月28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领域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等,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②《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要求加快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等。

③《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 “五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于2013年6月14日联合印发,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域全面公开保障政策、保障房房源、保障对象、审批流程以及分配结果等信息。

④《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0月28日印发,特别强调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实行住房保障业务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形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极为重视部门内部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管理工作,2009年8月31日专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办〔2009〕145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门规范,自觉在国务院部委层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

3 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实践

《中国政府网站发展数据报告(2013)》显示,政府网站是广大网民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重要途径,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是网民最为关注的栏目。鉴于此,本文以江苏省为例,重点关注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并对其中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分析。

总体来看,江苏省13个省辖市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均开设有官方网站,各网站上均设有“住房保障”专栏,绝大多数网站都对各类住房保障的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名单情况、住房保障退出情况、住房保障批次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公示,同时设有咨询栏和服务电话,并随时发布住房保障类通知公告和工作动态。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虽然总体上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都设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但各网站对住房保障信息的公示情况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内容分类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内容分类详实,如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站上全面公示了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住房保障工作计划、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流程、分配过程、分配批次、退出信息等不同类别的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并未对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进行分类,例如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其住房保障信息并未进行分类,而是与其他政府信息归为一类,统一在“政府公开”栏中进行公开。

3.2 公开数量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数量较大,例如南京、盐城、无锡等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网站,较为全面地公示了住房保障工作动态、项目情况、政策法规、申报流程、公示公告、政策解读等信息,内容量比较大;而有的部门网站公示的信息量则较少,例如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该网站的“住房保障公示”栏中,只包括了2014年和2015年的部分住房保障信息,之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处于无法查询的状态。

3.3 信息发布及时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及时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则公开不够及时,住房保障信息内容比较陈旧,信息更新频率较低。

3.4 获取信息便捷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上设置的住房保障信息公示专栏较为醒目,版面整洁,内容充实,可获得性强;有的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示栏设置并不醒目,公众查询起来较为不便,信息可获得性较差。

3.5 信息公开范围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按照相关政府信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要求较为完整全面地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包括较为完整全面的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住房保障对象信息、住房保障审批流程信息以及住房保障分配结果信息等,公示的范围广且全面,而有的部门网站则只公示了部分信息,公示范围较窄,不能完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前文分析,当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还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尚不到位

虽然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已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公开的内容及数量还不够全面完整、公开的分类还不够明确、公开的及时性还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信息的可获得性较差以及公开的范围尚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等方面。

4.2 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指导规范

各类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只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但并没有统一的公示规范形式要求,在国家、省级层面也未专门出台相应的指导规范,导致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住房保障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缺乏统一规范。

4.3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机制尚不健全

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被国家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对照“法有规定必须为”的行政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也应当严格监督考评机制。当前,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已通过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还缺乏专门的监督考评机制。

4.4 依申请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通道尚不通畅

在主动公开方面,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大都能主动公开住房保障信息,但在已申请公开方面,有的网站提供依申请公开服务情况较好,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供公众下载使用,并提供了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而有的网站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还不到位,致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申请通道不通畅。

4.5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效果尚未经过司法考验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江苏全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达1517件,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1032件,败诉情况占一定比例。以南通市为例,自2013年6月南通市成为江苏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首批试点地区后,当年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就为2012年的2.7倍,达2145件,而后年均保持增长超过200%。相对而言,因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可以预见,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继续推进、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类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多,应当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5 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5.1 进一步提高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22号),部分江苏省省辖市也着手开展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整治工作,如南通市印发了《南通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对包括住房保障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有关要求,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普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积极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

5.2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财物保障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应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需经费。

在人员设置方面,应配备专人专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水平;鉴于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一定数量的网络技术人员必不可少;在物力保障方面,应当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配置专门的物质基础条件,如住房保障基础信息资料提供、设备、场所提供等;在财力保障方面,专门留出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资金。

5.3 依靠制度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当前,应该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管理规定已比较健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还应制定出台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项具体制度,切实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制度管理轨道。

5.4 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

严格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信息数据采集、信息内容审核、信息内容发布、公开结果评估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探索实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和政府部门考核范围。推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结果反馈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问责力度,对违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问责。

5.5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当前,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各类住房保障信息也大都在网上进行公开。但总体而言,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调并不统一,一些城市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可以预计,进一步建设更高层次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会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通过不断优化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进而全面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将会极大拓展住房保障信息的社会知晓面。

5.6 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和形式

目前,虽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应当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进行了明确,但在形式上应以何种标准和形式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各地的操作实践并不统一,应逐步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形式,避免标准和形式不统一的弊端,从而实现住房保障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管理、统一监督。例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该通知发布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可以借鉴这一思路,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更具操作性。

6 结语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物质财富也极大丰富,然而市场却不能完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从而需要政府主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当前,社会公众的住房保障信息需求和政府住房保障信息供给之间形成博弈关系,妥善落实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住房保障信息知情权实现,使其对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形成有效监督,也能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做到这一点,在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绝不是“零和”,而是“双赢”。

参考文献:

1.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

2.韩康 张孝德.保障房建设的战略意义——兼论关于房地产的几个错误认识.学习时报.2011.12.5

3.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5-03/02/content_5984271.htm?node=5955

作者简介:

黄诚,南通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主任。

分析中国经济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发展速度的不断提高,绿色建筑的出行已经成为它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绿色建筑具备的优势在于其特有的经济外部性,它在促进了环境的保护、节约了能源以及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上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它的经济外部性也存在着不容小觑的问题,这也是至今绿色建筑的发展受到制约的最大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本文就根据绿色建筑的经济外部性特征简要分析了它的重要性,并分析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几点具有建设性参考意义的检验,希望对同行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绿色建筑的发展;经济外部性问题;解决措施

一、前言

在建筑领域绿色建筑的概念形成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不断地发展进步过程中,绿色建筑从自身的理念再到实践知识与技能上都具备了越来越完善的设计准则和评估系统,它的发展也日益引起建筑行业的瞩目,从长远角度来看,它必将成为今后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绿色建筑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的,它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着各种不容忽视的问题,而经济的外部性所带来的问题便是难以忽视的重点问题之一。

绿色建筑常以不损害生态环境为前提,旨在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提高居民乃至子孙后代的生活水平以及生活质量。在环境保护里绿色的本质是指环境中不存在任何的污染以及废物,各种事物能以开放式的状态存在着,而且可以进行良性循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绿色建筑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不会给环境资源造成不利的影响,空间上表现在绿色建筑不仅可以跟附近的生态环境和谐相处,而且对人们的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的改善作用,甚至还会影响到全球的生态环境;而时间上则指在整个建筑物全生命周期内,即原材料的开采、加工运输以及回收等对各环节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绿色建筑的经济外部性概念

传统的外部性通常指一种经济力量会给另一种经济力量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附加的。如果我们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来看外部性,则可把它视作决策者未考虑到的而实际上又会出现的一种效率比较低的现象。通常会把经济外部性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时外部经济性,一种则是外部不经济性。后者常指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某种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而这种影响又无法获取任何的补偿的现象。

绿色建筑的整个生产过程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行为,它的外部性常体现在其特有的环境保护功效。众所周知,建筑行业被归于高能耗产业的范畴,根据相关数据可知,在人类生存的大气里面近乎一半以上的某些温室效应气体是由建筑物生产制作过程中的材料生产、加工以及运输等多个环节所形成的的,也就是说这些生产施工环节所造成的能耗是其它任何生产过程都难以比拟的。当然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其它各种各样的环境危害问题,比如大气环境中酸雨的增加、臭氧层的破坏等等。从欧洲的一项调查数据可以发现,在欧洲能源消耗量最大的便是建筑物的施工建设过程,几乎占了总能耗的的1/2还要多,而剩下的25%则被用在交通运输上面。这些消耗的能源大部分来自地球上日渐减少的而且属于不可再生的原油,并且这种能源消耗模式的持续时间有限,不过不合理利用,迟早会有枯竭的那一天。能源以及环境问题已经是21世纪环境保护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从这可以看到非绿色建筑和绿色建筑是否具有外部经济性已经非常明显。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绿色建筑生产厂家的内部收益肯定会比社会收益小,这个时候市场就会失灵,当然这也就成了绿色建筑的发展受阻的最根本原因。

三、分析绿色建筑经济的外部性特点

建筑生产厂家通过采用绿色建筑方案不仅可以将初始成本的投资增加,如果开发商仅仅根据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建筑施工必然会将工程的施工成本增加。根据推算可知,通常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大概会多增100元,针对这部分的增量成本开发商只能利用提高建筑物本身的销售价格来弥补,而这最终还是由购买者自行承担。提高房价必然会增加开发商投资的风险,而随着我国各大城市房价不断上涨的趋势可知,建筑物仍然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而很多的开发商始终处于觀望的态度,很少会真的增加建筑工程的施工成本。即便消费者有购买住宅房屋的欲望,但是他们很少会有节能观念,加上他们对节能住宅的需求不大,因而很少会购买比一般建筑的价格要高10%以上的节能型住宅,这就使得节能型住宅很难变成开发商本身很自觉地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绿色建筑可以给生产厂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而且还能降低能源的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的保护,还有利于我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整个建筑节能领域存在着用户改造以及投入建筑节能方面的投资收益要比预期的节能增加的投入要小,此外节能增加的投入定然会比社会获取的综合效益要小,比如在节约建筑能耗方面,由于投资回收期以及资金的时间价值都比较长,属于很久后才会才会表现出来的能源消耗费用,人们不会太重视。因为市场属于自由运转,所以生产者可以攫取到巨大的经济利润,这样就可以把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与此同时针对个人来说,非绿色建筑在生产上面的优势很大,而且相较整个社会而言绿色建筑的数量并不占据独特的优势。

四、绿色建筑经济外部性问题的处理措施

从上面论述的绿色建筑外部的经济性可知,外部经济性属于绿色建筑的典型特点,而非绿色建筑则不具备外部经济性,而绿色建筑经济在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实际上是为了怎样更好的发挥出绿色建筑特有的外部经济性,以便改善非绿色建筑的外部不经济性。而非绿色建筑具备的外部不经济性一般表现在个人成本呈社会化的趋向。如果想要彻底的把绿色建筑长期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经济问题解决好,就必须彻底消除非绿色建筑所具备的外部不经济性,这样才能促进整个绿色建筑的发展。通常消除非绿色建筑经济的外部不经济性具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取财政补贴,这个主要针对绿色建筑而言的,主要是为了将绿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充分发挥出来;二是税收政策,针对的是非绿色建筑,其目的则是为了将它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消除。

1.采取财政补贴措施

一般绿色建筑产品都具有外部经济性,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采取一些必要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快绿色建筑的迅速发展。也就是政府部门可以向一些经营绿色建筑的企业或者单位个人、或者消费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这就不仅可以吸引并引导广大消费者购买绿色建筑,促进绿色建筑的消费,还能平衡绿色建筑物的价格,保持绿色建筑市场的稳定性。比如绿色建筑在建筑的密度以及容积率上存在着“铺张”的现象,因而政府部门可以着重对其建筑密度以及高度进行适当的补贴。

2.采取必要的税收政策

政府部门还可以实施一定的税收政策,通过对一些非绿色建筑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征税,将征来的这部分收入来跟外部不具备经济性的那部分进行抵销,并对这方面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在处理建筑企业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时,政府部门在制定征税额时应该充分考虑建筑企业给其他成员以及社会造成的损失,最好能将企业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所消耗的社会成本进行抵销。例如政府部门向非绿色建筑单位征收的能源税应该尽量把税额和绿色建筑五种消耗的能源费用一样。

五、结语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形成跟?绿色建筑经济的外部性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外部性问题促进了经济理论的不断创新,另一方面也被广泛的应用到环境保护以及能源的节约等多种实践活动中。而非绿色建筑物的外部通常不具備经济型,这就使得一些建筑物的高耗能状况难以得到有效改善,不仅促使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还浪费了大量的能源,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因而只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尽可能地把绿色建筑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内部化,以便社会成本往内部化发展,此外政府部门还需加大关于绿色建筑生产企业的补贴力度,使得生产者的积极性能够得到提高,这样便能确保我国绿色建筑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1]魏后:对绿色建筑经济发展前景的探讨[J]. 科技资讯. 2012(34) .

[2] 赵后粦:基于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建筑经济评价体系[D].北京交通大学 2012.

[3] 金占勇 孙金颖 刘长滨 张雅琳:基于外部性分析的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设计[J]. 建筑科学.2012(06).

[4]关 凯 李世蓉:重庆市对投资住宅产业化可供利用的优惠政策[J].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11(03).

[5]李先林:浅析提升我国绿色建筑经济效益的策略分析[J].科技资讯. 2011(03).

[6]周 玲 刘永强:我国绿色建筑理论的几点研究[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1(02) .

分析中国经济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eBay的创始人曾经说过,eBay的成功之处不在于其先进的技术或者其创建的全新市场平台,而是建立了人与人之间前所未有的信任。淘宝作为中国较成熟的网购平台,也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包括交易主体认证、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等在内的信用机制来维护网购信用,但是这样的机制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映射出网购市场信用机制的不足之处。要从网购诚信走向网购信用,除了经营理念转变和法律层面的保障外,还需要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

信用;诚信;信用评价;虚假交易;恶意评价

文献标识码:A

在网络购物、团购、移动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等电子商务形式中,促成电子商务融入大众生活的重要推动力量当属网络购物,首当其冲的就是包括淘宝集市(CtoC)、天猫商城(BtoC))在内的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下称“淘宝网”或者“淘宝”)。2012年11月11日,淘宝网创下单天191亿的销售额,相当于2011年国美年销售额的近1/6,相当于王府井百货2011年全年的销售额[1]。这样的数据让我们感慨中国电子商务巨大经营潜力的同时也不禁要思考,曾经被认为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三大障碍[2]之一的信用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eBay的创始人曾经说过,eBay的成功之处不在于其先进的技术或者其创建的全新市场平台,而是建立了人与人之间前所未有的信任 [3]。中国电子商务平台是否也建立了这样的信任网络呢?

网上交易现在已经成为大众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有学者认为中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忽视了对社会信用制度的培育和建设,信用主体违约收益远远高于成本,信用缺失问题严重[4],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传统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虚拟市场上被进一步放大,而随时处于动态变化中的网络交易使传统的征信和企业信用评级无法解决虚拟世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5]。网络信用评价机制通过提供买卖双方以往的交易经历的评分衡量双方的信用水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违信的道德风险和机会成本,增强了交易双方的信任 [6]。1997年,eBay首次采用了以星数为代表的信用评价指数,通过这样的信用评价鼓励好的交易行为[7],国内包括淘宝等在内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引入了这样的信用评价体系。但是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形成的《中国网购市场总体评价报告》[8]表明,网购中的信用评价问题是制约着电商发展的障碍之一。那么目前网购市场信用评价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予以完善?如何走向完善的网购信用制度?

淘宝网是网络零售市场上最大的交易平台,起步相对较早,信用评价机制的发展也具有代表性,通过分析其优劣,相信也能为网络零售的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一些经验。所以本文将以淘宝网的信用机制为例,探讨网络购物的信用评价体系的规制现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和信用评价

(一)信用

中国的汉语构词中与信用相关的概念有很多,例如诚信、信任和信誉等。英文中“信用”一词直译的对应是“credit”,但是也有众多与此含义相近的词,例如“trust”和“reputation”。有学者认为使用上述不同的词语并不是因为不同学科有不同的用词偏好,而是由于“信用”这一西方学术概念引进时对信用概念界定的混乱,诚信、信任与信用分别对应个人、关系与制度[9]。诚信是一种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属于静态概念,是就个人而言的;而信任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涉及到双方的相互关系;信用反映了一种经济关系,体现为规章制度,靠道德、法律和经济来共同维护 [10]。

“信用”一词的含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原始社会时信用只具有伦理学含义,发展到自然经济时期信用有了经济学意义,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又多了一层法学含义,从社会学和伦理学角度来讲,信用是“相信其他主体未来的行动能够满足我们预期的心理现象”,是人们之间信任的表现形式[11]。作为信用的基础,德国社会学家卢曼(Niklas Luhmann)认为信任是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12],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针对交往双方的行为的相互作用有一个预期,规则和惯例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减少了这种预期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但是人们毕竟是独立的个体,其行为可能是非理性的,与惯例不相符的。为了克服诸如此类的复杂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人们推定其他人的行为都是这个社会可以接受的,在没有足够的规则和惯例进行规范时,信任就会代替规则和惯例来保证社会交往中的预期结果的实现,这个推定就是信任的本质[13]。

经济学者认为现代社会的信用是一种信任对方的心理活动,是信贷活动,是一种不用即时付款就可以获得某种价值的能力,是规范信用交易、信用活动的制度。也有学者偏向使用信誉一词,认为信誉“是指处于一定社会交换关系中的行为主体或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或组织)在长期自我利益计算与践约能力基础上所建立的评价和声誉”[14]。

从法学层面来讲,“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与评价”,信用的主体不仅包括法人,还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信用的主观因素是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信用的客观表现是社会的信赖与评价 [15]。

本文中讨论的网络信用问题体现了社会学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预期,也体现了经济学意义上的信誉,也有法学层面的信赖与评价。本文倾向于认为诚信、信誉、信用有不一样的含义,但又相互联系,诚信和信任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前提,在个人诚信品德基础上构成信任网络容易,但是将信任网络转换成一种信用制度则难,这也是突破电子商务信用障碍面临的重要问题。当前我们呼吁的诚信回归实际上只是建立信任网络的基础,对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远远不够的。

(二)信用评价

从上述有关信用概念的辨析中可以看出信用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评价,可见,信用评价是构建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实践中的网购信用评价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网络交易降低了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成本,例如店铺租金、仓储费等,但是也产生了新的交易成本,例如交易者身份信息、产品质量信息、网上支付信息、信用记录等都存在不确定性。网络买家无法像在现实生活中一样对货物的品质进行查验,只能依靠卖家单方的描述,并且网上特定买家和卖家之间交易的重复性较低,这使得双边博弈中的惩罚机制无法实施,交易一方可能因无法获取完整的交易信息而丧失信心,网络交易因而遭遇“柠檬问题” [16]。正如经济学家阿克洛夫(Akerlof)在对二手车市场的研究中发现的一样,买卖双方因为对车况掌握的信息不同而滋生矛盾,最后演变成二手车市场的逐渐没落[17]。以淘宝为代表的网络交易平台引入众多机制应对上述问题,例如身份认证、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消费者保障等,其中,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信用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种因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

信用评价是这样发挥作用的:参与者在交易完成后,根据自身感受互相做出信用信息的反馈,按照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交易对方的可信任程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帮助提炼交易者的行为特征,帮助其他用户判断其信用水平和未来的表现[18]。信用评价机制要想发挥作用不仅仅需要科学严谨的信用评价标准,还需要完善的身份认证、惩罚机制等予以辅助。

国内外很多学者通过实证分析eBay和淘宝网的数据,认为信用评价系统对交易价格和销量有着紧密联系,例如研究eBay网数据的学者认为,89%的交易都是一次性交易,eBay上信用评价系统很大程度上影响买家最终的购买决定[19]。相比起正面评价,负面评价对买家购买的决定以及交易价格的影响更大[20]。学者对淘宝网的相关数据研究后认为,卖家信用评分低于某一临界点时,买方不关注卖家的信用度;当卖家的信用评分高于某一临界点时,卖方信用度的增加并不会增加其销量[2122]。也有学者研究后发现,淘宝网上卖家的好评数、中评数、差评数都与交易笔数呈正相关,卖家疯狂追逐好评率以及淘宝网的默认好评机制几乎使信用评价体系失去应有的作用[23]。

既然理论和实证层面都表明信用评价是信用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那么,在目前的网络购物市场中信用评价现状如何?有什么样的问题?

二、网购市场的信用评价体系

(一)淘宝网信用评价体系内容

实际上网购信用评价包括很多内容,卖家的信用评分只是网购信用评价机制中最直观,最吸引消费者眼球的部分。打开淘宝网上卖家的信用评价页面可以发现主要有这样一些信息:(1)店铺服务;(2)店铺经营资质;(3)店铺半年内动态评分以及店铺30天内服务情况;(4)卖家信用评价展示。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淘宝网的信用评价体系,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鉴于篇幅有限,本文选取最后一部分,也就是买家最能直观感受到的信用评分部分重点讨论。如果没有特别说明,下文中提及淘宝网的评价制度时就指最后一部分的信用评分制度。

(二)淘宝网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淘宝网现有网购评价体系中的常见问题是信用炒作和恶意评价,信用炒作的方式包括利用虚拟商品交易赚取信用值,使用互动交易互炒信用,甚至有专门的“刷钻公司”招募专职买家代刷信用 [24]。

《淘宝规则》中没有使用“信用炒作”,而是用“虚假交易”来定义信用炒作行为,即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信用或者商品销量,妨害买家高效购物权益的行为;以及恶意评价,即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淘宝规则》是网络交易平台对淘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和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针对上述虚假交易和恶意评价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机制。针对虚假交易的惩罚措施包括扣分、一定期间内的单个商品或者全店商品淘宝网的搜索降权、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等措施;针对恶意评价,淘宝或评价方删除该条违规评价,这可以被看做契约层面的规制。但是法律层面对此的规制不甚明确。对网络交易者信用的保护目前没有专门的信用权保护的法律体制,更多的是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经营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予以救济,但是,这些法律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三)对淘宝网信用评价问题的规制

1.虚假交易

利用不正当手段提升自己信用评分的行为很明显是不道德的,但是,法律上似乎并没有将其明确认定为是违法行为。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即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或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进行规制[25]。

从《淘宝规则》对虚假交易的定义来看,似乎是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原则予以救济,但是,违反这等原则性的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能没有实际意义。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害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从这一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只针对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救济,而虚假交易并没有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所以,虚假交易虽然符合一般条款的条件,但是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实际的。第五条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着重强调商品和商品质量的宣传,而虚假交易是对经营者信用度的宣传,与其商品质量无关,所以这一条也无法规制虚假交易。

专门针对网络平台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姗姗来迟,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这一条可以用来规范网购平台上的虚假交易,但是,该法中除了规定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由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之外,再无更多详细的规定。

虚假交易的产生可能源自于下列问题,首先是淘宝网的评价机制的设计理念,上文中提到的匿名评价,系统默认好评,以及30天内修改、删除中、差评都是信用炒作滋生的温床。买家在网购时都习惯把搜索的商品根据销量或者信用度进行排序,如果买家在信用度较高的卖家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感受到巨大反差,就会影响那些拥有真正高信用度的卖家,甚至使整个评价机制对网络信用的正面作用将不复存在。

在缺少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抑制这一行为的重任就落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身上,通过契约方式减少评价体系因虚假销量和虚假信用产生的负面效应。但是,网络交易平台在保证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也需要以开放自由的平台吸引更多商家,其信用评价机制的设计必然需要平衡吸引更多用户和创造有序交易环境这两者的需求,难免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也是为什么淘宝规则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并不足以阻碍违规再次发生的原因[26]。有学者建议引入第三方信用机制,随着未来个人信用档案的逐步建立,C2C平台服务商可以与专业信用服务企业合作,更能体现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和独立性[27]。网购信用环境的改善从长远角度来讲可能还是需要个人信用乃至整个社会信用的建立。

其次是法律层面的保障问题。对虚假交易很难进行法律救济,因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对违法性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虚假交易通常很难被证明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虽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这种行为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制法律位阶较低,实践中可能不会对虚假交易有较好的威慑作用。

虚假交易是网络交易者滥用信用评价制度的结果,这也体现出经营者对信用望而不得的困境,淘宝网上卖家疯狂追逐好评率的行为体现出他们希望保持良好的信用度,即使这样的信用度对其商品价格和销量并不一定是正相关的。如果法律上能将这种信用确立为一种权利,交易者维护自身信用的同时也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确保其信用信息的真实,可能会对这样的行为有更好的抑制效果。

2.恶意评价

恶意评价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这为网络交易的商事主体提供了救济,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是依据该法第二十条。但是,被侵害的经营者不得不证明恶意评价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经营者因负面评价遭受的损失往往很难计算,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可能并没有获得利润,这就使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实际意义,违法行为不能受到相应的抑制。

《侵权责任法》为民事主体提供的救济可能更具操作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网络用户做出恶意评价可能会因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样的法律责任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责任承担方式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信用。

网络用户在网购交易平台上对卖家的商品做出负面评价会降低卖家的信用度,问题是对卖家信用损害到什么程度才能援引《侵权责任法》对名誉权的救济?根据《淘宝规则》的规定,恶意评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与同行交易后给出的中、差评;(2)评价人利用中、差评,对被评价人进行威胁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3)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与后两种情形不同,第一种情形并不以不当利益的获得为前提。但是,如何证明中差评是同行给出的?有没有可能是同行指使他人所为?即使能够证明中差评是同行给出的,该同行也是这场交易的消费者,被认定为违规行为是否与公民的自由评论权冲突?

2009年12月,网络用户在大众点评网(下称“大众点评”)上发帖,指出水晶奇缘礼仪庆典中心(下称“水晶奇缘”)的多项服务存在问题,评价“服务质量实在不敢恭维”,消费者发此类差评帖的做法导致水晶奇缘中心生意惨淡,在要求大众点评删帖遭拒绝后,水晶奇缘起诉大众点评要求其删帖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丰台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大众点评网上的恶评并没侵权,驳回了礼仪公司的诉求,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水晶奇缘中心没有证据证明涉诉帖子侵害了其名誉权,所以大众点评有权不采取删帖措施 [28]。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面对恶意评价,寻求侵权责任救济的同时还面临着消费者自由评论权的保护问题。那么在哪里划界呢?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是“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何证明侵害人有过错是举证的难点所在,如何判定某一负面评价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的正当批评评论,还是借机对他人名誉的诽谤和诋毁?如何认定发差评帖的网络用户就是消费者而不是竞争对手恶意为之呢?如何认定所发负面评价是消费者的真实感受而不是竞争对手的不当竞争手段呢?我们不可能用测谎仪来证明负面评价是否是网络用户对其使用商品的真实客观的看法。划定消费者的自由评论权和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时可能需要明确价值取向的问题。在信用法律十分发达的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始终是信用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29]。从信用法律角度来讲,更多强调消费者的自由评论权可能更为重要。

三、淘宝网信用评价——走向网购信用

淘宝网的信用评价体系试图通过制度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网络,但是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使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几乎无法实现,探究问题的根源时很多人会认为是网络用户的诚信问题,但是问题也许出在制度上。

(一)经营理念

eBay与淘宝作为网上交易平台的典型代表都引入了信用评价机制,不同之处在于经营理念:eBay将交易者视为市场主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起推动作用,而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占据主导地位,交易者扮演追随者的角色。eBay的信用评价机制中买家可以给卖家好评、中评、差评,而卖家只能给买家好评,定下了“顾客是上帝”的基调,放手细节问题,提升了市场的活力。

淘宝网在其信用评价机制中承担了优化市场环境的主要责任,规定了eBay信用机制没有的细节,例如买家可以匿名评价、交易一方给出好评而另一方未评时,交易成功15天后系统默认给予评价方好评、评价后30天内可以修改或者删除中评差评等,对信用炒作也有惩罚机制。淘宝的这些规定使市场能够得到很好的控制,使交易主体有章可循,但是从长远来讲,还是需要培养交易者的信用意识,毕竟交易者是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二)法律保障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需要多管齐下,法治将是这个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正如马克思对市场经济的运行特点所描述的一样,资本“有20%的利润便活跃起来,有了50%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30]。在利益面前,道德显得苍白无力,市场经济下信用的建立必须依靠法治[31]。对信用评价进行规范的一条重要路径就是加强信用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信用法治的缺失在理论层面体现在缺少对信用行为的规范和对信用权的保护,实践层面体现为法律实施缺乏实效[32]。

法律主要从三个层面对信用进行规范:一是诚实信用原则中体现的民事主体应当在民事活动中恪守信用的要求;二是遵循有约必守的原则以保护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三是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包括对道德品质以及经济能力的评价,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对信用的调整将主要放在对民事主体的信用评价,尤其是对其经济能力的评价上,因此有必要赋予民事主体信用权以保障其获得客观准确的评价。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将信用权列入人格权的范围,对信用评价的规范只能援引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予以制裁,间接保护权利主体的信用利益。但是将信用权确认为独立人格权能达到间接保护不能实现的保护效果,例如侵害权利人的信用利益但并未影响其名誉的行为,不能通过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予以制裁[33]。

在法律实施方面,专门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部门规章,要想在实践中获得好的效果,可能还需要针对网络交易的规范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更重要的是明确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以及违法后果,消费者权益应当得到重视,违法的救济也应当更有实际意义。

(三)个人商业信用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网络信用体系不同的是,欧美发达国家有较为完善的网下信用系统,包括信用卡系统和发达的征信系统作为在线交易的保障,如果用户在网上交易中有欺诈行为,容易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其在网下的经济活动[34]。而我国由于因为上述信用体系的缺失,网上的交易和网下的惩罚机制无法衔接,网络信用体系的构建只能依靠信用评价机制本身的设计以及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优化。所以,上述提出的经营理念和法律保障建议治标不治本,要想维持长久稳定的网购信用环境,还需要靠整个社会的信用系统能尽快完善。我们需要在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等方面,通过立法,形成信用信息畅通流动的同时保障信用信息的使用安全,针对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制定相应法律,通过法律法规等规范信用行为以及信用交易[35]。

四、结语

网上交易平台遭遇的信用瓶颈表面上看是网购诚信的问题,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是网购信用制度乃至社会信用制度的问题。淘宝网信用评价机制为网络用户营造了可信赖的交易环境,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虚假交易和恶意评价,契约层面和法律层面对其规制不力,要进一步对其完善,可能需要在微观层面转变经营理念,中观层面加强法律保障,宏观层面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个人商业信用机制。淘宝网信用评价是网购诚信走向网购信用的制度尝试,对网购信用的构建可能会有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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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仲秋)

分析中国经济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高考;文综;地理热点复习

〔文献标识码〕 C

01(B)—0047—01

纵观历年高考文综试卷,其中都会涉及到政史地热点问题的考查,而在高考复习中,教师和考生对此也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热点复习一方面能帮助学生对已学知识逐步做到自我完善,构建起知识网络;另一方面可以降低考生对高考试题的陌生度,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增强他们的信心。因此,教师认真研究热点试题的命题特点,制定相应的复习策略,把握答题的基本要领,已成为突破热点专题复习的关键。那么,教师如何有效地组织地理热点专题复习呢?

首先,必须把握热点选题的方向。高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决定了高考应当弘扬正气、鞭挞邪恶,引导良性发展,抑制不良发展。只有那些能够体现党和国家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精神,特别是新精神、新提法的热点问题才能成为高考文综命题的载体。所以,在高考地理热点复习中,教师必须把握好政治方向,应更多地关注那些正面的、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热点,并紧密结合近几年或本年度的新形势、新热点和地理学科知识特点,有选择地展开复习。如2008年南方特大冰冻灾害、抗震救灾、绿色奥运、国家能源安全、嫦娥探月等。

其次,重视热点与地理学科知识、能力及价值观的融合。纵观近几年各地高考热点试题都呈现出三个明显特征:一、命题思想是大背景→小区域→教材原理。如2007年全国卷Ⅱ卷第37题,睦邻友好、合作共赢(大背景)→南亚(小区域)→孟加拉国的海陆位置、地形、地势、气候、农业(教材原理)。二、着重考查具备热点问题的热点地区及热点地区的人文自然环境特征。三、热点问题既有隐性介入,又有显性化特点。为了避免某些人猜题押宝,文综地理考试对热点问题的考查策略历来是“考热不考点”或“围点打援”,即便有所涉及也并非单刀直入,直指热点,致使考生在考试中有看起来熟悉却难以下笔之感。在复习过程当中,也有许多教师大量收集热点问题,力求广泛、全面、新颖,但却淡化了热点问题与地理学科的联系。实际上,高考热点命题设置的情景和背景资料是无限的,但对地理热点问题考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在课本,也就是说题在书外,理在书内,问题的答案甚至也可以从课本中找出相应的内容,可以说一切试题都是课本知识的深化、拓展。因此,在热点复习时,教师要明确课本知识是认识、理解热点问题的“工具”,应在课本中为热点问题“寻根”,运用课本中的理论知识去分析说明热点问题。如果教师让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掌握那些与地理课本知识无关的纯时政热点问题,就失去了文综热点问题复习的根本。在地理热点复习中,教师要设法处理好热点问题与教材知识的关系,设法找到热点问题和教材知识的结合点,使热点问题和教材知识有机结合,以有效避免时政热点和教材知识两张皮的现象,从而达到让学生在复习中既学知识又探究问题的目的。

最后,热点问题的复习要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为主,不能猜题押宝,更不能占用过多的时间,要适可而止。因为文综试题只是借助热点问题提供一些新的情景材料,要考查的知识点还是在课本中,所以热点复习的目的还是应该放在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探究问题的能力上。因此,教师在复习备考中,对时政热点问题要善于从政史地三个学科多角度、多层次地去分析认识,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学科间知识的综合能力。如分析我国能源跨区域调配这一热点时就可以结合政史地的相关知识去理解。政治角度:政治学原理——国家职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国际关系的决定因素、一国的外交政策;哲学原理——联系的观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等;经济学原理——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地理角度:该类资源的特征、分布;输出输入线路,沿线各地的自然、人文地理特征;沿线地区该种资源的补给需求状况;调配后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历史角度:列举不同历史时期人地关系的不同认识,人类对该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状况;该区域内的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区域经济集团化、经济全球化。教师多角度多侧面分析时,切口宜小不宜大,应力求新颖,不要停留在简单的原因、必然性、意义等角度,应多考虑热点的背景分析、对策探究、趋势展望及时事述评等切入点,以体现高考文综要求。

分析中国经济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5篇

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可知, 社区矫正的目的不在于惩罚, 而在于矫正和改造, 其最终目的是让罪犯尽可能地与社会相联系, 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共存。

《刑法修正案 ( 八) 》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即“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和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无论是管制、缓刑、假释还是暂予监外执行, 其所对应的都是社会危害性较小、在社区矫正可能效果更好的罪犯。对于这样的罪犯, 让其身处社区并不仅不会对他人的安全形成威胁, 还有利于罪犯保持与社会的联系, 为其日后的早日回归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最终实现刑法改造之目的。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刑法修正案 ( 八) 》是从完善刑罚结构等刑事立法的角度涉及到社区矫正, 而非针对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 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宏观性、原则性。其对于社区矫正的内涵外延并没有作出严格的界定, 对如何具体实施社区矫正也没有做明确规定, 因而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开展的尴尬处境, 使社区矫正功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 二) 经费保障不到位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必须有经费支撑, 社区矫正也不例外。虽然社区矫正的成本低于监禁成本, 但这并不代表社区矫正不需要健全的经费保障制度。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晚, 很多制度建设并不完善, 以社区矫正经费为例,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五花八门: 专门预算、临时拨款、启动资金, 各式各样, 更有甚者, 根本就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资金。不仅如此, 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资金有头无尾, 资金链断裂现象也层出不穷, 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 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 一)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无授权即禁止, 任何执法活动的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任何机关都无权超越宪法和法律。社区矫正作为国家机关开展的一项刑罚执行活动, 其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然而, 现实的执法活动中, 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 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参差不齐, 缺乏统一性、规范性。有的地方没有明确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 执法主体不明确严重削弱了社区矫正的权威性; 有的地方社区矫正适用过于严格, 使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被严重挤压, 束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进; 还有的地方开展工作流于形式, 对被矫正人员不管不顾, 违背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初衷, 让社区矫正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 在总结多年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就显得尤为迫切, 通过立法, 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机构, 厘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强化社区矫正的责任承担, 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持续推进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 完善经费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多的是地方分块管理, 但是这种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出现的最大问题就是社区矫正的经费无法保障, 为此, 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探索建立经费与管理相分离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实现事权与财权的分离。社区矫正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预算, 并根据各地区最终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划拨运行经费, 对于开展工作多、效果显著的地区可以适当多划拨, 对于欺上瞒下、敷衍了事的地区不仅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还有削减其经费, 促进各地区之间的有效竞争, 把钱真正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上。而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则由地方具体实施, 这一方面是因为各地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 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一方面是因为由当地人员管理有利于拉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距离, 促进被矫正人员接受教育改造。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可以促进社区矫正经费的高效利用, 又可以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 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刑罚的执行会不断迈向人性化和文明化, 与之相对应的就是非监禁刑使用的不断扩大。本文通过指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旨在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 提高我国刑罚执行的文明化水平, 并最终实现与国际社会的完美接轨。

摘要:社区矫正蕴含着深厚的人道主义价值理念, 具有很高的经济、社会效益, 代表着刑罚执行的未来走向。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很多方面还存在着问题, 因此发现并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 立足本国实际, 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现代化行刑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之路。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体系,经费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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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邓泰清.论我国社区矫正之检察监督[D].湘潭大学, 2013.

分析中国经济问题思考论文范文第6篇

一、经济统计学的概述

经济统计学是以经济数据为研究对象, 用统计方法分析经济数据背后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 进而为经济决策提供科学参考。现行社会形势下, 经济规模不断扩大, 经济统计学的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 深入研究经济统计学, 对指导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如, 在对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发展质量分析时, 借助经济统计学理论和方法, 可以对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经济发展质量进行定性和量化分析, 全面了解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发展质量相关信息, 继而为经济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二、经济统计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 理论基础相对薄弱

经济统计学的应用型、实践性非常强, 在经济统计学的应用中离不开理论指导。在确定研究目的、设定指标、统计公式等方面都需要社会经济理论的指导, 然而现阶段, 我国经济统计学内容缺乏经济学理论依据, 理论基础相对薄弱, 在经济统计分析中依然是采用统计定量方法分析社会经济现象, 无法揭露经济现象的本质, 以至于社会经济现象仅仅停留在表现阶段, 不利于经济统计学的深入发展。

(二) 统计学应用性相对较差

就当前经济统计学而言, 经济统计学的应用型较差。高校在经济统计学课程设置上主要停留在理论知识上, 偏重于知识的解释, 忽略了经济统计的应用, 从而导致统计学应用性较差。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也随之发生改变, 这种改变会给统计学经济的应用造成困扰。由于现阶段的经济统计学应用性较差, 以至于所培养出来的人才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 理论知识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理论与实践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理论是实践的指标, 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但是就经济统计学这门学科而言, 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许多统计学分析方法及相关指标并非专业统计人员提出, 只是针对实际需要而提出的非专业指标。同时,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 这种发展对经济统计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经济统计学理论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统计学的发展。

三、经济统计学的完善

(一) 改进经济统计学理论

理论是实践操作的指导, 针对经济统计学这门学科而言, 其要想获得更好发展, 就必须丰富、完善自身理论。在经济统计学发展与创新过程中, 要立足我国经济发展实际, 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现有的研究成果, 对我国经济统计学理论加以完善和创新, 只有经济统计学理论先进、科学, 才能更好地知道经济统计学的应用。基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 研究学者要深入经济统计学的理论研究, 将经济统计学与经济学、统计学相关理论结合起来, 将经济数据的统计与处理以及经济统计相关指标纳入到经济统计学理论, 并在不断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其次, 经济统计分析就是对我国现阶段的将经济运行情况及经济规律进行研究, 统计分析结果是经济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 是经济活动获得良好效益的保障, 如物资资本, 在统计工作中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形成总额、新增固定资产、资本形成总额等指标体现出来。对于经济学中的通货泵张问题时, 可通过价格指数反映出来, 根据这些指标的特点,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科学选择, 为经济统计分析提供空间。另外, 在经济统计学课程设置中, 课程内容不能局限于经济学与统计学, 要扩大其范围, 将与经济统计学有关的领域纳入到经济统计学专业中去, 进而有针对性的培养经济统计学人才。

(二) 创新经济统计学教学模式

目前来看, 高校在专业设置中, 与经济统计学相关的内容相对狭窄, 过重强调经济统计的专业性, 与经济统计相关的内容涉及甚少, 以至于所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合理。同时由于教学模式的不合理, 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呈现“畸形”发展。因此, 要想推动经济统计学的更好发展, 创新经济统计学教学模式至关重要。首先, 在经济统计学课程设置中, 要合理安排课时, 根据经济统计学学科的特点, 确保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比例的合理性。在理论教学中, 要让学生了解统计理论方法, 并做到精通;在实践教学中, 要紧扣理论, 有针对性地让学生进行经济统计学知识的应用。其次, 要革新教学方法, 在经济统计学教学中, 要立足专业特点, 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来培养学生的经济统计能力, 从而培养出更多的统计专业性人才。另外, 高校要积极推进校企合作这种模式, 让学生深入企业实习, 了解经济统计学行业趋势, 进而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能力, 使学生真正精通经济统计方法和数据统计方法。

(三) 完善统计工作方式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经济统计内容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 传统的统计工作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此, 革新统计工作方式至关重要。现行经济发展形势下, 对经济统计的需求越来越大, 这种需求也为经济统计学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基于这种机遇, 有必要深入了解经济统计工作模式。经济统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涉及的内容非常多, 包括了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等, 而要想促进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就必须完善统计工作模式。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形势, 企业应当分析当前经济工作特征以及自身面临的困难, 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模式, 对经济统计工作流程做出明确规定, 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进而提升统计工作的时效性, 促进其作用的高效发挥。

(四) 改进经济统计方法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 经济统计工作中需要数据的经济数据越来越多、越来越多, 而要想从复杂、庞大的经济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数据, 就必须选择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科学的统计方法是保障经济统计学结果精准的保障, 如果经济统计方法不得当, 就无法提取有价值的数据, 统计数据中许多变量的作用就容易被忽视, 造成统计结果的失真。因此, 在经济统计学的研究中, 要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 加大经济统计学方法的研究, 在现有统计方法的基础上加以创新, 提高统计方法的先进性, 进而更好地服务经济统计学, 促进经济发展得更好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经济统计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大作用,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传统的经济统计学理论、方法逐渐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统计就是对经济数据进行分析, 通过分析, 掌握经济规律, 为经济策略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参考, 而要想发挥经济统计的作用, 就必须立足我国经济发展需要, 不断完善经济统计学理论, 革新经济统计教学模式, 完善经济统计工作模式, 创新经济溶剂方法, 进而推动经济统计学活动的高效开展。

摘要:经济统计学是统计学的重要分析, 深入研究经济统计学对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然而现行社会形势下, 我国经济统计学实务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是却没有建立与新统计思想知识体系相符合的理论基础, 不利于指导经济统计学发展。本文就经济统计学作了相关分析。

关键词:经济统计学,理论基础,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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