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范文

2023-09-23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范文第1篇

牡林劳社函[2011]2号

关于《牡丹江林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总局劳动局《牡丹江林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森劳社发【2011】25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黑人社明点【2011】3号文件要求,制定实施本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牡丹江林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建筑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服务类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专项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休假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建设单位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和《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阶段:是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8月5日)。各林业局劳动局要成立执法检查组,加大力度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违法行为多发区域要集中力量进行逐户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轻微的,督促其积极改正,规范用工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阶段: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8月5日至8月8日)。各林业局劳动局要对本辖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理清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第四阶段:牡丹江管局劳动部门将以抽查的方式对本辖区各企业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狠抓落实。各林业局劳动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靠前指挥,亲自抓此项工作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切 2 实可行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把专项检查与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专项行动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确保工作效果。

(二)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各林业局劳动局要选派劳动监察专项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全面细致掌握本地企业用工情况,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坚决依法严肃处理重大、典型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同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予以曝光。

(三)抓好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充分运用“两网化”管理工作平台,对用人单位实施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完善并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数据库信息。同时,健全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等。强化与公安、建设、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林业局劳动局在认真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报表报管局。

四、领导小组

管理局成立林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小组

组 长:陈宝华

3 副组长:王浩波

成 员:王婧宏 唐伟 刘海彤 刘俊楠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

联 系 人:刘俊楠 联系电话:0453-6560215 电子邮箱:mllzc@tom.com

附件:

1、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表

2、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范文第2篇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a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可分为企业的法律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其他。b从劳动关系的个数角度,可分为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双重劳动法律关系。 c从是否具有涉外因数角度,可分为国内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d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课分为个体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论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a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的更本性原则,其

包括主体合法,即即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法资格。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即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b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劳动合同当事人公正合理的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c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额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他人的干涉,根据个人的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d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e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讲信用,并按照按照诚信原则,旅行自己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二队对方承担的各种义务。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主体:包括劳动方签约人和

用人方签约人。a劳动者签约人,一般为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工会或工会组织的机关。b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一般为用人单位屯提机关和用人单位的行为。原则:a合法原则b平等合作的原则c协商一致的原则d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原则e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4、城市生活最低基本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当地维持城市生活基本生活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用的确定。

(3)资金来源。其资金来源由政府的财政支出 (4)申请程序。有长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的材料,填写表格。

5、试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制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关系作为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确定保险法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产生原因。

a社会因素。工业社会的发展让多数人失去了土地等生产

资料,家庭内部化解风险的能力减低,社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机制被广泛使用。b思想因素。c政治因素。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因为统治者对工人阶级运动的恐惧。

(1)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性质

A、从社会本位的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为本位

B、从法制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C、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首都那为主。

(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安全原则、强制保障原则、所得再分配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自给自足原则

(3)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包括社会保险筹集关系,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关系,社会保险监督及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关系等。

(4)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与完善

不足:社会保险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资金短缺和收支

矛盾加剧。

完善:(1)建立保险基金补偿机制,确保社会基金的良性

循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分清中央和地反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中央财政补偿的浪费 (2)建立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纪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也要覆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养老制度,坚持统筹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有其自

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杨哥督促检查,使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1)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 工作满一年;(3)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成员(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社会成员(劳动者)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为社会成员(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劳动者)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情况下,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点。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实质意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法;(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法,其使命在于确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4)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杂乱

(三)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四)与WTO保险规则不相适应在WTO这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的积极作用下,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日趋强烈。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的相关立法准备。

(五)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过窄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适度性原则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4、社会化原则

(二)相关建议

1、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

5、解决好各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衔接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a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b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

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根据物价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申领程序:一)个人申请二)社区居委会初审(三)乡镇、街道

办事处审核(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b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申请程序: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评议

3、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范文第3篇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a从用人单位外部形态的角度,可分为企业的法律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其他。b从劳动关系的个数角度,可分为单一劳动法律关系和双重劳动法律关系。 c从是否具有涉外因数角度,可分为国内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d从主体是否具有团体性的角度,课分为个体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论述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a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的更本性原则,其

包括主体合法,即即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法资格。内容合法,劳动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即订立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b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劳动合同当事人公正合理的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c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额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他人的干涉,根据个人的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d协商一致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e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诚实,讲信用,并按照按照诚信原则,旅行自己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二队对方承担的各种义务。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主体:包括劳动方签约人和

用人方签约人。a劳动者签约人,一般为有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工会或工会组织的机关。b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一般为用人单位屯提机关和用人单位的行为。原则:a合法原则b平等合作的原则c协商一致的原则d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原则e维护公共秩序的原则

4、城市生活最低基本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当地维持城市生活基本生活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用的确定。

(3)资金来源。其资金来源由政府的财政支出 (4)申请程序。有长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的材料,填写表格。

5、试述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法制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障关系作为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确定保险法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产生原因。

a社会因素。工业社会的发展让多数人失去了土地等生产

资料,家庭内部化解风险的能力减低,社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机制被广泛使用。b思想因素。c政治因素。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因为统治者对工人阶级运动的恐惧。

(1)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性质

A、从社会本位的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为本位

B、从法制角度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 C、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首都那为主。

(2)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安全原则、强制保障原则、所得再分配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自给自足原则

(3)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包括社会保险筹集关系,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关系,社会保险监督及社会保险争议解决关系等。

(4)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与完善

不足:社会保险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资金短缺和收支

矛盾加剧。

完善:(1)建立保险基金补偿机制,确保社会基金的良性

循环,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分清中央和地反的社会保障责任,同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中央财政补偿的浪费 (2)建立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纪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也要覆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养老制度,坚持统筹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有其自

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应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杨哥督促检查,使社会主义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5.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1)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 工作满一年;(3)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成员(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社会成员(劳动者)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为社会成员(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劳动者)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情况下,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特点。

社会保障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实质意义上

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被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法律规范

而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是指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仅包括以基本法律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更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法;(2)社会保障法是市场经济的支持法;(3)社会保障法是人权法,其使命在于确定和保障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4)社会保障法是生存保障权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杂乱

(三)法律救济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四)与WTO保险规则不相适应在WTO这种规范的市场经济规则的积极作用下,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日趋强烈。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还未做好适应这一变化的相关立法准备。

(五)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过窄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适度性原则

2、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4、社会化原则

(二)相关建议

1、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

3、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利救济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执法力度

5、解决好各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衔接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

a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b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

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际上对贫困人口进行

规范救济的经验,率先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保障标准: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根据物价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社会救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其资金应当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申领程序:一)个人申请二)社区居委会初审(三)乡镇、街道

办事处审核(四)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b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申请程序: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

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评议

3、乡镇政府审核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范文第4篇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8分)

1.集体合同通常由哪签订()。

A.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B.工会与企业C.全体职工与企业D.全体职工与工会

2.劳动合同的缔结,可以不包括以下条款()。

A.合同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报酬D.保密义务

3.在我国最低工资制可以适用于()。

A.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

B.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C.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人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4.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A.应当向法院起诉

B.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应当向法院起诉或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5.我国男性公民的劳动年龄通常为()。

A.16-60B.16-55C.18-60D.18-55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是()。

A.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聘用合同B.事业、机关、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录用合同

C.私营业雇主与劳动者签订的聘用合同D.两个单位之间有关劳务输出输入的协议

7.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D.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A.提出意见B.要求重新处理C.予以纠正D.撤销解除意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哪些情况除外()。

A.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B.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C.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D.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修的

E.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2.以下说法中属于社会保障的特征的是()。

A.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

B.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

C.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

D.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

E.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

3.下列属于劳动者义务的是()。

A.劳动义务B.提高职业技能义务C.执行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D.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E.遵守劳动纪律

4.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是()。

A.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B.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C.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D.由于发生破产等事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E.由于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事项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5.在劳动安全与卫生方面,1956年我国同时发布的三大规程是()。

A.《工广安全卫生规程》B.《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C.《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D.《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规程》

E.《电器设备操作规程》

6.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A.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B.为终局裁决C.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D.其效力优于法院判决E.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方式改变其内容

7.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为:()。

A.劳动权利能力B.劳动行为能力

C.劳动法律关系主体D.劳动法律关系客体E.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8. 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工作。

A. 有毒有害劳动B.条件艰苦劳动C.过度紧张劳动

D.特别繁重体力劳动E.突击性工作

9.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人力进行的土方作业

C.风钻作业D.焊接作业E.纺织接线作业

1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和职工之间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争议有()。

A. 因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

B.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的争议

C.因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D.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争议

E. 因履行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8分)

1.劳动合同的形式

2.劳动安全卫生

3.集体合同

4.和解

5.社会保障

6.劳动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在何种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2.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

3.在哪些特殊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4.简述集体合同的审查。

五.论述题(每题分 9 共18分)

1.试论养老保险改革的内容。

2.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

六、案例分析题(共12分)

职工黄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黄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黄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黄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黄某回厂上班。同时,与黄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黄某回厂,但该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试分析:

(1)黄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范文第5篇

3月17日,55岁的原人事部长尹蔚民,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当正式任命消息宣布的那一刻,相关部委工作人员,长期研究行政管理的专家们,并不感到意外。

“就我接触的情况看,尹部长本人对人事人才工作相当熟悉,对劳动保障工作也比较熟悉。”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汕头大学法学院院长杜钢建如是称。

多位专家评论称,尹蔚民具备20多年的组织人事工作经验,使得他能统合我国人力资源的管理,将原属人事部的公务员管理、劳动保障部的企业劳动资源管理统一起来。学者和官员们也对他的人事人才专业化管理给予冀望。

“专家型的高官”,“性格温和”。这些只言片语是一些长期关注行政改革的专家对他的评价。

专家型高官

1953年出生于河北灵寿的尹蔚民16岁就参加工作,曾在解放军测绘大队做过战士,1978年7月起,调任中组部,历任干事、副处长、处长、局长。

尹蔚民在中组部工作22年后,于2000年底,任人事部副部长,2007年8月,被全国人大任命为人事部部长。

采访中,多位学者及官员都表示,七年的管理工作,使得尹蔚民对人事人才工作,相当熟悉。

这种“熟悉”甚至上升到专业的角度。“虽然作为高官,事务繁多,但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从最后形成的文字看,他相当注重科学研究和工作经验的总结。”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博士杨波称。

尽管公务繁忙,尹蔚民经常参与撰书,几年间,先后主编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等书;发表了《公务员管理的法制法》等学术文章。

“人事人才工作是比较专业的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公务员等具体事务管理就更加强调专业性和科学性。”杨波称。

尹蔚民的专业性还表现在他对国外先进理念的吸收。“他很注重与国际接轨,我印象中,基本上每年,人事部都会牵头做公务员管理改革的国际会议,近几年尤其多。”杜钢建介绍,每次开会,尹蔚民也特别用心聆听专家观点,动手多记。

采纳国外先进经验,尹蔚民任部长后,也积极探索建立一系列公务员管理的新制度。去年年底,他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表示,中国将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他在谈到2008年中国人事工作的主要任务时说,中国还将积极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尹蔚民在中组部、人事部工作的若干年里,也见证并直接参与促成了若干重大的人事制度改革,比如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考录的透明化;事业单位改革及职称考试制度改革等等。

而专家认为,尹蔚民能够胜任新部部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其对劳动保障部事务同样熟悉。“我印象中,人事部、劳动保障在机构改革中的三次分合,他都参与了,有真切的亲身经历。”

杜钢建介绍,由于中组部、人事部的工作与中编办紧密联系,常年的人事工作背景,也使得尹蔚民对相关部委的事务都比较熟悉,能充分了解各种信息。“这种经验,便于他处理好人事部与劳动保障部的关系。”杜钢建称。

两部融合的下一步

据了解,在国家的人才管理大局中,大致的分工是:中组部统管干部高官,从方向上把握;人事部管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劳动和社保部管企业劳动力市场。

一位专家分析,长期以来,人事部和中组部两个部部分业务接近,都涉及到对干部队伍和公务员的管理,这两个部门在国家层面中,相当重要。

“由于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历史上人事部曾经管过国企干部,也负责过干部的考评。从级别上看,管理过四级干部,也管过三级,两级。现在,人事部一些职能逐渐剥离,关于干部考核的职能,更多归属到中组部,关于国企领导考核的,归属到国资委。即便如此,人事部的职能仍然相当重要。”杜钢建介绍。

尹蔚民本人也认为,两个部门整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有利于统筹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有利于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立国家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也有利于统筹就业和整个的社会保障,即整个机关企事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所以,“我认为这次的机构改革还是有非常重大意义的”。

杜进一步表示,相对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分工“稍弱”,主要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在过去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分野严重的年代,曾经管过体力劳动者。如今,两个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再次融合任务,历史性地落到尹蔚民头上。

“我们并不担心两个部合起来的前景。而国家的任命,也是给了尹部长以信任,他肯定能通盘考虑,从大局着想,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两方面事务的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一位工作人员如是称。

该局是挂靠在人事部下的副部级单位,在本次机构改革中得以保留。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坦言,短期内,两方面的融合不能太着急,要配合时间表,按部就班,“就像商务部当初将几个部委职能综合后,到今天也仍然证明是很成功的做法”。

在新组建的部委中,人事部的核心职能得到强调,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设立国家公务员局。“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不会受到重视。”杜钢建同时指出。

曾参与上次机构改革方案制定的他有一个基本判断,目前的改革还是国家的过渡做法,三五年后,社会保障事务或将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独立出来,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等,统合管理,“不排除成立一个新部,甚至委员会的可能”。

他介绍,在历次机构改革中,参与方案的学者都多次提到这方面内容,这种思路也得到有关决策层的赞同,但需要假以时间。

杜钢建坦言,现在时机尚未成熟,“或者说政府还没来得及腾出手来做。随着农村和城市社保的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的进一步完善,外资进入社会保险后带来的种种问题,都要求有一个统合社会保障事务的部门冒出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范文第6篇

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中长期劳动和社会保险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提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政策措施;按分工制订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在本市就业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制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在本市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机构在本市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及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制订失业职工管理办法;制订劳动事务代理和社区就业服务的管理办法。

(三)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措施;制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四)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管理和监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制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五)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属和中央及省驻肇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的标准。

(六)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改革。

(七)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拟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负责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

(九)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信息网络建设及标准化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承办局办公会议事务和局政务活动事宜;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综合性文件材料和工作安排、总结的起草;负责文电收发、拟办、传递工作;负责局发公文审核;负责督办工作;组织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档案工作和印章管理;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的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

(二) 老干科(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的党务工作;协助局党组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参与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民主评议和对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及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和计生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受理对本局党员、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有关人员的申诉,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承办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学习中心组的具体事宜.

(三)劳动法制监察股

负责起草或审核劳动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订劳动和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企业劳动管理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核发资格证书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年审和信访工作。

(四)培训就业股

拟订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和办法,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失业人员登记、失业职工管理以及失业证、就业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并签发就业证;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力交流会的审批;负责招聘广告、信息的审核工作;负责就业(再就业)统计工作。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管理措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工作;负责审核市属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和社会办学机构的招生广告;负责技工学校开办、更名、撤并和开办社会办学机构的核准工作。

(五)劳动争议仲裁工资股

负责市直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的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有关劳动争议的咨询、解释工作. 拟订全市有关劳动关系处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对全市劳动合同签订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企业“农转非”招工工作和职工政策性安置、调配工作;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对全市企业的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拟订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贯彻执行有关用人单位与雇员协商确定工资办

法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政策;负责审核市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负责市直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核;负责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六)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股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和标准化工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就业资金和再就业基金;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稽核规则,负责基金运营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审计工作。

(七)养老与失业保险股

拟订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八)医疗保险股

上一篇:考公务员必看常识范文下一篇:你能为公司做些什么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