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论文题目范文

2024-03-10

家暴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大亮点解读什么是家暴?如何预防家暴?遇到家暴后如何处置?在这部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解答。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解读

相关部门不作为将担法律后果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实施制度尤为惹人关注,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对家庭暴力的实现危险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以保护当事人的身体、精神等不遭到更深程度上的伤害。

九龙坡区检察院“莎姐”检察官吴健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再是对家暴行为推脱的借口,它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仼及不作为法律后果。首次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妇女儿童建立了一道安全隔离墙。

记者 谭遥 陈翔 钱也 王梓涵

反家庭暴力法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大亮点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常委会二审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五大亮点。对此作了细致解读。

1 恐吓等精神暴力 纳入家暴

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火巴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2 发现家暴 不报案将担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3 适用同居时 实施暴力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4 告诫书可作 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5 建立人身安全 保护令制度

家暴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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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家暴离婚起诉书范本

不得不说,如今因为夫妻一方家暴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情况很多,而这种情况下夫妻中受害的一方多半也会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此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一份起诉书。那么这个家暴离婚起诉书怎么写呢?赢了网小编带来家暴离婚起诉书范本一份,供你参考。

家暴离婚起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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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XXXX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XXXX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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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XXXX年XX月XX日在XX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XXXXX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了女儿李X。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XXXX元,无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XXXX年XX月XX日,被告在面对原告关于第三者的质问时,竟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伤后,原告在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鼓膜修补手术(有医院的病历证明),之后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经常会耳内疼痛、听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发的头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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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这次事件发生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动手打过原告一次。婚后几年间,被告经常找各种借口与原告吵闹,有时甚至会深夜两三点将原告从熟睡中拉起来吵闹。几年来,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胆中度过,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2、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XXXX年初原告怀孕之后,因妊娠反应大,身体无法适应,被告让原告辞了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孩子出生前一个月,被告不顾原告的反对,对其置之不理,让原告独自生活,这期间是原告的母亲来陪伴和照顾原告一直至今。

(2)在孩子出生后不到一个月时,原告因胆结石病情严重住院一周,医生建议立即手术,因考虑要给孩子喂奶并且孩子小需要原告照看,双方商量等孩子

三、四岁时再做手术。之后原告经常在深夜发病,发作时疼痛剧烈,严重时无法站立,需要有人陪护才能去医院就诊。原告因此曾多次向被告说明,不能让原告一个人留在家中,要是病发时没人陪我去医院,可被告根本不理会。这两年间,原告发病多次,需要被告陪同前往医院时,被告总是骂骂咧咧,原告只好一个人去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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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听从被告的安排,近两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没有工作和收入,被告因此经常骂原告吃他的用他的。我们为此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几月后至今,原告已经找过好几份工作,但被告却百般阻拦。在今年七月份被告强行将我留在大理后,原告便在大理找了一份工作做,可被告却回来和我大吵大闹,并提出要和我离婚,理由是被告去上班就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

(4)结婚以后,原告提议隔两年回娘家过次春节,众所周知,这是探望父母的传统节日,可结婚以来被告从未陪我回老家过过春节和中秋节,我们因诸类情况也引发多次吵架。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并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清单附后)

鉴于被告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女方的原则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

三、请求将双方婚生女XX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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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将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婚生子XXX还未满两周岁;

2、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母亲照看,熟悉她的生活习惯;

3、原告是大专学历,被告是小学学历,原告对孩子有更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力;

4、被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且经常应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原告的工作则固定在一个城市,有时间照顾孩子;

5、被告有吸烟、喝酒、赌博的习惯,并且烟瘾及大,每天自己一人要抽两至三包烟,对孩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关于孩子的抚抚育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被告按每月固定收入的X%承担,即每月XXXX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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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情已绝,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如诉请。

此呈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1、共同财产清单一份;

2、起诉状二份。

家暴是法定的过错之一,此时受害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你想知道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可以到我们赢了网网站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遇到的法律问题咨询我们赢了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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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一) 现状

这次针对家暴问题, 我们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有73.93%的人认为迫切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因此法律救济势在必行。

对于家庭暴力这一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立法, 只有提交待审查的草案, 因此极为缺乏相关法规。

(二) 缺陷

1. 整体方面

现阶段的反家暴法律条文过于分散, 体系还不完备, 相互间缺乏有效衔接, 没有系统的、专门的反家暴法律法规, 常常使得相关执法人员无法可依或所依据的法律产生矛盾。

2. 权力制约方面

地方性的法规缺少上位法的支撑, 并没有实际地规定解决措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由于证据缺乏很难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即使认定了, 也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

3. 实践方面

现行家暴案例中高昂的诉讼成本往往使家暴受害方处于更弱势地位, 因此大大减少了可能得到法律救济的可能性, 导致了许多反家暴案例中的困难, 立法预期难以实现。

二、我国反家暴法草案的亮点和缺陷

(一) 亮点

1. 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反家暴法草案出台后的最大亮点。这一裁定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早有规定, 是指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威胁时, 被威胁者能够直接向法院求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多的是注重预先防止, 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2. 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反家暴法草案规定,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 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3. 规定辅助救助措施

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各级政府设立相关机构来收留因家暴而不敢或不能回家的受害人。在李明舜教授看来, 将建立庇护所相关条款写进法律, 明确了政府在保护家暴受害者具有责任。

4. 维护反家暴法的处置范围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除家庭内部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应当直接由《刑法》等法律调整。这样控制家庭关系的外延有利于反家暴法的有效施行, 保证的处罚的准确度和立法的原本宗旨。

(二) 缺陷

虽然反家暴法草案经过了长期的艰难历程才得以取得目前的进步, 但不可否认反家暴法草案仍然存在缺陷。

1. 构建的系统不明确、不完善

反家暴法草案所构建的反家暴组织结构不具有完善的联络线, 缺乏清晰的组织规范, 其防治网络尚未成形。特别是负责组织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工作中的沟通衔接等, 都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使得难以依据家庭暴力的立法井然有序第实施。

2. 人身保护令的缺陷

一方面反家暴法草案规定, 要申请人身保护令必须以离婚为前提。这一限制条件使得在大多数家庭暴力情况下, 受害人都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因为根据调查数据显示, 只有28.49%的受众会选择离婚。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 那么人身保护令对其而言就形同虚设。另一方面, 人身保护裁定的类型单一, 且均需书面申请和证据审查两规则的设置也较为单一, 没有按照十分紧急、一般情形、过度情形来区分人身保护裁定的类型和当事人请求, 对于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家暴事件完全不能进行及时回应。

3. 受理时间过长

反家暴法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紧急保护令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但这一时限未免过长, 容易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不能及时解决家庭暴力这一具有急迫性和现实性的问题。所以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 应当修改规定为“现场受理”, 才能真正保护到当事人不受伤害。

4. 没有矫治加害人的完善规定

在家暴问题中, 有83.4%的被调查人认为家庭暴力的成因是“施暴者性格”, 41.71%的人希望施暴者可以受到批评教育, 同时44.13%的人和58.61%的人认为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好方法分别是“试着改变施暴者的心态”和“依法严惩”。可见对于真正消除家庭暴力是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的, 但在反家暴法草案中, 仅有第12条有相关的矫治加害人的规定。

三、域外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一) 域外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1. 美国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在美国, 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十分完备, 不仅有全国立法, 各个州也对于各州的情况做出了不同的立法。主要的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包括:1977年《虐待保护法》、1992年《预防家庭暴力与提供服务法案》、1994年《针对妇女暴力法》和1996年《反对妇女的暴力法令》。就《反对妇女的暴力法令》而言, 它建立了强制逮捕制度和起诉制度。即警察可以不经程序强制逮捕。

2. 英国防治的立法现状

英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现象十分重视。英国对于家暴的立法始于1993年, 至现在为止共颁布了23次法令, “零忍耐运动”、“家庭暴力登记簿”、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的警察队伍和联络官员均是英国立法的代表作。此外, 英国还给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法院有权签发财政救济令、居住令、监督令等一系列法令。并且英国为家庭暴力问题还构建了专门的观察机构, 家庭暴力更是可以作为独立诉求于法之中。

3. 我国香港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香港于1986年制定《家庭暴力条例》, 分别在1998年、2008年、2009年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其中, 以08年修订版本的亮点最大:将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09年则修订法案, 为同性同居者提供同样的额外民事保障。

4. 中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5年9月完成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 于1998年5月28日通过了“立法院”的审核在同年6月24日颁布实施。此后, 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多项有关家暴的细则并由此建立起了包括警察、司法、社政、医疗、教育等相关体系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07年3月5日, 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 不仅将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和同性关系也纳入到该法的适用范围, 并免征申请民事保护令所需要的1000元裁判费, 减轻了申请对象的负担。

(二) 从域外防治家庭暴力法中所获得的启示

美国一项很好的做法便是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实行无令状逮捕原则, 并且这项原则深入美国人心中, 连美国普通小孩都明白挨打可以报警求救, 可见美国为推行这项法律, 保障公民权利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另外, 医务人员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强制报告义务, 可以避免受害者求救无门的情形发生。

英国立法的华彩之笔在于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登记簿”, 将那些因殴打妻子被判六个月以上刑期的男子强制性地注册登记在该簿上。英国政府将借此帮助警察跟踪这些有殴妻前科男人的行踪, 并提醒他们的新配偶警惕这些男人过去的劣迹。

此外, 还有挪威对于家暴的“无条件干预原则”等先进之处值得借鉴。

四、我国防治家暴救济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目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草案) 》来看, 如果未来能够出台并得到有效的执行的话, 可以说是一部出色的法律。它增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规定辅助救助措施、制作家暴惩戒书、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 无一不体现了立法者的用心。但同时, 它也存在几处缺憾。如上文所言, 该五处缺憾如不改正, 那这部法律便会沦为没有效力的软法。

(一) 关于构建系统问题

各机关缺乏明确的组织规范, 未能构建成型的防治网络。且中国具有特殊的国情, 人脉关系是当今社会上个人的重要资产, 但这同时也可能成为阻碍防治家庭暴力的隐患。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往往是在家庭地位中的弱势一方, 由于施暴者的控制, 在社会中因鲜有人脉和金钱而最终受到长期家暴而不为人知, 这样的情况也是有的。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的唯一办法就是在惩治施暴者的同时, 要预防各机关徇私舞弊, 横向的形成一个负责的网链并规定相关且严厉的惩戒措施。目前体系分散, 有很大原因是责任和处罚不相抵。某些人会为了蝇头小利而对家暴者的求助置之不理, 但如果规定严重的承担后果, 想必各部门就会严肃对待。

(二) 关于受理人身保护令时长的问题

人身保护令的问题被视为是草案中的亮点, 但该亮点有过人之处也有些许瑕疵。首先, 对于上文中不作出离婚申请就撤销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在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决定。如果开始认为自身受到家暴而只是希望公安机关与法院介入惩治一下受害人, 后又和解, 这时后果非常清楚明白, 公安机关和法院会失去公信力。公安机关和法院的介入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家容忍恶行的底线, 不能全凭当事人的意志对其所做出的行为任意改变。所以针对这点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并没有错。第二, 关于受理时间过长的问题。这确实是一处败笔, 只有48小时而无对受害者的保障措施。对于受害者而言, 48小时中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 包括被施暴者藏匿, 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会再一次受到威胁。对于此,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安全所制度, 在中国各地建立家庭暴力安全所, 一经派出所报案登记, 立刻将其转移至安全所以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安全, 防止其受到二次伤害, 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做出后, 再将受害人护送回家并将施暴者与之隔离。

(三) 关于后续措施保障不全问题

说到底就是对受害人的后续保障。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往往是因为没有经济来源而处于隐忍的地位, 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一切仍会继续。有关就业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处理, 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水准。创业贷款方面, 银行有自己的标准, 如果单纯的说就因为受过家庭暴力就要求银行放宽贷款的标准显然不现实。对于教育, 则依据基本法由监护人承担义务。

(四) 没有矫治加害人的规定

单纯的刑罚有时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家庭暴力分为四种:控制型暴力、抵抗型暴力、普通型暴力和病理型暴力。只有控制型暴力才是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 而原因经常基于心理问题。所以在他们接受应有的处罚后, 还因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可以在设立安全所的同时设立心理中心, 一方面开导受害人走出恐惧, 另一方面可以纠正施暴人的思想, 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各地家暴恶性案件层出不穷, 但我国尚未有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出台。时至今日, 家暴问题越演越烈形势严峻, 我国终于出台了反家暴草案, 以期通过审查得以为家庭暴力问题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但不可否认这一草案仍是不完善的, 存在着若干不足。通过探析和借鉴国外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先进规定, 我国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反家暴法草案, 为家暴受害人真正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反家暴

参考文献

[1] 陈明侠, 夏吟兰, 李明舜, 薛宁兰主编.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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