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工厂管理制度范文

2023-09-23

化妆品工厂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143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

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产品配方;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

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

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化妆品工厂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1、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人不离岗,岗不离人,准时上班,做好交接班手续。

2、要保管好长短棍、辣椒喷雾、强光手电等防御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3、身穿制服,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禁止穿拖鞋。严禁酒后上班、疲劳上班或上班时打瞌睡。

4、学生上、下学期间,维持好校门口交通秩序,做好学生疏导工作。

5、明确幼儿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沉着应对、果敢处置突发事件,灵活处理应急情况。

6、严格履行来访人员准入、登记手续,认真盘查校门口闲杂人员,了解来校意图,细心观察其行为去向。

7、每天上下学,要开好、关好防盗门、各科室门锁,并检查门窗防盗设施是否牢靠。

8、严格执行幼儿园24小时执勤巡查制度,严密监视报警系统及其他监控设备。

安保器械管理制度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确保全园师生在园安全。幼儿园按上级要求配置保安警用器械,为确保保安警用器械使用管理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幼儿园保安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为教育局配置五件套,包括警用钢叉、橡胶辊、警棍等警用器械。警用器械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和制止犯罪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

二、所配警用器械只供当班保安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在使用警械对付犯罪分子过程中,当其失去反抗时应停止再次使用。

三、严禁将警械提供他人,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幼儿园批准,严禁将警用器械带出。严禁用警械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械交于他人玩耍。警用器械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在师生员工身上,不得用于其它物体上,以防损坏。

四、执勤保安员必须将警械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或托他人代为保管,严禁丢失或损坏。

五、使用人员要爱护使用,如有丢失或非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行政责任。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当分不清具体责任人时,由该岗位人员共同赔偿。

六、保安人员要定时、定点武装上岗。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要做好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七、对发生损坏和丢失的器材,使用人要有书面的报告材料,经园审阅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并将报告存档备查。

八、安保器材保管人员要定期核对器材使用帐目,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园长汇报。

九、器材如有机械故障,应及时上报幼儿园说明情况并进行更换。

化妆品工厂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应于生产车间全体工作人员。

一、质量管理

1、必须树立“质量第

一、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保证产品质量。

2、车间主任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工作。

3、对生产中的关键过程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原 因,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4、认真执行“四检”制度,教育操作人员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要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制定不放过。(四检:首检、自检、互检、巡检)(要让员工明白后工序就是客户的原则)

5、车间主任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放行。

6、车间要严格划分“三品”(合格品、返修品、废品)隔离区,做到标识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二、工艺管理

1、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

2、对新员工和工序变更人员要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3、对原材料进入车间后要进行自检,如果遇到原材料不符合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处理。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后果将由车间各级负责人负责。

4、严格执行标准,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申请,并经试验鉴定,报请生产技术部审批后方可用于生产,严禁私自修改。

5、合理使用设备、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定置管理

1、车间物料或产品应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有效的利用空间。生产加工部位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外,工作台附近不得有杂物。

2、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3、车间要勤检查、勤清理,对于产品要轻拿轻放,保证产品外观完好。

4、加强车间不合格品的管理,应有记录,标识明显,处理及时。

5、安全通道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不得阻碍。

6、消防器材定置摆放,不得随意挪动,并保持其清洁卫生。

四、设备管理

1、车间的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

2、坚持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即: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

3、坚持“六字要求”即:整齐、清洁、安全。

4、设备管理要做到“三好”“四会”三好即:管好、用好、保养好。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5、制订完善的设备维修及保养计划,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五、生产车间管理

1、严格现场管理,要做到生产任务过硬、操作技能过硬、管理工作过硬、劳动纪律过硬、思想工作过硬。

2、车间主任在开早会时必须及时向员工传达前一天的工作情况以及当天的生产计划。

3、经常不定期开展车间内部工艺、纪律、产品质量的自检自纠工作。

化妆品工厂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2、熟悉LNG生产流程,了解工艺、设备、配电、仪表专业的技术知识。

3、熟悉LNG工厂安全管理基本知识,熟悉LNG工厂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消防、特种设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进行现场安全隐患识别、问题查找。

4、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5、同等条件下,兼职安全员优先。

化妆品工厂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工厂安全管理检查表

说明

1) 本表用于检查工厂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潜在危险性,涉及面广,是一种综合性的安全检查表,必要时还应参照相关的标准和有关检查表。

2) 表中分四类内容,第一类:基础安全管理,是依据具有法规效力的指令、文件、通知和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经验方法提出,供企业参考;第二类:特种危险安全管理;第

三、四类:操作安全管理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一、 基础安全管理

1. 安全组织

1.1 成立以厂长(经理)为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车间部门设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安全员、企业按规模及生产管理特点配备安技人员。

1.2 根据年度工厂方针,编制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具体有四大内容:安全教育计划:安全活动计划;安全检查及重大不安全因素整改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3 企业每季在厂长领导下,召开一次安委会。要有文字记载或会议记录。厂级生产调度会,要有安全生产具体内容,并有记录。

每月可根据企业情况由安技部门召开安全例会,要有记录。

2. 安全教育

2.1 新职工入厂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做到不积压、不延迟、不补课、不遗漏,教育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归档。

2.2 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应熟悉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接受主管、行业局(公司)、企业组织的安全知识考核。

2.3 厂领导应布置教育,设备、安技部门每年对班组长进行一定形式的、有针对性的班组安全知识及安全管理的业务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加强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2.4 特殊工种操作者必须持有主管部门、专业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按规定参加复训考核。

一般机械等操作工人,应由企业职能部门考核,每年考核不少于一次。发证并凭证操作。 2.5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厂区内要有固定的安全宣传阵地和定期的宣传形式(黑板报、安全简报、电影、电视、展览、图片、宣传专栏等)。

2.6 职工调岗应由调入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调岗教育手续

职工长期休假在三个月以上,复工时应由使用部门进行复工前的安全教育。

2.7 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部门必须对从事生产的工人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

3. 安全检查

3.1 企业每季必须由主管厂长组织安全大检查;车间组织月检查;班组组织周检查。各级检查必须认真记录,作出整改计划。

3.2 企业在定期检查时还应安排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日检查、事故性检查,由有关部门参加制定计划,并落实整改。认真对待上级的检查,整改及时并按时上报。

重点企业要坚持中层以上干部值班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巡回检查,并记录。做到有人上班就有安全值班。

4. 安全管理制度

4.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制度有:①企业职工安全守则;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③各种安全操作规程;④安全生产教育制度;⑤工伤事故报告制度;⑥特殊工种管理制度;⑦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⑧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⑩干部值班制度;⑾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⑿防火、防爆、剧毒、化学物品、要害部门等安全管理制度;⒀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⒁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4.2 安全生产必须做到“五同时”并有记录和资料

各类安全管理资料齐全,包括计划、总结、试验报告、报表、图表和档案建立完善,内容准确,无差错,无漏项,记载及时。

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1 企业应列出年度安措项目,在10月份订出下年度安措计划,汇总于全厂下年度计划内。

5.2 企业应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提取10%~20%用于安措开支

5.3 安措计划应做到设计、资金、材料、施工四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6. 事故统计报告及处理

6.1 要按规定保护工伤事故现场,定性准确,做到“四不放过”,并对每件事故都有分级处理结案意见

6.2 工伤事故按分类要求填报准确、及时、无漏报,资料建档,全年有分析汇总

6.3 轻伤事故由车间会同有关部门报告;重伤事故及时上报上及管理机关。

7. 经济承包中的安全生产

7.1 各类经济承包合同都应有承包安全的内容和具体安全措施。经济承包责任人应是安全责任人

7.2 承包期间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3 有承包安全生产的考核办法

8. 防暑降温

8.1 企业每年应定时制订防暑计划,项目必须完善,有资料可查;

8.2 高温季节应有有效的防暑措施;

8.3 降温风扇、冷冻设备等均需有专职部门管理、保管、维修、建立台帐。

9. 工业卫生、防尘防毒职业病的管理

9.1 企业应有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管理工业卫生工作,并建立尘毒危害作业工人的健康档案和高温露天作业工人的健康档案,并组织定期体格检查。

9.2 绘制和建立全厂尘、毒作业点的分布图和资料档案,并标明达标、超标情况,建立治理项目的设备台账。

9.3 防尘毒设备有专职部门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检修,有台账。设备运转率达90%,治理方案应经审查后列入安措计划,做到资金、材料、施工三落实。

9.4 做好女工“四期”保护,落实到人头,有据可查。企业应建立女工卫生室,有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特别是特殊工种,要做到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尘毒作业工人的职业病患者由专职部门和工会共同负责管理,治疗及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要有档案资料。

二、特种危险安全管理

1. 蒸气锅炉

1.1 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运行锅炉应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运行执照,并有当年的年检记录,应有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建立锅炉档案;

1.2 司炉工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凭证操作,并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运行记录、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1.3 锅炉房的建筑结构应符合要求,对各类安全附件应定期试验和校正,并登记入档。

2. 空气压缩机

按《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和《空气压缩机站及其设施的安全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2.1 动力部门对压力容器,储力罐有使用、维修、试压、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报告等内容的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

2.2 全厂的受压管道,压力容器布局合理;

2.3 空压机房结构牢固,门窗向外开,并有消声设备和隔音操作室,操作人员坚守岗位。

3. 乙炔站和乙炔发生器

按《乙炔站设计规范》和《移动式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3.1 乙炔站的建筑设计和电器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2 回火防止器、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附件校验,有原始记录;

3.3 乙炔器岗位操作点都应有回火防止器,使用部门每周进行完好情况检查并记录,对上述点应有平面分布图;

3.4 移动式乙炔器安全附件齐全可靠,进行日保养、周检查。电石和电石渣存放合理。

4. 行车

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4.1 起重行车的各类安全装置、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在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

4.2 起重行车应按规定要求定期组织检测。并有档案资料;

4.3 操作人员上、下梯及平台必须安全可靠,轨道固定螺帽不得松动。轨道接头应符合安装标准规定;

4.4 严禁无证操作,严格执行“十不吊”和交接班制度,重型行车设地面指挥;

4.5 钢丝绳、吊钩应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更换,电器及线路必须安全可靠。

5. 电气

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5.1 企业电气设施应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有高压系统图、低压分布图、架空线路图、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图以及电气设备的技术状况等档案资料;

5.2 企业应有严密、系统的供、用、发电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5.3 各类电气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并符合规定要求;

5.4 变配电所建筑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做到“五防一通”。各种记录完整、绝缘用具、防雷装置、油质、消防器材,按规定时间试验,并有试验报告等完整资料存档。

5.5 变压器、油开关、电容器等无漏油和异声;各种保护装置(互锁、联锁、信号、仪表、警告牌、栏杆等设施)完整无缺;高压配电所内应有事故照明,并配备手电筒。

5.6 外线电杆、铁塔、避雷针应无倾斜和损伤,拉线桩完好,各级电压架空线之间,及与道路、建筑、树木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5.7 各种移动电具应有专人保管,定期三个月检查维修一次,有记录台帐。

5.8 临时线路应有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申请、安装、检查、使用、拆除的手续,严禁在刺割、腐蚀、易燃、易爆等场地敷设地面临时线。

5.9 电气试验室场,应有可靠的保护设施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6. 厂内运输起重设备

按《工厂企业内运输安全规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6.1 厂内起重运输设备都应确保完好,安全运行,各种安全制动、信号等齐全、完好、可靠; 6.2 厂内起重、运输设备必须有专职部门管理,建立以帐、定期检修、有记录;

6.3 建立以确保安全为重点的奖惩考核办法,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7.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参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7.1 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爆要求,通风排气装置有效,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7.2 有完整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回收、处理等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7.3 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合理;

7.4 防爆场所的电气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8. 油库

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第五章第二节检查。

9. 冲压机械及木工机械

按《冲压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木工刨床的安全要求》检查,侧重以下内容:

9.1 对冲压、木刨机械、企业应列入危险设备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9.2 操作设备应有操作证,严格遵守规程,不准拆除防护装置,发生故障及时检修;

9.3 冲压模具应有完整的工艺,安全技术措施应列入工艺卡片。

10. 高压气瓶

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检查。

11. 手持电动工具

按《手持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检查。

12. 登高梯

按《固定式钢直梯、斜梯》检查。

三、 操作安全管理

1.按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检查第4级劳动强度等级工人比率;

2.特种作业持证操作面;

3.危险作业审批面;

4.操作工人违章率;

5.操作工人安全知识考核及格率;

6.千人负伤率。

四、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1. 厂区干道和场地照明

厂区干道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厂区照明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2. 厂区及场所环境

2.1 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路灯明亮、坑壕、池应有围栏或盖坂;

2.2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整齐,不妨碍交通;

2.3 厂区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定期疏通。垃圾堆场有专人管理,定期清除;

2.4 建筑物、工棚及建筑设施,坚固安全;

2.5 公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并有检修换药标签;

2.6 厂区内的指示、警告、禁令、交通标志和禁止警告牌、指令安全标志应完整准确;

2.7 工作场所的设备、工作面等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道的宽度不应小1m。所有机械、电气柜、升降口、平台均应有相当的防护装置。

2.8 各种物料、工具等堆放整齐、平稳、不超高。废料及时清理,有明显通道;

2.9 门窗完好,通风采光合理,照明安全适度。各种管道应按规定安装,色标分明。各工种操作人员按规定要求穿戴防护用品。

3. 有害作业点治理率。

4. 按国标《高温作业分级》检查第4级高温工人占全厂工人的比率。

5. 危险、易燃易爆等要害部位标志。

6. 有害因素测定达标率。

7. 按国标《职业性接融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检查接触Ⅰ、Ⅱ级毒物危害等级工人比率。

8. 按国标《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查第4级生产性粉尘工人比率。

化妆品工厂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种类、办法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

为,鼓励先进,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接受劳务派遣的工人以及试用期员工。

2.奖惩审批程序

2.1对员工实施的奖罚均需填写“奖罚单”,原则上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拉长或主管)填写。其他人员如发现员工有涉及公司奖罚行为的,应与员工的直接上级(拉长主管)或行政人事部主管反映,情况较为恶劣不变直接反映的也可以向总经办反映。接到反映的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主管应经核实后,由员工的直接上级或由行政部开出奖罚单。

2.2奖罚单填写后,根据公司组织构架规定的上下级关系及公司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逐级审批,必要时人事部组织有关主管评议通过,由行政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3凡涉及嘉奖、记功、批评、警告等奖罚均经部门主管和行政部审核,交总经理、副总、厂长批准后,由人事部实施。

2.4凡涉及记大功、晋级及特殊奖励或严重警告、辞退、开除、附加处罚(包括降职、降级、冻结薪资调整、留用察看、经济赔偿)等,经行政部报厂长审核后,总经理批准,由行政部实施。

2.5凡涉及7S管理或质量管理的相关奖罚,由品质部或行政部主管提出书面意见,由相关部门及上级主管会签后报厂长批准,由人事部实施。

2.6奖罚的书面报告和记录由人事部存入人事档案和电脑系统并把数据报于财务。

3.奖励的原则、种类、标准

3.1奖励的原则

公司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奖励必须有事实依据,宁缺毋滥,严禁弄虚作假、伸手要奖、贿奖等丑恶行为,否则将严厉查处,相关人员将予以开除。

3.2奖励的种类:

3.2.1嘉奖: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员工,将给予嘉奖。

A)拾获贵重物品而不昧,值得表扬者;

B)发现职责外的问题,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避免公司损失者;

C)所在部门或团队被评为公司优秀部门或团队者;

D)对于原材料、工具等节约或废物利用,细心维护公司设备等,有显著节省成本成效者;

E)有其它突出成绩者。

3.2.2记功: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将给予记功。

A)对于营运策略、生产流程、物料管制、服务项目等提出改进建议或方案,经采纳实施有

显著成效者;

B)提案改善产品与加工方法、降低成本,或实施质量管理卓有成效者;

C)对于原材料节约或废物利用,取得重大成效者;

D)有小创造发明、小改小革,经施行有显著成效者;

E)发生非常事故或灾害或发现重大隐患、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机械设备故障时,勇于负责,及时处理,避免公司损失者;

F)举报盗窃案件,检举营私舞弊、拿回扣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企图,及时制止或使案件得以及时破获,奋不顾身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及社会治安者;

G)一贯忠于职守、兢兢业业、认真负责、不断改进、廉洁奉公,本职工作业绩突出、事迹突出者;

I)其他有显著绩效者;

3.2.3记大功: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将给予记大功。

A)发生意外事故时,不避艰险,为保护公司财产或员工安全,临危不惧,奋不顾身而减少公司损失者;

B)对各项生产设备、工艺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者;

C)预防重大故障隐患或抢修工程提早完成,使生产显著增加,成绩卓著者;

D)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

E)奋不顾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以及社会治安方面有显著功绩者;

F)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维护公司财产和利益,避免重大损失,事迹突出者;

G)其它维护公司重大利益,作出重大的功绩者;

3.2.4.晋级: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公司员工,可晋级。

A)对研究发明或革新生产设备、工艺或提高质量、改革管理,确有特殊功绩,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或管理能力,明显超出原岗位的要求,可以胜任更高级别岗位要求者,;

B)具备丰富业务或管理经验,对业务有特殊贡献,或使成本降低、利润显著增加,能担当重任者;

C)在同一累计记大功两次者;

D)按考核制度应予以晋级者;

3.2.5其它奖励:如质量管理奖励、7S管理奖励、公司主题活动奖励等,根据具体的奖励标准和

细则执行。

3.3 奖励的标准:

3.3.1嘉奖:一次性奖励100元,同时公告表扬。

3.3.2记功:一次性奖励200元,同时公告表扬。

3.3.3记大功:一次性奖励500元,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公告表扬。

3.3.4晋级:根据实际情况晋升并加薪。

3.3.5其它奖励:根据公司相关奖励措施实施执行。

4.处罚的原则、种类、标准以及处罚的申述

4.1处罚的原则

4.1.1公司本不愿处罚任何人,然而为了给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及有序的环境,对个别员工影

响工作秩序、损害大多数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不道德等不当行为必须进行严肃而又公正的处理,以保护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4.1.2 处罚指本公司对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制度规范条例、损害多数员工利益或公司利益、影响

正常生产或工作秩序、违背道德等行为做出的处理。若员工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则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1.3处罚时将向被处罚的员工出示处罚单,注明事实情况、违反条款、处理意见。员工在处理单

上签字表示确认知晓处罚单内容,但不需要其同意,如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处理单的生效。如员工因被处罚而采取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定所列事项,将比照所列事项或按相关制度法规进行进一步处理。

4.1.4 处罚由相关负责人按制度规定填写处罚单,由行政部在批准后执行。

4.1.5被处罚者有申诉权,但应按照下面规定的办法进行申诉,不应影响工作和公司的正常运作。

4.2 处罚的种类和标准

处罚包括行政扣分、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罚款、辞退等, 根据情节和性质,可以同时处以降薪、降职、调岗、冻结薪资调整、留用察看、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

4.2.1行政扣分

根据《消防和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及条例、《考勤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设备工具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公司明文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的按制度给与行政扣分。

4.2.2通报批评并处罚50元

如员工有发生如下行为,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同时罚款50元:

A)违反公司制度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按制度规定应予以通报批评的;

B)对生产或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

C)不服从管理或公司要求,影响工作/生产进度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D) 违反制度或规范,或不认真负责,造成一定损失的;

E) 因不当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4.2.3警告并处罚100元

如员工有发生如下行为,公司予以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同时罚款100元。

A) 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情节较为严重且不听劝告者,或按制度应予以警告的;

B) 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且不听劝告的,或对生产/工作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C) 非故意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D) 有较严重的违背道德、职业素养行为,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或潜在损失的;

E) 非故意对大多数员工利益或公司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4.2.4 辞退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辞退,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被辞退者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A)当月行政处罚2次以上者,或累计有3个月行政处罚3次者,或本行政处罚累计6次

者。

B)直接触犯“辞退”条款者;

C)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D)有任何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偷盗行为的;

E)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秘密文件或资料,或将在公司开发知晓的技术、软件、客户资料等据为

己有或泄漏给他人的,或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公司的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的;

F)非因工作目的,私自删除、拷贝公司的电子文档,私自复印、外发(通过传真或邮件)公

司文件的;

G)对公司员工或顾客进行诬告、诽谤、侮辱、暴力威胁、殴打,造成恶劣影响的;

H)非法集会、煽动怠工或罢工、聚众闹事,或蓄意制造事端,破坏生产或工作秩序;

I)不服从管理,有意拖延工作或怠工,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J)谎报姓名、住址、年龄,冒名顶替,提供各种虚假伪造证件;

K)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挪用或贪污公司财物,索取或接受回扣的;

L)打探议论薪资或奖金,造成工作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影响者;

M)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

N)未经公司授权或超越公司授权的范围,私自对外签订合约;

O)未经甲方许可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无论是上班时间还是业余时间),或同时为其他单位

服务、赚取佣金等报酬的。

P)故意损毁公司财物,或私自锁定密码或故意破坏文件资料(如电脑中的文件、数据,平面文

件资料或数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

Q)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或在金融票据、财务票据或账簿上弄虚作假者

R)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感情,情节严重;

S)有拉帮结派、任人为亲、打击报复等任何的行为者

T)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主管签字,或违反规定擅自签字盖章,造成公司损失或法律纠纷者; U)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V)在工厂“严禁烟火”处抽烟者;

W)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者

X)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或从关系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Y)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Z)离职时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有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行为

AA)其它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4.2.5附加处罚措施

公司采取上述处罚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同时进行降薪、降职、调岗、冻结薪资调整、留用察看、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

4.2.6.其它处罚

如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7S管理处罚等,根据相关制度执行。

4.3 处罚申诉

4.3.1处罚公布前需告知受处罚者本人,允许其陈述和申辩。

4.3.2员工对处罚不服,可向直接上级主管或行政部申诉;对直接上级或人事部的答复不满意,可向

总经办申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请求3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与答复。

5. 奖惩办法

5.1奖励办法

5.1.1员工如获嘉奖、记功奖励,由行政人事部公告表扬,奖金随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5.1.2员工如获记大功奖励,由行政人事部公告表扬,并颁给总经理签字的奖励证书,奖金随当月工

资一起发放;

5.1.3员工如获晋级奖励,由人事部办理晋级手续后执行。

5.2处罚办法

5.2.3其他各类处罚:其它各类处罚(如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由行政人事部按相关规定处理。

6.附则

6.1本制度由行政部及总经办负责共同解释,非经上级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总经办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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