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

2023-09-16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翻转课堂;高职建筑;法规;教学模式;实践效果

0引言

在进行高职建筑法规教学过程当中,由于建筑法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所以,在教学的过程当中,学生存在一定的畏难心理,如何有效地借助科学的方式方法来更好的提高这堂课的教学效果,本文以翻转课堂为研究对象探讨发展课堂应用于高职建筑法规的教学模式和实践效果,对于促进今后的高职建筑法规相关教学研究的完善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1翻转课堂的内涵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通过制作教学视频在网上上传的方式让学习者可以通过在线浏览,教师根据学生的视频学习情况来进行相应的教学活动设计。这种通过教学视频来导入教学课堂实施教学的模式,符合了当下互联网教学的要求,具有非常大的推广意义。翻转课堂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特点:一方面,翻转课堂比较注重网络资源的利用。在翻转课堂实施过程当中,教师需要借助相关的媒体来进行教学视频的制作,在制作的过程当中需要大量的使用网络资源来不断地充实教学素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发展课堂比较注重网络教学资源的使用。另一方面,发展课堂比较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在进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运用过程当中,教师通过布置相关的学习任务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在这个过程当中,学生可以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来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和目标,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是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

总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于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值得在今后的教学中进行推广。

2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建筑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建筑法规是高职重要的教学内容,如何做好建筑法规的教学是当前高职教学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文尝试探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建筑法规的应用案例。

2.1教学准备

在进行发展课堂教学模式运用之前,教师需要做好相关的教学视频的准备工作,在本文中教师主要将建筑法规中的核心内涵以及主要规则,通过制作视频短片的方式引导学生提前观看,在学生观看的过程当中可以对不理解的地方进行记录。

2.2教学过程

在学生完成了建筑法规相关教学视频的观看之后,教师会引导学生讨论建筑法规的背景、内容、意义以及具体的重要的条款,通过引导广大学生更好地进行建筑法规的学习来实现对建筑法规基本常识以及良好的建筑法规学习观念的形成。

2.3教学总结

在通过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之后,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反馈情况来总结本节课学习目标是否达成。对于本节课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教学中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总之,通过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建筑法规中的应用,可以看出这一模式具有很好的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作用,也有助于提高整体的教学效果。

3翻转课堂英语高职建筑法规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上文中主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探讨了翻转课堂在高职建筑法规这一门课程的具体应用思路,通过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今后的应用改进思路。

首先,高职教师应该重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在今后的高职教学过程当中,高职教师应该从思想层面高度重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内涵、价值、具体的实施思路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只有建立在思想重视的基础上今后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才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

其次,要完善教学环境。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教师在思想层面的重视更需要在教學环境方面的完善,例如,为广大学习者提供良好的学习平台,提供更多的互动资源,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等等。这些都有助于提高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效果。

最后,要做好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与时俱进。在教学实践过程当中,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以及教学的具体任务,来不断的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的思路和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促进预定的教学任务的完成与实现。总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于促进高职教学改革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4结语

本文主要以高职建筑法规这一门课为例,探讨了翻转课堂主要的应用思路,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推动高职教学研究的深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汤兵兵,袁勋.项目法应用于高职电子专业课程教学的实践研究[J].知音励志,2016(23).

[2]于荣娟,梁显丽,陈红红,等.思维导图教学法应用于高职院校数学课程中的实践探索[J].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5):71-75.

[3]蔡斌.全程案例教学法在高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9(4):91-94.

作者简介:

赵雪洁(1980.02~ ),女,汉族,河北沧州人,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讲师,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注:本文系石家庄市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2016年度立项课题(20161014)成果。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翻转课堂;高职建筑;法规;教学模式;实践效果

0引言

在进行高职建筑法规教学过程当中,由于建筑法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所以,在教学的过程当中,学生存在一定的畏难心理,如何有效地借助科学的方式方法来更好的提高这堂课的教学效果,本文以翻转课堂为研究对象探讨发展课堂应用于高职建筑法规的教学模式和实践效果,对于促进今后的高职建筑法规相关教学研究的完善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

1翻转课堂的内涵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通过制作教学视频在网上上传的方式让学习者可以通过在线浏览,教师根据学生的视频学习情况来进行相应的教学活动设计。这种通过教学视频来导入教学课堂实施教学的模式,符合了当下互联网教学的要求,具有非常大的推广意义。翻转课堂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特点:一方面,翻转课堂比较注重网络资源的利用。在翻转课堂实施过程当中,教师需要借助相关的媒体来进行教学视频的制作,在制作的过程当中需要大量的使用网络资源来不断地充实教学素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发展课堂比较注重网络教学资源的使用。另一方面,发展课堂比较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在进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运用过程当中,教师通过布置相关的学习任务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在这个过程当中,学生可以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来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和目标,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是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

总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于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值得在今后的教学中进行推广。

2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建筑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建筑法规是高职重要的教学内容,如何做好建筑法规的教学是当前高职教学研究的主要方向,本文尝试探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建筑法规的应用案例。

2.1教学准备

在进行发展课堂教学模式运用之前,教师需要做好相关的教学视频的准备工作,在本文中教师主要将建筑法规中的核心内涵以及主要规则,通过制作视频短片的方式引导学生提前观看,在学生观看的过程当中可以对不理解的地方进行记录。

2.2教学过程

在学生完成了建筑法规相关教学视频的观看之后,教师会引导学生讨论建筑法规的背景、内容、意义以及具体的重要的条款,通过引导广大学生更好地进行建筑法规的学习来实现对建筑法规基本常识以及良好的建筑法规学习观念的形成。

2.3教学总结

在通过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之后,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反馈情况来总结本节课学习目标是否达成。对于本节课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教学中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完善。总之,通过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建筑法规中的应用,可以看出这一模式具有很好的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作用,也有助于提高整体的教学效果。

3翻转课堂英语高职建筑法规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上文中主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探讨了翻转课堂在高职建筑法规这一门课程的具体应用思路,通过借鉴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今后的应用改进思路。

首先,高职教师应该重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在今后的高职教学过程当中,高职教师应该从思想层面高度重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内涵、价值、具体的实施思路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只有建立在思想重视的基础上今后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才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

其次,要完善教学环境。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过程当中,不仅需要教师在思想层面的重视更需要在教學环境方面的完善,例如,为广大学习者提供良好的学习平台,提供更多的互动资源,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等等。这些都有助于提高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应用效果。

最后,要做好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与时俱进。在教学实践过程当中,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以及教学的具体任务,来不断的对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应的思路和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促进预定的教学任务的完成与实现。总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对于促进高职教学改革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

4结语

本文主要以高职建筑法规这一门课为例,探讨了翻转课堂主要的应用思路,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推动高职教学研究的深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汤兵兵,袁勋.项目法应用于高职电子专业课程教学的实践研究[J].知音励志,2016(23).

[2]于荣娟,梁显丽,陈红红,等.思维导图教学法应用于高职院校数学课程中的实践探索[J].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7(5):71-75.

[3]蔡斌.全程案例教学法在高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9(4):91-94.

作者简介:

赵雪洁(1980.02~ ),女,汉族,河北沧州人,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讲师,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注:本文系石家庄市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2016年度立项课题(20161014)成果。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法律监管 工程质量保险 责任追究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方式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正在从过去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高速度增长转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高质量增长。但与此同时,我国目前整体的建设工程质量仍令人堪忧。过去的三年间,公共建设工程领域发生了多起严重质量事件,例如2017年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事件,2019年的重庆轨道交通事件、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等。在其他建设工程领域,情况也同样不容乐观,著名房企碧桂园仅在2018年一年间,就发生了多起工程坍塌,造成严重后果。国内房地产龙头企业万科也接二连三的被曝出工程质量问题。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质量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但频繁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事件却增加了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如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已成为潜伏在城市中的“定时炸弹”。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管,有效防止和杜绝建设工程质量事件的发生,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监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诸多层面,可以将其概括为“三法、三条例、两解释”。“三法”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条例”系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两解释”系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此外,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体系。同时,我国近年来在建筑工程领域还出台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体现了我国在建筑行业深化改革以及简政放权的决心。[1]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存在监管漏洞,而且长时间没有进行修订,无法适应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关建筑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主体、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都需要尽快进行完善。

以监管主体为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负责建设行业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但建筑工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往往需要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诸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分散的监管主体虽然具有一定优势,但多主体监管的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或者争相监管,或者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缺失。从监管方式来看,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监督[2]。这种由第三方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在于,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事中监督,而政府的监督往往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事后监督,这就导致部分企业违法违规,铤而走险,出现很多过程质量问题。

二、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工程质量监管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3]作为建筑行业基本法,《建筑法》在经历两次修订之后,对于备受关注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仍有待完善:第一,《建筑法》实施多年,需要着眼于建筑行业发展实际,启动全面的修改。第二,《建筑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缺乏系统性,对于其他类型的建筑领域的市场行为缺乏指引、导向和评价。第三,对建筑行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新问题。第四,无法有效规制建筑行业参建主体间的利益侵袭现象。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单位的此等行为缺乏强制力,致使发包方不断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干活的人拿不到钱,拿到钱的人不干活”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建筑工程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亦需要适时修改。

(二)监管主体不统一

建筑工程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其质量对人民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影响。“豆腐渣”工程问题相较于建国初期,已经明显得到缓解,但仍不能得到根治。在工程质量监管方面,我国实现了从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监督机制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重大转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主要基于各部门人员的专业优势,实现对项目工程建设的各环节进行质量把控。但建设工程的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政府部门的有限人力资源难以实现对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同时,由于各部门职能交叉,影响效率,不利于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4]

(三)建筑企业市场准入不规范

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在资质类别设置上过于细化。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运行模式。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在于减少行政内部障碍,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而资质类别的繁杂,增加了专业化企业的市场准入的壁垒,不适宜专业化队伍的生存与发展。第二,在资质管理方面,仅强调了对企业资质的监管,对于个人技术资格缺乏足够的重视。事实上,专业的个人技术的集聚才是有效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的关键环节。第三,资质借用问题仍然实际存在,借用其他企业资质参与工程建设,不仅难以有效保证工程质量,而且经常造成大量的法律纠纷。

(四)建筑工程检验制度不完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等五方是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但由于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都是由建设单位所委托,工程的验收工作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其他主体协助配合,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模式。[5]各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各自的法律地位并不能真正独立,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致使检验工作难以产生实效。

对于公共建筑工程,通常要在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工程的隐蔽质量问题实际难以被发现。质量监督机构在备案制实施后监督范围和内容有所扩大,但监督手段和方法单一,更多依赖于对工程资料的检查和验收现场监督,对于资料能否反应实际质量情况、验收各方勾结串通等虚假验收行为,也不容易发现。[6]

(五)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不强

建筑工程由于其自身特性,在建设过程中总会出现多次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等情形,大部分施工队都由临时工组成,建筑工程结束便四散各处,并且往往实际进行管理的人员不是建设工程相关岗位的责任人,增加了工程监管和责任追究难度。这使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难以发现,更难以追究和查处。对于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现行法律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实际约束效果并不明显。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涉及工程质量的处罚中,罚款金额从5万至100万元不等,或者合同价款的2%至4%以及其他按照酬金比例处罚,这比起工程价款来说并不算多,不能对责任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建筑工程相关立法

加快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对于界定和厘清监管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总体而言,目前建筑工程监管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二是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方。针对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职责划分应系统化、全面化、明确化。在明确各自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应赋予其相应的处罚权,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有效管控。同时,还应完善对监理方的责任规范,彻底落实“谁监理、谁负责”的终身责任制度。

立足于我国建筑工程法律保障现状,建议全面启动《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系统性解决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主体、原材料保障、竣工验收、质量保险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中,加强对涉及工程质量相关条款的修改和完善,确保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鼓励地方立法机关结合各地实际,先行先试,通过地方立法,探索建筑工程质量法律保障新路径。

(二)发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优势

保险制度具有平衡风险和利益的特点,可以有效缓解“监管主体不统一”、“建筑市场准入不规范”等问题。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通过与保险公司缔结合同,将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不可预知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有效保证企业资源的流动。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未来风险的发生,积极对设计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以降低风险所带来的责任负担。保险公司和参建各方利益的制衡,将极大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7]

(三)改革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对于工程质量的安全保障至关重要。建议通过制度优化,改变验收各方与建设单位的相互关系,给予监理单位、验收单位独立的法律地位。加快改革公共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制度,强化公共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中的政府责任,探索建立专业第三方机构工程验收制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责任追究是工程质量的最终保障,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力度是否合适,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建筑工程而言,违法行为往往伴随着巨额的经济利益,在因质量缺陷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提高处罚力度,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违法成本。道路、桥梁、楼宇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发,追究的不仅仅应该是施工企业,或者超载车辆等相关主体,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都应该在责任追究的范围。同时,责任追究亦不能走过场,得过且过,除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之外,还应该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以足够严格的法律追究制度保障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

当前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伴随而来却是建筑安全事故的频发不止,这其中不仅包含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也包括大量的公共建筑工程。大量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频发,凸显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不足。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不统一、建筑企业市场准入不规范、法律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立足我国实际,通过设计、施工、过程监管、责任追究等系列制度的完善,构建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系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F021)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徐寅哲,索好丽.建筑法本次修订亮点[J].施工企业管理,2019(07).

[2]王文革.房地产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161.

[3]符啟林等.房地产建设工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0.

[4]孙荣荣.新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要点及发展方向[J].价值工程,2019(31).

[5]谢琳琳,何清,华乐云.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J].建筑经济,2007(05).

[6]詹煜坤.关于竣工验收制度的思考[J].安徽建筑,2017(02).

[7]盛金喜,马海骋,李慧民.保险视角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诊断模型[J].工程管理学报,2019(5).

(王思锋、马悦轩,西北大学法学院)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第4篇

施工合同(含监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

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68381032 联系人:周宇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

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

三、申请材料

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5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劳务分包的,应提供无劳务分包情况说明)、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各3份),监理合同(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施工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无需做招标备案的非国家投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 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68381032 联系人:周宇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合同分包报告收讫通知书》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收讫章》。

三、申请材料

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原件1份加盖企业鲜章)

2、专业分包合同(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专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外地企业应提供入川承揽业务登记证

8、幕墙、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分包,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

建设工程其它合同备案指南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类合同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如有)

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68381032 联系人:周宇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鼓励通过四川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完成备案(网址:

1、合同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

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

三、申请材料

1、《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1份)、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日建发?2013?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 通 知

各区县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的范围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签订的下列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均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市管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本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

三、合同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原订立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价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更改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四)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的,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四、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二)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四)人工工资单价的计取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五、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二)监理合同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2、全部监理合同正、副本;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三)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件);

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3、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六、其他要求

(一)未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或未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其他相关手续。

(二)对招投标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违法及“霸王”条款,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法规行为,确保招投标成果在承包合同中的落实,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附件: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19日 附件1 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年 月 日 篇三: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2012-05-21来源: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2011〕2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0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 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

1、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 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

6、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 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

1、 《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 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4、 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 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5、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 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

1、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 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 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

1、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 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3、 采 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 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 按下列方式约定: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 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 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 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 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

(四)至

(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 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一)、

(六)、

(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 行网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 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 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 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六)支 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是否存在任意 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 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 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 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 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 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 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九)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通报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情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第5篇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2土地权属争议的主管部门及其管辖权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但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使用国有所有土地的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5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6征用和征收土地的补偿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千倍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7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8划拨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9可以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徒弟有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0国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分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和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

1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2国家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1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2城市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划

13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防灾减灾

14选址意见书的概念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城市规划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行政的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进行审查,确定其建设地址,核定其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的法律凭证

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的许可证

17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18建筑及结构施工图

1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未按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自行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责令其停止办理招标事宜

2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课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险金。根据规定,投标保证金一半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24开标的组织

一般情况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

25废标的条件

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但对于因非投标人的过失(例如邮政原因),而在开标前未送达的,招标机构可考虑接受该迟到的投标书

5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和统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7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9联合体投标未付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组成方式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也可以不派人来参加

27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未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7日内退还招标文件,领会投标保证金

28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当于一种要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29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投邮主义:即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生效,对中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30安全生产认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从适用对象规定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31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1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有效期延期3年

3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4建筑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措施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6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37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8出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9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做到4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受到查处不放过。

4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保险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核

41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2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一个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要求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法规论文范文第6篇

认可、和登记。

2、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法学上通常将行政处罚的

种类分为四种,即人身自由罚、、财产罚、。

3、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

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5、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

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的罚

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7、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8、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

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使用活动,处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具体包括五类

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民

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

1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

人,并以每人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4、《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

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有期徒刑。”

15、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本企业的,其他人不能享有这

项权利。

16、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7、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报告是在事故

调查中反映事故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其法律属性表现在调查报告具

有真实性、、、不可复议诉讼性。

1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19、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

性工业中毒),或者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20、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的处罚决定只能由作出。

21、《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的宗

旨。

22、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个

工作H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

查。

2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

意造成的,其关于双方责任的承担是机动车一方。

24、.《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

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

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25、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

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生产环

节多、等特点。

27、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每个类别的特种作业

人员一般不超过该行业或领域全部从业人员的。

28、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

变造执业证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

册。

29、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

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和。

30、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其中按照职责分工,有权对安全生产许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是个。

3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32、“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措施,是一种保障措施。

33、《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4、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中,主要针对生命线系统的工程是。

3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是单位。

3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37、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8、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的规划布局原则是、。

39、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由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40、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 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41、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样,不同之处是行业标准有一个阶段。

4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3、《安全生产法》的许多条文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4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投人的保障主体是。

45、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6、根据《劳动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工作制度。

47、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晰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需要进行续报时,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次。

4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出人库,必须进行。

49、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是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也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的是。

50、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且速度不得超过km/h。

5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年。

5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5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的罚款。

54、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而《安全生产法》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事故。

55、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下拘留。

5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关口必须前移,放在监管上。

57、是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管辖。

58、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的行政处罚。

5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

60、依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实行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答案

1、特许核准

2、行为罚声誉罚

3、强制性标准

4、三

5、运达地

6、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

38、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9、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10、

311、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一二六

13、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14、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5、职工或雇工

16、 30

17、证据性建议性

18、60%

19、 301001亿元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1、强化监管

22、7

23、不承担责任

24、

225、危害类别

26、参与主体多

27、30%

28、

529、实质性审查30、

431、 1

532、重要保障事前

33、12

34、保障性措施

35、工程监理

3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7、 1

538、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39、聘用单位

40、 3

41、备案

42、项目负责人

4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44、董事会

45、烟花爆竹

46、 844

47、

248、核查登记

49、工会50、 10

51、

252、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53、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54、人为责任

55、5

56、事前事中

57、特殊管辖

58、两次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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