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境外投资风险论文范文

2024-02-04

服务业境外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1篇

一、我国境外投资现状

1979年, 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日本合资兴建了京合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中国第一家海外合资企业, 标志着中国海外投资的开始 (张亚军和彭剑波, 2016) 。但由于当时的中国刚从“文革”时期走出来, 国内经济并不繁荣, 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大, 外汇资金短缺, 投资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海外市场经验不足, 投资规模小。经过30多年的蓬勃发展, 中国境外投资从无到有, 不断壮大, 目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 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自上世纪末以来, 中国境外投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联合国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18》中指出:虽然2017年中国对外投资数额减少了36%, 下降至1250亿美元, 但仅位于美国和日本之后, 中国对外投资全球排名第三。为响应“一带一路”政策, 中国企业积极与邻国合作。用“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方式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联系世界, 共同探讨, 共同构建“一带一路”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分享“一带一路”建设的成果和利益, 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焦越, 2018) 。

(二) 投资主体多元化, 方式多样化

最早中国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 进行境外投资, 但从上世纪末, 民营资本逐渐活跃, 在境外投资总额的占比逐年上升。以致到2015年民营企业“走出去”踌躇满志, 海外并购十分活跃, 民营资本输出已经达到总投资金额的66%。投资方式也趋于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新建投资外, 大多数企业选择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等形式的合资或股权投资, 可以形成优势互补。

(三) 投资行业分布广泛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涉及领域广泛, 三大产业均有分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 截至2016年底, 三大产业投资净额占比分别为1.68%、19.83%和78.49%, 三大产业投资存量占比分别为1.10%、23.26%和75.64%。投资存量超过1000亿美元有五个行业, 即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上述五个行业累计投资存量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的79.64%。各行业投资净额逐年上升, 投资行业多样化共同发展。

二、我国企业境外矿业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目前, 中国不断在扩大自身的能源产品需求和消费规模, 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和矿产资源消费国。其自身的矿产资源已经不能满足国人需求, 一些稀有矿产对外依赖性明显提高。根据数据统计, 采矿业已是中国对外投资存量最大五个行业之一。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的数量和金额持续增长, 与之迎来的国际产能合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给海外矿业投资者带来了更加不一样的挑战 (彭齐鸣, 2017) 。如果我们想要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并取得更大的成功, 必须抓住这个机会, 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而提高境外投资的经营能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如何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达到我们的目标应是所有境外投资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我国境外矿业投资会遇到哪些风险, 本文将以加拿大矿业投资为例展开分析。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采矿投资国家之一, 不仅在于它的优质矿产, 加拿大政府还不断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者。正因为如此, 它已成为中国公司在国外投资采矿的重要目的地。然而在投资过程中, 中国企业也经常遇到困难, 吸取了很多失败的教训。

(一) 境外矿业投资面临的财务风险

企业内部存在不规范的财务管理和控制制机。在境外矿业投资过程中, 一些企业也缺少健全的约束机制。境外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进行汇报工作时, 没有编写详细的财务报告, 以及对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或审计不及时, 都将导致境内母公司不能尽快知晓境外投资状况, 筹集、资本运作和资金分配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境外投资项目不受资金支持, 资金链中断, 导致财务风险, 此类问题频繁发生。此外, 投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 也因此增加贪污公款的机会, 给企业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融资能力不强, 融资渠道狭窄。对于中国海外投资公司而言, 融资渠道相对简单, 融资渠道主要基于当地银行融资和全球授信 (刘明佳, 2016) , 少数企业通过在加拿大金融市场发行人民币或加元债券进行融资。许多企业在加拿大投资时, 并没有对其融资环境进行研究分析, 就开始投资。此外, 中国政府对这些企业支持还不够, 没有建立更全面的融资支持。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渠道尚不完善, 无法及时为境外分公司提供血液。

投资决策缺乏风险评估, 不予全面考虑。在加拿大矿业投资的环境下, 收购公司股份是大多数企业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一些企业不了解加拿大投资行情, 对投资目标, 市场环境, 自身能力不能理性评估, 盲目投资。对项目的前景和宏观环境过于看好, 缺乏谨慎, 导致有关价值区间的判断最终证明与实际不符。这样就会造成很多企业因为一些不良的收购而背负债务, 形成高负债率的资本结构, 引起财务状况恶化或财务成本损失, 大大增加企业的流动性风险。再者收购公司股份本身就需要大量的收购资金, 容易导致企业的借贷利息增加或定向增发等股权被稀释, 这样无疑又是给企业增加了财务压力。

(二) 境外矿业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些境外投资企业因为不熟悉当地的法律, 而惹上官司。所以要想在境外国家进行产业投资, 必须了解当地的法律制度, 使企业投资处于合法状态, 利用当地的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加拿大的法律制度跟我国不同, 所以我国企业在加拿大投资时, 要充分熟悉当地法律法规, 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第一, 投资保护和准入的法律风险。

由于主权保护, 对海外投资的范围和行业有一定的限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产业的保护政策, 但除了要保护本国的一些产业外, 还要鼓励海外资本投资本国某些产业 (刘海棋, 2016) 。作为世界第三大采矿国, 加拿大的矿业资本市场已经成熟, 吸引了许多外国投资者。一旦外国投资者过多涌入, 将会导致加拿大本国企业被挤压, 因此加拿大政府必须限制外资数量。规定任何在加拿大投资的项目都需要向当地政府备案, 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投资项目, 还需要通过审核。这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的进入。

第二, 税法风险。

任何一项投资都离不开税收, 加拿大对境外企业征收四种税——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消费税和预提所得税。境外投资企业就其来源于加拿大的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 包含联邦税和省级税, 存在二次征税,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加拿大对外企一半的资本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 (王珊珊和王炯辉, 2016) ;而在加拿大设立公司置办的一些设施器具需要缴纳消费税, 且每个省税率不同;如果企业以间接的投资方式, 加拿大本地企业在向我国企业分发股利股息时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如果审视不清楚, 企业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如果两国之间没有双边税收协定, 企业将再次缴税, 进一步损失企业利益。

第三, 劳动法律风险。

境外投资企业还可能因为触犯当地的劳动法, 被罚款甚至坐牢。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违反加拿大当地的强制性规定, 严格按照当地最低的劳动时间及发放劳动工资。招聘外籍员工时, 应该注意人数限制。

三、我国企业境外矿业投资风险防控措施

(一) 应对财务风险的防控措施

企业一般是设立子公司进行境外投资, 首先企业管理者应不断提高财务会计与管理水平, 采用系统化管理模式, 提高财务核算能力, 建立符合企业境外投资规模的财务管理控制模式。其次还要加强监管, 严格控制资金流向, 消除一切腐败机会。企业进行境外融资方式要有所创新, 不能还是单一的投资方式和狭隘的境外融资渠道。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融资问题的调研, 进而拓宽融资的渠道, 通过一些创新境外投资方式降低融资风险 (傅蕊, 2017) 。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全球金融资源, 与实力强的国家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利用当前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增加融资渠道, 积极吸收海外资金, 将国内资金和国外资金相结合的方式增加企业的可利用资本, 从而降低境外投资财务风险。

为了防止投资失败, 公司决策者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在投资前, 严格考察投资国的环境, 科学评估所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在分析经济效益时, 对项目的前景和宏观环境不应过于乐观, 只有在谨慎评估之后真正有投资效益的项目才能进行出资。另外如果需要收购加拿大企业来达到投资的目的时, 需要综合考虑被收购企业未来发展情况。对于那些无法挽救, 没有市场前景的公司, 不能收购, 否则不仅会因此背上债务, 增加财务风险, 未来也会毫无盈利。

(二) 应对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可行性评估时, 应将当地的法律制度纳入评估方案中一同分析。应该聘请当地的律师了解其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 需要了解加拿大的法律如下:第一, 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机制包括商业企业法、电信法和加拿大投资法等;第二, 投资所得征税有高额的红利征税、资本利得税、资源暴力税等;第三, 劳动法包括工会法、劳动法典和平等就业法等等。企业管理者在熟悉加拿大市场的法律环境后, 再根据中国国内的扶持政策制定相应的方案, 用法律的手段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在一些发达国家, 劳动保护法相对健全, 严格限制企业中外籍人员的数量, 特别是对技术和管理人员的雇佣限制。劳工权益保障法律风险应当主要考虑到三个因素:工会、劳动者分类、用工制度 (徐卫东和闫泓汀, 2018) 。所以中国企业在加拿大投资, 雇佣当地员工时, 人数比例注意控制。与当地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明确规定雇佣、解雇、加班、岗位和工资增长等条件。

此外,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过程中, 中国政府对海外投资法律政策给予了更多支持, 如税收优惠, 切实的把鼓励海外投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师圣洁, 2018) 。政府应该加强立法, 尽快完善境外投资相关条例, 为企业打造一个公平的境外投资环境。我国政府应该和加拿大政府签订一些互惠合约, 减免企业在加拿大投资的部分税负, 同时完善在加拿大所得税收抵免规则, 加固企业的法律后盾。

摘要:近几年,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外开展投资, 与此同时很多问题也逐渐显现。本文从两方面剖析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 并对相应的防控措施进行分析。本文认为, 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一部分来源于企业内部决策不当, 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所导致的财务风险;一部分来源于外部的法律环境, 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只有内外兼顾, 熟悉外部法律环境和企业内部运营机制完善并行, 才能保证企业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并且政府号召的“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新的希望, 为境外投资企业做好了坚强的后盾, 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法律援助。

关键词: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张亚军、彭剑波.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法律风险及对策[J].广西, 2016 (1) .

[2] 焦越.从贸易繁荣走向发展繁荣“一带一路”的发展寓意阐释[D].兰州大学, 2018.

[3] 彭齐鸣.我国企业境外矿业投资的风险之源与防范措施[J].国土资源情报, 2017 (6) .

[4] 李俊锋、王朋吾.“一带一路”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研究[J].改革与战略, 2017 (11) .

[5] 刘明佳.如何有效帮助企业规避境外投资财务风险[J].新经济, 2016 (9) .

[6] 王珊珊、王炯辉.中国企业投资加拿大矿业实务分析[J].中国矿业, 2016 (9) .

[7] 刘海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经贸实践, 2016 (18) .

[8] 傅蕊.企业境外融资及其风险浅析[J].现代经济信息, 2017 (14) .

[9] 师圣洁.“一带一路”战略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J].中国国际财经 (中英文) , 2018 (3) .

服务业境外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比以往更加动荡多变的环境中进行竞争,面临的国际投资和经营的风险明显加大,对其的法律监管亟待加强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以及对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对外投资经营的外部环境。新环境、新问题使得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一方面要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国内的政策压力,这不仅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顺利运营,而且造成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最终将企业拖垮。所以,结合当前的国际形势出台相关的政策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投资保驾护航,这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

1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2000年10月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开始了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深入改革,这个改革始于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03年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该条例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谓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的里程碑。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新监管体制以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指导思想,用核准制和备案制替代原有的审批制,强调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政府不再干涉境外投资经济、技术方面可行性的决策。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新的境外投资基本操作模式。商务部2004年10月也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替代了原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制定了境外开办企业的新规定。

随着我国从原先严格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备案制,以及国资委的建立,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可以说初步建立,形成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即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以国资委为主,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商务部管理为主,其他管理机构为辅的管理模式。

2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的缺陷分析

(1)多头管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但是,职能交叉和混淆而形成的多头管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有学者指出:“在现行部门职能分工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财政部等部门表面上均是对境外投资负责,各司其职,但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权力的转移并未使前置程序与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这反映出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的内在缺陷以及改革的迫切性。审批权的横向转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简化审批的问题,有时甚至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2)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病并未解决。有学者指出:“商务部负责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但目前境外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占主体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承担起出资人的角色,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体(总公司或者集团)进行管理。”但是,根据国资委的职能,国资委既是监管者又是出资人,这很难让国资委有效地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实质仍然是政企不分。境外国有企业是境内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如果作为其股东的境内国有企业政企仍然不分,那么境外的国有企业也就无法做到政企分开。而且境外国有企业既要受到我国的监管体制管理,也要受到投资东道国法律体制管理,如果仍然政企不分,必然与某些法制健全的投资东道国的管理相冲突,无法与国际接轨。因此,未来如何实施有效监督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人才匮乏。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境外国有资产所属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所有者代表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实施跨国经营决策时,也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背景下活动的,需要全面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习俗等方面的情况,并要充分估计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缺陷,缺乏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常常是在对东道国各方面状况尚未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以及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就盲目地选定项目或合作伙伴,结果往往是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我国的监管体制应当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和借鉴

1 美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式监管体制。美国对外开放程度高,对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但美国非常注重境外投资立法,其境外投资国内立法主要体现在《对外援助法》及其多次修订法和1970年的《财政收入法》之中。内容涉及境外投资保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甚至信息服务等内容,并且通过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和投资者”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多方面的资助,对于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或产业采取不予承保和不给予优惠等措施,间接地对本国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和产业布局的调控。由此可见,美国境外投资国内立法采取了间接性综合立法的监管体制。

另外,美国对境外投资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美国投资者在国外或国内进行直接投资无须得到批准。美国对居民或非居民由国外汇入或向国外汇出资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对于一些特殊国家,如古巴、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等进行的交易则受到限制。可以说,美国的货币当局对于美国本国货币资本的输入与输出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它并不鼓励美国居民将其存款转移至外国银行,除非转移是必要的。

2 日本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有限监管体制。从1969年开始,日本开始推行对外投资的自由化政策,政府不仅放宽了严厉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同时也给予了许多鼓励措施。日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不是仅靠一个部门来独立行使,而是通过各个部门分工协作来共同实施的:(1)对企业最高负责人的任命和劳务制度有决定权。(2)制定有关严格的制度干预企业财务活动。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预决算、资产处置、资金筹措、剩余资金的动用等均受到政府的制约。(3)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来确定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

务。(4)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开设、业务范围、投资范围、业务方式、事业计划、收费标准和停业等重大事项都受到政府和国会的控制。日本法律规定主管大臣有业务监督权,除军事工业外,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拥有监督、命令、现场检查的权限。因此,日本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职能较多,国有资产经营治理主体的自主权较少,

3 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借鉴。通过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开放监管体制和有限监管体制等类型。不管各国采用哪一种监管体制,我国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

(1)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明确监管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各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和管理本国的境外直接投资。如美国1948年制定并几经修改的《对外援助法》,日本1978年修订的《输出国保险法》,韩国1978年颁布的《海外资源开放促进法》等。许多国家的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2)明确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市场经济国家为避免国有企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证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一般通过立法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会对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立法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审计监控及其有关机构;三是确立国会中专司监管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机构。

(3)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的发展中国家都通过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该国的境外投资管理。例如日本的通商产业省,韩国的境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此外,各国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且明确地划分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在该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专业时由专门的境外管理机构负责,涉及综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时,则由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这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优点是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系列,直接对议会或国会负责,这样可避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混淆,以减少行政干预。

(4)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为。境外直接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是投资的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经营和管理方式,国外政府都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赋予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给予国有企业相应的参与境外直接投资的自由权。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以投资者的身份从经营的角度对企业的境外投资发表意见,参与经营活动,而不是行政性的命令和管理。

三、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

1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若干原则。通过对国外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应坚持六个基本原则:一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的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及东道国法律相互协调;二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督管理法律与鼓励促进类法律相互协调;三是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与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监管法律相互协调;四是境外直接投资开办时的监管法律与开办后的监管法律相互协调;五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比民营企业更为严格的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六是将司法监管的监督、救济与制裁功能相结合,尽快建立制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违法的机制。

2 加快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发达国家或新兴发展中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都具备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这一法律行为。我国要建立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发展状况,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应该是先单行法后基本法,单行法与基本法并行。具体内容应包括投资企业开办项目管理立法、投资出资立法、投资税收立法、投资保险立法和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立法等。关于立法形式,无论是单行法还是基本法都可以有三种形式选择:一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法律,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法》等;二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条例》、《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条例》等;三是由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订部门规章,如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办法》等。三种立法形式因其不同特点各有利弊,综合比较来看,法律是最好的立法形式,能够更好地调整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关系。因此,最终应采取法律来完善立法。不能因为法律的立法周期较长而忽视甚至拖延立法工作的进展。

3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监管体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政治体制和价值取向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发达国家资本雄厚,技术优势明显,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政府对企业的管制相对宽松,更多的是从宏观上协调经济的发展,因此多采取投资自由化政策。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严格监管。因此,除了中国香港等实行自由港政策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全面的投资自由化政策。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差异,我国在借鉴别国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机制的先进经验时,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不能一味的照搬模仿。

4 重新定位我国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能。在目前初步建立的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下,境外投资管理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多头管理的局面没有得到改变,而又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的行政部门。因此,就境外投资的管理而言,需要统一由商务部进行归口管理,而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所谓归口管理,就是要改变现在的各部门各管一块的局面。凡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核准、促进、保护、指导与扶持、年检、统计等后继监管都应当由商务部进行统一管理,以避免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各部门予以配合,则要求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和配合商务部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

对国有资产管理而言,最大的问题则在于出资者与监管者的重叠。因此,要将这两者的身份予以分离。只要国资委仍隶属于国务院,仍然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存在,就难以有效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因此,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身份应予以剥离,应定位为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授权,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专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将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国有企业中,建立其国资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机制。

综上研究,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体制方面,一是要尽快形成以商务部为主的统一归口管理。调整发改委等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平行核准职能,改由商务部统一对境外开办企业和对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二是要加强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监管职能。建议由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后续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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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境外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3篇

远到迪拜、近至香港,浙江温州炒房团可谓闻名遐迩,在“手有余粮”的温州财团眼里,个人境外投资是个“香饽饽”,他们一直梦想着“买下洛克菲勒”。根据温州市金融办估计,温州民间资本总量超过6000亿元,而且每年以14%速度增加—这一数字在温州民间的估计甚至达到上万亿元。

当国内各大城市房产开始限购,实体投资不景气,这些长期在地下暗流涌动的资金,有一部分选择了“出海捞世界”。个人境外投资风高浪急,不谙水性的国内投资者能否淘金归来?

抽屉里的温州试点方案

金融危机之后,到海外购买资产成为国人的一个看上去很美的选择,温州人最是按捺不住。

今年3月28日,《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这一包含了十二项改革任务的一揽子计划中,“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被单独立项提出。这意味着,温州六千多亿民间资金有可能拿到合法的“出海”通行证。根据方案,年满18周岁的温州户籍居民,只要说明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合法证明等,可以向温州市商务局申请报名。经温州市商务局审查后,由国家外管局温州市中心支局放行境外投资。

试点期间,一个人一个项目不得超过300万美元,多个人一个项目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一个人年度总额不得超过2亿美元。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可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与此同时,上海版、天津版的个人境外直投方案也在静候国务院批复。根据上报方案,上海个人可到海外投资房地产和股权,而允许投资海外股市的试点城市或是天津。

7月初,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提出对民企境外投资完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管理、做好服务保障,共列出财税政策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海关制度改革、外汇管理政策改进等18点实施意见。

但事实上,温州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依旧躺在国务院的抽屉里,半年过去了,还是没有消息。资本外流是监管层的一个担心,财经评论员叶檀表示,虽然现在只是说在温州开放境外直投,但也有可能全国的资金都通过这个出口向境外进行直投,流向境外的数量可能比预想的要多。

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主任黎友焕同样对个人境外直投的可操作性一直存在质疑。他认为,个人境外直投涉及央行、国家外管局、商务部等,即便开放也不应单从区域出台,而是要有全国性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温州的经济金融情况比较复杂,再加上金融体制改革涉及千头万绪,各部门改革步伐很难一致,相关利益集团很难配合等情况来判断,这个试验区的改革之路很难顺遂。

洛克菲勒看上去很美

来自温州方面的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境外投资额5352万美元,外汇资金汇出2139万美元,人民币境外投资176万美元。据温州市商务局的统计,近几年前来温州推介的众多海外投资项目中,九成项目都是面向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资者。

“这说明境外投资有市场、有需求。由于审批程序复杂,目前账面上看得到的境外投资金额,还仅仅是资本‘走出去’的冰山一角。”温州当地一名官员称。

国内投资者的热情高涨,央行营业管理部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了问卷调查显示,目前,单一以奢侈品消费为主的境外支出结构不会长期持续,境外投资性支出将占据越来越高的比例;房地产、股票、国债市场有望成为近期主要投资领域,未来可能向服务业和中小制造业延伸;境外投资兼具获利和避险两种需求,美国等发达国家和东南亚地区可能成为境外投资的重点区域。

但名列福布斯美国400富豪榜的美国林业大亨乔治·兰德格提醒,中国人到美国进行投资,对地产、银行轻易不要碰。他说:不要重蹈日本收购洛克菲勒中心那样的覆辙。

洛克菲勒中心由14幢摩天大楼组成,始建于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的1929年,与帝国大厦、联合国大厦、自由女神像同为纽约市的象征性建筑。1989年,日本三菱土地公司花13.73亿美元的高价收购洛克菲勒中心,按当时1美元兑160日元的汇率计算,三菱土地公司的投资额为2188亿日元。

收购完成后,由于曼哈顿地产不景气,三菱土地公司一直没有利润,实际上的租金只有原先设想的一半水平,即每平方英尺38—40美元。如果再考虑这段时间内日元继续大幅度升值,加上汇兑损失,这一收购项目总计亏损高达880亿日元。

历史何其相似,如今的人民币升值与二十多年前的日元升值一样让我们有“走出去”的冲动。兰德格说,中国投资者或许觉得现在美国房地产价格很有吸引力,但他们必须明白这类投资需要耐心,别指望未来一两年就能赚大钱。

勇敢穿越灰色地带

现阶段,我国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主要渠道有:1. QDII基金形式: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2. 特殊目的公司: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内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的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3. 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股权计划;4. 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5. 投资B股;6. 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7. 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

从现实的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领域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截至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须经外管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

主要方式是通过多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甄别交易的真实性。另外还有一些通过地下钱庄流入流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之外。也有一些人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流入、流出。

总的来说,个人境外投资权益难以保证,由于通过个人分拆等方式进行的投资行为不符合外汇政策规定,其境外投资权益也处于尴尬地位。一旦遭遇侵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艰难而现实的选择

2009年4月8日下午6时,中信泰富主席荣智健的座驾缓缓驶出他奋斗了二十多年的香港中信大厦,直到车子开了很远,他才回头看了一下。一个红色家族的百年背影,就在这匆匆一瞥中定格。

海外衍生品投资失利让红顶商人荣智健铩羽而归,回响在荣智健耳边的却是血淋淋的“I kill you later(回头我就灭了你)”。境外投资的水有多深?有时连盖世英雄也仰天长叹。

翻开个人境外投资的过往战绩,我们总结境外投资有“三高”:门槛高、收益高、风险高。境外投资门槛比较高,以挂钩外币汇率的理财产品为例,认购起点一般是2万澳元,折合人民币十几万元。

收益都看上去很美,比如有外资银行推出一款3年期的挂钩澳元汇率理财产品,最终年化票息率到目前为止为7.00%,最低也不会低于3.75%。而国内的1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不过3.6%-4.75%。

收益高必定风险高,跨境投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一不小心,全盘皆输。

目前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QDII基金,一直叫好不叫座,部分产品距清盘仅一步之遥。QDII基金自诞生后,就没有形成波澜壮阔的财富效应,投资者将QDII基金列入高风险低收益投资品。根据同花顺系统统计,67只已经成立的QDII基金中,有22只基金规模已经跌破了1亿元。

个人境外投资也需要警惕欺诈行为。2009年5月,大陆投资商赖建平向多家媒体自曝其与一家海外银行因一款名为KODA(股票累积期权)理财产品导致的巨亏争议,声称海外银行毫无规则的催讨保证金并强行斩仓。

法律界人士认为,外资银行的欺诈行为主要存在于缔约过程中,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对“特定事实的隐瞒”。在文件签署过程中,有时候会隐瞒“客户收益有限,而风险却无限”这一关键事实,利用客户的投机心理,夸大盈利,进行诱导投资。

如果境外投资风险无处不在,你又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那不妨“傍大款”,虽然“大款”也经常“出差错”。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五年来境外投资业务年化收益率达到3.9%。截至去年年底,境外投资组合分布中,长期资产占比31%,公开市场股票占比25%,固定收益类占比21%,绝对收益类占比12%,现金、现金产品和其他占比11%。或许这也是可供参考的资产池,祝你“出海”愉快!

服务业境外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4篇

过去的一季度里,债券市场一扫近三个季度的阴霾,从严冬的萧条走向初春的绽放。各期限、等级的债券全面复苏,收益率曲线全面下行。资金面的超预期宽松是本轮小牛行情的内在动力,值得关注的是大量涌入的境外投资者无疑也为债市的春天注入了生机勃勃的活力,成为债市不能忽视的一股新生力量。

目前,主要有3种境外机构可以投资国内股票和债券市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境外三类机构”投资者。

QFII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下,可以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美元),转换成人民币后投资国内证券市场。RQFII是QFII的一种创新,是运用在境外(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伦敦)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开展证券投资相关业务。截至2014年3月31日,总共有241家机构获得QFII牌照,总额度为535.78亿美元;62家机构获得RQFII牌照,总额度为2005亿人民币。

2010年8月,人民银行又批准了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中三类机构主要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三类机构的获批额度暂时没有公开,但是估计会远远大于QFII和RQFII额度,并且该部分额度的主要投资去向就是国债和金融债。

就像热播韩剧《来自星星的你》中的外星人一样,境外投资者具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历史经验、专注投资百余年。当他们来到中国债券市场后,将带来什么变化?短久期国债被一扫而空、收益偏低的超AAA信用债受追捧、信用利差由窄变宽……一季度的很多变化不仅使市场信心迅速恢复,也使市场开始对QFII、RQFII和第三类机构等境外投资者格外关注。从交易员的角度观察,笔者主要分析境外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对债市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的影响。

首先,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由于海外投资者对短期限国债的大量需求,使得短端收益率大幅下行,曲线陡峭化。短期限国债是境外机构需求最集中的品种,一是因为短端(3年以内)利率债的境内外利差最大,最有投资价值,二是因为大部分投资者对国内债券市场不是很熟悉,持有短久期债券可以降低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是比较保守的选择。从2014年初到3月底,1年国债收益率下行了106BP,而10年国债收益率在最低点时也仅下行了30BP左右。一季度末1年和10年国债的收益率利差是120BP,而年初时仅为50BP,过去3年的这一利差均值为70BP。

其次,高低等级信用利差随着境外投资者对利率债和超AAA信用债的需求增大而扩大。2013年,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银行等机构的负债端压力使其对投资资产的收益要求不断升高,部分对利率债的需求转向对信用债,整体投资策略有信用下沉的倾向,导致信用利差不断缩窄。而境外投资机构对利率债和高评级信用债的需求恰好是对国内债券市场的有效补充。1月境外机构债券配置需求较强,各期限信用利差都有变宽倾向,受境外投资者亲睐的短端最为明显,1年和3年国债和AA中票信用利差分别变宽32BP和40BP,而5年和7年分别变化了21BP和14BP。从2月开始人民币大幅贬值使境外投资者配置步伐减缓,各期限信用利差又再次回落。

从年初开始的境外投资者快速配置节奏在3月已经开始放缓,一直下行的收益率也像一列戛然而止的列车停在了2月底。从3月份开始,短端收益率开始区间窄幅震荡,略有上行,但是长端收益率反弹明显,10年国债收益率和前期高点4.70%仅差20BP。尽管资金面持续宽松,数据显示经济增长乏力,中高久期债券投资价值增加,都难以改变市场现在踟蹰不前的状态。可能是对于去年熊市的心有余悸,也可能是对二季度资金面和经济转暖的隐隐担忧,市场在按照它自身的道理运行着。不管现在是“牛市回头”还是“牛市低头”,站在一季度末的时点上,2014年债券市场更多的是未知与期待,而对于“来自星星的你”将给市场继续带来什么,值得我们继续关注。

作者单位: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

责任编辑:廖雯雯 夏宇宁

服务业境外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招商引资一直是地方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去年下半年以来,受美联储决定退出QE和美元加息预期影响,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改变,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有所增加。如何适应产业专移的大浪潮,积极应对可能面临的外商直接投资减少,甚至是通过不同渠道的撤资或变相撤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运用计量实证分析,从定量的角度抓取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最主要因素,以期得出外商直接投资变化的合理解释,并据此给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FDI;影响;因素;汇率;社会融资规模

一、引言

本文全面剖析各类因素对FDI(即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路径和影响,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研究方法,文章的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均以前文实证为基础,进行有依据、有论证的定性分析。文章可能的创新之处:一是思路创新。国内外学者在研究外商直接投资是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并从政府主导的角度提出招商引资的政策建议,而本文以定量解析为主,通过定量分析更加客观的抓取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方向,并以此为依据,给出更加客观有效的政策建议。二是指标创新。已有的计量分析,多以货币供应量和GDP为衡量金融和实体经济的重要指标,本文创造性的选取了社会融资规模和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两个月度指标,以更好的反映社会资金环境和投资趋势。

二、指标选择与模型设计

1.定义

金德尔伯格(1985)把跨境资金流动划分为:贸易性、转移性、生产性和金融性。其中,生产性跨境资金流动是指通过投资实体经济,获取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贷款收益等。结合我国实际,生产性跨境资金流动以外商直接投资——即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最为重要。FDI也叫国际外商直接投资,它以控制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介入的资金。

2.指标选择

依据现有文献,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因素主要包括:通货膨胀率、利率、汇率波动,经济增速预期,制度因素,政治环境变化等。综合考虑我国现状,本文将从经济和金融两大方面选取运行指标,并进行实证检验。

中美利差。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资本将从低利率国家(地区)流向高利率国家(地区)以获取利差收益。从近年来中美两国的利率变动情况看(以美元3个月LIBOR月均利率和人民币3个月SHIBOR月均利率为例),2010年中美利差基本在3%以内,2011年以后开始扩大,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和2014年初,利差一度超過5%。对利差的分析可以反应两方面:(1)本币价格;(2)外币价格。虽然人民币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但其历史调整同样会反映在利差的变化中,因而选取利差作为模型指标同样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给FDI带来影响的分析提供重要参考。它是一个联系了本、外币市场的优势指标。

汇率波动。汇率变动通常是造成一国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原因,如在一国本币汇率升值期间,境外资金会加快流入并结汇,在本国汇率升值结束后,再将先前结汇资金兑换为外汇流出,反之亦然。自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走上了长期升值道路,伴随而来的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但随着我国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特别是2014年初人民币一改单边升值走势,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贬值趋向,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正在弱化。可以说,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可以很好的体现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进程,它既是分析FDI常用的经济指标,又是一个重要的改革变量。为剔除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本文计量分析中使用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

社会融资规模。社会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全部资金总额,包括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及中间业务市场等。它比单独的信贷指标更为全面,也更能真实反映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及一国货币政策松紧度。人民银行的研究表明,社会融资规模与GDP具有长期均衡关系,其变化趋势能反映出GDP的长期走势,是一个可以全面反映金融与经济运行情况的指标。其对通货膨胀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一定时期内社会融资规模的扩张必然导致通货膨胀率的上升,反之亦然。

制造业PMI走向。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是综合性的经济监测指标体系,细分为制造业PMI和服务业PMI,可以全面反映商业活动现实情况。50为PMI的荣枯分水线,PMI大于50反映经济向好,处于发展阶段,反之,则说明经济出现衰退迹象。制造业的繁荣可以带来上下游和配套服务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发展,因此现实中多用制造业PMI来反映一国经济运行的繁荣程度。2010年以来,4万亿经济刺激影响逐渐消退,制造业PMI逐期回落,2011年10月更是下跌到49的近年低位,可见短期货币扩张并没有促进经济持续向好。本文将用制造业PMI作为体现国内实体经济发展繁荣与否的模型指标。

3.模型设计和数据来源

我们运用 Eviews6.0 软件对影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对各因素的影响关系和效应进行测度。

在模型选择上,考虑到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之间存在相互扰动,变量间存在相关、自相关问题,简单的回归模型(OLS)难以很好的进行估计。本文建立包括中美利差、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社会融资规模、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外商直接投资5个变量指标的VAR多方程动态模型,在此基础上运用脉冲响应函数来描述系统对于单位冲击的动态反应过程,并利用方差分解方法对FDI的成因结构进行比较分析。数据选择为2011年1月至2016年6月,共66个月。

(1)外商直接投资月度数据:用外商直接投资净流入(模型简写为FDI)表示,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得。

(2)社会融资规模月度数据:用 SFS表示,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

(3)境内外利差月度数据:用I表示,境外利率取自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市场3个月LIBOR月均值,境内利率取自国内银行同业拆借市场3个月SHIBOR月均值。

(4)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月度数据:用R表示,取自国际清算银行(BIS)。

(5)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用PMI表示,取自中国国家统计局。

三、实证检验

1.数据检验与处理

为检验模型数据的平稳性,本文将每个时间序列检验所得的ADF值与Mackinnon临界值比较,如果ADF大于Mackinnon临界值,则时间序列为非平稳序列,反之则为平稳序列。

平稳性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水平下,SFS、PMI、是平稳序列;在1%的显著水平上, FDI、 I、R的一阶差分(d(FDI)、(d(R)、d(I))是平稳序列。5个变量均可以纳入VAR模型。

2.VAR模型设定——阶数确定与稳定性检验

向量自回归(VAR)模型不区分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而是把所有变量都看作是内生变量,初始对模型不加任何约束,每个方程都有相同的解释变量,即所有被解释变量若干期的滞后值。下面建立包含变量d(FDI)、d(R)、d(I)、PMI、SFS的FDI-VAR模型。在最优滞后阶数的检验中,为保证充分的自由度,本文选取最大滞后阶数为5,检验结果显示,全部5种检验准则(LR 、FPE、AIC、SC 、HQ)均显示FDI-VAR模型最优滞后阶数为1阶。由此,确定方程的滞后阶数均为1,建立包含d(FDI)、d(I)、d(R)、PMI和SFS五个内生变量和常数项外生变量的无约束向量自回归模型FDI-VAR。

FDI-VAR方程式可表示为:

上图显示,所有的5个单位根均落在单位圆以内,由此可以判定两个VAR模型都是稳定的,可以进行后续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分析。

VAR模型输出的方程式如下:

D(FDI) = - 0.2236*D(FDI(-1)) - 9.4749*D(I(-1)) -2.4049*D(R(-1)) + 3.3572*PMI(-1) - 0.0030*SFS(-1) - 134.3627

注:(- 1)表示相关变量前1期的观测值。

3.脉冲响应比较分析

对于VAR模型,每个内生变量的变动或冲击对它自己及所有其他内生变量都会产生影响作用,并可以通过脉冲响应函数刻画。即一个内生变量的一个冲击不仅影响到这个变量本身,还通过VAR模型的动态结构传递给其他的内生变量,脉冲响应可以刻画这些影响的轨迹,显示任何一个变量的扰动是如何通过模型影响其他变量。

下面,本文将考察d(I)、d(R)、PMI 、SFS如何通过VAR模型,对FDI当期值和未来值产生影响。其脉冲响应效果如图2所示:

FDI的脉冲结果:中美利差增长率、汇率增长率、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的上升,FDI增长率首期均呈上升态势,第二期开始下跌,第三期趋于稳定;社会融资规模扩大,FDI增长率第二期开始下跌,第三期开始上升,第四期趋于稳定。

4.方差分解比较分析

下面将通过方差分解,区分各信息对模型内生变量的相对重要性,测算FDI一个标准差大小的预测误差中, d(I)、d(R)、PMI 、SFS对其贡献比例探析不同因素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间的差异性。受篇幅限制,方差分解的表格被略去。

FDI预测误差的方差分解结果:对FDI一个标准差大小的随机信息,其自身可以解释的比例平均在81%左右,即对中长期投资亦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持续惯性。社会融资规模和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最重要因素,两者比例均在8.5%左右,一方面,社会融资规模同跨境资金间存在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其反映一国资金稀缺程度及可能带来的资本回报率;另一方面,汇率增长率则反因企业投资在未来可能获得的汇兑收益,是外商投资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对人民币利率及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的考虑则较少。

5.因果关系检验

本文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法检验各因素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关系,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水平上,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和社会融资规模对FDI影响显著,其他变量对FDI影响效果不明显。分析结果与前文一致,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和社会融资规模是影响FDI的主要因素。

四、结论与建议

1.主要结论

(1)FDI对社会融资情况高度敏感

对FDI的方差分解显示,直接投资净流入对社会融资规模的变化最为敏感。这充分体现国内资金对FDI流入的抑制效应,就像天平的两端,存在明显的相互替代。这也佐证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外商投资受地方招商引资影响较大,改革开放初期资金匮乏,外商大量涌入中国,随着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资本的日益积累,外资早已不再像过去如潮水般涌入。

(2)利率市场化改革短期内不会带来FDI的巨大波动,但依然要高度关注

利率市場化是我国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必然选择,因此其改革进程和结果将如何影响FDI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实证检验,FDI对中美利差的变动不敏感。这可能是因为利率市场化虽然踏上改革进程,但依然属于有管制的框架下,利率风险总体是有限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率的浮动特征将越来越明显,它对FDI的影响就不那么确定了。所以,我们依然要高度关注这一指标。

(3)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必然会增强跨境资金流动的双向性和波动性

实证表明,FDI对汇率的变化高度敏感。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已踏上改革进程,且速度不断加快,我国的汇率风险不断累加。自 去年“8.11”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贬值,同时,自2015年8月以来,FDI项下已经连续12个月呈净流出态势,我国的控流出压力剧增。一方面,全国范围的外商撤资、减资及利润汇出开始增加;另一方面,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开始扩张,资金的避险需求增大。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FDI流动也必然呈现出双向性和波动性,需要我们谨慎应对。

2.政策建议

(1)拓宽经济制度边界,完善招商引资环境

改革开放30余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使得我国的资本存量迅速壮大,社会融资规模日益膨胀。由于社会融资规模和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社会融资规模的不断壮大会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抑制效应。一方面,我们要积极适应外商直接投资可能下降的“新常态”;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完善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拓展经济发展的制度边界,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深入研究国内社会融资规模对FDI的影响

本文创新的将社会融资规模纳入到实证检验中,并发现其对FDI有重要影响。但是受篇幅和本课题研究重点的限制,课题组并未对实证结果再进一步的分析,从而探究该指标所蕴含的深刻含义及其与FDI的深度关联。建议外汇局在对FDI的后续研究中,可以深入探讨,同时也要继续探索其他可能对资金流动产生影响的经济指标,对FDI异常波动的预警体系建设提供有效帮助。

(3)实时跟踪汇率波动,重点关注资本项下资金外流风险

研究表明,FDI对汇率的变化高度敏感。因此,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改变,我们要高度关注人民币汇率走势,积极适应双向波动“新常态”。

需要重点关注的,首先是美联储已经退出QE,这将带来全球流动性的紧缩和美元升值及加息预期,尤其是去年8月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出现了连续贬值,预估未来人民币兑美元贬值态势短期难以改变。其次要重点关注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流动,尤其自2015年8月以来,FDI项下已经连续12个月呈净流出态势,应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①要加强对外商撤资、减资、利润汇出及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合规性的审查,提高对违规跨境资金的打击力度。②要加强系统开发运用,特别注重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的灵活分析和查询模块的案例开发,提高非现场监测的准确性,充分发挥系统的靶向作用。③要建立大额利润集中、频繁汇出备案制度,对于企业集中大额利润汇出申请,银行要特别关注并测算利润汇出金额的合理性,并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备。适时制定利润汇出额度控制政策,建立有序可调的利润汇出监管制度,降低大额集中汇出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的冲击。

五、小结

全文以2011年1月到2016年6月共66个月的数据为基础,精选中美利差、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国内社会融资规模及制造业PMI指数,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实证分析。就实证结果看,一国的资金环境和汇率趋势对资金的需求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最大。因此,外汇局需要高度关注人民币汇率走势和社会资金规模两大指标。

参考文献:

[1]魏克赛尔.刘契译.国民经济学讲义[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

[3] 姜波克.国际金融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4]张立光,潘海艳.日韩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利率与汇率、资本流动关系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1(10):14-19.

[5]钟伟,黄海南.利率市场化系列报告之三:利率市场化与资本账户开放[EB/OL].http://www.docin.com/p-527100381.html.

[6]王磊.汇率、利率及其联动影响国际短期资本流入我国的實证研究[M].海南金融,2008(10):96-99.

[7]闫树熙,肖庆宪.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后热钱流量与汇率变动关系的实证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8(10):62-69.

[8]杜鹏.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现状与特征分析[J].上海金融,2011(6):10-14.

[9]杜鹏.中国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1.

[10]傅冰.货币国际化进程中的风险与对策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2年.

[11]丁志杰.人民币国际化与热钱[EB/OL]. http://blog.sina.com. cn/s/blog_4e0f582c0100wttj.html.

[12]Walter Bagehot. Economics Reserch [D].1880:58-82.

[13]Irving Fisher. The Rate of Interest [M].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1907.

作者简介:

时伟(1965—),女,安徽泗县人,会计师,学士,主要研究方向:外汇管理、外汇领域征信管理及风险防范。

张海洋(1982—),男,安徽宿州人,经济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收支分析、跨境资金流动影响因素及风险防范等。

服务业境外投资风险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当前我国个人参与跨境经济交往的活动日益增多,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但受到当前国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变相境外直接投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个人跨境资金交易游离于外汇监管之外,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本文就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现状

(一)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的限额及其他规定。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发布实施,虽然扩大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全面放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个人境外投资的意向

个人境外投资意愿强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闲置资金需要通过新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一旦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限制,将有六成以上的居民有境外投资的意愿。另外,尽管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尚未完全开放,但民间个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民间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实际上已成为资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资形式的阶段性特征体现了个人资本输出的规模、方向、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个人资本正由小额向大额,由单一输出向双向流动,由零散向集中转化。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方式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内居民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非正规形式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据调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一)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汇

境内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属于直接投资范畴,应办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核准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往往利用年度购汇总额政策采取多人分拆方式进行购付汇,以境外邮购、留学、旅游等名义陆续出境。

(二)采用民间融资方式

其做法是个人境外投资者向境内的亲戚、朋友支付人民币,再由境外的人员将等值人民币的外汇直接支付给境外有关收款人,此种融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投资资金出境、部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的问题。

(三)选择境外地下钱庄操作

由于个人投资者在资本项下结售汇的操作难度大,相比之下通过境外地下钱庄渠道汇兑资金,虽风险高、成本高,但方便快捷。不少个人境外投资者选择地下钱庄进行操作。

(四)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报,因此,有需求境外投资的个人利用其亲戚朋友,由其自行携带2000美元以下外币现钞出境,几个人自行携带的累计资金足以实现在香港等地设立公司。

三、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

一是政策风险。当前个人境外投资的资本输出及资本收益返回主要是通过非正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都涉及变相套汇或逃汇,一旦被发现,将面临行政处罚;二是信用风险。个人境外投资流出以及投资收益返回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极易面临“地下钱庄”自身的信用风险以及“地下钱庄”被查处而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三是经营风险。虽然大部分个人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办理了营业执照,受所在国法律保护,但由于未获得我国法律认可,实际上处于“半合法状态”,使得个人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国的国民待遇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权益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负面影响

一是无法对个人境外投资总量及境外投资品种或类别等情况进行监测,也就难以测算个人境外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程度。二是个人境外行为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反映,影響了国际收支报表信息的准确性。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采取了非正规形式,更多地反映在经常项目的非贸易结售汇,而并非资本项目的个人结汇,掩盖了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背景。三是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受利益导向“驱使”,个人为实现境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有意隐瞒其投资类交易的事实,导致统计数据失真,使外汇局无法准确把握资本类交易的规模。

四、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限制

可将等值50万人民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中心支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汇出的金额上限并减少甚至取消多次汇出的限制,提高个人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

重点加强对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社会对外汇管理法规的认知度,增强涉汇主体守法意识。密切关注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动向,必要时以官方名义进行风险提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三)加强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

应充分利用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反洗钱等信息平台,加强个人项下外汇收支数据的比对关联,密切监测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状况。针对可能出现的境内个人境外购房款的汇出,对集中在某个时间点、某网点、收款人集中在某一个人的现象重点关注。同时,加强对银行临柜人员执行外汇政策的管理,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异常线索收集,加大对资金非法汇划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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