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检疫和质量检验,确保动物产品安全

2023-09-23

目前, 国内外对动物食品卫生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人们不仅关心肉品的营养和口感, 更加关心肉品安全。近年禽流感、链球菌病、瘦肉精等事件时有发生, 把好屠宰检疫和产品品质检验非常重要。要做好我国的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 只有动物屠宰检疫与品质检验并重,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切实搞好部门协作, 各负其责, 才能有效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1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相互关系

1.1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本质

动物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流行, 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 由法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强制性技术行政措施。屠宰检疫是对动物在即将屠宰时查证验物和临床健康检查, 以及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和寄生虫检查。肉品品质检验是由屠宰场、肉联厂等肉品加工企业自行实施, 对动物产品在出厂前就新鲜度、水份、规格、膘情及其他卫生质量等依照企业标准进行的检查。

1.2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区别

性质不同。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 由法律授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 具有强制性。品质检验是企业自行实施的自律行为。

实施主体不同。屠宰检疫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设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持证动物检疫员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 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肉品品质检验则由屠宰企业自行配备检验人员。

内容不同。屠宰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宰前检疫是动物入场前的查证、验物, 按照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的方法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或禁宰的处理;宰后检疫主要包括头、蹄部、内脏、胴体和寄生虫检查,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食用、有条件食用、化制、销毁等处理, 并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与检疫结果相适应的处理决定通知书, 同时监督企业做相应的处理。肉品品质检验是按《肉品卫生检验实行规程》和有关规定, 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对肉品的理化情况、普通微生物检查, 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屠宰加工质量、注水或者注入其它有害物质, 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根据检验结果对肉品品质作出评估。

法律依据不同。屠宰检疫依据《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 具有行政强制性。肉品品质检验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企业自律行为。

目的及法律后果不同。检疫是代表国家依法行政, 向社会负责, 必须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和检疫验讫;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品质进行认定, 并填写合格或等级签定结果证明, 是对企业自身的信誉、效益负责, 立足于企业。

1.3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既有区别, 又有联系。从保障产品安全角度看, 二者缺一不可。屠宰检疫通过宰前和宰后的检疫程序, 确保上市动物产品无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强制无害化处理有病害的动物及其产品;品质检验通过感观检查、理化检验等方式确定肉品品质等级、受污染状况等, 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都应在动物屠宰加工过程中完成, 共同把好动物产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 现阶段屠宰检疫与品质检验中存在主要问题

屠宰检疫与品质检验责任不清。《动物防疫法》中明确屠宰中对其胴体、头、蹄、内脏等实施检疫, 检疫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未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定点屠宰场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 要与屠宰同步进行。由于执行主体不同, 执行措施不一, 造成责任不清, 重屠宰检疫, 轻品质检验。

屠宰检疫管理体制不顺。《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办发[1996]40号文件规定: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协商规定的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实施自检。有很多企业实行自检, 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相混淆。

《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动物防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配套法规、规章、规范不健全, 基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 难以操作。《肉品卫生检验实行规程》的操作性强, 但与当前市场经济和畜产品安全需要差距很大。

3 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并举, 确保动物产品安全

完善《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规, 从立法上根本理顺屠宰检疫管理体制。《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工作的根本大法, 但目前动物检疫工作中许多问题的产生, 也源于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具操作性或规定模糊, 因此应加快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制定。检疫是政府行为, 企业不能实行自检, 检疫与经营相分离是与国际接轨, 确保动物产品安全的需要。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自律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 在屠宰加工企业大力推行HACCP是全社会和市场运作的需要。

加强源头管理, 大力实施动物性食品安全工程。抗生素、瘦肉精以及限量添加剂等药物残留的动物产品, 依靠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只是补救措施, 应该是加强源头管理, 通过建立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和畜产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措施, 促进无污染的动物产品生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提高执法水平, 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程序。生产企业逐步实施和应用HACCP体系, 加强自律。共同把好屠宰检疫关和品质检验关, 才能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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