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23-06-04

第一篇: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著名品牌区别

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认定的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一种商标类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著名商标,一般是指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有知名度的商标。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中国名牌,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内地优秀企业的一个奖项,是一种声誉,可以吸引更大消费者。

中国著名品牌,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较有知名度的产品品牌。多使用在中国知名度高的产品上,由权威机构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二年。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著名品牌的区别: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著名品牌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著名品牌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著名品牌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建议:这些商标都是经过认证的,建议不要随便在产品上使用,否则可能构成消费者欺诈,吃上官司。严重者可能扰乱市场,受到国家的严厉的处罚。

第二篇: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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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2011年10月08日 18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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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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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128号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温州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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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温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温州境内生产经营,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经温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采取市场评价与质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和期限控制。

第四条 培育、发展温州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第五条 市名推委负责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名推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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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

第六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推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温州名牌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提出保护、扶持温州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三)针对不同的行业组织拟定具体的评价细则;

(四)受理温州名牌产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六)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名推委审议;

(七)承担市名推委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著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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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创立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产品技术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五)批量生产已满3年,年销售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地方特色产品销售额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的,年销售额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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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产品实物质量长期稳定;

(八)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农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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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量生产已满3年,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者生产规模,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者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实物质量稳定;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服务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行为符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商标的行业除外),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企业经营服务满3年,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居省内或者市内同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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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客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六)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到位;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不在温州市境内的;

(二)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近3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索赔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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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投诉较多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书的;

(六)近3年内企业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温州名牌产品的申报时间,每年由市名推办另行通知。

认定温州名牌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温州名牌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温州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名推办;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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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名推办对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的推荐材料,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名推办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市名推办成员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有关专家组。各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名推办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市名推办将各专家组提交的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名推委认定。

第十八条 市名推委采取表决方式认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市名推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市名推委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2/3以上委员赞成票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十九条 市名推委将通过认定的入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名推办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名推委同意后,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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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名推委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入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条 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算)。温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温州名牌产品认定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标注年份的“温州名牌产品”标志或者字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温州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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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冒用、转让温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或者标志;

(二)被暂停使用或者撤销后继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三)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支持以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温州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温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评价,并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市名推办应当加强对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声誉。

市名推办在跟踪管理时,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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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名推办应当建立温州名牌产品信用档案,将跟踪管理发现的情况和投诉举报查实的情况如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市名推办实施跟踪管理,不得妨碍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发现在温州名牌产品认定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名推办投诉和举报。市名推办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温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推委应当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或者撤销其“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停止使用“温州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用户(消费者)意见较多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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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应当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第三十二条 从事温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温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由市名推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1日发布的《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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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大连名牌产品申办程序

一、受理部门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大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大连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监管等工作。

三、工作依据

1、《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大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则和纪律》;

3、《大连名牌产品评价通则》;

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四、工作程序

1、每年第三季度由大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大连名牌评选相关要求。

2、符合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到所在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可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申请表。

3、企业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电子版材料上报所在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属企业可直接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

4、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推荐意见,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处。对不予推荐的企业应写出书面理由。

5、大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按行业分送市名推委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6、市名推委专业委员会按《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大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规则和纪律》、《大连名牌产品评价通则》等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大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7、大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进行综合评定,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将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8、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大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授予"大连名牌"称号,颁发大连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篇: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文件

浙名认„2005‟3号

关于开展2005年浙江名牌产品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据《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现将2005年浙江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企业自愿到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2、申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件1)的有关内容。该申请表在浙江质量网(http://)上,企业可以直接下载。申报企业应建立《浙江省企业质量档案》,未建立《质量档案》的,请先登陆“浙江质量网”(),按照要求建立档案。

3、“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中“续表2”“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一栏按照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中主要项目进行填写,并与同类产品国内先进企业和国外先进企业的相关指标进行对照。

4、各市、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浙江名牌产品培育发展规划的编制,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形成推荐意见;将所有推荐企业的“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和申报汇总表,于5月10日前统一报送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过期将不予受理。各经济强县(市、区)的名牌申请表和申报汇总表同时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各市局予以初审。

5、用户满意度调查情况,可以用近两年国家或省有关调查机构的评价结果,也可以用企业开展过“用户满意度调查”的材料。申报企业将销售额前20位的名单按要求独立装订,便于评价。

6、申报材料不要精装,要附产品照片。

7、各市(经济强县)将当地的申报产品汇总后,按附件2的格式要求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软盘(Excel)形式上报。

8、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服务名牌的情况进行摸底,具体申报另行通知。

附件:

1、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浙江质量网下载)

2、2005年申报浙江名牌产品汇总表

3、申报浙江名牌产品用户调查联系表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浙江名牌 申报 通知

浙江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3月23日印发

第五篇: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应提交的材料

工作产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名牌产品申请表(由名牌产品申请软件填报生成)

2、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的产品,复印件);

6、申请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申请产品近两年的国家监督抽查、市监督抽查报告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8、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适用于采标产品,复印件);

10、申请产品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位的证明材料(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原件或由企业提出行业排位,需附原始调查材料并标识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并由区县质监局或工业集团公司其中一方盖章证明);

11、申请产品及企业近两年的主要经济数据证明材料(原件,由市区县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申请产品及企业的销售额、纳税额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2、申请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出具的企业环保情况证明(原件)或近期环保检测报告(复印件);

13、申请产品和企业近三年获得的质量荣誉证书(复印件);

14、申请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三年规划;

15、申请企业节能管理制度;

16、企业节能自查报告。报告应涉及以下内容:

①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GB23331)认证证书或节能管理制度文件,能源消费统计台帐,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说明;

②对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能源管理负责人,是否重点用能企业,有无提交近三年符合要求的能源审计报告及结论情况进行说明;

③对申请产品是否《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情况进行说明

④企业落实节能管理制度情况

17、用户满意度调查表;

18、节能产品认证(认定)证书(适用于用能产品);

19、冶金、化工、石油化工产品(主要工序)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限额标准的检测报告(同时列入重点用能单位目录的申请企业可用能源审计报告替代此项);

20、能源审计报告(适用于重点用能单位)

21、其他证明(复印件)或说明材料。

验配眼镜产品需提交如下材料:

1、名牌产品申请表(由名牌产品申请软件填报生成);

2、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5、申请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产品近两年的国家监督抽查、市监督抽查报告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应覆盖总店及拟认定范围的全部直营店。

7、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

8、申请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适用于采标产品,复印件);

9、申请产品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排位的证明材料(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原件或由企业提出行业排位,需附原始调查材料并标

识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并由区县质监局或工业集团公司其中一方盖章证明);

10、申请产品及企业近两年的主要经济数据证明材料(原件,由市区县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申请产品及企业的销售额、纳税额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1、申请产品和企业近三年获得的质量荣誉证书(复印件);

12、申请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三年规划;

13、服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制度;

14、验配眼镜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设备配备明细材料(复印件,附培训证书、培训安排、综合验光仪、全自动磨边机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主要验配设备使用维护记录等证明材料);

15、企业自述报告(原件,附件);

16、用户满意度调查表;

17、顾客投诉处理制度、投诉处理分析及产品(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措施(复印件)

18、其他证明(复印件)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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