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范文

2024-05-06

中国法律史范文(精选12篇)

中国法律史 第1篇

一、课程安排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课时量的缩减和课程授课年级和具体时间的不妥安排。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 中国法律史作为十五门必修课之一, 课时从过去的80个课时减为最近的68个课时 (每周4个课时) , 每个学期的实授课时通常在60个课时左右 (除去十一假期和考前总复习) , 中国法律史课程的全部内容在有限的60个课时内, 实际上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 我校的中国法律史任课老师授课只能勉强讲至清朝部分, 近代法律史部分压根没有时间讲授;中国法律史课程安排在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讲授, 三年级的学生比之一、二年级的新生, 临近毕业, 尤其法科的大学生紧迫任务很多, 如司法考试复习、考研、考公务员及就业准备。这个时候开这门理论法学课程, 从一定意义上说, 是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的。这也是中国法律史到课率不及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 中国法律史课程具体授课节次安排最多的是早上第一、第二小节或下午最后的两小节, 无论对于授课老师和上课的同学来说, 这两个时间段都是不折不扣的“垃圾”时间, 学生或困或饿, 严重影响了上课的效果。

二、优质教材的缺乏。《中国法律史》教材编撰的不少, 这些教材基本上都是按照朝代顺序一气排下来的, 各部门法分散在各个不同的朝代中。这种纵的编撰方式, 优点是条理清晰, 便于同学记忆, 不足之处在于内容史料成列感强, 显得枯燥, 教学中明显缺乏对学生发散思维的引导。反对这种教材编撰的学者认为这种编撰方式是历史的方法, 缺乏法学的元素, 不利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我认为, 编出《中国法律史》的优质教材关键在于如何综合历史学和法学的方法, 并结合本科学生实际。切不能为了追求法学元素做成部门法史的总和, 也不能为了追求普遍性做成法律历史故事集成。

三、《中国法律史》教学最大的困难是现有的课程分科中的不利局面。21世纪初, 中国法律史就被硬生生地分割为“制度”和“思想”两块。如今在全国所有开设法学的院校中, 《中国法律思想史》在本科的教学中为选修课程。按照马小红老师的观点:如果学生只“必修”了中国法律史, 而没有“选修”中国法律思想史, 也就是说只知中国法律史的“其然”, 而不知其“所以然”, 学生对传统法的了解无法做到全面真实。这种“学科”的分野, 也为学生带来了极大的误解, 如认为中国古代只有法律制度而无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就只有专制皇权没有民主元素, 中国古代自始至终都是人治等一系列误会。

直面以上三点主要困难, 如何使中国法律史这门古老的学科散发出青春的活力, 如何最大限度地呈现课程的魅力, 给学生以专业知识和历史启迪, 在我看来应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 荀子说:“有治人无治法。”法律史教学的基础在于中国法律史优秀教师的培养, 基础法学在各个法学院校均不是“大热”, 基础法学的任课教师因为授课内容不直接与司法实践相关, 所以受学生们关注程度也是很有限的。在21世纪终身学习的背景下, 我们的法律史教员如何在立足讲授基本课程内容的前提下, 完善发展自己的各方面素质, 包括文化修养、外语能力、社会知识、政治常识等。只有出现大量优秀的法律史教师, 才会有优秀的、受学生喜爱的中国法律史课程。

二、教学内容需要改革, 教学内容应避免简单重复。除了增加思想史的内容, 还需要补充特色鲜明的地方法制史。在法制史的传统教学中只讲授国家法, 随着法制史研究领域的拓宽和深入、区域经济的发展, 我们应当增加地方法制史、民族法制史等内容, 使法制史拓展为多元化的体系, 体现学科的融合性、多元性。这一点的教学实践做得比较早的是黑龙江大学的“中国法律史”课程组, 他们目前已在课堂上讲授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黑龙江流域金代法制的特色”、“哈尔滨沙皇俄国领事裁判权问题”和“东北解放区法制建设研究”等专题, 这些内容不仅学生们喜爱, 也已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团队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研究传统三强之一 (另二强是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科院) , 学科中边区法制史研究最新成果如果加入到本校的中国法律史教学中, 就能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三、持续创新教学方式。广泛开展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研讨式教学, 教师要有意识地提出问题, 突出对立的学术观点, 组织学生进行辩论, 以此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教学使学生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 加深相关法律知识和重点问题的掌握;播放法律史相关的影片, 如本人在中国法律史课堂上就播放了电影《孔子》, 它吸引了同学的注意力, 激发同学的法律史学习热情。丰富多彩的课堂符合学生学习的心理要求, 在法律史的厚重中平添了一份青春元素。

摘要:中国法律史是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核定的核心课程之一, 但在教学中该课程已经并持续面对很大的挑战, 作为中国法律史课程的任课教师, 需要直面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困难, 并努力找出教学创新与改革的出路。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优质教材,填鸭式

参考文献

[1]马小红.珍惜中国传统法——中国法律史教学和研究的反思[J].北方法学, 2007, 1.

[2]汪世荣.借鉴社会学方法, 深化法史学研究[J].法学研究, 2009, 2.

[3]孙光妍.动态创新拓展——中国法制史课程“721教学改革方案”的探索[J].黑龙江史志, 2008, 22.

中国法律史 第2篇

在西方传统中,人们习惯称西方文化为“基督教文化”,这是因为西方文化有着三大源头;

1。以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文明,后来发展为科学传统; 2。古希伯来文明和犹太教从对上帝的敬畏,引发出宗教原罪思想;

3。古罗马法制文明,发展为近代法制观念。而这三大文明都汇总于基督教,并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在西方构筑起庞大的文化体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的概念,因为当时的民主立法和民主司法不需要司法方法。只有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发展到了较为精细的程度,“法律渊源”才在司法中得到应用。

古罗马人最大的贡献是“立法”。在贵族和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和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是贵族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为了确保帝国境内各民族都能和平共处,罗马人制定出许多“公平且合理”的法律,以赋予公民权利,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对帝国法律大全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编纂,完成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即《民法大全》,其基本精神是自然法概念、所有权概念、契约精神,对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人权观念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也为后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蓝本,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文献,罗马法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汉语“法律渊源”来源于英文sourceoflaw,其拉丁文源头是fonsjuris。罗马法中的fonsjuris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概括出了古罗马法中哪些规范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第二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既是对国家制定法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肯定,也是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认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没有足够的学术文献表明当时有比较发达的法律渊源理论,但是却有着丰富的法律渊源实践。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法律渊源实践是伴随着西方法律体系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糅合了民众的需求、法官的智慧和立法的力量。

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教会法因为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并且在日耳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耳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同时促进了思想的解放,人文主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近代西方思想文化开始逐步成型。

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既承认人的理性,又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提出的重要思路,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曾产生了灿烂的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源远流长,称得上世界上最古老、最持久的法制之一。大多数时期古代中国以儒家思想为正统,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对于“法治”没有特别明显的造诣,但是古代中国也有过著名的儒家和法家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鸣,然而儒法关于法只是态度问题,而非理解问题,即都将法理解为统治社会的工具,与此相反,罗马法看成为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中国古代法律史中的“三道”探略 第3篇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史

“三道”分为礼治时代、法治时代、礼法时代。“礼治时代”,在夏商时期,尤其在西周以儒家礼义为纪纲,确立与巩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政治、社会秩序的文、武周公之道,即“王道”;“法治时代”,是春秋五霸、战国七雄务耕战,不讲信义,唯利是图,惟力是尚之道,以及秦国统一天下后主张法术势所采取的“霸道”;“礼法时代”,是汉朝礼法并用,内法外儒内用刀锯,外示仁义的“霸王道杂之”的治道方式。

一、礼治时代:以神权与宗法统驭社会早在公元前21世纪,夏朝就已经有了最初的法律,也有了刑狱的军队。《左传·昭公六年》中有记载:“夏有礼政,而有禹刑。”这里的“礼政”指的就是伴随奴隶制形成与发展,产生的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思想和以家族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用来维护宗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和国家结构中的等级关系。礼对于当时的国家、贵族、平民和奴隶的行为规范都具有很强的约束作用。礼可以通过人的敬畏之心来贯彻其礼俗,知耻之心来维持和谐的社会形态。到了西周时期,就逐渐形成了某种有自己文化特色的“礼治”文明。周礼对夏商之礼的损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德”充实了礼的内容,沟通了神意与王权,创造了“天命移易”的观念;二是直接取法于夏,重新拾紧了血缘纽带,完善了宗法制度。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的观念成为了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君主应当关心民间疾苦,积极寻求治国良策,全心全意惠民、裕民、宽以待民。“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只有施德于民,才能获得民心,稳固政权。“慎罚”则体现了当时统治者注重教化、预防犯罪,重视官吏道德、素质,主张恤刑慎杀。周公第一次提出了:“眚”、“非眚”、“非终”和“惟终”的概念,在定罪量刑时考虑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在中国法律史具有巨大进步的意义。“失之这死,得之者生”是礼对维护社会秩序重要性的极好描述。

二、法治时代:强化法律的强制性,弱化道德的教化作用春秋战国是一个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时代,新的道德规范、社会秩序逐渐形成。“逮于春秋,社会形势一变,法治主义,应于时代之要求,而句出萌达。于是各国政治家,咸以编纂法典为当务之急。”梁启超先生的这段话是对待时形势的深刻剖析。国一跃成为凌驾于其他组织的组织,原先那种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的管理模式被建立在地域关系基础上的新型国家所取代。在此背景下,法家所主张的国本位的“法治”和“霸道”受到新型国家的青睐。

法家的核心是“法治”。法成为了制约人民的规矩、准绳、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法律则以特定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中描述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也。”《管子·重令》中有:“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于尊君,尊君则在乎行令。”由此可见,“重视法律”已经和“巩固君主权威、国家安定”关系紧密结合,密不可分。

到了秦朝,法家已经占据了国家统治的主导地位。秦朝的法律就是法家思想的产物,是法家度法活动的成果。根据它本身的规律可以将其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商鞅的变法一直持续到秦朝的统一后;第二个阶段就是秦朝创立法律制度。商鞅首次变法在当时的秦都雍城,大刀阔斧,轰轰烈烈。但是,商鞅这种酷烈的变法在当时并没有取得好的成果。司馬迁在《商君列传》中有记载:“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悦。”直到后期秦朝推行行“法令统一”,继续走一“以法治国”、“以吏为师”的“法治路线”。但秦始皇将“法治”推行到极致,一味任用狱吏。因此可以说,秦朝的兴衰都在于法治,秦朝的法治过于强制性和暴力,而忽略了法家最初的道德教化效用,使其实施后的结果南辕北辙,最终导致了秦朝的衰败。

三、礼法时代:注重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相结合秦朝灭亡后,汉朝的统治者出于对秦亡的反思,感到仅仅依靠法家的暴虐手段不足以维持统治,还需要与儒家的仁义礼教交替使用,即立法并用。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由秦朝的对立理论体系,发展成为了西汉时期的“引礼入法”、“礼法合一”,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相结合,相互补充,最终走向统一。

纵然秦朝亡于过分的“法治”,然而,汉代并没有完全摒弃法家主张,由此可以看来,汉武帝时期,汉朝应用的制度还是法家制定的法律。不过,也做出了应有的修改:《汉书·刑法志》中记载:“令罪人各以轻罪,不亡逃,有年而免。”汉帝废除了“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如黥、劓、刖、宫、剕等酷刑,确立了劳役刑,大大削弱了秦法的残酷性。

董仲舒在《天人之策》中认为:“圣王已没,而子孙久安宁教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并建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贾谊则认为“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衰”;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礼教作用被重视,儒家思想被当作治国之本。

汉朝从周秦的法治中得到启发,并取其优势,避其短处,以此来治国。从汉代开始,历代统治者无不按照“外法内儒”或者“儒法合流”的模式进行行政。不得不说,周秦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者单位:武警警官学院)

参考文献:

[1]孔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朱洪涛.使法治运转起来——大历史视野中习惯的制度命运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中国法律史 第4篇

关键词:历史法学派,伦理解释,人种学和生物解释,社会解释,社会法学派

作为社会的调节器, 法律应当稳定, 但社会生活状况却是在不断变化着的, 法律因随其而适时的改变。据此, 法律稳定的必要性和变化的必要性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冲突。而几个世纪以来法律思想家们一直试图在寻找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庞德也是其中之一。

一、法哲学的发展与演变

为了解决上述的问题, 人类主要依徇三条线路进行了尝试, 即权威、哲学和历史。12—16世纪在人们普遍接受了古代以神权为代表的权威观后, 一些大胆的立法者将这种观念引入了立法, 法律成为了主权者个人意志的体现。16—18世纪当人们将法律从权威神学中解放出来之后, 走入了自然法“理性”的殿堂, 在那里, 法学家们认为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应当依照人的“理性”去撰写, 自此一种新的权威即“事物之本性”或“人之本性”的哲学权威被创立了起来。但因为自然法所固有的缺陷, 而在18世纪末被人们所抛弃。法哲学的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 即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三足鼎立时期,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由各民族历史发展所决定的民族共同意志, 或者说是民族共同信念的反映, 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 所以法律只能够被发现而不能够被创造。虽然它在法律史的发展历程中作出了贡献, 但因其解决方式的单一性而最终遭到了挫败。法哲学的第三个阶段是庞德在20世纪初创建的社会学法理学, 庞德在总结了法律史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发展成果后, 提出了以社会利益为最终归属点的社会解释的方法, 为法律确立了一个“社会神”1以解决书中开篇所提出的问题。

二、历史法学派的解决方法

(一) 伦理学解释和宗教解释

伦理解释是形而上学派赋予历史法学派的, 其中所存的合理性的因素, 在19世纪发挥过巨大的作用, 即使是这样其却有着致命的弱点。第一, “有关法律观念之内容具有连续性的那种谬误”。2因为这种观点坚持传统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不变真理, 因而忽视了外界因素以及法律外部因素的连续不断的影响。第二, “先将某一时段的法律分析置回到历史之中, 然后使之成为衡量所有时期法律发展的一个标准, 并通过这种做法来严格限制反复试错的过程”3。第三, “倾向于根据法官或法学家的个人情感、所接受的训练以及个人联想来填补权利观念的抽象内容;第四, 由于历史法学派方法论上的固有性使他们认为法律史未来的发展方向必须与某些方案相一致, 使他们及其追随者倾向于为各种原则做机智灵活的辩护, 而不是对各项法律律令的实际效用。第五, 历史法学派兴起时带有当时所特有的浪漫主义倾向。所有的这些缺点, 再加上历史法学家们天真的相信法律史中只有一种单一的因果因素在发挥作用, 使得伦理解释必然在历史的检验中遭到了挫败。

(二) 政治解释

在政治解释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梅因将法律史概括为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过程。庞德认为, 历史法学派的这种具体的以自由为内容的正义观, 因为其不带有任何的伦理观念的偏见, 我们只需要去发现历史中有待于我们去发现的东西即可。另在历史法学派把法理学与政治学进行统一的过程中, 它至少在所有学科部门都被分解的时代使得法理学和政治学相结合这一努力具有了显示的可能性。最后, 历史法学派还认为, 法律秩序仅是社会控制的一个部分, 它与宗教、道德在某种程度上拥有一致性, 即成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这种思维方式为打破那种视法律为一种自我存在、自我服务、自我评价的整体的观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庞德也指出了这种解释所存在的不足:它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理论, 它把历史法学派有关人们不应当创造任何东西的思想扩大到了极限。并且这种理论只赞同根据法律本身对法律进行历史———分析的批判, 因此它反对人们用任何其它方法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进行批判。这显然对立法和法律的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

(三) 人种学解释和生物学解释

所谓的人种学解释即是根据种族精神、种族心理或种族制度去结实法律和法律史。人种学解释有三种形式, 唯心主义的形式、心理学的形式和实证主义的形式, 他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协调社会中人的本能之间的冲突, 因此避免了唯心主义的论调, 但是他们的想法太过天真, 因为当他们真正去实践时, 所做的只是用“根据本能反映出来的所有人的一直将康德协调个别意志的观点付诸实践而已”4。

生物学解释以适者生存的竞争的观点去描述法律制度的存在与演变。其有三种类型:第一, 是唯心主义的类型, 同人种学解释的第一种形式一样, 它也是从观念出发去解读法律的发展。其次, 它认为在法律史中存在着许多的法律观念, 各种法律观念相互的斗争, 符合并能最好的体现前述法律功能的法律观念, 将被留存下来, 而其他的将被淘汰, 法律史实质上是一部“观念间的冲突史”5。第三形式是经济形式的生物学解释, “他把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视作是一场阶级冲突或一系列阶级冲突的结果, 它们由最适应社会者生存的原则所决定”6。但上述解释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 这些解释断言, 一项单一的原则便能够充分解释所有的现象。同时, 他们都排除了人类的创造性。并且这些解释也仅是考虑和说明了一部分法律现象。

(四) 经济解释

经济解释, 它认为历史的转向仍是亘古不变, 在一条固定的轨道上勇往直前, 而其中的核心力量则是一种经济的因素, 即一种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物质要求的状况。并以此原则作为法律修改的内在的动因。但是经济解释在两个方面出现了问题, 第一, “经济学解释把那种分离和排除法律思想中的伦理成分的做法推向了极端”7。第二, 经济学解释认为, 法律人在法律的修改和创制中完全不起作用, 法官、法学家和立法者只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法律上体现的代言人而已, 不管他们的意志如何, 法律都将向着那个既定的方向前进和发展。

三、庞德的两种解释

(一) 查缺补漏:著名法律人的解释

在对历史法学派的各种解释加以分析研究后, 庞德注意到历史法学派完全的忽略了法官和法学家在法律史中的作用, 因为19世纪考虑的是抽象的人, 不是具体的人, 但上述这些人的作用在法律史中却又是显而易见的, 据此他提出了著名法律人的解释。

著名人物的创造性的立法活动主要采取了三种形式:第一, 确立程序性拟制的形式。其中衡平法和自然法的拟制是最为大胆的, 由法官、律师、和法学家, 依照其对法律的理解亦或是所谓的“正义”的标杆来对法律中所谓规定的棘手的案件予以裁判, 并由此发展出了一项法律基本原则的创造性的过程。第二, “是司法经验主义的形式, 或者经由司法审判而展开的反复试错或兼容否弃的形式”8如曼斯菲尔德勋爵将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的观念引入衡平法, 再如柯滕汉姆勋爵在“托尔克诉莫克斯”一案中对地役权法创造性的发挥, 都是司法经验主义的体现。第三, “法律科学和立法的形式”9。创造性法理科学的原本的内涵是将庞杂的法律材料予以重新的组合, 以构成新的“复合物的学科”但是现实中其真正的意义远非于此, 它甚至吸收了法律因素以外的因素与现有的法律因素相结合, “以创制出更新颖的复合物”。

(二) 终极方案:一种社会工程解释

在设定出体现人创造性的著名人物解释后, 庞德试图提出一种更加广泛的解释类型, 而他却在柯勒的“文明解释”中找到了灵感。

柯勒认为法律是和文明相对的, 文明就是最大限度的展现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个人的自由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当然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 即体现在法律的规制上, 而法律的这种规制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同时, 科勒提出了“文明先决条件”的概念, 他认为“法律先决条件并不是法律规则, 而是各种有关由法律制度和法律律令应予实现的权利的观念”。10对于柯勒的文明解释, 庞德认为其优点是很显而易见的, 但该理论存在着一种唯心主义的缺陷, 因此, 庞德指出, 我“趋向于一种工具主义者的观点”, “人们通过运用这种工具可以在事后理解法律的发展, 组织法律发展的现象, 从而使它们适合于法理学的目的”。这种工具性的观点就是社会工程的观点, 他把法律比喻成是社会工程, 两者都是一种过程, 因此应当考虑法律中的过程性的问题。

庞德认为法理学需要考虑的三个问题是:司法、法律秩序和法律。首先, 司法是一种过程, 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且与传统相结合的一种过程。而法律秩序则是一种状态, 是使相互冲突的利益相统一和协调的状况。当然法律秩序也是一种过程, 它也是一种协调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 人们的权利主张是相互重叠和冲突的, 但是自然界物质资料却是有限的, 只有对相互重叠和冲突的权利主张做出选择、限制、协调和统一人们的权利要求, 使一部分的利益得到满足和实现, 而这一选择、限制的过程就是法律秩序的过程, 正如庞德所说“法律秩序乃是在不断的努力实现尽可能多的利益的进程中挑战彼此重叠的权利主张和协调相互冲突的要求或愿望的一种过程。”○11那么如何去对权利主张进行选择呢?对此庞德提出了他的“社会利益说”, 即“把两方的权利主张都置于社会利益之下进行考虑, 并且努力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保全各方的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应当高于个人的利益,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法律 (公共政策) 就是对社会利益的体现。也就是说法律史是以社会利益为衡量的最终的归属点, 以社会利益为标准, 对各种权利要求进行协调和统一, 以此来实现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同时, 这种解释的提出也转而回答了他一开始提出的那个论题。

但是庞德也仅仅点到此处, 他认为对法律史做出解释不能单凭一种原则, 一种态度, 而是应该综合的运用所有的解释方式, 如在社会工程的解释中也依赖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知识, 其实惟有兼收并蓄, 才能更加清楚和合理的认识法律史研究法律史, 促进法理学的发展和进步。

注释

11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批判[J].中外法学, 2003 (3) .

22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54.

33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54.

44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22.

55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24.

66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29.

77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44.

88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92.

99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92.

1010 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219.

中国法律史 第5篇

初试参考书目:

1、《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民法》(第四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另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刑法总论》,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或2011年8月第七版。

复试参考书目:

1.《中国法制史》(法律硕士[JM]联合教材),郭建等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中国法制史》(第三版 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教材),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专业课资料:

《2015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专业课复习全书》(含真题与答案)

《2015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专业课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厦门大学法学院考研专业课全真模拟卷与答案解析》

中国法律史 第6篇

关键词:法律史;中西比较法;比附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93-03

目前,在中西比较法在法律史研究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这两大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研究效果的提高,对研究目的的实现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导致中西比较法法律史研究无法取得理想的研究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中西比较法法律史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正确把握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进行探讨。只有这样才能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对相关研究方法、研究思维等进行纠正,使研究活动始终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而促进研究成果得到不断提高。

一、中西比较法法律史研究现状分析

(一)笼统地认为中国传统法已经存在西方法律制度或因子

自从清末发起了法制变革以后,中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均是将西方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律理论作为主要模板,实施法制变革和变更。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将“古中”与“今西”二者进行较为深入地会通。这种会通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自认为可以将中国传统法归纳到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然后对其进行相关解释。总中国的法律史发展历程研究中可发现,在现代中国法律生活中,西方国家的法律话语在当时具有极为重要的话语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法理、“古中”之法制便在不自觉中被归纳到西方法律体系中,并拥有了一套相应的解释。在这个时期,作为“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1]的沈家本也对号入座,将“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解释为“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2],其认为西方国家的法治学说,并非他们独创。早在《管子》中就已经提到“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同时还主张“先王之治国也,使法不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3]。沈氏的这种说法不能算是一种学术研究见解。其应用圣人之法作为主要的论据只是想达到减轻法制改革实施面临的相关阻力的目的而已,其解释缺乏成熟性。第二,以中学比附西学,“以中证洋”。梁启超在维新变法中运用了大量的“以中证洋”手法,其在对革新思想进行宣传的过程中称“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长,皆我所有”[4]。同时梁启超在进行维新变法过程中还引用了大量的汉代制度和典籍来证明在中国的法律制定中早就存在议院之意。此外,戊戌政变过后,梁启超在政治讲学及政治宣传活动中经常比附中西学。其认为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研究与中国的墨学、荀学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其西方国家的霍氏学说与中国的荀学进行简单的比较和比附,其认为霍布斯和中国墨子论社会起源存在较大的统一性。同时,梁启超还就中国的井田制度与西方国家的社会主义进行比附。总而言之,在这个时期,众多中国法律史研究研究中均认为,在中国各种学说中普遍存在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定及法制观念的踪迹。这种研究的比较缺乏具体性的观点及制度比较,存在极大的笼统定性不能将其视为名实之辨。所以,虽然这些法律史研究开展的出发点对今后的研究的开展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但是这种学说缺乏实质性的证据,其无法服众。

(二)片面地将西方国家的研究方法作为所有研究活动进行的模式,极力苛责中国传统法存在的缺陷

在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中并明确指出“文明野番之界虽无定,其所以为文明之根原则有定。有定者何?其法律愈繁备而愈公者,则愈文明”,但是在中国,其认为“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5]。从梁启超这些话语中便可得知,其将西方国家的“法”、“公”等作为文明的标准,所以,西方国家从希腊、罗马过后,其在法律的建立上就不断取得理想的成果,而中国的法制改革缺一直以失败告终。不仅是在古代,现代人在进行法律史研究时,也通过有众多法学界研究者应用现代法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去对古代法进行衡量和评判。其认为中国古代法在体系、规则、精神上均存在诸多缺点,古代法对现代法的发展进程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部分研究者甚至现代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法律执行误差、司法腐败、法律制定不健全和完善等问题均归咎于到古代法制建立方法存在的缺陷,认为与西方相比,古代法相当滞后,无任何可取之处。研究者在进行具体研究的过程中,总习惯性地古代法作用一个活靶子进行无情地批判,认为如今国家法律建设存在的难度及相關法律、制定中存在缺陷均是由于缺乏优秀的基础和基因引起的。

中国研究均普遍对自己国家的传统法进行无情况地评判,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西方研究中也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中国传统法。近代社会科学发展史上具有极大影响力的代表人物马克斯·韦伯及认为中国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为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造成,并对立地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把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作为西方现代司法审判的主要对立面,认为西方法律文化只有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立面发展才能取得理想效果。另一位具有影响力的西方法律文化研究者认中国的法官就是典型的家产制法官,该种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完全是应用家长制的方式来进行判案。其具体的意识为只要是在传统所允许的活动范围内,中国司法法官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中绝对不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形式和律令来进行审判活动的,司法法官只会根据受审对象的实际情况及身份,或者根据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作出最终的判决。在西方研究者中,这种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误解比比皆是。中国人自己及西方国家研究这些错误方法论及结论的存在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进程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对中国法律文化建设产生严重影响。

二、中西比较法律史研究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中国现代法的建构过程中,多数研究者均是运用西方国家的法律价值取向、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方式等来对中国古代法进行释读和解构。因此在法律史的研究中存在其独特性,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其成果主要表现在将中国法律史研究摆脱律学和经学,构建起具有独特性的法律史学科。该门学科在内容上包含了近代科学思想和相关学术规范。这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这门学科及相关研究存在的缺陷也较为明显。其缺陷主要表现为中国法律史研究过多的以西方国家的法律史研究思想及模式作为版本,导致其逐渐丧失自我,中西法律“比较”未能真正实现,而是片面的“比附”。

(一)在法律史研究过程中混淆了“比较”与“比附”

第一,比较是拥有将两种或多种食物间存在的相异点或者相同点进行确定的方法。在比较的过程中是根据相关标准,将存在某种联系的两种或者多种食物进行对照,进而实现对其存在的相异或相同之处进行确定,从而实现对多种事物进行初步分类。但是,只有对各事物存在的具体内部矛盾所涉及的各方面聂荣进行详细比较后,才能真是实现对事物存在内在联系进行准確把握,才能正确的把握事物存在的本质。比附的意义为将不存在可比性的两种或多种食物进行勉强比较。在法律史研究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丧失自我、方向偏离等问题,就是因为研究者将“比较”、“比附”的意义混淆,或者是研究者未能严格按照比较学中提出的模式进行研究,进而导致“比较”未存在意义。对两种或多种事物进行比较时,其基本前提为比较对象存在可比性。如比较对象无可比性,则所谓的“比较”实质上为“比附”。

第二,比较的对象必须具有相同的对比标准和一致的立足点,不能存在两种或多种思维方式或法价值,更不能存在具有对立性的思维方式或法价值,否则比较的进行将无任何意义,无法将事物间存在的相同点或者相异点进行归纳和总结[6]。大部分研究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是封建宗法主义或者“三纲五常”在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体现。部分研究者认为“容隐制”为古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被广泛应用于德国、法国等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中。因此认为这个便是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但实际上,进行比较的对象在立足点、价值取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一个归属于中华法系中的古代血缘亲情伦理立法,另一个则是归属于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权利立法。一个宗旨为家庭本位,另一个的宗旨则为维护人权,比较对象在立足点和价值取向截然不同,因此二者间并不存在可比性。此外,为防止“欧洲中心主义”或“文化一元论”的存在,在对事物进行比较时,必须对比较对象持价值等观态度。

(二)正确古代法存在较大难度

中西法律比较之所以存在各种问题,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研究方法运用不当是主要原因之一。除了这个原因之外还有古代法的解体、时间的推移等原因,导致人们无法对古代法原貌具有全面、正确地认识。同时,多数法律史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对国学存在偏见,因此有意地疏远国学,进而导致古代法、传统文化的原貌更加难以得到正确地把握。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目前面临的研究难题之一即为无法对古代法的原貌进行充分、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比较法研究出现越来越多的偏见和误解,进而导致传统法中存在的精华难以得到应用,法研究的传统动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语言及文化背景的限制

文化背景存在的差异性是造成中西比较运用出现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古中”、“今西”对接过程中,研究者通常习惯使用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来对中国古代相关法律现象进行阐释,使用现代汉语对西方相关法律词汇进行翻译。由于中西方在文化背景、语言应用特征等存在差异性,在相互翻译解释的过程中导致各种差异出现,进而影响到人们对西方法、中国古代法的认识存在差异性。语言能力方面存在的欠缺是导致中西比较运用存在问题的又一主要原因。在中国比较法的研究达到很高程度的时期,对数研究者均能够精通多门外语。这个现象便可以说明,研究者的语言能力对中西比较研究的进程具有重要影响。从事外国法研究工作,但是却不精通外国语言应用,自然就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外国法的意义和价值。语言能力的缺陷会对中西比较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产生直接制约作用。

三、中西比较法律史研究的趋向

“古中”、“今西”二者间存在矛盾其实质体现的是现代法、传统法二者间存在问题。一直以来,在“古中”、“今西”二者的相互关系问题上,“今西”法均是被归纳与强势法文化系统。在传统法、现代法二者的相互关系问题上,现代法一直占据较大优势。但是在文化多元趋势不断深入的当今环境中,并不是强者便能战胜,甚至取代弱者。因此,在中国法文化的构建和创造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文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国法文化永远保持“自我”,体现其意义和价值。

(一)加强对中国法律史固有的范畴体系和话语系统进行提炼和构建

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的法的思维方式、主要价值取向、智能、艺术等的奥秘往往体现在法的文化及社会遗传密码上[7]。而对这些密码进行破译是一项极具难度的研究工作。简单的将历史法制度、法思想、法模式等应用于当今法制度系统并未多大意义。法律史研究需要有具体的内心体认,需要存在高度的洞察,需要有敏捷并准确的把握。只有长期进行专治地研究,反复性地对史料进行深入解读和研究的研究者才有可能取得理想的研究成果,真正实现研究意义。因此,在法律史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正确应用中西比较法,深入、持续地对记载思想文化的相关典籍进行梳理、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具有应用价值和意义的智慧、方法,进而推动法律史研究得到不断深入。

(二)合理地在法律史教材引入法学类国学,重视对司法档案进行深入研究

对中国法律史进行深入研究必须要对“自我”特质及内涵具有深刻、全面、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因此,必须要全面了解和把握法学国学的发展历史及相关成就,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中国传统法学的价值得到展示。将法学类国学引入到法律史教材是促进其发展历史、真正含义、获得成就等得到充分挖掘的有效途径。同时,法律史研究必须紧抓“根魂”展开,运用史料作为主要论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史研究在研究视角、方法多元化,思维逻辑多值化的环境中保持与时俱进,不断促进“自我”内涵得到充实,同时又不迷失“自我”,促进中国法律史研究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现如今,在中国法文化的构建与创新过程中,法律史研究活动的实施必须促进文化自觉性、主动性得到充分发挥。相关研究活动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循比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取得理想的研究效果。在法律史研究过程中,应用中西比较法的同时要保持谨慎地态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正确、合理地比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比较的进行具有意义,进而促进中西比较法应用的作用及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使其真正推动法律史研究朝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参考文献: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0.872.

〔2〕〔3〕沈家本.寄簃文存[M].清光绪33-34年(1907-1908)铅印本,卷六.

〔4〕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9.106-111.

〔5〕袁剑.清代法律史研究的“边缘突破”——读《世界学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1644-1911)》[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2(12):372-373.

〔6〕尤陈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新解读与韦伯旧论的颠覆——《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评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8(35):188-199.

〔7〕Ramon Myers.Customary Laws and the Economic Growth During the Ch‘ing Period. Ch‘ing Shih Wen TI,2012,4(33):418-419.

中国法律史 第7篇

一、清朝律法性质的转变

我国在清朝时期受到西方新风暴与自身结构体制的双重制约,从我国自身结构体制来说,清政府在对明朝与蒙古族法律结构进行模仿的同时,又想构建具有自己特色的政治合法体系,然而,最终还是没有摆脱模仿元朝法律体制的阴影。由于观念性的效仿导致清代律法体系始终未跨越中国传统与西方现代的文化边界。对于重构清朝历史来说,在对元朝法律进行模仿的途径,主要是研究相关文献与历史资料,对辽朝、金朝以及宋朝进行了编纂与重构。而清朝仅仅对元朝进行了重构,事实上清朝在重构元朝的同时,也重构了辽朝、金朝与宋朝,清代当时的律法理念仅仅局限于东亚周边范围。在这一想法上,元朝与清朝存在很大差异性,在理念上,元朝有着较为广阔的眼光,具有世界性质,就整个朝代政治形态来说,元朝与清朝存在很大不同之处。元朝的国家形态为单一制,而清朝国家形态则为多元化[2]。由唐宋转型至后来的宋元明善变,变幻无常的朝代注定了我国清朝的历史脉搏。一些考究人员与学者视清朝为有着单一社会性质的封建朝代其实是错误的。在历史风云变幻中,清朝几度沉浮,300多年的清朝历史命运中,清朝末年100多年内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所以18、19世纪清朝政治发生了戏剧性的变革。清朝在我国人民稳定、团结的条件相满足后,才有了征服王朝的野心。他们期待可以有叙述历史的新形式产生,以此将新的历史存在全面体现出来。之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强势入侵,使得清政府不得不承认当时西方律法秩序,并且逐渐与世界律法体制相融合,以此为所谓的“新的历史存在”。

或许是受我国法家传统思想的既有影响与对治国大略法律体系的整体性认识,使得我国传统律法历史研究通常会对宏大叙事予以着重强调,并重点构建由宏大叙事型所塑造的总体架构,,并为各个部分赋予相差各异却皆有着不同寻常的外部价值。这种与中国革命史相类似的叙述模式,不仅可以给我们留下提纲单线化挈领式的良好印象,而且也对现实历史中所可能具有的多线化进程实际予以了全面排除。传统历史随着新方法和理论的逐渐运用而彰显出其特有的新面貌[3]。我国律法史中,像妇女问题、性别问题和家庭暴力、财产、婚姻以及盗窃等问题更与现实生活场景相贴切,这些问题表现出除西方资本主义律法思维外的一种特有的多元化进程。由此对清代律法史进行考量,在归纳我国律法史的概括性与一般性特征外,还应该特别关注法律史中所存在的多元化进程具体概况。

清朝政府入关之前,其法制状态为“参汉酌金”。但是在清朝入关后,根据清朝政府所处的政治状态与现行社会体制,系统性修订了相关律法,这些律法历经康熙与雍正王朝,直到清朝乾隆时期对《大清律例》进行了编撰,《大清律例》所历经的时间比较漫长,直至清末宣统时期,才诞生了《大清现行律》,而清朝政府又在同一时期内对清朝《会典》进行了编撰与修整,清朝光绪皇帝命人编撰了《大清会典事例》,使其广纳与汇集了我国历代王朝所编撰颁布的行政法典[4]。在《清代法制导论》中,斯普林克尔就曾经说过“:《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均为清朝官僚主义提供了有着丰富律法内容的条例,,这两部律法所表述的内容主要是当时清朝政府对管辖区黎民百姓与各级官府的要求,和为实现某种管理目的而采取的一些例律法措施。其中一些律法章规的实效,其实主要是为了对由于与官方要求不和而犯下的罪行进行处理。”

即使清朝律法制度历经了由传统单一制到后来的多元化法制模式,在处理相关行政、刑事律法法规时,清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依旧十分强硬。而在清政府手段强硬的背后,有着极为广泛的以非正式方式运行的法制领域,比如,班房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通常都有独立空间,在清朝,同一代人于同一空间各自扮演着不同民族的角色。。此外,在清朝“,非正式空间”“、半确定性空间”以及“确定定性空间””的融合与并用,体现出清朝极为复杂的律法文化空间体系,然而,这也正是对清朝社会予以正确、全面了解的真实案例,也就是说,由若干块布拼凑成清朝律法体系的外衣。

清朝前期,逐渐安定其所扩展的疆域,清政府在安定疆域后开始根据各个地方的习俗对相关法律予以构建,比如,对于蒙古、新疆、西藏、滇桂、台湾、东北以及海南等地均有具有其区域特征的针对性的律法体系。此外,清朝律法体系中,江南与中原的律法与清朝少数民族律法体系存在很大差别,其差异性最为明显的就是,发生同类案件,地区不同,所处理的方法也具有差异性。西方资本主义律法体系与清朝所制定的律法体系具有一定差异性。西方资本主义律法体系的要点是其普遍性权利比较抽象,事实上也包含了具有很深内涵的对相关司法判决进行指导的律法规程,然而,在本质上和现代律法体系存在很大差异性。清朝所制定的律法并非形式主义、抽象以及单独的律法,而是根据所发生的实事状况而制定与颁布的一种律法系统,而且清朝律法体系基本上没有抽象的概念,大多数法律条款都是在实事基础上制定的[5]。在清朝律法中,将西方资本主义抽象的律法条例实体化与具体化。基本上抽象的法律都不会以纸质文书的方式颁布,通常会将其彰显在实事状况中。此外,在清朝律法体系中,将“在场”与“不在场”、“前场”与“后场”分的特别清楚,以此将清朝律法的实事特点全面体现出来。清朝乾隆时期,很多人认为清代司法体制已经成熟,事实上,这些司法体系还在变革当中,具体表现在“:清朝乾隆末期逐渐凸现班房(1786—1795);清朝嘉庆初年开始开放京 控 (1796—1798); 清末道光 年间设立 治外法权((1821-1850);清末道咸年间出现就地正法(1821—1861),清末同治时期出现发审局(1862—1874)。”

二、边缘性突破

多点化分析被称为边缘问题的指向目标,造成单一作者所做的实验具有单一化,而且这一实验可向线面与对点的研究方向延伸,并由Clifford Geertz所推出的深描将清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全面体现出来,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学术探究方面与社会经济层面。清朝历史空间的不断转变与时间的不断延续自古都是很多学者科研与探究的重要课题,就哲学层面而言,空间与时间关系的扭曲与复杂程度始终是一些学者所无法解释的。然而,它们可以保持具有自身特色发展方向与特征。学者索佳硕曾经提出,时间与空间的概念只有以历史为背景才会相同。此外,通常历史会被称为是一个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历史,所以,采用“漫长”二字去描绘与形容清朝历史,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清代有着深远的存在时间,在相同的历代王朝背景下,就算是条件与空间都完全相同,其每个朝代本身所具有的弹维度也具有明显的差异性。相对于明朝而言,清朝具有更大的弹维度[4]。就清朝律法实践而言,有不同层面的、边缘性展开的律法体系运行模式,这些模式并未对清代所具有的主体特性进行消除,而且还进一步加剧了清代律法特征,导致这一时期成为我国历史漫漫长路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而且这一转折期也带给后人一种神秘的魅力。清代所制定的律法文化体系有着极为复杂的空间,然而,这也正对清朝真实的社会案例进行了正确了解,并在清代所颁布的法律中逐渐被实体化与具体化,很多比较抽象、含蓄律法的出台方式不再是文书,而且将其置于具体实事概况中[6]。此外,清朝始终在对其空间进行不断扩展,而且在流转变化过程中,这些空间逐渐对整个清代机体特征进行了更改。当时清代有着极为冗杂的历史背景,所以不能通过一种力量结构来描述清朝律法的所有。

在我国历史上,清朝是最后一个封建国家,同时也是第二个创建者是少数民族的统一政权体系,清朝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后来的经济与政治,而且我国历史上,清朝是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封建王朝,同时也是我国其中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所以,清朝自古是我国律法考究的关键点。研究清代律法体系不能仅仅在其律法表面上停留,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要多对多元化空间中的深层意义进行考究,由此才能对清朝历史发展方向进行正确而全面的掌握。

摘要:在我国历史上,清朝是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封建王朝,同时也是我国其中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所以,清朝自古是我国律法考究的关键点,本文主要分析与探讨清代律法史工作研究的“边缘突破”。

中国法律史 第8篇

一、侦查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是交织在一起的。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管理整个地区的大小事务, 其中也包括当地的诉讼事务。这就是侦查制度发展的温床。同时中央机关对地区官员的考核制度, 促进了侦查制度的发展。

(一) 发源于军事活动

我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是“刑起于兵, 兵刑同制。”侦查制度同样发源于军事活动之中。在氏族战争之前, 如果一方能够凭借侦察手段来了解到敌方的情况和部署, 这些关键信息的掌握对战争的胜利起着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军队侦查手段的重要性也体现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之中。在秦朝的徒刑制度中, 司寇、侯这两种徒刑都是强制要求犯人守候在边界, 刺探敌情。这种军事侦查行为让人们逐渐掌握了一系列获取证据的方法。如通过敌方的足迹、军营驻扎的痕迹等来推断敌方的踪迹。而证据的获取是侦查行为的核心。同样的这种军事活动中的侦察行为, 给诉讼活动带来一种天然理念的影响, 如果想要获得公正的裁判, 就必须通过侦查了解到真正准确的事实。这就促使了侦查机关和侦查制度的产生。

(二) 发展于诉讼活动

1. 神权法时期

西周时期, 已经产生了诉讼制度。《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诉, 入束矢于朝, 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 入钧金, 三日乃至于朝, 然后听之。”早在部落氏族时期, 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诉讼制度, 但是人们已经有了一种希望获得证据的朴素的侦查心理。中国古代社会的小农经济, 生产力低下, 受自然的影响巨大, 同时又由于生产力低下无法认识自然, 人们对自然有着一种敬畏感。而人们把这种对自然的敬畏感归结为“神”。古时人们发生了纠纷与刑事案件时, 由于侦查技术手段的不足, 无法人为的查清事实, 这时人们就试图通过万能的“神”来查清事实的真相。这就体现在古时的“神权法”思想中。夏商西周时, 人们坚持“神判”“天罚”思想, 神兽审、火审、水审中用“天神”的力量获得证明案件的证据, 这就是就是生产力低下时期人们的一种侦查观念。

2. 封建法时期

中国古代王朝帝王都坚持“盛世无诉”的观点, 在一定程度上都人为的限制诉讼活动的多少。在封建帝王集权制的中国古代,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和侦查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封建帝王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 封建官员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 都迫切的想要拥有一个良好的名声, 而这种名声的获得最直接有效的就是通过对诉讼活动的管理。

早在先秦时期, 我国就已经出现了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等侦查活动。 (1) 秦竹简《封诊式》中有记载秦时侦查的方法和程序。汉朝时, 耳目查奸、物证搜查、跟踪盯梢等侦查方法便开始采用。行政机关方面, 秦朝中央设立“廷尉”一职、地方设立“县丞”一职主管侦讯案件。汉承秦制, 也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职位主管刑讯侦查案件。直至隋唐时期, 行政机构划分越来越完善, 与此同时, 侦查手段也不断发展。

“口供”是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证据之王, 行政机关即是侦查机关, 中国古代“刑讯逼供”制度合法化并且制度化。历朝历代都重视口供的获得, 但同时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统治者即坚持“口供”但是又希望限制口供。这样, 历朝历代慢慢开始重视物证这一证据。宋代是我国侦查技术手段的集大成时期。宋代时期, 《洗冤集录》《折狱龟鉴》的问世对侦查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宋代是一个重视物证的朝代, 这与其侦查手段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宋代的侦查手段, 不仅灵活的运用现场勘验、搜查、耳目布控、侦查实验、悬赏通缉等多种方法, 还使鞫、察、核、迹等相结合。宋慈还提出了“先静后动”的勘验规则和尸体检验、现场勘验、现场访问三位一体的勘验模式[2]。这极大的促进了我国侦查制度的发展。

二、侦查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侦查制度产生于军事活动之中, 发展于诉讼活动。中国古代的侦查是一种秘密侦查, 封建等级森严, 民众无法了解到侦查的情况, 缺乏对侦查制度的监督。同时生产力水平限制了侦查工具的发展, 而且在侦查制度中普遍采用“人证重于物证”这一原则, 中国古代的侦查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问题。

(一) 严刑峻法层出不穷

中国古代时期, 侦查权力完全属于封建帝王和各级政府官员。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 有权力必定要有制约, 这种制约保障权力不会被滥用, 因此社会成员的利益不会被随意的侵犯, 社会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中国古代等级制度森严, 权力的制约得不到实现, 司法机关采取一种秘密侦查的形式, 普通民众无法了解侦查过程。另一方面, 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但是证言的重要地位仍然没有改变。大部分的司法官员无法通过侦查手段来掌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在交通不便、信息收集困难、现场恢复不易的封建社会, 没有指纹鉴定技术, 没有足迹鉴定技术。这时时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案件的侦查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时期的很长一段时间, 严刑逼供都是存在并且被允许的。

刘坤一、张之洞在其奏折中描述刑讯逼供为“敲扑呼号, 血肉横飞, 最为伤天害理, 有悖民牧之意”[3]。清朝民间对刑讯逼供制度的抨击非常激烈, 其称“天下最无人理、反乎公道。野蛮达于极点者, 孰有过于昔日之刑讯乎。刑讯者, 以野蛮之官治野蛮之民一种最简便之方法也”[4]。今天我们已经看不见清朝时的刑讯逼供的场面, 也无法感受那时刑讯逼供的残暴。但从这些话语里当时刑讯逼供的滥用和残暴可见一斑。

(二) 案件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

侦查技术的落后与严讯逼供的合法性直接造成了案件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这一后果。由于古时对证据的保护能力非常低下, 一个案子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往往再也没有了别的决定性的证据。而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 根本保证不了案件的真实性, 这样就产生了冤假错案。如《百家公案》第五回《辩心如金石之冤》其实就是改编自《花影集》卷三《心坚金石传》, 只是修改了主人公的名字。这个故事与包公无关, 却把它写成了包公判案的故事。作者最后说道:“观此一节, 虽非包公所判, 因录于此, 亦以见包公之正而邪妖不敢犯也, 庶几为秉心正直者之鉴欤”[5]。由此可以看来, 人们对当时官吏判决的案件有一种不信任感, 认为只有向包拯这样的“青天”才能明察“冤狱”。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 民众又把包拯塑造成一个能通鬼神的“仙人”形象, 这无不表明了这种案件真实性得不到保障的伤害。

三、侦查公开的必要性

侦查制度虽然在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 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 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特殊的经济和政治原因, 产生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严刑逼供制度。当今中国的侦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我们需要从中国古代社会侦查制度中看到侦查公开的必要性。

(一) 保障案件的真实性

与中国古代社会的侦查技术相比, 现代中国的侦查技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法医学和证据学的发展, 不仅能够保存许多不易保存的证据, 还能发现许多不易发现的证据, 让现在的侦查机关有可能真实的还原案件的发生情况。与中国古代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不同,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 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当代中国的侦查原则更加注重物证、书证等证据。这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产生, 从而防止冤狱的产生。与此同时, 把侦查情况向相关人员及社会大众告知, 首先, 可以获得一些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无法获得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隐匿地点等。侦查机关由于地域、语言等限制, 和有限的警力和物力, 大范围的社会排查非常的困难, 这样一些秘密的信息的获得有一定的难度。这对案件的侦查情况是很不利的。如“马加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就是向大众公开之后由民众提供的消息而被追踪到, 案件得以侦破。其次, 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故意遗漏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重要证据。侦查机关历来有一种”职权主义“, 其认为其的职权就是要把”犯罪嫌疑人“定罪, 由此, 其有可能会故意遗漏犯罪嫌疑人无罪的重要证据, 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伤害。由上所述, 侦查公开不仅让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能得到监督, 而且能保障案件的真实性, 稳定社会舆论, 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赖感。

(二) 对侦查权力能够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如上所述,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产生严讯逼供这一现象, 首先因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侦查权力绝对的属于封建帝王和封建官员手中, 从而缺乏一种有效的对侦查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其次, 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的限制, 中国古代社会重视人证多于物证的原则, 也是产生刑讯逼供现象一个直接原因。当今中国侦查技术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 缺乏的仍然是一种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在现代中国, 报纸、网络等舆论手段发展迅速, 已经能够非常迅速并且有效的对民众反馈案件的侦查情况。就案件相关情况和侦查情况向相关人员和社会的公开, 可以使民众了解到案件进行的情况。透明化的侦查活动当然就伴随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可以有效的防止刑讯逼供的问题, 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 有利于人权保护

保障世界人民的人权, 禁止酷刑是联合国创立后就开始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联合国成立的一个重要宗旨。《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对任何人不得“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中国古代“重视口供优于其他证据”的原则的产生首先是因为口供可以直接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 最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侦查权绝对的属于封建官员手中, 普通民众无法了解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和程序。封建官员可以随意的刑讯逼供获得口供而不用耗费人力物力去调查证据。这种缺乏监督和制约和权利的绝对性造就了中国古代在司法活动的酷刑制度, 并且这种酷刑制度被广泛适用。侦查机关将一定的侦查活动向近亲属、律师和公众公开, 可以对侦查机关产生一定的威慑力, 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四、结语

“侦查”这一行为在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 即有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公平正义的一面, 又有着其不利的一面。由于缺乏对司法机关侦查权利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在清末得到广泛的关注但却并没有得到废除。与西方废除酷刑和拷问的历史经验相比较, 西方的改革为其内部因素所驱动, 中国的改革则主要出于为势所逼和西方的示范作用[6]。中国古代由于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和纠问式的诉讼制度, 采用的是一种侦查秘密的手段。这种秘密的侦查让其可以肆无忌惮的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重口供轻证据的侦查原则。当今中国的侦查制度从重口供转变为重证据, 但却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侦查公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民众的法律观念增强后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种期盼。这是时代发展的选择, 是我国司法制度完善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1]杨正鸣, 倪铁.侦查公开的程序效益衡平论纲[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4 (3) .

[2]黄道诚.宋代侦查制度与技术研究[D].河北大学, 2009.

[3]朱寿彭.光绪朝东华录 (五) [M].北京:中华书局, 1984.

[4]废止刑讯必要之方法[N].大公报, 1909-04-13.

[5]程毅中.<包龙图判百家公案>与明代公案小说[J].文化遗产, 2001 (1) .

口述史与中国武术 第9篇

1.1 传统与现代意义上的口述史

周新国在《中国口述史学之回顾与展望》中谈到:“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口述史可以说源远流长”[1]。

口述史展现的是历史性的发展过程。我们国内从西周开始,“左史记行,右史记言”,其中“言”即是早期的口述史,乃至春秋《诗经》、清顾炎武《日知录》以及蒙古口述史《格萨尔王》亦有不少口述,中国史家司马迁在其巨著《史记》中广泛应用了口述历史。古希腊时代的《荷马史诗》大都是以行吟诗人的口头言说为蓝本整理而成,有西方史学之父之称的希罗多德在《历史》中表明“我的职责是把我听到的一切记录下来”。

目前,学术界所指的口述史通常是指现代意义的口述史。口述历史(Oral·History),现代意义上在这一术语最早产生于1948年,当时美国政府为了研究东欧历史和民情,派哥大教授阿兰·内文斯(Alan·Nevins)去采访流亡美国的东欧学者、知名人士等,这些讲话录音访谈,就是最早现代意义上的口述史。在中国,“建国以来,才开始了现代意义的口述史调查与访谈实践,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全国政协主办的《文史资料》,这是文献资料与口述史资料的结合。[2]”

1.2 现代意义的口述史兴起

1.2.1 文献史料、传统口述史的局限性

现代意义的口述史和文献史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口述史’或‘口述史学’是以同被访谈者有目的的访谈的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口述资料,作为构建或者复原历史原貌的重要史料文本的一种科学方法”[3]。而文献史料仅是众多史料中的一种。从传统口述史的角度来说,传统口述史料以文字的形式记载是文献史料中独特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传统口述史的局限性亦是其带来的口述文献史料的局限性———文献史料不能再生及文献史料作者主观创作的不可逆性。

1.2.2 现代口述史的特点

“杨雁斌的《百年透视》系统分析了口述史学的五大特征:(1)叙述性,是口述史学最为明显的特征,也是口述史学当中最为活跃的促动因素,具有其他历史史学所不具备的优点。(2)客观性,是口述史学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它体现在口述资料与文献资料的相互印证能够真正地还历史本来面目、口述者直接参与历史能保证口述史料一定的真实性、口述凭证和口述史料搜集过程的一定客观性这三个方面。(3)社会性,它充分体现在口述史以普通人民大众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4)广泛性,它是由口述史的叙述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口述史直接服务于社会现实使得其研究必须涉及多方面和多层次的问题而决定的。(5)口述史料的完整性,口述史家为搜集资料而事先制定明确的访谈计划保证了口述史料的完整和系统[4]”。显然,这一描述特指现代意义的的口述史,其中客观性被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是现代意义口述史的主要特点。

1.2.3 口述史学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之辩证关系

杨雁斌在《百年透视》[5]中谈到口述史学最基本的特征是客观性,而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口述资料与文献资料的相互印证能够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二是口述者是历史的直接见证人确保了口述史料一定的真实性;三是口述凭证和口述史料搜集过程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杨雁斌的《百年透视》和杨祥银的《口述史学的功用和困难》[6]指出,口述史学面临的最大难题确实记忆或回忆的可靠性问题。

事实上,在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矛盾问题上,当今大多数学者专家均认为:口述史学的主观性不损于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首先美国历史学家J·托什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口述史的主要意义不在于它是不是真实的历史或作为社会群体政治意图的表达手段,而在于它证明了人们的历史意识是如何形成的。英国口述史学家查尔斯乔伊娜认为:情感是历史事件作用于历史认识主体的结果,是主体的一部分。它不仅在被访者的头脑中保留的时间长而且易于回忆。更重要的是,它是真实可靠的,即使被访者所提供的口述史料与历史事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但是从他或她的情感中不可避免地流露出他们自己最深层的价值体系的依据。因此,对口述史而言,主体意思、历史意识则是在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平衡点。笔者亦认为:口述史中的主体性虽在一定程度上有碍于客观地再现往事,但是与文献资料相比,口述史无明显缺点。在历史意识、文化层面,口述史显然要比单纯的文献资料更具有优势。

2口述史与武术

2.1 传统意义的口述史是早期民间武术的存在基础

程大力教授认为民间武术最早产生于明清时期。民国时期,处在热兵器时代的武术被赋予了更高的含义,武术被推至国粹之高度。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武术,如唐豪、向恺然等文人亦加入到武术源流等问题的研究队伍,形成了去除门户之见,以求武术大统一的共识。他们对武术的认识大抵不出向恺然先生早在1916 年前《拳术》一文所谈,“物之源流烟没而难考者莫拳术若也!学士大夫以其术不雅驯,恆鄙夷之,故古文无一字及之者。其轶见于他说,不足微也!其绵绵不绝至今日尚有存者,半缘于绿林豪客以为行刼之具,半缘于逃空门者以为护法之助。绿林无文章,释氏鲜传记,其源流无可考审矣!乃见世俗之所谓拳师者,必侈言家数,不知其何所据而云然?但觉可哂耳!后之学者,幸毋为拳师所误,亦妄言家数也!”记载武术这一文化形态的文献资料的匮乏。

与鲜见的武术文献资料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武术谚语以及武术传言等遍地开花,这一现象彰显出早期传统意义上的口述资料的发达。

首先,早期民间武术的传承方式为“师徒制”,传承具有简单而直系的特点。在民间武术形成之初,口述资料的传播是一个门派存在的基础。口碑不好则不存在门派弟子的加入,更谈不上门派的兴起。缺少现代传媒的搭桥,又无口述因素的渲染,门派的形态必夭折腹中,而不会出现民国早期武术派别大繁荣现象。其次,习武者大抵不出有二:一者,衣食无忧而习武,此类只有少数饱读诗书之人,毕竟占据习武者的少数;二者,习拳练武之大群体———富家子弟的护院、镖师及民间拳师,而他们大多为生活所迫,知识有限更甚者可以说目不识丁,若要达到著书传薪的程度有如登天。加之文人多耻于以武为耀,士大夫情节使得“文人”和“武人”合作著书成为奢望。因而多数习武者只能用简单明了的语句表达习武心得,久而久之,口述方式成为武术传播必然途径,也最终形成了以武术谚语、武术传言等口述史料特色的武术文化。

2.2 从口述史客观性与主观性辩证关系看中国武术的发掘、整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中国武术进入科学挖掘的关键时期,尤其是1983 年至1986 年。在原国家体委武术挖掘整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体委武术挖整组的积极参与下,动员了全国8000 余名专职武术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耗资100 多万元,开展了我国武术发展史上空前的“普查武术家底,抢救武术文化遗产”工作,采用田野调查法为主。虽有学者认定田野调查法属于人类学的范畴,但是究其本质,田野调查法只是治史的一种方法,而田野调查法亦是获得口述史资料的一个重要方法。随着科学的日益进步,高新科技的引入使得田野调查法如虎添翼,成为挖掘整理武术的重要手段。

由上文可知,在口述史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矛盾冲突中,大多数专家学者强调主体意识、历史意识。而我国在建国以来的大规模武术挖掘整理工作过程中,又采用用了口述这一途径。那么,随着挖掘工作前期资料搜集工作的结束,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将———以何种态度面对生动或主观性的口述资料?如何去伪存真?

首先,对挖掘者和研究者而言,应该确定一种思想:将口述史相关方法运用在武术领域形成自己独特的武术口述史,并逐步发挥相关方法在武术研究领域的作用。

其次,在思想确定的基础上,多注重量性指标的提取和分析。强调武术的视频教学分析、武术采访中人物录音分析;结合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生物化学等等在内的多门学科,考量获得材料的真实性;建立科学完备的研究体系,力求还原武术真实面目。

再者,对武术教学视频及录音等分析时应注重人文指标的提取和分析。试图从多方面、多渠道、多方位对鲜活口述资料收集,以供武术政策法规调整以及武术发展定位做参考。

3预测———未来口述史在我国武术中的地位

3.1 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口述资料仍是民间武术发掘整理的主要资料

当前,作为一门科学,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而言,武术所囊括的知识体系仍存在大量研究空白。武术拳种体系及门派源流、现象的探究仍将会是未来几十年武术研究者工作的重点。口述史与武术的契合,便于丰富武术研究资源,加强各种资源之间相互印证的能力,形成一种易于操作且实用的研究方法,协助解决武术考究遗留问题。因此,未来口述史将会快速渗透至武术研究领域,成为民间武术挖掘整理的主要资料。

3.2 口述史带给武术发展大融合

在一定程度上,武术专业理论者运用口述史相关方法进行研究,无疑将会推进学院派与民间武术拳师的交流,成为中国武术发展大融合的纽带。最终,这一举措将促进民间武术发展科学化,打破学院派纸上谈兵之窘境。换言之,利用口述史研究武术将会给中国武术提供健康发展的空间。

3.3 口述史带给武术前所未有的冲击

口述史被认为是极好的治史方向,却并不意味着其十全十美。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武术技术传播的进程势不可挡。因口述资料具有很明显的主观意识性,如果不能以科学的态度认真地去考量一段武术口述录音、视频等,任其发展传播,从长远发展来看,将不利于武术的发展。再者,当今传播媒介的发达,给不谙武术之士提供了扭曲武术的空间,最终将为武术的健康发展之路铺满荆棘。

4建议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研究历史意识特别是民众的历史意识,要比单纯考证某个历史事件或人物更有意义,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与历史发展趋势有着某种必然联系。因此,在处理当今武术的诸多问题过程中,均可以结合口述史进行研究,重视历史意识的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对口述史的辨析,深入阐述口述史与武术关系,口述资料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是民间武术发掘整理的主要资料,而口述史与武术的契合将带给武术发展前所未有的冲击与大融合。基于此,应注重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对鲜活口述史料及口传资料的意识形态予以考察筛选。

关键词:口述史,武术,口述资料

参考文献

[1][2]周新国.中国口述史学之回顾与展望[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02).

[3]曲彦斌.略论口述史学与民俗学方法论的关联——民俗学视野下的口述史学[J].社会科学战线,2003(04).

[4]徐国利,王志龙.当代中国的口述史学理论研究[J].史学理论研究,2005(01).

[5]杨雁斌.百年透视[J].国外社会科学,1998(02).

中国法律史 第10篇

关键词:西南边疆,少数民族,货币史

中国货币和货币文化, 博大精深, 源远流长, 凝集着华夏文明的精髓, 闪耀着文明古国的光辉。纵观中国历史货币, 它们不但反映了各个时期的经济状况, 而且还受政治、军事、科技、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影响;它们不但是历史的见证, 而且还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它们不但对各个时代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而且还熔铸到人类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之中。普洱市是镶嵌在祖国西南边陲的一颗璀璨明珠,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岁月里, 普洱市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各民族在创造多姿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 曾经缔造了璀璨夺目的民族货币文化。历史的滚滚长河里, 总是深藏着许多奥秘, 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人类历史的记忆主要是文化的记忆, 人类历史也主要靠文化得以衔接和传续。独具货币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普洱货币文化, 构成了斑斓而神秘的普洱货币史画卷, 期待我们去史海遨游探秘。

普洱, 因普洱茶和咖啡而驰名中外, 被誉为“世界茶源、中国茶城、普洱茶都”和“中国咖啡之都”, 是“一市连三国, 一江通五邻”的神奇宝地。普洱市历史上是一个以山地为主的地区, 山高水险, 交通闭塞, 与越南、老挝、缅甸3国山水相连, 其中澜沧、孟连、西盟与缅甸接壤, 江城与越南、老挝接壤;素有“东方多瑙河”之称的澜沧江——湄公河纵贯全境, 与下游缅甸、老挝、泰国、越南、柬埔寨5国相连;哈尼、彝、拉祜、佤、傣、布朗、回、白、瑶、苗、傈僳、蒙古、景颇、汉等14个民族为世居民族, 世代在这里繁衍生息, 其中世居少数民族达13个, 历来少数民族人口占大多数, 分布在较为落后的边远地区。但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 他们同样经历了自身的发展过程, 同样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 同样缔造了光辉灿烂的民族货币文化。普洱市少数民族货币文化是中国传统货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即有其民族性和地域性。普洱市历史上因为各少数民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发展状况的多样性, 反映出边疆少数民族货币文化与内地传统货币文化的差异, 而正是各少数民族独具特色的货币文化的差异, 形成了祖国货币文化的五彩缤纷, 普洱市货币史成为中国货币史的一个缩影。普洱市历史上流通的各种货币, 它们以其独特的货币形态、浓郁的民族特色、鲜明的区域特点、悠久的流通历史、长期的连贯使用、高超的工艺水平、丰富的文化内涵, 无疑对普洱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与文化的发展,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普洱市历史上汉代始有建置, 是一个社会发育程度较低, 开发较晚, 经济、文化、教育和交通较落后的地区, 货币和信用产生的时间相对较晚, 有文字记载的货币史相对较短, 从唐代南诏时期算起约1000余年。货币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实物货币是普洱市古代货币文化最早出现的曙光。普洱市历史上各地使用的实物货币, 作为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 经过长期演变, 相对固定在盐币、缯帛、贝币和鸦片上。普洱市历史上盐币、贝币、缯帛和鸦片均充当过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 实物货币使用呈现多样化;从唐代南诏时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物货币始终在使用, 实物货币使用呈现长期化;实物货币在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长期使用, 实物货币使用呈现区域化。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是实物货币长期流通的根源, 特殊的社会环境是实物货币长期流通的条件,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少数民族是实物货币长期流通的土壤。由实物货币发展为金属货币, 再发展为纸币, 既是货币商品的发展, 也是货币形态的发展, 更是货币制度的发展。货币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 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长期以来, 普洱市历史上因为社会发展不平衡, 经济和文化不发达, 交通闭塞, 少数民族众多, 与多国接壤等原因, 形成各地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和布质货币并存的多层次货币形态, 中外货币混合流通, 商品交易中货币支付和以物易物并存的货币流通格局, 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货币特色。

唐宋时期, 普洱市历史上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是各种实物货币。唐代南诏时期 (公元738~937年) , 银生节度境内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有盐、贝、缯帛。盐币、贝币、缯帛作为实物货币出现、发展和流通, 对各族人民的经济生活产生过重要影响。宋代大理国时期 (公元937~1253年) , 当箸赕 (景东) 、威远赕 (景谷) 、步日部 (宁洱) 、思摩部 (思茅) 、马龙部 (墨江) 等地属威楚府所辖, 各地仍沿袭唐代币制以贝为币, 与食盐并行流通。唐宋时期, 普洱的“茶马互市”已经形成。兴于唐宋, 盛于明清、民国的茶马古道, 作为以普洱府为中心向国内外辐射出的民间国内、国际商贸通道, 是我国西南地区面向国内外民族经济文化交流、传播我国古代文明的国际走廊, 被誉为“南方丝绸之路”。因普洱茶的瑞贡京城和对外贸易, 以普洱茶为中心, 以宁洱为起源, 向国内外辐射出多条茶马古道。正是这些连绵弯曲的茶马古道, 执著地完成了对上千年历史的穿越, 对数万公里地域的连接。茶马古道成为各民族融合和贯通的纽带, 它串联了沿途的各个民族, 承载着厚重的民族文化、普洱茶文化和货币文化, 融汇了世界文化和人类文明的精髓, 它既传播着各地货币文化的精华, 也对普洱的货币流通产生了深远影响, 谱写了中外货币的流入流出、计价兑换和混合流通的历史。

元明时期, 白银、黄金作为贵金属货币, 开始行使其货币职能, 与食盐、贝币并行流通。元代, 威楚路开南州 (景东开南) 实行差役征银, 白银已成为货币金属, 银两的形制为铤形。此时, 白银虽作为计价标准, 但主要供缴纳赋税之用, 民间用银尚不广泛, 形成贝、食盐、白银并行流通的状况。元代泰定三年 (公元1326年) 五月, 开南州 (景东开南) 已经出现俗称“银匠铺”的兼销业, 由当地政府设官吏掌管, 负责监督银两的熔化, 按照元代朝廷规定的银锭标准, 代政府销铸, 将各年度征收的差发银, 铸造成铤形银锭上解赋税。明代, 者乐甸长官司、景东府境内已经有使用金银作为货币的记录;孟连召贺罕 (傣族土司) 所辖募乃银厂的开采, 为流通中的货币提供了丰富的货币金属;镇沅府境内, 食盐仍然作为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贝币仍旧在各地行使和流通。明代嘉靖八年 (公元1529年) , 银两本位货币地位正式确立。银两制度是历史上长期通行较为原始的货币制度, 它是以计算白银重量的名称为计算货币的单位的制度。银两制度存在和适应于封建的经济关系, 它对于促进封建社会经济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 在货币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同时银两制度本身的弱点和落后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又起了阻碍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银两制度必然要被先进的货币制度所取代。从元代开始, 元代、明代、清代各个历史时期, 金银货币始终处于称量货币的形态之中, 金银货币的价值均以重量来计量, 并辅以成色和品质的衡量, 其间只有器形的变化, 称量货币的性质一直延续数百年。

清代, 普洱府、镇沅府、景东府、恭顺州、孟琏长官司和勐烈 (江城) 境内, 初期仍然沿袭明代的货币制度, 贝币、食盐、黄金、白银并行流通;清代顺治五年 (公元1648年) 以后, 制钱取代贝币成为通行于市场的基本货币, 采用银钱并行本位, 存在多层次的货币形态, 但大宗商品交易和赋税主要使用银两, 小额支付则使用制钱。清代银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发展和完善, 成为主要的货币制度。清代的货币制度, 是银两制度和制钱制度并存的货币制度, 银两和制钱之间互不从属, 都是无限法偿。普洱府、镇沅府、景东府、恭顺州、孟琏长官司和勐烈境内, 因为无银行及银行信用, 民间借贷是融通资金的主要形式, 经历了一个由实物借贷到货币借贷, 由有偿无息到有偿有息, 由计单利到计复利的发展演变过程。清代顺治五年 (公元1648年) 以后, 普洱府、镇沅府、景东府、恭顺州和勐烈境内, 贝币已经逐渐退出货币流通领域。清代康熙年间 (公元1662~1722年) , 孟连宣抚司境内仍为金、银、贝并行流通, 丫叶 (墨江雅邑) 等地仍将食盐作为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清代道光年间 (公元1821~1850年) , 孟连宣抚司境内废贝行钱终获成功, 贝币作为实物货币最终退出货币流通领域, 在中国货币史上创下了贝币作为实物货币退出流通时间最晚的记录。清代光绪年间 (公元1875~1908年) , 普洱府、镇边直隶厅 (澜沧谦糯) 、景东直隶厅、镇沅直隶厅、孟连宣抚司和勐烈境内, 外国银元、外省银元和云南省铸造的各种银元及其辅币相继开始流通。清代光绪二十一年 (公元1895年) , 思茅正式开辟为通商口岸后, 曾经有“金腾冲, 银思茅”之说, 繁荣的边境贸易往来, 中外经济文化交流涌现出的货币文化浪花, 一度让普洱人自豪。因为时代的变迁, 受疟疾和鼠疫等疾病的影响, 思茅短暂的辉煌转瞬即逝。清代光绪三十四年 (公元1908年) , 思茅厅出现专门经营银钱兑换的商人, 办理俗称“支换”的业务, 发挥调节市场主币和辅币流通的功能, 为近代银行业的雏形;宁洱、他郎、景东等地出现自发性、互助性的民间融资组织——賩会, 在融通资金时成为民间借贷之外的另一种融资形式。賩会按集资形式分钱賩和物賩, 钱賩以货币形式集资, 是賩会的主要集资形式, 而物賩则以粮食形式集资。清朝末年, 随着国门的洞开, 对外贸易带来外国银元及其辅币流通, 西方货币文化逐渐融入中国传统货币文化, 受此影响产生了用金、银、铜、镍等各种金属铸造的机制币, 各种金属机制币开始流通。

民国时期, 思普区 (今普洱市辖区的前称) 货币制度极为混乱, 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和布质货币并行流通, 中国货币和外国货币混合流通, 货币流通完全为失控状态。从民国时期开始, 金元、银元正式逐步以制币的形态, 取代作为称量货币的金锭、银锭, 参与货币流通。如果说传承是普洱货币文化的源泉, 那么创新则是普洱货币文化的精彩看点, 民国时期的普洱货币流通领域不断出现奇闻秘史。民国元年 (1912年) 4月, 云南富滇银行思茅分行成立, 为近代银行的开端。民国时期, 思普区虽然已经出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开始办理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但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多层次性, 各民族社会进程的不平衡, 思普区封建地主经济形态、封建领主经济形态、原始氏族公社经济形态和比较完整的母系社会制度并存, 因而出现信用形式的多样性和多元化的货币流通格局, 长期存在多种交换形式和多层次的货币形态, 尤其是实物货币延续使用的时间较长。思普区因为金融机构稀少, 时设时撤, 银行信用不发达等因素, 形成融资形式以民间借贷为主、賩会为辅的局面。在经济和文化较发达的地区, 一般以货币借贷为主要信用形式;而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和边疆地区, 则以实物借贷为主要信用形式。思普区各地因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多民族杂居, 跨国民族众多, 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等特点, 普遍存在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和布质货币并存的多层次货币形态, 中外货币混合流通, 商品交易中货币支付和以物易物并存的现象。货币流通状况的多元化, 产生了各种货币之间复杂的比价关系, 货币比价问题始终贯穿于货币制度中, 从而对货币和金融产生重要的影响。民国元年 (1912年) 云南省改两用元、民国22年 (1933年) 国民政府的废两改元、民国24年 (1935年) 国民政府的法币改革等, 始终未能彻底改变思普区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持续实行银本位货币制度的状况。思普区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交通等较祖国内地落后的条件下, 各地有识之士不乏金融意识, 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提出过治理货币流通状况的方案和建议, 采取过调节货币流通状况的措施;为筹集经费或弥补辅币不足, 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各地曾多次印制、铸造和发行过各种地方货币。民国29年 (1940年) , 因为国民政府长期实行通货膨胀政策, 法币失去信用, 澜沧县的少数民族群众, 是全国最早在全县范围内拒绝和抵制使用法币, 自发地恢复使用银元, 首开拒绝和抵制使用法币之先河。普洱市历史上半开银币得以在各地长期流通, 商品经济发展迟缓是得以流通的基础, 特殊社会环境是得以流通的条件, 落后的文化是得以流通的因素。民国时期, 思普区货币流通状态多样化, 奇闻秘史层出不穷:民国10年 (1921年) , 澜沧县境内依然将食盐作为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 偶尔才使用银元交易;民国25年 (1936年) , 景谷县盐宝乡 (茂密乡) 盐房河盐井的特产小方块盐, 在其产地附近和半坡、边江、澜沧县的蛮大 (芒大) 、南丁、上允一带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依旧作为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 长期充当辅币使用;民国27年 (1938年) , 澜沧县境内出现以鸦片充当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 长期成为商品交易媒介的现象;民国36~37年 (1947~1948年) , 景东县境内出现私铸劣质半开银币投放市场流通的现象。民国时期思普区的货币史, 基本上就是一部通货膨胀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 针对全国货币制度混乱、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 中共中央决定开始在解放区建立独立、自主、统一的人民币本位制度, 以人民币取代其他货币流通。1948年1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并开始发行第一套人民币, 但思普区仍处于国民政府统治之下, 人民币尚未流入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思普区货币市场杂乱无章, 币制不统一, 货币繁杂, 物价不稳。1950年2月初,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四兵团十三军三十七师、三十八师随军携带的少量人民币开始投入思普区市场流通,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尚未设立, 人民币筹码不足, 人民币流通量较少, 市场货币仍以银元为主。1950年5月15日, 中国人民银行宁洱办事处 (今中国人民银行普洱市中心支行的前称) 成立, 是宁洱区 (今普洱市的前称) 现代银行的发端, 从此普洱市的金融事业和货币流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在中共云南省宁洱地方委员会 (今中共普洱市委的前称) 和宁洱区人民行政专员公署 (今普洱市人民政府的前称) 的领导下, 中国人民银行宁洱办事处通过在各地组建分支机构, 建立发行库, 推行人民币, 代理国家金库, 开展货币斗争, 统一货币, 驱逐外国货币, 禁止银元及其辅币流通, 实施金银管理, 禁止金银计价行使, 逐步建立人民币一元化市场, 发放贷款支持生产发展, 支持国营经济发展壮大,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稳定了金融物价, 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市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作出了重要贡献。普洱市为建立人民币本位货币制度, 确保人民币在全市发行和流通,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各项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 经过长期开展统一货币工作, 以人民币取代其他货币流通, 逐步达到统一货币的目标, 最终实现市场货币流通人民币一元化。

普洱市在宁洱、思茅、景谷、江城、墨江、六顺、景东、镇沅8县开展规模空前的禁止银元及其辅币行使和流通 (以下简称“禁银”) 工作, 驱逐外国货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计价和清算单位, 银元及其辅币逐步退出货币流通领域, 为全市最终统一货币, 用人民币占领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实行金银管理, 禁止黄金、白银计价行使和流通, 黄金、白银逐渐退出货币流通领域, 还原为贵金属身份。在统一货币的过程中, 针对澜沧县 (含孟连、西盟) 地处边疆, 少数民族众多, 交通闭塞, 文化落后, 经济不发达,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依赖国外进口, 商品物资供应匮乏等实际, 为了稳定边疆, 巩固国防, 消除民族隔阂, 增强民族团结, 维护各族人民利益, 恢复和发展生产, 在大力推行人民币的同时,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交换习惯, 采用普遍建立人民币和银元混合流通市场, 有重点地设立兑换所, 逐步扩大人民币阵地的方法, 暂不禁用银元及其辅币, 形成银元与人民币混合流通、以银元为主的货币流通状态。

1950~1952年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中共云南省普洱地方委员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普洱区专员公署结合普洱专区的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实际, 通过召开澜沧县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召开普洱专区第一届民族代表会议并立下《民族团结誓词碑》, 动员和组织普洱专区傣族、佤族、彝族、拉祜族、哈尼族、布朗族、傈僳族等26个民族 (含支系) 的34名少数民族头人及代表赴京参加国庆观礼, 西盟召开各民族上层人士和群众参加的团结大会, 中央民族访问团云南分团在澜沧县举行民族代表会议, 召开普洱专区第二届民族代表会议并通过《普洱区各族人民团结爱国公约》等方式, 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新中国的货币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等。经过长期开展艰苦细致的工作, 在宁洱、思茅、景谷、江城、墨江、六顺、景东、镇沅8县市场货币流通基本实现人民币一元化的同时, 澜沧县境内人民币流通数量和流通范围进一步扩大。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普洱市的金融工作, 在逐步统一货币, 稳定金融, 稳定物价, 贷款支持和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从实行金银管理和现金管理, 到推行全面货币管理, 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 为全市国民经济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经济环境的同时, 也为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金融事业稳步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1950年11月, 景谷县茂密乡盐房河盐井生产的小方块盐, 在澜沧县和景谷县的部分地区充当辅币流通的现象, 随着茂密乡盐房河盐井封井停止生产而消失。1951年7月, 盘踞缅甸境内的国民党军残部和派遣特务, 除经常入境武装窜扰破坏外, 首次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各种手段, 经常变换各种方式, 通过投入各种版别的假币损害人民币信用, 扰乱金融和物价, 中国人民银行宁洱中心支行首次开始部署各分支机构开展反假货币工作。

1953~1957年为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以下简称“一五”计划) 时期, 普洱市的边疆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慎重稳进”的总方针和中共云南省委的要求, 根据边疆地区不同区域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文化现状、民族分布状态等情况, 分别采取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办法, 以及用民主改革的办法, 不划分农村阶级, 不搞土地改革, 通过组织互助合作, 发展生产, 直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 (简称“直接过渡”) , 在完成上述改革和禁银各项条件成熟之前, 边疆地区仍未宣布禁止银元流通, 但人民币已经基本占领边疆地区主要市场, 银元仅在靠近国境的少数乡村市场流通。“一五”计划期间, 普洱市金融系统以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为指针, 围绕着实施“一五”计划规定的基本任务而开展工作, 通过各项金融业务活动, 广泛聚集社会资金, 大力支持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 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促进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按照“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的决定, 贷款大力支持贸易和工业企业, 增加生产, 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壮大国营经济;认真执行“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 把农村金融工作放在首位, 结合不同时期农村工作的重点, 经常派出大批金融inanceNO.2, 201 (CumulativetyNO.507) 人员, 长期深入农村, 集中大量物力和财力, 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 发展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通过加强货币信贷管理, 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 稳定市场物价, 为全区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通过信贷支持, 促进了全区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促进了国营和集体工业、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 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一五”计划期间, 中国人民银行普洱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人民币的过程中, 为了扩大人民币流通范围和流通数量, 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 还以人民币发放了大量农户贷款, 扶持农民用于购买耕牛、农具、籽种和口粮。“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统一货币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1955年, 在西盟佤族自治县筹备委员会境内, 随着西盟佤族社会的发展进步, 通过大力推行人民币, 食盐最终退出商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角色, 标志着历时1000余年食盐实物货币使命的终结, 在中国货币史上创下食盐作为实物货币流通时间最长、退出流通时间最晚的记录;制钱最终退出货币流通领域, 标志着制钱历史货币使命的完结。195年, 西盟佤族自治县筹备委员会各族各界代表会议正式通过《西盟直接过渡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决议》, 随着西盟佤族社会由不完整的奴隶制社会直接过渡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通过禁种罂粟、禁吸鸦片和禁贩鸦片, 大力推行人民币, 禁止银元及其辅币流通, 从193年以来一直作为商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鸦片, 最终退出实物货币的历史舞台, 在中国货币史上留下了独特的令人难以忘却的记录。“一五”计划期间, 普洱市在边疆地区实施统一货币, 建立人民币一元化市场, 禁用银元及其辅币的工作中, 针对地处边疆、少数民族众多交通闭塞、商品匮乏、文化不发达、敌特窜扰破坏、对敌斗争形势严峻的特点, 从加强民族团结, 充分照顾少数民族群众利益, 稳定边疆, 巩固国防, 稳定金融, 维护人民币信誉的大局出发, 坚决执行中共中央“慎重稳进”、“联络感情, 搞好关系, 十分慎重地长期工作, 切忌性急”和中共云南省委“团结进步, 团结对敌, 团结生产”的方针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经过长期开展夯实基础的各项工作, 推行人民币取得成功, 边疆地区统一货币胜利在望, 即将成为人民币一元化市场。

1958年,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 随着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 通过实施党和国家的各项民族政策, 普洱市建立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 标志着各族人民实现了当家做主人, 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 也为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禁止银元及其辅币流通, 统一货币, 以人民币为市场唯一法定本位币, 建立人民币一元化市场, 奠定了稳固的基础。经过开展长达8年的推行人民币工作, 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逐步禁止银元及其辅币流通, 驱逐外国货币, 人民币在各族人民群众中具有较高信誉, 各族人民群众自愿要求禁银, 禁银条件完全成熟的基础上,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和西盟佤族自治县筹备委员会正式宣告禁止银元及其辅币流通, 普洱市最终完成统一货币的历史进程, 结束了历史货币与人民币、中国货币与外国货币混合流通的历史, 人民币成为唯一法定货币, 实现市场货币流通人民币一元化, 开创了普洱市货币史的新纪元。它标志着新中国独立、统一、稳定的货币制度在普洱市最终得到贯彻实施, 禁止银元及其辅币流通, 统一货币工作, 在普洱市货币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从全国范围来看, 除西藏自治区以外, 云南省普洱市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同为全国禁银最晚的行政区。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人民币真正成为法定的、唯一的、稳固的、坚挺的货币, 普洱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商品交易中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换形式逐渐消失, 货币真正成为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中国蓝领变迁史 第11篇

中国自古将职业分为士、农、工、商四类。工,即手工业者。从生活用具到宏伟建筑,工匠们用智慧和双手塑造一个又一个地球形象。他们既是历史的见证者,也是历史的创造者。

鲁班与墨子:

改变战争的两位工匠

若论鲁班和墨子在工匠史中的地位,有一点足以证明——中学课文里一篇《公输般》的文章,就是讲述两人的故事。

鲁班姓公输,名般,木匠世家出身的他对后世最大的贡献就是发明了各种木工器具,尤其是具有想象力的锯子。曲尺、墨斗、刨子、钻子,以及凿子、铲子等等工具传说也都是鲁班发明的。传说中的鲁班不只是发明工具,还发明了很多后世人们想做而做不出的东西,比如在天上飞三天三夜的木鸢。所以鲁班也被奉为木匠的祖师爷。

同一时期的墨子也是工匠出身,也是诸子百家中最有科学精神的人。在墨子的著作中,已有一部分学说涉及自然科学,如力学、光学、声学等。小孔成像原理也是墨子最早发现的。

就是这样两位工匠,却利用沙盘演练比试,决定了两个国家的命运。

战国初年的时候,楚惠王想重掌霸权。他重用最有本领的工匠,扩大军队,攻打宋国,鲁班被他纳入麾下。忧国忧民的墨子不辞辛劳来到楚国游说楚王。

墨子直截了当地说:“你能攻,我能守。”他解下了身上系着的皮带,在地下围着当作城墙,再拿几块小木板当作攻城的工具,叫公输般来演习一下。

公输般采用一种方法攻城,墨子就用一种方法守城。一个用云梯攻城,一个就用火箭烧云梯;一个用撞车撞城门,一个就用滚木擂石砸撞车;一个用地道,一个用烟熏。公输般用了九套攻法,把攻城的方法都使完了,可是墨子还有好些守城的高招没有使出来。

演戏完毕,楚惠王听了墨子一番话,又亲自看到墨子守城的本领,知道要打胜宋国没有希望,只好说:“先生的话说得对,我决定不进攻宋国了。”

这样,一场战争就这样因为两个工匠的智谋而悬崖勒马了。

天启帝:出身最高的匠人

明熹宗朱由校1620年阴历九月至1627年阴历八月在位,年号天启。

此时的大明朝颓势已露,大厦将倾,奈何天启帝依旧不理朝政,沉迷于木匠活儿。以一个皇帝的角度来看,这不是一件多么光鲜的事情,但仅仅从技艺来说,天启皇帝还真算得上是一个能工巧匠,起码是个有文化、肯动脑筋的智慧型体力勞动者。

天启帝善用木材做小玩具,他做的小木人,男女老少,俱有神态,五官四肢,无不具备。熹宗还派内监拿到市面上去出售,市人都以重价购买。作为木匠,天启帝是个全才,不但木工活灵巧,漆工活也很在行,甚至雕刻镂凿也都精湛。据说他曾经制作了十座护灯小屏,上面雕刻着《寒雀争梅图》,形象逼真。他亲手制作的娱乐工具也颇为精巧。他用 大缸盛满水,在缸下钻孔,通于桶底形成水喷,再放置许多小木球于喷水处,启闭灌输,水打木球,木球盘旋,久而不息。

除木工活外,天启帝还醉心于建筑。吴宝崖在《旷园杂志》中写到天启帝曾亲自在庭院中造了一座小宫殿,形式仿乾清宫,高不过三四尺,却曲折微妙,小巧玲珑,巧夺天工。天启帝常常在房屋造成后,高兴得手舞足蹈,反复欣赏,等高兴劲过后,又立即毁掉,重新造新样制作,从不感到厌倦,兴致高时,往往脱掉外衣裸作,把治国平天下的事,早就抛到脑后,无暇过问。

许振超:新时代也有大工匠

他的工作很普通——青岛港的一名吊车司机,他的任务很单调——将集装箱从船、车吊到码头上。就这么一个只有初中文凭的吊车司机,却一年两次刷新世界集装箱装卸纪录。他就是许振超。

1984年,青岛港组建集装箱公司,许振超当上了第一批桥吊司机。当时桥吊作业有高、低速减速区,减速早了装卸效率下降,减速太迟又影响货物安全。于是,他带上测试表反复测试,终于成功地将减速区调到最佳位置。以前一台桥吊一小时吊14、15个箱子,改革后能吊近20个箱子,使作业效率提高1/4。

后来,随着港口西移战略的顺利推进,一个念头在许振超脑海里越来越强烈:提高装卸效率,创造集装箱装卸船世界纪录——2003年4月27日,青岛港新码头灯火通明,许振超和他的工友们在“地中海阿莱西亚”轮上开始了向世界装卸纪录的冲刺。许振超和他的工友们创下了每小时单机效率70.3自然箱和单船效率339自然箱的世界纪录。5个月后,他率领团队又把每小时单船339自然箱这个纪录提高到每小时381自然箱。

青岛港集装箱“10小时完船保班”这块品牌,让这项纪录擦得更加金光闪闪,“振超效率”扬名国际航运界。

看《中国弓弦乐器史》探究奚琴 第12篇

在史料中对奚琴的起源的记载有两种,其一,魏国的嵇康制作了奚琴,如:南宋末期,陈元靓所著的《事林广记》中有所记载:嵇琴原本就是嵇康所制做,所以取名 “嵇琴”,有两根弦,用竹片去摩擦琴弦, 摩擦出来的声音很清亮。关于这种记载的说法被很多学者所否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嵇琴”的时间是在唐代,对“嵇琴” 形制的记载是在宋代。从时间上来看有所出处,至于唐代以前对“嵇琴”的记载少之甚少。这种观点的出现,因为有学者考证认为嵇康在音乐方面的成就有关,另有就是奚字本意是指:奴隶,带有一定的低贱成分,故而认为奚琴是托嵇康之名。

其二,是项阳所著的《中国弓弦乐器史》中所提到的“陈旸认为奚琴这种乐器的形制是从弦鼗演变而来的”,如:陈旸《乐书》[1]中所载:“奚琴,本来是胡人的乐器,从弦鼗中演化而来,而且形状也类似。 奚部所喜欢的音乐,都是用两弦的方法制作而成,再用竹片倾轧它,到现在民间还在用着,并非是华夏向蛮夷演化的意思。”此书是最早对奚琴的形制做出描述的,而且绘有奚琴的图像。宋代高承在《事物纪原》中引用唐《礼乐志》和《通典》,勾勒出由弦鼗至秦汉子继而为嵇琴的脉络。我们以为这种看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主要是看到乐器形制上的差异。

二、奚琴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对奚琴的记载初见于唐宋时期,陈旸《乐书》对奚琴的形态,乐器的起源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其中将 “奚琴”条目与唐代丝竹乐器并列进行陈述。在日本的古籍书中,如:《拾芥抄》、 《乐器名物》也有关于奚琴的记载证实了奚琴是于唐代传入中原的这一观点。

宋代时期,音乐活动的重心由宫廷转向了民间。史料和文献记载中也有多处表明奚琴广泛应用在民间器乐合奏中。宋朝时期,吴自牧所著的《梦梁录》中载:“所有管弦用乐与典雅庄重的宫廷音乐相比,就不会用大鼓、杖鼓、头管、琵琶等,而是用箫、笙、筚篥、嵇琴、方响,这些乐器的声音比较清美。”在宋朝时期,器乐合奏表演在宫廷当中也很盛行,除了宫廷乐队外,民间的“小乐器”也被吸纳进来,所用乐器包括拍板、萧管、嵇琴、轧筝四种,其中奚琴也于南宋时期加入到了教坊大乐中。

奚琴在宋代流行范围较为广泛,主要盛行于开封、洛阳两地,伴随着都城的南迁,奚琴逐渐流传到了福建、广东等地。历史文献中对福建地区流传的拉弦乐器“二弦”也有所载,如:“金彦游春遇春娘”的故事,出自南宋传奇小说《绿窗新语》[2]中。奚琴的形制在陈旸《乐书》中有所记载,它的形制与南音中的“二弦”很相似, 尤其是在系弦方式上,目前来看,它是唯一能与“奚琴”保持一致的拉线乐器。

明末清初,戏曲艺术的蓬勃发展促使地方剧种产生。此时,奚琴类的胡琴派形成了一个规模较大的胡琴家族,他们的形制和演奏技法大不相同。在20世纪时期,胡琴不仅受到国家政策与文化方针的影响,还受到了西方音乐文化和音乐思潮的冲击,从而促使胡琴类进行了一系列的大规模改革,并且逐步走向专业化、系统化。

三、奚琴与嵇琴的关系

在一些史料中可以看到关于唐宋时期 “奚琴”或“嵇琴”的记载,但是我们会很疑惑“奚琴”与“嵇琴”是一种乐器还是两种乐器,它们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朱岱红认为:“这两种乐器属于同一种”,他是从乐器的弦数和演奏方式的角度分析的。项阳老师也很赞同他的观点,原因有六:1、很多史料典籍都认为奚琴和嵇琴同出自于胡琴; 2、两种乐器的形状都为弦鼗状;3、《广韵》[3]中所讲的嵇与奚相通;4、古人牵强的把奚琴与嵇康的姓氏联系到一起,话说嵇康原本姓奚,会稽上虞人,因迁徙到嵇山附近安家,从此改姓氏为嵇;5、古籍中,除了两种乐器的形制和演奏形态一样外,还有就是在记录嵇琴的时候,均不见奚琴的记载,反之亦然。从这点也证实了两种乐器同为一种,或是因为嵇奚相通的原因;6、嵇琴原是弹弦乐器,在宋代奚琴仍是弹弦乐器,欧阳修所著的《试院闻奚琴作》中有所提到:“奚琴出自奚族用乐,奚奴边弹琴边泪落”。此时,我们说,嵇琴与奚琴是异名同器,都源于胡琴,形状都为弦鼗,演奏都用竹片轧之。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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