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死刑保留的正当性以及死刑制度的完善

2023-03-01

死刑, 又称生命刑或极刑, 是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犯罪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死刑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 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 其本质是对犯罪的惩罚。

1741年, 俄罗斯女皇叶丽萨维塔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宣布废除死刑的诏令, 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和社会反响。如今随着人类社会进步, 世界性废除死刑运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据统计, 在1965年, 世界上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数量只有11个, 占世界上国家总数的16% , 然而在2005年, 世界上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数量已经飙升至86个, 占世界上国家总数的44% 。1鉴于此, 当今中国是应该追随世界潮流彻底废除死刑还是继续保留死刑的适用呢? 如果保留死刑, 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完善现有的法律缺陷呢?

一、中国死刑保留的现实原因

( 一) 废止死刑会破坏现行的刑罚体系

一个国家的刑法中存在着各种刑罚方法, 这些刑罚方法不是孤立的发生作用而是形成一个刑罚体系共同发挥作用的。由于我国刑罚体系经过若干年的适用、调适和沉淀, 已经形成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样一种稳定的位阶, 作为刑法所依赖的并且被广泛接受的刑罚中的最高位阶, 死刑的废除意味着这种平衡将被打破, 这样势必会对我国现行刑法典的体系造成巨大冲击, 影响到刑法典的稳定。而且, 随着死刑的废除, 无期徒刑必将成为刑罚体系中的最高位阶, 那么原来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许多罪种, 其最高刑就可能会随之降格为有期徒刑。但是,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仅为15年, 与欧美许多已废止死刑或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相比,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期徒刑刑期过短, 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废除死刑, 那么整个刑法典的刑罚总量必将大幅降低, 要想很好的预防犯罪就必定要重构整个刑法典的刑罚设置, 这样一项巨大的工程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完成的。

( 二) 废止死刑违背中国的民意

根据来自互联网上的数据, 在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中, 绝大多数民众对于废除死刑是持支持态度的。在英国, 74% 以上的民众支持取缔死刑, 而在法国, 这一支持率也高达72% 。因此, 在这些国家推动废除死刑是符合国情民意的, 遭遇的阻力也相对较小。但是在中国, 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1995年第一次对社会公众做了较大规模的死刑问题问卷调查, 参与调查的公众对死刑的态度是1太多3. 04% , 2不多42. 2% , 3合适31. 48 4太少22. 47% , 5对任何犯罪都可以处死刑0. 78% 。2由此可见, 中国的主流民意是反对废止死刑的, 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如果废止死刑转而代之以无期徒刑势必不能为绝大多数老百姓所接受。西方国家深受宗教的影响以至于对于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判处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人身监禁。但就中国而言, 我们不具备这种宗教基础。为了实现罪与刑相适应, 死刑无疑是惩罚那些十恶不赦的严重犯罪分子的最佳刑罚方式。如果我们不考虑自己的国情民意而盲目效仿西方国家废止死刑, 那么不仅会引发民众的不满, 使民众丧失对于法律的信任, 更会使我们的社会陷入混乱之中。

( 三) 死刑在中国发挥着巨大的威慑作用

作为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死刑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当下的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各种各样的冲突和社会矛盾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同时,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为犯罪分子钻法律的漏洞提供了条件, 而这些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在笔者看来, 死刑是遏制和惩罚犯罪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刑罚方法, 如果中国废除死刑, 那必然会引发社会的极度混乱和困惑。另一方面, 近些年来中国监狱系统的压力与日俱增, 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犯罪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我国已经花费了巨大的资金用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这些资金在我们的财政预算中占据了不小的比例。在这种形势下, 我们不得不反思是否真的必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动用纳税人的钱用于对那些原本应该被处以死刑的严重犯罪分子的监禁上。从这个意义上说, 保留死刑不仅可以减轻监狱的负担, 而且可以把节省的资金用于对轻微犯罪分子的改造, 实乃一举两得之举。

二、死刑的完善建议

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 保留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正当性的, 但是我们也有责任对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进行一些修正和改良, 使其更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 一)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的审查核准的特别程序, 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格限制死刑的一项重要制度。笔者建议, 对于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是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但是刑诉法只做了笼统规定, 这种不明确性必然给实务界带来极大混乱, 也不利于死刑的正确适用。基于此, 笔者建议将死刑复核的范围明确规定为死刑立即执行, 也即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方式的规定是缺失的, 实践中, 死刑复核程序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一种材料报送过程, 对死刑案件的复核是以书面阅卷为主的, 笔者认为,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犯寻求司法救济的特殊手段, 应当采用开庭方式审理, 保证控辩双方的介入, 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导致实践中对某些死刑案件的复核时间被人为拉长, 这种久拖不决的状况既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及时, 有效的打击犯罪, 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死刑复核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以正确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

( 二) 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

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上的一个独创, 它为死刑适用留下了广阔的回旋余地, 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限制死刑的过滤层。为了积极运用死缓制度, 限制死刑的立即执行, 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首先, 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但是对于如何理解“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实质性条件, 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司法实践中应该放宽“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条件, 具体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1. 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 则无法控制重大犯罪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2. 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 则可能引起社会动荡。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之一的, 都应当适用死缓。其次,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 在死缓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后, 减为无期徒刑;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但是对于如何理解死缓犯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即“故意犯罪”的涵义,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从严把握“故意犯罪”的标准, 不是一旦发生故意犯罪不论轻重不论犯罪形态就要执行死刑, 应该有所区别, 这样必能更好的体现我国少杀甚杀的刑事政策。

总而言之, 死刑的废止是一项浩瀚巨大而又复杂的工程, 需要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充分的准备。时至今日, 我国还未做好全面废除死刑的准备, 在这种情况下, 奢谈全面废除死刑不仅不符合我国国情, 也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死刑制度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应该在中华大地被保留适用。而就目前而言, 面对来势汹汹的死刑废止大潮, 我们所迫切要做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大前提下, 使我国的刑罚制度更加适应世界潮流。

摘要:本文论述了中国在当前形势下应当保留死刑适用的原因, 同时给出了一些在坚持死刑适用的前提下完善死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死刑,保留,现实原因,完善建议

注释

11张远煌.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限制与废止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44.

22 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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