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资产证证券化案例

2023-06-21

第一篇:ppp资产证证券化案例

PPP资产证券化专题报告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是指为建设及运营城市基础设施,或提供某种公共属性服务和资源,基于特许经营权协议,政府和社会参与方之间形成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和合作顺利完成。PPP模式在国际上已经有比较长的历史,近年来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2014年11月,自《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发布,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进PPP模式。受益政策层面的利好,PPP 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项目落地率迅速提升。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PPP项目库统计,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PPP的总投资额度超过15万亿元,且项目数量可观。整体来看,大部分项目处于建设阶段,小部分项目已经进入了初期运营阶段。

2016年12月26日,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作为国家战略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扶持PPP项目发展。本文通过梳理PPP项目的海外经验以及国内现状及问题,对我国PPP资产证券化发展进行初步探讨。

1、海外PPP的发展历程

PPP从定义上来看,强调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关注重点在于如何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传统上来说,PPP是公共产品和服务商业化的产物。二战后,福利国家思想大行其道,欧美国家纷纷实行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有化运营和供给。70年代的石油危机以及经济滞胀加剧了欧美发达国家的财政负担,公共部门提供产品和服务存在效率低下、成本高、易形成垄断等诸多弊端。随后,公共产品的私有化逐渐盛行,其一,通过股权转让,彻底转移公共产品的所有权,实现私有化;其二,就是介于私有化和公有化之间的PPP模式,政府引入并发挥私人部门的作用,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提高公共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从历史发展来说,特许经营模式【1】诞生于19世纪的法国, 但真正意义上的PPP正式发展于90年年代出的英国。以英国的PFI和PF2模式为标杆,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纷纷大力推行PPP模式。

英国的PPP模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私人融资计划(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阶段和新型私人融资(PF2,Private Finance 2)阶段。90年代初期提出PFI模式,折中公共设施公有化与彻底私有化利弊,旨在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到公共设施的设计、建造、投融资和运营环节,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并更好地维护公共资产。英国在20多年里累计完成PFI项目700多个,项目总投资547亿英镑,涉及学校、医院、公路、监狱、住房、废水废物处理设施等领域。 PFI是政府付费类PPP项目,本质上属于延期付费,这也进一步扩大了可以利用私人资本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但由于PFI项目的招标周期长、成本高,项目合同的灵活性不足、透明度不够以及风险转移不当等问题,2012年英国政府推出了PF2模式。PF2相对PFI来说,维持私人部门继续承担设计、建造、融资、维护基础设施资产的责任,最大改进在于政府在特殊目的公司(SPV)参股投入部分资本金(从10%提高至20-25%),目的在于改善了项目股权结构,更有利于获得长期从资本市场进行债务融资;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PF2实际上是PFI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的综合,是对传统模式的回归和优化。PFI以及PF2强调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因此被总结为“PPP模式”。

基于此,英国政府较好地利用了市场的专业能力,提升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品质,改变了政府治理的理念和方式,使英国成为全球领先的PPP实践者。到目前为止英国对PPP没有专门的立法,主要通过财政部不断颁发各种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PFI以及PF2的政策性文件共3个,分别是2003年出台的《应对投资风险》、2006年颁布的《强化长期伙伴关系》以及在2012 年推出的《PPP的新方式》。从监管层面,PFI阶段,英国负责PPP运行的机构是财政部和Partnership UK(独立于财政部的公司法人)进行公司化运营,私营资本的股权比例为51%;PF2阶段,财政部设立基础设施局(IUK,Infrastructure UK)工作组统一管理实施。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上出现了PPP与特许经营模式融合的趋势。国际上,PPP和特许经营模式在概念上的理解不同,但是不太关心项目是姓PPP还是姓特许经营,而是更加关注具体的交易结构,人们开始基于PPP的角度理解和优化特许经营模式,两者出现了概念混用、概念融合的趋势。

2、我国PPP的发展历程

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大背景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中心的供给侧改革的开始。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PPP旨在通过投融资体系改革,引进社会资金,改善长期以来依靠政府财政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局面,转化政府存量债务,减少地方政府债务。

PPP开始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酝酿,国务院以及各大部委都积极出台PPP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推动PPP项目签约落地。2015 年5 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政府从顶层设计层面大力推广PPP 模式;2016 年以来,各领域专项政策陆续出台,部门分工日益清晰,配套政策得以完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省级PPP 项目库陆续建立,PPP 模式得到全方位推广。

在政策层面大力推进的同时,PPP 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项目落地率迅速提升。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入库项目共计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项目数量可观,投资金额巨大;其中,已签约落地1,351个,投资额2.2万亿元,落地率31.6%, PPP模式逐步完成脱虚入实,由“概念”走向“落地”。 全国入库项目和落地项目均呈逐月持续稳步上升态势。行业方面,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3类入库项目数居前3名,合计占入库总数的54.1%;地区方面,贵州、山东(含青岛)、新疆、四川、内蒙古位居项目数前五名,合计占入库项目总数的 48.0%,山东(含青岛)已落地项目占全国落 地总数的16.4%,列地区首位;新疆、浙江分列

二、三位。项目回报机制方面,使用者付费模式在支数上占有41.6%,全年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两类项目比重分别为31.9%、26.5%。

发改委推介的3批PPP示范性项目(部分项目退库后)共计2,992个项目,总投资额为5.11万亿元。第

1、2批项目落地率分别为57.79%、6.49%,第2批示范性项目落地率显著下降。

3、PPP的分类及运作方式 按照回报机制来看,PPP项目主要分为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三种回报形式。使用者付费模式的PPP项目一般现金流稳定、收益更加有保障;政府付费模式的PPP项目都已经明确提前纳入财政预算,由人民大表大会决议的保障;可行性缺口补贴项目介于两者之间。

PPP 项目的一般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或政府付费来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般来说,PPP项目的设立,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阶段。在项目识别阶段,PPP项目需要经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项目准备阶段,需要审核通过项目执行方案。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在项目执行实施之后继续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PPP项目融资主要可以分为资本金阶段和项目公司阶段。资本金阶段融资相对较难,银行在筛选项目的时候倾向于大型国企和知名民企参与的项目。现阶段,资本金融资阶段主要依靠设立PPP投资基金来实现,社会资本方与金融机构合资设立PPP投资基金,用于初期的股权投资,且大多采用一个基金对应单一PPP项目。此外,也有银行通过“实股明债”的方式(在投资初期与地方政府定有保底承诺来进行股权回购)进行投资PPP项目。

项目公司融资形式相对丰富,融资也相对容易。项目公司作为主体来进行融资,较常见的方式为银行的长期项目贷款。此外,还有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基金、保险资金、发行债券、ABS等进行融资。

4、PPP的发展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借政策东风,PPP模式的大力推广应用,对于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化解地方平台公司债务风险、拓展社会资本【1】投资渠道、创新投融资体制及项目运作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等发挥了一定作用。

同时,由于我国PPP制度顶层设计不完善、投融资体制改革不到位、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社会资本投资权益保障制度缺失、政策及法律体系不完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项目参与各方信用履约机制不健全、专业咨询服务能力不足等原因,使得我国PPP模式的推广应用存在以下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PPP最终将归结到资本市场运作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服务,PPP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或政府购买付费为投入回报机制,是融资模式创新的重要方式。目前的PPP项目融资重银行贷款,轻其他金融工具;重PPP项目的前期建设和实物资本投资,轻后期的运营和虚拟资本,难以满足投资大、经营期长且收益不高的PPP项目的资金需求,影响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将PPP项目投资所形成的收益或现金流(收费权、经营性收入等)变成可投资的工具,形成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化产品,是今后的努力方向。

本质上来讲,资产证券化是将流动性较低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较高资产的一种模式。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通过结构化交易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从而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进行风险隔离。资产支持证券的回报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最终这些证券由投资者购买,少部分安全等级较低的证券由SPV自留。资产证券化作为能够独立于主体信用的金融工具,与PPP项目融资的特征高度契合,是PPP项模式发展的重要方向。

通过资产证券化倒逼PPP项目规范发展。资本市场的敏锐、谨慎、理性,有助于推动市场审慎判断和评估PPP项目框架体系、风险分担机制,提升PPP项目整体质量。推动使用者付费PPP项目的发展。不应鼓励纯粹以政府付费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资产支持”体现项目融资理念。在政府融资和企业融资之外,让项目融资的理念真正落地。

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有来自于基础资产的稳定现金流,成为可独立于主体信用的融资工具,引导资源流向优质PPP项目。特别关注专业运营商的培育和发展。“重建设、轻运营”的PPP发展路径不具有可持续性,专业运营商应成为PPP市场的投资主体,走“轻资产”的发展道路,真实出售、破产隔离,能够实现出表是未来发展方向。因此,资产证券化是PPP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5、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016年开始,部分PPP项目建成并进入运营阶段。基于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的初衷,发改委也大力推动PPP资产证券化的落地。 2016年12月21日,发改委联合证监会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PPP资产证券化,从而盘活存量资产,提升PPP项目的融资能力,缓解政府和社会参与方的资金压力。

2017年1月9日,为推动PPP资产证券化的落地,发改委投资司、证监会证券部、基金业协会与相关参与机构和企业召开了PPP资产证券化座谈会,标志着PPP资产证券化工作正式启动。

此外,PPP资产证券化在操作层面也在积极给予政策支持。

2017年2月17日,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实施细则,成立PPP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绿色通道,提升受理、评审和挂牌转让等环节的效率。

基金业协会于2月23日,发布了《关于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品实施专人岗备案的通知》,对符合要求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即报即审,绝对优先”原则,提高备案速度和效率。表4通过PPP项目以及相关资产证券化的内容整理了政策动向。

、PPP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PPP资产证券化是以PPP项目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资产作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结构化设计的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结合我国PPP模式的发展现状和特点,根据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精神,考虑到经营性PPP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是资产证券化重要的基础资产,而项目运营收益大多为收费收益权。因此本文提及PPP资产证券化【2】,指PPP项目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

PPP资产证券化与一般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原理大致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基础资产的准入条件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权、财政补贴合规性、项目期限以及政府增信等。

由于PPP项目涉及特许经营权,并且是民生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和通知,因此整体项目的政策约束力较强。

从期限来看,现已发行的收费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5-7年的期限显然难以满足PPP项目10-30年的合作期需求,因此PPP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期限可能会匹配PPP项目期限,存续期可长达10-30年。从政府增信的角度看,PPP资产证券化项目更加强调项目本身产生的现金流,从而弱化政府信用,提高部分地方政府优质项目的融资能力。

PPP项目具有现金流稳定,投资规模较大且期限较长(10-30年),且相对收益率不高等特点,导致PPP项目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整体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因此社会资本对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不高。这是PPP项目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退出渠道单一等问题。

7、PPP资产证券化的实务

(1)操作流程

PPP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流程也与一般资产证券化流程类似,主要包括PPP项目范围界定、确定基础资产、设立SPV和交易结构、基础资产转让、信用增级、设立产品和发行流程(交易所论证、证券发行、登记备案)、转让和维护偿还等流程。 尽职调查:

对于PPP资产证券化,除了常规的基础资产的基本情况以及合法性调查外,项目范围界定作为第一步的准备工作,界定项目是否符合PPP的范围是首要工作。界定的标准为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规定,通知明确了重点推动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范围(表6),要求手续完备、稳定运营、回报稳定、权益人信用良好。此外,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社会资本参与方为行业龙头,处于市场程度高、政府负债水平低、社会资本相对充裕的地区、该PPP项目具有稳定投资收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等三个条件的传统PPP项目将优先鼓励。

确定基础资产:

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类似,确定基础资产,是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首要任务。PPP资产证券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基础资产需包含政府特许经营权合同相关条款。

设立SPV、转让基础资产、信用增级:

原始权益人通过设立SPV,对基础资产进行风险隔离、转让基础资产,并通过信用增级等措施来构建交易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PPP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和一般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无区别。

设立并发行产品、转让及维护、偿还、清算:

资产支持证券的设立流程为:认购方通过计划管理人加入并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同时委托计划管理人依据《资产支持计划说明书》和《认购协议》等合同文件的内容来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发行阶段需要依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备案;申请在交易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了政府的政策支持,交易所在审批机制和事后监管阶段专门设立绿色通道,提高效率。后续的监管方面,省级发改委和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及违约处置联席工作机制。

(2)PPP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

PPP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也与一般资产证券化流程类似,主要包括计划管理人、投资者、推广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值得一提的是PPP项目的投资者。目前国内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财务公司等,上述机构相对青睐中短期(7年以内)的固定收益产品。PPP项目规模偏大且存续期长,将影响到现有投资者的资产配置。发改投资[2016]2698号的推出,目的之一就是解决PPP项目的流通。PPP项目将以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从而化解PPP资产体量过大给企业带来的压力,提高投资者持续投资的能力;同时,PPP资产证券化可以在资本市场交易流通,增加了一个高效便捷的退出渠道,盘活了PPP项目的存量资产。 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带来PPP项目流动性的提升以及溢价,这也使得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被更多这种长期投资者纳入投资范围,例如公募基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保险基金,同时也鼓励社保基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PPP资产证券化产品。

8、PPP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估算

按照财政部的推测(线性法【1】),2017年新增落地项目规模为2.2万亿,2017年末执行项目规模将达4.23万亿。根据建设周期推算,按照项目库整体建设周期来估算,则2017年新增落地项目规模将达2.36万亿。综上所述,预计2017年PPP新增落地规模平均约2.28万亿,对应的2017年底的落地项目总规模在4.2万亿左右。

发改委推介的PPP项目库的第1批推介项目的开始时点为2015年5月,按照建设周期计算平均15个月来计算,符合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的项目数量并不多。

整体来看,从2014年实施PPP机制以来,20

15、2016年已经积累了大量处于建设阶段的项目,小部分项目已经进入了初期运营阶段,可以预期,2017年大量项目将进入运营期,从而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但根据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的重点推荐项目的要求来看,初期试点的项目设定的门槛相对较高,或是考虑到金融创新的风险,因此第一批项目将会对未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示范作用。目前,只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适用这个要求。

截止2月底,各省级发改委共上报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共41个,其中污水垃圾处理项目21个、公路交通项目11个、城市供热、园区基础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公共停车等项目7个、能源项目2个。同日,发改委表示会尽快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但同时表示2017年不会大力推动PPP存量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数量,而是把侧重点放在做好第一批示范项目。

3月10日,首批的3单落地项目(见表7)从受理到获得通过的批复函仅用时3个工作日,如此高效的审批流程也预示着PPP资产证券化即将迈入加速轨道。

9、PPP资产证券化的机遇和课题

从现状来看,PPP资产证券化未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地产调控、稳增长的压力仍然较大的背景下,PPP依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2017年又迎来了PPP项目的落地高峰期,保守估计新增项目将达到万亿级别。同时,政策的大力支持、PPP融资难问题以及退出途径等问题的解决、监管层面逐步推进备案审批等操作流程的优化,PPP资产证券化推出的速度大大超出预期。作为国家战略扶持的PPP领域获得了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兴融资渠道的大力支持,发改投资[2016]2698号文件中特别提出要“推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一步支持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由于PPP发展时间不长,满足现阶段监管要求的项目数量较少,投资范围的局限性,短期内发行数量和规模都将比较有限。PPP资产证券化大规模发展仍需要解决制度安排、项目本身交易结构安排、PPP论证不充分及信息披露不足影响产品收益等一系列课题。

第一,法规体系尚未完备。虽然PPP出台了诸多政策文件,但依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一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明确。比如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经营权无法转让,导致收益权和经营权的分割,从而无法实现真实出售以及破产隔离的问题。

第二,PPP项目期限需要新的交易结构来匹配。通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一般为5-7年,无法完全匹配长达10-30年的PPP项目周期。期限的错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投资,需要创新交易结构,来满足PPP资产证券化和项目本身的的特点。

第三,PPP项目的优点在于收益的稳定性。基于良好的收益和稳定的现金流来实现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公司资质关系到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绩效,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也关系到项目的收益性。因此,在论证项目阶段,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变化以及设计良好的机制来保障PPP项目的质量,同时及时披露信息,保证收益的稳定,确保资产证券化良好运行。

PPP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初期,关注上述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来克服相关的课题,创新设计交易结构,未来PPP资产证券化将为市场提供丰富且极具投资价值的资产。

第二篇: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详情

“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的名言有望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变成现实。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该规定的部分修改内容不仅可能进一步推动券商资管业务升级发展,也有可能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泛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第一节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1.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各种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或信托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收回购买基础资产支付的资金。受托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资产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的工具,也为广大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主要集中于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证券公司过去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更多集中于对企业资产进行证券化。不过,根据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运行模式与资产范围均有了颠覆性的重大突破,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未来业务的开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2.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流程简介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3|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图1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结构图具体操作步骤: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 (3)资产的真实出售(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3.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大变化解读(1)法律属性转变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第一条明确指出本业务的上位法之一包括《信托法》,并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以上规定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于信托关系,无疑是重大的立法突破。这对于券商未来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也势必会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形成巨大冲击。

不过由于此次新规属于征求意见稿,未来的最终文件能否仍然支持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关系的法律属性,而这样的规定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本文对此持保留意见。根据去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因此券商资产证券化新规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定位于信托财产而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客户资产,有与上位法规定冲突之嫌,存在较大瑕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基础应当是计划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专项计划作为券商的一个客户理财项目,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以专项计划是不能作为基础资产受让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4|的。即便证监会最终的正式文件支持本征求意见稿中的此项规定,但由于证监会部门制度的效力级别相对较低,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券商或原始权益人真的出现破产情况,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相关财产执行,投资者利益仍有较大可能性受到损害。

(2)基础资产范围扩大原《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的基础资产范围仅包括“企业资产”,而此次新规大大扩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新规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其中,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与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三大资产类别当属此次新增基础资产的亮点。

首先,此次新增的信贷资产其实为信托公司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基础资产,未来信托与券商在此类资产的业务开展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是,由于市场容量很大,据相关统计,银行目前可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规模高达几十亿元规模,而目前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总规模从2005年至今只有800亿元左右(如表1所示),如果银监会后期取消信托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规模限制,券商因此形成的竞争相对有限。

表1截至2012年末信托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统计表其次,此次新规新增了信托受益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托公司可能从中大受裨益。欠缺信托流动平台与机制是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难题,此次新规的修订可能使得该难题得以解决。该规定也为信托与券商在未来业务开展方面提供了巨大的合作空间,其中部分金控集团下的信托公司以及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如果能在此方面加强合作整合各方优势,则可以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优势。

最后,此次新规新增了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对于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在中国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然而,即便券商专项计划的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资产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在证监会的多个平台流通转让,REITs业务在中国的落地实施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当属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的缺失。但是,当前部分制度的障碍并不影响券商对于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项目储备。目前,部分大型券商已初步设计完成REITS相关产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5|品,并已与监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证监会也在近期表示,将稳步推进REITs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出台REITs管理办法。如果制度的障碍一旦扫清,前期准备充分的券商有望迅速抢占市场,获取先发优势。信托公司在传统房地产信托项目开展方面已具备丰富的运作经验与成熟的管理模式,但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相对有限,如果能朝基金化的模式转型对于信托公司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信托公司当前可以有针对性的加强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资源储备,为未来业务的开展做好战略准备。

(3)降低了业务门槛为更多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次新规取消了有关证券公司评级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外,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有关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新规未对证券公司在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管理人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参股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先发优势,积极推动旗下券商申请此类业务资格,以利于未来双方在相关业务中合作创新。

(4)强化了流动性安排新规第六条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由于信托受益权也属于可证券化的资产支持证券之一,并且,根据新规第四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本新规为信托产品的流动机制落地提供了制度支持,这也可能有助于银监会在后期推进信托产品在银行间交易场所与平台流通。

第二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典型案例运作分析根据此次新规修改的内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涉及的基础资产范围十分广泛,从企业应收款到信贷资产,从商业不动产到基础设施收益权,这其中既包括过去已经开展过的成熟业务模式,也包括未来可能拓展的新型业务类型。本文在此仅举基础设施收益权这一例,希望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有所启示。

1.券商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基础设施类项目中的运用传统的基础设施类信托项目融资方式是以资金需求方的整体信用状况为基础的,但由于不少地方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是十分透明,该类项目更多还是依靠当地政府的信用为基础。由于四部委“463”号文针对地方政府对于项目担保承诺的限制,传统基础设施项目的信用基础受到了较大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且具备前期经营不稳定和低现金流等特点,投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6|资方出于谨慎的原则,往往会低估其基础资产价值,使得企业往往会遇到“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但是,券商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信用基础,而与融资企业及相关政府的信用状况相关度较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基础资产具备未来稳定现金流的特点,通过将这部分资产进行组合,就能使得这些流动性差的资产也能够进入到金融市场上得以流通,大大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解决了一些耗用巨额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处理厂、水厂建设项目等)的资金回收问题。

表2城市基础设施的分类和可证券化项目表非经营性资源(公益性项目) 经营性资产(可证券化项目) 城市一般道路、主要桥梁、隧道、路灯、公共绿地、防洪排涝设施的修建供水、燃气、供热、给排水设施、地铁、收费道路、地区性桥梁、社区运动设施、停车场等不过,并非所有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适合进行证券化(如表2所示),该类业务的证券化必须以具备稳定资金回报途径的项目为前提。本文研究认为,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资产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

1.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2.现金流量记录: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记录的历史数据,可以基于统计学规定预测未来资产现金流及风险,以便于合理评级和定价。

3.持续性:企业持有该资产有一定时间,有良好的运营效果和信用记录(如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等)。

4.同质性:基础资产具有高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契约,易于把握还款条件与期限,使证券化资产集合可以有效组合、打包、分级、定价并预测现金流。

5.相当的规模:基础资产要有较大的规模,以摊薄证券化时较高的初期成本,体现规模效应。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原始权益人可以盘活流动性较差的优质资产,并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在较短期限内达到长期融资的目的,能够好改善财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率,分散经营风险。券商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可以加强专业管理能力,建立可持续的新型业务盈利模式,并且以相对较低的风险扩充自身资产管理规模。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获取一种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普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对于央企集团、保险机构、社保基金大型机构投资者而言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选择。

2.具体案例分析目前,部分券商已经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了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为南京城建与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费收益权项目。

2006年7月13日,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这是首只对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该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南京市城建集团所拥有的未来四年内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污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7|水处理收费包含于自来水价格之中,根据自来水使用量收取。本项目总规模为7.21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1-4年的期限不同为2.8%-3.9%,目前来看该收益率相对偏低,但是该收益水平仍然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该计划的管理人为东海证券,托管和担保银行为上海浦发银行,该收益权计划的信用增级主要采用银行外部信用增级,上海浦发银行为受益凭证的本息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且辅助以南京市政府的信用担保,南京市财政承诺按时将污水处理收费划入南京城建的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

与该项目类似的还有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2月由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推出,总规模12.5亿元,预期收益率根据1-5年的期限不同为6.30%-6.99%。中信证券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项目不同的是,引入了优先与次级的结构化设计,由南京公用控股一次性认购全部次级受益凭证,作为项目的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并且,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在深交所通过其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实现资产证券转让,为资产证券提供流动性支持。 两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均为合格机构投资者,收益分配方式均为1年期的计划到期还本付息,其余年限的计划每年年末支付利息收益,到期还本付息。

案例点评:

2006年东海证券管理的“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与2012年中信证券管理的“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均是典型的对于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上述计划的成功实施开辟了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新渠道,为我国各大中城市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开创了好的范例。

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资产属性决定了其先天适应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首先,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资产提供的服务(污水处理)具有需求弹性小、竞争性不强、价格稳定、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等特点,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其次,虽然根据四部委最新“463号文”的规定,目前不能像案例中一样,由地方财政提供担保,但是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为关系到民生的重点工程,并且基础资产本身可提供的现金流稳定,违约风险较小,容易获得评级机构较高的评级,从而得到银行等机构的担保作为信用增级措施。

第三篇:【原创干货】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制度大全及典型案例分

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资深研究院 专栏作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本文目次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规则变迁

(一)试点阶段(2004年-2006年)暂停受理(2006年9月-2009年4月)重启试点(2009年5月-2013年2月)

(二)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但须审批阶段(2013年3月-2014年2月)

(三)备案制 负面清单管理阶段(2014年11月-至今)

三、现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则一览及核心法规解读

四、企业资产证券化与公司债券的区别及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五、合格投资者制度

六、备案制实施后的发行情况

七、典型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一)租赁债权类:宝信租赁一期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

(二)工商企业应收账款类: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

(三)小额贷款债权类:银河金汇-瀚华小额贷款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

(四)基础设施收费类:嘉兴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

(五)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类:中信华夏股票质押债权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

(六)不动产财产及财产权利类: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案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定义及主要参与主体介绍本法规《管理规定》第

1、

2、4条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即系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采用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本法规的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业务性质为证券发行活动、投融资活动、新型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下图基本勾勒出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原始权益人、专项计划管理人、专项计划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及其职责以及彼此间的关系:

1、基础资产根据《管理规定》第

3、

5、

24、26条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基础资产的必备要点包括:其一,基础资产的主要资产类型为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此处需要关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负面清单指引》;其二,要求权属清晰明确;其三,必须是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持续且稳定的现金流;其四,可特定化,并能独立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参与人(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资产;其五,根据《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在基础资产实现转移前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其六,根据《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和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基础资产的表述需要极为准确,需要清晰界定财产权利或财产。

2、特殊目的载体(SPV)《管理规定》第4条对SPV的定义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此外,《管理规定》第49条、第50条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其他SPV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经证监会认可的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管理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结构化等信用增级方式结构化等信用增级方式,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为证券信用增级所做的一系列安排,比如基础资产入池以及真实转让、SPV实现破产隔离(《管理规定》第5条)、现金流期限配置等,具体使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如分层结构、超额抵押、现金储备账户及超额利差账户等)与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如责任保险、企业担保、银行信用证、流动性支持等)。比如,常见的结构化内部信用增信方式是建立次级档,进行优先劣后安排,将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至少分为两层即优先偿还证券、次级证券,其中优先偿还层的证券是高级证券,只有当优先偿还层的本息全部支付完毕后,才会开始偿还次级证券的本金。

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SPV),以实现资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而设立的。

5、原始权益人是资金的需求方,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出让基础资产的原始债权人、设立SPV的委托人。

6、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资金的实际供给方,其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得固定收益。

7、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是指接受原始权益人的委托为其基础资产设立SPV,作为受托人代表SPV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结构设计、资产选择、现金流分析、定价、起草发行文件、证券承销、报批等事项。

8、专项计划的托管人包括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证登、证券公司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专项计划的托管服务。

9、专业中介机构律师:起草发行文件和法律协议、协助解决法律、结构问题并协助报批。会计师、评估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的财务信息、现金流分析。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包括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担保机构:通过担保、保险等方式提供外部信用增级。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规则变迁

(一)试点阶段(2004年-2006年)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俗称“国九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由此正式开始。2004年4月,证监会根据“国九条”精神,牵头研究论证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研究论证。2005年8月,发行首单产品,即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设立,正式开启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这一试点阶段自2005年8月至2006年9月期间,共试点发行了9只产品。根据证监会当时的定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管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管业务。这是企业的一种外部融资形式。暂停受理(2006年9月-2009年4月)经过2005年、2006年两年试点后,2007年证监会与交易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起草《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但此时恰逢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试点被迫暂时中断,2006年9月-2009年4月暂停受理。重启试点(2009年5月-2013年2月)2009年5月21日,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发布《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机构部部函[2009]224号)及《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重启试点。重启后,自2011年8月至2013年共发行4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产品。其中,《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对券商的资格准入条件极为严格。

(二)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但须审批阶段(2013年3月-2014年2月)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就试点经验进行总结,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与2009年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同时也正式因为有以下修订内容标志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阶段进入了常规业务模式阶段。具体变化主要体现为:①扩大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不再把专项计划作为唯一特殊目的载体;②降低业务门槛,放宽对券商的业务限制,取消有关券商分类记过、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只要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券商均可开展此项业务;③取消了指定项目主办人以及项目主办人资格的要求;④投资者不再限定为机构投资者;⑤交易场所除沪深证券交易所外,新增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⑥允许证券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即可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⑦取消了计划管理人自有资金及关联资金投资专项计划规模上限等限制要求,此外还允许券商以其管理的集合资管计划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2013年5月,证监会将此项业务的行政许可名称正式认定为“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审批”。

(三)备案制 负面清单管理阶段(2014年11月-至今)此后,随着门槛进一步降低,2014年2月,证监会为配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公告取消了三项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取消了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之后,同年1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则(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和信息披露指引)。2014年12月2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正式启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监测工作。至此,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依据证监会2014年11月的《管理规定》,交易所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基金业协会为此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报价系统并于2015年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根据证监会最新要求,基金业协会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备案完成后日常报告为辅助进行管理。专项计划管理人应自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协会对备案文件进行齐备性复核,在备案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接收函”。备案后,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挂牌或转让的,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定期报告(含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含重大事项报告、违规报告、信息披露报告)。

三、现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则一览及核心法规解读证监会★《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中基协函[2014]459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基协函[2014]459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中基协函[2014]459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基协函[2014]459号)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8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月)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年3月修订)》》机构间报价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2015-02-1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3-16)

第四篇:证券业协会《PPP项目操作流程》课后测试答案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对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做更改的PPP项目,较为适宜采取的招标方式是?()

A. 竞争性谈判

B. 邀请招标

C. 公开招标

D. 竞争性磋商

描述:2. 项目准备,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PPP项目的融资工作由()负责。

A. 财政部门

B. 项目实施机构

C. 社会资本

D. 项目公司

描述:4. 项目执行,融资管理 您的答案: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PPP项目的监管方式有哪几种?()

A. 履约管理

B. 行政监管

C. 公众监督

D. 自行监管

描述:2. 项目准备,监管架构,监管方式 您的答案:C,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PPP项目实施过程需要进行密切监督管理的工作,( )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A. 财政部门

B. 项目实施机构

C. 社会资本

D. 项目公司

描述:4. 项目执行,融资管理 您的答案: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在对PPP项目进行移交的过程中,如果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弥补,这些措施具体有()。

A. 恢复性修理

B. 更新重置

C. 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D. 降低测试达标标准

描述:5. 项目移交,性能测试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在PPP项目中,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PPP中心)备案。在这个过程中至少要有2家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

描述:3. 项目采购,资格预审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PPP项目实施机构督促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检查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PPP中心)备案。()

描述:4. 项目执行,绩效监测与支付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PPP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描述:3. 项目采购,资格预审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项目实施机构成立的谈判工作组与社会资本达成一致并且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后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无需经政府审核可直接签署合同。()

描述:3. 项目采购,谈判与合同签署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在PPP项目移交准备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约定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描述:5. 项目移交,移交准备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第五篇:《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及其解读

2014年12月15日, 基金业协会出台了《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等 系列文件,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行将进入常态化过程。下 面,笔者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情况,采取原文与解读对照的形式对基金业协会出台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原文:

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解读:按照本条规定,除了项目企业采取PPP模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可以设计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外,其他“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就不能再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了。PPP模 式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政府授予项目业主特许经营权方式,社会资本业主将项目建成并负责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主要为使用者付费形式,运营期满后 移交政府;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负责将项目建成并运营,运营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购买;另一种是社会资本项目业主的收入来源为使用者购买与政府财政补贴结 合形式。上述采用PPP模式建成后收入来源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靠,采特许经营权方式建成运营的项目收入属于项目业主资产收益类的基础资产;而运营收入依靠政府付费购买或者政府财政补贴方式形成的基础资产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类资产,均可以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

“以 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以下情形: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下属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直接依靠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即项目(公司)是债 权人,地方政府是该项目(公司)的债务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指示精神,此类平台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不能通过发行资 产证券化产品形式筹集资金,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采用BT模 式建成后,其合作相对方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政府就是直接债务人;另一类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或者承诺为其债务兜底而形成的或然负 债,此时政府就是间接债务人,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合作相对方以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则属于本负面清单管理之列。

下面以原始权益人以对政府的BT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图加以说明:

原文:

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解读:“以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是指与地方融资平台的合作方为债权人,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而形成的债权类基础资产。此类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是民 间社会资本法人,其以对地方融资平台的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类政府融资平台属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清理整顿、分类管理范围,其最终地位取 决于融资平台公司业务范围是公益性还是自营性,若属于公益性(如政府保障房建设等),政府最终为平台公司的债务兜底,此类基础资产就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 品;而自营性平台公司则在经营上自负盈亏,其在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是自营债务,政府不存在为此类融资平台公司财政支付和财政补贴责任,由于未 来现金流不稳定持续,故不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原文:

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解读:矿 产资源开采收益权更多属于项目资产收益权,其收益受制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波动影响,现金流收益不稳定;土地出让收益同样受房地产市场波动影响太大,现金 流收益不确定,也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这两类基础资产现金流还均缺乏可预测性,受外在市场环境影响太大。不过,上述资产虽不好实施资产证券化, 却可以进行准资产证券化——采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融资。

原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解读:这是指不动产证券化(Reits)。一般认为,不动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最恰当的是已经建成的商业地产与工业园区出租人出租不动产使用权而产生的租金债权;至于在建的不动产一般认为不是恰当的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该条款才规定将“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 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列入负面清单。而将国家建设的保障房纳入准许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笔者的理解仍然是基础资产 现金流的稳定性、可持续性与可预测性。一般在建商业地产与工业地产的资金来源不外乎由开发商的少部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地产的销售收入三类资金组成,而 若通过不动产证券化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其还款来源不外乎是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但房地产销售受市场因素与政府宏观调控影响较大,政府保障房由于在建 设期间资金来源有保障,建成后销售收入受市场影响较小,现金流稳定持续,故被排除在负面清单之外。

原文:

五、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解读:提单、仓单与产权证书等之类的权利凭证,一般认为属于准物权,本身不能产生现金流,需处置后才能有收益,且只能一次性而不能分割处置,不是资产证券化的适格基础资产。

原文:

六、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解读:根 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 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至于基础资产能否是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 性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规定中无相应明确条款。试想:某原始权益人企业既有应收账款类债权资产,又有收益权类的资产,若将其两类业务不同, 法律权属相异的基础资产打包在一起发行证券化产品,则至少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明确原则。权属明确的含义只能指基础资产归属于一 种权属,而不能够是债权与资产收益权两种权属的混合。二是资产池现金流的归集风险增大。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统一归集到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中,若该账户中既 归集有债权类资金,又归集有收益权类资金,则两类资金会发生混同,对账户监管不利,容易引发财务与法律风险。三是信用增级措施触发条件与操作流程不同,债 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个别债务人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收益权类资产经营现金流更多受到外部市场环境影响,二者并不兼容。将“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 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的基础资产纳入负面清单是正确的选择。

原文: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解读:不赘述。

原文:

八、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解读:将 上述已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则属于基础资产的再证券化,是更加抽象的远离原始基础 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当属禁止之列。当然,如果是以未纳入负面清单基础资产转化为信托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再将该信托受益权证券化自然是允许的。

以下是以信托计划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难忘的一天作文800字下一篇:mba面试个人简历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