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警察用枪与内地警察用枪使用情况的比较思考

2022-09-15

一、香港警察枪支使用

(一) 香港警用枪支的使用

1. 警用枪支使用情形规定。

《香港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与枪械的使用”中规定, 警务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使用枪支:为了保护包括自己在内的任何人, 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体受到严重损伤;有理由相信某人犯严重暴力罪行, 应当加以拘捕或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图拒捕;平息骚乱或暴乱。

2. 警用枪支使用程序规定。

只要警务人员认为当时属于符合三种枪支使用情形的, 便可以拔枪或举枪警戒, 并及时通过手台向所属警区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事后, 向事件发生地所属辖区的负责人报告, 该辖区将对拔枪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调查, 并且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上报。

3. 警用枪支使用的报告。

如果警务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开枪, 将有专门人员对开枪事件进行调查。并且调查结果将报告行动处处长。对于不当使用枪支的行为予以责罚或取消配枪资格。

(二) 香港警用枪支使用的训练

在招录新警员时, 首先对其进行枪械的基本使用技能进行培训;培训完毕后持枪上岗, 并且每年对持枪警员进行三次考核, 对不合格人员再次进行训练, 在岗时间一年再换岗到特殊机动部队进一步训练枪械技能、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实战场景反应训练。

二、内地警用枪支使用情况

(一) 内地警用枪支的使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采取列举式立法技术规定了15种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但我国社会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变革, 这部法律早已不再适合现在警察的执法环境。这十五种开枪情形不便记忆, 要求执勤民警在使用枪支前一一判断核对所处环境是否符合开枪规定, 可行性不高;我国法律并未对警察开枪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如:有关法律并未规定鸣枪警告是法律必经程序, 但在实践中民警为了避免事后调查举证尴尬, 已经把鸣枪示警上升成为程序, 形成误伤隐患。另外, 对于事后调查存在两套制度, 一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调查, 二是检查机关的外部调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碍于避嫌放弃调查, 而检查机关的调查程序和手段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据, 不确定因素增多, 使得开枪的民警“提心吊胆”, 等待调查。

(二) 内地对民警的枪支使用技能的训练

目前, 内地的警员招募分为警校招募和社会招录, 其中后者招录后要进行两年的培训。一般警校生 (以中国刑警学院为例) 的枪支射击训练课程分为32—60课时不等, 射击实弹数量在75—200发, 主要使用国产77式和92式半自动手枪为训练枪支, 训练仅停留在室内打靶。对于在岗训练主要针对有可能使用枪支的警察, 以深圳地区为例, 一线实战单位民警基本可以保证一年参加两次轮训, 除此以外, 民警很难进行实弹射击训练。

三、对香港和内地警察对枪支的管理使用比较后的思考与启示

(一) 法律制度方面

针对警察不愿带枪的情况, 应整合现有法律, 研究分析警察实际使用枪械的需要和困难, 注重在实战中枪支使用的可操作性, 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出台具有完善详细的操作流程的法律法规。

(二) 加大大陆地区民警枪支训练水平, 提高法律素养

建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设置射击场馆, 鼓励民警进行射击训练, 提高射击的稳定性。进行实地场景射击训练, 提高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的应变能力。此外, 应加强民警法律素质的培养, 以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使用枪支。

(三) 完善救济措施

民警开枪后在身体上可能遭受伤害的同时也可能伴随心理疾病, 例如:一些被民警开枪击毙犯罪人后, 会产生彷徨、自责、和畏惧, 这些心理疾病可能在民警中传染扩散, 以致影响之后的工作, 甚至会影响到民警的正常生活, 针对这些情况, 应对开枪民警及时进行心理压力疏导, 配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治疗。

我国各地公安机关和警察机构警用枪支的看法参差不齐, 但毋庸置疑的是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机关, 拥有合法使用枪支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利和需要。在犯罪水平不断提高, 犯罪手段更加残忍的严峻形势下, 对警察用枪问题的解决已是刻不容缓, 拥有160年历史的香港警队积累了宝贵的枪支使用和管理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我们可以借鉴香港警队的经验, 因地制宜地改革和完善大陆地区公安民警的枪支管理和使用, 从而在保护民警人身安全的同时更好地实现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摘要:近年来, 我国内地关于警察用枪案件频发, 使警察用枪成为社会敏感话题, 警察枪支使用问题陷于困境。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队非常注重警务人员对枪支的使用, 并且在防止警察不当使用枪支方面经验丰富。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 学习借鉴香港的警察用枪使用经验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香港警察用枪,内地警察用枪,枪支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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