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个人论文范文

2023-04-06

研究生个人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文章从信息获取、信息隐私、信息知情、信息安全、信息产权、信息政策等方面搜集了2007~2008年相关外文文献并进行筛选、归类、分析,藉此分析国外信息权利研究的现状,并总结出几点分析结果。

关键词:信息权利信息获取信息隐私信息知情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信息政策

Research Review on Status of Info-Rights Study in Foreign Countries from 2007 to 2008

An Lin(School of Society,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123)

Key words: Info-rights; info-access; info-privacy; the right to know; info-securi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o-policy

CLC number:D923.4 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0)02-116-06

信息权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权利的内容更是得到了不断的扩充,同时也为越来越多的组织和个人所了解、接受并重视。信息权利依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信息资源方主体所享有的信息权利(包括信息所有权(财产权)、信息安全权等)、信息管理方所享有的信息权利(包括信息捕获与存档权、信息管理权、信息公布与开发权、信息开放决定权、信息加工处理权、有限的知识产权和信息服务权等)、用户的信息权利(包括信息知情权与获取权、隐私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使用与获益权、个人信息(人事信息、信用信息)的修改权、用户的信息消费质量保障权、用户对信息的再开发权等)。[1 ]

可以看出,信息权利不是一个单薄的概念,而是由众多权利内容集合而成的权利体系,该权利体系与以信息获取、加工、管理、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信息资源管理流程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对信息权利体系中具体权利内容以及相关的主体、客体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信息权利的发展现状,进而促进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与利用。

近年来,随着网络化、数字化进程的加快,由信息权利而引发的各种信息问题的数量越来越多,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已经从传统的著作权领域扩展到计算机网络、商务、医药卫生、政府职能部门等方面。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更是引起了各行各业对信息权利的广泛关注,普通民众的信息权利意识也在逐渐增强,这是一个令人无比欣慰的进步。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信息权利的专门法律,很多与信息权利相关的内容都散见于《专利法》、《档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即便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没有把“合法地获取信息”作为一种公民权利予以明文规定,也就是说,“信息权利”在我国还并未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这说明,与信息权利意识深入人心并且立法完善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公民信息权利意识、信息权利研究以及信息立法等方面还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因此,了解近年发达国家在信息权利方面的研究内容,把握国外信息权利研究的侧重点与热点,对我国开展更进一步的信息权利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基于此,笔者搜集了2007年到2008年间国外有关信息权利研究方面的文献,并进行了归类统计与分析,希望对国内信息权利研究起到一定的启示和指导作用。

1相关概念

由于信息权利包含的概念十分庞杂,为了便于统计分析,笔者选取了若干最具代表性、人们关注度较高,相关文献数量较多的概念进行文献的系统搜集,它们分别是:

(1)信息获取权。信息获取权指公民享有的不受他人不正当干涉与限制,依自我意愿自由地获取信息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是任意公众。[2 ]这是最基本的信息权利之一。

(2)信息隐私权。信息隐私权是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隐私权是指个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决定、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信息隐私权的主体既有私人主体也有公共主体。

(3)信息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知悉、获取官方与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这里的信息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其内容涵盖了一切可以被公众获取的非保密信息,既包括政务信息也包括公益信息和商业信息。[3 ]严格来说,信息获取权也是知情权的一种。

(4)信息安全权。信息安全权指组织、个人的所享有的重要信息不被他人窥视、非法搜集、公开、虚假曝光、篡改的权利。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也包括计算机系统、信息系统以及网络不被黑客、病毒等非法攻击、破坏。

(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中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4 ]具有非物质性、专属性、时效性、地域性等特征。“知识产权”是工业化、现代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各个领域合作与竞争过程中发现科学技术日益发挥着重大作用,谁拥有了科学技术谁就能主导整个经济社会的竞争,这样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逐渐为人们所关注。[5 ]

(6)信息政策。信息政策是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信息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化、具有约束性的规定,藉此限定人们信息活动的范围,保障公众的信息权利的实现。

各种信息权利内容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界限分明的,它们之间在内涵上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系统有机的权利体。比如,信息知情权就包括了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悉权等;个人信息隐私权除包括个人信息安全之外,也包括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等;没有信息安全,信息隐私保护也无从谈起;政府信息政策能够协调各种权利内容之间的关系,同时为公民的信息权利诉求提供了有力保障。

2数据收集与统计方法

本次文献搜集的主要目的是分析2007~2008年国外学者对信息权利的研究情况。具体过程为:

(1)查阅相关文献,了解信息权利的含义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并选取此次研究的主要内容概念。

(2)选择检索工具,考虑到信息权利涉及的学科范围和社会领域较为广泛,本次课题检索主要选取的是涵盖学科领域较为广泛的、综合性的数据库:Elsevier Science Direct 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和EBSCO信息服务系统,文献类型为期刊论文。

(3)确定检索词并根据具体数据库的要求编制检索策略。与“信息获取”相关的外文检索词主要有“information access”、“information claim”“information achievement”等;与“信息隐私”相关的外文检索词主要有“information privacy”、“privacy protection”等;与“信息知情权”相关的外文检索词主要有“the right to know”等;与“信息安全”相关的外文检索词主要有“information security”、“information protection”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外文检索词主要有“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等;与“信息政策”相关的外文检索词主要有“information policy”等。为保证一定的查准率和消除信息冗余,检索策略为在题名或关键词中进行词组检索。

(4)在各个数据库中检索,根据题名和摘要剔除重复文献和不相关的文献。考虑到不同数据库中可能出现的大量文献重复以及统计工作量较大的情况,此次研究基于的前提假设是:一个数据库中相关文献统计分析的结果应该并且能够适用于其他数据库。因此统计方法主要采用单个数据库大样本统计分析方法,只要符合条件的检索结果数量达到一定阈值,均视为大样本并用于分析统计。具体方法是首选符合检索条件的文献数量最多且达到规定阈值的数据库,并对其中的命中文献作筛选、归类、分析。如果符合某检索条件的文献数量达到规定阈值的数据库有若干个,则只选择其中一个,其余数据库中的检索结果不再做重复分析。

(5)列出符合条件的检索结果,浏览相关文献摘要,必要时浏览全文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归类分析,最终得出结论。

3检索结果分析

3.1信息获取权

该方面在Elsevier Science Direct 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相关文献数量较少,故选用EBSCO信息服务系统。检索到与信息安全密切相关的文献数量共有27篇(除去重复文献、权限范围外无法浏览的文献以及相关度不大的文献,下同)。通过对这27篇文献的内容分析,可将其研究方向划为五类(见表1)。

“网络及相关技术对信息获取的影响”是该方面文献数量最多的,主要内容涉及网络环境对信息获取的影响;运用相关技术改善信息获取(检索式、可视化技术、结构信息获取、网络结构挖掘)等。

医疗信息的合法获取问题也是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的西方国家所关注的,主要内容涉及借助网络改善公众对医疗信息的获取;医院对患者信息的获取;个人对自身健康信息的获取,从而实现推进医学研究、促进公共医疗体系完善等。

保证师生对学术资源的获取是学术领域密切关注的话题,相关文献涉及学术电子资源信息的获取;大学图书馆的合理利用;为学生保证7天24小时的信息获取等。

还有一些文献涉及到信息获取与其他相关信息权利的关系,涉及到知情权法律中的信息获取法定范围;电子政府与信息获取权利评估;信息政策与信息获取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社会和民主参与中的重要作用;信息获取与信息隐私保护方面的关系等。这说明信息获取作为基本信息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正视并协调好它与其他信息权利的关系,才能保证人们在信息权利的行使中不会出现严重的利益冲突。

另外还有少量文献探讨了商务信息的获取问题,如电子商务供应链中的实时信息获取等。多数都是从重要性和方法角度探讨,涉及信息权利的并不多。

在信息获取方面,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技术,尤其是网络等新技术的应用给信息检索与获取带来的影响。另外,加大某一领域的信息开放和获取的力度(如医疗、商业等),有利于保障信息充分获知前提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比如加大医疗信息获取力度可保证公共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学研究领域的进步;加大商务信息的获取力度有利于商业活动范围的扩展以及利润的增加;加大高校图书馆学术资源的获取力度能够促进教师和学生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等等。以上文献还反映出,信息的获取必须要有相应的政策作保障,要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而且必须处理好信息获取与信息保密之间的关系。

3.2信息隐私权

该方面在Elsevier Science Direct 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相关文献数量较少,故选用EBSCO信息服务系统。检索到与信息安全密切相关的文献数量共有17篇。通过对这17篇文献的内容分析,可将其研究方向划为四类(见表2)。

国外信息隐私主要关注电子商务及网络环境领域,主要内容有:数字化环境下的风险意识以及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保护;因特网环境下用户信息的保护;网络环境下如何保证个人信息不被商业组织非法利用;如何在直接交易(DM)工具中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网络信贷服务中信任与非信任对信息隐私的影响;通过立法来保护电子商务中个人身份验证信息(personally identifying information,PII)的安全等。

医疗方面的信息隐私保护主要涉及医疗机构患者的信息隐私保护;人体组织器官转让市场中的的信息隐私保护等。

企业环境下的信息隐私保护的相关文献主要涉及:公司应保护其数据库中有关客户和员工的个人信息;在企业中建立信息隐私项目模型;企业员工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研究在客户关系管理(CRM)中,客户态度、政府参与、公司政策对信息隐私保护的影响等。

政府信息隐私主要关注公众对政府信息的合法获取与相关政府信息保密之间的关系。

从数据库相关文献的搜索结果可以看出,国外在信息隐私方面主要以电子商务及网络环境、医疗环境、企业环境、政府环境为主要研究领域,其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客户信息、员工信息、网络用户身份验证信息、患者疾病诊断信息等)在信息隐私方面是最为重要的。

3.3信息知情权

该方面在Elsevier Science Direct 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相关文献数量较少,故选用EBSCO信息服务系统。检索到与信息安全密切相关的文献数量共有25篇。通过对这25篇文献的内容分析,可将其研究方向划为七类(见表3)。

环境信息与污染物排放方面的信息公开在过去一年间居该领域文献数量之首,其主要原因在于在布什总统当政期间,美国环保局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削减了数据库中对公众公开的环境信息的数量,工厂通过上报简明报表得以隐瞒污染物的排放量,限制民众对工业活动的知情权。这件事情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对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关环境信息与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方面的文献数量特别多。

医学领域主要关注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可否享有知情权等。

商务领域主要关注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公司财务数据的公开等。

政府以及非盈利机构的信息公开涉及阳光法案与政府公务人员活动方面的信息公开;非盈利机构信息的公开有利于为其赢得尊重和信赖等方面的探讨。

新闻媒体领域主要强调媒体报道对公众要做到透明化,保障公民知情权。

还有一定数量的文献涉及到开放存取运动、版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以及知情权法律和历史研究等。

通过对于信息知情权相关文献的检索结果表明:

(1) 信息知情权总是和信息公开联系在一起的。很明显,只有大力推动各个领域的信息公开,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 信息知情权总是和某个特定的社会领域或事件联系在一起的。公民的知情权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信息公开的主客体关系也复杂多变:政府对媒体的信息公开;媒体对公众的信息公开;政府对公众的信息公开;工厂对员工的信息公开;企业对股东的信息公开;医生对患者的信息公开等等。

3.4信息安全

在Elsevier Science Direct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到与信息安全密切相关的文献数量共有39篇。通过对这39篇文献的内容分析,可将其研究方向划为八类(见表4)。

从计算机技术角度探讨信息安全的文献数量最多,为10篇,主要内容涉及网络信息安全、操作系统的信息安全、针对系统安全漏洞的威胁控制模型等。

从企业环境角度以探讨信息安全的文献数量也十分可观,主要内容涉及组织中的信息安全管理;企业信息安全决策以及信息安全政策的执行情况;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弱点;企业信息安全保护;企业管理者在信息安全中的作用;企业内部服务的安全防御等。

与信息获取类似,医疗领域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国外十分关注的领域,多数集中在医疗领域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以及患者信息保护等方面。

教育领域主要探讨在学校环境下如何对师生开展信息安全教育,以提高其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

在经济领域,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围绕信息安全管理的经济模型、信息安全预算以及投资等问题。这和企业信息安全密切相关,因为一个重视信息保护的企业必然会制定专项的信息安全项目的预算以及配置专业的管理人员,如信息安全经理等。[6 ]

在标准、规范、立法角度,多为探讨国际上通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或从法律角度解释信息安全标准的相关内容等,为信息安全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另外,还有很多文献涉及到具体的保护方法问题,如建立合作框架、利用知识共同体、运用信息生命周期相关原理等实施安全保护。一部分文献也涉及到信息安全评估,如信息系统弱点评估、风险评估方法等。

近些年来,信息安全的关注领域逐渐由计算机中心实体安全到信息技术系统与网络安全再到商务信息系统安全转移,从文献统计的具体情况来看,计算机技术以及企业环境下的信息安全是近期国外信息安全研究的两大热点。

3.5知识产权

在Elsevier Science Direct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到与信息安全密切相关的文献数量共有41篇。通过对这41篇文献的内容分析,可将其研究方向划为六类(见表5)。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全球化与国际贸易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研究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领域,主要内容涉及全球化与收入不均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对知识产权和外向型国际专利带来的影响;不同国家与地区间的知识产权协定;外资合并与进口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伊朗、菲律宾、巴西、中国、非洲等)等。

表5知识产权文献统计示意表

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已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研究,也是国外研究的重点所在,如知识产权教育;公司研发与商业盗版方面;公共研究机构(基于大学或公司的R&D);图书馆领域(数字图书馆);金融服务领域;学术部门;计算机领域(国际域名);医学领域(流行病学方面的合作研究);高尖端领域(生物制药、纳米科技等);服务业等。

还有一些文献探讨了知识产权的影响,尤其是经济方面,如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其保护力度的大小对经济的正面或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经济测度;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知识自由流动的影响方面等。

特定部门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或服务方面的内容有英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信息服务、WIPO的知识产权项目与战略等。

另外还有少量文献探讨了知识产权中侵权赔偿条例等特定问题。

总的来说,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全球化与国际贸易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研究为该领域的热点所在,这是发达国家目前普遍关心的问题。另外,随着知识产权问题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集中对某一领域开展知识产权研究也是该领域关注的方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中国加入WTO,研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文献也呈逐渐增加的趋势。

3.6信息政策

该方面在Elsevier Science Direct 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相关文献数量较少,故选用EBSCO信息服务系统。检索到与信息安全密切相关的文献数量共有16篇(除去重复文献、权限范围外无法浏览的文献以及相关度不大的文献)。通过对这16篇文献的内容分析,可将其研究方向划为三类,具体方向及各方向文献数量对比见表6。

在信息政策方面,对政府信息政策的综合研究是文献最集中的领域,主要内容涉及,政府信息政策的实质以及研究方法等;政府信息政策是各种复杂因素的集合(信息获取、安全、可信度、信息隐私等),政府应对全体公民负责并承担起保护整个国家安全的责任;探讨了信息政策中保护与获取之间的关系、历史发展情况;信息政策发展趋势对社会的影响以及信息政策的现状、实质等。

表6信息政策文献统计示意表

在信息政策与社会特定领域的关系和作用方面,主要探讨了国家的信息政策与图书馆、情报部门的关系;探讨了信息政策在某些计算机技术中的重要作用;政府信息政策在军事战略资源中的重要作用;政府信息政策对提高中小企业信息素养的作用;政府信息政策在国家政治扩张中的作用;政府信息政策在减少商业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准确所带来的损失方面的作用等。

另外,少量文献也涉及到对某些国家特定信息政策的研究,如,法国科学技术信息政策、欧洲专利局(EPO)的专利信息政策等。

总的来说,在信息政策的研究中,对政府信息政策的综合研究,尤其是探讨政府信息保护与公众合法获取信息方面一直是该领域的热点。由于大部分的信息政策都是以政府为主体制定的,因此人们也十分关心这些政策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作用和影响,包括计算机领域、商业活动领域、信息部门、政治军事领域等。

4分析结果与启示

4.1信息权利内容不同,其研究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

我们已经知道,信息权利的内涵十分丰富,而且已经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笼统地为信息权利界定一个或几个研究重点是不确切的,其重点研究领域随着权利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在同一权利内容范畴内,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发生,某些看似并不重要的领域很可能突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比如,在信息隐私方面,人们更多地关注网络环境对隐私信息保护的冲击;在知识产权方面,人们更多关注跨国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信息政策方面,人们的注意力通常转向政府;在知情权方面,布什政府公然削减对公众公开的环境信息数量这一事件的发生,致使环境信息的知情权保障突然之间成为该领域的热门议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美国,保障普通公民对政府信息知情权利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

4.2研究内容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联系密切

信息权利的研究内容总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每一次社会的变革、技术的创新、价值观的改变都会对信息权利的保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探讨新技术环境和社会条件下的信息权利的“再适应”问题,是国外信息权利研究的重要特色。例如,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信息获取、安全和隐私保护就成为这些领域研究的重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议题。

4.3信息权利研究角度多样化

国内信息权利研究范围与国外相比,还相对较窄。就信息知情权方面,国外研究触角已深入到政府、环境、医学、商务、新闻媒体等领域,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普通公民在信息知情方面的权利意识和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如何推动社会各个领域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也是信息权利所重点关注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层面更加多样,包括教育、公司研发与商业盗版、公共研究机构、图书馆领域、金融服务领域、学术部门、计算机领域、医学领域、高尖端领域、服务业等各个方面。国外学者之所以十分热衷从某一特定角度展开具体研究,一方面是由于国外的信息产业链十分发达,由此带来的信息权利问题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也和国外学者注重实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的研究风格有关。

4.4自身的实际需要对信息权利研究的导向作用明显

信息权利的研究内容有时带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通过对国外信息权利研究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它们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侧重点与我国有很大差异,而且这些研究侧重点基本受到发达国家自身实际需求的驱动。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上,在这方面,我国学者较多关注本国金融领域的专利、商标保护,而发达国家更多关心的是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及产品出口等贸易活动中,后者(IPR非拥有者)能否对前者(IPR拥有者)的专利、技术创新、产权等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事实证明,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力、资金的匮乏,不能很好地履行国际贸易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致使发达国家承担了很大的贸易损失。怎样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加入WTO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频发的中国建立一个良好的IPR保护机制,始终是发达国家学者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

4.5各种权利之间的制约平衡

信息权利是由内在相互关联的各个具体权利内容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的制约平衡是保障信息社会公平有序的前提,国外有较多文献都涉及到了如何正确处理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在信息获取和信息隐私方面,人们都十分关注网络环境下如何更好地确保信息的获取、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以及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信息获取与信息保护本来就是一组相对立的概念,存在着矛盾关系,这种矛盾关系在网络环境下又被进一步放大,因此如何求得信息“获取”与“保护”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信息权利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命题。再如,政府信息政策的制定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合理界定人们的信息活动范围,在保障人们信息权利的同时强化人们的信息义务,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和谐统一。

5结语

综上所述,国外的信息权利研究从总体上看,带有十分浓重的时代特征和实用色彩,学者们紧跟社会发展潮流和热点,倾向于从社会的各个层面探讨与信息权力相伴生的各种实际问题,跨越了众多的学科领域。相比之下,我国对信息权利的研究无论从数量还是范围上看,都和国外存在一定差距。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达成有关信息权利方面的普世价值认同应该是其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了解而并借鉴国外在信息权利方面的研究内容和成果,对我国开展更深层次信息权利研究、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信息权利法律规章、在全民中间普及信息权利意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毅.伦理与法律权利的互动及其意义[J].图书情报工作,2009,53(7):27-30.

[2]王小兰.数字图书馆读者信息权利及立法保护[J].晋图学刊,2008,(2):30-32,70.

[3]周淑云.阐述信息获取权的宪法基础[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2):3-6.

[4]黄勤南.知识产权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8-10.

[5]许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23(2):55-57,68.

[6]Ashenden D. 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A human challenge [J]. 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ical Report, 2008,

13(4):195-201.

作者简介:安琳(1987-),女,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情报学专业研究生。

研究生个人论文范文第2篇

设计师谈产品

益民基金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宋瑞来

益民多利债券基金已于3月7日获批,作为益民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首只债券型基金,益民多利有何特点?益民基金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宋瑞来3月19日作客《投资与理财》,与读者共话当前市场投资债券基金更稳健这一话题。

投资股票前提是保本

《投资与理财》:目前发行的新基金很多,益民多利债券基金有什么优势?

宋瑞来:债券产品突出的特点就是收益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这种优势在震荡市更为明显。现阶段宏观基本面有多项不确定因素,风险等级偏高的理财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均出现大幅波动,投资人回避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买入债券基金。

益民多利是一只债券增强型基金,它通过80%比例配置债券,提供稳定性、安全性和适度收益;再通过20%的新股申购或股票投资,增强其收益性,达到货币保值、增值的目标收益率。

《投资与理财》:既然也有股票投资,意味着风险加大,相信很多投资人很关心债券基金的股票投资,请问你们会怎么投资股票?

宋瑞来:光讲安全性,存款更安全,但如果存款处于负利率状态,实质承担着贬值风险。当然,我们在股票投资上会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底线是不能赔钱。另外,在益民多利债券基金的股票投资上我们的流程会更加严格,因为要是股票做赔了,想靠债券收益来弥补将非常困难。

战胜通货膨胀

《投资与理财》:你怎么看待当前债券投资的大环境?

宋瑞来:最近债券市场有不少利好消息,良好的“行业基本面”进一步增加预期收益率稳定性。其一,国家大力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为债券市场投资提供众多投资品种;其二,利率上行空间有限,债券市场临近向好发展的拐点;其三,我国仍处于利率化市场的过程中,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行,且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大幅提高,为债券投资提供了更大的投资空间和投资机会。

《投资与理财》:公司为益民多利债券基金筹备多久了?

宋瑞来:我们旗下益民货币基金已经运作了将近2年,投资短期债积累了一定的债券投资经验。我们为益民多利债券配备的基金经理,有5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对债券市场非常熟悉。

《投资与理财》:益民多利债券基金预期收益率能达到多少?

宋瑞来:5-8%吧,我们的首要目标是保值增值,帮助投资人战胜通货膨胀。当前,物价与通胀问题,已经是全民关注的焦点。今年2月,CPI涨幅达8.7%,一年期存款利率4.14%,存款负利率达4.56%。假使2008年全年CPI平均水平为4.8%,负利率格局短期难改。依据金融学的72定律,简易计算通胀对货币购买力的侵蚀,当CPI达8.7%,只需8.2年购买力就会降低50%。谁堪承受?如何规避通胀风险已是理财策划的当务之急。纵观多项可供选择的理财产品,现阶段债券增强型基金应属抗通胀、保值增值之理财产品的优选。

《投资与理财》:与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债券基金有什么优势?

宋瑞来:债券基金的优势是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信息透明度。与同类其他理财产品比较,开放式债券增强型基金的优势是其高度的流动性和信息透明度,除募集期建仓的三个月外,随时可赎回并每日公告净值。

年底与现在比超预期可能性大

《投资与理财》:你怎么看当前股市,上证指数3500点已经见底了吗?

宋瑞来:我个人认为已经接近底了,最多也就一二百点的距离。不过想抄底比较难,很多时候底是虚的,一触摸马上就上来了,你根本没机会去投资。估计这次筑底过程很难一帆风顺,会有一个反复的过程。

今年基金的收益情况,我觉得年底与现在比超预期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大家都太悲观了。个人看好中小盘,因为基金也已经小型化。

《投资与理财》:在保护投资人利益上,益民基金都有那些举措?

宋瑞来:08年将是基金分化的一年,业绩差别加大,不好卖时好卖与不好卖的基金有巨大区别。益民基金的思路主要是三点:业绩、稳健性与投资能力。我们一直都在坚持稳健投资,以帮投资人取得较好的回报为宗旨。旗下益民红利成长和益民创新优势两只股票基金收益都还不错,属于中等偏上水平。

人物速写

宋瑞来

1955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和印度孟买人口国际研究院双硕士,曾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2年开始涉足证券投资管理,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健桥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具有13年证券投资管理工作经验。2005年12月始任益民基金投资总监,2007年3月始任副总经理。

研究生个人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的“生长点”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与热点。在洪子诚的“读书类”著作中,“个人史”与“文学史”互相激活、良性互动,其中蕴含着无限丰富的当代文学研究的“生长点”。在他的“史料类”著述中,洪子诚将当代文学自身的“复杂性”与“历史性”较好地呈现出来。

关键词:文学研究 个人史 文学史 史料史

“生长记”这个题目,就套用洪子诚先生的文章《<爸爸爸>:丙崽“生长记”》。近二十余年来,关于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的“生长点”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与热点所在。在中国当代文学研究领域中,“开疆拓土”似的“空白地带”似乎越来越少,为了突破学术研究和学术增长的“瓶颈”,大家纷纷去寻找新的学术“生长点”。然而,这种寻找对于相当数量的研究者而言,都是无功而返,苦苦寻找后仍然是“一无所有”。但我们读洪子诚先生的一系列学术著述,我们在可见当代文学研究的“生长点”。

“个人史”与“文学史”

正如洪子诚先生所言:“读作品记’和前些年出版的《我的阅读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有关系,但也不同。主要是减弱了‘阅读’在自己身上留下痕迹的记录,而侧重延伸、扩展到对当代一些思想、文学问题的讨论。”(洪子诚:《读作品记序》)《读作品记》一如既往地保持了《我的阅读史》中的“轻松”风格,但洪子诚先生又把“个人史”与“文学史”融合在一起,在“轻松”之余,还有强烈的“历史感”。用自己的阅读史与生命体验(尤其是一些涉及个人趣味的艺术形式)去激活当代文学史中的问题。同时,洪子诚先生的当代文学史研究也能够将他“亲历历史”的人生经历与生命体验再度激动。正是在“个人史”与“文学史”互相激活的良性互动中,蕴含着无限丰富的当代文学研究的“生长点”。

在《读作品记》中有一篇《与音乐相遇》。看到这篇文章时,我立即想起了钱理群先生的《与鲁迅相遇》。我记得钱理群先生在《与鲁迅相遇》的后记中说起他与鲁迅相遇的“机缘”。他说,一个人在顺境的时候是不会与鲁迅相遇的,只有在逆境时才会“与鲁迅相遇”。思想性、精神性的“相遇”与人世间所有的“相遇”一样,都是需要“机缘”的。这种“机缘”未必一定是“逆境”或“顺境”,但一定会与某种历史的、现实的人生境遇相关。从文章中看得出来,洪子诚先生应该是一个古典音乐的“发烧友”。我对古典音乐一无所知,但读《与音乐相遇》时,我看到洪子诚先生在这篇看似只谈个人“趣味”而无关“文学史”的随笔中的“历史记忆”与“闲笔不闲”之处。洪子诚先生是在“文革”结束后,才知道作家拉赫玛尼诺夫的名字,但是后来他才知道“60年代才华横溢的上海女钢琴家顾圣婴,就曾排练、演奏过这部协奏曲。顾圣婴在那个时代,其才情不在刘诗昆、殷承宗之下。她在‘文革’中受到迫害,批斗,1967年2月1日凌晨,和她妈妈、弟弟一起自杀身亡,年仅30岁;她死时,因为潘汉年案蒙冤的父亲还在狱中”。我知道顾圣婴的经历遭遇,是读到赵越胜发表在《读书》2010年第6期上的《若有人兮山之阿》。洪子诚先生在谈到拉赫玛尼诺夫时,完全可以不谈及顾圣婴的,但却要荡开一笔说上几句顾圣婴,也足见洪子诚先生的“历史意识”。也是在这篇文章中,洪子诚先生谈及他1990年除夕夜,在蔚秀园的家中听北京台立体声音乐频道的感受:

那年,北京还没有禁放鞭炮,却好像没有多少鞭炮声,换气也烧得不大好,那個住宅小区确实“冷寂”。不是太清楚当时收听的是哪个广播电台……一开始就是沉重的定音鼓的敲击,这种敲击持续不断。同样持续不断的是或低沉,或锐利的哀吟和叹息。这样造成的压抑感,和这个传统团聚的节日需要的温暖、欢乐构成的对比,在当时给我诧异的冲击。将这首追悼亡灵的乐曲安置在除夕夜,产生这样念头的人,是个什么样的人?……我发现自己已经离开乐曲本身,转而和那个不知名姓的节目制作人对话。

生活里这样的零碎细节当然不会得到记载,也很快就会销声匿迹;连同当时的情绪。这是需要细心保护的,因为在人的意识中,它们属于“最微妙和最不明确”的部分,而且往往寄存于心中的,自己有时也容易忽略的角落。

在谈及文学批评尤其是文学史研究的时候,我们常说要“客观”,但我们不要忘了文学创作与历史记忆不仅是“客观”的,更是有“温度”的,有“表情”的,所以纯粹的“客观”知识并不能完全激活文学创作与文学史中的全部问题,那些“最微妙和最不明确”的部分,的确是需要与之相称的“微妙”和“不明确”去触碰、去相遇、去激活。而我们读洪子诚先生的著述尤其是《我的阅读史》与《读作品记》常常可见洪子诚先生旁逸斜出的“微妙”与“温度”。这些“有情”的记忆与体验,恰恰是当代文学研究“生长记”的重要来源与精神力量。

当代文学“史料学”

洪子诚先生在当代文学研究和当代文学史写作中,最为人称道的或者常被捉及的学术优长就是他在研究中对当代文学史料搜集、使用的自觉意识。在当代文学史料学上的学术优长和主要成就,集中体现在洪子诚先生的《中国当代文学史》《中国当代文学该说》等著述中。

近年来,在中国当代文学研究领域中,大家越来越重视“史料”的价值与作用,甚至有学者认为在时下的当代文学研究中已经发生了“史料学”的转向。在我看来,是否存在“史料学”的转向,还可以进一步探讨,但至少发掘、使用“史料”已经成为当代文学研究的一个新的“生长点”。洪子诚先生算是比较早的在当代文学史料上用力甚深的研究者。但以我阅读洪子诚先生著述的体会而言,我以为,洪子诚先生对于“史料”的挖掘、选择和使用,与时下当代文学研究界流行的“史料学”研究有着明显的不同。当下当代文学研究界热衷的“史料学”研究,还是以“铺陈”史料居多,对于史料本身缺少一种学术的自觉意识(即何为当代文学史料、史料在当代文学研究中的“作用”与“边界”等重要问题,缺少学术性的思考),对于不同的史料也缺少“甄别”意识。对此,洪子诚先生在《关于当代文学的史料》一文中,就曾指出在整理当代文学史料时应该注意史料的“边界”与“范围”:

当代文学与政治的关联更加紧密,不仅是中国社会政治,而且是世界政治局势、运动,甚至有时候就是政治运动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史料整理区分文学与政治的界限不是那么容易,这就牵涉到范围、边界的问题。如果局限于“纯文学”,显然难以呈现其面目,但过于放大,又会失去边界。

(《关于当代文学的史料》)

尽管洪子诚先生在当代文学史料用力甚多,但他不是那种陷入“史料”中不能“自拔”的学者。同时,洪子诚先生不仅重视对当代文学史料的使用,而且有时是一种“创造性”的使用,这集中体现在他的《材料与注释》一书中。我们可以说“材料与注释”是洪子诚先生“发明”的一种带有史料性、自我学术个性的学术研究“文体”。他以当代文学史中的重要现象或重要人物为核心,让不同性质的史料、不同时期的史料,在同一个学术场域中进行对话、辩难,在一个“互动性”的过程中,将当代文学自身的“复杂性”与“历史性”较好地呈现出来。洪子诚先生对于当代文学史料的理解,不仅仅停留在“实存性”上,同时他也看到了“史料”的不“纯粹性”,即看到了“史料”的“价值论”意义:

史料工作,有时候被看作只是为研究建立基础。其实,创造性的史料工作,就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近年来风行的文学编年史,有史料汇集的性质,实际上也是另一种文学史;因而,不同的“编年史”的价值,和不同的文学史一样,相差很大。严格说,史料的菟集、整理很难说有“纯粹”的,它总是与文学典律确立,与对文学历史的理解,以及与现实的问题意识有密切关系。我们总不会去做任一作家的年谱,不会做任一作品的版本校勘或发表时间考证,也大概不会耗费精力去寻找任一作家的轶文、书信,搜寻文坛上的任一奇闻轶事;除非有这样的癖好。选择、判断和采用相应方法本身,就不是技术性工作。

(《关于当代文学的史料》)

洪子诚先生关于史料在“价值论”意义上的洞见,以及史料在当代文学研究中的作用与局限,为当下当代文学研究界流行的“史料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反思的立场与视角。史料在文学研究中是基础,固然很重要,但也不应有“史料崇拜”,尤其应该意识到史料自身的“有限”价值。

被“藏”起来的理论

因为洪子诚先生的当代文学研究与当代文学史写作,均是以“史料”见长的,所以大家往往将洪子诚先生归入“史料派”,学者孟繁华先生就曾在《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的“乾嘉学派”》一文中盛赞洪子诚先生在当代文学史料研究中的贡献,他说:“当代文学研究,既有当下的文学批评,同时也有对历史材料的关注,这样才构成了当代文学研究的完整格局,才会将当代文学做成一门学问。这方面的成就和影响,首先是洪子诚教授。”孟繁华先生对洪子诚先生这样的赞誉是恰如其分的,但从我阅读洪子诚先生著述的感受来说,除了洪子诚先生在研究中的史料成就外,我认为,洪子诚先生的当代文学研究与当代文学史写作都是带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性”的。我记得洪子诚先生在《问题与方法》一书中,提及一次北大中文系请来了一位西方的理论家来讲座,陈平原先生还特意叮嘱洪子诚先生去听讲座。洪子诚先生说,大概是陈平原先生觉得他太缺少理论了,所以才叮嘱他去听讲座。从洪子诚先生的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他的幽默感。其实,洪子诚先生对于理论的关注,从“文革”结束之后就开始了:

“文革”后的一段时间,有两份可以个人订阅的“内部刊物”,在我的学习中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外文出版局的《编译参考》,另一就是文学所的《文学研究参考》……80年代的《文学研究参考》,译介了不少外国重要文学论著,以及外国学者(竹内好、普实克、夏志清、浦安迪、韩南、叶维廉、佛克马等)研究中国现当代文学的著作。

(《当代的文学制度问题》)

对于理论问题的关切,一直贯穿在洪子诚先生的当代文学研究与文学史写作之中。从他与吴晓东先生关于“文学性和文学批评”的对话及收入《读作品记》中的其他文章里,我们就可以看到洪子诚先生对于理论问题的敏感与思考,他在那里提及了马尔库塞、竹内好、别尔嘉耶夫、萨义德、苏珊·朗格、以赛亚·伯林等著名的现代理论家、思想家。这是洪子诚先生提及的理论资源,但洪子诚先生更多的理论阅读与理论思考,已经转化或内化到他对当代文学问题的论述中,我想这些就是被“藏”起来的理论。例如:

由这两个方面,我想到“生长”这个词。文学作品,包括里面的人物,它们的诞生,不是就固化、稳定下来了;如果还有生命力,还继续被阅读、阐释,那就是在“活着”,意味着生长……“生长”由两种因素促成。文本内部进行着的,是作家(或他人)对作品的修订、改写(改编)。文本外的因素,则是变化着的情景所导致的解读、阐释重点的偏移和变异。

(《(爸爸爸):丙崽生长记》)

“经典”基本上是一种精英主义的选择,经典化实际上就是一个精英化的过程,即使文本当初带有大众流行的性质。这里的“精英化”,既指文本(剧目)的性质、等级,也指接受、阅读的情况。经典的阅读、欣赏,常带有更多精英的、个人化的、鉴赏的意味。

(《革命样板戏:内部的困境》)

“同情”“尊重”等,本来就与人的情感、感性生活相关。它们不仅关乎概念、理论、逻辑,更包含研究对象和研究者的历史经验、感性生活内容。在研究历史上,知识与信仰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关系,个人经验在人文学术工作中需要加以警惕还是应该积极加入,这些都曾有过争论。但不管怎么说,研究者的身份认定,个人经验是无法完全排除在外的。

(《“作为方法”的八十年代》)

从以上引述的文字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没有现代史学的、文化研究的、新历史主義的基本理论阅读,是不大会提出上述问题的,即便能有与上述问题有关的论述,也完全不是这样的表述方式。因为我们的观察总是被理论“污染”的,有什么样的理论资源就会看到什么样的“问题”,同样有什么样的理论资源就会有什么样解决问题、论述问题的方式。

上述关于被“藏”起来的理论,是源自我阅读洪子诚先生著述的感受与“猜想”。也可能洪子诚先生的这些问题与论述,不是来自于相关的理论资源,而是另有来路。

研究生个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现状及特点,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这个机制应该是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的,才能使现有的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关键词:社会矛盾;完整性;相对独立性;诉求渠道

作者简介:栗晓宏(1964-),吉林长春人,吉林省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我们正处于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结构的调整,利益主体多样化,社会成员价值取向多元化,思想观念多维化,必然会产生很多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综合考虑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现状及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完整的”和“相对独立”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系,才能使现有的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一、所谓的体系“完整性”指立法完善、程序健全

(一)立法的完善是防范化解矛盾之本,是建立完整体系的先决条件

我国古代思想家就深刻认识到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作用。毛主席当年虽然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系列宝贵思想,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特别是缺乏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出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脱节,乃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失误。这从另一个侧面为我们解决当前的社会矛盾提供了深刻的教训。

面对社会矛盾更加复杂、更加突出的现状,国家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就是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弥合各种纠纷,实现社会管理的秩序化。如何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是政府必须认真对待的长期任务。矛盾可遇不可躲,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政府化解矛盾、处理纠纷的总的要求是:风险分散,责任分担,瞻前顾后,及时处理。经验证明,只有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纠纷、矛盾,才能符合这一要求,才能使纠纷、矛盾的解决更具理性、更有预期,而且后遗症较少,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

1、法律的健全。当前亟待完善的立法,如:制定收入分配法,使分配更加公平,缩小收入差距;完善税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强化对高收入者税收监管,让富者尽到应尽的纳税义务,适时开征遗产税,遗产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实施社会保障法,提高低收入阶层特别是享受社会保障阶层成员(老人、长期病患者、失业者、贫民等)的生活待遇水平等等,以化解社会贫富分化而产生的一些尖锐的社会矛盾。

2、程序法的健全。修改和完善现行解决社会矛盾的程序性法律。有些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或者法律在某些方面根本没有规定,很随意,造成行政相对人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如,制定行政程序法,为公正执法提供保障。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通过程序的公正透明最大程度地消解直至纠正实体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依法行政各项实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多元化主体利益的反映和协调机制,使依法行政更贴近利益多元化的现实社会。

3、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应注意公平和人性化。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来保障,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是通过立法实现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必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有坚实的群众基础,“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西方学界,公平与正义同义。社会公正的核心和实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社会公正体现着“每个人所应得”,体现着“资源共享,普遍受益”的原则。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不能由少数人拥有和享用,必须为大多数人所拥有和享用。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合理,就是对社会公正的背离。从宏观层面看,实现公平需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体系,并能落到实处。古罗马哲人西塞罗说:“让我们记住,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其实最难的也就是这一点,如何“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应制定公平正义的社会政策和法律。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在鼓励市场竞争与实现社会公平两者间寻求制度性和机制性的平衡,一方面强调相互竞争提高效率,一方面强调社会公正、充满关怀。

必须加强立法工作,通过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明晰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使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侵权行为发生。要注意从制度上保障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立法信息不对称群体,以使他们能够表达意志和利益诉求;要注意确保各方利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否则,法律不仅起不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还会激发和加重社会矛盾。

(二)完善的程序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

我国目前现有解决矛盾的体系主要是:刑事矛盾主要由公安司法解决,民事矛盾和行政矛盾以信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解决为主要途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这个体系发挥了主要作用,目前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利益格局在调整,社会构成在变化,新型矛盾不断出现。因此,应当根据新时期的不同矛盾类型及其发生特点,对矛盾纠纷化解程序也应不断调整、改进完善,使之更加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一是化解社会矛盾的程序应不断延伸,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角落;二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应更加民主、公开、透明;三是针对不同的矛盾应该有不同的解决部门和不同方法,建立多样化纠纷解决机制。

如对有关国计民生重大决策、涉及法人、公民个人权益重大事情,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普遍进行“听证”,建立制度,在行政机构作出最后决定之前,如果公民、法人对将作出的决定有疑义,均可要求“听证”。力求使决定得到对方认可和在执行阶段的合作。将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化解在行政机构各项行政决定的过程之中。2004年以前,很多城市房屋拆迁的浪潮引发大规模的群众上访和抗议。许多地方的公民都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房屋拆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各省修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规定,提高补偿标准,严格拆迁程序,对拆迁听证制度作出了规定。通过召开听证会,无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都向听证各方讲明法律道理,增加办案透明度。特别是强制拆迁案件,举行听证会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在听证会上首先对动迁部门作出的裁决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其次向被动迁人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强制动迁的利与弊,这样做使被动迁人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全局意识,促使其自动搬迁。从而大大化解了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另外,建议对农村纠纷也可以进行必要的听证,这是社会进步;同样,人民调解目前只在农村取得良好效果,是否可以在城镇推广,实行多调解、少诉讼能够节省成本。

二、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系应该“相对独立”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构组织应该是相对独立的,与各矛盾主体无利害关系,由独立的第三方更有效地行使解决矛盾的权力。像仲裁和司法机构都是独立的。例如听证程序中,组织听证的主体应该独立,组织教育收费的听证不应该由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局、厅承担,组织医疗纠纷的听证不应该由医院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承担,应使二者利益脱钩,现在的做法显失公平。以各地实行的教育收费问题听证为例。如果参与听证的人数定为学生和家长代表共占1/3,其他的由学校、专家和法律界人士组成,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安排不乏新意,也想体现公正,但我们仍然难以为此举叫好。因为组织听证的主体仍然是教育主管部门。既然主体没变,那些被邀请参会的人员,有的学生和家长会有顾虑,就算有意见也未必敢畅所欲言,而其他人士(教育部门邀请的想必也是与教育有关联的),有的恐怕也未必能说真话。何况,最终取舍意见的,乃是与学校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教育主管部门。交通、电信等部门开听证会,因多带有浓重部门利益色彩而使听证效果不佳,易使听证流于形式。有些改革的不成功像医疗改革和其体系的不透明或许有直接关系。

因为行政听证是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最重要、最关键的程序制度,其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

建议赋予信访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力,或由中介组织承担,作为独立听证主体。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民合法诉求渠道

构建畅通规范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及时、有序、充分地表达,努力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是要从观念上改变对公民正常民生诉求的认识,特别是转变对上访的认识。当前,群众信访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征用问题、改革进程中的企业改制和社会保障问题、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镇房屋拆迁问题,特别是强行征地、拆迁,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持续攀升,处置难度很大,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果各种不同利益和诉求能够公开表达和主张,同时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很多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二是要构建多层次诉求通道,建立完善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包含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引导机制、利益疏导机制和基本利益的保障机制等。

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一方面要求现有的诉求渠道保持畅通,另一方面要求拓展新的更加有效的表达和诉求渠道。现有的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主要是信访,此外还有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以及媒体等部门的渠道。但是,现行的信访体制难以适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不断增加的形势,需要构建多层次的诉求通道。法治能够提供一个程序化的矛盾解决机制。

多层次诉求通道的最终解决方式应该是以法治的方式来实现,以司法的审判为最权威方式,鼓励公民用合理的方式而不是非法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诉求目的。法治能为社会提供一个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程序化机制。司法程序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途径,法治状态下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机制,能够使大部分社会矛盾和纠纷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应进一步建立法治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

三是要合理处置不合理诉求,积极正确应对合理诉求的非法诉求方式。经过排列组合,就出现这样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合理的诉求用合法的方式表达;第二种是无理的诉求用合法方式表达;第三种是合法诉求用非法方式表达;第四种是无理诉求用非法方式表达。毫无疑问,合理诉求用合法的方式表达,是最为理性的态度,最值得推崇。但我们尤其要注意明明是合理的诉求,却采用了非法的方式表达;坚决避免前期即无理,诉求方式更非法。权利意识和维权方法的关系需要加以重视。现在农民权利意识比较强,但通过何种途径如何维权却不是呈对应关系,应合理引导他们以理性的方式解决。

总之,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应当妥善解决各种纠纷的社会。社会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只有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真正解决纠纷。只有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才能使现有的矛盾防范和化解机制更有效的发挥作用。通过制度和法律,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使这种法律、制度和机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研究生个人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税务征收是维持社会稳定公平的重要策略,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务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就处于动态变化中,每个时期的个人所得税法都是与当时的经济条件、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从2019年开始,我国进入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阶段,通过科学的税务筹划,可以维护纳税人的最大权益。因此,本文对于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工作开展了详细的研究,有利于优化我国的税务服务工作。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法;税务筹划;策略;发票;调整

本文索引:石赵赞.<标题>[J].商展经济,2021(13):-136.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3.43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增长,人均收入也呈现显著增长的趋势,为了调节在收入领域的不公平现象,国家多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调整,经由专业化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执行,大大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因为经济社会处于不断的变化中,为有效保障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有效性,加强税务筹划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传统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务筹划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和实施,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来完成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

1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比较

1.1 个人所得税等级跨度问题的比较

旧个人所得税法下,我国现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一个纳税等级的跨度较小。比如,10%税率等级,跨度为1500—4500;20%税率等级,跨度为4500—9000;超过9000元部分就需要承担25%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导致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非常重,纳税费用超高。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在保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对10%(1500—4500的跨度优化为3000—12000)、20%(4500—9000的跨度优化为12000—25000)、25%(9000—35000的跨度优化为25000—35000)税率等级跨度做了较大程度的优化,通过对税率等级跨度的优化从而较大程度上减轻了中等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1.2 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与收入扣除问题的比较

旧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3500元,起征点较低,且不存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设计,无法适应新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导致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中,使中低收入群体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税收公平问题十分突出。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将工资薪金起征点设为5000元,同时增加了6个附加扣除项目;在关注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生活负担,使工薪阶层的税费负担大幅下降,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

2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新個人所得税法主要通过对起征点上调、扣除项目增加和税率等级跨度等方面的提高与优化,克服了传统个人所得税法在执行和实施中的诸多不足。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国内物价的不断攀高,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有效解决了在这方面所面临的困难,而扣除项目增加方面的调整使得社会每个收入阶层的税务压力有所缓解。税务筹划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的工作,属于前期性的具有前瞻性的行为;在一切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在遵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缴税方式[1]是有意义的。从根本来看,在新个人所得税法框架内进行有效税务筹划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有效筹划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次,有效发挥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分配调节器的作用,缩小贫富差距,增强纳税人幸福感,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个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3.1 选择恰当的个税筹划标准

为保障个税筹划的有效性,在进行个税筹划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选择一个恰当的筹划标准。在正式的个税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制定一个可行的成功标准,将此成功标准作为后续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的判定依据。对于最终所确定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成功标准而言,其代表的不仅仅是对一个最终纳税人的评判依据,而是应该以该标准作为指导,来开展更为科学的个人所得税筹划[3]。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筹划标准由“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两个方面构成。

个人所得税筹划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税负最小化标准指的是纳税人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从多种税务筹划方案中选择纳税人承担税负最小的方案,而税后收益最大化标准指的是在不同的税收政策指导下,尽可能提高税后收益。从根本上看,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标准有着明显的区别,在选择时应慎重。

本文主要论述在新个人所得税法框架内,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有效筹划,实现税负最小化目标。

3.2 利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合理避税

为提升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可以合理且充分利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来达到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由于在传统的个人所得税法下,未曾涉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使得在新个人所得税法框架内进行税收筹划必将重点关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因此,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中,为了有效发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功能,提高部分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就需要充分了解“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内容与扣除方式,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内容有:教育、住房、医疗、赡养老人等诸多方面[3]。扣除方式与金额如下: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以上新增加扣除项目以及扣除方式,使得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从个人与家庭两个角度筹划个税从而实现避税。本文主要从家庭税收筹划角度来阐述,在进行以家庭为目标的个税筹划时,应当选择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最为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使较高税负方通过“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效降低税率,同时兼顾缴纳金额的科学控制。比如,以“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为例,家庭中的夫妻双方,或者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有贷款利息的夫妻双方,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为实现个税缴纳金额的控制,可以从一方中选择100%扣除,或者双方各承担50%。某家庭中的男方和女方的年收入分别为19.2万、12万,在该家庭中的主要支出包含了孩子教育支出1.2万/年、住房贷款1.2万/年、赡养父母2.4万/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并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所应缴纳的个税分别为10%、3%,如果利用上述政策将全部扣除均用在男方身上,此时所需要缴纳的金额为0.7万;当将缴纳个人所得税平摊在男女双方身上时,每年需要缴纳的金额为0.74万。因此,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家庭税收筹划工作中,“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高税率一方抵扣下的缴纳金额更低,从而实现家庭税负最小化目标。

3.3 利用发票合理避税

企事业单位运行时可能会产生差旅费、通信费、出差误餐费等,这些费用企事业单位往往都是以现金补贴的方式直接计入总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中,使得这部分费用成为个人所得税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同时以相应的税率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将比较高[4]。但如果在这些费用产生时,保存好发票就可以利用发票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当利用发票向单位报销时,因为这部分费用均在正常消费的范围内,可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税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从而一定程度上使工薪阶层实现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薪阶层收入。

3.4 单位利用工资发放时间协助员工合理避税

单位合理利用工资发放的时间与期限能够有效实现避税的效果,我国现行个税征收的税率一般遵循的是超额累进标准,这一标准下,最大边际税率越高,也就势必对应着较高的缴纳金额。从当前市场上的很多企业来看,其工资发放一般在绩效考核结束后进行,由于工资发放时间的特殊性,使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时可能会出现税率异常增高的情况,当税率增高时,也对应着个人较高的缴纳金额[6]。因此,有关单位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工作可以考虑这一情况,从工资发放的时间段来保障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在年初预先就单位员工工资收入的大致情况做一个评估,结合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情况来进行全年薪资的科学分类,以月度形式兑现的情况下,缴纳金额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提升了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后收入。比如,以某企业为例,季度考核结束后发放季度工资,员工A税前的年工资为5.7万,由于其工资发放时间段较为特殊,使得员工在个税缴纳时存在多缴的部分。在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以后,为了有效帮助员工合理避税,薪酬管理筹划小组对公司全体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后,最终确定了科学的工资发放时间段,根据企业内的员工层级,工资划分按照该层级对应开展,季度考核维持原状,以月为单位发放工资,做好年底清算。

3.5 利用年终奖合理避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同样有关于年终奖的相关条款,为了保障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利用年终奖来进行合理避税就更加切实可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年终奖的暂行规定为:在2021年年底以前,员工年终奖可以选择计入综合所得申报纳税,也可以通过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计税。比如,某员工在2020年的收入是5万元,完全没有达到纳税标准,而在12月31日收到了B公司所發放的年终奖2万,如果选用并入综合的方式,此时需要缴纳的金额为(5+2-6)*3%=0.03万,如果选择单独税率的计算方法,此时需要缴纳的金额为2*3%=0.06万。再比如,某员工2020年的年收入为18万元,达到了个税法中的纳税标准,且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的税费为0.95万,在12月31日收到了年终奖3万,在并入综合方式下,缴纳金额为(18+3-6)*3%=0.45万元,全年累计税额为15*20%-1.7=1.3万元,但单独税率下缴纳金额为3*3%=0.09万元。因此,不同的收入群体中,纳税筹划方案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4 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一大税种,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不断调整,我国逐步出台了新个人所得税法,这一新税法的出台彻底改变了传统个人所得税法所存在的不足,相关主体和个人均要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应标准下开展合理的税务筹划,最大程度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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