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形势论文范文

2023-03-05

国际经济形势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这些年来,我国在加入WTO及其后的运作中积极合理地开展国际经济协调活动,积累了不少有益启示甚或成功经验。它们至少包括:(1)不宜热衷于动辄从政治角度判断和应对国际经济争端;(2)立足于发达国家贸易运作的特点展开经济协调;(3)正确判断和深入探究贸易对方的主要利益追求;(4)适度考虑对方政府所面临的国内实际压力;(5)用全局性的战略头脑敢于作出某些贸易让步;(6)勇于和善于变革自身不合国际规范的经济制度;(7)应当对违反国际规范的经济作为展开立场鲜明的抗争。

关键词:国际经济协调;我国具体运作;WTO;贸易谈判

我国在逐步推进对外开放和纳入世界经济轨道的过程中,特别是围绕加入WTO及其后实际运作这个重大问题,积极地合理地运用了众多经济协调手段以处置种种复杂的国际争端与摩擦。显然,努力探析这些具体运作所提供的经验和启示,既是总结30年来改革开放有益成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十分有利于深化我国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基本思路。况且。面对我国入世6年来所产生的种种实际后果,这种探析还可以更为具体、清晰和深入。

必须看到,在面对国际经济争端与摩擦时,热衷于动辄从政治角度判断和应对它们,是一种并不恰当的分析思路和处置态度,它往往断绝了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可能性或有效性。诚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所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或摩擦,有时确实属于源自政治原因的需要而把单纯的经济问题复杂化。此外,有时候我们出于策略考虑和谈判需要,也会强调一下这类争端或摩擦的生成同政治因素有关。所以,我们不能忽略或无视这类因素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作用和影响。

但是,不能不注意到,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其政治结构及其操作方式比较特殊,各种经济集团保护自身利益最为便捷有效的做法就是大力施展所谓的政治操作。它们可以打着维护美国战略利益的旗号,利用其民众的思维定势和对外部世界缺乏了解,充分运用国会等政治平台和传媒手段无事生非、兴风作浪,或出台一些制造和激化经贸摩擦的法案和要求,或发布危言耸听的新闻和评论。于是,一个具体经贸争端被施以如此浓重的政治氛围,自然就非常容易让人误解为其具有政治目的。其实,这种运作的实质依然是为了实现自身基本或重大的经贸利益。我们大可不必由此而失去一些有效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重要时机。

因此,我们同时需要清晰而坚定地确立这样的基本思路: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贸易争端或摩擦的产生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对基本经贸利益的关注和追逐,因而在可能的范围内,我们应当尽量从这个视角开展有效的国际经济协调。

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所展开的角逐,即为典型一例。1986年我国向GATT提出重返的申请时,强调了三大原则,其中一条就是我国须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GATT里运作。对此,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都是完全认可的。可是,在复关谈判已经进行了六七年之后,美国却突然提出中国不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重返GATT或加入WTO。这种出尔反尔的立场曾经成为中国无法重返GATT和一度难以加入WTO的重大原因,因为它直接挑战着我国为此确立的最重要原则。在这种情势下,是一味指责对方出于政治目的来阻碍我国重返GATT或加入WTO,还是冷静分析其立场转变的主要生成原因并采取有的放矢的对策,便是考验中国政府的智慧和协调能力的重要关头。

事实上,美国不再同意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重返GATT或加入WTO,确实与其迫切关注自身的经贸利益直接相关。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美国对外贸易开始出现巨额逆差且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其经济增长的最大软肋。到90年代初,中国已经被美国视为“日本第二”,即中国成了后者的第二大贸易顺差国,并有逐渐取代日本而跃为第一之势。因此,缩小这种贸易逆差可谓美国的当务之急。可是,倘若中国以发展中成员身份进入GATT或WTO,那么,美国按照相关规定就必须向中国提供更多的优惠经济待遇,如必须给予中国进口产品以普惠制待遇,必须接受中国部分新兴工业产品享有“幼稚工业产品”的资格等。这意味着,其对华贸易的巨额逆差还将进一步显著增加。这正是美国不愿意让中国享有发展中成员资格的基本源由。

鉴于此,我国要最终能够以发展中成员的身份进入WTO,唯一的有效办法就是须消除美国上述的经济担忧。这一来,切实可行的突破口可能就是,在与美国进行入世谈判时,我国愿意削减或取消WTO体系中发展中成员所拥有的某些优惠待遇,从而不会给美国等发达国家显著增加新的贸易负担。就最终的结果来看,我国如愿地以发展中成员的资格加入WTO,同时,我国出口产品也没有再要求美国给予普惠制待遇和幼稚工业产品待遇。应该说,这两者实际上正是相互妥协的具体体现。试想,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把美国的立场看为政治原因所致而断然加以拒绝,或者坚持不在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上作些必要妥协,那么,恐怕我国至今仍然无法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更不可能取得如此巨大的外贸成就。

应当指出,针对美国这个超级大国贸易运作所具的特点展开有的放矢的协调活动,是我们防止相关对策思路可能失去应有准星的必要保证。一定要看到,把握不住美国贸易运作中那些与众不同的做法,就易于出现主要从政治视角寻找经贸对策的偏颇思路,并因此而动摇或放弃了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决心或策略。这是我们与美国产生贸易争端或摩擦时务须重视和警惕的。

这里值得高度关注的是,美国在对进口商品实施贸易保护的时候,其重点目标历来是指向竞争力强的出口国,而不象欧洲国家往往是围绕进口商品本身做文章。它实施这种着重打击重要出口国的进攻型保护策略,实际上具有多方面的好处:明显减轻自己实施贸易保护所带来的国际压力,有利于减少美国对该国产生巨大或较大的贸易逆差·切实削弱那些经济走势良好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以有效维护现行的世界经济基本格局和其自身霸权地位。这些年来,中国作为其最大的贸易顺差国,自然就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攻击对象。同样,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尽量地加高门槛,也是它的不二选择。其中,力图迫使我国开放更多的服务贸易部门以及提高它们的自由化程度,正是发达国家的重大战略目标。这意味着,在这个重大议题上不能满足它们的多数要求,我国就无法实现加入WTO的基本目标。基于这种背景,开放服务贸易部门无疑就成了我国入世谈判中所涉最广、难度最大的题目。

为此,我国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区分不同部门、不同时间、不同步骤予以渐进开放的基本战略,以应对发达国家的严峻挑战。这个战略的确立,主要依据的是WTO关于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的部门承诺原则和其他成员的实际开放状况,同时充分考虑到国内开放与发展的整体布局以及众多服务贸易部门的国际竞争力。具体地说,所谓区分不同部门,是指有些服务贸易部门基本上完全开放(如商业零售业),有些只是部分开放(如高等院校可以与外国高校合作办学,但不会出让办

学的决策权和行使权),有些目前则不予开放(如新闻出版行业)。所谓区分不同时间,是指有些部门在我国入世之后很快就向外资全面开放(如会计事务所一类的经济中介机构),有些则要在5年过渡期结束前后才允许基本开放(如银行业),有些目前仍属有限制的放开(如律师事务所)。所谓区分不同步骤,是指有些部门允许外资很快就可对公司或企业全面控股,有些则只允许外资部分入股而不能多数控股(如电信业)。按照这种部署和承诺,我国至今对外资业已开放了包括金融、商业、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旅游和运输等九大服务贸易部门的约90个分部门,而它们基本上涵盖了我国最重要的第三产业。

这样的开放承诺,应该说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发达国家的主要要求,却又完全可能避免国内有关行业由此而遭遇重大冲击。这是因为:一方面,这种渐进开放的战略部署,已经充分考虑到国内有关行业的竞争力和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或许会呈现较大风险的被开放服务贸易部门,我国政府实际上又暗中设计了不少具体应对措施,届时来大大缓解这类开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且以开放银行业为例。2007年底我国如期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不过同时明确规定它们开展此项业务需注册登记,只有独立具有法人地位的才能享受该项权利。这是一项依据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合理规定(国内商业银行都是如此运作的),可其造成的实际后果是,目前仅有不足10家的外资银行真正开始了人民币零售业务。更何况,我们在这里还有更多的牌可打,如把中国银联确定为人民币卡唯一的转接机构和标准等,这等于在技术层面限制了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的范围和规模。其基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对于银行业开放的具体承诺只涉及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范围和地域等方面的限制,并没有允许更多方面的自由市场准入。此中玄机,可见一斑。

应当承认,我国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入世承诺确实超越了不少WTO成员业已履行的某些范围和程度。这种重要让步是出于国际经济协调的客观需要,可它非但没有带来多大的实际损失,反而还使得我国得益甚多。这表现在,这种我们能够承受的必要妥协不仅换来了发达国家在其他方面重大让步所产生的巨大利益,还形成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后果。一是有力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如银行业的改革步伐在我国入世之后显著加快等。二是使得我国在新的开放服务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如多哈回合已基本达成共识,即新加入WTO成员因原先的开放程度相对较高而暂时无须作出开放新的服务贸易部门的进一步承诺。现在回头追溯一下实际产生的各种后果,我国在开放服务贸易部门这个重大问题上所采取的思路和策略,可谓相当有效和成功。

当贸易争端或摩擦僵持不下时,努力弘扬“双赢”或“多赢”这种基本理念,正确判断和深入研究贸易对方的主要利益追求,就显得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各自的重要贸易利益常常可能表现在不同的层面或方面。所以,对于一些非重大原则或根本性问题的具体纷争,适时地采用暂时退让和迂回前进的做法就十分必要。它的实际后果往往表现为,或明显减少由此带来的严重冲突,或推动其他方面谈判的峰回路转。

“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可说是我国正确对待这类争端的一个例证。在我国入世谈判过程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实际上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为了推动自由贸易在全世界的进一步深化以及自身的经贸利益,它们迫切希望中国的经济发展能够纳入世界经济的运作轨道。由此,它们必须支持我国加入WTO。另一方面,中国这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正式进入这个权威性的国际贸易组织,又让它们产生种种担忧或疑虑:中国的经贸增长会增添新的巨大动力,继续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并进一步扩大美国和欧盟对华的巨额贸易逆差,WTO内部力量对比会发生重大变动,帮助发展中国家汇集成一股可以相抗衡的经济力量,进而削弱发达国家的国际影响力。正因为这样,当年在我们担忧“狼来了”的时候,它们却发出了“龙来了”的强烈声音。

此外,它们还担心中国正式进入WTO之后能否认真全面地履行所作出的承诺,是否会由此进一步增加发达国家自身所面临的挑战。显然,它们迫切需要通过这些承诺被兑现来确保书面协议上的自身既定权利,来获取更大的其他贸易利益,来平衡国内各种经济力量的不同要求。正是在这种矛盾心理的支配下,设立包含着每年要审议我国兑现入世承诺内容的条款,自然就成为发达国家非常坚持的谈判目标。

必须指出,该条款关于我国在入世前8年里每年都需要面临WTO的入世承诺审议的规定,在WTO的历史上确实并无前例可循。可是,我国政府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个看似不公正的做法。其实,这正是采取迂回前进策略的一种表现。请想,这些入世承诺是我们自己最后认可的,自然需要认真遵循,否则岂不说话不算数?既然如此,考虑到发达国家上述的既定思维和矛盾心态,那么,让它们审议一下又有多少了不起?能给我国带来什么更大的负面实际后果吗?相反,我们这样做倒可以一石四鸟:一来消除了发达国家的有关疑虑和担忧,有助于我国比较顺利地加入WTO;二则增加了我们认真履行入世承诺的动力,而不少承诺的履行实际上有力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三可借此凸现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而这就为我国日后在国际舞台的大显身手奠定着坚实的基础四能以此为筹码获取它们在其他方面的重大让步,特别是后面所提及的三大谈判成果。因此,孤立地突出“无前例可循”这点而予以激烈的抨击或反对,恐怕还是没有充分认识国际经济协调的实际作用。

应当注意的是,贸易利益的分配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一个各种经济力量进行博弈的问题。特别是,多数发达国家的政治体制设计本身更是在推动这种经济博弈,如美国法律制度对于国会与政府之间相互制约的多重规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再说,自由贸易政策的受害者与其获益者相比,远远易于结党抱团,善于发出强烈的声音,进而显著影响相关的决策。这就可能给政府带来明显甚至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势下,适度考虑对方政府所面临的国内实际压力,给予一定的谅解和配合,以实现自己的最终目的,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国际经济协调手段。

例如,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的规定,所有成员对纺织品的进口配额,2002年底要取消51%,而到2004年底则取消其余的49%。可是直到2004年初,美国已取消的纺织品配额仅为1990年所保持的lO%,其余的90%拖延到最后时刻即2004年底才消除。这表明,由于难以抵御国内某些利益集团的巨大压力。美国甚至直接违反了既定的国际规则。出于同样的原因,美国也没有对我国出口纺织品遵守ATE的规定。在我国入世之后,WTO纺织品监督机构曾要求美国对中国完全适用ATE的上述规定,并建议其相应调整有关配额的计算方法。2003年4月,它针对美国提出不能遵守该建议的理由,再次明确重申美国应履行这项基本义务,可美国依然不理不睬。

这样就不难理解,在我国入世谈判过程中,美国为何要坚持在2010年之前继续对中国纺织

品与服装实行进口配额。显然,这项有悖WTO相关规定的无理要求,多少折射出美国政府所面对的巨大国内压力。出于尽快加入WTO的考虑,我国在坚决拒绝这个不合理要求的同时,最后还是同意4年(2005~2008)时间里,在导致“市场扰乱”的情况下,它可对我国某类纺织品与服装一次性采取限制进口措施。于是,这就形成了纺织品特保条款,并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国内压力。就其具体内容来看,特保条款的提法本身,设限措施的时间限制,以及有些重要规定等,都可以在ATC协议里找到相关依据,从而体现出该条款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可见,这项让步完全是我国审时度势的结果,也是努力实施国际经济协调的产物。而从2005年以来的具体实践看,我国纺织品对美国的出口额依然突飞猛进,该条款导致的出口负面影响十分有限。所以,仅仅因为同意发达国家在数年时间里还可对我国某些纺织品实施进口限额,便将这项特保条款看得一无是处,实在是过于忽视了国际经济协调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还必须认识到,国际经济协调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有时候并不能简单地采用就事论事的做法,而需要有个通盘的战略考虑。于是,为了在这个问题上获取重大的利益或机遇,有时就可能需要在其他问题上作出较大的让步或必要的利益损失。只要两相比较利大于弊,这类贸易让步一般就值得考虑进行。所以,用全局性的战略头脑来把握和看待某些贸易让步就显得分外重要,必要时甚至要有作出某些重大让步的魄力和准备。

我国入世承诺接受“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条款”,就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点。值得强调的是,WTO至少具有4方面的明确规定,使得我国在拒绝接受该条款的问题上根本没有多少回旋余地。这表现在:第一,WTO的反倾销协定实际上给进口国显著扩展了两方面的权力,既可对来自所有“非市场经济活动”的进口商品价格加以推定。又能具有很大弹性地推定这种商品价格。第二,它对贸易汇率还是有具体规定的,可其具体确定又有模糊不清的缺陷,这就加强了发达国家的谈判筹码。第三,其反倾销标准可以被发达国家用来做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特征的文章,借此突出第三国价格标准的所谓公正性,从而增加了我国拒绝该条款的难度。第四,WTO对反倾销的某种特别规定,即如果进口国主管机关对事实的确认和评估是恰当和客观的,那么,即便W,TO专家组也不得推翻这种对事实做出的评估,更使得我国不必花费巨大代价去拒绝该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入世承诺同意发达国家15年之内给予我国以正常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只不过是一个不大的让步。这是因为:一来这种地位的被承认,主要在于我国出口产品面临反倾销反补贴时可以避免不公平的待遇,而我国在高峰期遭遇反倾销的出口产品也远不足总出口额的1%,因而其影响相当有限。二则它是一种有弹性的表述,即我国的“正常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完全可以提前被其他成员所认可,如目前新西兰、巴西等拉美国家和东盟10国等数10个国家都已这样做。三是它实际上还给我国出口产品提供了一条避开对方采用“第三国”歧视性做法的通道,即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其产品在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应使用中国价格或成本来确定其是否存在倾销(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款第1部分)。四是有关协议为了防止可能滥用我国的这项让步,还对相关标准、定义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见(《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151段)。可见,我国出口贸易不可能因为该条款而受多大影响。

更重要的是,这类让步给我国带来了其他方面的重大机遇与利益。这尤其表现在我国加入WTO谈判的三大成果上:其一,我国最终还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进入该组织,使得我国相关的最重要原则得以落实。其二,我国在开放服务贸易领域方面所作出的最后让步,没有超出自己的预先筹划,也是能够实现和承受的。其三,发达国家最后放弃了要我国付出在人民币汇率和资本项目完全开放这两大难题上的入世代价,让我们有较宽裕的时间去进一步理顺繁杂的金融问题。相比之下,我们在类似上述这些问题上作出的让步实在可谓微不足道。

同样需要承认的是,依据多边贸易体系的既定规则来行事,是国际经济协调得以有效运作的当然前提和重要基础。我国曾经长期实现计划经济体制,至今还需要深入改革有关的制度和机制,以大力推进自身融入国际经济轨道的步伐。这一来,勇于和善于变革自己显著不合国际规范的经济制度和机制,也就成为我国开展国际经济协调的题中之义。

例如,1994年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进行的重大改革,就是针对发达国家在复关谈判过程中的强烈要求而采取的果断措施。当时,我国人民币的官方汇率为1:5.8,而同时存在的外汇调节市场却按照市场供求状况来确定人民币兑换美元价格,一度达到1:10左右。于是发达国家强调:对于那些能够按照官方汇率兑换到美元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外汇调剂价格与官方汇率之间的差额等于就是享受到的间接补贴,这显然违反了反补贴原则,因此,中国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必须改革为单一汇率制度。考虑到这种主张确实是以公认的国际规范为基本依据的,而汇率制度的这种改革又能够被我国经济发展所承受,我国最终接受了这个来自发达国家的合理要求。于是,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在这里,汇率单一制和其确定立足于市场供求关系,便成为该种汇率制度的新特点。

应该指出,我国日后的长期实践表明,这次汇率制度的当时改革非常成功。它不仅剔除了我国汇率制度中一些不合国际规范的内容和因素,而且使之比较符合转轨时期经济运作的实际需要,还切实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事实上,2005年我国汇率制度再次进行改革,在赋予了其他新鲜内容之外,依然保持了1994年改革所形成的两大特点。这就给予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在国际经贸谈判和纠纷中,只要我国社会能够承受得了,那么,明智接受对方的这类合理要求,积极变革自身不合国际规范的制度、政策和机制,就应该成为我们一种重要的应对态度。这样做,不仅是进行国际协调不可或缺的重大环节,同样还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要之举。显然,简单地排斥和否定这类做法是非常不妥当的。

还要明确,主张国际经济协调并非一味地姑息迁就或随意让步,更不是丧失原则性。需要认识到,在一般情况下,有些发达国家尽管经常引发贸易争端或摩擦来威逼对方,可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基本经济利益,其实亦会作出种种退让以避免落个两败俱伤的结局。这意味着,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对那些明显违反国际规范的经济作为展开立场鲜明的抗争,同样是国际经济协调不可或缺的内容。这就是说,我们要善于运用国际经贸规范来迫使对方接受相关的协调。

例如,2002年春季,美国对进口钢材实行了紧急保障措施。应该说,实施这种保障措施是一个WTO成员应有的权利,因此,美国这种做法本身确实无可非议。问题在于,按照WTO规则体系的要求,作为非发展中成员的美国必须遵循GATT1994第12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本来,实施保障措施后要同其他相关成员进行迅速和充分的磋商,还须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保障措施一般不可波及来自发展中成员的进口产品。这些都是实施保障措施的重要环节,可美国恰恰在这里一再违规,从而导致不少成员(包括中国)向WTO提出诉讼。最终,美国实际上接受了WTO专家组关于美国违规的裁决,正式宣布取消钢材进口附加税,结束了这场一度麦芒对针尖的贸易冲突。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门就此指出,美国的上述蓄意违规作为折射出WTO有些规则存有明显的漏洞和缺陷,需要加以修订和弥补。中国政府的这种鲜明立场,既令人称道,又意味深长。

再如,美国国会在2l世纪初实施的伯德修正案最后在巨大的国际压力下被迫取消,也是一些成员(包括中国)利用WTO规则进行斗争的结果。该法案打着公平竞争的旗号,鼓励美国国内企业积极对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诉讼,却把征收来的反倾销税转化为它们的实际补贴。其结果是,被征反倾销税的外国进口商品反而倒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受害者。显然,它在维护反倾销原则的同时,又直接违背着反补贴原则,而这两个原则正好都是WTO公平竞争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伯德修正案被WTO判为违规而须取消,否则面临其他成员广泛报复制裁的危险,将是难以避免的最终结局。可见,公认的国际经贸规范,尤其是那些合理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措施,在对付某些蓄意违规行为而引发的贸易争端或摩擦时,常常是十分有效的润滑剂。因而,它也是实施国际经济协调的一种有用方式。

国际经济形势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本质区别

关于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直至今日,我国的学术界也没有针对这一问题达成一致的认识。笔者作为一个正在学习国际法学的法律人,一直对这一问题有着非常浓厚的兴趣。通过对国际法学理论的学习所获得的心得和对有关资料的研究,谈谈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粗浅认识,希望国际法学界的各位专家学者能够予以指正。

一、研究的意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这两门学科,从它们诞生以来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就连它们的范围、自身的性质以及名称都存在着争议。针对这些争议,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教科书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用大量的篇幅来介绍和评论各种观点,往往只是简单介绍一下二者的范围,作者也很少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就很难让读者发现其中的争议。作为一名国际法学的研究者,笔者深感此问题的重要性,依据现有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学者分析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这种方式来引起广大的国际法学理论研究者对此问题的关注,为我国国际法学理论体系的完美构建建言献策。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密切联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都是自然人、法人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存有国际因素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均产生于国际社会中,因此,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政治问题,任何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规范和国际经济法规范时,在充分考虑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国际利益、要遵循的国际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还要遵守相关的国际惯例。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相同

由法理学可知,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明,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从法的渊源来看,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大渊源,在国际法渊源中又可分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方面。在国内法渊源中也可分为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两方面。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均来自这两大法律渊源之中。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解决争议的途径相同

当国际主体之间发生争议或冲突时,在适用相关国际私法规范与国际经济法规范解决争议时,二者都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归属上是一致的

法律体系就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这两个法律部门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当然,这里所指的“国际法”不是传统国际法学中的“国际法”,这里的国际法是一个广义的国际法。

传统的国际法理论中,国际法就等于国际公法,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的一个法律体系的概念,而国际公法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和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同的部门法概念。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国际法,应该是调整所有国际因素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大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就我国现阶段的学科体系划分,法学和哲学、政治学一样,属于一级学科;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是二级学科。在国内法这个二级学科体系下可再分为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三级学科。在国际法这个二级学科体系下,还可再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三级学科。所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体系的归属上是一致的,都属于我国学科体系等级下的三级学科。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区别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对象的范围及性质存在差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主要是私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总称,属于公法范畴。

笔者观点:国内有许多国际法学学者将国际私法划分到私法领域,将国际经济法划分到公法领域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国际私法已兼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不只是私法的性质,原因在于:尽管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这就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就会使国家公权力介入,这就使得国际私法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公法性,但是仍然是以私法性质为主。国际经济法在规范性质方面仍然属于公法范畴,因为它涉及各国政府对各国经济交往过程中的干预与管理。在这一层面上,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

(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法律部门的归属方面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国际公法学界,以王铁崖先生为代表的不少学者一直主张国际公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属于公法性质,其中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国际公法学则是指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的学科体系,自然也包括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1]。而在国际经济法学界,以姚梅镇先生为代表的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间经济交往和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体制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法律性质上,既有公法的性质,又有私法的性质,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几个重要部门”;而“国际经济法学是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是以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2]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私法学界,以韩德培先生为代表的多数学者都主张,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主要由冲突规范和一定范围内的实体规范组成,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一个既不同于国际公法,又不同于国内民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国际私法学则是以国际私法为其研究对象的一个法学部门[3]。

针对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持有不同意见。笔者并不反对以上学者对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划分标准,理论研究本来就是要为实际应用服务的,所以应当是一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区别不同法学部门的根本标志还是在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性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通过对调整对象的分析,可以得知,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方法不同

一般国际法理论学者都认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方法不同,因为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包括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只有直接的调整方法。所以在调整方法上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不同。

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同之处。国际私法首先通过国内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的调整。何为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就是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接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但是在适用国内法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时,往往会出现在不同国家诉讼,因适用的冲突规范不同,导致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实体法不同,进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就出现了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有了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后,至少在缔约国之间遇有相同的涉外民事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不管当事人在其中的哪一国起诉,都会援引同一个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同一个国家的实体法,当然一般会得出一致的判决结果,进而有效避免挑选法院的现象产生。但是,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仍然有其局限性,即被指定适用的实体法是根据各国自己的立法意旨和取向制定的,其适用的对象原本是只涉及自己国内因素的法律关系,显然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这就出现了另外的一种调整方法——统一实体法规范,形成了所谓的直接调整方法。这种直接调整的方法也可以分为两种,即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和国内直接适用的方法,对于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的局限性限于篇幅有限,在此不进行过多的赘述。这里主要谈谈国内直接适用的法,何为直接适用的法?即各国为了使法律在各国的民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而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不受传统冲突规范的限制,直接适用涉外关系的法律。这种调整方法的优点在于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国的利益,从而大多数国家都在适用这种调整方法。

对于国际经济法,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只能通过直接的方法,即实体的方法进行调整,就是直接适用各国的实体法对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里笔者不再进行太多的赘述。

四、结语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一直争论不息的问题,解决好这两者的关系,有助于我国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这两大部门法更好的完善,推动我国国际法学的进程,笔者作为一个国际法学的初学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拙见,希望能够为这两大部门法的完善献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86.

[2]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30.

[3]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1-40.

[4]李双元.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33.

国际经济形势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打造,国际法的主体逐渐多元化,形成了跨国公司、国际和地区间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元主体,并且在世界各国交际不断密切的构成中,个人也逐渐被纳入到国家法主体中,这对国际经济法的演变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也为国际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巨大动力。

关键词:国际法 主体多元化 国际经济法 影响

引言

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多元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作为国际间交际的参与主体,原有的国际经济法难以兼顾到新主体的法律要求与权益保障,这就要求经济法通过不断完善自身体系,提升自身规范性,从而促进自身对各个主体的保障能力。本论文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从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等角度出发,以国际法主体多元对国际经济法演变的影响进行探讨。

1.国际法主体及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1国际法主体多元化

探讨国际法的主体多元化就要首先界定清楚国际法主体与国际公法主体的区别,相比较国际公法主体,国际法的主体更加多元化与丰富化,在国家与国际间经济、政治等组织外,还包括个人和国际经济主体,如跨国公司等。其中,国家与国际间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和基础对象,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衍生出新的国际法主体对象,搭建出整体的国际法主体体系。

1.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演变

国际经济法并非是专指某一法律,而是一种法律体系的总称,该法律体系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与规范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发展。从国际经济法的演变来看,可以将其概括为萌生期、初步发展时期和迅速发展的高潮期三个阶段,以下进行系统梳理。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萌生期是在中世纪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该时期跨国贸易逐渐增多,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也逐渐频繁,同时,由于国际贸易的初步尝试,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加大了各个国家主体之间对国际经济法的需求。在此背景下,被誉为国际经济法滥觞的《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出台,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法组织,造成该法律应用范围相对较小,应用成效也明显不足。

其次,从国际经济法初步发展时期来看,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造就了更多现代国家主体,各国之间的生产能力不断提升,进一步加大了国际贸易的需求。各国为了维护自身的国际贸易权益,纷纷开始国内立法,这也直接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成型与发展。

最后,从国际经济法快速发展时期来看,主要是二战结束以后,全球在总体上恢复和平与稳定,各个国家开始加大对自身经济发展的投入力度,并在自身阵营中进行国际贸易协作。在此背景下,布雷顿森林体系等纷纷建立,为国际经济法的统一制定与执行提供了支撑,这也就加速了国际经济法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当前的国际经济法体系。

2.主体对发展初期的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2.1国家促成国际经济法初步体系的建立

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初期中,由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相对较少,全球中多数国家仍处于封建社会,国际贸易与交际集于一隅,多数国家之间还缺乏国际协作与国际交易的意识。该时期,虽然出现了具有地区性质的国际经济法,但是在可执行性上也相对较弱。而随着资本主义革命与资产階级工业革命的不断推动,大量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断涌现,并且在发展国内经济的同时加大出口贸易,以此来获得更多利润。但是,由于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尤其是有关跨国贸易的法律,加剧了跨国贸易与立法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推动了各国对跨国贸易的立法力度。但是,由于单个国家法律在总体国际贸易中的不适应性,甚至为他国出口形成巨大的关税壁垒,造成了各国矛盾的加剧。随之,应用于国际贸易矛盾解决的规范与秩序开始逐步搭建,并在此过程中,推动了国际贸易法的搭建与形成。

2.2主体单一不利于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初期中,由于全球性协作体系尚未成熟,全球经济贸易中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这也就呈现出国际法与国际贸易参与者的主体单一性。很大程度上,这种主体单一性也直接影响到了国际经济法内容的单一性。并且,在发展初期的国际经济法中,对有关跨国公司等尚未提及,这也影响到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性。同时,国际经济法的单一主体,也造成了国际贸易对象在争端解决机制上的不成熟性,由于国际经济法适用性和强制性较低,各国之间存在的经贸摩擦只能够在国际经济法下进行协调与谈判,而由于矛盾双方本身的利益问题,这种谈判的效率和成功率呈现出双低的问题,这就影响到国际经济法本身的公信力,造成了国际经济法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问题。

3.主体多元化对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3.1对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的影响

3.1.1 推动国际经济法实体规范的丰富

随着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多元化,国际间贸易协作的不断密切,在全球政治与经济组织主导下的各种国际条约等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现状,这也就为国际经济法的健全与丰富提供了基础内容支撑。当前,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多元化,国际协作中的国际条约、决议等推动了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完整化发展,并带动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从而使国家经济法的实体规范呈现出丰富化发展的特点。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其所实行的协定成为国际经济法体系中的贸易法支撑,对国际贸易间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在世界贸易组织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际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互动不断密切,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国际金融法、投资法、组织法等呈现出健全化发展的趋势。

3.1.2 提升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的联系

在经济全球化到来以前,由于国际间主体协作的程度相对较低,在交际过程中主要围绕贸易这一环,相应的经济问题与冲突也较为单一,这也就造成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之间的独立化发展,各个分支之间的联系相对不足。在经济全球化深度发展的过程中,全球间的协作不断多元,除了货物出口之外,有关投资、金融交易等不断发展,国际间经济矛盾也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国际经济法分支的独立化发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问题的解决,从而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之间的联系性发展。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由于将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进行综合,相应的金融交易、货物交易、投资融资、知识产权等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这就使得全球间经济往来的综合化,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体系的综合应用。

3.2对国际经济法程序规范之影响

3.2.1 强化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到来之前,国际间贸易主体在经济问题的解决上明显受到国家的影响,国家代表企业法人主体进行相应问题的协商,而国家和企业法人主体在利益需求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即国家以国家利益为主,而企业法人则是以自身的利益为主要需求,而解决主体的转移,就直接造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应用性不足,导致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上的弱化。经济全球化时代到来以后,带动了各个国家主体之间利益与经济往来的依赖性,加上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逐渐凸显出了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不足的问题,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世界贸易协会成立以后,跨国公司等法人主体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与作用发挥。世界贸易协会本身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对国际经济法进行强有力的执行与仲裁,为各个国际法主体经济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渠道与评价,在相应的实践过程中,对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有效的强化。

3.2.2 推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创新

在国际法主体不断多元的背景下,相应的利益诉求和矛盾问题也呈现出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而更要有的经济争端解决机制在问题的解决上明显有些捉襟见肘,在此背景下,依托各个国际间组织、国际法主体,加大了对国际经济争端问题解决机制的探索力度,这就推动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化发展。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不仅提升了各个国际法主体利益的保障能力,同时也提升了相应问题解决的效率,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国际经济市场的秩序。

3.3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以世界贸易协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快速发展,并带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实践,这就为各个主体对象,尤其是各个国家主体经濟主权原则注入了新的内容。当然,对于这些现象,国内外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世界贸易协会的发展对各个主权国家的主权进行了侵犯,越过国家主体的主权进行相应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跨国公司主体问题的解决上。但是,从另外一种层面来看,经济全球化发展下,国际间联系不断密切,固步自封的依托国家主权进行相应问题的解决不仅会影响到相应的效率,同时也会影响到问题解决的质量。以世界贸易协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对国际经济法执行的过程中,并非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而是对国家主体和国际经济利益的更好维护,从而来为国际经济市场营造一个更好的氛围。

4.结束语

随着国际法主体的不断多元化,原有国际经济法的不足逐渐凸显出来,这也就直接推动了国际经济法的完善性发展,从而来提升自身对各个主体的保障能力。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主体之间矛盾的复杂性,这也影响着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应用,这就需要在全球协作的基础上,加大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性立法与执法,从而来满足各个主体的需求,并对自身的体系进行优化。

参考文献:

[1]葛淼.全球化下的国际法主体扩张论[J].政法学刊,2018,35(06):38-44.

[2]赵骏.体用兼具: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释义[J].清华法学,2018,12(01):51-61.

[3]李颖.论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J].法制博览,2017(14):86-87.

[4]杨欢.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5]张乃根.试论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演变与中国的应对[J].中国法学,2013(02):180-191.

[6]傅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系统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国际经济形势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十九大会议指出:要加强对于全球经济共同体的重视。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显著,科学技术能够为国际经济贸易注入新的活力,并且为跨境电商提供了有关的平台,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够开展国际经济贸易相关工作,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基于网络环境的国际经济贸易已经成为了未来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展的主要趋势,本文将主要结合我国现有的政策提出国际经济贸易创新的有关意见。

关键词:互联网;国际贸易;创新措施

引言: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创新和改变,互联网技术对于国际经济贸易市场来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关人员要充分结合互联网技术对市场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将国际经济贸易变得更数字化,创新国际经济贸易的各项形式,提高人们工作的效率。有关部门要充分的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做好国际经济贸易各环节的创新和改革,帮助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够开展贸易活动,实现互联网技术和国际经济贸易的有机融合。

1网络技术的现状

我国对于互联网技术越来越重视,相关的科学技术越来越成熟。尤其近几年,互联网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普及,现在人们的出行只需要带一部手机就可以,我们已经步入了网络时代。各行各业都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做好转型和优化,这也是我国未来经济创新改革的必然方向,各行业管理者要充分地了解到网络环境对于自身领域的重要价值,并结合互联网的相关技术来实现行业的数字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

2国际经济贸易的现状分析

随着互联网趋势的不断显著,世界各国都在充分地利用互联网技术,做好国际经济贸易的革新,传统的国际经济贸易经营形式已经难以符合现代人们的主要需求,积极地结合网络环境科学技术做好国际经济贸易的优化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能够有效地打破语言、文化、地区等多方面的障碍,同时在现在疫情常态化的背景下,网络化的国际经济贸易形势减少了人们面对面交流的次数,降低疫情的传播,同时也能够有效地节约了国际经济贸易的经营成本,保证整体的经济效益。在此背景下,充分地优化网络环境推动国际经济贸易的优化是现在人们主要思考的内容,由于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网络化的发展时间较短,在网络环境下,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仍然有一定的问题。

首先,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无法亲眼看到国际经济贸易的相关产品,会存在着质量无法保障的情况。一些企业抓住网络环境的漏洞,在产品宣传时存在着虚假宣传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极大地影响国际经济贸易公信力,如果不能有效的对这类行为进行制止,长此以往,对网络环境下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非常不利。其次,在网络环境下,有关的国际经济贸易监管体制并不是特别的完善,部分企业钻了相关法律的空子,存在着非法国际经济贸易的行为,不利于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往来。除此之外,在网络环境下,国际经济贸易的准入门槛大幅度的降低,这给有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国际经济贸易监管不够深入为后续网络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3网络对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分析

3.1市场范围越来越广泛

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借助科学技术不断成熟实现了进一步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电子商务行业,国际经济贸易发展越来越繁荣。在电商平台出现之前,跨国交易比较的少见,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开展相应的国际交易,中小企业受地理、文化等各因素的影响,跨国交易并不常见。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跨国交易提供了新的途径,使得国际经济贸易市场的范围越来越广大

3.2工作效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传统的国际经济贸易,在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过程和手续,商品在交付给卖方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环节,这无疑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比如商品在交付过程中会涉及到关税,运费等各项内容,会使得最终的价格翻一翻,很多买方并不乐意进行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模式跨境电商主要利用B2B或B2C的模式来和客户开展相应的交易,简化了中间的环节,同时也能够控制相应的运费,降低交易的成本,使得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借助互联网技术能够极大的保障国际贸易的效率。

3.3有效地提高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附加价值

通过互联网跨境电商平台能够有效地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并降低了商品自身的价值,使得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交往越来越频繁。对于同样价格的产品来说,如果其附加价值越多,企业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其次,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活动中,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能够更快捷的找到潜在用户,了解用户的喜好,利用大数据来筛选出对商品喜爱的用户,并将这些潜在用户转变成真实的用户,增加了更多的交易渠道,获得较多的经济效益。

4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经济贸易再创新的措施分析

4.1使得分工更细化,拓宽贸易市场

在网络背景下,电子商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不仅能够有效的拓展商品的销售形式,而且也使得销售活动更具有专业性。对于国际经营贸易的有关人员来说,要充分地学习互联网技术,可以学习一下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经验,从成功的电子商务平台中总结如何做好跨境电商平台的管理工作。

4.2构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国际经济贸易依托互联网形式进行转型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充分的考虑网络环境情况。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对国际经济贸易网络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充分的保障国际贸易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监督,提高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其次,国家还需要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为贸易活动的开展提供保護作用。近几年来,网络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话题,也是每个国家急需解决的难题,在网络安全中要加强对信息的保护工作,严防关键信息的泄露,有关企业需要不断的完善网络设备,建立起一个稳定的网络环境,从而更好地保障国际经济贸易平台的稳步发展。

4.3构建跨境电商产业基地,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国家要加强对国际经济贸易的重视度,建立相关的跨境电商产业基地,有效地保障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涵盖了进出口关税、国际运输、保险等各方面的内容,有关企业要对整体的流程有全方面的认识并保障各流程的规范性。其次,当地政府要积极的扶持跨境电商基地建设,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利的条件,通过国际贸易中制造、销售、运输和售后服务各环节的优化和转型,公司能够有效的降低成本,同时也能够极大的保障产品自身的质量,维护更多消费者的利益。除此之外,政府还需要与各高校开展合作,在高校中要对国际经济贸易专业进行扩招,在授课的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教学形式,结合时代对于国际经济贸易专业人才的主要需求,做好教学培养计划的调整,可以开展校企合作的方式来提高学生有关的管理技巧。相关企业可以高校邀请教授进行员工的培训工作,加强员工对国际经济贸易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相关内容有充分的认识,做好自身工作的革新。政府加强对国际跨境电商产业基地的建设工作,不仅能够缓解就业压力的问题,同时也能够实现国际经济贸易向着高精尖方向发展。

4.4设置有关的国际交易税收制度

政府应该充分的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难题,为国际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设置专门的税收制度,并且将基于电子商务模式的国际经济贸易税和传统的税分隔开来,国家也需要成立专门的税务部门开展收款。其次,相关的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企业的监督,防止偷税漏税情况的出现,更好地维持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结束语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各行各业都在充分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做好行业的转型和优化,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为国际经济贸易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吸引了更多贸易公司加入到行业建设中,我国政府也需要对此开展密切的关注,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关的税收制度进行完善,鼓励相关企业对互联网技术与国际经济贸易有机融合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反思,并做好各项技术的创新,实现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 1]朱楠.网络环境下国际经济贸易的再创新[J] .中外企业家,2020.4 (11): 97

[2]田琦.网络环境下国际经济贸易的再创新[J] .现代企业,2019.10 ( 10): 115-116

[3]李歡,谭芳.网络经济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探讨[J].中外企业家,2020.1 (02): 97

国际经济形势论文范文第5篇

日前,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举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模式设计”国际经济合作沙龙,邀请专家为会员企业进行专业培训,讨论跨境电子商务为广大民营企业未来所带来的机遇,让民营企业了解出口跨境电商的运营操作,以及其所能带来的商机。

上一篇:国家经济安全论文下一篇:国际经济贸易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