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纠纷论文范文

2024-04-05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借鉴公共卫生领域的“三级预防理论”,公安警务室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可建立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级预防、二级化解、三级评估”模式,创新排查化解相关工作,对矛盾纠纷这一社会之“疾”从源头上进行有效防治,促进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警务室;矛盾纠纷排查预防;三级预防

On the Innovation in Police’s Examination and Resolution of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Using the Threegrade Prevention Theory of Public Health for Reference

WU Hui

(Department of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s of Nanp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Nanping 353000,China)

Key words:police office;examination and resolution of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tertiary evaluation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和主线,是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生动实践,也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众所周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根本点就是“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作为基层一线实战单位的公安警务室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可以借鉴公共卫生领域的“三级预防理论”,建立一套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级预防、二级化解、三级评估”模式,创新排查化解相关工作,从而达到对矛盾抓早、抓小、抓苗头,将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的目的,促进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一、公共卫生三级预防概述

预防胜于治疗,这是预防医学的主要原则。公共卫生“三级预防”的理念是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级、二级、三级预防控制策略,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发展,防患于未然,以减少或消除病(疫)情危害程度,保障公众健康。

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或初级预防,鉴定出促成疾病发生的一般环境因素,采取排除这些致病因子的措施,也是预防疾病的发生和消灭疾病的根本措施。第二级预防,鉴定出哪些人有发生疾病的高危险性,然后采取针对性的介入治疗措施,达到阻止病程进展、防止蔓延或减缓发展的效果。第三级预防主要是对症治疗,防止病情恶化,减少疾病的不良影响,防止复发转移。预防并发症和伤残;对已丧失劳动力或残废者通过康复治疗,促进其身心方面早日康复,使其恢复劳动力,病而不残或残而不废,保存其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劳动价值的能力。

二、警务室创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借鉴公共卫生三级预防原理的可行性

(一)公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容易陷入误区,需要矫正

公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容易陷入的误区,即不主动担责,不注重发挥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职能作用,以至于不探究公安机关“创新推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可行性操作办法,最终无法实现“提前介入、主动参与”。众所周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齐心参与,需要坚持党政主导,部门协作配合,整合资源和力量。所以,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在公安理论研究中很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即强调“仅凭公安一家难以完成”,怕“一包揽”,强调综合治理,而忽视、推诿警察的职能作用。说到底就是担心被“追责”,也影响了公安机关与各职能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密切协作关系。

(二)警务室应该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挥有效作用,勇于担责

小的矛盾纠纷就像星星之火,还没蔓延时就应将其扑灭,若及时处理,涉及人和事都少,问题来龙去脉清晰,取证也容易。如果矛盾纠纷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最终担负处置工作的主力军依旧是公安机关,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置的社会效果很难达到让当事人满意,让社会各界满意。所以,矛盾纠纷产生于基层,排查化解也应该从基层做起。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基层单位的调解功能必须加强。社区警务工作有熟知群众工作的优势,警务室民警可以充分运用滚动排查,细致调解的方式,与群众多沟通、多商量,既化解矛盾,又理顺群众情绪,因人、因地、因事制宜,适时开展调解工作。可以做到哪里有矛盾,调处就延伸到哪里,从源头上消除纠纷隐患,化解群众间的“恩怨”,实现大事不出门、矛盾不上交、纠纷不激化。

(三)公共卫生三级预防原理应用于犯罪预防理论较为成熟,可以借鉴

目前公安机关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模式,导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常出现老生常谈,发生依旧的情况。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警务室能否先行一步,强调积极、主动、有为的意识,认真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敢于先行先试,敢于突破“条条框框”,大胆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实践,力争在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上取得突破。可以通过借鉴公共卫生三级预防原理,建立一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模式”,从矛盾纠纷前预防、矛盾纠纷中化解、矛盾纠纷后评估的分类模式,最终规范排查、发现、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三、借鉴公共卫生三级预防,发挥警务室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主体作用的设想

社区警务的核心价值是提高社区公众的生活质量,减少犯罪对社区公众生活的影响,警察与社区公众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化解产生犯罪和影响社区生活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1]。强调警务室民警处置参与矛盾纠纷,就应该着眼一级预防,二级化解,三级评估的措施,将过去传统非警务工作纳入警务室民警职责范畴,使警察能够更广泛地干预社会问题,将产生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借鉴“一级预防”原理,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级预防体系中应该紧紧围绕源头排查来开展“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强化宣教”等三项工作

借鉴医学“一级预防”原理,在矛盾纠纷孕育、产生的初级阶段,需要公安机关发挥“接触群众广、联系各界多、工作方法灵活”的职能作用,以主动提前式的警务来收集掌握社会动态,掌握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动权,真正做到早预警、早防控、早主动,准确、及时、快速地掌握矛盾纠纷信息。

一是广泛收集基础信息、信息化作业。警务室民警要充分利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以及基层工作优势和科技手段优势,经常走访辖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好维稳“三支队伍”(维稳信息员、应急处突队、网络舆情引导员)、治安巡逻和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把预警触角延伸到城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区域,积极开展情况收集掌握和应用管理工作,在信息化工作平台上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各类信息。对涉及到人员、案件、物品、机构、地址等“五要素”的关键数据项,信息采集录入的准确率要达到100%。

二是与各种社会力量沟通协作,互通情况。互通情况、交流信息是初级预防中避免重复劳动的必要手段,警务室在这方面也要增强主动性,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真诚的为民众和其他组织提供警务服务,争取他们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动与社区、村委以及维稳信息员、治安积极分子、志愿者等相互沟通,定期召开会议,公布情况,分析个案,一旦发现问题,马上采取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安排,使得警察可以充分了解民情、社情,可以及时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开展系列宣教活动,营造氛围。要开展多种活动,组织民警走村头、进地头、坐炕头,零距离宣传法律法规,维护治安稳定,服务人民群众,调解矛盾纠纷,增强警民感情,大力弘扬社会新风。在宣教内容上,要积极“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提倡修身律己、尊老爱幼、勤勉做事、平实做人,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2]最大限度地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在宣教方法上,要形式多样,体现创造性,如免费发放宣传品,开展电话报警业务,发放宣传玩具,在电视台和电台、微博、QQ群上举办知识讲座等,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传授安全防范常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借鉴“二级预防”原理,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二级预防体系中应该紧紧围绕全力化解来开展“信息研判、发出预警、主动调处”等三项工作

二级预防体系是指警务室民警在发现矛盾纠纷后,鉴定出促成矛盾纠纷孕育、发生的一般环境因素,采取排除这些最终导致“矛盾纠纷”的措施,也是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根本措施,积极、主动、靠前排查化解。问题导向警务模式、情报导向警务模式都在这一阶段得以体现。

一是强化信息研判,明确重点工作措施。根据一级预防中收集掌握的情报信息,警务室民警要分门别类进行筛选、分析、研判,根据可能发生、肯定发生、显见发生等情形分别标以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红色预警,并及时汇总于县(市)公安机关情报信息部门。由情报信息科牵头,组织刑警、治安、交警、国保、派出所等单位情报信息员定期召开研判会议,互通情况、确定情报重点,指导应用实战。在全局性安保活动前、重大敏感节点前、重大经济建设活动前等更要开展先期情报信息专项会商。利用情报信息研判平台实行每日信息报送、信息结集和“每日情报信息通报”,为领导班子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二是开展情况通报,动员组织各部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涉法信访、征地纠纷等可能影响辖区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突出、敏感的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辖区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为解决问题、制定决策提供依据,有针对性地指导防范、化解和控制工作的开展。重点是要建立、完善好各部门、各单位维稳预警信息通报联络制度,以利于第一时间发动,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化解。

三是针对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教措施。针对警务区内可能出现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重点调处。当场能调解的纠纷,由责任区民警现场调解,当场处理,快速了结,并做好登记备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纠纷,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司法所、村(社区)干部、有关部门等联系,综合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整合各种资源化解矛盾纠纷,警务室民警要全程参与调处,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对蠢蠢欲动、插手矛盾纠纷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要加强监控,坚决依法打击。对策划、组织、煽动、串联的骨干成员,要及早进行训诫谈话乃至给予打击处理,使其立即停止非法的组织、策划行为。对那些受极少数人蛊惑和煽动而参与矛盾纠纷的群众,要立足说服教育,帮助他们分清是非,使其遵纪守法,积极争取大多数群众。

(三)借鉴“三级预防”原理,公安机关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预防体系中应该围绕评估预防来开展“重点回访、强化追责、事后评估”等三项工作

三级预防体系主要就是指警务室民警根据一级预防体系中排查出的重点矛盾纠纷的背景、起因、性质和事态的现状,二级预防中研判出的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化解工作策略,采取进一步的调整、巩固、提高化解矛盾纠纷成效的一系列措施,从而强化一级、二级预防的成效。

一是加强重点回访,巩固重点化解成果。在矛盾纠纷化解后,警务室民警要继续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建立回访制度,对于已化解的矛盾纠纷,回访侧重于评价调解质量、反馈后续工作情况及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未化解矛盾纠纷的回访,侧重于通报工作事项办理情况和程序,诚恳地了解当事人的想法,耐心沟通,摒弃”一刀切、一锅煮”的错误做法,在情与理、法与理之间找出双方共赢的平衡点。真正从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对群众反映的迫切问题,能解决的就现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也解释清楚,为他们开出满意的“药方”,共同分析问题,商讨解决问题的对策,用调处的方式在法与情之间找到结合点,防止矛盾纠纷再度引燃、激化。

二是严肃责任追究,切实保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效。为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一级预防”和“二级预防”的成果,公安机关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尤其是源头信息采集的工作任务、目标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警务室民警的工作责任,力求达到“院不漏户、户不漏人、不留死角、不出盲点、应采尽采、应录必录”的采集录入标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以涉及维护稳定的矛盾纠纷为倒查对象,根据警务区民警所承担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职责,按照重点人员行动轨迹全程追踪倒查。推行领导包片机制和考核机制,将排查的矛盾纠纷登记建档,和化解矛盾纠纷台账核对,考核民警的排查率;将民警化解的矛盾纠纷整理成卷存档,每季度通报案卷质量,考核其化解成功率;将回访征求的意见留存备份,考核当事人对民警调处的满意率。

三要做到因势利导,巩固既得成效。公安机关应当对矛盾纠纷处置的结果跟踪问效,及时了解承诺措施是否落实,当事人情绪是否出现反复,是否存在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的苗头性问题,特别是在某一矛盾纠纷化解完毕后,更应该组织警务室民警认真进行总结反思,及时发现化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据此对本警务室“一级预防、二级化解、三级评估”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反复进行修改完善,从而不断提高警务室民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能力和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刘宏斌.当前社区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7-8.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N].人民日报,20101028(1).

(责任编辑:王小丽)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2篇

联合“消防灭火”记 随着夏季的来临,市、区两级对消防工作抓得越来越紧。××区二台子街6号住进了52名从山东沂蒙革命老区来的乡亲,乡亲们办的一座废品收购站,着实给街道和社区出了一道难题。

这道难题的内容是这样的:这个废品收购站经营小有规模,有各种机动车30余辆,院内纸垛高达10米,与4—2号楼仅一墙之隔,私接电线如蜘蛛结网,生煤炉取暖做饭,大量废纸靠近火源,堵塞消防通道,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每天早3点多钟,30多台机动车集体出发,发动机声响成一片,噪音影响居民休息;车辆出入小区内外,将小区内下水井盖压坏多次,还压死了小区内垂榆等绿化树木。面对惨遭破坏的小区生态环境,纸垛未着火,居民们心中的火却越烧越旺,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小区居民愤怒谴责小站违法经营,而乡亲们却认为小区居民是欺负外地人,群体事件尤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转眼,一年时间过去了,虽然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调委会为调解这一纠纷费尽了心血,但双方的关系却日趋紧张,不见根本好转。不久,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街道和社区调委会认为这一矛盾纠纷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若不彻底解决,不仅会严重破坏小区的人居环境,还随时会激化矛盾,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街道和社区调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多管齐下,动员和争取各方面的力量,加大联合调解的力度,以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纠纷。为此,他们一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社区联系点的人大代表多次向区人大、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参加区司法局召开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议上,街道司法助理和社区王主任向区司法局领导提出了给予帮助和支持的请求。二是协调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办法。街道司法所协调街道城管科和执法中队积极做工作,并向区执法局、环保局报告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三是召开协调会,召集社区主任、居民代表、外来人员代表和二台子公安派出所领导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宣传有关法律,教育各方当事人依法办事,特别还详细研究了保护小站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最终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各方代表在协议上签了字。五.一前夕,这个废纸收购站终于被依法取缔了,来自革命老区的乡亲理解了政府的这一举措,社区的居民们也热情赞扬政府为他们办了一件好事和实事。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3篇

我县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纷繁频繁,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和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推进科学发展、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经迫在眉睫。

一、正确认识社会矛盾的特征,自觉把督促化解社会矛盾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

正确认识这些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是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基本前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督促化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政法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也只有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上有所作为,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

注重防微杜渐,重视调查研究。社会矛盾纠纷的扩散和激化有一个过程,只有坚持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才能把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构筑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扩散和激化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一道防线。

二、目前我县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资生活、精神生活日益丰富,人民的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但在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各类矛盾也

日益突出,如: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危房改建引发的矛盾、暴力执法抗法引发的矛盾、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等等。

造成当前社会矛盾持续性、多发性和复杂多样性的原因主要有:

(一)决策和政策不当,执法不公。

一些部门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或执法监督不严不公,在制定政策时,侵犯和牺牲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工作人员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就不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

(二)党政领导不够重视。

目前我县仍有很多乡镇及部门领导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道理”,化解矛盾纠纷问题只是“软指标”,对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不够重视,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认识不够。

(三)基层调解组织缺乏战斗力及协调能力。

基层调解组织作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其调解的权限、方式、效力和保障都很有限。加之调解队伍不稳定,制度得不到落实,作用很难发挥,导致许多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另外,当前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部门多,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调解经费有没有得到保障,导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战斗力薄弱和协调力不够。

(四)队伍素质整体偏低。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矛盾热点、难点问题逐年增多,需要化解的社会矛盾呈现出广泛化、群体化、复杂化的新特点,引发矛盾的原因多种多样,甚至多种因素复杂交错,矛盾化解难度增大。目前,调解人员的素质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已不相适应。

(五)群众法治观念淡薄。

在化解矛盾纠纷中,一些人心态浮躁甚至严重失衡,维权意识强烈而法治观念淡薄。有些人信“访”不信“法”,认为只有往上告,或者把事情闹大,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手段把矛盾扩大化。同时,有大批刑释解教人员从中作梗,借机挑衅、激化矛盾纠纷,使利益冲突者因为“仇富”、“仇官”心理和“不公平感”、“被剥夺感”心理因素,对社会不满情绪潜滋暗长,也卷入到突发事件中,造成矛盾的复杂化。

三、意见和建议

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下,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走群众路线。

违犯法律法规进行决策、行政和执法,是引发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各单位各部门都要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同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走人民群众路线,严格执法、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深入人民群众,开展“人民调

解进万家、化解矛盾在基层”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着力化解调处本地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

(二)落实责任、切实履行责任。

化解矛盾纠纷就必须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从构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领导,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基层党组在化解矛盾中作用

近年来,各种突发性事件,大多发生在基层,而这些基层组织又大多比较薄弱,特别是党组织作用弱化,起不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力,致使矛盾越来越大,引发群体性事件。如:矿区征地补偿、矿区地质灾害、宅基地使用权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等等,如果处理不好,将可能引发巨大的群体性事件。因此,作为矛盾化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矛盾纠纷的控制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的核心和堡垒作用,从源头上减少人民内部矛盾的发生,将各种矛盾纠纷和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我县经济建设和创建和谐织金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加强调解委员会队伍建设,建立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业务培训,加强对基层调解员、信访干部等相关工作人员经常性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基层调解员、信访干部等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技巧。结合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和变化,制定培训规划,逐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主动自觉地依法处理问题,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计划、分步骤对队伍进行调整补充,把那些政治素质高、思想意识好、懂法律、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矛盾化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矛盾化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织金县司法局化起司法所

谢乃奎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全面转型期。此期间我国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各领域都发生着相应变化。在取得卓越发展成果的同时, 我们也应该清楚看到社会转型期间民间纠纷矛盾数量有所增加, 民间纠纷类型和特点发生了变化。

二、转型期我国民间纠纷类型与特点

社会转型期间我国民间纠纷类型主要集中表现为三类, 其一是包括土地流转纠纷、借贷纠纷和邻里纠纷等在内的民事纠纷;其二是涉及政府行政管理、执法等问题的行政纠纷;其三是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纠纷。

(一) 民间纠纷类型

1.民事领域纠纷。社会的快速发展, 使得公众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过度非理性自我保护行为开始出现, 导致因民事问题引发的纠纷激增。其中以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和婚姻纠纷等为主。土地纠纷主要是城镇土地征收和农村土地流转等原因触发的社会矛盾与纠纷, 邻里纠纷则因公众自我维权保护意识的强化而增多, 而借贷纠纷和婚姻纠纷也是民事领域常见的社会矛盾纠纷之一。总体来看民事纠纷是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

2.行政领域纠纷。随着各级政府法治建设水平的日益提升, 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常态。但行政管理、执法等行政行为引发的社会纠纷并没有减少, 反而有所增加。造成行政领域纠纷增多的原因有两方面, 其一是公众维权意识越发强烈;其二是法律法规细化程度的提升, 使行政管理等行为触及更多民间既得利益。

3.轻微刑事案件引发的纠纷。公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较为常见。总体来看, 轻微刑事案件与民间纠纷之间相互交集。轻微刑事案件得不到有效化解, 有可能激发社会矛盾, 进而产生更为严重的矛盾纠纷。

(二) 民间纠纷特点

其一是民间纠纷具有广泛性。民间纠纷的主体和客体决定着民间纠纷具有广泛性的基本特点。民间纠纷主体中包括了双方与多方, 其中有公民也有个体户和企业法人等, 纠纷客体中有婚姻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和借贷纠纷等等。

其二是民间纠纷具有一定复杂性。民间纠纷随着社会发展而有所增多和产生相应变化, 当前来看民间纠纷具有一定复杂性。由于社会生产生活具有复杂特征, 因此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必然存在复杂性, 民间纠纷客体也就出现多元化, 既包括物, 也包括行为和身份等。

其三是民间纠纷具有突出的长期性。长期性是民间纠纷的一大特点。除了个别纠纷问题以外, 多数的纠纷都有一个产生的过程。

(三)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分类

1.彼此和解。和解一直以来都是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其属于民间私力救济的方式。矛盾纠纷双方或各方要相互作出让步, 进而对化解纠纷事项达成共识。当前学界普遍认为, 和解是与纠纷具有实质关联性的主体 (当事人) 自愿选择或自愿形成解决纠纷的方案或接受他人提供的纠纷解决方案的基于‘合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2.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被实践证明了具有突出效果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民间调解组织是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建立和运行的民间纠纷解决机构。该机制是由民间调解组织主持, 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3.诉讼。诉讼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民事问题所引发纠纷的关键措施和办法。现阶段民事诉讼已经成为解决民间纠纷的基本途径。

(四) 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意义

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两方面意义。其一是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直接影响着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只有切实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 才能避免因矛盾纠纷激化而产生更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其二是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与意义。

三、完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一) 完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结构

在实际的民间纠纷解决过程中, 我们要积极探索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的有效结合, 进而形成一套更为科学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结构。该机制结构的形成能够提升民间纠纷化解的规范性, 同时也能够突出体现诉讼的价值与作用, 提高司法权运行的灵活性, 为化解民间纠纷开拓更为简便和完善的途径。

(二) 给予法院更大发展空间

结合当前民间纠纷特点, 可以考虑适度给予基层法院更大发展空间, 在依法基础上体现纠纷化解的便捷性。在实际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 法院要结合社会转型期固有特点, 合理适用法律, 使案件裁判和调解符合当地群众的正义观, 避免法律与当地群众感情产生直接冲突。

(三)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在现有的司法体系框架下, 我们要合理配置基层司法资源, 放宽民间纠纷化解机构成立和运行的基本条件, 允许具备资格的机构承担民间纠纷的解决职能, 进而提升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覆盖面。

摘要:从发展角度来看, 有效化解民间纠纷, 解决社会矛盾成为保障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关键之举。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期民间纠纷特点及解决机制展开研究具有一定实效性, 对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矛盾有积极作用与价值。

关键词:民间纠纷,法律,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 陈丹, 陈柳钦.新时期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根源及其治理[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1 (06) .

[2] 田瑶.基层司法的路径探索——论“陈燕萍工作法”中的“法官能动”[J].社会科学家, 2011 (04) .

社会纠纷论文范文第5篇

一、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 即个人需求获得他人回应和接纳的感觉。由于患方在医患纠纷中处于弱势, 没有足够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医患纠纷发生时, 患方最需要的即是寻求到社会支持以解决纠纷。

社会支持分为两类:客观实际的支持, 即实际社会支持, 包括物质上的援助和直接服务;主观体验的或情绪上的支持, 即领悟社会支持, 指个体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绪体验和满意程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同时为患方提供了两种意义上的社会支持:其调解不收取任何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金钱和精力, 保证当事人以较小的成本代价获取最大限度的赔偿和权益, 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此即客观实际的支持;在调解过程中, 专业调解员能为患方提供专业的法律和医学知识, 弥补患方医疗信息不对称、法律常识不足等缺陷, 让患方感到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 此即领悟社会支持。这种对支持的主观感知或称情绪体验影响着患方的行为和发展, 更可能表现出对患方心理健康的增益性功能, 并且能缓解患方心理压力、消除个体心理障碍, 从而有利于调解的进行和纠纷的解决。

可供患方选择的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如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 在社会支持方面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比, 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弊端。自行和解是一种无须向社会寻求帮助的纠纷解决方式, 虽然其形式简单、成本低廉, 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但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 对医院的解释又缺乏信任, 和解过程中又无第三方提供专业意见, 患方无法获得被支持、回应、接纳之感, 很容易引起言语过激从而导致协商环境进一步恶化, 使矛盾升级, 甚至发生恶性事件。卫生行政机关调解、民事诉讼和仲裁虽然给予了患方社会支持, 但是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机构之间, 尤其是一些较大规模的公立医院之间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 卫生行政机关一方面承担着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方面又是医疗机构的直接领导, 其公正性不得不让患方心生怀疑, 这类心理上的障碍的存在无法缓解患方的心理压力, 对纠纷的解决无益;若采民事诉讼途径, 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强, 很多法官、仲裁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 导致案件审理比较困难;诉讼审理期限冗长, 久拖不决更易导致医患矛盾加重, 不仅加重了患方的心理压力, 而且这种当庭对质的审理方式往往导致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彻底瓦解, 医患矛盾更加尖锐, 对整个社会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不利。我国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不够, 仲裁的独立性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且具备法律、医学两方面知识的人才欠缺、仲裁费用偏高, 这些都使得患方得不到较为全面的社会支持, 患方很难有在社会中被尊重、被支持和被理解的情感体验, 进而影响患方的心理状态, 增加患方压力, 进而影响医患纠纷的解决。

二、冲突及其解决

(一) 用威胁解决冲突?

当陷入冲突时, 许多人都会尝试使用威胁的方式使对方屈服于自己的意志。但社会心理学家莫顿·多奇和罗伯特·克劳斯所做的一系列经典研究发现, 威胁并不是减少冲突的有效方法。研究者设计了一个“货运游戏”, 两个被试想象自己是两家货运公司艾克米和博尔特的主管。两家公司的主要目标都是尽可能快的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每完成一趟行程, 被试可以得到60美分的酬劳, 但是行程中每多花一秒钟就要被扣去1美分。两家公司最直接的路线都是一条单车道, 也就是说每次只能有一辆货车可以通过。如果两家公司都试图走这条单车道, 那么谁都无法通过, 都将受到损失。每家公司都可以走另一条较长的线路, 会使他们每一趟至少损失10美分。研究者给了艾克米一道可以设在单车道上的门, 以阻挡博尔特使用该路线。你也许会认为使用强力门会增加艾克米公司的收益, 因为艾克米只用威胁博尔特远离这条路, 但事实正好相反:当只有一方拥有门时, 双方参与者的损失比都没有门时更多。博尔特公司不愿意被威胁, 而且常常采取报复的手段, 将货车停在单车道上, 以阻挡其他货车通行。时间一点点的流逝, 双方都将受到损失。如果双方的处境更公平点:双方都有门又会怎样呢?研究结果发现, 在双边威胁的条件下, 他们都会损失更多的金钱。两家货运公司都使用门来威胁对方, 并且相当频繁。1

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中的冲突关系就好比这项研究中两家公司之间的冲突关系。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的。不论引起纠纷的原因如何, 总是可以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医方存在着发生纠纷时负责人避而不见, 医院推诿塞责、避重就轻, 侮辱、威胁、恐吓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现象, 患方也存在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聚众滋事,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双方相互威胁、报复, 如同研究中的两家公司在双边威胁的条件下都使用门来威胁对方, 最后不光纠纷得不到解决, 而且双方会遭受更多的损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之所以更加有效, 是因为其本身立足于调解, 目的在于以一种相对和平的方式去化解冲突, 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降至最小, 而不是像诉讼途径那般, 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更有可能激化矛盾。

(二) 有效沟通

在多奇和克劳斯的货车游戏中, 有一点是与现实生活不太相似的:双方是不允许交流的。如果能够相互交流, 双方能够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吗?于是他们又设计了一个版本的实验, 被试在每次游戏中可以进行沟通。研究发现, 当只有艾克米拥有门时, 强迫沟通降低了损失的金额 (单边威胁条件) , 但在其他两种条件 (没有威胁和双边威胁) 下并不能增加合作程度。总体而言, 强迫沟通并不能显著增加获益金额。货运游戏中的沟通问题在于没有培养信任感。事实上, 人们用对讲机威胁对方。多奇和克劳斯在之后的研究中证实了这一点。他们特别指导了人们应该如何沟通, 让他们找出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办法———如果他们能彼此为对方着想, 那么双方都将乐于接受这一办法。在这些条件下, 言语的沟通使双方获得的金钱都得以增加, 因为这里的沟通培养出了信任感。

类似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于医患纠纷的处理重在调解, 给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 让医患双方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自主性, 为了各自的利益, 将各种与争议相关的事项放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讨论和协商。通过双方的合意, 使得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这种机制能够培养出医患双方之间的信任感, 专业调解员们能够指导双方进行沟通, 减少分歧, 并找出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方法。自行和解中医方往往利用自身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优势, 或者利用患者的弱势地位, 使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平等的和解协议, 在这样缺乏沟通条件的情况下, 即使达成了协议, 患方也会心存疑虑, 纠纷很难真正解决。诉讼这种当庭对质的审理方式, 即双边威胁方式往往不能增加双方合作程度, 导致医患双方的信任关系彻底瓦解, 医患矛盾更加尖锐。

(三) 整合式解决方案

协商是指冲突双方通过提出要求和建议最终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方案的沟通形式。在医患纠纷中协商成功的一个阻碍是, 人们常常认为自己陷于你死我活的冲突中, 只有一方能得到好处。他们没有意识到, 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案是存在的。这种类型的妥协称之为整合式解决方案, 指冲突双方根据彼此不同的利益, 达成利益交换;每一方都在对自己而言不重要但对于对方而言却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让步。这种整合式解决方案看起来很容易达成, 但是实际上找到它是很困难的。越是在得失攸关的协商中, 人们对于对手的知觉偏差就会越大, 人们倾向于不信任对方的提议并忽视双方共同的利益。这也正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优于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其他途径的原因:医调委的专业调解员的中立位置更容易看到对双方都有利的冲突解决方法, 其公正性和中立性更能够使医患双方信服。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 让双方相信整合式解决方案是可以达到的, 并且能够获得医患双方的信任, 而且以公开的方式交流双方的利益。这样的好处在于, 医患双方对纠纷及其处理方案的理解方式并不一定相同, 但是当双方都以比较自由的方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时, 会增加找到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法的可能性。而这些是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途径达不到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几方面的比较,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是当今社会形势下一种较优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其宣传力度不够, 公众对人民调解机制的认知度仍然不高, 有些患者或家属甚至误解该机构是与卫生行政部门同样性质的组织。笔者认为, 在客观宣传的前提条件下, 应加大对该机制的宣传力度, 让公众了解该机构、正确认识该机构。如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社会所用。

摘要:近年来, 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 医患纠纷频繁发生;与此同时, 我国多省市已开始探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第三方争议处理模式。但从这一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实践情况来看, 由于当事人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存在, 其存在必要性问题颇受质疑。从法学外的社会心理的视角来看此问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实有其存在之必要性。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支持,沟通,整合式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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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立伟.我国医疗纠纷调节机制的现状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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