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职称论文范文

2023-03-18

中小学教师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八荣八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教学本领,为干好本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教学工作中,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大胆改革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不断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在实践中,刻苦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结合实际,勇于探索教改新思路,善于寻求新思路,寻找新方法,始终走在学校教改的先进行列。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服从学校领导的安排,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身为教师,我深深认识到“教书育人”、“文以载道”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工作中,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思想素养,热爱、关心全体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科学的世界观。每天坚持早到晚归,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甘于奉献,

从不计较个人得失,绝对做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学生和教师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教师形象。作为一名普通的教学工作者,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以一私不苟的工作态度,切实抓好教学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备、辅、考三个环节,花了不少功夫,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备---备教材、备学生、备重点、备难点、备课堂教学中的各种突发因素;辅—辅优生、辅潜能生、重点辅“边缘”学生;考—考题灵活、开发思维、迅速反馈、及时补漏。教学过程中,能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状态,改进教学方法,自始自终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宗旨,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使学生的个性、特长顺利发展,知识水平明显得到提高。我以高级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无怨无悔的献身于龙凤小学的教育事业。

本人在2009年工作突出,被评为先进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我不仅学习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也总结了自己的经验和方法,并在2009年4月云南省教育厅举办的“三生教育”优秀书画作品评选活动中,荣获指导教师三等奖。在2010年六年级学生的辅导中,并获得辅导奖。在2011年7月一年级期末检测中获得市教育局成绩奖。本人的教育教学成绩得到了学校领导、老师和家长、学生的一致好评。

在这十几年的工作中,本人一直担任班主任工作,送走了一批批欢乐的笑脸,迎来了一张张稚嫩的面孔。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取得了许多成绩,感谢学校对我的支持,感谢领导给我的机会,我将以更饱满的热情投身于以后的工作当中。成绩属于过去,何况教育教学这

门艺术永无止境,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虚心学习,勇于创新,再创佳绩。脚下踏过的路已经演变成历史,今后我需要思考的是怎样努力实现“而今迈步从头越”,力争使自己成为一位各方面都优秀的人民教师。

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各项条件符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的要求,特提出晋升小学高级教师的申请,请各级领导审阅批准。

申请人:龙凤小学 李君

中小学教师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义务教育;公立中小学;教师;公务员身份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革。但聘任制背景下的 义务教育阶段 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存在许多争议,导致教师队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如工资、养老 保险、医疗保障、福利、住房等长期难以解决。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立法对公立中小 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不明晰。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教师法律身份归属的 明确化,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教师职责的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现实不确定性

在社会转型时期,教师法律身份归属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争论,也出现过多种称谓。

1.计划时期的国家干部

计划经济时代,因为教师获得国家干部编制,享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政府 工作人员一样,被纳入到统一的干部系统中进行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 干部人事制度发生了变化,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也逐步淡化。

2.20世纪80年代事业单位人员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公立中小学校界定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一词源于1986 年实施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在第3条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中小学校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因此教师属于 事业 单位人员。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 又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暂行条例》,对《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该法规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机关举办或者其 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小学校 在我国的社会组织中被归为事业单位,中小学教师也理所当然地被定为事 业单位人员。把教师身份归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并没有顾及到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不利于教 师权益的保障和救济。

3.20世纪90年代专业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 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需要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准持专 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他要求所辖学生的教育和福利具有个人及共同的责任感” [1]。我国《教师法》第3条也规定,我国教师是专业人员。但“专业人员”不等于 法律身份, 医生、工程师等也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主要是对职业性质进行规定,不具有特别的法律意 义,更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因此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权益法律关系中的 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1997年新修订实施的《刑法》第93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 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据这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可以归属 于 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这两个概念在意义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交叉重叠之 处。《公务员法》出台之后,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今后是否会被公务员概念取代还是一个不确 定的问题。此外,由于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这一方案对于保障教 师权益的作用可能有限。

4.21世纪仍不能称谓公务员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 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教师不属于该条例的适用对象,自然不在公务员之列,从此教师的身 份与公务员在法律上开始分化。2005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 范围做出了重大调整,其中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 行 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从中可以看出对公务员的界定更加明确, 公 务员的范围扩大了,原不属于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员都已步入了公务员的行列。但中小学 教师不属于行政编制,因而中小学教师不在公务员之列。

二、外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大致有以下三 种类型:

1.德、法、日大陆法系国家定为公务员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日本2004年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改变了国立大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但中小学教师的法律 地位并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在这些国家,教师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免职或惩罚。同时教师应履行与公务员身份相应的义务,如教师的争议 权(罢课等)受到禁止,团结权、集体交涉权等劳动基本权受到特别限制。此外,基于教育教 学活动的特殊性,教师还享有诸如参与决策、教育自由等特殊权利。

2.英、美等法系国家定为公务雇员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雇 员。教师由地方教育当局任用,并与之签订聘任合同。教师一方面基于公务员身份,享有公 务员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应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基于雇员身份,又具有雇佣合同 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新西兰等国家定为雇员

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 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并在某些方面享有公务员 所不具有的权利,如争议权、罢工权。但不能享有公务员所特有的听证权、行政救济等权 利。

尽管各国由于法律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对于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各有不同,大陆法 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 法律关系则具有某种程度的雇佣法律关系性质。但这些国家都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强 调政府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之中。

三、中小学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必要性

公立学校教师,特别是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其职业性质应当是公务员,即国家 行政公务员、军事公务员和教育公务员三类中的教育公务员。它是构成现代国家社会公共事 务及其管理的三大支柱之一。应该明确公立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并在《教师法》等 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2]。这是因为:

1.义务教育的特点要求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 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 教育。义务教育与其他类型的教育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强制性。2) 免费性。因此,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或免费教育。免费性和公益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 公益性就是《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不收学费、杂费”,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3 )全民性。用强制性和免费性来保障全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国民教育目标的实现,充 分体现了义务教育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社会公共服务或纯公共产品。这种产品是任何经过法 律许可的人都应得到的无差别的享受。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公益性事业,而教师是实施这 项事业的专业人员,对他们的管理自然应该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范畴。

2.教师的职业职能要求教师成为公务员

教师的职业职能不同与一般的事业单位及企业人员,它具有较强公共性。《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 义 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育法 》 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 教师在 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由此可见,教师教 育 教学是一种为公共服务的公共(益)性行为,是国家教育权利的具体化,具有为国家和社会 负责的公共职责,其职务的公共属性并不亚于普通公务员。因此,如把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 ,有利于对教师提出更高的职业规范。

3.教师的权益保障要求把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

由于教师法律身份的现实不确定性,在实践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如 有的地方政府拖欠教师工资十几年至今,严重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法 律救济,以致有的学者甚至呼吁给教师以农民工待遇。《教育法》第31条规定:“各级人民 政 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 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从目前来看,由 于 缺乏比较有效的保障机制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中小学教师无论是工资还是医疗、住房等福利 待遇远远不如国家公务员,已严重影响广大中小学教师工作安全感和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 吸收优秀人才加盟教师队伍。因此,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国家教育公务员,有利于稳定 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4.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求教师成为公务员

新的《义务教育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 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 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在具体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部分县 级 教育行政部门在执行该法第32条第2款的过程中,就选择了通过行政手段对县级行政区域内 的师资进行配置,以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师资平衡的目的[3] 。但教师 如属于普通劳动者,与其所在学校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政府要强制实行均衡配置师资力 量就有一定的困难。如果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是行政合同,学校或教育行政部 门可以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非以民事法人的身 份,由此而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享有行政优益权。因此, 教师属于公务员身份,对教师实行轮换制就可依法进行管理,师资配置这一难题便可迎刃而 解。

四、中小学教师成为国家教育公务员的可行性

教育公务员,可称为广义上的公务员,指兼具特殊的劳动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的公 务员(属于非强力公务员)双重身份,履行的是国家公职。

1.从法理上讲,教师法律身份可以由公法调整,造福于公共利益

公法实际代表权力,代表国家权力;公法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法为法无禁止即自由。 如教师不能进行有偿家教《教师法》并无明确规定,而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此却 有明文规定:如有违背就会受到开除等处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常常又苦于有理而无法的尴尬局面。如果消解教师身份泛化问题,把教师纳入教育公务员队 伍,他们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就构成了特别的权利关系,教育人事立法可依据公共利益或公 共福利优先的原则,对教师的某些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从而相对缩小教师个人的权利空间 以避免上述类似情况发生。

2.从实践上看,教师的工资(以绩效工资为例)来自财政

2008年底,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 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第2条第1款规定了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 津贴、 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 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 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同时《指导意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 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 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公务员法》第79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 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此可见 ,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公务员工资和福利等皆来自国家财政,属于第二次分配,这就 为 教师成为公务员奠定了经济基础。

3.从发展上说,《公务员法》为教师成为国家公务员留下空间

根据《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 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同时, 依据《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执行的是国家公务 且具有专业性,符合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 ,在立法上增设公立中小学教师为教育公务员应该是可行的。

五、教育公务员身份下教师聘任制必须把握的几个问题

实行聘任制,教师是普通的劳动者吗?答案显然不是。义务教育是国家一项公益事业, 教师承担的教育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中小学 教师的工作体现出明显的公务性,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1.教师的聘任是政府聘任而非学校聘任

中小学校是一种国家机构,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国家包揽了从举办到管理的一系列权 力,学校的办学权力非常有限。从聘用教师的角度来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 体 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中小学根据学校编制聘用教师,可面向社 会公 开招聘,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从实践上看,目前宁夏等部分省市自治区已由省级人 事部门统一招收公立中小学教师,用人单位(学校)只是分配具体工作任务而已。当前我国的 公立学校仍然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行使的是国家教育权,虽然不同于普通的行 政权利,但仍属于国家公权的范围,它不享有完全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学校与教师之 间的关系仍带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尽管按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和履行聘任合同,但校方在 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仍具有对合同权力的单方处置权。

2.教师聘任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以免费师范生为例

2007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共同颁布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 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第4条规定,免费师范生入学 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鉴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 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 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第5 条又规定,免费师范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从中可以得出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鉴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主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非以民 事法人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免费师范生)之间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而是以行政合 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3.教师实行聘任制不是教师不能成为公务员的论据

从国外来看,日本、德国教师均为公务员,在教师聘任标准上,日、德两国规定,教师 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训练并经过国家考试和见习后,可正式聘用[4]。2005年我 国修订的 《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 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义务教育学校属于具有部分权力能力的公法主体 ,享有有限的办学自主权,如义务教育学校有权根据教师在学校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对其进行 奖励或处分,但处分权不包括解聘教师的权力[5]。因此,聘任制只是根据教师职 业特点所 采取的一种任用方式,它本身不能说明被聘者的法律地位[6],因为形式上的“聘 任”本身并不是决定聘任关系的法律性质的唯一因素,更不能作为教师不能成为公务员的依 据。

参考文献:

[1]〔日〕筑波大学教育学研究会.现代教育学基础[M].钟启泉,译.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

[2]成有信.教师职业的公务员性质与当前我国师范院校的公费干部特征[J]. 教育研究,1987(12).

[3]王岩.沈阳平衡中小学师资配置,1977名教师大换岗[N].华商晨报,2006- 08-19(1).

[4]黄威,孟卫青.英、美、德、日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比较[J].比教教育研 究,2002(6).

[5]高家伟.教育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申素平.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8( 9).

〔责任编辑:赵 滨〕

中小学教师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必须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基层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资格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单位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和调整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其中高级、中级、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委库组成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十七条 各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上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中小学数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包括教师实施高质量数学教学所需的数学知识和教育与心理素养。数学教师的专业素养直接影响数学课堂的教学质量。本文选取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为研究对象,采用抽样调查法,自编问卷,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

【关键词】中小学数学教师 农村地区 专业素养 调查分析

【基金项目】贵州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4ZC002)、2014年“国培计划”专项课题(项目编号:14GPYB003)、贵州省2014年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编号:黔教高发〔2014〕378号)、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项目(黔教高发[2013]446号)、2015年省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项目(黔教高发[2015]337号)。

中小学数学教师的专业素养是指教师实施高质量数学教学所需的数学知识和教育与心理素养,数学知识包括数学新课程标准所涉及的基础知识(数与代数、统计与概率、图形与几何、综合与实践)以及教师提出、分析、解决数学问题的能力和数学表达能力;教育与心理素养则指的是教师自身所具备品德。本课题围绕上述几点,以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为研究对象展开调查。本文是针对中小学数学教师素养的问题的分析。

一、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专业素养调查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所获得的数据均采用 Excel 软件录入、管理与分析)

(一)问卷发放、回收以及发放对象基本情况

1.参与调查教师所在学校分布情况

本次调查共有17所学校参与,发放问卷178份,回收问卷178份,无效问卷8份,有效率为95.5%。各学校皆积极配合此次调查。

2.教师年龄分布情况

参与此次调查问卷的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40岁之间,该年龄段的教师是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队伍的主体,其素养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教师教龄分布情况

从一个新教师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教师是需要经历时间的积累的。通过综合教龄的五阶段分布情况分析,可以推断出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队伍多为有20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老教师组建而成。

4.教师职称分布情况

从参与调研教师的职称现状可以推测,在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队伍中获评小学高级和中学二级职称的占多数,并且获评小学特级和中学高级职称的非常少。

5.教师学历分布情况

从参与调研教师的学历来看,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具有本科和专科学历的数学教师各占一半。

6.教师毕业专业分布情况

在参与调查的170名中小学数学教师中,毕业专业为数学与应用数学和数学教育的各占30%和17%,其余专业毕业的占53%,包括汉语言文学、教育学、英语教育、计算机科学与应用等专业,其中,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的教师高达27%。

(二)调查问卷内容分析

关于数学教师素养的问卷包括两个部分,分别为“中小学应该掌握的数学知识快速问答”和“中小学数学教师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或情意)”,每一部分包含问题不等,共计32个问题;第一部分都为单选题,教师需要从提供的选项中选出最符合自身情况的一项作答,第二部分则需要教师根据提出的内容的“重要程度”以及“具备程度”作答。

1.中小学应该掌握的数学知识快速问答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参与的教师的答题正确率在5题以下的高达61%,而在5题以上(包括5题)仅占39%,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答对4题的和答对2题的人数,都各占总量的19%。由此不难看出教师们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十分薄弱。

2.中小学数学教师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或情意)情况

此部分分为三个模块,分别是:专业基础知识(即数与代数、统计与概率、图形与几何),教师提出、分析、解决数学问题的能力和数学表达能力,以及教师的品德。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在专业基础知识这一方面,教师认为的重要程度基本在2.8左右浮动,而知识具备程度则基本为C或D,只有少数值偏离这个范围;在教师解题能力和数学表达能力这一方面,重要程度基本在3.0左右,能力具备程度全部为C或D;在教师品德这一方面,重要程度在3.5左右浮动,具备程度同样是C或D。由此可见,教师们的素养处于中等状态,仍需改进。

二、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数据可得,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素养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教师年龄分布上来看,主要集中在30-40岁之间;

第二,从教师任教时间来看,教师队伍中有20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年教师成了教学任务的主力军。

第三,在教师职称方面,在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队伍中获评小学高级和中学二级职称的占多数,然而获评小学特级和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屈指可数,优秀的中小学教师的师资力量十分缺乏。

第四,在教师学历、专业方面,拥有专科和本科学历的教师人数各占总人数的一半,然而在他们中,毕业专业除了数学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和数学教育)毕业生以外,不乏其他各专业的毕业生,其中最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有高达30%的数学教师是汉语言文学专业。

最后,在基础知识方面,教师答题正确率较低,大部分教师对中小学应该掌握的数学知识掌握程度远远不够。

综上数据表明,贵州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数学教师素养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参考文献:

[1]孙德冲.校长视角下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专业素养研究[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5).

[2]卢君娥.农村小学数学教师队伍专业素养缺失的调查分析[J].课程教学研究2014,(6).

中小学教师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艺术化教学语言是教学语言艺术处理、改良后所形成的,对初中生物学教学有着较高的价值,不仅能助推初中生物学教师专业化发展,还能切实增强初中生物学课堂教学效果,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关键词:初中生物学教学;艺术化教学语言;价值

作者简介:毛硕,陕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陕西  西安  710119)

教学语言是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语言的总称。[1]从教师的角度看,教学语言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教学口语,一类是由板书、教具和体态等共同构成的教学辅助语。[2]教学语言艺术是指对教学语言进行创造性、美感性优化的一系列技巧,能显著增强教学语言的吸引力与传播力。比较常用的技巧包括:优化语言结构、创设语言情景、巧埋语言包袱和充实语言引例等。艺术化教学语言则是经艺术处理、改良后所形成的教学语言。

一、助推初中生物学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近年来,国家与地方都出台了许多助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政策,如“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教师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仅仅依靠“外力”是远远不够的,对初中生物学教师而言,主动追寻艺术化教学语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初中生物学教师必须主动研习生物学、教学理论、语言艺术等方面的资料、书籍或课程,丰富自身的通识性知识、本体性知识与条件性知识。

例如,在教授“人教版”初中生物学“开花和结果”一节时,一位教师曾以“花语”导入本课:“花是上帝的礼物,是自然的精灵,是生命的艺术。蓝玫瑰代表着神秘、坚毅与奇迹;黑蔷薇寓意着孤傲、绝望与破碎;雪莲书写着清韵、出尘与无瑕;而白海芋诉说着友情与青春无悔。当我们漫步于花海中,那醉人的芬芳、那斑斓的色彩、那纷飞的彩蝶,令人如痴如醉,令人流连忘返,唤起我们无限的爱与遐想。今天就让我们一同走入‘开花和结果’一节的学习,看看给人以无限爱与遐想的花到底有怎样的生物学结构,以及花是如何形成累累果实的。”

在设计本段艺术化教学口语时,该初中生物学教师查阅了“花语”方面的知识。艺术化教学语言的运用,不仅可以提升知识丰富度,还能提高教师的导入技能、提问技能、板书技能等多个教学技能。艺术化教学语言对初中生物学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起着重要的助推作用。

二、切实增强初中生物学课堂教学效果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过:“同样的教学方法,因为语言的不同,效果可能相差二十倍。”我国著名美学家朱光潜先生也认为教师课堂教学语言的动听程度,决定了教师语言感染力的大小和学生的语言接受程度,它与教师的课堂教学效果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初中生物学教师如运用艺术化教学语言开展教学,能在某种程度上增强课堂教学效果。

例如,在教授“人教版”初中生物学“社会行为”一节时,为帮助学生理解“分工合作”这一动物社会行为特征,笔者设计并运用了如下一段教学语言:“火蚁原分布于南美洲巴拉那河流域,正如其名,火蚁是一种极具攻击性的蚂蚁,人被火蚁叮咬后会产生明显的灼痛感,之后会形成如灼伤一般的水泡。同学们可能不知道,如此剽悍的火蚁却能展现出令人动容的分工合作。在洪水来临前,火蚁群体中的一部分工蚁彼此前后足搭在一起,靠身体搭建一个‘筏子’,另一部分工蚁则将蚁后、雄蚁、幼蚁搬上‘筏子’,最后形成一个漂浮在水面的‘蚁团’。‘蚁团’随水漂流,在漂流过程中组成‘筏子’的工蚁常常会被鱼吃掉,‘筏子’一旦产生缺口,就会有新的工蚁义无反顾地补上去,直到‘蚁团’到达陆地。如此严明的群体内部分工合作不仅出现在火蚁中,许多群体生活的动物都存在明确的内部分工合作。如狮群中,雌狮们往往一同照看幼狮,而雄狮们则主要负责安全保卫。又如白蚁群体中,蚁后负责生产,蚁王负责与蚁后交配,兵蚁负责保卫,而工蚁负责觅食、筑巢、照料蚁后产下的卵、饲喂其他白蚁等大部分工作。从上述自然界事实中我们不难发现‘分工合作’是动物社会行为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上述教学口语中,笔者通过充实语言引例实现教学语言的艺术化。教学语言中一个又一个生动而奇妙的事例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使学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正如语文教育家于漪老师说的:“语言不是蜜,但能粘住学生。”当学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时,教师想传达的生物学重要概念能顺利地被学生接收,生动而奇妙的事例能促进学生对生物学概念的理解与建构,师生最终能收获理想的生物学课堂教学效果。

三、有效激发学生的生物学学习兴趣

前段时间,一位名叫张雪峰的考研辅导讲师可谓红遍网络,“考研党”和许多“非考研党”被其独具魅力的授课风格所吸引。细细想来,能让张雪峰在众多考研辅导讲师中脱颖而出的“法宝”正是艺术化教学语言。张雪峰的教学语言逻辑清晰、言辞幽默、神态诙谐、引证丰富,台下听众“无不伸颈,侧目,微笑,默叹,以为妙绝”。在张雪峰老师的授课过程中,不少学生对考研的热情、兴趣会被点燃、被唤醒,并为自己的“硕士梦”努力奋斗拼搏。很多学生表示,听过张雪峰老师的课后,不再感觉考研是一段枯燥、孤独、寂寞的旅程,而对考研充满了兴趣与热情。

从张雪峰老师的事例中可以看出,艺术化教学语言对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初中生物学在多数省市是“非中考科目”,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一直是初中生物学教师所关注和困扰的问题。《义务教育生物学课程标准(实验稿)》修订组的专家学者们也承认初中生物学课程所面对的最大挑战是初中生物学课程没有列入“中考科目”进而导致系列现实困境。[3]这表明,初中生物学相较于其他初中学科更加需要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而艺术化教学语言就是一剂良方,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着明显的效果。

例如,在教授“人教版”初中生物学“生物与环境组成生态系统”一节时,在学习完如何书写食物链的理论方法后,多数教师直接出示一些动植物,让学生基于常识来判断这些动植物间的捕食关系进而练习食物链的书写。这种做法比较节省时间,但往往很难激发学生练习书写食物链的兴趣。在笔者听的一堂示范课中,授课教师另辟蹊径,在PPT中出示如下小故事,让学生写出故事中的食物链:“这是一个风和日丽的春天,一只彩蝶翩翩飞来落在鲜花上津津有味地吮吸花蜜。突然间,背后划过一道绿色的光影,可怜的蝴蝶在螳螂的‘大刀’下奄奄一息。螳螂正要品尝美餐,一只蛤蟆出其不意吐射长舌,一下子把螳螂卷入口中。蛤蟆还没来得及吞咽螳螂,悄悄爬到近旁的蛇猛地一窜,准确无误地一口咬住蛤蟆。”学生对此兴趣浓厚,纷纷尝试写出故事中的食物链。这名教师激发学生练习书写食物链的兴趣正是运用了艺术化教学语言。这则小故事创设了一个良好的语言情景,增强了课堂的新鲜感和趣味感。

“课堂教学是一种师生共同参与的语言实践,课堂教学语言的表达是教师综合素质与教学能力的集中体现。”[4]在初中生物学教学中,概念的建构、技能的培养、情感的熏陶都离不开教学语言这一信息载体。初中生物学教师若能深刻认识到艺术化教学语言的价值,并在教学活动中充分运用艺术化教学语言,必能收获教与学的双赢。夸美纽斯曾形象地比喻:“教师的嘴,是一个源泉。”这一眼“源泉”应当涌动的是教师多姿多彩、充满真情、洋洋盈耳的教学语言,去“浇灌”青春的心田。

参考文献:

[1] 赖艳妮.中小学教师的教学语言艺术探略[J].教育观察,2014,3(3):24-26+29.

[2] 毛硕.初中生物学教学的语言艺术[J].生物学教学,2019,44(3):25-27.

[3] 刘恩山,汪忠.义务教育生物学课程标准(2011版)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4] 倪三好.優秀教师的语言艺术[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   於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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