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合同范文

2023-07-04

影视合同范文第1篇

企业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

甲方(委托方):徐州市云龙山索(滑)道公司 乙方(执行方):徐州艺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企业宣传片,帮助甲方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提供有关企业的材料及图片,应保证材料完整、准确,图片清晰。 1-

2、 开展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3 、按时、依照合同支付全部费用。

1-

4、甲方有对制作完成的企业宣传片作品享有版权。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企业宣传片的制作。 2-2 、有权依合同收取费用。

2-3 、确保企业宣传片身无播放上的技术的缺陷。

二、制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企业宣传片总片长约为 分钟。

1

徐州艺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材料 日后完成创意或脚本方案。乙方的创意或脚本方案需经甲方确认,乙方将根据被确认之创意或脚本方案进行正式拍摄或制作,正式的制作时间为 天。

3、甲方对企业宣传片意图的描述文稿或乙方的脚本方案均可作为合同附件。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整)

2、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合同金额的 50 %,即 元作为订金,验收成品之后即付合同的余款,即 元。

四、验收标准和验收后的修改:

1、 所有VCD、DVD均按标准制作,不能保证在所有改装机、假VCD、DVD机上播放,由于市面上CD-ROM及VCD、DVD质量差距很大,因此播放问题,一律按乙方公司播放设备能否正确播放为准。甲方可以当场在乙方的播放设备上试播验收,也可以在其他正常播放设备上试播验收。

2、企业宣传片的文字、图片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准。验收时甲方以签字方式签收。

3、 书面签收合格后,如果甲方还需要修改时,改动占验收合格的成片的40%及40%以上时须重新交制作费,改动占验收合格的成片的40%以内时收取制作费用的30%。

五、 争议解决:

本合同于其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徐州艺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六、保密:

1、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为甲方所有之财产,乙方应尽保密义务。

2、由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物品、资料、文件、公司讯息及数据等为乙方所有之财产,甲方应尽保密义务。

七、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在本合同达成的原则基础上以补充条款的方式明确,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 字: 签 字: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影视合同范文第2篇

摘要 改革开放以采,思想开始解放,文艺创作开始多样化起来,而其中表现人、关注人、关注人物心灵表现的人文主义创作思潮尤为突出,警察题材影视创作在众多的题材中开始显现,警察题材电视剧能够受到如此欢迎,一是具有强烈的悬念感;二是通过对警察人生、命运和心理的独特思考,显示时代的警侦文化;三是其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角色使然。

关键词 警察题材 观众审美心理 编写创作 社会角色

改革开放以来,思想开始解放,文艺创作开始多样化起来,而其中表现人、关注人、关注人物心灵表现的人文主义创作思潮尤为突出,警察题材影视创作在众多的题材中开始显现。仅电视剧而言,《便衣警察》一剧的诞生,以后延伸到今天拍摄的并还能给人们留下一定印象的警察故事,譬如《天网》、《永不瞑目》、《大雪无痕》、《12·1大案》、《永不瞑目》、《刑警本色》、《重案六组》、《红色康乃馨》、《绝不放过你》、《公安局长》、《较量》等电视剧有力地佐证了一个民间的文化理念,即“警察片”的故事性强、受众性广、娱乐性大。尤其是电视连续剧《便衣警察》一炮走红,为警察题材电视剧赢得了巨大的声誉,其主题歌《少年壮志不言愁》至今传唱不衰。其中那句歌词却一直指引着日后国内警察题材电视剧的发展:有奉献有牺牲,“金色盾牌,热血铸就”。

警察题材电视剧为何能够受到如此欢迎,且至今不见衰减之势?电视受众的感受非常重要。

从电视观众审美心理而言,它具有以下审美特点:一是具有强烈的悬念感。在每一部警察题材电视剧里,都是以侦破各种各样扑朔迷离的案件为主要表现内容,都程度不同地设置悬念,而随着故事的不断演绎中,刻画或智勇双全或阴险狡诈的各色人物。观众和读者陶醉在这种跌宕起伏的故事当中,随着案情的一步步明朗。他们开始紧绷着的心逐渐放松,极大地满足了观赏需求,完成了一次愉悦的审美体验,解密的悬念给予了明众深切的观赏期待,促使观众产生迫切的观赏心理。

二是紧凑的而又具有不确定性因素的情节设置。这种设置逻辑缜密。虽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却环环相扣,强大的吸引力吊足了观众的胃口,使得观众有强大的兴趣去跟随剧情发展。

三是剧情的陌生化。刑侦片所反映的生活内容,在客观上迎合了一般民众的好奇心理,这种客观性也正好符合艺术创作的一般规律,欣赏者求新、求奇,正是推动艺术创作不断获得新的表现对象和表现手法,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

四是符合受众民族的审美文化心理。中国民众自古就接受儒家的道德规范教育,有所谓的“仁义礼知信”五常之道,这显然适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所有关系。而中国人一贯是按照这种审美文化标准行事,并信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有惩恶扬善的伦理道德观。警察题材小说涵盖了公安侦破、法制教育等多方面内容,崇尚侠义、除暴安良,反映了最基本的区分善恶、惩恶扬善的可贵因素,它的故事结局和主题,往往契合了中国人的深层文化心理,同时也满足了当今人们一般的心理安全需求,迎合了现代观众的欣赏趣味。

同时,警察题材电视剧中体现出来的记实的美学追求带给电视受众们的是一种与其他文艺题材完全不同的的感受——真实。

在众多警察题材电视剧中,呈现在观众面前是一种严格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艺术创作,它的材料来源均是在一线发生的个案。因此,作为这类题材的电视剧,它的一个美学追求。无疑就是记实美学。利用纪实手法营造曲折、危险、心惊动魄、真实的“正在进行时”,是警察题材电视剧记实的特点,这个特点,使观众有身临其境之感,更接近日常生活,更容易把自己融入到社会当中去,用自己的生活经验与之对照。这种美是非常质朴的,自然的,真实的。这不仅要求创作材料、剧情的真实,也在很大程度上考验拍摄者的技巧使用,1993年,《九·一八大案》第一次采用纪实的手法,以其非职业演员的选用、长镜头拍摄的技巧,成为公安题材影视剧拍摄手法的一种尝试与突破。紧随而来的,是《中华之剑》、《中国大案录》、《中国刑警》、《世纪大追捕》、《12,1枪杀大案》等纪实片相继问世。也因此引起一次大的警察题材电视剧收视狂潮,收视率迅速提高。

“寻找英雄”的心理因素也是电视受众喜爱这类题材的原因之一。早些时候,以《英雄无悔》为代表的公安剧,高大全的正面形象居荧屏主流,黑恶势力只不过是一窝人见人打的老鼠形不成气候。到《黑洞》、《黑冰》。正邪力量发生了明显倾斜。“精英”罪犯与“弱智”警察被后来许多同题材的剧纷纷效仿,以至观众有些把握不住方向。好在随后不久,荧屏中的正面形象有了一定程度的转变,正邪双方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比心智、比胆识、比毅力的正邪对抗,比较成功的作品包括《荣誉》、《公安局长》、《征服》、《绝对控制》等优秀电视剧。从受众角度来看,这也代表了人们寻找英雄、追求英雄、得到英雄的变化轨迹,也体现了人们对警察角色的定位:只有英雄,才能更好地佑国安邦护民。才有更为和谐社会的出现。这也是普通民众的呼声。

音乐家舒曼曾经说过,艺术有三个死敌:平庸,千篇一律和粗制滥造。对生活保持全面性的好奇,乃是伟大创意人员成功的秘诀。难在创意,成在创意。在挫折、艰难和困境中凸显顽强执著的警察精神,弘扬符合时代风尚的英雄主义气概,体现作为社会人的人本价值。是许多公安题材电影创作人员着力追求的目标。通过警侦片给予观赏者不同角度的教化,是警察题材电视剧创作者的工作宗旨。电视的艺术创新仍然是中国警侦题材电视一个重要的努力方向。创作者希望通过对警察人生、命运和心理的独特思考,藉艺术个性特征明显的表现形式投射在电视上,以显示时代的警侦文化。

根据这十多年的投入效果来分析,警侦文化通过电视剧得以传播,目的看来已是达到了。不仅有助于对我国司法机关工作和形象的正面认识。由于一小部分司法人员的失职与腐败。社会大众对我国的司法工作是存在不同程度的负面认识的。一些优秀警察题材电视剧的播放。在很大程度上矫正和提高了观众的认识,对提高观众对社会正义的信心,对生活、社会、人生持积极乐观的态度。起到了很好的教化作用。二是这类题材电视剧内容丰富,反映的生活面广阔,有助于扩展观赏者的社会视野和观察深度。譬如《国家权力》、《黑洞》、《重案六组》这些电视剧,下自一般的小刑事案件,大至省市领导层的腐败内幕,综合起来,就能让观众对当前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情势等方面的认知。获得既深且广的角度,所传达出的社会信息非常丰富,提升了广大观众对社会情势的知情权,加强了他们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参与意识,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得到了社会的肯定与认可,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警察题材电视剧究竟应当宣扬些什么?警察电视剧在创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这已成为摆在创作者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涵盖的阴谋、暴力、悬念、戏剧性、正邪对抗以及穿插的各种层面的情感问题成为“看点”的情况下。是将犯罪分子的狡黠与残忍以及犯罪手法描绘得惟妙惟肖,抑或是将刑侦人员的侦破过程巨细无遗展现在观众的面前以达吸引观众之目的而陷入一种怪圈?艺术来源于生活,但也应高于生活。不在于写什么,而在于怎么写。警察题材电视作品的创作关键还在于创作者的价值取向与道德取向,如何看待受众的审美心理及想法,怎么将警察的形象更好地体现出来,如何更加精益求精,创作出更好的作品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是他们应认真思考的,也是他们应担负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丹纳曾说:“每个形势产生一种精神状态,接着产生一批与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艺术品。……时代的趋向始终占着统治的地位。”

警察题材电视剧的走红,除了以上原因,主要的是它在社会中所起的角色所然,还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更是社会的前进与法制进程的不断前行决定的。

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对于宣传、教育、感化、启蒙这种自上而下的使命感看得非常重。宣传、教育、感化、启蒙民众是党的喉舌的重要社会使命。中国电视剧是如此,警察题材电视剧更是如此。

如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间播出的22集警察题材电视连续剧《荣誉》讲述的是由于中原市发生了一系列恶性案件,原公安局长郝钢被罢免,从小城调来的林敬东临危授命,走马上任。林敬东知道。要想让这一切成为过去,首先要树立公安的形象,他需要一场胜利让中原市一万多名公安民警恢复自信。就在这时,大元公司发生了两名女职员被歹徒绑架,面对众人不信任的目光,林敬东知道,这对自己是机会,对中原市的一万多名公安民警更是机会。于是他亲自了解案情,部署破案。他告诉手下民警,“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荣誉是警察的脸,更是警察的命。于是,中原警察为了荣誉,和劫持人质的歹徒展开一场斗智斗勇的战斗……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智慧与阴谋的比试。正是在这一系列警察与罪犯的较量中,林敬东和其他干警一道维护了国家的利益和警察的荣誉。因工作失职被免职的原公安局长郝钢。为了揪出警察内奸,同样为了警察的荣誉而光荣牺牲。

与近年来众多的公安题材电视剧相比,《荣誉》有着自己的特点,就是整个主题非常鲜明,政府喉舌的功能在其中完美体现:“在困难面前我们没有什么可说的,因为我们吃的是人民的粮食,穿的是公安的制服,就应该为了警察的荣誉而战!”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这就是政府的队伍。就是保护人民的队伍,我们还有什么理由怀疑他们?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相信他们?!

诸如此类的剧还有很多,《公安局长》等就属此类。

而前段时间刚刚播放的电视剧《交通警察》将交通警察支队长孙立伟这个平凡而又伟大的交通警察形象搬上了电视荧屏,通过描述他的人生遭遇、喜怒哀乐,把万千世界的精彩复杂浓缩于一体,努力把私人情感与普世大众情感、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联系起来,从而尽可能折射出整个社会和时代的大风貌,传递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促进社会与家庭的和谐,以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自身内心的和谐,它的主旋律是和谐社会,积极健康向上的。它带给观众审美愉悦的同时传递了一种力量,感召人们手挽手、肩并肩,带给生命火样的温暖。

表现人文精神,表现社会前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影片,自然会受到百姓的喜爱。

更重要的是,警察题材电视剧的走红,受到百姓的喜爱,从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社会法制建设和法治建设不断前行。随着警察题材电视剧的大面积铺开,为建设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氛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那么,还有什么理由,让我们不爱警察题材影视作品呢?

影视合同范文第3篇

[摘 要]当前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离不开电影电视带给我们的多彩世界,影视本来就是一门艺术,而影视音乐是电影电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影视音乐以其独特的艺术魅力在电影电视中展示着很高的审美追求和艺术价值。本文主要探讨影视音乐的影视功能和美学价值,让人们通过影视音乐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升华,感受当代更美好的生活。

[关键词]影视音乐;美学价值;审美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品质越来越高,对于影视艺术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影视音乐丰富了电影电视,在影视作品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部优秀的电影电视作品,其中的音乐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现在更多的奖项设置不单单是给电影电视作品,还有独立的影视音乐奖项,可见影视音乐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一、影视音乐的发展历程

音乐在电影电视中是最活跃的元素,能够强调影视主题、渲染氛围、增强情感效果等。“影视音乐是影视剧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很多情况下可以给影视剧锦上添花。”[1]影视音乐在表达情感虽然不像图像那么深刻,却表达出了不能言传的思想境界。

(一)影视音乐的国外发展。影视音乐最初是伴随着电影而产生的,电影最初是无声电影,在放映现场有伴奏的音乐,但是这时候的音乐往往与电影中的情结不相对应,氛围渲染产生很大距离。之后,为了避免上面的问题,美国爱迪生公司在1909年提出了音乐演奏次序表,并于1910年为电影《弗兰肯斯坦》配以演奏。一个乐队为了给一部电影配乐,要提前看电影,做标注,配以不同音乐,反复排练,到最后现场演奏。直到20 世纪20 年代晚期,电影和音乐才录制在一种材质上,影视音乐成为了电影的内在组成部分。到20 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电影快速发展,形成一个产业,各种流行音乐、爵士乐都见于影视之中。到了20 世纪60 年代,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合成电子音乐出现在影视中,利用电子和乐队组合来为电影音乐增加元素。

(二)影视音乐的国内发展。中国的影视音乐大部分是从最初的现成音乐取材,配在电影中做插曲。20 世纪30 年代《渔光曲》《风云儿女》等电影的插曲后来成为了脍炙人口的流行歌曲。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电影艺术得到了空前发展,影视音乐也因为一批优秀的作曲家出现而出现了很多优秀作品。《铁道游击队》《刘三姐》《红色娘子军》成就了大批影视音乐。到20 世纪70年代末,影视音乐队伍中加入了很多年轻的接受过正规音乐专业培训的青年作曲家,让中国影视音乐呈现一片繁荣的景象,此时的影视音乐深受广大观众追捧。到了20 世纪80年代,中国第五代导演给影视带来了更丰富的内容,而科班毕业的音乐家加入影视音乐创作中,让更多的影视音乐走进观众生活中。

二、影视音乐的作用

音乐是一门感性艺术,影视通过人们的视觉传达出感性信息。影视音乐让影视画面更加生动,打破了画面的单调性。影视音乐与纯音乐有一定的区别,在影视中作用更加明显。

(一)揭示影视主题。影视音乐最明显的作用在于揭示电影电视的主题,我们所见的影视主题曲,就是在于通过歌曲,表达影视的主要内容。影视音乐的主题作用,让很多作品与影视带来同样价值。影视的主题曲有时候也会贯穿影视的始终,在影视中反复出现,配以不同的歌曲,展示人物性格,突出主题思想。优秀的主题曲,为影视做了宣传,对于背景和情感更容易让观众接纳。

(二)烘托影视气氛。影视音乐通常在影视特定环境与时间里给人一种强烈的精神表现,烘托气氛,让整体影视更加真实,印象深刻。如果说视觉上的气氛是画面给的,那么声音的氛围就是影视音乐给予的。在烘托影视氛围的时候,可以依据环境,给予恰当的音乐,无论欢快的还是悲伤的环境,都能够用音乐来表达出来。音乐也能烘托时代背景、民族色彩等氛围。

(三)抒发情感。影视音乐能够突出人物性格,表达人物内心思想境界。尤其是一些不能用语言表达出来的情感,可以通过音乐来表达人物心理活动。悲伤的心情,配以悲伤的音乐,欢乐心情,给予明快欢乐的音乐,用音乐表达出来比直接用语言更有感染力。一曲阿炳的《二泉映月》,充分表达了阿炳那种对美景的怀念、对社会的控诉的情怀。

(四)链接剧情。影视剧本身是很多画面组成的,是存在着场景的断点和转换的,由于影视音乐的存在,音乐的加入,把各个画面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情节。一曲曲音乐,也代表着一幅幅对应的画面。影视音乐就是把时间和空间割裂开的剧情链接在一起,把剧情、氛围、情感完整组合在一起。

三、影视音乐的美学表现

影视音乐有其独特的属性,它存在于影视中,又区别于影视艺术;有音乐的全部特征,又區别于纯音乐。影视音乐给人们带来不同的美的感受,具有不同的美学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影视音乐的优美之感。在影视音乐中,最普遍的美感就是优美之感。影视音乐给予观众平和、温柔、细腻的情感,那种柔和平缓的旋律,恰当的演奏速度和力度,与影视音乐中优美的画面完美形成一体,构成最平衡的组合。优美的影视音乐,带给观众是内心的平静,也能感觉到像涓涓细流一般流过心田,优美的音乐让观众犹如清风习习、轻烟袅袅缭绕。人们都说,音乐最享受的感受就是这种柔美的美学价值。

(二)影视音乐的壮美之情。影视音乐的壮美是一种刚劲、激昂、勇猛的曲调,与柔美对应,它的曲调雄壮、粗犷,充满了阳刚之气。通常在影视中出现英雄气概,就会听到那种高亢、激昂的音乐响起,给人以威武雄壮的感受。例如我们所知道的战争片,一旦进入到战争激烈时候,为了加强效果,给予了强劲的音乐,我们会体会影视音乐那种雄壮威武之美。壮美的画面因为有了影视音乐的加入,犹如把观众的心灵带到了画面现场一样。

(三)影视音乐的崇高之美。那种伟大、高尚,具有神圣的精神品格被我们称之为崇高的品格。电影电视在塑造人物的崇高思想之时,也会把具有崇高思想感受的音乐带入其中。这种更深刻、更富理性的音乐在强调美的最高境界,给予了强烈的道德色彩。《长江之歌》体现了自然界的崇高之美,身在异国他乡的游子要努力学成归国,一曲《我的中国心》诠释的也是这种崇高之美。很多具有爱国主义情怀的影视音乐都体现了这种崇高之美。

(四)悲剧中影视音乐的凄凉之美。我们经常会看到一部影视所展现出来的凄美,尤其加上如泣如诉的音乐,让这种美更加升华。凄美之感,是在影视中故事情节发生冲突,悲剧色彩出现,音乐在表现这种情节时,使人感觉到深沉的同情感和心灵震撼感,渲染一种悲惨的氛围。影视音乐是利用这种深沉的感染力去激励人们深层次的思考,引发审美感受。《倩女幽魂》的大提琴主题曲《殇》,演奏者用大提琴訴说欢笑悲伤,直达人们心灵深处。《一个都不能少》的主题曲,演奏的是尺八乐器,一曲缓慢而忧伤到极致的曲子,使得整个世界都为之安静下来,那种忧伤、那种忧伤中的坚强时刻缠绕在观众的心中。《红楼梦》中的《枉凝眉》等很多表达爱情凄美故事的影片的音乐都会让我们为之动容,让观众体会这种凄美之情。

(五)影视音乐的喜剧之美。影视音乐中通过幽默有趣的故事情节表达乐观主义精神的喜剧之美。音乐通常采用超常、夸张、变形的表现手法,在影视作品的恰当时机出现,给人以意想不到的惊讶来达到喜剧的效果。例如《猫和老鼠》中的旋律,因为音乐的效果,让观众在看的过程中有开怀大笑的感觉,这就是喜剧之美要达到的效果。是对美的肯定以及对丑的否定,欢快、幽默的音乐让观众在愉悦中体会影视音乐带来的美感。

“影视音乐作为一门综合性的视听艺术,在影视产业的发展中居功至伟,促成了一部又一部影视经典作品的诞生。”[2]影视音乐的美在于依附于影视情节而存在,更多的是在情节中体会不同的美感,给人以不同的美学价值。欣赏影视音乐,让观众明白美感的来源,充分挖掘影视音乐的价值,更好地提高和加强观众审美能力。

注释:

[1]李海铭.影视音乐的存在形式及其美学形态分析与探究[J].黄河之声,2018(12):76.

[2]王 涌.解构主义观照下影视音乐的审美功能与美学价值探究[J].大舞台,2013(03):50.

(责任编辑:张洪全)

影视合同范文第4篇

我国影视文化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数据表明:我国2017年度电影总票房为559.11亿元, 较上年度增长13.45%, 位居全球第二;电视剧立项460余部, 共11.7万余集;网络剧和综艺类节目快速兴起, 仅上半年全网视频点击总量达6317.3亿次, 全年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5.78亿 (1) 。

然而, 产量大幅攀升并未与质量的提高相同步。我国目前著作权立法建设尚不成熟, 保护力度有所欠缺。影视行业职业道德和法律道德建设不够, 制度培养、健全并非朝夕之功:2014年至今, 改编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如“琼瑶诉于正案”、“完美世界诉野火案”, 以及“温瑞安诉玩蟹公司案”等等。如何认定改编权侵权, 对于今后的司法实践至关重要。然而, 《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改编权作出详尽解释,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其侵权认定方式亦少有研究。因此, 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梳理与完善。

笔者将以此为背景, 简要探讨在影视作品领域侵犯改编权的表现、判断方法和认定标准, 以期为完善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一定参考。

二、概念的解析:改编、改编权与改编作品

“改编权”指改变作品,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13条有着更完整的解释:将作品改变成其它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 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 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 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

相应地, “改编”是指改变作品,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申言之, 改编是对作品内容或形式的变化, 即把作品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 不仅包括同种作品之间的转化, 也包括不同种作品之间的转化。通过独创性劳动产生新作品是改编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的, 构成对原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犯。

据此, 改编作品具有如下特点:其一, 改编作品是新作品。改编作品与原作品最大的区别在于表达的差异, 这使得改编作品区别且独立于原作品, 并受版权保护。其二, 改编作品具备独创性。改编作品是改编人独立创作产生的。其三, 改编作品依托原作品产生。改编作品由改编人通过创新原作品表达方式而来, 即原作品是改编作品的基础。

故, 构成改编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是否与原作有依存关系。缺乏独创性的作品是“剽窃”, 不受法律保护;缺乏依存关系, 改编作品则为独立的新作品, 自谈不上侵权。

三、侵害改编权的判定方式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 主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判定改编权侵权的方法。

(一) “接触”的可能性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只及于表达而不涵盖思想, 此即“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按照该原则, 任何个体均可依据相似思想或公共信息作出独自的表达。在排除接触的可能性后, 该表达便获得法律承认, 而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先作品著作权。因此, 判定侵权的首要任务在于认定是否存在接触的可能性。

“接触”指侵权人有合理的机会于合理时间内获取被侵权人的作品。它属于客观行为,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定:就主体而言, 任何个体均可以为此行为, 而不论行为本身合法与否;就主观方面而言, 既可以是事前 (侵权) 有意而故意为之, 也可以是事中临时起意而为之。

从举证方式而言, 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理论:其一, 有充分证据显示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如购买、阅读、观赏, 或双方存在过相应工作、合作关系等;其二, 有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接触过原作品的可能性, 比如原告已经公开发表, 且按照一般社会常识, 被告方拥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可能性;其三, 接触也可以是一种推定。 (2)

换言之, “接触”一般可以通过如下方式予以证明:一是直接证明, 即被告同原告作品有过直接接触, 如观看、购买或是曾经存在工作关系等;二是通过间接证明或“推定”证实被告具有接触其作品的高度盖然性, 比如原告作品在被告创作之前就已经通过一定的形式处于公开的状态。

(二) “思想”还是“表达”

1.“思想”和“表达”

英文中的“idea”, 即“想法、精神概念、精神图像、观念”, 亦被译为汉语的“思想”;而“expression”则对应汉语的“表达”, 指以文字或非文字形式展现主旨的过程。简单地讲, 思想是抽象的大脑活动产物, 表达则是将思想公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形式。思想只有以表达为载体, 才能从抽象转变为具体, 成为客观实在的物质存在。换言之, 思想仅仅是哲学上的“意识”, 不具实体, 故难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表达作为物质存在, 可以被感知, 因而可以受到法律的规制与保护。此外, 思想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同一性, 属于全体人类所共有, 一旦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将极大限制创新与进步。

基于上述原因, 现代各国版权理论无不区分思想与表达, 并通过判别具体诉争对象分属何种性质, 来认定其是否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及是否构成侵权。思想和表达成为“区分作品中的不受保护元素和受保护元素的一种隐喻” (3)

2. 影视作品的人物和情节

影视作品的根基是剧本。它们本质上是一致的, 前者仅仅是后者的视听觉表现形式。剧本内容主要由人物和情节组成, 二者的有机组合及情节发展的先后构成作品的整体。因此, 人物和情节的性质归属, 即究竟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 是认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关键。

相比绘画等一般艺术作品, 剧本和小说等文学作品包含主题、题材、人物、情节、对白等多项内容, 构成更加复杂, 内容形式更加多样, 有时, 属于同一内容的不同形式在作品中的地位高低不同, 对于作品的影响程度也截然不同。因此, 对剧本中不同要素进行抽象与具体的划分就相对复杂。具体到人物和情节, 只有分别判断其对故事进程的影响大小, 在推动故事发展时所处地位, 以及从中折射出的作者特有的选择、判断时, 才能认定其属于抽象还或具体, 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简而言之, 这是一个持续过滤的归纳过程。

可见, 在影视剧作品中, 人物和情节等因素并不能够简单地一并纳入“思想”或“表达”的范畴, 而需要具体分析。目前司法实务界常用的归纳方式是“抽象检验法”。

3.“抽象检验法”

“抽象检验法”是指以抽象的方式, 从作品中剥离思想等不受保护的因素以及其他非独创因素, 从而有效地避免将思想及非独创因素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使判断结果更为准确, 更符合立法目的。形象地说, 它以“金字塔”的形式, 将作品内容由公共的抽象领域, 即思想, 向下逐级剥离, 直至具体的特殊表达, 并在其间设置一“临界点”:临界点之下, 属于表达的范畴, 受法律保护;临界点之上的内容归属思想, 不受著作权的规制。 (4) 实务中通常将影视作品内容做如下剥离:

(三) 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我国司法领域中认定侵权的通说。在确认“接触”后, 则要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常见方式为“三步判断法”。

“三步判断法”是指在看似相似的成分中, 首先从中去除属于作品思想的部分, 因为思想不受法律保护;之后在剩余的相似表达之中抽去原告作品之中的非独立创作部分;最后就剩余的原创性表达进行比照, 寻求实质性相似成分。确有实质性相似成分, 则侵权成立, 反之, 侵权不成立。

第一步涉及到的实际上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和“抽象检验法”, 前文中已有阐明, 在此不做赘述。

1.“独创性”表达

作品的独创性, 也可以称之为原创性, 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 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创造性。表达只有具备独创性, 才能够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对象。然而, “独创性”并无客观的标准, 其含义随着诉讼的不断增加而一直被重新界定。我国实务界对其作简单处理, 认为表达必须属于原创, 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作品”。

2.“实质性相似”

从比较法角度而言, 中外理论均未能对“实质性相似”给出确切定义, 原因在于其判定方式并不是逐字逐句地机械对照。著作作品种类繁多, 有文字作品和非文字作品之分, 二者又可再分成若干小类, 故“划定侵权与合法的界限就成为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 因为实质性相似标准所划定的界限处于毫无相似之处和完全或近似完全的文字性相似这两个极端之间……这条界线无论在何处都具有任意性, 判断侵犯版权的测试标准必须有适当的模糊 (5) ”。

对此, 理论和实务中经常用“整体观感法”与“三步判定法”。

“整体感观法”是指以普通观察者对作品的整体内在感受来确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方法强调整体比较, 即从整体上感知被告是否盗用了原告作品的概念和观感。对该方法, “庄羽诉郭敬明案”二审判决书中有充分阐释:“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 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 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 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 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 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 (6) 该方法的缺陷在于, 被认定侵权的作品复制的有可能是原作的非原创部分, 或者是不受版权保护却具有原创性的内容, 从而不当地扩大了版权的范围。因此, 有学者提出, 应当将其严格地限制于非文字的艺术创作和虚构作品之中 (7) 。

“三步判定法”是“抽象检验法”、“独创性考量”以及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其中, 前二者在上文中已有介绍。第三步的“比较”涉及“特殊表达”。具体的比较方法目前尚无定论:有些理论支持“量化”比较, 即通过对比特殊表达相似的数量和比例的大小来认定侵权;有些理论支持以非专业化的普通观众对作品间相似程度的感受来认定侵权;还有理论认为应当区分主要内容和次要内容, 只有前者相似方才认定侵权 (8) 。

在此应当留意, 两部作品间存在相似之处并不会当然会构成侵权。因为就作品的形成而言, 创作的实质在于对各种要素的充分利用, 因而借鉴已有作品是不可避免的。立法者的目的不是单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更希望以法律推动创新, 即“在一定程度上, 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自由, 是作品创作的需要, 尽管这意味着由此而产生的作品亦有被他人作类似借用之虞 (9) 。”

四、实务的定性争议:“剽窃”与“改编权侵权”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剽窃”的认定始终存在争议。立法方面, 国内《著作权法》和相应法律法规未就“剽窃”给出具体确定的概念解释;理论方面, 对此概念也尚无统一定论;司法方面, 受制于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 以及其他方面的实际考虑, 除非出现原搬照抄的现象, 往往不愿以“剽窃”来解决相关侵权争议, 而更倾向于诉诸改编权侵权。原因在于:

其一, 从诉讼发起而言, “剽窃”并非独立案由, 而改编权纠纷却是一个独立的案由, 后者相对而言更易于起诉审理。

其二, 从诉讼结果来看, “除了出于商业利益的剽窃外, 原告胜诉所获赔偿通常只是象征性的, 赔偿本身不足以对侵权行为产生任何遏制作用”, 而适用改编权侵权则不会产生任何非正义, 反而更有利于形成对当事人有益的判决结果。

其三, 从社会效果出发, 认定“剽窃”便意味着否认当事人的原创性, 因而“剽窃”判决对于被告名誉和职业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读者不会再购买、阅读其作品, 行为人本人也难以再继续创作。出于传统的中庸理念, 法院更倾向认定侵犯改编权。 (10)

这意味着, 利用改编权处理相关著作权纠纷可能会成为日后司法实践的常态。

五、结语

综合上述种种缘由,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改编权侵权的认定规则, 明确相关的各种概念和理论。同时也应认识到, 相较司法实践, 现阶段改编权方面的立法可谓杯水车薪, 而理论界对于“整体观感法”、“抽象检验法”、“三步判断法”仍争议不休。这些对当下及日后的影视行业建设和相应著作权法制建设无疑是重中之重, 亟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

摘要:国内立法中, 涉及改编权仅寥寥数条, 至于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法规, 改编权亦不是规制的重点。近十数年来, 我国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建设, 影视业日渐繁荣, 作品数量逐年攀升, 人民精神生活极大丰富。但随附于表面繁荣的则是行业乱象丛生:限于立法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滞后, 各类著作权侵权, 尤其是改编权侵权现象频仍。因此, 应立足于国内外现有理论和实践, 梳理并总结影视作品领域认定改编权侵权的标准和方法, 同时应当加快立法进程, 弥补相应不足。

关键词: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

参考文献

[1] 梁志文.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J].法学家, 2015 (6) :38.

[2] 张玲玲, 张传磊.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J].知识产权, 2015 (8) :28-35.

影视合同范文第5篇

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了影视艺术的发展,充分展示了其独特的艺术特点。社会新形势下,全新数字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影视作品的创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有效促进了影视业的发展。但是,就目前影视艺术的发展与影视作品的创作现状来看,两者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冲突,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与方法有效促进两者的融合,实现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的发展共赢。基于此,本文对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的冲突与交融展开探讨。

一、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的区别

传统影视艺术是将技术与艺术相融合的一种艺术形式,通过镜头捕捉真实场景,以较为夸张的表现方法与处理办法呈现在观众面前,具有一定的叙事性与直观性,极易让观众产生情感共鸣。因此,传统影视艺术的宣传教育意义与传播效果极佳。全新数字媒体是以信息科学和数字技术为基础,以大众传播理论为依据,将文化、艺术、技术等多方面的资源融合交汇,借助现代化、信息化、数字化的信息技术实现文化的全面性拓展与传播,为人们带来更加多元化的体验。

影视艺术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先进的科学技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影视艺术的发展也是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表现形式。当前,我国影视艺术逐渐将全新的数字媒体融入其发展路径中,视觉、听觉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新数字媒体的融入使传统影视的艺术效果得到了优化与升级,以更加人性化、多元化的形式展现在观众面前,这对传统影视艺术的发展与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

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在本质上存在着巨大的区别。传统影视艺术是以客观、真实的物质世界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创作的作品必然拥有直观的情感表达、鲜明的故事情节,可以带給观众听觉与视觉上的震撼,引起观众的共鸣。因此,影视艺术创作中需要将生活中的真实物质与场景通过镜头捕捉的形式进行处理与还原,以获得最佳的宣传与传播效果。全新数字媒体则是通过信息科学与数字技术实现大众文化的最大化传播与表达,在此基础上实现大众传播领域的数字化与信息化建设。与传统影视艺术相比,全新数字媒体在影视作品应用表达方面有着无与伦比的优越性,能够为观众带来具有独特性与虚拟性的听觉、视觉效果,让观众在虚拟世界中感受到真实。

二、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之间的冲突

首先,全新数字媒体在影视作品中的广泛应用为传统影视艺术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现阶段,过度运用数字媒体的现象频频发生,过度运用数字媒体创作的作品将无法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进而导致作品内涵不够深刻,这样一来,影视作品就会逐渐失去原有的审美意义与欣赏价值。现阶段,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博取观众的眼球,影视公司创作的影视作品大多偏离了观众的本质需求,过于重视表面的视觉效果,无法满足观众的审美需求,缺失艺术灵性。

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全新数字媒体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全新数字媒体在传统影视艺术作品中的过度应用会对其人文内涵的展现带来强大的冲击。影视艺术的数字化发展让虚拟世界成为现实,操作比较便利,全新数字媒体巧妙地运用这种便利,通过一些特效替代真人实物表演,让人们沉浸在虚拟的想象空间里。这种影视表现手法虽然先进,但缺乏真实感与人文内涵,使得影视作品过于空洞与肤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影视艺术的感染力。

再次,过度运用全新数字媒体将会削弱传统影视艺术的道德功能。传统影视作品大多展现的是真实的生活,不仅能给人们带来心灵上的冲击,还具有强大的引导教育作用和价值,可以使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尤其是对处在迷途与困境中的人们,能够给予明确的帮助与指引。然而,如今的影视作品为了博取观众的眼球、获取更大的利益,过度应用数字媒体技术,并包含诸多不健康的思想、刺激的画面,比如校园暴力、色情、犯罪等,这会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不仅缺乏对观众道德层面的教育,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文明进步。

三、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的交融

(一)实现人文内涵与人文价值的交融

精神层面的高度决定了影视艺术作品的魅力。全新数字媒体的应用对传统影视艺术中的人文价值与人文内涵展现起到了一定的协调作用,让观众产生共鸣,进而对生命与人生产生新的思考。当前时代背景下,将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融合是影视发展的必然趋势,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是传统影视艺术发展的基础,有了全新数字媒体技术作支撑可以使影视作品的人文内涵更好地呈现。

(二)实现审美意义与本质价值的交融

传统影视艺术具有特殊性,其艺术表现形式缺乏虚拟性,比如在拍摄科幻类作品的过程中,传统影视艺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全新数字媒体技术能够依靠先进技术手段展现特效画面,给观众带来感官上的冲击。将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技术有机融合到一起,既可以带给观众精神层面的感受,让观众投入真实情感,产生情感共鸣,又能够将虚拟变成现实,体现艺术价值,让观众享受到传统影视作品中体验不到的乐趣,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全新数字媒体技术在影视作品中的应用可以使影视作品的题材范围更加宽广,场景更加多元化。

四、结语

传统影视作品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其与全新数字媒体技术的有效融合能够促进影视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传统影视艺术与全新数字媒体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冲突,要运用合理的方法与形式将两者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推动艺术的进步、发展与创新,使影视作品的表现形式更加多元化,实现两者的发展共赢。

(中山市中等专业学校)

作者简介:郝峥嵘(1990-),男,湖南岳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职,助理讲师,研究方向:影视、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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