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宪法论文范文

2024-04-05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针对传统的讲授式宪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教学内容抽象、方式单一、理论脱离实际等问题,结合目前地方高校推进法律教学改革,提高法律教学质量,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同时也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提高实践能力等。

【关键词】宪法学教学;案例教学法;教学质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宪法关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当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成为了我国公民政治生活中的新常态。宪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宪法学的教学关系着如何在当代大学生心目中树立宪法的权威,做到自觉遵守宪法。传统的宪法学教学重理论,轻视学生的社会实践和个人能力培养,影响了宪法学的实际教学效果。因此,如何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传统宪法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

1.教学内容抽象

传统宪法教学方式由教师指定一本教材,并围绕指定教材编写讲义、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复杂多样,既有国家性质、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公民的权利等重大理论问题,又有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繁琐的宪法规定,同时还包括了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的很多制度问题,理论性强,内容繁多且很抽象。对于刚走进大学的新生来说,学习起来非常吃力。大多数学生学习宪法就是死记硬背,感到枯燥乏味,找不到学习的兴趣,缺乏积极性,从而导致学生对宪法的学习产生厌烦情绪。

2.教学方式单一

目前,宪法学教学采用传统课堂讲授,教学方式为演绎法,课程具体内容的讲解不是从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出发,而是以讲解法律概念为始点,然后系统地讲授理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多采用自上而下灌输的教学模式,多数情况下教师的授课只是从理论到理论,留给学生思考的时间很少,学生处于被动接受既定宪法知识的地位,对教师的依赖性很强。首先,这种单一的教学方式内容抽象且容易脱离实际,会导致学生失去学习宪法的兴趣,只靠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而不能理解宪法学理论的真正内涵。其次,这种教学方法教师占有主导地位,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教学方法进行理论授课,教学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忽视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压抑学生的创新思维,不利于学生的独立思考,从而影响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提高。

3.理论脱离实际

目前,宪法学教学以教师为主导,主要进行晦涩而复杂的宪法理论讲解。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对宪法学学习缺乏积极性。现行宪法学教材,大多以宪法法典以及相关的宪法文件为依据进行内容的编排,使得教学过程中,教师进行教条式的讲解,而不重视对宪法案例或事例的介绍和探讨。对宪法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与运用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是相辅相成的。只掌握抽象的宪法理论,而不能分析和解决实际的宪法问题,最终会导致理论脱离实际,满足不了实践的需求。

二、案例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的,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学习者知识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即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打破传统宪法学教学方法单纯理论说教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增强学生对宪法内容的理解程度的同时又提高了学生在实践中的运用能力。

1.宪法案例选择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关键。宪法案例要选择国内外经典的、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让学生了解并掌握违宪审查的基本原理;选择“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来引发学生对法律平等保护的思考;结合德国宪政“西南重组案”让学生加深对各国国家结构形式的了解等。国内也有很多经典的宪法案例,比如,在社会各界引发激烈争论的齐玉苓案,通过该案可以让学生了解宪法适用及相关问题;通过引入云南“躲猫猫”事件,来讲解公民监督权的内涵及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还可引入赵作海案、许霆案、孙志刚案、成都自焚抗拆事件、山西煤矿整合事件、上海“钓鱼执法”案件等在国内影响较大,全民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来讲解相应的宪法理论,从而提高对相应宪法规范运用的认识。

2.上课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教师要在正确理解宪法案例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多的寻找与案例相关的法条或宪法性文件。其次,教师在上课前要针对选择的宪法案例设计问題,便于在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对相应问题的思考,给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营造更多的空间,也可避免因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不到位而导致讨论尴尬的现象发生。第三,教师应在每次上课前,将相关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让学生提前熟知案例,事先查找、了解相关案例的具体情况,以便在课堂上进行有准备的讨论。

3.课堂讨论

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分组讨论。其次,教师要引导学生有序的、有条理的按照一定的逻辑展开讨论。学生应积极地参与案例的讨论,对案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并且能够提出相应的对策或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最后,教师要严格控制讨论的时间,尊重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且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把控讨论的节奏和焦点。

4.案例模拟

宪法案例模拟是宪法案例教学的最高层次。宪法案例模拟,是指以宪法案例为蓝本,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宪法事例发生的情景,让学生身临其境,促使其将掌握的知识转化为能力。在宪法案例模拟过程中,教师应掌控课堂气氛和模拟进度,记录学生模拟表演的闪光点及存在的问题,为点评做准备。通过对宪法事例的模拟,激活了宪法知识,培养了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协调能力。

5.案例总结

在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模拟结束后,教师要对模拟和讨论的重点、难点和如何将宪法理论知识运用到相应的宪法案例中等问题进行总结。总结时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对学生发表的意见不能简单用“对或错”来判断,以免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对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使用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应给予积极评价,以激励学生积极的参与以后的讨论。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需注意的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能很好的激发学生学习宪法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但也不能完全抛弃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应将两种教学方式的优势相结合,力爭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同时,在互联网、多媒体等信息化时代,应当发挥现代各种网络教学资源的优势,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同多媒体、网络等多种资源进行整合,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1.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促使学生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进而培养逻辑推理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能够完整地、全面的灌输宪法学理论知识,从而形成法律思维。两种教学方式各有优缺点,不能把任何一个的作用扩大化、绝对化,而应使两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互为补充,以满足法制建设新形势下对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的需求。

2.培养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目前,地方高校推进法律教学改革,提高法律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培养大学生法的法律意识,提高综合素质。传统的教学方式存在教学内容抽象、方式单一、理论脱离实际等问题,这将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综合素质的形成。而宪法案例教学法强调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能让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宪法案例之中,亲身体会案情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和做出最终裁判的依据。这样能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兴趣,提高法律推理能力,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促进多元化信息技术与宪法案例教学的整合

当今社会信息多元化,采用信息技术对宪法案例教学法进行整合相当重要,将宪法案例通过计算机技术,应用图文、音画、视频等手段,进行形象化的展示,对于化解宪法教学中的疑难问题相当有效。宪法教学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平台,把平时难得见到的典型案例、背景资料、宪法文库等变成常用的学习资料;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或通过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事先把相关的宪法案例或宪法视频的网络地址留给学生,让学生在课余时间事先预习或观看案例或视频。学生在课前观看或分析相关宪法案例或事例的基础上,课堂上直接就准备的观点或理论问题进行阐述、分析。此外,课余时间,教师和学生可以通过在网络论坛或QQ上互动交流,对案件进行探讨,学生可以通过发手机微信的方式向教师发表自己对案例的看法。这种多媒体网络带来的教学手段的丰富,延展了教学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有效性,提高了教学活动的效率。

四、结语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大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是对我们宪法教育工作者的鞭策,也是对广大学生的期望。针对传统的讲授式宪法学教学方法存在的教学内容抽象、方式单一、理论脱离实际等问题,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同时也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提高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安华.高校宪法学研究性教学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5(21):211

[2]段菲菲.宪法案例教学的探索[J].新课程研究,2015(04):65-67

[3]陈庆.赵志梅.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03):63-64

[4]王艳梅.在法学教育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教学实践研究,2011(23):245

[5]王橄.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2(09):254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成果凸显了理论认识日趋深化、研究视域日渐拓展、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结合度不断增强以及研究趋向大众化渗透等诸多特征。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不断深化,需聚焦“互联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途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载体拓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机制创新以及国外价值观培育经验借鉴等。

[关键词]党的十八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状况;未来进路

[作者简介]孙健,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玲,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分别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据2019年11月25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的中国知网检索数据,

2013—2019年各年学者们发表的论文为2846篇、8536篇、10320篇、9241篇、8493篇、7346篇、7021篇(见图1)。

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总览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学者们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关系的研究及动态

一些学者认为,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需要理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宁晓菊等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逻辑理路上一脉相承:前者是后者的思想基础和理论生发点,后者是国民主流群体对前者认同与践行的集中体现,二者以“核心”价值为主线而一脉相承。[1]刘书林提出,相比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体系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核心价值体系包含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是核心价值体系的体现和进一步的展开。[2]吴潜涛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范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理念的统一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大厦的奠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落脚点和归宿。[3]耿步健针对个别学者[4]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观点指出,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表述为灵魂与肉体、目的与手段的关系。[5]肖贵清、周昭成认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存在基础、理论载体和具体展开,核心价值观是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内核。[6]刘芳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内在统一的。[7]持“内核说”的学者还有林建华等,他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以及根本性和基本特征。[8]

可以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系的研究,一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通过2019年11月25日在中国知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系”为主题检索到数据结果(见表1)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二者关系的研究成果数量整体呈减少趋势,这说明经过长时间的探讨,学者们就二者的关系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研究及动态

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学者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薛永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概括和本质抽象。[9]袁银传、韩玲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的文本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和当代西方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思想的思想依据、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表达习惯的现实依据这四个依据之上的。[10]王久高认为,学术界和理论界必须拓展和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辨析,进一步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性与个性、“核心”与“非核心”、政治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11]杨业华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主导作用,代表着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根本特征,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根本倾向,统率并约束其他处于非核心地位的价值观。[12]刘兴华从大学生行为认同的角度阐释了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认同的内涵。[13]王学俭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是历史性与时代性的有机统一,是价值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是普遍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是通俗性与凝练性的有机统一。[14]孙伟平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景。[15]陈顺伟等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类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对价值观的集中诉求。[16]

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概括,实际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17],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的引领作用之后,学者们开始从研究“三个倡导”、三个层面涵盖的内容以及多视角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转向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众化问题。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征研究及动态

刘春泽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科学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互补、一般性与特殊性融会贯通三个理论特征。[18]李中元认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保持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又关联着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情操和伦理规范。[19]刘云山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核心要素突出、表达凝练、实践导向强的鲜明特点。[20]江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人民性、平等性、社群性或集体性、道德性的突出特点。[21]龚超从公民的日用常行角度总结分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活性、大众性、日常性和崇高性四个特征。[22]周慧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源于人类活动基础的日常生活,其合法性地位需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巩固,其有效性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检验。[23]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意义研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视角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形成了诸多理论观点。张智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必须立足当下、着眼未来,从细节抓起、从微观培植。[24]蔡晓良等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亟须践行的一项系统工程、重点工程,回答和解决“中国公民生成问题”“建设美丽富强中国的问题”“公有经济发展问题”“民主政治建设问题”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是当代践行的重要路径。[25]陈秉公提出,核心价值观培育要坚持“高势位”建构理论,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真正起统领作用的社会核心价值观。[26]戴木才认为,在现代社会,更为关键的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体现到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之中,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使其转化为国家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具体行为规范,通过刚性强化和引导,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落到实处。[27]钭利珍认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既需要内化于心,也需要外化于行;既需要通过制度来保障,也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推进;既需要宣传先进典型,也需要塑造重点人群。[28]

从培育和践行的路径来看,陈勇认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通过深化宣传教育、抓好重点人群、注重实践养成、形成良好环境等路径实现。[29]从受培育主体的分布来看,以学生为主体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邱伟光认为,应从教育认同、社会认同、自我认同着手,引导学生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0]章剑锋认为,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校实践者、参与者、创新者,因此应在政治仪式视野下加强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31]谢俊认为,培育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充分利用自媒体优势,转变观念,搭建平台,培育青年“意见领袖”;同时还要构建自媒体舆情分析监管机制,依法治网,净化网络环境,增强传播实效。[32]曾永平提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应从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环境优化这四个方面构建有效机制。[33]

二、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新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识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不断拓展,与现实问题的结合度不断增强,大众化研究趋向日益凸显。具体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新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认识不斷深化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识,一些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一些学者基于比较研究视角,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关系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基于学术研究方面形成的基本共识,学者们从研究社会主义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的根源与依据以及时代价值,逐渐开始转向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演变与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融入制度规范设计的方法与途径等问题。学者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认识与研究不断深化。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视域日渐拓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从内涵解读、三个层面的实质内容、几个辩证关系以及培育和践行的制度设计和路向选择,日渐扩展到中国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传统社会文化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双重超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念到实践的大众化等方面。同时,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主体、培育和践行的对象、主题、实现路径的研究也都有所拓展。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主体主要包括高校、社区、党支部、企业、公民、家庭;培育和践行的对象主要包括教师、大学生、研究生、青少年、农民工、革命军人、人民群众、党员;研究主题主要涉及党建、中国梦的实现、家风优化、企业发展、地方治理、社区治理、思想政治教育、红色资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众化等;实现路径有科学灌输理论、宣传教育、构建有效传播机制、建立健全制度、搭建新媒体平台、加强价值主体建设、优化培育环境,等等。与党的十八大前的研究相比,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研究主体不断扩展、培育对象范围不断扩大、研究主题和实现路径不断拓展。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研究与现实问题的结合度不断增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术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研究呈现出一个显著特点,即愈来愈注重与现实问题的结合,主要体现为对如何引领社会思潮、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路径选择、如何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以及与中国梦之关系等现实问题的关注与思考。

首先,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34]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任务正在深入推进中。令小雄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人文精神内核和价值保证。[35]双传学认为,以社会主义为根基和以人民群众为旨归的本质特征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所倚重的一种软实力。[36]胡宝荣认为,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为全社会的共同的价值理想和道德基础,社会治理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37]段立国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时代融合的历史必然性,应从理论研究、理念转化、核心价值内涵与治理体系的关系、治理能力力行核心价值四个方面推进两者的有机统一。[38]关于如何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宋乃庆认为,青年要增强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自觉,实现文化自强。[39]

其次,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梦之关系的理论研究。刘川生认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紧联系起来,从

团结、动员干部群众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高度来谋划、推动。[40]谷建国、张春和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清晰地定位中国梦的价值坐标,最大限度地汇集中国梦的精神资源。[41]傅李琦和周书俊 [42]、刘先春和孙金菊[43] 、项久雨[44] 分别研究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梦的内在联系。戴钢书进一步探究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梦、中国精神的基本关系。[45]李忆源认为,在直面挑战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信仰,一方面要努力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上的优越性对象化为现实,另一方面还需树立辩证思维。[46]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众化趋向明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着眼点,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47]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宪法的决议,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导价值观的推广有了法律法规的保障。随后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进一步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法规的价值引领功能,全国各地也随即兴起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熱潮。例如,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开展“百首童谣传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四川省合江县用“新四礼”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贵州通过举办“贵人善行”主题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未来进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学术界以更高度的学科自信、强烈的学术担当,从传播路径、培育载体与机制以及经验借鉴等方面,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新进路。

1. “互联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途径研究

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助推人类社会进入科技发展的全新时代,“互联网+”已成为一种先进生产力,以大数据为基础,构建“互联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新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的融合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这意味着需要通过建构生活化的传播体系、社会化的传播机制、网络化的传播载体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传播的目的,进一步传播中国价值,坚定文化自信。有学者提出,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多为非日常生活模式,即由特定的机构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区域经过特定的载体等进行自上而下的传播,在这样的情境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效果自然有限。因此,要改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非日常生活模式,发挥大数据的优势,避免非日常生活对日常生活的侵占和挤压,不断将现实生活元素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用鲜活的事迹诠释理论的内涵,以时代先进人物引领人,以典型案例感染人,在实践中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情境化和生活化。[48]利用大数据,通过搜集分析广大民众的关注点和爱好兴趣点,推送与之相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容易被大众认同与接受,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传播之目标。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49]一方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研究需要重视基于中国国情的治理传统,深入挖掘国家治理经验,积极探索现实中的新事物。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相结合,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理论的全新探索视角,能够丰富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成为国家治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因此需要积极探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何以及如何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进行全方位、多视角的深入研究,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价值引领作用,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发展方向;反过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又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平台与载体。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载体的拓展研究

李敬煊、范伟认为,全球化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文化软实力越来越成为争夺发展制高点、道义制高点和发展话语权的关键。[50]拓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载体,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引领文化发展,已成为当前形势下的迫切任务。有学者提出,红色文化资源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和斗争中所形成的伟大革命精神及物质载体,可以丰富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还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方向,增强接受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效。[51]例如,弘扬井冈山精神、红船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红岩精神等,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载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优秀传统文化。”[34]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是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滋养民族精神的无形力量,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载体有利于坚定文化自信道路和促进文化强国建设。在当前提倡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下,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队伍,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52]

4. 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机制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34]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机制,将其融入社会治理,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生活方方面面,要符合大众的要求,适应民众的思想情感和语言习惯。一要多维度构建理论内涵认同机制,结合实际推进机制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制度规范层面得以体现,引导民众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价值理念,调适和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增进价值认同;二要构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大力纠正各种不公平现象,让失信者受到惩戒,让守信者得到褒奖[53],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54],知行统一,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作用。

5. 借鉴国外主流价值观培育经验研究

有研究者基于对美国、新加坡、日本、苏联等国培育和传播核心价值观经验的分析,提出了“精炼表达”“民族特色”“领袖精英榜样效应”“传播形式大众化”“从青少年抓起”“领导干部言行一致”等建议。[5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成果,要注意与西方“普世价值”相区分。“普世价值”力图渲染的价值是现代化道路只有一条,现代国家的构架只有一种,核心价值观当然也只有一个,那就是已经定型的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核心价值。[56]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在消灭了旧的生产关系之后就要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57]马克思认为,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正是正义所要求的。[58]面对当前激烈的意识形态斗争,在借鉴国外核心价值观培育经验的同时还应警惕“西化”风险,坚定文化自信,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新进路,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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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增岽)

本文系2019年甘肃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加强和创新新时代青年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研究”(项目批准号:19WT001)的阶段性成果。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新时期,必须继续坚持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地维护宪法权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宪法的实施,加强监督力度,在依法治国实践过程中建立、健全维护十九大新宪法权威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作用。

关键词:十九大;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大精神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下文简称党的十九大),是中国共产党在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上,树立的又一座里程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维护十九大新宪法权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1.宪法权威

1.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三者的高度统一,是立国之根基、是强国之重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基本方略、基本路线、基本理论以及重大战略决策宪法化的集中体现。我国要想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宪法尊严,实现宪法的顺利实施。

1.2权威的概念

权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支配,二是服从,前者是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后者是人对权力的认可、支持与服从。规则的稳定性、规则的明确性、规则的权威性以及规则的一致性是法治的根本特征,这里所谓的规则,具有平等适用、程序保护、第三方执行、不溯及既往以及公开的特征。法治社会之中,规则也有着稳定性的特征,也不会因为个人意志而转移[2]。法治社会之中,法律、宪法拥有最高的权威,也就是说,任何人也不能违反,一旦违反这种权威,则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1.3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的权威在于树立。树立宪法权威,便是树立国家主权、人民主体地位以及党领导一切的至上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各政党、各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且要承担保证宪法顺利实施、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纵观新中国发展历程,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对宪法权威的树立,并注重宪法的有效实施与自觉遵守。

宪法的权威还在于实施与维护。实施与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于维护党的宪法权威与政治权威、加强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巩固党的宪制基础与执政地位、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与依宪执政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与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依法治理能力与依法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3]。实施与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于巩固政体、维护国体、保证国家领土完整、保证民族团结,起着积极的作用。实施与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国家法治的权威与统一、对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中国,产生着良好的影响。

为了深化依法治國实践,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的法治新征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体系,必须更加重视对宪法权威的树立与维护,并要积极加强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力度,全面贯彻宪法的实施,并使其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2.维护十九大新宪法权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我国宪法学理论进行创新与发展,从而才能更好地维护宪法权威。

2.1将推进依法治国与维护宪法权威有机结合起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加快对法治中国的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要求。要想要加快对法治中国的建设,应将推进依法治国与加强宪法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并将其贯彻落实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以及全民守法等环节中去,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推动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体化发展,进一步促进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之间的有机融合、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治文化[4]。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指示,推进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良法推动国家发展,确保善治,与此同时,构建法治政府,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在真正意义上将维护宪法权威与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有机结合起来。

2.2积极加强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应将学习宪法精神、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者有机联系起来,将实施宪法、宣传宪法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广对宪法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均对宪法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与掌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力与根本利益,保证全体公民均能依法享有权力、履行义务,保障人民群众能够保持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在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中领略到宪法的尊严、体会到宪法的权威、感受到宪法的魅力、体验到宪法的温暖。

加强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与多种路径,主要包括宪法有效实施以及宪法宣传教育两种形式,路径包括组织全体公民参与宪法教育活动、深入推广宪法宣誓活动、开展合宪性审查活动、对违宪行为依法给予查处、确保宪法基本权利的严格落实等等。通过加强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有利于缩短宪法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可以将抽象的、高高在上的宪法条文,转变为符合人民群众社会生活需求与基本政治诉求的具体方式,从而使宪法由以往的“软法”“闲法”变成了刚性之法、可用之法、行动之法。具体实践过程中,在致力于实现宪法“脱虚向实”的同时,也要不断强化、深化人民群众对宪法的认同感,不仅要使人民群众对宪法产生法治认同、政治认同,还要使其对宪法产生情感认同、思想认同以及事实认同。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十九大新宪法权威,是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途径。基于此,需要不断加强对新宪法的研究,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从而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法制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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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对坚定法治中国理念,严格规范警察履职用权、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本文拮取《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的部分条文,结合限权、保障人权等宪法基本精神对其中的警察范围及概念、警察权定位和人权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

关键词:人民警察法;宪法性思考

作者简介:李鹂(1990-),女,汉族,湖南郴州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2016年12月1日公布的《中华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相较于现行1995年版《中华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改动较大,从52条扩充到了109条,其中还有对立法目的、人民警察概念、人民警察任务等根本性事项的修改,细化了人民警察职责、组织管理及保障等内容,还首次提出了国地事权划分、预备警官制度、警务辅助人员问题,引发了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VS《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人民”二字是否需要去掉?“人民”属于政治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缀已足以体现人民警察的政治性,再重复“人民”二字意义不大;且与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相比,去掉“人民”二字,法律体系更为协调、统一。

二、人民警察的概念

1995年版《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而修订版的《人民警察法》则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法关于人民警察的规定适用于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授予警衔的工作人员。”使得修订后的《人民警察法》相当于《人民公安警察法》,不能充分体现其作为警察法中的“基本法”定位,不利于对所有警察的统一管理。其次,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并不是公安机关的全部职能,还包括组织建设、人事管理、教育宣传、技能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因此,人民警察的定义应当从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类型(是否具有警务机关或警务部门编制)和警务特征(是否依法取得了警衔)等方面来综合考量。

三、人权保障问题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有不少条文用的限定条件是“履行职责需要”、“确有必要”、“必要时”等这种模糊的一般性规定,例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需要,在确有必要立即检查、搜查的情况下可以不出示检查、搜查证明文件即可进行,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实施一日以上七日以下禁闭。……“履行职责需要”包含所有的履职行为还是仅指一些特殊的履职行为?“必要时”究竟何种情况才实属必要?显然这里的“履行职责”以及“必要性”等都应该做最限制的解释,否则很难保证权力不被随意地使用,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建议可以在明确公安机关职责的基础上细化哪些是具有重要公共安全利益的内容。《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12条第十一项还体现了公安机关涉及私权利的职责——调解处理民间纠纷。这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时常发生,而且对一些可能引发暴力事件的民间纠纷,警察的介入具有一定优势,但是,相关规定需要明确“民间纠纷”的概念和范围,还必须对警察介入的方式以及作为方式进行严格限定,警察的介入应当是被动性的依申请,且在调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警察起到客观解释、防止暴力事件升级的作用。总的来说,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以及私权利部分的模糊性法律术语都应当尽可能地进行细化、明确。

四、警察权的定位

警察权的应然属性应当是行政权。《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必须首先厘清警察权的法律属性,防止因警察权的司法辅助功能混淆行政属性而导致警察权权属不清,进而出现警察权的运行异化。然而,《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稿)中特别突出了人民警察的刑事司法职能以及“主办侦查员制度”,容易产生警察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误读。警察权的司法辅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刑事侦查权,笔者认为这只是警察权对检察权、审判权的配合协助,是不同国家权力之間的互相配合,并不意味着警察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出现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将导致权力滥用。

五、结语

警察对于现代国家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不言而喻。其履行的职责与警务活动运行的特点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修订《人民警察法》是一项意义重大、内容复杂的工作,需要在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上,运用国际思维更系统全面地进行探索。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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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海峰.《人民警察法》修改的宪法审视——兼评《人民警察法(修改草案稿)》[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4).

[4]高文英.《人民警察法》修改若干问题浅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1).

社会宪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近年来,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梳理了世界各国关于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演变,知悉未来各国宪法的主要发展趋势,其次对我国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面临的主要困境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实现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

长期以来,由于宪法基本权利被虚置化,导致公民习惯以普通法律为依据进行权利救济,而不是直接寻求于宪法,这样不仅破坏了宪法的权威性,而且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正确认识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确立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举措。

一、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已成为当代宪政惯例

当前,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其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一项宪政惯例。

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基本权利从一开始就具有直接效力。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可以被法院直接适用,其宪法判例作为先例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美国则通过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方式,对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效力审查,以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直接效力。

大陆法系国家在二战以后也纷纷学习英美经验,确立了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的机制。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可以被直接实施的基本权利,而且其学术界也普遍主张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可以拘束一切行政行为。葡萄牙1982年宪法第18条第1款则有关于权利的宪法规定,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定。

如日本和俄国,也逐步进行基本权利的效力演变。日本现行宪法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可以直接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此外,为了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俄罗斯宪法的最高地位及其直接效力,俄罗斯还设立宪法法院,为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救济。

其他一些国家也群起效法。印度宪法规定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侵犯时,其可直接运用“宪法补救权”进行权利救济。孟加拉国1979年宪法第102条第1款则明确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可以被法院直接适用。

我国也有关于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宪法依据:现行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了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第41条详细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权利。

二、我国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主要困境

现阶段我国还未完全承认“宪法司法化”,实践中与宪法诉讼相关的案件也极为缺乏。因此,要真正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我国还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程序性的宪法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不强

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在宪政实践中,忽视宪法的社会功用及其法律功用,结果导致现行宪法缺乏程序性的措施,宪法效力弱化;第二,我国的宪法规范以实体规范为主,缺少程序性的规范,使得宪法仅仅是“书本上的法”,而无法成为“现实中的法”,难以发挥实效。因此,救济性程序规范的制定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则无独立的价值。

(二)宪法效力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且宪法第5条进一步规定了宪法的自身效力。然而,宪法效力的实现确没有有效的机制予以保障,如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未成立宪法效力的专门保障机构等。由此,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亦会被束之高阁,其直接效力难以实现。

(三)传统观念上的障碍

传统观念认为:宪法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宪法条款不能被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无制裁性。正是由于这样根深蒂固的观念,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长期将宪法排除在外,“宪法司法化”的道路愈加艰难。据此,我国的宪法基本权利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只能通过进一步的具体立法才能实现。如若没有具体立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该如何维护?

三、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实现

针对我国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面临的主要困境,笔者认为我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实现:

第一,在宪法中增加程序性条款的相关规定,增强宪法规范的可操作性。例如,在宪法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使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救济有法可依。

第二,建立健全宪法基本权利直接效力的保障机制: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违宪审查的专门性机构,如宪法法院或类似机构,由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行为进行效力审查;确立宪法诉讼制度,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均可依据宪法规定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起诉讼。

第三,破除传统观念,坚持程序本位的理念,明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重大意义。此外,公民要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

四、结语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当公民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如果不能直接依据宪法提起诉讼,那么宪法基本权利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因此,为了减轻立法机关将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的立法任务,使公民基本权利的文本规定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现实形态,赋予我国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直接效力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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