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论文范文

2023-05-22

国际贸易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随着国际展会在世界各地日益受到青睐,国际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日渐凸显。由于我国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应从四个方面着手:提高立法位阶并扩大保护范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入仲裁制度。

关 键 词: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

收稿日期:2015-11-16

作者简介:刘炎(1992—),女,安徽青阳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刘观来(1966—),男,安徽潜山人,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展会业素有“城市面包器”之称,可以给展会主办方所在城市乃至所在国家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随着国际展会在世界各地日益受到青睐,如何公正、高效地解决国际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国际展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及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一)国际展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吸引参展方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将其产品或服务予以展示,并与观展方(客户或潜在客户)进行交流,以期吸引观展方注意并促使其当场或于展会结束后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活动。[2]根据《国际展览会公约》的相关规定,当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参展时,该展会即为国际展会。

国际展会与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国际展会的举办面临着诸多知识产权问题,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推动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诞生,即为1878年法国巴黎世博会推动的结果。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完善又能助推国际展会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能够为在其境内举办的国际展会“保驾护航”,为参会有关各方解除后顾之忧,遂使德国成为国际展会第一强国。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既涉及展会本身(如名称、会标等展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涉及展会期间参展项目(如展品、展板与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保护。[3]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主要包括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与第三方等。至于其客体,虽然国际上对此尚无统一认识,但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联合发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客体应为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二)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难度大。由于国际展会时间较短,因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难度较大。国际展会时间一般为3至5天。这一时限性特点加上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往往会给纠纷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与挑战。如果有关执法或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公正地处理纠纷,将会使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

⒉处理方式具有综合性。对于有形物的占有,其排他性是非常明确的;但对于知识产权的占有,其排他性却难以明确。因此,传统的解决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4]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结合法律和科技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综合措施才能得以有效解决。作为一项跨行业、多元化的产业,国际展会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科技等方面,仅有传统的行政、司法双轨保护模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更为全面的立法、司法、行政及行业自律等多管齐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日渐受到人们的认可。

⒊国际合作要求高。国际展会涉及众多国家,主体的多元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同时,也极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而要妥善解决这一世界性难题,仅靠一国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实践证明,国际展会的发展催生了相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意识到,闭门造车的年代已然过去。所以,若要发展国家的科技事业,就必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必须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考察

(一)国际公约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目前,涉及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巴黎公约》和《国际展览会公约》。在1873年维也纳国际发明展上,主办方奥匈帝国为了吸引各国前来参展,创造性地提出对展会中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与外观设计给予临时保护,同时,第一次专利改革会议也得以顺利召开。1878年,在举办巴黎世博会的同时召开了第二次工业产权(专利)研讨会,《巴黎公约》正式诞生。该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对于在国际展会展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巴黎公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国际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标志着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了很大提升。1928年,在法国巴黎签署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是有关国际展览会的专门公约。依照国际展览局《注册类国际展览会一般规章范本》的规定,国际展览会主办方要明确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日内瓦版权公约》的态度、主办方可适用的法律等,并且要提交《国际展览会组织者编写特别规章指南》(以下简称《特别规章指南》),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法律予以落实,而“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保护”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国际展会的普及,各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例如:2010年举办的上海世博会,中国政府向国际展览局提交的《特别规章指南》第11号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就非常广泛,包括15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基本囊括了所有知识产权类型,也明确了展会各方的义务,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模式。[5]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但基于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威性,在国际展会实践中亦不容忽视,如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等。

(二)德、美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德国享有“展会之乡”的美誉,其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圈可点,而政府在其中所作出的努力尤为突出。德国法律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方面。

在民法方面,主要通过警告信和临时禁令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起诉侵权人之前,应当给对方一个庭外和解的机会,在展会方面的体现就是警告信,以制止侵权。如果涉嫌侵权的参展方置之不理,则权利方可以申请临时禁令。如果法院认为侵权成立,就会颁发临时禁令,要求参展方撤下涉嫌侵权的产品。这对参展方来说,无疑会极大地损坏其商业形象。临时禁令从申请到执行一般只需几个小时,被请求人甚至没有机会进行庭审答辩。所以,参展方有可能面临千里迢迢来参展,刚展出就被撤柜的尴尬境地。

在行政法方面,根据《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德国海关有权扣押和销毁侵权产品。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等;如果申请错误,应当补偿海关和“侵权人”的损失等。德国海关据此即可没收涉嫌侵权的产品,也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25万欧元。这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无疑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在刑法方面,对于在德国国际展会上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若权利人发现侵权人有侵权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和申请调查,检察机关请求海关进行刑事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海关有权将涉嫌侵权的展品作为证据暂行没收。经过刑事调查,发现情节严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则侵权参展方将面临被刑事起诉。

美国的展会历史虽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美国的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采用的是综合模式,既有立法、执法保护,也有行业协会的自律。美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法律都可以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尤其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可用于国际展会的临时限制令和预备禁令。采用临时限制令时,申请人可以不通知对方,不需要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而采用预备禁令则必须通知对方,且要在有胜诉可能之时启动。临时限制令和预备禁令都会导致侵权参展方的产品撤柜或被没收。

在行政管理方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海关负责对国外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口和销售的审查,并采取有效的边境措施。[6]美国的商业十分发达,行业协会的发展也比较健全,展览行业有国际展览管理协会(IAEM)和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而参展商的利益保障工作则由贸易参展商协会(SEST)负责。

三、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

保护的现状及评价

(一)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相关规定才得以逐步完善。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法律形式对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⒈国际公约和协定。对于国际展会来说,国际公约和协定有助于提升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有效地解决展会上出现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巴黎公约》《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⒉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针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是通过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来提供保护。例如:《民法通则》《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有相关内容。此外,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频出,尤其是2006年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不仅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各方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第六至十五条更是创新性地规定了展会主办方有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以及相关投诉处理程序的义务。2009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从预防、援助和协助企业自我维权三个方面提出了境外参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十项应对措施,[7]至于地方政府规章则更多。例如大连、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07年、2009年颁布了《大连市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章对完善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评价

⒈立法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考察我国有关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无论是在国际公约的参与上,还是在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都有长足的进步。然而,该立法体系仍亟待完善。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前已述及,迄止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规章的效力明显低于法律。这样,既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也会影响法律适用的效果。二是政府规章规定的保护范围过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条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限定为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但一些新型知识产权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均已被纳入《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却将它们排除在外,这是值得商榷的。[8]三是部分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例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章“投诉处理”中规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条件之一是“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不够明确,即展会管理部门判断的标准不明确,对作出的判断进行审查和监督的部门不明确,诸如这样的不明确规定既为法律适用带来困难,也导致了法律适用任意性的增加。

⒉行政部门的职能亟待转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在国际展会中的作用过于突出,这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纵观世界各国国际展会的实践,大多数国家都只是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服务,并不介入国际展会的具体运作过程。我国展会的审批制度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阻碍了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发挥,导致有些虽然通过“审批”但却缺乏技术创新的企业也出现在国际展会上,一旦引起知识产权纠纷,不仅企业受损(如赔偿等),亦将对国家产生负面影响。

⒊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落后于展会强国。世界各国的展览业几乎都有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但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却没有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实践中,展会的举办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事项往往由各地行业协会负责,这样就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会影响参展方的参展积极性,而且也影响了展会质量的提升。德、美等国早已建立起展会行业协会并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自身职能,其先进的理念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四、完善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

保护的几点建议

我国国际展会业的发展刚刚起步,知识产权保护亦尚待强化。鉴于此,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以促进我国国际展会业健康发展。

(一)提高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位阶并扩大保护范围

⒈提高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位阶,增加其权威性。目前,我国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并不少,但尚缺乏一部基本的法律,这对我国展会业长期发展以及我国展会走向国际都是十分不利的。实践中,很多法律都是从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等逐步演变过来的。[9]笔者认为,我国应以现有散见于法律法规中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参照国际公约和协定,同时结合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文件,制定一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这样,一旦出现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便可以及时、公正地予以处理,以保护展会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⒉扩大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注重立法的包容性和前瞻性。目前,我国相关规定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从横向看,这种限定比国际公约、协定以及展会强国规定的范围窄,不利于与国际接轨;从纵向看,也不利于我国知识产权内容的不断充实与完善。为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应扩及展会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与植物新品种权等。至于其具体条文设计,可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第八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即“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基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设立兜底条款,既便于增加法律适用的弹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便于日后以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的方式不断予以完善。

(二)改革我国国际展会行政审批制度并加大执法力度

⒈进一步改革并完善我国国际展会行政审批制度。在展会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不可或缺的。但在我国,政府的作用过于突出,这集中体现在对于展会业的审批制度上。因此,需重新审视政府职能定位,注重发挥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在世界范围内,对于展会业实行审批制度的国家少之又少。如展会业比较发达的德国、美国实行的是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发展的趋势,我国应对展会业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政府在强化对国际展会规范、引导与服务的同时,更加注重市场的功能与作用,坚持有所为与有所不为,这样,才能为展会业开辟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⒉加大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香港贸发局对侵权参展商作出不同程度禁止参展处罚的做法,根据参展企业侵权的后果,对侵权企业参加展会的权利予以限制,直至取消其参展资格。此外,我国还可以参考德国常用的行政保护方式——海关在港口对涉嫌侵权展品实施扣押,并进驻展会现场查抄扣押侵权展品,以提高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⒊行政保护方式应力求多元化。在现有的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丰富管理方式,例如建立案情通报制度、完善动态信息系统等。同时,应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以及侵权企业的“黑名单”等,倒逼参展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我国应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展会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与有益做法,建立并发展我国国际展会行业协会,以充分发挥其在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

⒈明确国际展会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作为政府与企业的媒介组织,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应贯彻执行政府的相关产业政策,同时代表本行业利益向政府寻求政策支持与保护。[10]鉴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目前可以考虑采取德国模式,即展会行业协会由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与购买者等组成,政府提供支持与服务。待市场经济日渐成熟后,展会行业协会可以改为采用美国发展模式,淡化政府作用,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

⒉建立和发展国际展会行业协会且具有全球视野。建立和发展国际展会行业协会应当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注重与国际接轨。例如:我国香港地区香港贸发局在全球40多个商业中心均设有办事处,为本地区企业提供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各种服务,并成为著名的德国展览会统计资料自愿审核协会的会员,为香港展会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完善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可见,展会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完善,对弥补政府与企业各自的缺憾以及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四)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引入仲裁制度

我国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于2008年、2011年在瑞士巴塞尔珠宝钟表展中,通过仲裁方式成功地解决了知识产权纠纷,这对于我国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案从专家组开始调查到最终作出海鸥手表并未侵权的裁决,只用了4个小时。由此可见,仲裁的便捷性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的维权行为。

相较于司法,仲裁因其具有自治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青睐,并且在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我国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在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大量运用仲裁方式。2007年,在深圳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首的创展会管理、行政调处、商事调解和商事仲裁“四位一体”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探索和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上做出了有益尝试。[1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已具有提供解决行业争议服务的职能,我国可以在此基础上将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细化,围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组成一个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仲裁、展会、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参展方在参展之前可以签订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展会期间,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即可交付该专家组仲裁。如果当事人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该裁决结果还可以作为诉讼中的专家证言,以实现仲裁和司法途径之间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赵颖.论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D].甘肃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11.

[2]张纪周.我国会展业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8.

[3]刘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4]Robert P.Merges,Peter S.Menell,Mark A.Lemley,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New York:Wolters Kluwer Law&Business Publisher,2012,p.2.

[5]毛海波.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2.

[6]朱淑娣.中美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比较——捷康公司主动参加美国337行政程序案[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88.

[7]马亚楠.境外参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05).

[8]于向阳,王蕊.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09).

[9]李春芳.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完善[J].特区经济,2006,(12).

[10]李二焕.展会中的法律问题及监管机制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11.

[11]何赟.我国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08).

(责任编辑:马海龙)

国际贸易法论文范文第2篇

9月8日上午,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技术贸易论坛在京举办。中国科协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宋军,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嘉麒,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理事长、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原组长郭向远,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原理事长、中国科协原副主席齐让出席论坛。

宋军表示,中国科协愿与国际科技界一起,构建互信、互利、互惠的科技创新价值共同体,努力维护国际科技界的核心价值,遵守联合国宗旨下的科技治理原则,维护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消除技术壁垒,促进国际科技交流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以更加务实进取的态度,共同营造开放包容的合作环境,共同激活创新引领的合作动能,共同开创互利共赢的合作局面。他指出,作为中国最大的科技共同体组织,中国科协及所属210个全国学会发挥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组织优势和智力优势,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协会、投资机构以及国际间各类科技组织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聚集国内外创新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国科协以建设“科创中国”品牌为牵引,通过构建科技经济融通平台,导入国际国内创新资源要素,发展科技经济融合创新型组织,与地方共建创新枢纽城市等举措,构建符合新时代发展的创新生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在论坛现场,中国国际科技交流中心联合中国科技评估与成果管理研究会、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ITTN)、国际应用科技开发协作网(ISTA)、中国技术交易所等多家机构共同发布“2020全球百佳技术转移案例”。中国科学院院士刘嘉麒发表《以科技创新促进一带一路经济发展》主题报告。欧洲科学与技术转移行业协会(ASTP)前主席、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主任马丁·雷迪奇就技术转移、知识转移学术界的作用以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分享主题报告,国际技术转移协作网络(ITTN)秘书长张璋分享《国际技术转移与创新技术产业化跨境合作的驱动力量》主题报告,美国Ocean Tomo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马拉科夫斯基就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分享主题报告。

在高端对话环节,“2020全球百佳技术转移案例”评审专家及机构代表结合相关经典国际技术转移案例,聚焦“市场化机制运行的国际技术转移促进第四方平台”主题,就“高校、科研机构国际技术转移合作”“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市场化运营模式与发展机遇”两个专题展开交流。

国际贸易法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二战后,GATT/WTO框架下所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的巨大作用。但随着贸易格局、经济实力等各类因素的变化,国际贸易体系的发展也出现诸多矛盾及问题,这也成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根本原因。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代表,积极地参与并协调了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深刻调整,促使国际贸易多边合作体系的框架构建更为健全、完善。而且,中国“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形式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姿态,扩展了贸易体系的改革内容,也进一步拓宽了新贸易体系的发展目标。此外,中国的参与是实质性地将多边共谋机制引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协商机制,并对新机制给予创造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从政治的高度帮助确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地位。总之,在合理、公正的新国际贸易体系中,中国的地位及作用将更为稳固、重要。而且,中国价值的显现并不是对传统制度的革命性颠覆,而是在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推动贸易体制有序、高效、平等、和谐地改革,并实现“内外并重、善内促外”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国际贸易体系改革 贸易保护主义 多哈回合 发展中国家 中国

【作者简介】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二战以后,作为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柱之一,GATT/WTO基本框架下所搭建起来的国际贸易体系,为推动战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发挥了基础性及功能性的关键作用。得益于此,国际贸易体系长期有序地运转,国际贸易的整体环境大为改善,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几何级数的巨幅增长。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地区参与并融入国际贸易体系的整体构建与发展中,对世界政治、经济、贸易格局的调整变化发挥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革新作用。而且,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入调整以及一大批新兴国家的迅速崛起,进一步催化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进程。其中,中国作为当前国际贸易的主要国家和贸易体系改革的积极参与方,在不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沟通与合作的同时,积极谋求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良性的改革成果。

一、国际贸易体系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首先,必须承认的是,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是一个不断变革、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贸易内容、贸易形式、贸易工具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支付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贸易体系的改革也在继承、发展、创新的过程中不断取得阶段性的突破。同样,国际贸易的发展也紧密依附于是否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国际贸易体系。因此,一旦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之间出现脱节现象,就会创造出体系改革的原动力,推动体系改革的良性发展。

从当前国际贸易的规模及内容等来看,相比战后至上个世纪的末期,其都已发生了巨幅变化,但与此相对,贸易体系内部的运作机制、决定机制等均没有发生相应的调整,而且利益分配不均的矛盾也越发尖锐,逐渐演变为新一轮贸易体系改革的推动力。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参与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成员数量不断扩张,促使贸易体系的结构、层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深刻调整。因此,当前来看,国际贸易体系自身的调整、发展是不够的,并不能满足其体系内各利益集团的多样性及复杂性的需求,最终导致矛盾频发。换言之,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存在巨大差异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导致其利益衡量和价值判定存在着偏差,这就客观地加剧了彼此同在一个贸易体系内实现利益均衡的困难度。而且,这种困难是多元化、多层次的,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对立,也包括发达国家内部及发展中国家内部的矛盾。

其次,现行贸易体系的决定机制、标准设定、目标建设等基本取决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体系内格局分布的落差导致话题主导权和发言权迥然不同,由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阵营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现行贸易体系内最为主要的矛盾落脚点。

再则,农业出口补贴、市场准入等传统敏感性问题不仅涉及彼此利益的协调和分配,而且关乎各成员方的国家安全与稳定,始终都未能在贸易体系自身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得以充分的消化。这类问题所表现出的失衡,突显了贸易体系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此外,地区性经贸合作化的全面展开加速了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而且地区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s)的缔结成为多边贸易体制(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MTS)内容扩充的主要新特征。根据WTO的统计,截至2010年7月底,地区贸易协定总数高达474件,其中283件仍在发挥效力。 但是实际上,地区性贸易协定是把“双刃剑”,既可视作是对WTO自由贸易体制的补充与完善,推动某一特定区域内自由贸易的升级发展,也可视作是对全球性贸易体制的颠覆,因为只有地区性贸易协定的参与方才能享有局部区域内的贸易同盟所产生的贸易利益,排他性的特征导致外部经济体失去了分配体系内部利益的机会。

除此之外,也是至关重要的,就是现行的贸易体系并没有很好地抑制保护主义的滋生与蔓延,导致其自身的改革与发展反被一些国家及地区的保护主义所牵制。这里必须搞清楚保护主义与一般产业政策的区别。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及地区为了维护某一特定产业的生存与发展,都会或多或少地融入具有一定倾向性的产业政策。但是,实施这些产业政策必须是仅停留在市场层面的操作行为,其运用的对象必须具备普遍性、平等性的特征,实施的时间范围也必须存有一定的限界。贸易保护主义则迥然不同,完全脱离了商业行为的简单思维模式,是被特定的目标和意志所具体化的意识形态,其作用的目标对象上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且不存在时间范围上的特定限制。

综上所述,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与失衡,多哈回合贸易谈判的悬而未决是其真实、客观的反映,因此改革现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已成为刻不容缓且势在必行的重要任务。

二、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新迹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步伐在新世纪中进一步的加速,世界贸易的总体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据IMF的统计显示,2002年世界贸易总额约为13万亿美元,2008年此数字猛增至32.5万亿美元,增长了近两倍(参见图表1)。 贸易量的急速膨胀带动了贸易格局、贸易结构、贸易功能、贸易实力等的深入调整,也催生了贸易体系的内在变革。

注:表中的数据为发达(新兴及发展中)国家进(出)口额占世界进(出)口总额的百分比。资料来源:IMF, Direction of Trade Statistics, Yearbook 2009, pp.4-5.

如图表1所示,从2002年至2008年的7年间,发达国家从世界贸易格局的显著地位逐渐陨落,占世界出口贸易的比重出现大幅度下滑,而与其相对,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贸易步入迅猛发展的“黄金期”,所占比重的大幅增长带动其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作用和地位的提升,并促使世界贸易总体格局发生实质性的深刻变革。由此而言,多哈回合谈判屡次无功而返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贸易体系的改革严重滞后于贸易结构的发展,造成参与体系构建的各成员方无法公平、公正地实现利益均衡,最终导致严重的、根生于体系内部的结构性矛盾。

其次,10多年漫长而无进展的多哈回合谈判逐步陷入僵局、死局,客观上也说明贸易体系内部正不断释放着改革的能量,各参与方之间的博弈、竞争也摆脱了过去传统的发达国家发号、施令,发展中国家妥协、让步的初级非平等阶段。换言之,国际贸易体系对成员国实际义务的约束力在于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而初级的非平等阶段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依存关系是单向的,就造成发展中国家在现存的世界贸易体系中处于不利的、被动的地位”。 发展中国家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主导体系运行及相关改革的始终是以欧美为核心的发达国家集团。而且,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的比较优势,并依赖经济全球化运作体系的不断扩张,实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各类资源的直接掠夺。更近一步而言,上述的初级阶段中,发达国家构建国际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是希望依托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来进一步撬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而与其相对,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贸易体系的战略目标则是通过广泛且全面地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实现自身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因此,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能否公平且充分地体现在新构建的国际贸易体系中,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真正参与并影响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及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再者,多哈回合谈判的长期僵局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贸易自由化的诉求,而曾作为自由贸易倡导者和捍卫者的欧美发达国家却在此次贸易体系的改革中成了自由化的“屏障”。由于发展中国家实力的增长,逐渐改变了发达国家一统全球贸易的传统格局,由此发展中国家要求获得与其贸易地位更为匹配且更加有力的发言权,同时也坚持要求发达国家作出更大的制度让步。虽然贸易谈判的僵局暴露出利益均衡过程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但发展中国家意识到维护与其承担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并争取与发达国家均衡享有权益的努力,可视为是本轮贸易体系改革中所表现出的显著特征。

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处于国际贸易体系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通常选择“抱团”的合作方式以扩大自身的同盟优势,增加谈判的要价力度,力求实现贸易体系改革过程中的“力量分布再平衡”。具体来看,多数新兴及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对抗的实力,通常自发性地组成具有共同特定目标的利益集团,从而促使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由国与国、地区与地区的博弈,转变为新兴及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利益集团与欧美发达国家间的抗衡。通过与以往单纯的“大国压小国”、“强国压弱国”的竞争模式相比较,新显现的格局模式更为合理、平衡。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美欧国家的漫天要价和强攻死守,给发展中国家制造了一定的压力,但也激发了发展中国家采取“抱团应对”的有效举措,由此20国集团(G20)、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发展中国家的联盟就成为某一特定领域的新兴谈判力量(参见下页图表2)。

另一方面,由于组成集团的各成员方也存有国内经济基础、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导致集团内部也存有部分的分歧,最终反应为集团内部的凝聚力不强、意见不统一。具体而言,20国集团(G20)是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集团,但其成员巴西、阿根廷、泰国等原是凯恩斯集团的成员, 是开放农业市场的积极支持者,但印度、墨西哥等其他成员却始终希望保护本国的农业市场,反对进一步开放。同样的问题也困扰着33国集团(G33)、90国集团(G90)等。

图表2 多哈回合谈判中的多股集团势力

资料来源:根据各种资料,笔者编制。

注:与其他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谈判集团不同,“10国集团”是由挪威牵头的10个农产品净进口国组成,成员包括保加利亚、冰岛、以色列、日本、列支敦斯登、韩国等,该集团旨在对其农产品进行高度的贸易保护。

三、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与相应作用的产生

当今的国际贸易体系正经历着深层次的改革,但多哈回合的屡次无功而返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此种改革的艰难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扩展到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毫无疑问,推动贸易体系的改革势必将成为继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之后,又一次国际层面的改革重头戏。而且,“尽快结束多哈回合、保持世贸组织的活力和权威,对于推动贸易自由化、促进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这其中,中国贸易实力的和平崛起将良性地帮助此次改革进程的有序推进,并对其产生深远、积极的影响。

首先,作为贸易大国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中国的参与促发了国际贸易体系的进一步深刻调整,并健全和完善了国际贸易多边合作体系的框架构建。 中国是国际自由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和改革的积极要素,作为世界级的贸易大国,自然而然地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参与者。但由于中国的综合国力和贸易竞争力仍处于发展阶段,还不具备引领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充足实力,需要与更多的贸易伙伴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以共同推动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现行贸易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改革的积极参与方,中国因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不仅重新诠释了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互惠、共赢”的巨大效果,同时也为体系改革的渐进性推进发挥了稳妥的协调作用。 另一方面,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的源头——美国,在国际关系中长期处于强势地位,被公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代表和大本营,其内部问题的外露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重创了其在国际政治、经济、贸易体系中的国家信任度,同时也促发了体系中的其他成员方对于现行国际贸易体系进行改革的强烈呼声,其主要代表就是以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为首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单纯地将此次金融危机定义为改变世界贸易体系的根本原因,贸易体系实际的改革和发展,始终依赖于与贸易相关的各类因素的综合变化以及此种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贸易结构、贸易内容、贸易竞争力以及参与国家的综合国力等多种因素。

其次,中国“反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形式与推动贸易自由化的积极姿态,扩展了贸易体系的改革内容,也进一步拓宽了新贸易体系的发展目标。2007年8月17日,世贸组织总干事帕斯卡•拉米在吉隆坡发表讲话称,“今天面临的挑战是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致力于建立一套政策,保证各个国家都受益于全球贸易”。 中国的和平崛起无疑是对拉米总干事所期盼的有力回应。作为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成员方之一,中国是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促成多哈回合顺利结束的关键力量之一。众所周知,中国是受贸易保护主义侵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等“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俨然成为抑制中国产品的出口、制造市场准入壁垒的“合法”手段。因为中国外向型经济的比重较大,贸易依存度也较高,所以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措施都会对中国的产品出口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经过多年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与实践,中国逐渐熟悉并适应了贸易体系的运转规律,丰富并充实了自身的贸易经验。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了WTO,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全面融合上升至新高度。中国国内一系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完善;积极地运用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不受损;积极参与并主办与贸易相关的国际性论坛,增加在国际贸易谈判上的话语权等,通过诸多主动出击式的工作及努力,实现了中国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无缝接轨”。而且,为了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加速贸易体系自由化的改革进程,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积极敞开国门,接纳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 可以说,中国全面地融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并成为稳定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转、推动国际自由贸易进一步深化、发展的主要力量。 中国的大市场开放政策,不仅为全球自由贸易的量化增长和理念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也为自由贸易创造财富和价值贡献了丰富的现实素材。2010年3月1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世界贸易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高级别特别会议上发言时,呼吁各国共同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为世界经济的复苏创造良好条件。 由此可言,有中国参与的国际贸易体系改革,论据更为饱满,内容更为充实,范围更为广泛,目的也更为明确。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中国的参与是实质性地将多边共谋机制引入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协商机制,并对新机制给予创造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从政治的高度帮助确立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具体地位。作为全球范围内新兴崛起的谈判、议事的平台之一,G20机制的启动对于重新构建全球政治、经济、贸易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了更为积极、有效地活用G20谈判机制,尽快促成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结束,G20成员国必须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谈判中给予更加优惠的承诺,同时通过技术和金融的支援,实现并扩大欠发达国家在新贸易体系中的利益。 中国作为G20机制化的有力推动方和积极参与者,始终强调通过积极的多边协商,稳妥、有效地解决国际性的公共事务,这其中也涵盖了抑制贸易保护主义、改革国际贸易体系等内容。2010年6月27日,胡锦涛主席在G20多伦多峰会上提出:“为推动世界经济尽早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应促进建设开放自由的全球贸易体制”。 我们从胡主席的发言中,可以解读出中国对于改革贸易体系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从另一角度理解了中国对于未来国际贸易体系有序运行的愿景。因此,多哈回合谈判的圆满完成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不仅象征着贸易技术上的难题突破,而且也意味着改革后的国际贸易体系将继续有效、均衡地支撑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合作的有序运转。

小结展望新国际贸易体系内的中国

在合理、公正的新国际贸易体系中,中国价值的体现并不是对传统制度的革命性颠覆,而是在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下,推动贸易体制的有序、高效、平等、和谐的改革。多哈回合谈判久拖不决的主要背景,就是发达国家长期主导着多边贸易体系的运作和贸易谈判目标的决定权。尤其是“选择性贸易自由化”导致了该体制在历史发展中存在着较为显著的不平衡和不完善。 中国的参与将打破传统的力量制衡,更多地偏重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利益。换言之,在GATT/WTO框架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中国将尽可能地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欠发达国家更多贸易制度上的优惠,帮助实现在同一体系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公平竞争。

其次,中国在新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将更为稳固、重要。中国将不再是制度改革的被动参与者,而转变为深化多边机制改革、引领贸易话语权的积极协调方,甚至是局部领域的主要领导者。贸易体系的改革是不断优化、逐渐完善的过程,新贸易保护主义希望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引入环境问题等新议题,给发展中国家制造贸易竞争的新壁垒,减缓贸易体系改革的进程。如何与此类新矛盾、新困难作斗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利益不受损,是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改革的重要责任之一,也是巩固、扩大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就此意义来看,中国的参与将促使贸易体系改革的内容进一步深化,从结构调整等宏观层面一直延伸至与国际性贸易保护主义作斗争等具体的微观细节。

当然,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也是一个“内外并重、善内促外”的改革过程。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严重挑战的情况下,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国内市场,推动经济结构成功转型。应该说,中国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主要受益方,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果很大一部分得益于贸易自由化的实施和发展,但中国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其主要支撑是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加工贸易,这就导致了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强,易成为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攻击对象。中国“促转型,保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模式的大调整,也是促进世界贸易格局结构型转变的重要转折。而且,中国大市场的开发与开放,将为世界自由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实的平台支撑与动力保证,也将为世界贸易体系改革的顺利进行平添稳固的基石。

国际贸易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2000通则》涉及到的贸易术语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本身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再加上有时它们之间的区别又非常细微,造成有些初学者容易混淆无法准确掌握,甚至有些外贸人员也因不能准确辨析这些贸易术语,在实践中也无法准确适用,从而给国际贸易带来意外风险。在总结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长期的外贸实践工作经验,从介绍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入手,重点对常用贸易术语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其正确应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报关;海外运输;运输保险

1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 《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種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 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 ;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 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 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 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 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性交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 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 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 Liner Terms)。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 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時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 —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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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论文范文第5篇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启动,由地理上不连接的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外高桥保税区、浦东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洋山港保税区组成。这四个区域中只有浦东国际机场综合保税区与航运业没有直接关系,其余三个物流园区和保税区都与航运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尤其是洋山保税港区。洋山保税港区作为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和离岸服务功能区的核心载体,对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目前洋山保税港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国际航运中转能力较低、高端航运服务少、航运金融服务较落后等,这将会直接影响到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基于此,本文着重分析了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提高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的升级途径。

一、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发展的现状

(一)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制度的创新力度较大

上海自贸区为适应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与体系重塑的新形势,为适应(TISA)服务贸易协定、(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BIT)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所倡导的内容,加大了国际航运制度的创新力度。这些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扩大国际航运服务的外资准入。如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外资股份比至49%、允许开展中资外轮沿海捎带业务、取消单机单船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且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等。据上海自贸区管委会2015年12月3日表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共有41艘符合条件的中资非五星红旗船舶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准的从事沿海捎带业务,已有12家外资船舶管理公司落户自贸区,包括英国威仕集团、哥伦比亚等国际船管企业。二是试行国际通行的航运发展制度,如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用备案制取代核准制,优化登记流程等。三是让航运企业充分享受到金融改革红利。如以人民银行、银监会为首推出的51条创新举措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的金改40条,主要集中在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便利、离岸人民币市场、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金融改革在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基础上,以功能监管实现市场全覆盖监管为重点,形成了“一线放开、二线严格管理的宏观审慎”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

(二)上海自贸区港口的国际枢纽地位进一步凸显

洋山保税港区2009年成为国家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2013年列入上海自由贸易区。承借上海自贸区的快风,洋山保税港区的港口贸易蓬勃发展,推动上海自贸区港口的国际枢纽港地位越来越凸显。据上海自由贸易区管理委员会数据显示,洋山保税港集装箱吞吐量从 2006年的 345万标准箱增长到了2010年的 1000万标准箱。2014年首次突破了1500万标准箱。从2005年到2015年,洋山港十年累计吞吐量超过1.08亿标准箱,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1.5%,水中转吞吐量累计完成约5100万标准箱,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1%,国际中转吞吐量累计完成约1000万标准箱,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7%。此外,洋山港出入境(港)船舶和人员量分别从2006年的2000余艘次、5万余人次,增长到2015年的7万余艘次和180万人次。促使上海港的国际中转箱量比例从2006年的1%左右增长到2015年的10%以上。并且在“十三五”规划期间,洋山港将进一步扩充航线,上海港国际货物中转比例由现在的10%以上提高到20%,水中转比例则超过50%。上海自贸区洋山保税港的国际枢纽港地位将日益凸显,东方大港的国际枢纽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三)上海自贸区港口硬软件方面的投资力度较大

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的发展,得益于较完备的港口硬软件环境。国家对上海自贸区港航软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较大,如外高桥港区六期总投资达45.97亿元,使外高桥港区年通过能力达210万标准箱。再如2014年总投资约139亿元的“自动化集装箱码头”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的建设,预计2017年建成,届时自动化码头可以提高装卸效率30%,排放减少50%,完成上海港年吞吐量突破4000万标准箱的目标。还有2015年上半年建成的“单一窗口”1.0版和下半年开始推进的2.0版。据建设工作相关规划,未来完善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将集成银行、外汇、港航、企业等方面的数据,甚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口岸相关系统对接,实现贸易数据的互通与共享。据上海海关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上海口岸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平台进行货物进出口申报6.7万批,办理船舶离港手续1万艘次;共有115家企业参与货物申报试点,64家企业参与船舶申报试点。“单一窗口”平台不但简化了操作流程,还提高了工作效率,目前公司从单一窗口发送的单证量达到90%以上。并且上海自贸区将搭建面向“海上丝绸之路”沿线36个国家50个港口的信息共享平台、航运公司服务平台和港口合作平台。上海自贸区港航硬软件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为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的发展尊定了基础。

(四)上海自贸区有效建设“互联网+”国际航运服务电子商务平台

2015年1月15日,由上海运力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正式发布了全球首个集装箱远期运力交易第三方平台,航运电子商务平台“集装箱远期运力交易平台”。据运营方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参与上述交易平台的船公司、货代、无船承运人、货主等已有100多家,线上线下交易量达到1000箱/月。通过这一交易平台货主可以直接主动发包,获得比市场整体运价更低的价格优惠。船公司也可以提前2到12个月释放运力,提高了运作效率。此外,上海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携手上海吉联公司共同缔造了航运物流O2O电子商务管理平台。O2O物流平台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来提升上港集团的网上服务能力,为上海自贸区全面实现O2O立体化整体物流服务和跨国境整体运营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上海自贸区有效将“互联网+”理念与港口、航运、物流等传统行业的融合,加快了港口的信息化水平与经营模式的转型,为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一)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中转能力较低,航运服务以低附加值为主

随着上海自贸区对外资开放能力的扩大,上海润元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南盛堡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外资船管企业已落户自贸区,对自贸区港口国际中转能力的要求逐步提高。尽管我国港口的吞吐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基本是腹地型港口,国际中转量极其有限。据统计,新加坡、韩国釜山等地的国际中转比例分别达到了85%和50%,而我国上海港的国际中转比例仅徘徊在10%左右。同时,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集中于低附加值服务,如物流仓储及货代等传统领域。这些都制约着自贸区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在目前国际经济下行、航运市场需求疲软的背景下,大部分航运企业只能通过削价来维持。据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显示,2015年6月份上海至鹿特丹的运价降至每集装箱243美元的历史低位。8月下旬,上海至欧洲的每集装箱运价跌至640美元。据业内人士透露,对于每集装箱运价低于1300美元的企业来说,将很容易进入亏损状态。可见,转型优化上海自贸区航运业的经营模式、经营结构,建设创新高附加值航运服务是必要的。

(二)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金融服务较落后,国际竞争力低下

目前,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在金融方面仍然和国际先进国家、地区存在着较大差距。据国际海事信息网数据分析,这种差距具体表现在,伦敦航运量是200万标箱,远远没有上海自贸区洋山港的1500万标箱、深圳的2000万标箱、南沙的1000万标箱那么多,但却控制着全球航运话语权“波罗的海指数”,拥有国际航运交易所,控制船舶交易和运输定价权,主导制定国际海洋法等规则,进而形成了以航运物流为中心的金融服务产业,包括海运保险、海事仲裁、海运资讯、船舶管理等。数据显示,全球航运带来的增值利润50%在伦敦。相比之下上海自贸区以及香港在内的国内港口,占比不足10%。由于全球船级管理机构的20%、散货船业务的40%、油轮租船业务的50%、航运保险的20%、船舶融资规模的18%都在伦敦进行,因此,伦敦集聚了大量的人才和资金,国际航运金融服务发展成熟。而以上业务则是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业的不足之处。目前全球3000亿美元的船舶贷款规模,700亿美元的船舶租赁交易规模和150亿美元的航运股权和债券融资规模,几乎都被伦敦、汉堡和纽约所掌控,上海自贸区在相关领域涉足甚少。

(三)自贸区税制优势不明显,与成熟航运市场的税制差距较大

上海自贸区有关航运税制创新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融资租赁出口退税等方面。目前,自贸区航运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增值税返2.55%,企业所得税返5%(一年返一次)。融资租赁出口退税程序复杂,退税认定及申报、退税手续、申报期限等方面的要求繁多。与新加坡等相对比较成熟的航运市场相比并无明显的税收优势。新加坡实行“宽税基、低税率”的简单税制,采取一系列减免和优惠激励政策来发展国际航运。从企业承担的税种和税率看,新加坡航运企业仅仅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为 16.5%,而自贸区航运企业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缴纳营业税、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所得税等。此外,与免征船员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惯例相比,我国只有远洋运输船员可享受到 4800元/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其余船员均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可见,自贸区税收政策与国际标准有着明显差距。税负高且无法准确衡量,致使大多数自贸区航运企业将资金结算、工资发放等功能转移到境外,不利于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业的发展。

(四)综合配套服务较差,营商环境的吸引力不足

洋山保税港区位于浙江省嵊泗崎岖列岛,距离陆地32公里,与上海中心城区距离相对较远,没有充分享受到临港新城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所承载的居住、工作、文娱、购物、休闲等复合功能较不健全。与繁华的城区相比,办公、交通、商业、餐饮等配套服务都有待完善。洋山港在吸引船舶融资、保险、海事法律、航运交易、咨询、科研等高端国际航运业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吸引国际航运业态和功能落地的亮点不足。以航运保险为例,截止2015年初,与香港共有86家获授权的海事保险公司相比,上海自贸区只有14家保险公司、2家保险中介机构和1家外资代表处。与香港相比自贸区航运企业的营商环境吸引力不足,存在一定差距。在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公布的201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中,香港港口的营商环境比2014年攀升两位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截至2015年6月底,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数目及总吨位分别为2,427艘和9,727.9万总吨。香港以优越的港口营商环境成为了全球船东理想的船舶注册地。相较之下,上海自贸区港口的营商环境较弱,吸引国际航运业态和功能落地的亮点不足。

三、上海自贸区国际航运服务提升途径

(一)探索航运高端服务,不断丰富自贸区内涵

上海自贸区提供航运服务开放领域可尝试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突破:一是形成高端国际航运服务业态。如船舶融资、保险、海事法律、航运交易、咨询、科研仲裁、海损理赔、公证公估、航运组织、船舶管理等一系列服务。在积极借鉴成熟港口的高端航运服务运作模式的基础上,明确简化外商准入申报路径,尝试逐步向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开放船舶供应业务。二是推进供应链的整合。自贸区港口建设促使一些行业和企业向服务行业和平台经济方向发展,升级优化传统企业的结构、模式。自贸区航运企业可以把下游的仓储、物流进行外包或剥离出去,专门从事专业性航运贸易服务平台的建设,吸引位于全球前列的国船公司到自贸区港口发展,扩大外国轮船公司在华结算运输费规模,助推航运与金融中心融合发展。

(二)优化上海自贸区航运营商环境,提高国际航运业态和功能落地的吸引力

如何提升自贸区国际业界吸引力,除了建设高端服务业外,还要继续优化自贸区航运的营商服务环境,可分为硬软件环境。硬件配套服务环境方面,包括产业功能硬件配套和办公与生活硬件配套。在产业功能硬件配套上协调上港集团、中远中海集团,研究调整航线配置的可行性、逐步配置近洋航线,解决国际中转集拼功能开展客观条件的限制瓶颈。在办公与生活硬件配套上,明确自贸区和虹桥商务区为中心的贸易区域,建立洋山港、外高桥及北虹口为中心的航运产业格局,优化人口布局,优化教育、餐饮、公交、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配置。加强与南汇新城镇的合作,不断完善公共交通及其他市政配套,满足当地居民及来往人员出行与公共市政需求。软性服务环境方面,推进管理模式创新,逐步形成竞争机制。探索推进多元化的投资和经营模式,包括外资、民营、中外合资。通过不断提升自贸区港口的能级来提高资源要素的流动性。逐步开放散货和部分集装箱的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经营权,形成优势互补、层次分明、多元化竞争格局。优化通关运作效率,提升自贸区口岸信息化服务水平,为航运企业提供高端国际航运金融服务与创新服务,降低港口运作成本与物流运输成本;优化投资服务环境,简化国际航运企业注册登记流程,加强信息的公开、咨询与交流,实现办事流程透明化和标准化。通过优化自贸区信息服务环境的基础上,有效实现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的优化。

(三)推动航运税收制度改革与金融创新

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航运所得税制度,推行简单税制与低税率改革。在自贸区航运企业享受营业税免征政策的基础上对从事国际航运以及仓储、物流、船舶制造、船舶修理、船舶经纪、船舶租赁、船务基金、船务商业信托等航运服务的企业免除其企业所得税或适用优惠税率。除了洋山保税港区试点逐步降低外,还要对注册的航运企业所属船员的培训费实行税前扣除政策。对航运企业船员的培养费、 船员的继续教育费等培训费用,可作为航运企业运输成本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对船员自己缴纳的培训费用,可在船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金融方面,建立资本项目可兑换、投融资汇兑、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为主的制度框架和监管体系,扩大金融开放领域,鼓励新兴金融业态发展,明确双向资金池业务的具体操作细则,开放离岸人民币业务。

(四)创新自贸区航运体制机制,适应国际航运发展新形势

在国际航运业东移,亚洲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竞争加剧的挑战下,上海自贸区应持续加强体制机制的创新,适应国际航运发展的新形势。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突破:一是创新税制改革方面,利用 “离岸” 金融政策,深化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如国外发达国家为船舶融资和注册提供便利,为国际运输远洋船舶在国外税收特殊区域(即方便旗国 / 地区)设立了单船 SPV(特殊目的公司),为其发展提供方便,我国也可作为参考在境外设立 SPV 进行融资。二是国际航运法律方面,通过上海自贸区航运企业法律纠纷、仲裁和调解实际案例,引导我国海商法与国际接轨,逐步缩小与英国海事法律和标准的差距,引进国外航运仲裁制度和方法,逐步提高制定国际航运规则的能力。三是创新投资促进服务机制,结合“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开展海外招商,提供战略招商贴身服务;组织人员赴伦敦、新加坡等地学习等,探索自贸区港口与我国香港、新加坡合作发展的路径,优势互补,互促发展。借鉴我国香港制度创新经验以及新加坡政府国际航运政策和运作模式。四是人才培养机制方面,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航运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航运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港区、企业携手国内外航运相关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培养多层次的航运人才。开展国际航运总部经济平台、产业基金平台等功能性平台的合作,带动自贸区高端航运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适应国际发展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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