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论文范文

2023-05-14

社会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今年是五台山研究会成立25周年。今天举行这次庆祝五台山研究会成立25周年暨今后五年规划会议的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找出问题,对症解决,促进研究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在我受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对五台山研究会25年来的工作做一总结汇报,请同志们审议指正。

五台山研究会在山西省委、省政府及省社科院、省民政厅和省社科联、省财政厅、省城乡规划设计院的正确领导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政府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们本着“有思路才有路子,有活动才有活力,有作为才有实力”的理念,全体会员紧紧围绕五台山的中心工作,团结合作,共同努力,艰苦奋斗了25个不平凡的春秋,为研究、宣传、保护、利用、开发五台山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为五台山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立下了汗马功劳。

加强领导力量 实施人才战略

我会顾问、已故的著名哲学家、历史学家、宗教学家,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名誉所长、国家图书馆名誉馆长任继愈先生说过:“印度国际大学培养出了许多国际知名人士,我们中国人在那里学习的也很多。这个大学章程规定:校长由印度政府总理兼任,政府总理变更,校长也同时变更。这样,学校的发展不受政权变更影响。根据这个大学的经验,我建议山东墨子学会参照效法,学会会长由山东大学书记兼任,副会长由学会所在地的枣庄市委书记兼任,结果学会稳定发展,效果显著。”我们研究会采纳了任先生的建议,名誉会长由退下来的省部级领导担任,会长由退下来的副省级领导担任,副会长由研究会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研究对象五台山管理局局长兼任,秘书长由具有组织领导能力的专家担任,其他秘书处、学术部、编辑部、旅游部、新闻部、产业开发部等各部门主要领导由相应专长的同志担任。这样,研究会的工作不但没有受到影响,反而能够稳步发展,路子越走越宽广,成绩越来越显著。从我会25年来的工作实践看来,选拔好研究会的主要领导,建设好研究会的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主要领导成员,充分发挥各部门领导的创新能力,放手让他们积极工作,是做好学会工作的关键。因为,工作目标确定之后,运用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正所谓“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

在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只要有了人,特别是有了克己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领导干部和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科技人才,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研究会是一个群众性的社会团体,而五台山又是一个上下数千年、纵横千余里的小社会,它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有专业人员研究探讨,于是,我们就实施了广泛的人才战略,不拘一格地招贤纳士,吸收了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科技人才300余人,作为我们的会员,予以研究任务。

鉴于五台山文化范围广泛,涉及学科颇多,我们还聘用了一些特殊学科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员,从事研究工作。25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在补发挥研究会专业人员的研究力差之外聘用兼职研究人员,既可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又能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优势。“借鸡下蛋”,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制定研究规划 明确奋斗目标

五台山研究会是一个社团组织。从1985年成立以来,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就制定过三个《五台山研究会章程》和三个《五台山学术研究规划大纲》。其工作宗旨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建设、文物、外事、旅游、宣传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开展对五台山多学科、全方位的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五台山早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并形成一门‘五台山学’而奋斗,为振兴五台山及山西乃至全国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本着这一宗旨,我们列出了关于五台山地理、地质、水利、气候、历史、佛教、建筑、文物、艺术、音乐、医药、旅游、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革命历史、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五台山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等方面的课题70余项,再以专职、聘用和招标的办法,把每项课题落实到每个研究人员头上,并为他们至五台山调研、发表论文、出版书籍提供方便和支持,从而极大地调动了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就由浅入深、由窄拓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五台山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深入研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深入实际调研 积累大量资料

自1985年4月21日五台山研究会成立之后,我们便马不停蹄地组织有关会员到五台山调研考察。首先是访问当时文物宗教管理部门的干部邓怀亮、李斌信等;走访五台山佛教协会正副会长请佛、宏毅、降不拉等;深入寺庙,与住持、大德、高僧座谈;深入台怀镇的乡村,与干部、老者交谈,从而获得了不少难得的口述材料。其次是到五台山塔院寺藏经楼、五台山藏珍楼、五台县档案馆、山西省档案馆、省佛协、省民政厅、省图书馆,乃至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中国佛协等单位查阅图书、档案,从而获得了不少图书、档案材料。再次断断续续地用了5年时间,至五台山所涉及的五台县、繁峙县、代县、原平县、忻县、定襄县、盂县和河北省的阜平县等两省八县,考察了五台山的500余处寺庙和遗址,从而获得了不少实物照片和历史资料。最后根据当时省政府白清才常务副省长的指示,配合各地市的文物、宗教部门到了全省11个地市119个市县,用了8年时间,考察了15000余座儒、佛、道寺庙、宫观及其遗址,从而收集了大量儒佛道三教的珍贵资料、实物照片,并编写出版了《五台山寺庙大全》和《山西寺庙大全》(上中下)两套书籍,总计350余万字。弄清了山西儒佛道三教的源流、宗派的发展脉络和寺庙宫观的历史沿革、分布情况和现实状况,从而为山西的文物保护和领导决策提供了坚实基础,受到了国家宗教、文物、建筑、外事、旅游、新闻出版、公安消防和学术研究等机构的高度赞扬,说山西的领导具有远见卓识;《大全》具有不朽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我们又发现了一处唐代建筑——芮城县五龙庙、两座元代建筑——孝义县贾家庄三皇庙和忻县部落村龙王庙等珍贵文物。

科研有所作为 作为才有实力

研究会是一个群众性的社团组织,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五台山研究会的任务是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属于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没有经济做基础,就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海市蜃楼。因此,我们研究会一成立,就想方设法,广开门路,多方“化缘”。我们的已故顾问任继愈先生说过:“我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年,有一种突出印象、一种紧迫感,就是我国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发展较快。因为形势逼人,落后就要挨打,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有这种体会。但对社会科学的重视,是不是像重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那样呢?我觉得显然不够。这一方面应该大声呼吁,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同时,也要看我们的工作是否得到各方面的认可、支持。”遵

此,我们一方面大力宣传具有丰厚文化底蕴的五台山的重要性和研究、宣传、保护、开发、利用五台山文化资源、发展旅游,推动五台山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好处和紧迫感,使当地政府和人民认识到五台山就是一棵摇钱树,但也需要追肥、浇灌、修剪、妆饰,才能使它万古常青、财源不断。五台山研究会就是这样的一位园艺师。事实上,五台山研究会这位园艺师,通过25年来艰辛地研究,就给五台山戴上了22顶桂冠:1、五台山是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首;2、五台山是中国佛教四大灵境之首;3、五台山是中国佛教“首府”;4、五台山是世界佛教五大圣地之一;5、五台山佛教建筑是中国佛教建筑艺术的历史长廊;6、五台山的佛教造像艺术是中国佛教造像艺术的历史画卷;7、五台山的佛教音乐是中国佛教音乐的活化石;8、五台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皇家道场;9、五台山佛教文化是中国佛教文化的缩影;10、文殊菩萨是中国的保护神;11、五台山是世界佛教文殊信仰中心;12、五台山是国际佛教文化交流中心;13、五台山是世界上27亿年前的古老山脉之一;14、五台山是东经110°以东亚洲最高的山峰;15、五台山有完整的土壤垂直带谱;16、五台山有完整的生物垂直带谱;17、五台山是中国地层表中早前寒武纪代表性地层单元的命名地;18、五台山是中国早前寒武纪重大地质事件的命名地;19、五台山台顶的古夷平面是地文学上北台期夷平面的命名地;20、五台山是第四纪典型的具有很高科学价值的冰缘地貌及冰川遗迹;21、五台山是中国典型的“地质公园”;22、五台山是监测全球气温变化的指示器等,从而获得了五台山是自然山体和佛教文化珠联璧合的“世界文化景观遗产”的称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选人“世界遗产名录”。正是因为研究会的科研成果得到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公认,研究会才得到了区、县、市、省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重视、支持,研究会才有所前进、有所发展、有所作为、有所实力、有所效益。

努力办好杂志 精心制作产品

五台山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五台山进行多学科、全方位的综合研究。但研究会在专业研究人员不足、研究经费短缺的情况下,还对五台山的历史、佛教、文学、艺术、佛乐、金石、地质、生态、旅游、规划设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并出版了《五台山佛教史》(上、下)、《五台山文物集锦》、《五台山诗文撷英》、《五台山旅游揽胜》、《清凉山<传>(志)选粹》、《五台山诗歌选注》、《五台山游记选注》、《五台山碑文选注》、《五台山楹联牌匾集锦》、《五台山画册》、《五台山诗歌总集》、《清凉禅藻集》、《历代皇帝咏五台山》、《殊像寺》、《正说五台山》、《五台山一〇八寺》、《三晋古塔》、《山西寺庙大全》(上、中、下)、《五台山》、《五台山寺庙》、《东方寺庙明珠——南禅寺·佛光寺》、《文殊菩萨》、《敦煌石窟(五台山图)研究》、《五台山地质考察报告》、《五台山森林史》、《五台山佛教音乐》、《五台山文化遗产及其价值》、《五台山自然·文化遗产资源报告》等百余本著作,发表学术论文1000余篇,两项合计4500余万字。其中,《五台山佛教史》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权威人士评价为“是一部五台山的信史”、“填补了名山研究的空白”、“是我国第一本用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方法研究五台山佛教历史的专著”,“为‘五台山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等,并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而论文《文殊禅法》、《五台山佛教文化特色》,获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五台山佛教史》和《五台山诗歌总集》、《五台山寺》等书,被我国两岸四地和韩国、日本、美国、英国、法国等各大图书馆收藏。总之,学术研究成果多姿多彩,在学术界占了一席之地,把“五台山研究中心”的旗帜从日本夺回到了山西。

《五台山研究》杂志在编辑人员不足、办刊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自1985年创刊以来,截至2010年9月,已出版104期,发表论文1300余篇,为五台山研究积累了1000多万字的珍贵资料。《五台山研究》杂志既正确贯彻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了办刊宗旨,又宣传了五台山,提高了五台山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大大促进了五台山的“申遗”成功,功不可没。目前,《五台山研究》杂志已发行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泰国、尼泊尔及东南亚诸国和我国两岸四地的大专院校、图书馆、佛教寺院等处,而且还被评定为社科类国际交流期刊、《全国报刊索引》核心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从目前来看,其影响因子和其他报刊的转载率都一期比一期高,国内外的社会影响也愈来愈大。

请进来走出去 从事文化交流

当代著名学者、北京大学终身教授季羡林先生在《东方文化丛书》总序中说过:“一部人类历史,证明了一个事实:文化交流促进了人类文化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前进。既然讲文化交流,就必须承认,文化不是哪一个民族,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地区单独创造和发展的。在整个人类历史上,国家不论大小,民族不论久暂,都或多或少,或前或后对人类文化宝库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人类文化发展到了今天这个地步,是全世界已经不存在的和现在仍然存在的民族和国家共用努力的结果,而文化交流则在其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既然文化交流有促进人类文化发展和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关键作用,所以,我们研究会成立之后,就狠抓了文化交流这项工程。我们的做法是:

一、请进来。研究会举办有关五台山文化的学术会议,请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参加会议,就会议论题,撰写论文,会上各抒己见,讨论商榷,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然后把修改好的论文集中起来,予以发表,或出版论文集,作为每次会议的科研成果,留存下来。从1986年5月,《五台山研究》编辑部在北京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召开“五台山文化研究宣传座谈会”以来,到2010年7月,共举行了11次关于五台山文化的大中型学术研讨会,其中有3次是中日五台山佛教文化研讨会、2次大型的国际会议。其间,参会代表涉及到了两岸四地的著名专家、学者、高僧大德和有关省部级领导,还有日本、韩国、美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的著名专家、学者。通过上述11次学术会议,我们得到了近400篇有关各学科的学术论文,从而加深了与会人员对五台山的了解,揭示了五台山文化的奥秘,认识了五台山文化的价值,加深了研究、宣传五台山的力度。

二、走出去。即外出参加各种学术会议。五台山研究会是我省成立较早的学会之一,它不仅以会员来自两岸四地,而且以五台山名扬四海而众人皆知。我会与国内外的学界、佛教界交往颇多,所以,来函来电邀请参加学术会议的单位较多。因此,择其要者,撰写论文参加会议。据初略统计,我会从1988年至2010年间,先后派人外出参加了二、三十次佛教学术会议。

其中,我会还受台湾中华佛学研究所邀请,于1996年至台湾参加了其主办的“中华佛教文化学术会议”;2000年10月,受日本东京大学和爱知大学邀请,至日本参加了“中日佛教文化学术会议”,并考察调研了日本8座著名寺庙;2004年10月,至韩国五台山月精寺进行了佛教文化交流。通过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不仅学到了兄弟单位的宝贵经验,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而且也宣传了五台山文化,加深了相互了解,增进了友好情谊。

三、广交流。我会和相关单位不仅有人员往来的文化交流,而且我会编辑部还与国内部分社科院、大专院校、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的编辑部交换杂志,联系工作,交流思想,互通信息,多渠道地进行文化交流。从而,促进了世界人民了解五台山和五台山走向世界的进程,为五台山申报世界遗产的成功作了舆论准备。

全力以赴工作 申报“世遗”名录

五台山是我省旅游产业的“龙头”,也是我国著名的“5A级景区”,还是世界上著名的“五大佛教圣地”之一,但由于认识迟钝、行动缓慢,至2001年底还未启动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的工作。云冈石窟和平遥古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启示,使更多的人们认识到五台山申报世界遗产名录,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五台山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的一次鉴定,也是对其管理者的一次检阅,还是对其研究者的一次考试;申报成功与否,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的身份、形象、荣誉等的大问题。必须严正以待,全力以赴。所以,在2002年5月24-26日五台山区政府举行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遗产研讨会”上,我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崔正森研究员代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政府作了长达2万余字的关于《五台山是人类共同的世界遗产》的报告。之后,经来自全国各地的35位专家学者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标准衡量,一致认为五台山可以双遗产的身份申报世界遗产名录,并从保护五台山、提高五台山的管理水平,尽快加入世界遗产的角度,提出了五点希望。从此就形成了一个以省政府牵头、省有关厅局积极配合支持,市、县、区主动参与,上下联动,当作全省的一件大事来抓的局面。2003年6月20日,五台山区政府以“台景政发(2003)19号”文件的形式,向省文物局上报了崔正森先生撰写的《关于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列入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报告》。从此正式开始了五台山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2004年2月,崔正森先生又为五台山区政府向省建设厅打报告时,撰写了中英文对照的《将五台山列入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报告。同年3月底,崔正森先生又协助区政府聘请了包括崔正森在内的4位专家,组成“五台山申遗专家组”,夜以继日地工作,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编写出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报告》。在2004年5月22日召开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资源评审会”上,我研究会崔正森、田永清、上官铁梁、李锦生4位研究员、申遗专家,分别从佛教文化、地质、生态、管理四个方面作了精彩发言。后经国家建设部、联合国教科文全委会、北京大学、北京颐和园、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等单位的专家评议,肯定了五台山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六个突出价值。2004年6月23日,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文本编制会议”上,作出了人员分工、收集资料和编制文本的三项工作。从此,我们研究会又组织人员去繁峙县岩山寺、公主寺、三圣寺、秘魔岩、古北台和定襄县洪福寺、白福堂,五台山广济寺、嵌岩寺及区政府所辖寺庙,进行了详细考察、调研、充实、照像,并由崔正森考证、撰写、打印、装订成了《五台山寺庙建筑造像及其它文化遗存》、《五台山藏珍楼文物精品描述》、《五台山牌楼描述》、《五台山主要碑文》、《五台山塔院寺图书文献总目》、《五台山佛教文物陈列室文物总目》、《五台山寺庙文物总目》、《五台山自然·文化遗产资源报告》等10个、70万字的文本,并提供了100多张珍贵照片、20余幅图表,为编制文本解答了50余个疑难问题,为五台山“申遗”文本的制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事实上在编制的申报文本中,就引用了研究会研究出的许多重要学术观点。如联合国遗产委员会对五台山的定位——“五台山是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就是源于在上报的正式文本中说的“提名地珠联璧合地将自然地貌和佛教文化融为一体,完美地体现了中国‘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成为一种独特而富有生命力的组合型文化景观”一语。就是在接待世界遗产专家时,他们还正确回答了杉尾伸太郎和桑赛尔所提出的所有问题,得到了世遗专家的赞扬。再是为了五台山的“申遗”工作,我会还为五台山区政府承办了“五台山图书馆”、“五台山展示厅”。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杉尾伸太郎和桑赛尔专家看后赞扬说:“在以前申报世界遗产的单位中,我们还从来没有见过这样好的图书馆和展示厅。”因此,人们异口同声地称赞:“五台山研究会对五台山的‘申遗’成功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我们研究会认为,回顾过去,我们为推进五台山的全面发展,特别是“申遗”成功,感到欣慰;但也有遗憾:一是五台山研究会成立25周年了,在他的研究对象五台山还没有一个落脚点。从这点上说,他的研究还是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不够深入,没有扎下根来,深入到五台山的方方面面、各个角落,搜寻到五台山的各种精华。为了深入挖掘五台山文化的精髓,早在2001年11月23日至25日于五台山召开的五台山研究会会员代表会议上,武汉大学教授、博导麻天祥就建议五台山区政府给研究会划拨一块土地,建立“五台山研究院”,把它办成一个集科学、教学、展示于一体的基地,促进文化与经济互动。可惜这一建议至今也未落实,深感遗憾!今天,再次提出来,吁请五台县委、县政府和五台山区委、区政府领导慎重考虑,予以尽早解决。二是编辑《五台山碑文集》的任务,至今也未完成。今天也再次提出来,请五台县委、县政府和五台山区委、区政府合作完成这一万古流芳的事情。

同志们,着眼当前,我们研究会要遵照省委书记袁纯清的指示,努力把五台山建设成一个“国际五台山,人文五台山,风光五台山,休闲五台山,会展五台山”;放眼未来,我们研究会愿同我国政界、学界、教界、商界、企业界和关心、支持五台山的所有僧俗人等密切配合,共谋五台山的转型发展、跨越发展,为我省乃至我国的两个文明建设多做贡献,做大贡献。

社会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建设 林业产业建设

1 生态环境建设的形势不容乐观

辽宁省现有林的特点:一是资源分布不均,现有林的一半集中在丹东、抚顺、本溪三个市;二是中幼龄林多,现有林的85%以上是中幼龄林;三是人工针叶纯林多,占人工林面积的60%;四是低质林多,天然林中林分质量差的占50%。这些特点决定了辽宁现有林的生态功能还不高,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差距甚大。

1.1 水旱灾害频繁发生,对农业生产影响严重。旱灾全省总的发生趋势是周期在缩短,不仅造成了农业的大幅度减产,还严重的影响了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辽东山区历史上很少发生旱灾,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旱灾频繁发生。1980年以来全省累计受灾农田1600多万公顷。全省水灾发生频率也在增加,辽东山区20世纪50年代以前,水灾的频率为10多年一遇,而进入80年代以来,为3年一遇。1980年以来全省累计受水灾农田560多万公顷,粮食产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1.2 水土流失冲毁良田,淤积河道和水利工程。辽宁省有水土流失面积463万公顷,植被较好的东部山区水土流失面积占30%。由于水土流失,水冲沙压良田,造成耕地面积逐年减少。1994年全省耕地面积341万公顷,较1949年减少了133万公顷,占原耕地面积的28%,其中一多半是水冲沙压造成的。水土流失,使大量的泥沙流入河川、水库,淤积河道,造成水库寿命缩短。每年辽河河床淤高10厘米。全省大中型水库因泥沙淤积每年损失库容等于报废一座大型水库。

1.3 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投入严重不足。我省已划定生态公益林373.8万公顷,禁止商业性采伐,进行保护,理应得到经济效益补偿,而目前只得到国家每亩5元管护补助和省每亩3.5元补助的占58%,更谈不上经济效益补偿,严重的影响了林业生态的建设和保护。

2 林业产业建设的任务繁重

近年来,随着林业改革的发展和天然林禁伐决定的实施,辽宁省的林业产业结构有了一定的调整,林业产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自我发展能力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某些政策滞后等原因,制约了和影响了林业产业的发展。

2.1 缺少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强有力的指导。从上到下林业产业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均跟不上。特别是缺少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发展规划,即使有规划有些规划也不够准确,可操作性不强;加之消息闭塞,信息不灵。使一些地方林业产业的发展上,还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

2.2 森林资源流转不规范,产生诸多弊端。森林资源的流转,目前尚无具有法律效力的统一规定或办法,又无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各地的森林资源流转极不规范,不少地方出让价格偏低,造成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群众不满义,也影响了森林资源市场的正常发育。

2.3 林业税费负担沉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采伐销售木材要缴纳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的两道8%(即16%)的农林特产税,总税额在木材销售价的50%左右。以桓仁为例,生产木材要交纳16%的农林特产税、15—21%育林基金、6%的增值税、按净利润33%的所得税、2%的工商管理费、每立方米蓄积5元的设计费、每立方米木材3元的检印费、每立方米木材1元的检疫费,加上造林营林以及林木采伐成本,林木经营者采伐销售木材几乎无利或微利,严重挫伤了森林经营者营造林的积极性。

2.4 现有的林业产业科技含量不高,效益低。多年来,建立了不少林业产业发展基地,如经济林(板栗园、大扁杏园、大枣园)基地、中草药材(人参、细参、龙胆草)基地、林蛙基地、木材加工基地等等。但多是重数量、轻管理,粗放经营、广种薄收。朝阳市山杏的单产只有1.5--2千克,大枣单产只有25--40千克,大大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经济林的产品加工也跟不上,以朝阳市为例经济林产品加工的不到50%,多是出卖初级产品,经济效益低下。

2.5 林业产业投入不足,影响了林业产业的发展。林业产业与其他行业产业比较,起步晚、投资回收周期长、比较效益低,自我投入自我发展的能力差。有的地方即使有比较好的项目,也因缺少投入,而失去发展的机会。比如,本溪市关门山国家森林公园因资金不足,有40%以上的景区得不到开发,全省森林公园有500多个景区或景点没有开发,大量的森林旅游资源在闲置。

3 加强林业建设的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建设,建立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我们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以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坚持大力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科学营林,深化改革,强化科技,依法治林,加速传统的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变,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使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3.1 建立完备的生态安全体系。不久前我国通过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中,明确了我国新世纪上半叶林业发展的总体战略思想,即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确立以植被建设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会。核心是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生态建设”为主是根据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主导需求的变化,体现生态优先的理念,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坚持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正确认识和处理资源保护和发展、培育和利用的关系,实现可再生资源的多目标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生态文明”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建立生态文明、经济繁荣的社会,就是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不侵害后代人生存发展权的道德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

3.1.1 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生态建设责任制。搞好生态建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生态建设主管部门,要破除急功近利思想和短期行为,树立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长远思想。制定长远的生态建设规划,发扬愚公精神,一任接一任的抓下去。要把生态建设的责任真正落实到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肩上,将生态建设完成的情况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情况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的政绩进行考核。

3.1.2 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生态建设。生态建设是一项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要本着“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治理、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各负其费”的原则,落实生态建设的责任,抓好生态建设。要分别搞好河流两岸、铁路公路两侧、厂矿区、校园、部队营区的绿化,特别是要搞好蚕场、参场、牧场、采石采矿场、风景旅游区的生态环境建设。

3.1.3 建立生态建设补偿制度。森林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主要是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是巨大的,并为社会共享。辽宁省现有森林仅保持水土和涵养水源两项生态效益就达500亿元。特别是2001年以来我省实施了天然林禁伐,生态公益林建设经营者作出了巨大的付出,得不到森林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实行生态建设补偿制度。

3.1.4 搞好生态建设工程。辽宁省现有宜林荒山100多万公顷,要搞好现有天然林的保护,搞好辽东水源涵养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海防林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环沈阳生态圈工程等的建设,对生态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投标制度,提高工程造林质量,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尽快提高森林覆盖率,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3.2 建设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调整结构发展林业产业,关键在于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加强指导、搞好服务,为其创造宽松的环境和发展空间。

3.2.1 加强宏观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调整结构发展林业产业工作的领导,明确其只能,确定专门力量负责林业产业工作。组织制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经过层层把关筛选,形成林业产业发展项目库,分步落实实施。各级负责林业产业工作的部门,要经常收集发展林业产业的信息,为调整结构发展林业产业提供指导服务。

3.2.2 落实林业产业发展政策。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商品林和非公有制林业的通知》(辽政发[2002]59号)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批准的定向培育的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实行采伐限额单列,采伐前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适时发给采伐许可证;在农田营造的商品林,采伐单独报批,不受采伐限额限制;林地使用权可延至100年等等。一定要落实好、使用好这些政策。

3.2.3 要减轻发展林业产业的税费负担。生产木材交纳的两道8%的农林特产税,应减掉一道,至少应参照国有林区只交纳10%的标准交纳,减轻发展林业产业的税费负担。同时要认真落实辽政发(2002)59号文中的规定:私营者投资营造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减征70%的育林基金;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

3.2.4 要加快林权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森林资源市场。要尽快出台林权制度规格的意见或具有法定效力的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推动林权制度的改革。以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3.2.5 要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经济林、发展多种经营,一定要改变广种薄收的旧模式,实行集约经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基层急需的新技术,要及时组织培训,急基层之所急。

3.2.6 要增加发展林业产业的投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集中一定的资金,作为发展林业产业的保证金,对于发展潜力大、效益好的项目,要在发展资金上给予经济的支持。

社会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习总书记中国梦的提出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中国今天的经济在飞速地发展,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也显得越来越重要。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未来社会的通信证。虽然以前也有对社会诚信度的研究,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国社会当代的社会诚信度仍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以当今四川省社会诚信度调查为基础,通过资料搜集、实地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对四川省社会诚信度的现状及其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如何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找出了最优化方案,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社会;诚信体系;分析研究;最优化方案

前言: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身之本,市场经济发展的生命线,国家和民族的立国之基,更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受西华大学“西华杯”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编号:2014080)资助,本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后写作本文。本文通过对社会诚信状况的调查研究,通过分析社会诚信缺失的现状和危害,提出了对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一、四川省社会诚信度的现状

社会诚信是国家形象及民族精神的标志,是社会综合因素的反映,是社会安定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其社会诚信问题也日益严重。目前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诚信已经出现了脱节现象。

(一)大学生社会诚信问题现状:

1、信贷诚信危机

调查显示,16.47%的大学生存在恶意拖欠贷款、学费的现象。为了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1999年国家推行国家助学贷款,但是此项政策却遭到了“诚信危机”的重棒。

2、考试中的诚信问题

调查显示,近45%的大学生存在考试作弊的行为,并且还屡禁不止。对学生而言,不断发展的通讯技术大大降低了作弊的“成本”,同时大学生的作弊现象也由“个别”迅速发展成为“群体”或“团体”作弊。

3、学术诚信问题

调查显示,30%的大学生在学术问题上养成了剽窃、抄袭的习惯。普遍的大学生存在抄袭他人作业,从网上下载论文作为自己的论文等情况,学术腐败问题已成为一个困扰学术深度发展的障碍。

(二)企业诚信问题的现状:

调查显示,四川省在被调查的样本企业中,至少有35.78%的企业被假冒产品侵权;偷税、漏税活动猖獗,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屡禁不止;社会信用紊乱,合同违约、商业欺诈现象严重。同时,一些中国企业为了谋取暴利置企业诚信于不顾,无视社会责任,作出有违市场公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的行为。

二、社会诚信度缺失的原因

(一)诚信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诚信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愈加突显。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当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时候,经济建设与诚信建设之间的矛盾还不明显,其原因在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高度集中的政策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更少,人与人的交流局限于仅与亲人,朋友等熟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失信行为不会太多。而当我国过渡到了市场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政策不再适用,相对封闭的环境也逐渐被打破,市场变为了经济往来的主体,人与人交流的主体由熟人变成了陌生人,在这种“陌生人社会”的情况下,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欺骗,伤害他人,社会诚信逐渐缺失,直到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诚信的缺失已经演变成为一场诚信建设道路上的一幕悲剧。

(二)政务诚信的缺失

社会诚信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以及个人诚信。其中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在当今社会,政府的诚信度早已大幅度降低,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官官相护等行为已经在公众心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各省级高官的相继“落马”更是显示了政务诚信的缺失,而这种情况已经大大减慢了诚信建设的脚步。

(三)教育体制的不完善

教育是社会诚信建设中的奠基石。但是我国的教育体制不甚完善,学校教育的重点是为社会提供智力型人才,而忽视了道德建设,加上学校自身存在着各种腐败行为,学校老师的表里不一等等,都会给学生造成“诚信不如成绩重要”的心里暗示,在这样的形式主义教育制度下出来的青少年,会被功利主义蒙蔽了心智,缺乏自身最基本的诚信意识。而青少年又是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他们都不再诚信的状况下,社会诚信意识当然也日益薄弱了。

三、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一)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件

1.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想,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2.政府职能转变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前提。

3.全社会人民对社会诚信问题的高度重视。

4.“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方针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了法制环境。

(二)建立个人诚信体系

个人诚信体系是社会成员在立身处世、社会交往、家庭伦理等方面遵诚守信的行为规范总和。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规范。通过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从而使全社会范围内的人们受到诚信的教育,并增强其诚信观念和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

2.增强全民的公正意识。只有整个社会呼唤公正,各种教育、文化、艺术等方方面面才能达到公正,从而形成高扬公正的气氛。每个人都应该形成自己强烈的道德观念。

3.树立企业家个人诚信。企业经理人的道德素质决定着企业诚信的现状。企业家必须明确最基本的商业伦理、懂得最基本的经营理念、遵守最基本的经营原则才能管理好一个企业,同时还需注重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

4.培养青少年的诚信观念。“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裕,则国富裕”,提高少年的诚信意识,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5.建立适合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首先要营造一种信用气氛,其次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再次是培养合格的信用管理人员,最后要适当的借鉴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

(三)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企业诚信体系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遵循的诚信原则的总和。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建设优良的市场诚信环境。只有当市场诚信坏境被建设起来时,才会形成市场竞争能力。

2.强化企业信用管理的功能。其中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信用管理功能尤为重要。

3.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企业信用管理部门,从而实行优良的征信服务,加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以达到企业诚信的目的。

(四)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1.信用评估机制的建设。通过对中介机构的设立,从而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中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建设个人信用体制积累了经验。

2.加快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立法,促进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3.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息披露机制,为建立诚信社会监督体系构筑技术平台。

4.建立和完善诚信的监督约束机制。通过培育多元的社会诚信中介机构,完善相关配套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发挥新闻舆论在诚信道德监督中的作用。

四、结束语

诚信不但是一个社会道德范畴,还是一种行为规范。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必定会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是国家、政府、社会应采取高度的重视,并且落实相关的政策,采取教育、鼓励和惩罚等多种手段,正确地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使人们自觉地选择诚信,共同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使人们过上幸福而又安定的生活。

参考文献:

[1]王良.社会诚信论.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

[2]榕汀.诚信,未来社会通行证.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

社会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中增加有关条文,使其更具操作性;增设确立行政案件调解原则;设置简易诉讼程序;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宽原告的主体资格;简化被告资格的确定。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机关;原告;被告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行政权利不仅是秩序的象征,还担负着建立和维护秩序的重要职能,政府的行政权利本身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秩序。也就是说行政权利离不开《行政诉讼法》的监督与保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法》显得滞后,修改完善已成为更多人的呼声。因此,完善《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对于行政诉讼和谐司法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产生的重要作用

客观的说,在现有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了相应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此之前的行政诉讼是以单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够完全,而且没有行政诉讼本身的规律。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全面确立,被国内外称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总之,《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 它标志着行政法治在我国的真正启动。行政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核心制度基本象征。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行政诉讼,没有一个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机制,很难说这个国家已经有了行政法治。就我们国家而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机关的绝大部分行政行为都能够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审查机制当中,这意味着行政法治的核心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因此,为实现行政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 行政机关与公民平等理念得以落实。就政府与公民关系而言,公民权利具有自然属性,而国家权力、行政权力则是派生的,公民的权利应当与政府平等。但是政府取得了权力,就可以对公民权利实施产生一定的控制和约束,结果是行政权力可以限制公民权力。因此,从本质上说,官民权利相互平等,应当强调公民权利是自然属性的,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但是,行政权力往往高于公民权利,行政权力不能被诉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事实上就等于把行政权力置于公民之上。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表明,政府和行政权力不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可以被诉的,其权力不再是最终的效力,需要接受第三方的判断,即司法的判断、审查。只有经过第三方人民法院的判断之后,才能够认定其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这就如同普通公民的民事侵权行为一样,可以被诉到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所以,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真正体现并落实了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

3 有力推动了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发展至今,《行政诉讼法》功不可没。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尚有不完善之处,但基本的架构和体系已经建立起来。而《行政诉讼法》对这一体系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对行政行为法律制度和行政监督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更大。从相关法律颁布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构成了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直接推动力和新的发展阶段。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这些重要法律的出台都与其有密切的关联。同时,正是因为有了《行政诉讼法》,有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促进了行政机关必须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4 较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制度。公民、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诉讼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来审查判断是非,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断纠正违法和错误的行政决定,给予公民、其他组织救济渠道。从这个角度说,行政诉讼本质是保护公民、其他组织权利的制度,并且在不少案件中给予当事人以切实的救济。

二、实践中行政诉讼的不佳效果

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曾经的辉煌并不能掩盖其本身存在的不足,伴随着我国行政法治整体水平的提高及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该行政诉讼制度暴露出一些缺陷和弊端。“行政诉讼运作不良”,是人们对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处境产生的共识。

1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多年来,全国平均每年一审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在十万左右,每个法院平均受理的行政案件不足百件。在我国,无论从绝对数值还是从相对数值分析,行政案件数量都是非常低的。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案件数量少,并不是说我们行政违法的情况少,我们现在的信访量居高不下,尤其是涉及行政机关的信访一直是社会突出问题。为什么公民、其他组织不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而去信访?这说明我们现在的司法运作和行政诉讼出了问题。

2 公民、其他组织不敢告、不愿告。对他们来说,同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是件困难的事,面对诸多的障碍。这种困难和障碍,可能出现在诉前、诉中并且涉及到诉讼之后。起诉前,公民、其他组织不仅可能面临着诉与不诉的艰难抉择,不得已决心起诉时,又会高悬着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心,好不容易进入司法程序,则又担心被告及其相关部门的压力,最终无功而返;即使最终胜诉,也不敢保证判决能得以执行,更重要的是担心会不会因此而得罪了行政机关。同时,我国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只就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进行判断,至于一些实体权益,尤其是和行政纠纷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因此,即便相对人胜诉,在实际权益方面可能并没有任何救济。

3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说,实践中存在着审判难的问题。和司法权相比,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大。这是当今世界共有的现象。然而,在我国行政权的延伸并影响到了行政诉讼的运作。行政机关不答辩、不应诉、不出庭的情况,前些年时有发生。行政机关直接或间接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仍然存在,以至公民、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审判,产生怀疑态度。

三、完善《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一方面,能够使行政诉讼运作程序良好。通过完善法律能够保证该受理的案件能够立案,该正常审理的案件能够正常审结,该正常执行的案件能够得以实现,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法目的,除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外,还规定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老百姓的相关权益。至于说通过行政审判能不能发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那是延伸出来的问题,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间接效应。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维护和塑造权威是通过依法行政来实现的。另一方面,是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的需要。我们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说WTO的一些规定,以及我们现

在加入的《人权公约》当中的内容,都应当纳入到《行政诉讼法》当中。其三,立足增加条文,使操作性更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有70多个法律条文,其中不少是原则性规定,明显不适应实践需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大量司法解释,其内容有待统一和整合。因此,应当扩充行政诉讼的条文,把现有司法解释的内容充实到立法当中,使法律的规定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为人民法院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其四,应当多增设确立行政案件调解原则。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除了行政赔偿诉讼外,不得进行调解。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存在合法、违法之外的第三种可能;同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结果,对此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处分,不能拿国家的权力资源和公民、其他组织进行交易。因此,行政案件不允许进行调解。

近年来,人们已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反思,要求修正这一做法。这既是现实化解官民矛盾的需要,也有理论认识的变化。目前行政诉讼撤诉率高,公民、其他组织撤诉的原因很多,其中可能是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改变甚至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也有可能是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撤诉。而为了促成行政案件的和平解决,人民法院事实上也在做类似的调解工作。从理论上讲,行政案件的调解也具有合理性。行政诉讼既然是一种纷争解决方式,那么就应当允许双方通过互谅互让来解决,人民法院也可以促成双方和平解决。在此方面,国家权力因素的存在,不应成为障碍。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不明显与法律冲突,原、被告可以进行相互的协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以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案结事了的结果。

四、设置简易诉讼程序

在我国三大诉讼制度中,唯一行政诉讼没有设置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法》制定主要考虑行政案件比较复杂,被告是行政机关,不适合用简易程序来解决,因此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都按照一般程序由合议庭来审理。但是,事实运作中效果并不理想,就具体行政案件不客观对待,统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既不合理也浪费诉讼资源,同时也影响审判效率。因此,建议设置简易程序十分必要。

五、需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多年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终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一个难题,许多行政诉讼围绕着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纠缠不清。目前,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为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方向。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的修正包括改变规定方式和实质性扩大受案范围两项核心内容。摒弃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方式,采取概括式的肯定规定加排除式的列举规定方式,即除明确列举排除的情况外,所有行政行为均在受案范围之内,已成为一种共识。这一方式暗含着行政行为无需法律明示即具有可诉性的假定,与过去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需法律明确规定的理念有根本性区别。不过,在如何概括式的肯定规定上,却仍然有深入探讨的必要。“行政行为”、“与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这些用语都将会直接影响到受案范围。当前,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还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界定非政府组织甚至一般性组织的行为性质及诉讼性质。司法实践已多次面临这样的问题出现,今后,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

实践中,对受案范围争议激烈的问题,集中在如何确定排除规定。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所列举的四项排除规定,除第一项国家行为外,其他三项规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均遭到质疑。严格限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为,已成为焦点。就现代法治理念来看,凡影响到公民身份、地位的事项,无论涉及的是外部关系还是内部关系,均应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尤其是诉讼渠道。目前,在排除事项上,抽象行政行为影响面宽泛,常有不规范之规定,现有监督途径作用有限,将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可能比较合理和可行。

六、拓宽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是诉讼的启动者,是诉讼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究竟拥有何种权益的主体、与行政行为具备何种关联才具有资格和能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践看,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带有模糊性,不易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比《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似更具体,但是何谓“法律上利害关系”仍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二是仅限于自己的利益,未考虑到对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三是仅限于法定权益,在实践中常被解释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将合法权益转化为法定权利,即必须在法律上找到有这个权力的存在,才能够起诉。这对当事人设置了无形的障碍。四是在宪法中的权益被侵犯能否被诉不明确。目前宪法条文很少被作为判决的根据,当事人以宪法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而起诉能否得到支持仍是未知数。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拓宽应当考虑以下情况:第一,首要目标是争取实现从“法定权利”标准向“法律上的利益”标准迈进。即只有当事人的权益属于某一立法保护范围之列,既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不必明确寻找法律明确的权利规定用语。因此,原告资格往往需要法院通过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条文整体解释来确定。第二,对利益作广义解释,除物质和经济利益外,非经济利益,如环境利益、精神利益等,也应当纳入保护范围。

七、对被告的确定要简化

在我国的行政体制当中,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比较复杂,《行政诉讼法》对不同情况下的被告作出了规定,但面对复杂的行政机关体系和多样的社会现实,这些规定显然无法解决全部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又作出了细化规定,力求弥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被告,仍然面临诸多的问题。比如,行政诉讼的被告可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类型。对此,应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和思路加以完善。

(一)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确定要简化

行政机关为被告是行政诉讼被告最典型的形式,也是最常见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此可以看到,行政机关被告被限定在行政行为作出者。相反,该行为有谁具体作出,谁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谁即为被告。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合理、直观,但问题是:一是强调了单个的、具体的机关责任,忽视或淡化了国家管理的整体性。从根本上看,在我国单一制体制下,行政管理的最终责任主体都是国家;二是强调了诉讼被告的确定与实体责任者的一一对应关系。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

的确定强调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基本不认可不具有实体责任能力者的当事人资格,没有考虑到诉讼当事人资格的确定虽然与最终的责任追究密切关联,但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基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便利角度,只要法律作出规定,不具有实体能力者同样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而造成我国行政机关为被告确定极为复杂的原因,又在于当前我国行政主体的确定是分散的,把行政主体等同于一个个具体的机关。三是行政组织法不健全,行政职权、职能、职责交叉重合现象严重,机关与机构之间的关系复杂,行政机关、机构的分立、合并频繁,给确定被告增添了难度。四是不愿意当被告的心态。众多的行政机关把行政诉讼被告当成一种有失尊严的表现,极力摆脱与被诉行为的关系。

(二)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为被告应拓宽

行政诉讼被告确定的真正难点在于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不属于政府或行政序列的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在本质上,这是行政诉讼的性质和范围问题,应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并加以考虑。《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该规定明显采用了形式标准——权力来源标准,即以是否有法律授权作为判断标准。从一定意义上分析,这一标准具有合理意义,它强调行政职权法定,是行政法上职权法定在行政诉讼被告确定上的表现。不过,这一标准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说明非政府或行政组织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内在标准,可见,没有阐明何种情况下非政府组织或政府组织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职权都应当是法定的,但却不能因此推理所有由法律规定的职权都是行政职权。事实上,许多组织的权利或活动都是由法律、法规授予或法律认可的,但不一定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伴随着政治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非政府组织和中介组织数量增加,由此面临的新的问题是,因这些组织的活动和行为产生的争议属于何种性质,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这些组织应成为民事被告还是行政被告?而当前的现实是,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难以走通,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救济空白,受害人无法获得救济途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类纠纷必然要纳入司法救济途径。随之面临的问题是,诉讼的性质和被告的性质如何确定?一个基本的思路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扩大,行政诉讼不限于国家行政,还包括广泛的社会性行政,因此非政府或行政类组织充当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应当拓宽。凡行使公共职能,以及与国家行政职权有内在关联的活动,原则上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便于及时调整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 敖 红]

社会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漫长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过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始于1911年辛亥革命后,经历了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时期和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时期。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和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法制的粗略模式或宏观轮廓予以确立,并形成了基本格局。随之,1957年“反右”运动,停止了继续完善新法制模式的努力,接踵而来的是法制近十年的停滞和大滑坡。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十年法制建设的总纲领和总目标才得以确立。同时形成了以多样化的法律价值、法律的主导性和法律的至上权威为特征的党的法制观。

“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始于1949年。但当时只是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制,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对法治的进一步内涵并未申明。毛泽东曾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人民”始终是他一生全部政治思想和实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他民主观的核心内容。1957年后,以“大鸣”、“大放”、“大字报”为重要方式和手段的“大民主”运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极端。这实际上是忽视了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以及它作为一种社会发展阶段中的一个目标性机制的重大作用,而仅把它当作一种手段。由于这些思想的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1978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要的理论指导为邓小平理论。邓小平在坚持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理论基础上,赋予民主以极高的地位和价值,鲜明地指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论断,而且有效解决和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的民主法制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我们对宪法进行了多次的完善和修正,出台法律法规,政府机构不断进行调整,司法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工作,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得以觉醒,对权力的制约、制衡得到初步的加强。

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予以确定。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

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要求,总体上而言,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从立法上讲,就是要建立民主、科学、合理的立法秩序,立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建构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行政执法讲,政府要依法行政,尊重民权,接受监督。从司法讲,要保证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过程中难免遇到种种障碍,部分人的“人治”一时尚未完全消除,公民的法制观念还很薄弱,对权利义务的认识不足等等均需要一一克服和排除。这些都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够解决的。但是,只要我们坚定信念,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法制教育,就一定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快地发展,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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