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

2023-09-03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风险检测工作程序

编号:QXCDCP1410-2012 版本:第五版 修改:第0次修改

1. 目的

为了对委托的食品监督抽检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管理,规范检测行为、为食品监督抽检委托部门提供科学、公正、及时、准确的检测数据,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开展的由国家(各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各类食品监督抽检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 3. 职责

3.1 检验科负责检测工作的合同评审、样品的管理、检测报告的编 制与发放。

3.2 各相关实验室负责检测工作的实施。 3.3 质量管理科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4. 程序 4.1 委托检测

由委托部门出具委托检验文件,明确检验事项、检验要求等。 4.2 合同评审

按照QXCDCP0601-2011《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程序》执行,由检验科组织合同评审,相关实验室负责人或其代表参加,并填写QXCDCQN00801《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记录》。 4.2.1 检测项目

由委托部门确定。如果委托部门委托的某些检测项目需要分包时,按QXCDCP010《分包管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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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与食品安全

风险检测工作程序

编号:QXCDCP1410-2012 版本:第五版 修改:第0次修改

4.2.2 检测依据(检验方法)

按照QXCDCP032《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执行。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按照QXCDCP01405《非标准方法制修订程序》进行,并提交方法学验证材料,交由委托检验的部门确认。

4.2.3 样品留样与否由委托部门确定。

4.2.4 检测时限由委托部门和中心协调确定,无特殊约定时按照QXCDCP1401《检验工作程序》进行。 4.3 样品管理

样品接受、分发、保管和处理,按QXCDCP1702《样品管理程序》 和合同评审内容执行。 4.4检测工作实施

4.4.1 各相关实验室按QXCDCQN1401《检测任务单》的要求安排检 测工作。并按QXCDCP022《记录控制和管理程序》规定做好原始记录。

4.4.2 检测技术人员按中心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控制。

4.4.3 检测工作需按照要求如期完成。如遇到不可预测因素影响,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测工作时,责任部门应立即通知检验科,由检验科及时告知委托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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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与食品安全

风险检测工作程序

编号:QXCDCP1410-2012 版本:第五版 修改:第0次修改

4.4.4 检验过程中因样品流转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检测时,必须如实记录,立即通知质量管理科和检验科。质量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不符合工作进行评价,填写QXCDCQN00801《不符合工作评价报告》,经中心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由检验科及时与委托部门沟通。

4.4.5 在检验工作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如非食用物质)时,检测责任人必须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确认。确认过程需填写QXCDCQN05801《食品重大安全信息记录表》,连同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提交检验科。检验科应将确 认后的结果向质量负责人汇报,由质量负责人确定是否向委托部门报 告。需要报告的,由检验科以中心便函的形式向委托部门提交报告。检验科负责过程文件的收集归档。 4.5样品复检

按照QXCDCP1401《检测工作程序》执行。 4.6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QXCDCP01901《检测报告管理程序》执行,委托部门对于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的,由委托部门、检验科、质管科共同协商确定。 5支持文件

5.1QM05《管理手册》

5.2QXCDCP0101-2011《所有权与机密信息保护管理程序》 5.3QXCDCP0301-2011《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 5.4QXCDCP0401-2011《分包管理程序》

5.5QXCDCP0701-2011《处理客户申诉和投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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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抽检与食品安全

风险检测工作程序

编号:QXCDCP1410-2012 版本:第五版 修改:第0次修改

5.6QXCDCP1401-2011《检测工作程序》 5.7QXCDCP0901-2011《记录控制和管理程序》 5.8QXCDCP1301-2011《设施与环境条件控制程序》 5.9QXCDCP1403-2011《检测方法选择使用和确认程序》 5.10QXCDCP1405-2011《非标准方法制修定程序》 5.11QXCDCP1601-2011《计量检定量值溯源程序》 5.12QXCDCP1801-2011《检测结果的质量控制程序》 5.13QXCDCP1901-2011《检测报告管理程序》 5.14QXCDCP1702-2011《样品管理程序》 6.记录

6.1QXCDCQN00801《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记录》 6.2QXCDCQN00802《检测委托及受理表》 6.3QXCDCQN01202《复检申请表》 64QXCDCQN01401《检测任务单》

6.5QXCDCQN03701《检测报告发放登记表》 6.6QXCDCQN04301《样品留样及处理清单》 6.7QXCDCQN01301《不符合工作评价报告》 6.8QXCDCQN05801《食品重大安全信息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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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 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中的仪器分析法

因为小分子化合物是农药中的需要成分, 所以更多的使用高效液相色谱一质联用 (HPLC-MS) 、气相色一质谱联用 (GC-MS) 、高效液色相色谱、气相色技术等等, 其中色质联用技术的运用最多, 主要是因为该技术对于多种标样残留的分析非常合适。通常情况下, 大部分农药残留都可以用GC-MS技术进行检测, 例如:拟除虫菊酯、有机磷、有机氯等等, 其检出限通常在1-10g`/kg, 但是如果碰到热稳定过强、分子量极性大的农药, 则不可以使用GC-MS技术, 需要HPLC-MS或者其它方法来检测。

1.1 微波辅助萃取

由于各个化学物质微波吸收的能力是不同的, 然而微波辅助萃取检测法的原理正式于此, 其中唯一可以直接使用基体浸出的萃取方法是MAE技术。该技术首先对所检样品进行微波加热, 对于其中具有极性溶液的加热方法是, 利用该项技术中的极性分子, 这样便可以迅速的对微波能量进行吸收, 从而将样品中的分离杂质、目标化合物萃取出。相对与传统的振荡提取法来说, 该方法具有易于自动控制、试剂用量小、快速、安全、高效的特点。其主要应用于对土豆、甘蓝农药抽检中。

1.2 气相色谱法

在一般情况下, 试样中, 各组分在固定时间和气相的分配系数有差异的, 然而气相色谱法恰是利用这一点进行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采用此种方法在一次进样中可以检测多种农药, 得到完全的定量、定性以及分离。此项技术在检测器的配置上一定要具备功能全、性能高特点, 这样结果更可靠、分析速度更快捷。

2 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中的酶抑制法

在蔬菜农药残留抽查工作中, 酶抑制法运用是做多的, 主要是因为其技术成熟, 并且准确、快速。研究表明, 农药驱除病虫的主要原理是, 利用氨基甲酸酯、有机磷等等物质, 对昆虫的中枢神经进行抑制, 对其神经的正常传导进行破坏, 从而使昆虫致死, 然而酶抑制法也是利用此种原理, 将乙酰胆碱酯酶与样品反应, 根据乙酰胆碱酯酶的抑制情况, 便可以判断出样品中氨基甲酸酯和有机磷类农药。但是酶抑制法检测农药的种类相对有限, 目前仅用于氨基甲酸酯、有机磷等农药的检测。

3 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中的生物传感器法

在针对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的研究中, 生物传感器法是最为火热的, 此种方法主要是利用传感技术与反应技术的有机结合, 利用生物活性物质作为识别元件, 包括细胞、抗原、抗体、酶等等。此种方法的分析工具主要由化学或物理的信息转换器构成。复杂样品与传感器之间的分析物, 如:糖与外源聚集索、抗原与抗体、底物与酶等等, 之间的识别反应会产生化学物理信息如电化学、颜色、热声、光等等, 这些变化通过传感器的不同原理, 如:热敏电阻、压电装置、光敏达等转换成第一信号, 再经过放大显示, 从而达到对于蔬菜农药残留分析检测的目的。该种方法的传感器还分为, 免疫传感器、全细胞传感器、酶传感器, 此种方法相对与其他检测方法来说, 具有适用范围广、高效、灵敏、简单、快速等优点, 建议推广大量使用。

4 结语

本文主要针对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的主要方法仪器分析法、酶抑制法、生物传感器法进行探讨与研究。研究的方向主要针对方法的原理、优缺点、使用范围。对其进行研究主要目的是, 在日后的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中, 能够更加科学的选择检测方法, 没有任何一种方法是完美的, 所以彼此之间应该配合使用, 使检测数据更加准确, 以保障蔬菜的品质、食品的安全, 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农药在蔬菜栽培与成长过程中的使用率越来越大, 给蔬菜的增产与增收带来一定好处同时, 但农药残留也越来越严重。蔬菜农药残留对消费者的健康将产生严重威胁。因此, 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抽检, 控制蔬菜质量, 保障食品安全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主要针对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工作中常用的检测方法进行探讨分析, 以达到促进抽检水平提高、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关键词:蔬菜,农药残留,抽检,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春艳.我国蔬菜供应链结构的演变与仿真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 2011.

[2] 汪普庆.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治理机制及其仿真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 2009.

[3] 赵锡海.蔬菜质量安全风险评价及监管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8.

[4] 叶小君.兰溪市蔬菜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研究[D].中国农业科学院, 2014.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健全并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明确一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一个安全生产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的有效运行。

五、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粉尘、机房(含制冷机房)、贮氨等易燃易爆场所落实防燃防爆措施,定期检定特种设备,不封堵、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六、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制定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定期对火源、气源、电源等涉及到消防的设备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规范操作。

九、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保持生产场所安全通道的畅通,并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十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应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等。

食品生产环节环保责任提示提醒清单

一、服务提醒清单

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环保违法行为的,服务提醒企业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达标排放。

二、督促企业整改清单

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关于生产环境的要求,发现违反下述规定的要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1、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无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生活区和生产区域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3、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厂区无扬尘和积水现象。

4、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略)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略)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卫生厅(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使用的食品(含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场所和环境等依法进行抽样和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成本价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被抽检单位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是: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主要食品原、辅料;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的重点环节;

(四)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较多的业态和场所;

(五)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对其安全性必须严格控制的物质。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通报、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结果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和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方案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担抽样任务的监管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抽样区域等;

(二)承担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负责人及其负责的检验任务等;

(三)抽检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频次和检验项目等;

(四)采样方法、抽样量、样品封装、传递和储运条件等;

(五)检验方法标准和检验依据或其他判定标准等;

(六)结果汇总和报送机构;

(七)完成时间和结果报送日期。

第九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通报,确定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的区域、环节、品种、项目和频率等。

第十条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对经确认不合格的样品或按程序进行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章 抽

第十一条 监督抽检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根据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协助进行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出示证件和监督抽检通知书,并告知监督抽检的性质和抽样内容等。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并分别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被抽检单位公章,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场人员签字。被抽检单位无公章或无法现场盖章的,由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无法抽取到样品的,应当由被抽检单位出具抽样未果证明。

第十三条 抽取样品时,抽样量应当不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当现场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对于均匀性不好的样品,抽样量应当满足实验室处理分样的需要,检验前将抽取的样本分为三份,一份检验,两份留样,并做好分样操作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抽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监督抽检通知书和证件等材料不齐全;

(三)被抽检单位或抽检品种等与监督抽检通知书不一致;

(四)抽样日期超过监督抽检通知书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检单位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果被抽检单位仍拒绝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绝抽样说明书并签字,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抽检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特性,或其标签标识上注明的储运条件储藏运输,以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的完整性和原始性。在样品储运过程中,应当配备温、湿度测量仪表,建立温、湿度测量记录。

第四章 检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并由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遴选和公告。

第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十九条 样品的前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进行,样品处理量应当能满足方法检测限的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遵循检验规程,按照监督抽检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依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法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方法。

第二十一条 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检测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按照相应标准建立本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并经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经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未经委托检验部门同意,不得分包、转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必须如实记录,经食品检验机构的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检验数据处理应当遵循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果接近限量标准的临界值时,承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重新选择实验室备份样品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还应当附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同结果。

复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样品登记汇总表、抽检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汇总表和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等材料,并编制监督抽检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略)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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