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合同范文

2023-07-04

消费合同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事件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改善了旅游业的一些问题,对维护消费者和旅游业双方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根据我国旅游业现状来分析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例及原因,并对其问题提出了明确的可行性措施和法律建议。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齐琳(1994-),女,汉族,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本科生;指导教师:李晓燕。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逐渐提高,消费途径和产品越来越丰富。近年来,旅游成为大多数人们解压放松的消费选择,但旅游服务业出现的问题也逐年增多,旅游消费者对其旅游服务者的投诉和相关的新闻报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旅游消费者对旅游服务者的投诉和相关的新闻报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概述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由此可知,旅游消费者是指旅游过程中购买所需的旅游产品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从法律本质上讲,旅游者也是一个消费者,旅游消费活动也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规范了经营者的服务和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了市场秩序,从而促进了我国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由此可知,旅游消费者权益是指旅游者在旅游市场中购买商品、接受旅游服务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笔者总结出旅游消费者应享有以下几项重要权利:

1.旅游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每一位旅游消费者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权益,它是指旅游消费者在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的权益。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有义务为旅游消费者进行人身和財产的安全的保障。

2.旅游消费者享有对所购买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经营者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在旅游期间,旅游消费者要对具体真实的服务情况享有知情权,例如旅游消费者要了解旅游的具体安排等等;对于商品旅游消费者要知道购买的商品的相关具体信息,包括生产地、生产日期、是否合格、用途等等。让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也是对旅游经营者和服务者的一种肯定。

3.旅游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购物的权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有权拒绝到导游带领的指定商店进行强迫购物,购物必须是旅游消费者出于自愿。对于接受不接受任何有关旅游的服务完全是旅游消费者的自愿选择,前提是旅游消费者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旅游消费者在旅游途中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一些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出现一些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等意外问题,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5.旅游消费者享有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消费者有权对旅游经营者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提出批评与建议,并有权对其旅游经营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将权利交到消费者的手中,以保证旅游经营者更好的提供服务和旅游业秩序的良好发展。

二、分析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现状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消息,2016年的旅游业对GDP的综合贡献达到了10%,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国际游客访问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拥有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消费市场①。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兴起和迅猛发展,旅游消费结构逐渐多元化,人们在选择旅游路线和服务等级从低向高发展,从国内游发展到国外游的延伸,这一过程中,旅游行业中旅行社越来越多,也拓宽了很多相关行业的就业途径。在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新《旅游法》后,我国国内的旅游和服务设施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但是,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还不能满足广大旅游消费者的需求,相对的管理政策还有待完善,这些旅游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知情权和人身安全问题的现象还有很多,旅游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影响加重,旅游消费者享受的服务还有待提高。

(二)我国旅游业出现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旅游业的发展迅猛,但由于我国旅游业起步慢、水平低、设施不健全等原因影响了旅游业的稳定发展,旅游消费者在旅游社中被宰被骗,强迫消费者购物的问题屡见不鲜。新华社报道云南一导游强制购物消费,辱骂讽刺游客“一毛不拔、无赖”,还声称“不买翡翠别想离开云南”在网上引发舆论关注和热议;有些旅游景点地区餐饮业、住宿酒店、停车场和一些交通工具的消费价格多变,据人民网报道,在青岛大排档的菜单上每份38元,结账时一只虾38元,自行定价和乱涨价的现象尤为严重,餐饮业的食品安全也值得堪忧,在旅游期间,旅游消费者在旅行社的安排下进行就餐,菜品不新鲜、吃出其他脏东西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另外,旅游签订的合同不完善不规范,旅游消费者受到侵害后难以找到证据进行投诉和索赔的现象也经常发生。

可见,在旅游业发展的同时,伴随出现的问题也有很多,对其旅游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中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笔者认为,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大致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从旅游经营者和服务者的方面来说,旅游经营者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他们更加注重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旅游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旅游社经常报低价来吸引游客,但其旅游过程中自费的项目特别多,欺瞒旅游消费者,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损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使自己得到更多的利益,对于服务者方面,导游在旅游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现在导游素质有高有低,一些导游强制要求旅游消费者购物,超出了导游职权范围,违反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购物的权利,扰乱了旅游业秩序的稳定。

其次,从旅游消费者的方面来讲,消费者在选择旅游社时,由于旅游消费者的自我权利意识薄弱,不清楚不重视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忽视一些内容和权利,才给其他不法侵害可乘之机,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旅游路线和购物消费时,要提前了解具体的旅游规划,签订正确的旅游合同协议,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后,大多数的旅游消费者都忽视问题没有投诉,缺少维权意识,自认倒霉,不了了之。从而加剧了这一现象的发生。

再次,从我国立法和法律法规的方面看,旅游立法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全明确针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主要针对的是调整旅游经营市场秩序和旅游经营者的规范问题,没有具体完善的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②。我国在旅游业方面的立法仍然不完善,才让旅游经营者有机可乘,执法政策的效率低,导致一些旅游纠纷事件没有有效迅速的解决,旅游消费者才对维权丧失信心。

四、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及法律建议

(一)完善旅游法律法规

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首先要有独立的基本法,2013年10月1日期我国开始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范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休闲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控制和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秩序。从法律上看,旅游合同是约束和保障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目前旅游合同中,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条款较不健全,应更加完善旅游合同中的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增加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内容。具体立法建议如下:

1.在《合同法》规定旅游合同的有名化③

完善《合同法》,将旅游合同纳入《合同法》分则当中,明确具体规定旅游合同的内容,详细的将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进行规范,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旅游合同实行有名化的归类。

2.规范旅游合同的格式化和内容具体化

根据我国目前旅游业出现的问题现象,具体立法规定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旅游合同要比其他合同有更多的规范和限制,赔偿条款一定要明确详细纳入旅游合同条款中,并且明确提出双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纠纷的措施与途径,规范提示义务和旅游合同的相关解释规则等。

(二)建立旅游消费者權益保护的救济机制④

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应在各个地区设置旅游投诉救济部门,在热门景区设立求助机构,各级政府设立旅游投诉有关部门,开设旅游消费者对旅游服务是否满意的评价机制,建立小额纠纷的法庭,快速解决旅游消费者投诉纠纷的调查审理和理赔,提高行政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执法能力,稳定旅游市场的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三)制定和完善导游人员等级制度

虽然我国导游等级制度设立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很多,造成了不理想的现象。我国的导游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级别,但大多数导游都只拥有初级导游证,高级和特级导游证的人比例甚少⑤。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实行区域考级制度,导游人员在考到初级导游证之后,要在五年内考取的中级导游证,然后每两年进行导游知识考核,旅游消费者在接受导游旅游服务之后,对其进行满意度评价,建立公平合理的导游薪资制度,保证对导游人员的监管同时,也要保障导游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从而更加壮大导游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旅游业的稳定秩序。

(四)加大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机制和规范旅游监管立法

在《旅游法》中,虽有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管规范,但这些监管规范并没有有效落实,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的旅游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首先要完善惩罚赔偿规定,提高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得的赔偿金额,对于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时,加大赔偿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金额,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追究;再者,应该重新规定赔偿标准,对于旅游消费者受到金额较小的损害时,一般选择放弃维权,这样旅游经营者利用这种消费心理,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加大旅游经营者的监管力度的同时,应给予旅游经营者一些法律和经济保障,从追求旅游经营者利益最大化发展为兼顾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双方共同利益。

(五)加强旅游消费者的自我维权保护意识

在完善国家旅游制度和监管的同时,旅游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有待提高,加大宣传旅游相关的知识和普及有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旅游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对旅游的法律意识,让旅游消费者真正从心里做出明智的选择,避免类似“强制消费”“盲目消费”这类事件的发生,才能更好的维护旅游业的稳定发展。

[注释]

①2016年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EB/OL].中国产业调研网.

②王卫涛.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J].太原大学学报,2010,9(43).

③曹琪骏.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旬刊,2014.11.

④任晓艳.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商业文化,2012.03(下半月期).

⑤谢远健,刘锦莲.浅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制度的影响及完善对策[J].现代企业教育,2014(24).

[参考文献]

[1]2016年旅游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EB/OL].中国产业调研网.

[2]王卫涛.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J].太原大学学报,2010,9(43).

[3]曹琪骏.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旬刊,2014.11.

[4]任晓艳.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商业文化,2012.03(下半月期).

[5]谢远健,刘锦莲.浅析新旅游法的实施对导游制度的影响及完善对策[J].现代企业教育,2014(24).

消费合同范文第2篇

3-6.1汽车金融公司及其设立的条件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 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 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 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 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主要出资人是 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汽车金融公 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汽 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 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 80亿冗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 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 连续盈利;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 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稗中载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 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 连续盈利;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 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规定外,还应当 具备注册资本小低丁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 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 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 员。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6.2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 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年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6.3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年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 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 的其他报表。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 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银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 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 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 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 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 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 利等监管措施。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 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 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消费合同范文第3篇

知识与技能:明确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心理及其表现;掌握消费心理不成熟的集中表现;讨论式学习中了解生活中常见的不健康的消费心理及其表现,同时培养在讨论中恰当表达自己思想的技能以及课堂情景小品的参与技能。

过程与方法:通过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采用参与式的情景教学和讨论式的学习方法,培养识别和抵制不良消费习惯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讨论式学习中了解生活中常见的不健康的消费心理及其表现,同时培养在讨论中恰当表达自己思想的技能以及课堂情景小品的参与技能。

二、 教学重难点分析

重点:理解消费者的行为受消费心理支配;掌握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心理和不成熟的消费现象。 难点:理解消费者的行为受消费心理支配。

三、 教学准备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搜集有关不良消费心理的案例,预习新课内容。

教师:搜集反映有关不良消费心理的事例资料与漫画,制作多媒体课件。

四、 教学过程

(一) 主题导入 【情景展示】

情景1:上高一的小强,看见班上有同学在用iphone4S,于是回到家也向父母要钱买个。 情景2:赵小姐是一个很潮的女孩,逛街时每每看到新颖别致的衣物,都会慷慨解囊地去买。 情景3:数月前,听说联合利华、宝洁等旗下的数款日化用品要涨价,居民们纷纷就近或跑远去超市扫货。

情景4:如今,在广告的狂轰乱炸下,张小姐总是禁不住诱惑,买了一大堆东西后,发现没必要,后悔了。

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时是受消费心理支配的,消费心理有健康和不健康之分。在当代中学生当中广泛存在着消费结构不够合理,消费行为不够理性的现象。而出现这些不合理消费原因就是有不健康的消费心理存在。为了使我们的消费更加合理,就必须培养健康的消费心理。

(二) 主题精讲 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心理  案例一:许多同学的手机、电脑、MP

3、电子辞典等“现代化装备”不断升级,由此带来的“学费外支出”迅速增长。这种现象在我们学校存在吗?

 案例二:2011年6月份,“郭美美事件”把她自身和中国红十字会推向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面孔稚嫩,穿着光鲜,打扮时髦,郭美美通过微博展示自己的名衣、名车、名包、别墅等。

 案例三:每逢新年,同学之间免不了互送小礼物。前几年送贺卡,现在送的礼物价格越来越高。许多家长无奈地表示:“这样过节,对家庭有压力。不过人家的孩子都这样,我也不能让自己的孩子矮半截、抬不起头来。”

 案例四:小赵同学的服装总是怪怪的:裤子上左一个大兜右一个小兜,兜上还有许多铁环,走起路来叮当作响,两只鞋的颜色也不一致。别小看她这身服饰,价格可高哩。

设问:上述情景中,人们是在什么心理的驱使下,形成了上述的消费行为?

师: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广泛的消费心理。其中常见的有:攀比心理(别人有的我也要有)、炫耀心理(别人没有的我也要有)、从重心理(别人这样做我也这样做)、逆反心理(别人要我这样做,我偏不这样做)。 消费心理不成熟的表现

 P56:相关链接  P57:操作平台

 案例:文女士一遇到不爽的事情就会疯狂购物,事后又后悔了;与老公争吵后就约上闺蜜到酒吧买醉。

 结合教材知识分析:上述情况所反映的消费心理为什么是不成熟的?

(三) 主题升华

消费合同范文第4篇

摘要:“消费—生态”悖论是导致生态时代的消费问题的逻辑前提。从思维层面看,它是人类工具理性的高扬;从社会层面看,它是经济发展目标单一化的后果;从个人层面看,它是人的需要异化的特征。“消费—生态”悖论反映了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复杂关系。正是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失衡造成了“消费—生态”悖论,造成了深重的意义危机、人性危机、生态危机。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消费的无限性与生态的有限性的矛盾关系迫切需要我们从伦理学视野破解这个悖论的理论内涵。

关键词:“消费—生态”悖论;消费自由;消费公正;伦理意蕴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不仅是生活方式及消费方式的变革,更是消费目的与消费本真的回归,体现了消费的生态化走向。消费是确保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方式,而人类的消费是以一定的生态损耗为基础的,是自然过程。因此,消费与生态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以生态损耗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则必须以生态的可持续为前提。消费与生态之间以各自的张力构成了“消费—生态”悖论(consumption-ecology′s paradox)。正如学者指出的,“在现代化建设中存在这样一个悖论:似乎只要从事现代化建设,就必然导致物质主义的生发和张扬,并进而会导致伦理道德的沦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而要保护和维持已有的伦理道德和生态环境,就只能牺牲发展和忍受贫穷。消费社会更把这个悖论深化了”①。这个悖论是导致生态时代的消费问题的逻辑前提。因此,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消费的无限性与生态的有限性的矛盾关系,迫切需要我们从伦理学视野破解这个悖论的理论内涵和历史影响,探究消费方式生态化的实践途径和具体方式。

一、消费悖论与生态悖论

悖论原本是一个逻辑学的范畴。自古希腊说谎者悖论诞生以来,悖论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逐渐从逻辑学范畴扩展到其他的领域。悖论的英文是Paradox或Antinomy。“Paradox”的原意是指“同人们通常的见解相抵触的理论、观点或说法”,它既用来表示超脱世俗、似是而非的科学论断(即所谓“佯谬”),也用来指称越规违理、似是而非的奇谈怪论(即所谓“谬论”、“两难论”);而“Antinomy”则是指“自相矛盾的语句”。在历史上,悖论包括了一切与人的直觉和日常经验相矛盾的结论。它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为逻辑悖论。它指的是,有命题P,如果断定它是真的,那就可以由它推出命题P是假的;如果断定命题P是假的,又可以由它推出命题P是真的。第二种为佯谬。某些论断看起来好像肯定是错误的,但实际上却是对的。如“白马非马”、“鸡三足”等。第三种为谬论、两难论。某些论断看起来是对的,理论似乎非常充分,似乎非常符合逻辑,但实际上却是错的。②

消费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生存与发展。人们通过消费活动,获得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但是,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越多的商品就越能帮助人类更好地生存、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让人类更幸福呢?答案并非如此。在消费社会,人类的生产生活超出了基本生存需要的范畴,消费的真实目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消费的内容由单纯对物的需求演变成对物的符号价值的追求。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驱使人们在幻想与实际中成为消费者,消费者在消费中迷失了自我,背离了消费的真实目的,出现了消费悖论。

生态悖论最先是在1997年由西南农业大学88岁高龄的叶谦吉教授提出来的。他认为,生态悖论是指一切有悖人类、自然及社会这个有机统一整体协调发展的错误理念。可见,生态悖论是相对于人类、自然及社会这个有机统一整体而言的,要求它统一整体协调发展。③生态悖论现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矛盾性。人与自然之间是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对自然的开发与利用;另一方面,人类对自然的开发与利用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不然必将受到自然界的惩罚。改造利用自然与保护自然是矛盾的两面。如果只一味地开发与利用自然,必然导致生态悖论现象。二是不协调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生态悖论现象的出现表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三是急功近利性。人类为了追逐眼前利益,不惜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必然给自然界和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

生态悖论现象的产生是人与自然矛盾作用的结果。人类认识的发展过程以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矛盾斗争的实践,表明了其产生的客观性和存在的合理性。从主观上讲,生态悖论属于人类认识论的范畴。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不断运动和变化发展的过程。在认识的过程中,往往会受到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得出与事物本质、客观规律相悖的认识。

消费悖论是人类消费行为超过自然生态容纳、承载限度所导致的,并由此必然带来生态悖论。而消费在一定意义上是延续人类文明的重要手段,生态则是人类延续文明的重要基础,二者缺一不可。消费与生态关系的失衡,必然导致“消费—生态”悖论。

二、“消费—生态”悖论的深层逻辑

“消费—生态”悖论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是:消费是无限的而生态是有限的。其意涵是:消费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方式,如若没有道德对其制约,欲望性的无穷消费必然导致物质主义的生发和消费主义的张扬,进而导致伦理道德的沦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而生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要保护生态环境,也需要道德的审慎力量,否则就只能妨碍消费、忍受贫穷和牺牲发展。

“消费—生态”悖论表面上看是生态与消费之间的矛盾,而实际上,它的背后隐藏着深层逻辑。从思维层面看,它是人类工具理性的高扬;从社会层面看,它是经济发展目标单一化的后果;从个人层面看,它是人的需要异化的特征。具体来说,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1.从思维层面看,“消费—生态”悖论是人类工具理性的高扬

“消费—生态”悖论在表面上是消费、生态矛盾作用的结果,在更深层次上,它是特定思维方式的产物。“消费—生态”悖论的产生与近代以来人类理性复兴及其工具理性的高扬密不可分。工具理性是一种以手段有效性而不是目的合理性为宗旨的思维方式。在人类的发展历程中,工具理性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它有效地提升了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扩大了人类活动的领域与范围,推动了人类从自然中解放出来,确立了人类的主体地位。然而,由于过度张扬工具理性,导致了工具理性霸权,工具理性成为了衡量一切的尺度,甚至是唯一尺度。霍克海默明确指出:“当理性放弃了自己的自主权,即不能就人的生存问题说出什么来,不能从内容上对这些问题表示什么态度,不能从关心人类解放、指导人类认识的意义上来说明行动的目标,而只关注于用何种工具和方式对自然界进行最有效的征服时,理性就成了一种工具……它的行动的价值,即它在控制人和自然方面的作用膨胀为统治自然和人的工具。”④在工具理性的作用下,消费不再是维持人类满足基本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方式,而是成为了人类满足过度欲望的工具。在工具理性过度高扬的时代,必然是一个消费主义盛行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生态耗竭的时代。

2.从社会层面看,“消费—生态”悖论是经济发展目标单一化的后果

传统的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增长和数量扩张为单一目标,弘扬经济理性,打破了经济发展与消费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经济理性是近代经济学鼻祖英国人亚当·斯密1776年在《国富论》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第一,从主体角度讲,经济理性主张以人的本能为尺度进行社会活动,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第二,从价值的角度讲,经济理性注重商品交换中的经济价值,追求经济价值最大化;第三,从目的合理性角度讲,经济理性是一种支配目的合理性的工具理性,它仅仅关注以有效的手段是否达到了既定的目标;第四,从理念上讲,经济理性坚持以经济效应最大化为指向。在经济理性的刺激下,人们在消费领域逐渐突破了“够了就行”的原则,崇尚“越多越好”的原则,更多意味着更好。在经济理性主导的传统发展观中,消费不再是人们为了生产生活的正常活动方式,而是成为了实现资本继续增值、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生产力,“不消费就衰退”逐渐成为共识。从此,消费与生产、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经济发展目标的单一化必然会破坏生产、人的需要与消费之间的关系,进而导致“消费—生态”悖论。

3.从个人层面看,“消费—生态”悖论是人的需要异化的特征

人的需要原本来自于人的内心的真实意愿和兴趣,是一种自我生成的活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原本是人存在的方式,也是自我实现的必由途径。但在异化社会,劳动的异化蕴含着人的需要的异化,意味着人需要劳动不再是出于对劳动本身的需要,而是为了劳动之外的生存需要。这是一种出于人的本能的动物性的需要。需要关注的是产品,而不再是活动过程本身。对生存的关注必然体现在对产品的占有上。在商品社会,产品被它的符号——货币所取代,对产品的占有转化成了对货币的追求。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确证的产品,其享用应以享用者具备相应的本质力量为前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享有产品的人并非具有相应的本质力量,在原本无力享用却人为强制占有的情况下,享用者必然会采取与对象本身不符的方式或手段,造成了对消费对象和人的身心的破坏。如果人的需要完全脱离了对劳动本身的需要,而是以对物质产品的不断占有为中心,那么人的需要就沦落为动物性的需要或异化的需要。异化的需要试图通过对物质产品或商品的高度控制与占有来获取所谓的“地位”。由此必然形成“消费—生态”悖论。

消费社会作为一种交换结构,是建立在某种符号和区分的编码基础之上的。人们对消费的需求不再是停留在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上,而是更加关注消费品所象征的身份地位、流行时尚等符号价值。消费的符号化使得对物品使用价值的需要演变为对物品符号价值的追逐,对物品实际价值的渴望演化为用虚拟价值堆积起来的符号的热捧。财富和物品“构成了一个全面、任意、缜密的符号系统,一个文化系统,它用需求及享乐取代了偶然世界,用一种分类及价值的社会秩序取代了自然生理秩序”⑤,而符号消费需要大量的物品来不断地更新、维持符号价值的存在,必然有许多新的流行产品取代一些“落伍”的产品,以此来保证符号的意义层出不穷,不断满足人们的符号消费欲求。然而,每一次符号消费的过程,都是来自自然生态的原料的不断攫取,消费废物的不断丢弃的过程。由于符号消费对商品使用价值的忽视,必然导致对自然的藐视和忽略,自然生态不过是不断炮制符号价值的工具而已。消费的“符号化”,一方面导致人们在盲目的消费中迷失了自己,失去了对人生幸福的思考,颠倒了人生目的和手段的位置,人们在享受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同时陷入了难以挣脱的精神上的空虚和迷惘;另一方面,由于消费欲望的无止境和符号消费的无限性,严重违背了生态学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理念,人们自己也忘记了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一份子应有的伦理精神,也迷失了自身在宇宙世界中的价值坐标,破坏了人类自身的生态生存,陷入了海德格尔所称的“被抛入世界”的无根状态,对自己的存在感到“恶心”。

三、道德制约消费的可能性

面对越来越难以成为人类依靠的生存环境,人类除了有对自身命运的深切关注和对人类未来生存境遇忧虑的本能反应外,是否还应该增加些对自身消费行为、消费逻辑的理性自觉与伦理审视?消费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它是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反映。在现实生活中,消费什么、消费多少,不仅受个人消费能力的限制,而且受消费伦理观念的影响。即人们消费多少、怎样消费也是道德伦理问题。“消费—生态”悖论的产生,充分暴露了道德约束、监管的乏力。

市场社会遵循的原则是资本的运行逻辑。从现实看,拉动内需、鼓励消费的政策安排和制度设计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社会以禁欲和节俭为美德的传统消费伦理观。在市场社会里,资本的运行逻辑造成了需求世界和供给世界的分离。生产与消费绝不仅仅为满足人的实际需要了。市场经济造成了庞大的商品堆积和被物包围的世界。当供给与需求具有直接同一性的时候,生产与消费之间就不存在相互构造的问题。即有什么样的生产,也就有相对应的消费。然而,在市场经济中,供给世界与需求世界保持了相当的张力,为二者之间的相互构造奠定了现实基础。一方面,欲求世界对供给世界的构造是虚拟的、可能的。虽然人存在占有和表现的欲望,但是它同样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另一方面,供给世界对欲求世界构造是现实的。欲求世界对供给世界的构造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如果没有占有和表现欲望,即使有庞大的商品堆积,也不可能开启全面的消费运动。

市场社会是物质丰裕的社会,物质丰裕总比匮乏要好。因为人们始终想往:创造财富就是创造幸福,占有财富就是享受幸福。而正如波德里亚所说:“今天,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盛现象。它构成了人类环境史中的一种根本变化。恰当地说,富裕的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人的包围,而是受到物的包围,我们生活在物的时代:我是说,我们根据它们的节奏和不断替代的现实而生活着。在以往的所有文明中,能够在一代一代人之后存在下来的是物,是经久不衰的工具或建筑物,而今天,看到物的产生、完善与消亡的却是我们自己。”⑥不断增长的物质世界等待着人们去消费。令人费解的是,市场社会里的消费创造了使人幸福的前提,为何却并没有创造幸福本身?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反思和追问并没有成为人们集体行动的逻辑。

在消费社会,消费欲望的总量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自身和自然生态的承载限度。大量的消费实践表明,消费欲望的膨胀和满足并没有带来人们向往的和谐和幸福。试图通过消费数量的几何增长以全面提升幸福指数的努力是徒劳的。人们的占有和表达欲望连同实现这些欲望的社会设置暴露了诸多的危机。重思消费合理限度和合理消费边界的社会运动成为了消费发展的必然要求。

消费自由是消费主体自觉、自主和自愿的消费行为。消费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等,选择不选择、接受不接受商品和服务,不会受到任何的限制。而所谓消费公正是指消费权利与消费对应的一种均衡关系。自由和公正都是人们的永恒追求。但是在自由和公正的紧张关系中,自由往往具有优越性。在经济领域,市场经济崇尚的经济自由往往容易走向经济自由主义,从而带来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分层严重等现象,而经济公正正是对经济自由主义所带来后果的反思和修正。在消费领域也同样是如此。消费自由也具有相对于消费公正的优越地位。消费自由的张扬导致了代内和代际的不公正。

正是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失衡造成了“消费—生态”悖论,造成了深重的意义危机、人性危机、生态危机。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失衡,往往容易使人们高举消费自由的口号,肆意地放纵着无止境的欲望,并以物态的形式迅速地膨胀,造成人们对生存与发展状态的空前紧张。人的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得更好,享受幸福,然而,“我们现在的消费欲望已经脱离了人的真正需要。本来,消费水平的提高是为了使人过上幸福和满足的生活。消费只是达到目的,即达到幸福的手段。但现在消费变成了目的本身。对消费不断增长的需要迫使我们不断去购买,从而使我们依赖于这种膨胀的消费需求,依赖于那些可以满足我们需要的人和机构”⑦。消费在本质上已成为人为刺激起来的幻想的满足,消费成了目的本身,幸福就是消费更多、更新、更好、更贵的商品。在这种消费目的与消费手段的颠倒关系中,消费已经不再是满足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正常行为,而是已经成为了难以控制的病态行为。

伴随着消费意义迷失的是人类自我的迷失。在消费社会,人不再是消费的主人,而是消费的“奴隶”,人的价值只存在于消费与享受中,不再具有主体价值,人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彻底丧失了。“在那里,消费不是为了满足正常需要,而是为了刺激经济的增长;人生的目的不是为了创造和尊严,而是为了纵欲和享乐;个体不是把群体和社会当作家园,而是看作牢笼和地狱。人们普遍地感到空虚无聊、生活的无意义,浮华的外表下掩盖着深刻的精神文化危机。”⑧过度追逐物质消费的人类,逐渐失去了精神追求,丧失了基本的评价、反馈能力,在消费上只是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几千年与自然交往中形成的朴素、和谐道德被抛弃,尊重自然、珍爱生命等生态理念也早已经被消费“占领”了。

与此同时,消费与生态之间的关系也走向了失衡。在正常的社会—生态系统中,消费与生态之间应该保持着良性循环、适度平衡。人类的美好生活不仅需要一定的消费,更需要良好生态。然而,现实却是“我们的消费者生活方式供应的像汽车、一次性物品和包装、高脂肪饮食以及空调等东西——只有付出巨大的环境代价才能被供给。我们的生活方式所依赖的正是巨大和源源不断的商品输入。这些商品——能源、化学制品、金属和纸的生产对地球将造成严重的伤害”⑨。高扬的消费自由催生了过度的消费行为,过度消费导致了资源枯竭、物种灭绝、环境退化,生态平衡被打破。

“消费—生态”悖论反映了消费自由与消费公正之间的复杂关系。表面上,消费自由崇尚消费主体的不受强制性,似乎与消费公正无关。与动物的消费活动不同,人的消费则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同时也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更为重要的是,人的消费目的和意义在感官满足和生命维持的基础上,朝向人性的丰富和完善、人的自由和发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人的消费是具有意义和价值维度的行为。而公正作为处理公共关系的伦理,凸显的是社会成员交往中的恰当关系。消费中的消费产品、消费方式、消费过程等都与社会和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消费也是公共关系的一部分,难以免于公正与否的道德评价。

虽然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消费自由的权利,但是每一个人的消费自由又是与平等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了平等,消费自由就失去了普遍性特征,也就没有了消费公正。因为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人与人之间的消费自由是否平等,成为消费公正的重要内容。因此,消费公正注重的是建立在每个消费主体消费自由基础上的内在平等。消费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具有相对性。人们在享受消费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对应性要求正好说明消费自由是受到消费公正的制约的自由,消费自由不能以损害消费公正为前提。

注释

①郑红娥:《社会转型与消费革命——中国城市消费观念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74页。

②余式厚、汤军:《悖论·谬误·诡辩》,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3页。

③叶谦吉、于法稳:《人·自然·社会—生态悖论思考之一》,《生态经济》1997年第1期。

④[美]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张峰、吕世平译,重庆出版社,1988年,第24页。

⑤⑨[美]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未来》,毕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2、30页。

⑥[法]让·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页。

⑦[美]埃利希·弗洛姆:《健全的社会》,蒋重跃等译,中国文联出版社,1988年,第135页。

⑧陈芬:《消费主义的困境》,《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

责任编辑:思齐

消费合同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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