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科学范文

2023-09-21

技术科学范文第1篇

在小学信息教学中,科学地使用微课能够很好地提升课堂教学的效果,但是微课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辅助手段,在小学信息技术课的使用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作为一线的小学信息技术老师,要认真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在小学信息技术课上用好微课。

小学信息技术课最主要的教学目的就是小学生掌握信息技术的技能。在小学信息技术课中,教师应该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课堂,训练学生的信息技术技能。但是如何更好地科学施教,优化小学信息技术的课堂,这是小学信息技术老师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微课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能够针对一个知识点的内容,通过视频的形式讲授,达到训练学生技能的教学目的,对于小学信息技术教学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与小学信息技术课训练学生技能的教学目的不谋而合。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小学信息技术课中的微课使用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探究微课在小学信息技术课的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让微课成为小学信息技术课的助推剂。

一、小学信息技术课堂中微课使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认知浮于表面

许多小学信息技术老师对于微课的特征是有一定了解的,但是涉及关于微课的理论知识却知之甚少,对于如何利用微课组织系统的小学信息教学更是无人知晓。这些都是小学信息技术老师对于微课的认识浮于表面的表现。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新的事物和技术手段不断出现,教师由于繁重的教学任务,无法与时俱进地去潜心研究;其次各个层面的教育培训也没有及时更新跟进,教师无法快速直接地接受和掌握微课,导致广大信息技术教师虽然知道微课,但是不知道如何制作微课,甚至是利用微课填充小学信息技术的课堂,导致广大小学信息技术老师对于微课的认知浮于表面,更何谈有效利用微课呢。

(二)使用频率过低

正是由于广大信息技术老师对于微课的认识不深入,使用浮于表面,没有很好地接受微课这一新技术,导致在信息技术课堂上,微课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从学生层面上来说,他们是非常喜欢微课这一形式的。但是信息技术老师如果想要有效地使用微课,需要花费时间来搜索资源,研究如何修改制作合适的微课,但是现在能够直接拿来用的资源又不多,这就需要老师花费更多的时间。而现实问题又是教师的工作任务本来就比较重,这就导致部分老师没有精力或者是不愿意再去使用微课。

(三)课堂效果不显著

由于教师对于微课知识缺少深入了解,对于微课的制作使用不善于,导致即使是在小学信息技术课上使用的微课,也未必都能直接作用于本节课的教学,这个时候微课的使用只是单纯地用,没有实现微课在小学信息技术教学中的真正作用,学生的信息技术技能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微课在信息技术课堂中的效果也就不显著。

二、在小学信息技术课中科学使用微课的方法

(一)紧扣教材,明确目标

小学信息技术老师要明确一个观点,微课是小学信息技术教学的一个辅助手段。在小学信息技术课中使用微课,必须是为本节课服务的;使用的微课必须是能够激发小学生对于本堂课教学内容的学习兴趣;必须是贴合小学信息技术本节课的教学目标的;能够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在知识和技能,情感与态度方面都有所收获。因此教师在选取微课时,必须先深入分析本节信息技术课的教学内容,首先确定是否适合用微课;此外,确定用什么内容的微课,最后确定网上是否有相关资源,是否需要修改或者自己自创微课。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教师所选取的微课才能够在小学信息技术的课堂上发挥其作用,提高小学信息技术课堂的效率。

(二)以“微”見效

所谓微课,势必是时长比较短的课,而且小学生的最大特点就是注意力集中时间比较短,所以教师在选取创作微课的时候,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所使用的微课必须能够达到以“微”见效的效果。小学信息技术老师在选取创作微课的时候,首先要根据本节课的教学内容,把知识点分类细化,有针对性地选取微课。这样把教学内容分为每个简短的微课的方法,使得学生所要掌握的信息技术内容的难度降低了,各个击破,贴合了小学生的注意力特点,使得学生能够融入小学信息技术的课堂中。此外教师选取的微课一般长度为3~5分钟,这就决定了微课的内容容量不多,小学信息技术老师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利用网络,把好的微课内容分享给学生,使得小学信息技术课堂得到延伸,真正做到以“微”见效。

(三)贴合学生,增强效果

小学生的记忆特点是对图片和动画非常感兴趣,也愿意去记忆。学生主动愿意去学习了,小学信息技术的课堂气氛也必然是轻松愉快的。因此,小学信息技术老师在选取创作微课时,要善于抓住这一点,使用的微课不只是简单的语言加步骤的讲授,而是应该充分运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引入能够吸引学生注意力,符合教学内容的图片、声音、动画资源,使得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参与到小学信息技术的课堂中,发挥微课对于小学信息技术教学的助推作用。

三、结语

微课作为一种新的教学辅助手段,对于小学信息技术教学有很好的助推作用。但是在运用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存在一些问题,教师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就放弃使用微课,而是应该分析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困扰,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勇于去使用合适的微课,并通过不断的教学研究,使得自己能够在小学信息技术课堂中用好微课,让微课在小学信息技术教学中能够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助推小学信息技术教学。

【作者单位:昆山市玉山镇同心小学江苏】

技术科学范文第2篇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与城市化建设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对于房建工程的施工建设水平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房建工程施工数量逐渐的增加,安全、成本、质量与进度的管理工程也面临重大的挑战。在房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对工期的要求比较高,很多的工作会面临交叉施工,这样就会导致施工工地的管理存在很大的难度。一旦出现疏忽或者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导致各种危害的发生,从而给房建工程的施工与该地区的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重视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措施与质量控制方法,确保房建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重要性;创新方法

1 创新思维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应用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展与实施,所涉及到的施工单位与人员都比较多,所包括的工程内容也比较多,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其监管,结合建筑工程项目自身的建设与实施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与管理制度,使完善的管理制度全面渗透到各项工作环节中,使各项工作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定的规范性实施,从而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大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力度,使建筑企业数量持续增多,现代化建设市场的发展形式越来越激烈,为确保建筑单位自身的地位,还需建筑单位创新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与时代的发展共同进步。而在创新管理模式中,主要的核心工作就是人员管理的创新,那么对创新思维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应用,不仅会对建筑工程项目整体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还关乎到建筑企业的发展。加大对人员的创新管理力度,主要的目的是帮助学生对管理技术的学习,调动人员积极性,针对人员自身的优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使人员能够在适合的工作岗位中,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与作用,可全面提升整体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为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从建筑工程自身发展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对人员的管理,还是对资源的整合,创新管理模式都是其必须发展的核心工作,可帮助建筑企业对现代化建筑市场发展形式的分析,确保建筑企业的管理模式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稳定自身的重要地位,在不同环境下制定出不同的管理策略,提升整体施工质量的同时,降低工程项目成本费用。

2 建筑工程管理的创新方法

2.1 完善创新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建筑个工程的顺利合理施工就需要通过科学的管理措施与方法,因此在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完善的制度与体系,这是确保管理人员在执行工作的时候有可靠的依据,同时技术人员在工作中也有参考的标准。在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操作的时候可以根据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处罚措施,从而有效的降低安全隐患的发生。在出现突发情况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制度及时的采取处理方法,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2.2 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与综合素质水平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就需要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因此需要提高相关的技术水平与综合素养。在工程的施工中会有一些重要的工作岗位,需要对管理人员要求比较严格。由于一些建筑工程中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是施工企业的领导担任,因此就会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对于安全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所以,作为管理人员需要及时的了解工程的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对应的管理措施与施工技术,准确的找到合理的管理方法与方案。

2.3 创新管理技术

对于所有的建筑企业而言,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高低主要因素还取决于管理技术,而在选用管理技術的时候,可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如今属于信息化时代,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都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而为了能够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确保建筑企业能够在市场当中获得优势地位,必须要创新建筑工程的管理技术,将这一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融合。比如可以在管理建筑工程当中引入先进的软件,确保管理技术更加智能、自动化,来保证建筑工程管理质量和效率都能得到快速的提升。另外,只有引进先进的软件以及技术,才能够帮助管理人员在管理建筑工程的过程当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且提供解决的措施,因此有利于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解决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这样能够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快速提高,获得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4 创新管理方式

由于当前建筑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导致建筑市场的竞争也很激烈,在此基础上,对建筑工程在管理的要求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其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因此必须要创新管理方式,保证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稳步上升。由于科学技术不断创新,为了能够让建筑企业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之下更好的发展,必须要保证他们在管理当中的水平得到快速的提升,所以必须要将现在建筑工程中所应用的管理方式与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进行有效结合,创新管理方式,利用信息化技术来管理建筑工程,这样才能够提升建筑工程在管理上的质量和效率。

而在当前建筑工程管理的发展当中,核心就是智能化管理,这一管理是基于建筑工程管理方式,与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有效结合,所以要根据当前建筑工程在管理当中的具体需求,充分考虑建筑企业在工程管理上的特点,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电子信息系统,不断创新管理方式,辅助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确保救助工程产生的数据能够通过智能化的处理更加准确。智能化的管理能够在采集数据以及处理数据时有着比较快速的效率,并且有较高的质量,能够对当前管理工作做出恰当的调整,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管理,才能够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2.5 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

现阶段建筑工程各部门均加强了安全管理力度,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升。通过在施工现场重要场地张贴安全标语、定期组织安全例会等,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但就目前来看,在建筑工程中依然存在不规范施工的情况,在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期间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安全施工风险无法得到根本上控制。因此在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需对传统安全管理理念进行不断优化,坚持以思想作为引导施工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秉承以人为本的施工管理原则。同时,协调工程安全、质量与成本管理之间的关系,在保障工程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性符合相关的前提下,管控工程成本。

2.6 基于企业品牌的打造进行创新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的创新应从企业品牌打造与综合竞争水平的提升入手,通过培养高素质施工管理人才,对企业管理层进行不断优化,确保企业的创新水平得到更新。同时,结合建筑工程市场发展趋势,对工程施工要求与施工特征进行深入分析,确保创新后的项目管理模式能够更好满足基本建设要求。

3 结语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的创新工作涉及工作领域多,施工周期长,在开展施工活动期间极易受到各类因素影响。为加快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的创新速度,相关工作人员需认清原有工程管理存在问题,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风险与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根本上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宋俊红.建筑工程管理中创新模式的应用及发展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9(24):161-162.

[2]孙巍.解析建筑工程管理中创新模式的应用及发展[J].建材与装饰,2019(23):195-196.

[3]陶继刚.探析建筑工程管理中创新模式的具体应用[J].居舍,2019(18):146.

技术科学范文第3篇

摘要:加强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素质培养,不仅是当前促进经济社会和谐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21世纪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必须通过开展学历教育、脱产进修、自学、短期培训、参与学术活动、国际交流等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的继续教育方法,培养和造就新时期高素质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人才。

关键词:领导能力;素质培养

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强与弱与领导者的基本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素质的高低是决定科学发展质量与品位的关键。加强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素质培养,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仅是当前促进经济社会和谐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21世纪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近年来,我们党对提高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如“五种能力”“六种本领”等,特别是对党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及整个干部队伍的科学发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已经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善于领导的科学发展能力,是波澜壮阔的科学发展潮流对党的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从世界观要求看,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的核心要以人为本;从方法论要求看,发展要做到科学发展,就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在一定意义上说,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有两层含义,从世界观角度看强调的是科学发展,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从方法论角度看强调的是善于领导,这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所处地位、作用和担负的任务十分重要,必须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理性审视发展基础、发展条件、发展环境和发展目标,把发展放到第一重要的位置,把经济发展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带动社会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

一、当代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对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从十六大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不断提高“五种能力”到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全党不断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从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領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六种本领”到十七大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都围绕执政能力建设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都强调把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要以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为重要载体,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制度和机制上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保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把思想作风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灵魂,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增强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当代领导干部应该是高素质、复合型的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人才,个体和群体必须通过素质教育来不断升华、完善自身的知识水平、智力水平和才能结构。优化的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领导干部群体素质结构应是互补式立体型的。一个高素质的领导者,应当是一个不断探索与创新者,当代领导干部的素质应当不断丰富创新目标要求。

1.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思想性和先进性。它影响着人们的政治态度、理论观点和思想感情。因此,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时刻关注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培养敏锐的政治鉴别力,在领导科学发展工作实践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做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用正确的舆论引导民众。在工作实践中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领导工作的原则和立场。

2.高尚的道德素养。领导干部必须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保持高度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强烈的职业责任心和高度的社会使命感是领导科学发展能力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进步的引领者,当代领导干部必须强化自身的精品意识、敬业意识、服务意识,力争把最精美、最优秀的业绩奉献给广大人民群众。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对当代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要勇敢地迎接新的挑战,肩负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历史使命,增强信息意识、网络意识、创新意识,使自己尽快实现从传统、保守的领导方式向现代、开放的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转化,真正成为新世纪科学、文化发展的向导和知识信息的传播者及物质财富的创造者。

3.合理的知识结构。当代领导干部合理的知识结构,是指领导者对各种相关知识的掌握,达到了领导科学发展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调动使用的程度。既有较精深的专业知识,也兼备广博的其他学科知识。当代领导干部应实现由专业研究领先的学术专家向专业意识领先的组织策划专家转化。从构成层次的角度看,领导干部合理的知识结构是基础知识与前沿知识的动态统一。基础知识是指与领导工作相关的各个领域中已经定型的基本知识,这些知识的作用在于,领导者只有深入掌握它们,才能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出大体的评价。前沿知识则是指与领导科学发展工作相关的各个领域的当前进展的动态知识,这些知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够成熟、有待完善和确认。领导者对前沿知识的深入理解,不仅有助于把握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势,提高对信息变化的敏感能力,而且有助于反过来加深理解其原有的已经定型的基本知识,因而最终有助于对科学发展质量的确定。从功能发挥的角度看,领导干部合理的知识结构是领导者对每一相关领域的知识进行反思和整合后形成的活的有机体。即对所获得的知识进行分析追问、概括、综合等,发现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达到对这门学科领域的知识各方面纵横贯通和深刻理解,使之成为活的知识。

在当今知识更新和人才老化同步加速的知识经济时代,领导干部也常面临知识老化、学科知识面狭窄的境地,每位领导干部既要学习社会科学,掌握价值理性,也要学习自然科学,掌握工具理性,适时调整知识结构、能力和意识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多元化、全方位方向发展,在创新知识层出不穷,交叉、边缘、新兴学科纷纷涌现,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要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具备识别、吸纳、储备、创新知识的能力,才能成为全面发展的现代型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人才。

4.最佳的智力结构和才能结构。当代领导干部的最佳智能结构不仅仅是知识结构,还包含了智力结构和才能结构,要具备:①敏锐的洞察力。信息时代当代领导者的洞察力主要表现在善于辩识时代风云,广闻博采对当代社会思潮、社会需求以及各种最新社会变化信息保持最敏锐的感知力,准确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②果断的判断力。当代领导者经常面对来自社会不同层面的个体要求、不同层面的各种困难、不同层

面的形势背景、不同层面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情况,孰轻孰重、孰缓孰急要及时而准确地作出判断,就有一个领导干部基本素质和经验积累的问题。只有多读书、多实践,学会独立思考,才能不断提高领导者的判断力。③丰富的想象力。敏锐的观察力和丰富的想象力是创造性思维必不可少的前提。领导干部在策划、设计和构思经济社会发展诸多选题时,既要实事求是,同时也要具有超前意识,要发挥丰富的创造性、想象力。④清晰的思维力。领导干部的思维活动富于综合性、判断性、多向性、严密性、变通性和敏感性。为了提高领导干部的思维力,应在抽象与概括、分析与综合、类比与假设、归纳与演绎、系统化与具体化等方面,进行更多地训练和提高。⑤科学的预见力。在当代领导工作中,科学的预见力主要表现在对国家宏观政策与社会思潮、专业学科发展趋势、社会需求动向以及各类信息的正确判断和预测上。⑥自学能力。在新学科、新技术不断涌现,知识更新不断加速的时代,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自学能力,汲取各种知识营养,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和边缘学科的学术发展和动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和研究有关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理论和专业技术、外语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扩大知识领域,开发智力潜能,促进智能结构的完善。⑦社交能力。当代领导干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成为有能力驾驭未来的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较强的社交能力。强化领导干部的公关意识,提高人际交流能力,应成为领导素质修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⑧写作能力。领导干部要准确掌握文字写作方面的知识,要勤练笔、多写作,提高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和演讲能力。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一定要养成博览群书、浏览报纸的习惯,并适当做一些笔录和文摘以备查阅。这样可以不断增长知识,开阔眼界,提高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水平。⑨研究能力。当代领导干部应该而且必需具备较强的的学术研究能力。这种研究应与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自身业务素质紧密相连。领导干部可以不断开拓研究领域,探讨专业学科与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学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提高研究能力入手,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全能型和学者型的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人才。⑩组织管理能力。领导工作有极强的计划性和综合性,需要领导者练就张弛有序、灵活周密、有条不紊、应付自如的组织管理本领。领导者既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丰富的知识和精湛的技能,更需要有先进的管理理念、高超的管理艺术,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精品。

5.锐意进取的创新意识。领导工作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思维的脑力劳动,领导科学发展工作的过程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领导再创造作用的最大体现是再发现,在浩如烟海的社会大潮中洞察具有独创性的社会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工作实践,无时无刻不用科学发展观审视自己的工作过程,用党和国家是否满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来衡量工作的好坏,来衡量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强弱。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强弱的主要标志是创新意识。领导者的创新意识是促进工作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首要条件。有创新意识的领导者,善于从总体上把握和预测处在动态的、变化的、发展之中的社会需要,从社会需要和文化进步的结合中演绎出新的创新思想,对创新资源进行多视角、深层次的开发,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从而起到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作用。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断调整、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增加信息储备,掌握学科发展的相关情报,培养预见性、创造性、前瞻性思维,在开拓中创新出奇。当代领导干部要自觉培养创新精神,建立多维复合型思维方式,主动运用非逻辑思维信息交合法突破思维定式,推出新颖选题,促使创造性思维由模糊向清晰转化,提高思维的综合效率。

二、提高当代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素质的途径

當代领导科学发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素质修养。21世纪正处于创新的时代和学习型的社会,创新与学习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优化人才竞争机制,加强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素质教育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应把领导层建设成知识高度密集型充满活力的学习创新型队伍,通过开展学历教育、脱产进修、自学、短期培训、参与学术活动、国际交流等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的继续教育方法,培养和造就新时期高素质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人才。

1.加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创新能力。加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创新能力是我党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任务。使每个领导干部都能在领导科学发展实践中学习,用各种方式激励领导干部持续不断地学习和获取更多知识,并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地把个体知识在领导干部队伍内部传递交流,为大家共享,转化为领导干部队伍共有的知识,再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进而创造出新知识,以增强领导干部队伍的自身适应能力,达到繁荣与发展的目的。这是一种新的继续教育方式,它通过互动学习,实现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人才的自我超越,实现领导者对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人才的特殊要求,提高领导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带头解放思想,不断培养提高谋求发展的能力。要毫不动摇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敢于打破各种不符合客观实际、不符合时代要求、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条条框框,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要坚持把党方针政策与地方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工作思路,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丰富和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牢牢把握实现更快更好发展这个主题,破除落后观念,把解放思想贯穿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全过程。

3.要带头发扬民主,不断培养提高凝心聚力的能力。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程序,真正做到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科学决策;要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既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又关心全局工作,做到分工不分家;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善于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沟通思想、化解矛盾;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

4.要带头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加强从政道德修养,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以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和人格魅力影响和带动群众;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用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要自觉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决反对奢侈浪费,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为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事业殚精竭虑、鞠躬尽瘁。

5.要带头转变作风,不断提高狠抓落实的能力。要把转变作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归结到代表人民利益上来,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与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把群众冷暖疾苦时刻挂在心上,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提高工作效率,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有明确的目标、周密的部署,过硬的措施、严格的督促检查,把决策和部署变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切实行动;要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从繁杂的应酬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议大事、抓难事、办实事上;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深入基层调研,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

技术科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智能电网:智能抄表技术:应用优势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智能抄表技术在我国南方电网中运用普遍,有效的提升了电力系统抄核收工作的效率。传统人工抄表不能满足时代多样化的电力营销以及用户体验需求。当下的智能技术发展,让抄核收工作效率提升,同时减少人力资源消耗,有助于供电企业自身内部的人力资源结构调整优化,联合多种智能技术与互联网技术,有效的提升供电企业运营效率,提升社会影响力。

1智能電网中智能抄表技术的应用的优势

首先,传统人工抄表技术不仅工作效率低,同时不能实时动态的反馈用电信息。此外,人工抄表中会因为多种因素导致抄表数据的偏差,由此影响电力企业经济利益。人工操作容易出现漏抄与差错,容易引发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纠纷矛盾。

其次,人工抄表技术因为无法及时动态反馈信息,客户在咨询信息情况时,客服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有效的反馈情况,用户的体验相对较差。而由于智能抄表技术与有关智能系统技术的联合运用,有助于整个电力系统数据功能的多样化,满足人们的多样化诉求,让信息数据及时有效的互动。其中智能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快速准确的反应数据情况,比人工抄表的误差更小,速度更快。通过互联网、智能技术的结合,有助于供电企业各种功能的优化,甚至方便电力营销工作的便捷开展。智能技术可以方便远程管理,提升管理技术与效果。

其三,由于信息集中式管理,可以有效的掌握大量信息,对电力系统电力数据与运营管理情况实现更大程度的了解管控,有便于更大方向的角色以及更细化的客户管理需求。这种信息的反馈更为及时全面,为工作人员的开展提供保障。由于集中式的信息管理,可以有效的掌握区域内的用电高峰与低谷,以及其他更为细致的用电情况。这种信息数据的汇总,通.过大数据处理分析技术的分析处理,可以让数据本身具有更强的功能性与价值,让电力数据信息实现传统数据分散状态下无法达到的精确定位与特点掌握,这种数据情况可以有助于电力营销工作的开展,甚至为有关电力行业发展研究提供信息支持”。

其四,可以动态监督了解用户用电情况,通过历史情况的对比,配合智能技术监督,有效的汇总异常用电用户,为日常线路与智能电表等维护管理工作提供更好工作支持。而传统个人工管理相对效率低,用工成本高,管理不及时,管理水平更低。

2智能抄表技术应用分析

2.1远程无线智能技术

远程无线智能技术可以有效的实现供电企业所需要的智能抄核收效果,其中包括无线通信技术、电子信息传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由此来达到远程控制的作用。可以有效的监控用户用电情况,及时的为电费计算反馈提供依据。同时可以有效的远程控制电流数据与用电信息等。该方式操作便捷,快速灵活,日常技术维护较为方便,可以有效全面的监督控制用户的状况,保持动态持续的用电情况监督管理。但是这种远程无线技术也容易受到通信信号强弱与企业内部系统管理情况而受到波动。因此,需要做好有关技术层面的管控,保证运营性能的稳定。

2.2预付智能卡智能抄表技术

在部分用户中,开展智能电力IC预付卡的使用状况。该卡中有对应的电费与用户信息情况,可以通过该技术来了解用户用电情况,可以通过该智能卡来实现电费缴纳,同时做好用电的控制。由于采用预付机制,由此余额不足则会停止供电,提升了用户及时缴费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规避用户用电欠费问题,对电力系统电费收缴提供一定辅助,降低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害。该技术也会有自身的局限性,IC卡本身也会因为干扰问题导致信息传输偏差,会有电磁兼容等情况,由此影响有关数据,进而导致错误的信息汇总报告。

2.3载波自动抄表技术

载波自动抄表技术主要通过电力线路来实现信息传输反应的载体,由此来达到调控数据的目的。该技术的优势在于电力用户的电力信息数据传输更为便捷,无需专门依托特定的数据传输线路,降低了施工与设备运行成本。但是这个技术一般集中运用在用电较为集中的城区中,如果采用低压电传输则可能导致电力脉冲、无线信号与电磁干扰等,由此导致数据传输的丢失与差错。该技术需要有更强的电网通信抗干扰功能,但是这种抗干扰能力的提升会加大电网运营的经费投入,由此导致运营成本提升,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存在局限性。

3智能电网中智能抄表技术的应用发展考虑

智能抄表技术发展会不断的发展进步,其发展与当下智能技术潮流有密切关系。智能抄表技术不是单独的存在于智能电网运作中,而是通过其他所有抄核收系统一体化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这种智能系统技术是达到当下所流行的万物互联的基础,可以有效的将所有有效且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做集中性的管理,从而寻找信息的规律与问题,为后续的电力工作发展提供参考。对于电力企业而言,要运用好智能抄表技术来发展企业的整体能力,但是也需要考虑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智能技术当下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除了要扩展智能技术的范围与当下有限的功能,还需要考虑整个技术的安全性。尽可能的加大对技术团队的投入,保证整个技术实现从设备、线路、通信信号等各环节有专业的团队支持,减少差错问题。一旦这种技术问题出现差错,可能会面对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与社会负面影响。

在智能抄表技术的开展中,虽然智能技术解决了传统人工抄表的人力所需,但是所节约的人力资源与经费资源,需要更好的投入到技术升级换代,有效的满足时代发展所需,而不能停留在传统滞后的阶段。要定期的做好智能电表以及有关智能设备的更新换代,做好日常的维护管理,让这种远程管理的技术发挥更好的效果,确保细节与整体的安全。

在未来的发展中,万物互联会发展成为更极致智能的状态,甚至会进一步的减少当下人力消耗。甚至在工作效率上会更为迅速,甚至在5G时代的到来都会更大的方便当下的通讯技术效果,由此来为智能抄表技术实现更为快速准确的信息传递。而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升级,其可能出现的技术功能与效果也会不断的丰富,可能超越当下我们可以想象到的工作状态。也可能到时候一个工作人员就可以监管所有片区的电力信息操作情况,更多操作层面的内容由智能技术实现,人力主要做好监督观察依据细节的调控。甚至在调控方面,也可以超越当下我们有形的设备局限,实现更为便捷虚拟的操作方式。所有工作人员的操作设备也会更为智能多功能化,用户的体验会进一步提升。甚至在客服服务上,可以根据智能抄表技术的数据支持来更真实的模拟人工客服的服务水平,帮助用户咨询有关电力问题。这种信息的反馈速度甚至要快于人工操作的速度,甚至会减少人工咨询服务工作的误差。其原因在于智能抄表技术以及其他智能抄核收技术与智能系统结合,反应速度比人工大脑反应与手工操作更为迅速,由此让用户得到更为及时快速的反馈感受,信息的反馈更为细致全面,用户体验感受更高。

4结束语

智能电网需要智能抄表技术等智能技术来实现其智能化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在降低人工操作消耗的同时,也需要注重日常维护管理的优化,有效的促使工作的优化,提升用户更好的体验,提升企业自身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刘振亚.智能电网技术[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2]李东升,向保林.电力抄表核算业务智能化应用[J].中国集体经济,2013(33):90-91.

[3]谭丹,田仲平,张文涛.浅析NB一IoT技术和LoRa技术在智能抄表中的应用[J].物联网技术,2018,8(4):76-78,81.

技术科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关系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6.19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置于侦查的立法定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规定在侦查一章,对证据的规定仅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种类而无任何其他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教材基于立法文本在对侦查中的鉴定进行论述时也未区分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使得侦查实践更加倚重刑事技术尤其是刑事技术鉴定的破案功能,致使司法鉴定在学科建设上被刑事技术所替代,亦催生了早期理论研究与教科书均将司法鉴定作为侦查学主要内容之一的惯习。

我国早期的侦查学教材均将司法鉴定作为侦查“三大块”(侦查措施、侦查技术和个案侦查)内容之一,在刑事技术中论述司法鉴定问题。(参见:A﹒H﹒瓦西利耶夫犯罪侦查学[M]原因,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杨殿升,等刑事侦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等等。)这种理论导向,特别是侦查对刑事技术强烈依赖而形成的与鉴定关系亲密的具象,铸造了司法鉴定依赖甚至依附于刑事技术的外在“图景”,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鉴定机构由职权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体制。侦查机关内部因诉讼效率、侦查便捷等多重破案因素的驱动以及及时侦破的外在情势挤压,促使技术匮乏的侦查机关将鉴定机构与刑事技术部门并合,并逐渐演变为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一体化的基本模式。这一格局之所以能够形成、理论能够被确立以及体制能够长期存在,隐藏其背后的决定性因素则是其携带的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中性无色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学者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不加区分地混同与使用,其间本有的界线因被遮蔽而更加模糊。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程序公正理念的提升,现代诉讼制度强烈要求司法鉴定由侦查行为转化到诉讼证明行为上来,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的举足轻重作用也迫切需要其由技术侦察手段向保障司法公正的定案根据转向。然而,这些微妙的变化和内在的需求并未引起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理论对制度需求的冷漠不仅加剧了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紧张关系,特别是有些理论未能将其明晰界分以及在技术应用上保有适度的限制,致使它们之间关系变得更加模糊而难以确定。这一看上去似乎简单而无需理论予以研究的问题,实质上在默默地给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设置理论上和制度上的诸多障碍,导致司法鉴定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并成为争议颇多的制度之一。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侦查的科学化”,制约了“审判的公正化”,而且还困扰甚至阻碍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深化。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作出合理的界定,借助于厘清边界来扫除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潜在阻力,进而科学地对司法鉴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便发挥它们各自在诉讼过程中的绝对优势和应有功能。

一、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之成因及弊端

无论是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还是司法鉴定都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此,“法律学必须果断地把属于科学支配的领域让给科学去承担,不应当在规范科学的名义下侵犯已经明确了的自然科学的领域。”[1]尽管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与科学技术存在依赖关系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需要尊重科学以及技术应用的规律,但因其介入诉讼活动更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创造性地运用科技为实现司法实体公正服务,而不能远离法律独尊科技特有规律而自我封闭运行。作为服务与保障诉讼活动的科技应用活动应当满足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需求,并因需求不同在技术应用上有所选择或者存在配置上的差别。然而,诉讼需要具有强可靠性且具有可检验性的司法鉴定在我国却被弱可靠性的刑事技术所统领,致使有些不成熟的刑事技术鉴定不受任何阻碍地自由流入审判法庭被视为司法鉴定作为定案根据,造成了案件事实的误认而引发了一些错案;同时,也影响了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的形成,即使司法鉴定有些制度(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得以确立,也因这些因素的干扰无法发挥其预期的效能。追溯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模糊的根源,探讨与分析其混用的弊害,厘清其边界则可能是解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过程存在认识障碍的有效途径。

(一)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之成因考察

我国1950年代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制度建设受苏联法制的影响颇深,即使是科学技术在诉讼中的配置也未能幸免摆脱。当时的苏联学者对刑事技术和鉴定技术是否纳入同一研究领域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并认为应当“把侦查员用的犯罪侦查学技术和鉴定人用的犯罪侦查学技术作为两门独立的学科来进行研究,或者是把犯罪侦查学鉴定从犯罪侦查学中独立出来”。“当然也不能忽略侦查员运用犯罪侦查学技术和鉴定人及专家运用犯罪侦查学技术各自所具有的特点。”[2]这种赋予鉴定独立于刑事技术名称与地位的见解却因研究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专家多为犯罪侦查学的学者,如

1950年代来我国讲学的苏联专家楚贡诺夫使用的教材被翻译为“司法鉴定”。这说明当时的苏联存在类似司法鉴定的概念和学科名称。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科学技术应用的通用性,这一观点昙花一现。相反,由于当时的诉讼活动主要是背负打击犯罪、保卫政权责任的刑事侦查活动,形成了刑事技术统领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技术体系,以“刑事技术”命名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也就成为实践中的惯习。刑事技术囊括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技术的惯习混淆它们之间应有的界线,不仅抹杀了它们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功能,再加上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依附于刑事技术创新的现实,最终造就了刑事技术凌驾鉴定技术的体系格局。

我国基于侦查工作需要自然生成的司法鉴定制度,因司法官始终从事鉴定的历史传统以及鉴定与现场勘查不分的侦查做法,尤其是技术人员的匮乏以及刑事侦查任务艰巨更需要依靠刑事技术与鉴定的协作力量,使得鉴定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技术人员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以及进行“现场照相”、“现场绘图”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职责,而且还应从事对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别、鉴定等活动。这种侦查人员与鉴定人员身份和角色混同的做法有利于集中技术力量为侦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也符合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本质。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极易使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的技术依赖于刑事技术的供给,新鉴定技术、方法也源于刑事技术的研发。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固了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对刑事技术的依附关系,甚至影响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与司法鉴定制度的设立。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对鉴定与勘查作出了区别,但仍将“鉴定”作为侦查行为列入“侦查”一章。

如《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查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查。”这种立法直接影响着侦查实践。1980年5月1日公安部制定的《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3条、第4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1979年4月1日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3条第3项规定:“参加勘查现场人员,一般由侦查员、技术员……组成。”这些规定尽管已将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作了区分,但因机构的并合,在事实上又为鉴定技术依附刑事技术以及鉴定人员兼任刑事技术部门的侦查人员提供了条件,以至于刑事技术鉴定机构成为了刑事技术部门下属部门。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理论上的混淆和实践上的一体给司法鉴定制度科学化建构带来了困难,其运行机制本身也给司法实践尤其是审判以刑事技术鉴定代替司法鉴定制造了可乘之机,其结果影响了现代诉讼制度的文明建设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之弊害分析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涉及的问题虽然均为科学技术问题,但如果理论上将其混淆,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上的混用,其结果可能触发科学技术因制度变异而成为潜在的危险源,不科学地应用也会损害现代司法制度的机能,还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灾难。“对于那些把科学看为急用品的人,有时可能很便利,但是却阻碍了科学的进步。”[3]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概念上模糊和技术应用上的混同会产生以下弊害。

1刑事技术作为发现、固定、提取痕迹物证的技术手段可以是先进性甚至尖端性的技术手段,但具有先进性的技术与技术应用获得结果并不必然具有可靠性。“侦查过程中,在发现、采取、检验和评价犯罪的物质痕迹时,常常需要某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特别是物理学、化学、力学、生物学和数学方面的知识,而且利用这些专门知识时,要求的并不是简单地运用一些相应的手段和方法,而是要将这些手段和方法创造性地应用于侦查犯罪的特殊条件,同时,还要研制出一些特有的科学技术手段。”[2]2这些“特有的科学技术手段”用来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是必要的,但将其运用于司法鉴定,并将其结果作为证据,则是不适当的。有些技术作为刑事技术是先进的,却不宜作为刑事技术鉴定技术,更不应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果对此不加区分地混用,有些不成熟甚至还在实验阶段的刑事技术就会被用于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必然给事实认定带来风险。因司法人员的过分依赖,不仅导致侦查方向的错定,而且还会造成案件事实错认而酿成冤假错案。如测谎技术因生理反应与心理反应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说谎与清晰的情绪反应的固定性联系还没有得到科学界普遍认同,其可靠性无法获得保证,仅能作为刑事技术或者刑事技术鉴定技术而不宜作为司法鉴定技术。而在现实中因未予区分被大量应用于司法鉴定,在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因其具有强化办案人员的案件事实认定的信心,加速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如云南杜培武案两次心理测试说谎可能性比率在90%以上,其意见被用于认定事实而酿成了错案;湖北省钟祥市四名教师经测谎被认定为“虎狼投毒嫌犯”,最终案件被撤销;安徽芜湖刘明和经测谎认定为说谎,被认定有罪,后二审改判无罪。

2作为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的刑事技术鉴定与作为定案根据的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上的混淆,则会造成有些不能作为证据的刑事技术鉴定直接流入法庭以司法鉴定身份作为定案的根据,误导审判造成证据使用上的不当。如云南省杜培武案的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对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驾驶室刹车踏板上、踏板下胶皮垫上提取泥土与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衣领左端、右上衣袋粘附泥土痕迹,在其所穿警式外衣口袋内提取一张面额百元人民币上粘附的泥土痕迹,以及在本市北郊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上提取的泥土,经鉴定均为同一类泥土,证实杜培武曾将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泥土带入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内并粘附在自己的衣服及人民币上的事实”。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上述鉴定结论仅仅证明多处泥土来源于同一地域,作为侦查方向的依据较为充分,因其没有解决杜培武与现场遗留泥土之间的直接关联,如果将其作为定案根据还需要进一步做司法鉴定,解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明确的指向问题。否则,仅为刑事技术鉴定,只能作为划定侦查范围的依据。再如河北省徐计彬案仅以血型与现场遗留的精斑同为“B”型以及河北省吴鹤声案仅以现场的血型与其同为“A”型认定作为了定案根据,导致错案发生。

3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在制度上极易造成司法鉴定机构的不中立,出现刑事技术应用的泛化以及同一技术满足不同技术需求和证明要求的反科学现象,也会导致司法鉴定制度难以真正满足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要求,造成制度之间因不协调而出现“问题鉴定”。同时,还会引发凡是涉及技术活动均被视为鉴定的泛化观念,影响司法鉴定技术应用的科学性。理论研究上对刑事技术与技术侦查我国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前者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后者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不分尤其是概念之间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与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混淆存在一定的关系。它们之间技术的混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学科的科学发展。

技术侦查是以技术为支撑的侦查手段,属于一种超出常规的侦查措施,本质上是一种以刑事技术为基础的侦查方式。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技术侦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应用刑事技术进行的勘验、检查或者鉴定活动,它与作为证据的鉴定不属于同一层次的范畴。 二、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技术之界分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分是研究这些荷载科技含量在不同领域或者相同领域不同层面得到有效应用的基础,也是这些技术得以科学应用的前提。因此对其予以初步界分以及澄清模糊认识十分必要。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层面上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技术涉及的范围广度不同。二是技术的可靠性程度不同。三是技术探知结果的功能不同。

(一)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技术的范围

“刑事技术”,又称“刑事科学技术”、“犯罪侦查技术”或者“刑侦技术”,是指侦查主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同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斗争的专门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旨在发现、固定、提取、收集、检验或鉴定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痕迹和遗留的物品、物质,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科技支撑。我国的刑事技术按功能划分可分为:发现犯罪痕迹、物品和侦查目标活动轨迹的技术;固定、提取、保存证据的技术;识别和鉴定证据的技术;侦查通讯联络技术;储存和检索侦查情报技术;监控犯罪技术;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按专业类别划分可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刑事生化检验技术;声纹鉴别技术;气味(含警犬)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电子侦查技术;侦查情报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4]。这些技术主要涉及“发现、收取、记录、保存、识别、鉴定证据技术,组织、指挥侦查活动技术(如通讯联络技术),储存与检索侦查情报技术、防控犯罪技术、防伪技术等[5]。它既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内容,如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医学等学科的理论、原理和知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手印学、足迹学、工具痕迹学、枪弹痕迹学、DNA技术、刑事照相技术、微量物证技术等;也包括一些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原理和研究成果,如语言学与侦查学结合的语言识别技术,心理学和生理学在侦查讯问中的测谎技术。这些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和结合犯罪活动的情况逐步形成的刑事技术尽管仅限应用于侦查阶段,可以被广泛地应用在获取侦查线索以及为侦查破案提供发现犯罪、确认嫌疑对象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性证据的发现上。这些技术有些是公开的,有些可以是秘密的,有些甚至可以被用于立案侦查前的初查或者调查,其应用范围相当广泛。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鉴定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利用案件中的痕迹、物品和有关档案资料,与可疑的人、物及其反映形象进行对照、检测与识别的活动。既包括运用技术进行的鉴别,也包括通过组织的资料进行的鉴识。在许多情况下,刑事技术鉴定属于发现、确定比对样本或可疑对象的鉴别活动,是司法鉴定前期的侦查活动。一般来说,刑事技术鉴定的“鉴别是一种侦查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应用自然科学法则来发现和保全关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包括犯罪结果)的证据资料,与审判上的鉴定是不同的”[1]3。在侦查中,尽管刑事技术鉴定作为协助与服务于侦查的活动,其技术应用被刑事技术所涵盖,但其应用的技术仍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技术,并非所有的刑事技术均可应用于刑事技术鉴定,它属于刑事技术中带有特殊要求的一部分。刑事技术鉴定应用的技术多集中在“识别和鉴定证据的技术”上,体现在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刑事生化检验技术、声纹鉴别技术、气味(含警犬)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以及网络侦查中的计算机识别技术。有些刑事鉴定技术目前还不宜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足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鉴别技术等,但这些技术应用的结果可以作为获取侦查线索、确定侦查范围甚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以及进行案件情况分析、制定侦查计划的依据。有些相对较为成熟且依赖客观性较强的仪器、实验室辅助的刑事技术鉴定技术可以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刑事生化检验技术。但是,这些技术应用的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时,还需要经过严格告知程序,体现出诉讼的性质。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鉴定技术应当是公开的。刑事鉴定技术作为刑事技术的一部分,其应用的范围与刑事技术相比相对狭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活动。其结果主要是作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来说,“鉴定制度是以法院为主体,与此相反,犯罪鉴别是以侦查机关为主体,这是不同的。”[1]2-3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刑事技术鉴定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以前的具有传统意义上的鉴定活动,实质上是一种鉴别活动,其结果不能够完全被作为定案的证据。有些鉴别资料因侦查机构独控而仅限于刑事技术鉴定,如现场遗留指印与指纹库的比对鉴定以及利用DNA库进行的比对鉴定等。司法鉴定相对刑事技术鉴定来说,有些刑事鉴定技术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刑事鉴定技术中的足迹鉴别技术、警犬技术、刑事相貌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其中,警犬技术是指通过对警犬的培养训练并在科学的组织下使其在侦查破案和安全防范上发挥作用的刑事应用技术。主要运用于追踪、鉴别、搜索、巡逻、护卫、救援等活动。刑事相貌技术是侦查人员根据相貌的生理解剖特点和外表结构特征并运用相貌解决案件中人身同一的一项专门性刑事技术,主要包括颅像重合技术、颅像复原技术、人像辨认技术、口述相貌与摹拟画像技术、识别伪装相貌技术、人像组合技术、犯罪人员相貌计算机信息档案的建立。这些技术因未达到作为定案证据的可靠程度及可信赖度,目前不宜应用于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的主要差别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性质上的不同。刑事技术鉴定是侦查机关应用刑事技术的特殊活动,仅限于侦查阶段,其鉴定属于一种职权行为;司法鉴定是按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活动,可以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进行,属于一项证据调查活动。二是实施的主体不同。刑事技术鉴定的实施主体是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实施鉴定履行的是侦查机关的侦查职能;司法鉴定活动是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实施的,是服务于诉讼的证明活动。三是适用范围和结果的意义不同。刑事技术鉴定只适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旨在为查找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依据,其结果一般不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如果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司法鉴定尽管可以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主要还是为刑事审判认定案件事实提供证据的,其结论无论是否准确,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和要求,均可表现为法定证据的一种类型,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

从上述的比较分析可以获知,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范围上逐渐缩小并呈现范围递减的趋势。司法鉴定技术可以作为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技术,不可随意置换。只有成熟稳定的、具有可检验性的刑事技术鉴定技术才有可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司法鉴定技术相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技术来说,其使用范围最为狭窄。但是,不能因为司法鉴定技术具有稳定性的特征而在实践中一律采用司法鉴定代替刑事技术鉴定甚至代替刑事技术。这样对侦查来说不具有经济性,也不具有必要性。

(二)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技术的可靠性

刑事技术是基于满足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为其服务的专门性技术,侧重于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技术、显现技术、固定技术、提取技术等,并借助于固定现场客观状态来寻找侦查线索,其结果形态一般作为现场勘验笔录的一部分。如痕迹照相技术的应用主要是运用光来加强痕迹深浅之间的明显差别,从而发现犯罪人的作案手法、作案特点以及个人特征等。因侦查具有不确定性和秘密性的特点,刑事技术的应用需要方法上的灵活性。在一定意义上说,所有的科学技术都可以为其所用。这些技术既包括一些具有稳健性可以应用于司法鉴定的技术,也包括侦查机关自我研发的一些创新性技术,甚至还包括一些不成熟而未被同行完全认同的、带有实验性的技术。在侦查初期,一个案件往往存在着多个嫌疑对象。在这些嫌疑对象中可能存在犯罪人、知情人,也可能存在一些无关人员,作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属于少数,而作为真正的犯罪人却又是惟一的。因此作为排除嫌疑的技术首先应当采用成本较低的具有排除功能的应用技术,无需选择复杂、标准较高而不经济的确认性技术。如在众多嫌疑对象的人身识别中,采用ABO血型的技术足以排除一些无关人员,一般不宜采用成本较高、稳定程度较强、带有确认功能的DNA分型技术。

刑事鉴定技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主要限制在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客体的鉴别上,旨在解决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材料与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形成的结果在实践中常以“物证检验报告书”或者“物证检验意见书”的面貌出现。警犬“气味鉴别的警察记载的鉴别过程和鉴别笔录是刑事技术鉴定笔录的一种。”[6]这些检验报告或者意见书不仅仅是为了确定嫌疑对象或者犯罪嫌疑人,还为启动讯问、传唤、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在侦查过程中,无论是最大限度为侦查提供线索的刑事技术,还是为了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的刑事技术鉴定,其应用的技术可以是一些“弱可靠性”的技术,以免追求过分的精确而付出的过大成本或者不必要的代价。

司法鉴定是为案件事实认定利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获得证据的活动。因鉴定人员不是侦查人员,其应用的技术也不可能是发现、固定、提取和记录等的刑事技术;同时,司法鉴定的证据本质以及鉴定人员的“可替代性”也要求其应用的技术应当是具有较强稳定性、公认性以及可验证性技术。这种技术不仅是公开的,而且还应当由特定部门经过一定筛选、评价以及准入程序向社会公布。这些技术应当是一种具有“强可靠性”的科学技术。对一些不稳定的技术不宜应用于鉴定活动;对一些存在争议而未获得该领域公认的技术不得应用于司法鉴定;对一些容易误导办案人员出现偏见或者侵犯基本人权的技术也不应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如麻醉检测技术。尽管我国目前对哪些技术可以作为司法鉴定技术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但是对哪些技术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司法机关已作出回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认为,“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认为,“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这些限制性解释折射出司法鉴定技术与刑事技术在成熟程度上的不同与差异。

由于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上所达到的目标不同,所应用的技术可靠程度应当允许存在一定的差异,从侦查线索到定案根据从技术应用的角度来看,其可靠程度上应当具有递增的趋势,其技术本身也应当由“弱可靠性”向“强可靠性”发展。这种可靠程度的递增相对于侦查线索、侦查强制性措施以及定案根据的不同要求予以配置是科学、合理的,但这种可靠性强弱并不代表错误的高低,不应与错误率划等号。因为无论是“弱可靠性”的技术还是“强可靠性”技术相对于技术本身而言均属于可靠性的范畴,而不是不可靠,仅仅存在程度的不同,而非质的差别。

(三)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技术应用结果的功能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因被应用的诉讼阶段不同,法律对其的期待也不尽相同。作为获得侦查线索为目的的刑事技术,其技术应用只要能够获得客观的、不被异化或者不因污染而妨碍后续侦查所需要的材料均可被采纳,其结果作为分析犯罪人作案方法、作案动机、作案人数、逃跑路线、证据存在去向的判断根据也应当不受限制。即使应用技术采用了非法的手段,其获得的材料仍可作为分析案情的依据。对刑事技术获得的材料,法律不宜作出强制性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刑事技术可以任意使用或者滥用,其应用仍应受到一些规范的约束。如1997年7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 169—1997)、《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 148—1996)等。这些规范规定了提取法医学物证、法医病理学检材的一般规则、提取方法、物证检材的保存、检材的送检以及尸体检验的基本要求,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而不得违反。

刑事技术鉴定是鉴定人员所进行的鉴别活动,尽管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鉴定的性质甚至有些可以作为司法鉴定使用,但其活动的性质仍未超出侦查的范畴。其鉴定结果既包括明确性的意见,也可以是倾向性的意见或者是概率性的、不确定性的意见。倾向性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员对案件中提请鉴定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后,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未能予以肯定或否定,只是提出了自己对该专门性问题的“倾向性看法”的一种鉴定结果。这种鉴定意见对于司法鉴定结论来说属于一种“非典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而相对刑事技术鉴定来说则没有典型与否之说。因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对案情的分析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性作用,可作为侦查机关划定侦查方向、范围以及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根据。如《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1条规定:“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这种倾向性意见书之所以被称之为“分析意见”,是因为它不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仅作为甄别其他证据真伪的辅助性工具或者分析案情尤其是采取措施的理由。倾向性鉴定意见作为刑事技术鉴定的结果是可以存在的,其存在具有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

司法鉴定作为确定案件事实尤其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其结论应当是明确的、确定的,不应有“大概”、“也许”、“可能”等倾向性或者非明确的、概率性的结论。有些学者认为,DNA鉴定是一个概率问题,不必也不应当对鉴定结果给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对现场的血迹与死者基因类型作出99.99%的结论是科学的。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至今仍存在这一“强盛”的观点和做法。也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不同观点并认为,以“同一认定概率大于99.99%”属于模糊结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经研究认为13个STR位点适合中国人群遗传学标志,对DNA进行16个位点检测应当得出“物证血痕(或毛发、精斑、尸块、皮、细胞等)是(否)某某人所留。”[7]笔者认为,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获得的结论只能是肯定性的和否定性的,不能是倾向性的。“鉴定结论必须明确”并非不符合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8]恰恰相反,司法鉴定作为应用技术的结果应当明确,这是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司法鉴定科学性和法律性统一的内在本质。因为倾向性的鉴定意见相对科学研究而言是应当的,在单纯科学研究领域也是必须的,但是司法鉴定不是科学研究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部分,而证据本身也不存在倾向性或者不确定的问题。如果司法鉴定结论没有达到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其技术应用的结果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可以是倾向性或者不需要明确的观点混淆了鉴定结论本身的倾向性与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的倾向性问题。后者反映的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密切程度,是指确定性的鉴定结论对特定案件事实证明上的倾向性,它属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密切程度的判断,其实质是其证明力的大小或者强弱,而不是鉴定结论本身的不确定性。司法鉴定意见应当明确,一般来说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不能出现不确定的意见,这是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的原则性区别。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结果上存在着法律“一般不作要求”、可以是“倾向性意见”以及必须是“肯定或者否定性结论”的不同期待。这些不同也反映了不同诉讼活动或者同一诉讼活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需求,符合诉讼不断展开与推进的发展规律。

三、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关系之调适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均涉及科学技术的应用问题,有些技术在其应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甚至可以成为共用的技术。然而,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因适用的程序存在先后顺序,不同诉讼阶段因任务不同对技术应用也存在不同的需求,特别是基于技术应用成本以及付出代价的诉讼经济考虑,其技术的应用在范围、程度与结果需要上应当有所区别,同时技术也因各自侧重和特点的不同存在技术应用方法上的差别。目前,这些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与观点。“在现代即使刑事诉讼中有鉴定的制度,进行侦查活动时有专家帮助,侦查人员如果不用各种专门知识武装自己,如果在侦查活动中自己不能亲自使用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要进行全部侦查实践活动,也是不可能的。而具备这些专门知识,对于侦查人员利用专家的帮助,正确委托鉴定和评断鉴定结果,也是很必要的。”[2]3尽管刑事技术在侦查中的重要性日显突出,但如果将所有的科学技术应用均视为司法鉴定技术,则是根本不可取的,实践上也无必要。有些学者将涉及科学技术获取的证据资料一概称之为“科学证据”的观点,就是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模糊不清在理论上典型反映。基于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客观、中性要求,特别是技术在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应用的差异性,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应对它们作出区分。刑事技术鉴定作为侦查的辅助手段在整个诉讼架构中具有内部性、单方性,而基于审判需要而进行的司法鉴定需要的却是公开性、中立性,由中立的第三方作出更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针对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形成的侦查机关内部刑事技术的排他性管理和内设鉴定机构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管理,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管理的体制来说,除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作出区分并需要分别予以规范外,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至少还应当解决以下问题:

(一)建立司法鉴定技术准入及其淘汰制度

我国司法鉴定虽然历经50多年的实践,但对哪些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可以作为鉴定技术能够应用于司法鉴定活动一直未有统一的评价体系和统一规范的指标,致使一些不具有稳健性、有效性以及可验证性的技术作为了司法鉴定技术,如测谎技术、骨龄鉴定技术、人体外貌鉴别技术、警犬技术等,甚至有些鉴定机构还使用一些未公开的所谓自创技术。

我国在鉴定技术方面上的限制主要采取司法解释来阻止不成熟技术作为鉴定技术,其结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限制。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曾引起采用DNA鉴定技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规定的“采用人类白细胞(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争议。详见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批复》(法(研)字[1987]20号)。我国司法鉴定在技术层面还存在传统的“实用主义”惯习以及处于简单的为我所用的粗放型阶段,有些落后或者应当淘汰的鉴定技术仍在司法鉴定中应用。如DNA鉴定应用的PCR聚丙烯酰胺银染电泳技术在验证时不通过率高达50%,作为司法鉴定技术应当予以淘汰。 参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08年“开展司法鉴定行业能力验证活动 加强技术监控与管理”

会议材料。其问题还远不止此。司法鉴定在技术层面上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诉讼的需要,有些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面临新技术不断产生与诉讼对司法鉴定高要求的现实,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司法鉴定的实践,参考国外的经验,

如美国的达伯特规则(Daubert Rule)中对科学技术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该科学理论是否得到了实验检验(The known can and has been tested);专家证言基础的理论或技术是否已发表且经受同僚严格复查检验(The science has been subjected to peer review and publication);专家证言基础的研究方法或技术的出错概率有多大(The known or potential error rat of the science);专家证言基础的技术、方法和理论在某个特定的科学领域中有多少专家能加以认同和接受(The general acceptance of the science in relevant scientific community)。United States v .Scheffer,523U.S.303(1998) .组织全国的权威性专家利用可验证性指标、技术成熟度指标、技术稳健性指标等可靠性的评价指标对鉴定技术进行评价与清理,建立司法鉴定技术的准入以及淘汰制度,适时公布准入以及淘汰的司法鉴定技术,以满足司法活动对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

(二)建立刑事技术鉴定向司法鉴定衔接的转化机制

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在技术应用的差异以及诉讼对其的不同要求,不仅要求理论对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作出界分,而且还要求在制度上建立起刑事技术鉴定向司法鉴定衔接的转化机制,以保障符合司法鉴定标准的刑事技术鉴定转化为司法鉴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鉴定资源。根据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建立刑事技术鉴定向司法鉴定衔接的转化机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革:一是刑事技术部门与刑事技术鉴定机构分离。二是刑事技术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三是刑事鉴定技术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准入的鉴定技术。四是刑事技术鉴定实验室已经被国家认证认可。五是刑事技术鉴定的结论应当明确(肯定性或者否定性的结论)。六是刑事技术鉴定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七是建立刑事技术鉴定的救济程序。

本文限于篇幅,对于转化机制如何建立以及建立的机制如何保障其有效性将另文论述。

参考文献:

[1]上野正吉.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M].徐益初、肖贤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4.

[2] A﹒H﹒瓦西利耶夫.犯罪侦查学[M].原因,译.北京:群众出版,19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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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文.物证技术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47.

[8]邹明理.论“鉴定必明”、“鉴定必准”与提供证据要求的冲突[J].证据科学,2007(5):36.

The Relationship of Forensic Science,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and Judicial Expertise

GUO Hua

(Law School of China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Forensics,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and judicial expertise, the products of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a certain extent and stage, if confused or obscured at their technicalspectrum, may yield reverse effects upon “scientific investigation” and “scientific adjudication,” or even hinder further reform of the judicial expertise institution. A minute inquiry into the causation of the obscurity and mixture and the dynamic process indicates that the disparity in respective of their scientific scope, degree of reliability and outcome should be spotted. While furthering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expertise institution, we should, apart from demarking forensic science,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and judicial expertise in logic, establish an access as well as an elimination regime of judicial expertise and care for normaliza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criminal identification to judicial expertise.

本文责任编辑:周玉芹

技术科学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科学技术;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历史唯物主义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信息技术深刻变革西部民族地区农牧区发展方式研究”(10AZD025)

〔作者简介〕文兴吾,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与文化研究院研究员,四川成都 610071。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邓小平作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著名论断,江泽民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1〕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社会文明水平的主要标志。”〔2〕由于这些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等重要思想,并且引导着当今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故称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的核心是“科学技术动力观”。1991年,江泽民同志讲道:“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并向现实生产力迅速转化,愈益成为现代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和最主要的推动力量。”〔3〕1994年,江泽民同志写道:“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本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日益渗透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成为推动现代生产力发展的最活跃的因素,并且归根到底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4〕这些观点很鲜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并且不是一般的动力,而是“重要动力”、“最主要的推动力量”;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归根到底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这些观点,可以概称为“科学技术动力观”。对“科学技术动力观”作出有系统的论述,是本文的主旨。

一、“科学技术动力观”是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确立的社会发展观

人类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自组织系统。从自组织理论的观点看,一个自组织系统的进化过程,就是该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和有序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只要我们沿着这一思路对社会大系统的进化稍作分析,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人类社会为实现其历史进化所必需的条件几乎无一不是靠科学技术。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社会越向前发展,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速度也就越快;后来的社会与先前的社会相比,其主要的差异之一,就发生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不同水平上。例如,在自给自足的封建社会,之所以历时千年而变化不大,其生产和消费都基本上维持着一种准静态的平衡,就因为那时的科学技术不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也不发展。进入工业社会后,以机器大工业为特征的近代生产方式的建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第一次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第一次产生了只有用科学方法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第一次达到使科学的应用成为可能和必要的那样一种规模”,“第一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自然科学创造了进行研究、观察、实验的物质手段”,同时也把科学变成“应用于生产的科学”,使科学“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职能”,使“科学因素第一次被有意识地和广泛地加以发展、应用并体现在生活中,其规模是以往的时代根本想象不到的。”〔5〕马克思讲的这么多“第一次”所指出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生的最为重要的变化,就是科学变成了“应用于生产的科学”而生产也变成了“科学的应用”过程。这样,最终形成了科学技术越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越发展,而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越发展,科学技术本身也越发展的正向良性循环。

二、“科学技术动力观”全面地强调了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科学技术与社会自始至终存在着互动,存在着科技社会化进程。所谓科技社会化,是指将科技知识及蕴藏在知识背后的科学方法、科学信念和科学精神等通过一定的渠道渗透到社会之中,为广大公众所理解和接受,并且内化为自觉的社会生活规范的过程。在古代,科技力量不强,科技社会化并不突出,直到近代,科学技术才显示出其知识的力量。在当代科学技术日益显示出其生产力功能后,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即科技社会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强大的历史潮流。科学技术那种实事求是、客观而公正的本性,否定迷信、不承认教条的革命精神,不因循守旧、敢于创新的创新意识,学术自由民主、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科学观念,为真理和正义而义无反顾的科学品格等,对提高社会公众的精神生活质量是非常有益的,是值得借鉴的。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接见全国科普工作会议代表时讲道:“我们不仅要靠科学技术提高物质文明的发展水平,而且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社会风气和民族精神,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社会精神风貌。”〔6〕1996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国科协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进一步作出了“科学技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7〕的重要论断。“科学技术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这一论断,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论断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搞经济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搞精神文明建设也要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国民素质。

三、“科学技术动力观”完整地把握了科学技术的多重职能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后,是科学技术在开发和改造自然的征途上凯歌高奏、所向无敌的英雄时代,也是人类陷入严重忧患和巨大灾难的危机时代: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生态失衡,已成为当今人类生死攸关的全球性问题。科学技术空前放大了人类开发和改造自然的力量,同时也空前放大了人类破坏生态和毁灭自身的力量,深刻地影响着人类和地球的命运。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邓小平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与中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探索紧密结合,提出并组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使经济增长从过度依赖资源消耗和规模扩张转到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在《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武装起来——〈现代科学技术基础知识〉(干部选读)序》一文中,江泽民同志写道:“如果用更多的科技知识把自己武装起来,提高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保护自然的能力,那末,我们在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就能够更好地动员和组织亿万人民,在祖国辽阔的土地上描绘出更新更美的画卷。”〔8〕他不仅全面地把握了科学技术“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保护自然”的多重职能,而且明确地提出了“破坏资源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资源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9〕的重要论断。这一切,标志着“科学技术动力观”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

依据“科学技术动力观”,科学技术的基本职能和价值目标就不只是开发自然、驾驭自然、索取自然,而是“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保护自然”,使社会生产力持续健康发展,人类文明日臻昌盛;只有把科技搞上去,才能不断地保证人民素质的提高;人民的素质提高了,更多的人掌握了知识,掌握了现代的科学技术,才能导致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等要素所构成的系统朝着合理的方向演化。

四、“科学技术动力观”要求树立“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的大科学观

“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这个论断,是邓小平1977年就作出的。1995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讲道:“科学当然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科学。社会科学是人类认识和改造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科学。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自然科学、技术与社会科学之间相互影响、渗透,联系愈来愈紧密,由此产生的综合学科、交叉学科层出不穷,社会经济和科技已经形成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自然科学的发展丰富了社会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自然科学研究有重要指导作用。我们提倡社会科学工作者要注意学习自然科学知识,自然科学工作者要注意学习社会科学知识,我们要在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加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紧密结合,深刻认识并掌握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去指导实践。”〔10〕

科学是观念地把握对象的特定方式,是通过揭示对象的本质和规律把握对象的特定方式。一般说来,自然科学的功能主要是认识变革“物”,实现物质变换;社会科学的功能主要是研究人和社会,实现行为变换。社会科学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科学逐步深化且日益成熟的象征,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构成了完整的科学体系。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势,主要不表现为知识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而表现为各门科学之间既分化又综合的对立统一。一方面,学科越分越细,原来的一门分为两门或多门学科;另一方面,各门学科相互渗透,出现了一大批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综合学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间的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使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又重合在一起。例如社会生物学、生态经济学、人口地理学、社会心理学、生命伦理学等等,都是由一门或数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交叉而成。当代社会历史的客观进程,当代任何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经济问题、社会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等所具有的高度的综合性质,不仅要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主要部门进行多方面的广泛合作,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而且要求把自然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结合成为一个创造性的综合体。这是当今科学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

2001年8月7日、2002年4月28日、2002年7月16日,江泽民同志先后三次就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发表重要讲话。这些重要讲话,既为人们正确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科学指南,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此间,他作出了“四个同样重要”的重要论断:“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培养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家,与培养高水平的自然科学家同样重要;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任用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与任用好自然科学人才并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样重要”〔11〕,以及“两个不可替代”的重要论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在实践和理论上不懈进行探索,不断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创新的理论,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实践。在这个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探索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是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我们必须始终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加快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那种认为搞现代化建设只要掌握自然科学知识就可以了、社会科学知识可有可无的想法和看法,是片面的、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12〕

五、“科学技术动力观”是唯物史观的现代拓深形态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通过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三者的矛盾运动,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走向,揭示了生产力是最终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过去,生产力一般是指物质(实物)生产力,至于科技和知识生产力,则是直到邓小平强调“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是马克思主义历来的观点”和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论断后,才逐渐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中明确起来的。江泽民同志从现代科技革命和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通过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概括、总结、提升出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科学技术动力观”,从哲学的高度阐明了科技和知识生产力不仅决定着物质(实物)生产力,并且最终决定和制约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水平、速度乃至方向。其实,一切社会创造物都不过是人类智力(或智能)水平即科学知识水平的外化物化。只要我们承认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人的历史,那么我们也就必须承认人的科学化知识化水平是最终决定和制约社会历史发展水平、速度乃至方向的。当今时代是科技生产力即知识生产力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时代,科学实践活动已成为所有实践活动中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实践活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必须给予定位和确认,确认科学实践的社会第一实践的客观地位,确认科技生产力即知识生产力的客观支配地位及其主导作用。“科学技术动力观”实现了唯物史观的这个飞跃,为推动当代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指出了一条基本的实践路线。

六、“科学技术动力观”与科学发展观的辩证统一

进入21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既是“科学技术动力观”历史的传承和逻辑的延伸,又是与时俱进的新发展。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

2003年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6月,胡锦涛同志作出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的重要论断。〔13〕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意义是十分重大和深远的。科学巨匠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他告诫人们:“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末,你们只懂得应用科学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的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关心怎样组织人的劳动和产品分配这样一些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用以保证我们科学思想的成果会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祸害。”〔14〕当今时代,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科技与伦理的疏离、理性与价值的分裂,在当代西方社会表现得尤为突出。西方发达国家今天所面临的科技异化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明天所要着力避免的问题。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科技工作”,这就奠定了避免科技异化的政治基础,推进着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和谐统一。

2.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纲推进科学发展

2006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向全党和全国人民发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动员令。胡锦涛同志指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15〕

3.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两个基本方略”及其重要意义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闭幕后,国务院于2006年2月9日、3月20日分别印发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笔者认为:以《科技规划纲要》和《科学素质纲要》发布为标志,党和国家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实践着“两个基本方略”,即以加强自主创新为主导的“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方略”和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为主导的“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方略”。

应该看到,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深刻地讲道:“要坚持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把科技创新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紧密结合起来,与提高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紧密结合起来,使科技创新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在全社会广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接受科学技术的武装,进一步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16〕这就是说,我国的科技进步不仅要“顶天”,在科学前沿和高技术领域有所创造、有所作为,而且还要“立地”,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科技、理解科技、运用科技,充分享用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的巨大恩惠。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两个基本方略,是基于“科学技术动力观”的两个重大的科学抉择。

第一,以自主创新为主导的“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方略”是应对知识化的全球竞争新挑战的科学抉择。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有自身的政治意愿和战略利益。为了尽快提高科技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了数万亿元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对缩小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差距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不能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满足自身的科技需求,不能指望别人来解决我们自身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在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深刻地指出:“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面对世界科技发展的大势,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只有把科学技术真正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抓实干,急起直追,才能把握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17〕

当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正承受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和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中国能否成功地回应当代科技革命的冲击,成功地在21世纪实现伟大复兴,不但对中华民族本身意义重大,而且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前景也具有特殊的意义。很显然,如果先进的科学技术为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垄断,那就谈不到社会主义的兴旺发达,社会主义就不可能在与资本主义的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直至最终胜利。如何把社会主义建设同当代科技革命的潮流更好地结合起来,始终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也是当代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方面。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在新时期新阶段实现着科技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有效契合。

第二,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为主导的“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方略”是追求发展的知识化与人民化相统一的科学抉择。所谓发展的人民化,就是指人民既是发展的参与者又是发展的分享者。一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从深层学理看,追求发展的人民化理应是现代社会的终极关怀。走创新型发展道路,也就是依靠知识创造和知识的创造性应用,获取新的经济和社会收益,由此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一个充分使用知识求发展的进程,也是知识经济的发展进程。这个进程,不能只是精英在其间,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则站在其外;相反,它必须有利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学习知识、运用知识、参与现代生产和交往,不断增强自身的创造能力和发展能力。这是一个长期的趋势,不是今天说了明天就能做到;但是应该看到这个趋势,据此进行战略上的安排与调整。

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为主导的“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方略”,就是要推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学习、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以此参与现代生产和交往,不断增强自身的创造能力和发展能力;最终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在最广大的人民最广泛地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依靠其发展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1〕 〔3〕〔4〕〔6〕〔7〕〔8〕〔10〕江泽民.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20,20,42,68,76,44,57-58.

〔2〕〔15〕〔16〕〔17〕 胡锦涛.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J〕.求是,2006,(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570,572.

〔9〕〔11〕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282,275.

〔12〕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91.

〔13〕 胡锦涛.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七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6-03.

〔14〕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商务印书馆,1979.56,73.

(责任编辑:石本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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