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

2023-09-16

互联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可以顺应新形势的不断发展和要求,另一方面还可提高邮政在同行业的社会竞争力,实现邮政金融网点的可持续发展。尽管邮政的金融网点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转型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問题,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升邮政金融网点在同行业中的社会竞争力,就要顺应我国时代的发展,在新形势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邮政金融网点进行转型。文章对新形势下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进行研究,分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先给出了邮政金融网点发展的现状,后依据邮政金融网点转型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具体策略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金融服务;邮政金融;网点转型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2.044

1 邮政金融网点的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的经济规模得到很大的拓展,社会各行各业相较于之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人们的生活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邮政金融网点进行了不断地转型和改变,2019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为国有第六大银行,这对于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发展既是机遇也是很大的挑战。目前,邮储银行在全国拥有4万多网点及营业部,其中县和镇的区域地区有网点28009个,占比超70%。而且县和镇的个人网银结存用户数1.34亿户,金额达到5727.16亿元。

邮政成为国有六大银行之后意味着可按照商业银行法律进行银行业务的开展,可依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探索发展自身的特色业务,且邮政在发展过程中积聚了良好的商誉,依据之前的业务发展和较大的客户信息数据能够为邮政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另外,随着我国国际化经济的不断推进,金融行业对于对外开放逐渐扩大,国外资金庞大、管理先进的银行是邮政发展面临的很大挑战和威胁。此外,邮政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本身建设了很多乡镇金融网点,邮政成为国有银行之后对于这些网点的管理和转型发展也会存在很大的挑战。

2 邮政金融网点在转型中的问题

尽管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工作在实际进行过程中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提出适当的转型策略,就要对实际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以下是邮政金融网点在实际转型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具体内容。

其一,邮政金融网点在实际转型工作中对于转型的基本内容并没有认识透彻,没有体会到转型的最根本内涵。通常网点转型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所经营的理念要在传统基础上进行转变,改变最初以产品为重心的理念,要将客户当作主要的重心。且网点的经营方式要改变最初重视结果的管理,要转变为重视过程管理的方式,保证对于客户所提供的服务从个人向团队整体的转变。在实际施行过程中转变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由于网点的工作人员在长期的传统工作方式中已形成固定的习惯,很多工作人员并不能深刻理解到转型的内涵,导致网点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转型的意义,使实际的转型工作难以开展,转型所需要的资源得不到应有的高效配制,与理想转型效果存在很大的差异。

其二,转型网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不够强,导致所含有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素养呈现为不统一的状态。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基本原则,要完全从客户的角度去思考转型策略,借助团体的力量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服务和多样化的金融要求,故在转型网点要有专业客户服务团体。现今邮政已有的代理网点对于客户服务团体的建设意识很弱,很大一部分网点的专职客户经理都由其他岗位的职员进行兼任,导致网点的转型失去原本的意义,实际网点服务工作得不到理想状态的运行,不能满足客户的基本金融需要。且邮政现有网点配备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尽相同,在实际为人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很难提供个性化要求较高的金融服务,不利于网点转型的发展。

其三,网点现有的激励约束机制欠缺,导致员工积极性不能有效调整。网点转型的推进离不开工作人员的支持,在已有的网点工作中并没有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导致网点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的工作岗位呈现为热情度很低状态。通常员工积极性的调动离不开科学的人员管理机制,很多网点现有的制度并不能真正反映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也没有做到奖罚分明,工作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相符,这些情况会直接影响网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其四,网点产品业务条线呈现单一性,系统建设较为落后,客户服务范围受到很大制约。为了使网点产品业务丰富化,要在原有基础上建设具有创新性适应时代发展的系统。但现今邮政金融网点的业务主要涉及个人的金融产品,对于国际和公司等其他方面的业务虽已进行拓展,但实际规模不够大,导致不能为客户提供具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的竞争表现为创新性的竞争,邮政现有的金融网点部分并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的最新科技,导致在新时代的发展中缺乏创新性,不利于网点转型的实际发展。

3 邮政金融网点转型策略

3.1 在保证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网点的经营效率

为了提高邮政金融网点的经营效率,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体验,要在保证实际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做到以下内容。

首先,为了提高网点的分类管理,要将网点的基本网络布局不断优化。伴随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相关的科技也不断出现,银行的网点功能得到了很大的转变。为了使网点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邮政金融网点要根据位置及客户的实际要求等对网点进行有效划分,可将网点划分为财富、智慧等不同部分。更好地采用轻型网点的工作模式,做到最低运营成本状态下的转型工作。

其次,为了更好地推行轻型网点模式,要充分利用高新设备来降低客户服务的压力,可在网点设置各种方便人们自助服务的设备,自助设备主要涉及较为简便的金融服务,如现金的存取等。采用自助设备可将柜台服务提供给更为复杂的金融结算及服务。

最后,为了顺应新形势的主要要求,网点要建设轻量型的微信银行。随着智能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金融网点要顺应新形势的要求为客户建设微信银行,方便客户的基本金融需求。借助微信银行可加强网点与客户的基本联系,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微信银行的建设主要使线上金融程序化,借助人们经常使用的社交软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也能加快网点的推广。为了更好地与客户进行交流,可在线上建设客户专有的俱乐部,不断探究线上的营销模式,可采用营销积分兑换的方式拉近与客户的关系,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本网点的客户为中心建设微信银行的线上营业厅,方便客户的实际生活。

3.2 加强对于网点人员队伍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解决网点人员队伍建设良莠不齐及网点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欠缺问题,网点要不断加强人员队伍的建设,可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加强。一方面,要对已有的网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养和培训,请专业培训机构结合邮政网点的实际转型情况进行针对性培训,要加强人员的创新素养,还要注重对于人员服务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可引进最新的专业人才来壮大网点人员队伍,对于新人员的选取采取适合的方式和方法,不仅要注重员工专业知识的考查,还要将实际能力考查包含在内。对应聘人员考查完成之后要依据邮政网点转型要求挑选适合的应聘者,对于考核通过的应聘者要进行专业技能和服务的培训,也要请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要将网点基本工作要求和基本工作素养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培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专业考核,考核人员的培训情况。依据人员的考核情况及在校学习情况安排合适的岗位,保证每一个人才在网点的转型阶段更好地工作。

3.3 实现网点的线上服务与实际线下服务一体化

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要具有统一性,不能只是一味地发展线上或者线下服务,要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借助实际服务和互联网服务的共同方式实现网点的最佳转型。要充分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创新方式打造更加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方式和模式。为了实现线上和线下服务的一体化,可对线上和线下的入口进行分流方式的建设,线下要将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建设好,方便客户在线上进行安全的金融服务,保证客户的真实安全。对于线上方面,客户可借助微信社交软件或者邮政特有的网上银行客户端进行线上的服务预约,在得到客户的预约后系统会根据网点的实时数据分析为客户匹配最佳的服务网点。此外,在线下营业厅要实现无线全覆盖,方便客户的基本服务,也有利于网点服务人员与客户在线上实现关联等;另外,为了提高客户交易的安全性,要加强交易平台的处理建设。可通过智能设备提高线下现金业务的安全性,保证在没有工作人员看管的前提下也能将基本的金融交易工作做好。还可以利用最新的科技产品使客户得到的服务体验更加生动化,还要保证线上银行的综合性能与线下具有一致性,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3.4 将网点的风险防范控制做好

金融网点的管理离不开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为了将风险防控工作做好,网点在转型时要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对于金融管理下对金融网点的风险等各个方面进行分类管理,要保证内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将风险的管理放在全部工作的首位。邮政和银保监会双方要建立专业的检查队伍,定期对双方的金融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必要情况下可进行日常的检查,还要加强客户的回访工作,将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做到位,保证客户的基本权益不受到损害。此外,还要将风险数据的预警工作做好,该项工作主要借助信息化技术进行开展,要采用高新计算机技术对金额较大的交易及状态异常的交易进行监督,一旦出现问题要进行及时的预警提升,真正做到精准度高的筛选,对于邮政金融网点出现的风险数据要进行及时地处理。

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通常会涉及不同区域的所有网点,对于城市和乡镇的网点转型建设要具有统一性,为了加强对于风险的防范工作,针对不同区域的网点要与区域的主要政府部门进行联合合作,提高最可信的担保。对于城市和乡镇的网点要在实际工作中实现数据共享,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可以及时掌握信贷客户的生产经营及家庭状况,完善农村信贷领域风控管理,更好推动邮储银行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落地。

4 邮政金融网点转型保障措施

为了使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要对保障的措施进行详细研究,以下是研究的具体内容。

其一,要建立专业的金融转型体制。为了使邮政不同网点的转型步骤相一致,在网点转型过程中要建设专业的团体或者工作组,对于团体的职能分工要具有明确性,要保证团体的分工合作更加协同化,保证不同网点的收益分配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实现不同网点的统一管理。其二,为了实现网点综合营销的基本效益,要将网点的营销及服务职责明确化。网点的转型要以营销服务为中心,要依据客户的基本金融服务要求提供適当的营销,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业务受理方式。还要保证对于客户的服务职能明确化,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规范的服务。其三,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要高度重视大数据的应用,实现网点管理的精细化。网点的营销会涉及很多客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客户的业务办理情况等,要将客户的基本信息放到专业的数据信息库中,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依据分析得到的结果可作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科学依据,有利于不断挖掘客户的基本需求。还可借助数据建设客户相关的营销数学模型,借助模型不断优化对于客户的管理方式,借助数据化来拉近与客户的基本关系,有助于网点的转型开展。

5 结论

总结可得,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可以顺应新形势的不断发展和要求,另一方面还可提高邮政在同行业的社会竞争力,实现邮政金融网点的可持续发展。尽管邮政的金融网点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转型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邮政金融网点在实际转型工作中对于转型的基本内容并没有认识透彻;转型网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不够强;网点现有的激励约束机制欠缺;网点产品业务条线呈现单一性,系统的建设较为落后等。为了使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发展更加规范化,要在保证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网点的经营效率,还要实现网点的线上服务与实际线下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要将网点的风险防范控制做好,借助适当的方法为邮政金融网点转型提供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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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中,受到互联网本身特征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合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重视程度。本文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探究完善制度、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9.006

2016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已提上政府议程。随着淘宝、美团、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步成为年轻一代的主要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新的蓬勃发展。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面临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且面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带来的新风险,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较为分散、年龄层次多,且互联网本身具备隐匿性、虚拟性等特征,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难度较大;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仍较低;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限制低,小微金融客户、小微企业骤然增加,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几率。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为基础,2013年以来成为我国金融经济领域的热点。从时间与发展历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我国的新兴产业,但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新颖性、盈利性、便利性等多种特征,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多(见表1)。

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涵义与特征

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交易的群体,通常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即:将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从生活需求或用于生活投资需求的角度出发,向互联网金融机构购买对应金融产品或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小微组织或自然人,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相应收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但这一官方界定仅对商品和服务有效,是否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有固定工作人员与营业场所,这一特征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仅能服务于所在区域、周边区域,距离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重点障碍,但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基础,无固定对应的营业场所,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均能够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如接受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购买对应的金融产品,即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每一消费者均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传统金融机构在展示金融产品等活动时,都需要对应的资产支撑,包括聘请专业工作人员、开设区域金融网点、维护常规金融网点运营等,其金融产品本身服务价格、准入门槛都较高,大多数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收入较高,属于中产阶级。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如众筹平台,消费者通过“团购”+“预约”的模式,打破准入资金的限制,可按照自身经济能力,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该金融业务中,消费者与服务平台处于平等位置,不会出现排斥参与者的情况,有利于充分挖掘潜在客户群体。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权益事件出现几率增加,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一是平衡互联网金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参与者,与相应企业相比,消费者本身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通过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处于平等低位;二是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较低,我国立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本法作出规定,可有效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扩大受害范围;三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风险;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覆盖在每一环节,为平衡消费者与金融主体之间的地位,应根据优胜劣汰的法则,在适度原则支持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坚持倾斜保护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风险发生的时候是直接利益损害者,因此适度倾斜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坚持不同救济保护途径协同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较多,应确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四是坚持公平依法保护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先进制度

(一)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美国”是现代化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保护体系,在美国,研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用“Electronic Finance”表示,即电子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概念并不存在,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大多存在于其相关法律之中,如《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披露》等。2008年次贷危机不仅大规模损害美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波及到全世界。为了摆脱此次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国会颁布《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等法律法规,如美国对P2P 网贷和股权众筹直接按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要求其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美国立法制度既涉及宏观制度又涉及微观机制,旨在全面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其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我国立法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009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法案,促进了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并建立起专门机构开展统一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对电子银行、电子金融等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美国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并列分管的机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统一行使监管权,但各州监管部门仍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前提是不违反联邦的法律原则,此种监管方式对于金融消费者无疑是一种双重保障;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权,将其赋予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网络借贷市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对于众筹融资网站,则通过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既JOBS法案限制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英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互联网金融在英国被称为“替代性金融”,即Alternative finance,其主要包括股权众筹、票据融资、P2P网贷、产品众筹等形式。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期,其解决了传统金融在危机后的困境,帮助英国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完善。如《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正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并要求建立金融管理局统一监管的机制;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方法》正式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保护机制中。

英国自古以来就是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早在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的“双峰”理论中就曾出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论;随后,英国政府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近年来,英国通过金融监管的改革,旨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外部环境,同时还注重国民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及自发的维权活动。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专门确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即通过对若干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改革,将其合并为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妥善解决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金融申诉专员以中立者身份介入纠纷,要求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纠纷,一旦金融申诉专员服务经过裁定员向调查员申请复审后由调查员作出裁定,除非金融消费者有异议并起诉,否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此次裁定并履行其相关义务,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倾斜的制度。作为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具有便利性、灵活性和独立性。

(三)日本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日本未受到次贷危机的过多影响,自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以来,日本政府就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国家内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进而不断完善金融制度体系。一是规定金融機构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的惩戒措施,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日本敢于打破金融行业内部界限,逐步建立起横向性、复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措施主要借鉴英国的金融改革模式,法律中保留一整个章节,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确立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得金融领域法律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为科学全面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一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如借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也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过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预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行为;三是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窗口,并严格按照服务制度,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从多方面入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覆盖到所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环节。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配套措施、行业标准有待完善,出台的监管制度以层级较低的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如果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现民事纠纷,大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进行解决;就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而言,其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等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事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类比适用;涉及互联网金融民商事纠纷,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加以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最为关切的财产安全,只有第三方支付这一金融模式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文件予以规制,而对其他模式的保护较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找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还可以科学采取解决措施。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级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分析,缺少这一层级的立法,也未覆盖每一环节,缺乏保护力度;二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责任未明确到部门,监管制度和体系不够完善;三是未建立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约束力不够。

四、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途径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长期的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专家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合理创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首先,立法部门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侵权事件特征,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损害赔偿方式、法律责任。其次,凸显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使其成为支撑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的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丰富保护法的理论内容,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时,立法部门应结合《电子签名法》《证券法》中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度融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的法规体系中,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督制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抵御风险能力较低,但适应性较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分为银保监会(网络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证监会(监管管理、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这种“分业监管”监管模式,部门之间交流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不同模块为基础加强统一协调,“一行两会”协调管理的创新模式,共同有效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技术、损益、安全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征,对线上解决争议机制与机构、调整程序、仲裁机构进行规定,不断简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特点为基础的原则,规定好调解机制、仲裁制度以及线上解决争议的相关机构,按照涉案金额的基本标准,最大程度上节省开支,充分借鉴“三步走”法律法规制度,效仿金融申诉专员的服务制度,完善非诉解决机制,提供消费者和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相关权利,倾斜性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自律,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协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在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专业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缺乏基本依据,地方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重新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范围,科学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力度,打破当前消费领域中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通过创建统一合法有效监管体制机制等途径,全面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利用双重保护机制,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不断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视培养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完善的外部防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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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刑法保护,首先探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内容,然后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接着讨论契约风险和流动性風险的特征,最后分析民事诉讼为何是应对金融市场侵害行为的有效手段。希望能为关注此话题的研究学者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民事诉讼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竞争,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有着力度不同的对抗关系,刑法的介入如果是化解这些行为,实现对违法犯罪的控制,那么市场竞争机制就会遭到破坏.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个人投资者、成熟投资者以及非理性繁荣环境下的投资机构。在行为机制理论下,认为人类市场行为会系统的在可预期的范围内不断的偏离理性。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安全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信息均衡机制支撑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针对信息均衡机制构建刑法保障体系。市场对金融产品进行定价时,需要以互联网的披露、生产、分析、流转信息为依据。传统资本渠道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这些风险内容包括通货膨胀、证券市场的风险、储蓄低利率风险。在网络时代新的投资者利用互联网金融对抗这些风险。在信息获取和信息分析工具方面,互联网金融市场明显优于传统的金融市场。在信息披露合规的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为协助投资者和资金提供者带来便利,让他们可以充分的分享金融信息产品,有效的监测金融违法犯罪,融资与投资之间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但是信息网络技术和金融市场的结合有效的降低了这一水平。部分的融资者会以信息垄断为优势实施相关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这样投资者的权益就会遭到侵害。间接融资市场中会发生储蓄类产品收益过低的现象,这是因为传统银行垄断了对资本资源市场的定价[1]。

二、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控制

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中资金数量较大,流动范围也很大,会发生较为频繁的网络交易,出现的犯罪行为涉及数量较多的投资者,其中金融监管缺位现象明显。金融体制的改革需要深化,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得金融市场出现了事前监管弱化、事后监管强化的现象。在金融市场中竞争不断增强,控制权力逐渐减弱,出现了金融垄断分化的现象。这些因素决定了金融风险控制应该作为政策的核心。互联网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金融风险设置日益深化,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市场的刑法保护需要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度。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不断的发生着质变,而且量变也是动态的,为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法律不能缺乏动态观念,因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刑法保护政策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当性基础和实践性相关的本质问题做出解释。

三、契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类型多种多样,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将不同的性质的金融风险区分出来。要想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就要明确具体的解释意见保障,市场上存在获取市场资本的不法行为,这些行为指的是利用各种实质不平等的手段获取信息优势,这些手段不以正当的网络交易技术为基础,不做正当形式的成本投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一类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手段的惩治。契约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比如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是在不完备的契约形式中进行交易的,那么契约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发生违约或者是合同的效力无法发挥。流动性风险也是其中的一种,比如某投资者持有特定的金融商品仓位,但是投资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那么他就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将金融平台的商品抛售,达到套现的目的,此时市场价格就会显著的下低。

四、民事诉讼是应对金融市场侵害行为的有效手段

实现金融市场自律监管要完善激励机制,从目前的建设情况来看,在制定、执行和监督金融行业的三个方面,激励机制都比较缺乏,尤其是在市场失效的时间段中,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和自律监管激励机制的缺失尤为明显。分析互联网机构的投资者构成情况,发现年轻投资者数量较多,这些投资者他们的投资经验有限,投资的额度也是有限的。以P2P网贷为例,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网络平台的经营水平,发现这些P2P网贷平台已经由开始的野蛮式成长发展到了稳步竞争的阶段。他们采取的手段是高成本吸引客户,对风险采取高杠杆放大的手段,在引入风投和抢占市场上更是以非常快的速度进行[2]。对此人们往往认为这是非理性的繁荣方式。在刑事立法的单一角度上,提出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机制风险的容忍,肯定其中存在的价值,并使用有效的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但是其中也十分的注重对市场自发性的重视,以及对市场自律性保障功能的重视。应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侵害行为,金融市场民事诉讼是最有效的手段,同时这也是一种高程度的市场化手段。

五、总结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金融行政法规会限制互联网金融市场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因此个体经济在金融诈骗等违法行动中产生的数额都是有限的。但是非法金融互联网平台会聚合犯罪,因此互联网金融犯罪仍然具有规模化和涉及广泛的特点,司法工作量大。因此互联网金融刑事司法保护要提升运作效率,也需要专门加大对小额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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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区域金融效率;金融创新;VAR模型;区域路径依赖

一、引言

P2P网贷行业2014年的“野蛮生长”和2015年的乱象频发作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中最具鲜明特征的事件,引起了决策层、监管层、学界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1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透露的监管与扶持并重的思路既反映了决策中稳定与创新的博弈,也体现了决策层对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发展倒逼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体制改革的默许。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行业内的创新和改革会集聚风险,提高风险爆发的概率,但也会加速直接融资市场对间接融资市场的替代,引致金融效率的提高,而效率的提高正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这个阶段的核心驱动力。[ 1 ]金融在资源配置中居于核心地位,并因此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矫正要素不合理配置、实现从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转变的重要推手。[ 2 ]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几年我国所特有的爆发性发展新业态,对于其在现阶段我国金融效率提高和金融生态构建中所起的效用具体为正还是为负,学界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鉴于此,本文试图从金融效率的视角出发,采用VAR模型脉冲响应方法实证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金融效率的影响和冲击。

二、文献回顾

(一)金融效率研究

有关金融效率的研究主要可分为内涵界定和层次探讨两大类。在内涵界定方面,王广谦[ 3 ]、沈军等[ 4 ]、孔祥毅[ 5 ]基于麦金农(McKinnon R I)的金融深化论和赫尔曼(Heilmann T)的金融约束论,分别提出了具有不同内涵的金融效率。本文对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 4 ]表示赞同。该理论认为,金融效率应主要反映金融资源在宏观经济系统内的配置和协调水平,特别是其在金融系统内部的协调程度,即主要着眼于金融对经济的作用。而金融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系统,这决定了金融效率必然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王振山[ 6 ]、沈军[ 7 ]、周国富等[ 8 ]、谢家智等[ 9 ]分别对金融效率进行了概念外延的划分。其中,普遍金融效率可进一步分解为微观金融效率和宏观金融效率两类,同时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也可将之分解为金融部门效率和金融功能效率。沈军[ 7 ]认为,金融效率可分为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其中,宏观效率又可进一步分为适应效率和配置效率,分别对应金融的系统和资源两大属性,而适应效率把区域金融系统看成区域经济系统的子系统,主要度量金融子系统产出对经济系统的贡献程度。正如斯诺所言,经济增长的关键是适应效率而非配置效率。可见,金融适应效率与本文研究目的切合度很高,因此下文提到的金融效率均指金融适应效率。

在实证研究领域,与金融微观效率研究规范的方法和众多的成果相比,其宏观层次的实证研究方法尚处于发展过程中,不过近年来也有部分学者借鉴其他领域的效率研究和测算方法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沈军[ 7 ]运用因子分析和GA-BP法对我国金融适应效率进行了测算;黎翠梅等[ 10 ]根据周国富等[ 8 ]提出的指标体系,运用因子分析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效率的区域差异进行了测算;孟兆娟[ 11 ]以各省贷存比和存贷差作为各省金融效率的代表性指标,通过计算泰尔指数来反映我国区域金融效率的差异;谢家智等[ 9 ]使用基于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的曼奎斯特(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方法测度了宏观金融效率的数值和变动情况;温红梅等[ 12 ]运用四阶段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测算了县域农村金融效率。基于此,本文采用谢家智等[ 9 ]的方法构造区域金融效率测算模型,并进一步利用BCC模型将金融效率分解为金融规模效率和金融创新效率。其中,金融创新效率实际上衡量的是模型中单位投入的产出效益,而规模效率衡量的是投入规模是否达到最佳。在DEA测算中,以我国31个省市区作为决策单元,利用区域均值分别测算我国东中西部三个地区的金融效率及其创新效率和规模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研究

与金融效率的研究相反,互联网金融并非一个基于理论研究而诞生的概念,因此学者们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方面给出了不同的解释。谢平等[ 13 ]认为,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金融业态的彻底革新,通过创新支付方式、加速信息处理、优化资源配置等三条路径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冲击,倒逼金融结构改革,促進经济增长。吴晓求[ 14 ]认为,互联网金融仅仅是金融业务模式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主要是金融服务获得和销售方面的创新,而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出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相互融合的状态。陈志武[ 15 ]认为,从本质上看,互联网金融产品与银行、资本市场等经营的产品并没有区别,仍然是交易各方跨期价值和信用的交换,而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交易安排上存在期限错配、流动性错配、信用风险等潜在问题,需要予以高度关注。基于此,许多学者还从中外比较、风险集聚机制、监管模式等方面入手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其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冲击进行了研究[ 16-18 ]。不过,由于现有研究缺乏互联网金融与宏观金融体系之间互动的实证研究,尚无法回答互联网金融在现阶段我国金融生态构建与金融结构改进中所起效应为正还是为负的问题。本文将从金融效率的视角出发,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金融效率的影响和冲击,对互联网金融与我国传统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回答,为探讨和改进我国金融结构、转换经济增长驱动模式提供有效路径。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效率的影响机制

由文献回顾部分可知,近年来诸多学者围绕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发展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接下来,本文试图从传导机制入手,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效率提升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后面的实证分析提供合理的理论基础与验证假设。具体而言,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和金融创新是直接影响金融效率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可从上述三个角度着手进行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是否降低了金融市场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从本质上看,金融行业的核心资源是由各类信息构成的异构化数据集合,而众多信息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互联网金融利用云计算、云存储、大数据等技术,可以确保市场信息的可达性和有效性,同时市场交易主体通过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信息获取新渠道,可以提高信息获取的可能性和准确性。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将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从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不过,也有部分学者认为,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并不会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自行降低,反而会随着金融服务获取渠道的增加,使得市场交易主体的平均信息获取能力和识别能力出现下降,更容易产生“羊群效应”,并最终导致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现有研究还缺乏有关这一问题的全面而深入的理论研究,加之在传统金融业务中微观数据难以获取,因此暂时无法实证比较两种金融环境下市场主体的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概念自阿罗(Arrow K J)[ 19 ]正式提出并使用以来,在企业行为、市场深化、制度建设等领域的研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交易成本可分为外部成本和制度成本两部分。学者们普遍认为,基于技术进步,互联网金融可改进金融产品(服务)交易模式,扩大交易可能性集合,让潜在的金融需求因交易成本的降低而得以显化,同时使原有金融系统中过高的交易外部性得到约束,进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不过,关于互联网金融与制度成本的相关研究还比较少。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发挥“鲶鱼效应”,倒逼利率市场化与金融市场制度改革。也有学者认为,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多种业态均存在游走于法律监管灰色地带的嫌疑,而我国监管层一向是安全重于创新,类似打擦边球的创新是否会延缓制度改革、无益于降低制度成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创新是否增加了金融风险爆发的概率呢?毋庸置疑,互联网金融在诞生和发展过程中,对传统金融的运营模式和风险管控模式均作出了颠覆性的改变,但至于这种创新是降低了原有金融系统的风险还是增加了风险,学者们持不同态度。有部分学者认为,由于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很快,信用风险在信息传导过程中被分散,从而使得个体风险能够得以充分化解。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不易出现由风险导致的极端损失。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在风险放大效应下风险扩散的速度会更快。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弱势金融群体保护不周,以及互联网技术安全性有待提高等一系列问题,对现行风险控制体系提出了比较严峻的挑战,而现实情况为两者均提供了例证。

综上所述,基于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和分析视角的丰富性,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确定的、静态的,而是恰恰相反,应该是不确定的、动态的。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由于体量太小,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不大,只是原有金融系统的有益补充。总之,在对两者间关系的认识方面,还缺乏严谨证明,且暂未形成统一观点,上述每一个视角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文受篇幅和水平所限,仅尝试从宏观和实证的角度出发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四、研究方法和模型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已经得到了现实例证的支持,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学界尚无统一的理论或模型对此进行描述。因此,基于实证的角度来研究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效率的影响,需要解决金融效率测算、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度量以及如何定量衡量两者的影响程度这样三个问题。接下来分别予以阐述。

(一)金融效率测算方法

在效率测度和评价的实证方法上,目前应用比较广泛且比较规范的方法是综合评价法和前沿分析法。综合评价法以因子分析法最受广大研究者欢迎。而前沿分析法可进一步分为参数法和非参数法。其中,参数法以随机前沿法(SFA)、自由分布法(DFA)为主,但与其他参数法一样,随机前沿法、自由分布法等同样要求数据对总体和残差等估计量服从某些特定的分布,即生产前沿面需要通过特定的函数形式来构造,因此本文选用非参数法中的数据包络分析方法。

综观各种数据包络分析模型,它们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计算所得的效率值是相对值,或者说是某个决策单元(DMU)技术效率与前沿面技术效率的比值,从而可以得到对投入量或产出量的投影变量。而它们的主要区别,一是前沿规模报酬是否可变。比如,CCR模型是规模不变的,而BCC模型是可变的。二是属于径向模型还是非径向模型。如果属于径向模型,需要考虑产出导向和投入導向两种情况;如果属于非径向模型,需要考虑采用何种方法计算距离函数,如最小距离法等。三是在计算中参比单元是否改变。比如,在CCR模型和BCC模型中,在计算所有决策单元的相对效率时,是利用所有的单元共同计算前沿面,而在某些模型(如超效率模型)中,在计算相对效率时,构筑前沿面的单元是不包含被测算单元的。本文借鉴谢家智等[ 9 ]的方法,选择目前应用最广泛的BCC模型来测算我国的金融效率,并将金融效率分解为创新效率和规模效率。在指标选取上,本文借鉴任晓怡[ 20 ]的指标体系,以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K)表征资本投入,以年度就业人口总数(L)代表人力投入,以年度区域各项贷款余额表征金融业对经济系统的投入,以区域GDP总量表征产出。上述数据主要来自于各年度的《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经济信息网数据库。效率计算主要利用DEAP2.1软件完成。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测算和衡量模型

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测算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实证研究的核心内容。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涵盖范围较广,部分通过文本搜索、互联网用户数量等指标来度量其发展水平的研究尚未得到学界的认可。在公开可查的文献和资料中,北京大学2015年首次发布的互联网指数是目前最具权威性的对互联网发展水平的度量。但由于出现时间太短,数据时间长度不足,无法用来进行计量分析。因此,本文借鉴管仁荣等[ 21 ]的方法,以占互联网金融比重较大、统计较为规范的2003—2013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规模数据作为衡量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

(三)向量自回归模型及脉冲响应

如前所述,学界尚无相关理论或模型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效率进行描述,因此传统的计量模型既没有办法也不足以对两者间的动态变化规律进行严格的理论阐释。即使建立了相应的回归模型,也会因内生性问题的存在而导致估计有效性降低。此外,也对工具变量的选择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基于此,本文采用西姆斯(Sims C A)[ 22 ]提出的向量自回归模型(VAR)通过所有变量的滞后变量来构造模型,以有效降低内生性问题对模型估计的影响,使最小二乘估计变得可行。基于对我国金融效率的测算和分解,本文尝试通过建立VAR模型来估计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效率的影响。其中所运用的主要是脉冲响应方法,该方法使用一个发生变化的误差项来模拟模型受到冲击时对系统的动态影响。因此,可以利用这个方法去分析来自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网络支付规模)的一个冲击对金融效率、规模效率以及创新效率的影响,并比较对我国东中西部各地区影响的差异。若上述效率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反应为正,说明两者之间存在正向影响,且该反应的系数值越大,表示冲击越强。反之亦然。

五、实证结果描述及分析

(一)金融效率描述分析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31个省级区域作为效率测算的决策单元,且为了避免行政区域划分变化而造成的数据缺失,选择2005—2016年共12年的数据分别进行测算。相关数据来自各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其中劳动力投入并无相应指标,本文根据年鉴中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之和计算得到。利用DEAP2.1软件,可以测算省级区域金融效率及其规模效率和创新效率。受篇幅所限,原始结果不再列示,仅列示各年份分区域(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效率均值。关于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的标准。其中,东北地区由于样本单元数目较少(仅辽宁、黑龙江、吉林),特根据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将辽宁省划归东部地区,将黑龙江和吉林划归中部地区。

区域金融效率反映的是金融部门对区域国民经济整体的协调程度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由于本文所采用的是数据包络分析方法中的BCC方法,因此效率值最大为1,其数值越接近1,说明该地区金融部门对区域经济的作用越大,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越高。表1表明,從全国各省份平均来看,金融效率达到0.85,且各年份基本稳定,说明各省市区之间金融效率的差异变动较小,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相比较而言,12年间,西部地区的金融效率平均为0.70,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效率值差距较大且没有出现缩小的迹象。这说明,在要素禀赋、产业结构等经济基础条件差距较大的前提下,金融效率仍然是导致西部地区与其他地区经济增长存在较大差距的主要原因。

区域金融创新效率所反映的更多是剔除规模效应后各省级区域单位金融投入的产出效率,与金融效率一样,其数值越接近1,说明金融部门的贡献越大,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越高。表2中的结果表明,各省市区金融创新效率平均达到0.87,对金融资源的配置和运用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尚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与金融效率一致,西部地区的平均效率只有0.78,说明西部地区金融系统的发展并非仅仅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更多的是制度缺失和人才匮乏所导致的效率低下。

表3表明,区域金融规模效率2005—2016年的均值为0.96,说明全国各省市区金融资源投入规模都很大,接近最佳投入规模。从规模上看,金融系统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度是比较高的。但分区域看,西部地区的效率值只有0.92左右,且近年来有下降趋势,说明金融资源有向经济发达地区集聚的趋势,值得后续制定政策时注意。

综上所述,我国区域金融效率、创新效率、规模效率呈现出以下方面的规律:从纵向看,三类效率无论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在各区域范围内,其变动幅度均不大,说明近年来我国金融效率稳中有进;从横向看,三类效率的区际差异十分显著,特别是西部地区,其各个年份的效率值均显著低于东部和中部地区。据此,本文将引入互联网金融发展这个因素,进一步分析导致效率值变动和差异的原因。

(二)互联网金融影响的实证分析

本文使用艾瑞咨询发布的第三方支付年度报告中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年度交易金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指标,不再列示。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其年均增速超过50%,显然是非平稳数据,因此采用对数化方法来平抑波动,指数化后的变量设为lnif。

构建VAR模型首先需要指定模型的构成变量以及内生变量的滞后阶数。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各区域的动态影响时,首先需要构建互联网金融变量(lnif)与全国或各地区各类效率值的两变量VAR模型,然后再通过单位根检验和似然比检验等方法确定变量间的协整关系和滞后阶数。利用Eviews7软件进行检验,结果发现互联网金融指标和各类效率值的时间序列均是一阶平稳,具有协整关系,同时最佳滞后阶数均是二阶,因此本文可建立12(即3×4)个两变量向量自回归滞后二阶模型。分别对每个模型中的互联网金融变量(lnif)施加一个标准差的脉冲,并选取滞后一期至十期的累积响应系数,所得到的结果分别参见图1、图2、图3。具体数值不再列示。

实证结果表明,脉冲响应各时期的系数最终稳定在0的附近,说明VAR模型是稳定的。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对全国和各地区金融效率、规模效率、创新效率的影响程度均不高,各时期的系数普遍在10的负三次方以下,有时甚至达到10的负五次方。其可能原因在于,在本文所研究的时期(2005—2016年),互联网金融的各个业态均处于诞生或萌芽阶段。尽管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行业增长较快,扩张迅速,并通过互联网这一新兴技术引起了政府、学界等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但其体量与传统金融相比仍然较小,因此尚无法对区域金融效率产生更大的影响。比如,有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规模为24万亿元,而同一时期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所处理的互联网支付业务金额达到2 042万亿元,相差近百倍,而P2P、众筹等行业的总体规模还远远小于第三方支付。

尽管从系数的大小看,各模型脉冲响应所得到的结果基本一致,但从符号的正负上看,各模型却表现出了不同的趋势。接下来将分别予以分析。

如图1所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正向冲击,无论对全国范围还是对各地区而言,其金融效率累积系数均为负。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结构和制度供给条件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能对金融效率的提高产生正向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累积系数逐渐趋近于0。这说明,从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一定永远都起反作用,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新的经济政策的调整,互联网金融将迫使现有金融部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投入产出率,并最终提高传统金融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分区域看,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正向冲击对东部地区金融效率的负向影响最大,对中部地区的影响次之,对西部地区的影响最小,这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空间分布格局是相符的。

互联网金融的正向冲击对区域金融规模效率的影响与对金融效率的影响基本一致。根据图2,无论是从全国范围看还是分区域看,其影响基本都是负的。从全国范围看,全国整体金融系统资本规模总量相对于实体经济较大,偏离最优规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这种趋势。而分区域看,很显然这种影响对东部地区而言更加严重,这与金融资源主要聚集在东部地区的现实相符,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这种聚集更多地显示出了一种规模递减效应,而对中部和西部地区的负面影响则可理解为因投入不足而导致其未达到最优规模。

与前面两者相比,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创新效率的影响则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根据图3,从全国来看,第一期到第十期的累积系数同样为负,但从第二期起,负的程度逐渐减小;分区域看,这种影响有所分化且差异显著,对中西部地区而言是负向的,而对东部地区而言,这个冲击带来的影响是正向的,且最高达到了0.009 8,是12个VAR模型脉冲响应中累积系数绝对值最大的。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传统金融行业运营能力低下的問题进一步暴露,受此影响,传统金融行业需要逐步提高单位资源配置效率,重视长尾客户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竞争。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可能同东部地区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技术运用得较为充分、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加匹配、运营效率更高,而中西部地区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市场需求、无法较好地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关。

六、结论与启示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对互联网金融与区域金融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主要得到了三个结论:一是从静态来看,互联网金融对区域金融效率的影响平均并不显著,对一个冲击的平均响应只有0.000 8;二是从动态来看,尽管互联网金融对区域金融效率的影响大部分都是负向的,但负向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缩小;三是分区域看,互联网金融对东部地区金融效率的影响程度和方向与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不同。

基于此,本文认为,传统金融部门和监管当局需要在系统和动态认识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及两者间关系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迎接新生事物,提升自身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与经济增长间的适应效率,助力中国经济早日完成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具体而言,提出以下三条建议:

(一)应着重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

本文实证分析发现,从全国来看,由于体量不大,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十分有限,但其影响力增长迅速。由此可以预测,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上行时,可以达到与传统金融互融共生的状态,形成新的稳定的金融生态并由此提高金融效率;而下行时,则可能出现破坏性创新,成为系统金融风险新的爆发点并因此遭到来自政策层面的抑制。未来究竟会出现哪种结果,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与传统金融发展的协调程度;二是监管层如何平衡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尽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已经成为2016年以来主流的政策建议,但面对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与经济增长趋缓的大形势,我们仍然认为应当进一步推动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改革,只有如此才能充分提高各区域金融效率,优化资金配置,扭转资金脱实向虚的趋势。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尽管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但仍然不失为倒逼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的有效推手。

(二)应着重协调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

结合当前我国政策层面在应对金融“不可能三角”时所采取的组合是金融创新和零道德风险,本文认为,监管层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业态的监管不宜采用静态、稳定的监管策略,而应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和水平、系统风险聚集程度、空间分布差异采用动态和差异化的监管策略。所谓动态,即根据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行业模式的变化来制定监管策略;所谓差异化,即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差异化的细则和要求。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积极作用,削弱它的消极作用,使之与我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的目标相符。

(三)应着重化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区域路径依赖

与众多研究相同,本文的实证分析也得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影响较小的结论。但与此同时,在较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当地金融创新效率的提高是有正向作用的。其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传统金融基础依赖性很强,甚至形成了路径依赖,因而东部地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效率有显著促进作用。不过我们也要看到,在中西部传统金融欠发达地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具有市场空间广阔的比较优势。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能否对我国经济产生正向影响不仅取决于其本身,也与其能否适应区域传统金融需要并实现协调发展有关。化解路径依赖,推动不同区域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主要推手是,进一步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动态和差异化监管体制,着力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征信及风险提示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解金融风险微观聚集渠道。而这需要政府层面进一步采取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体制改革措施,发挥有为政府调节作用,这样才能真正促使互联网金融在有效市场引导下与现有金融体系形成竞合关系,提供差异化服务,提高宏观金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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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the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 Improves Regional Financial Efficiency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VAR Impulse Response

LI Bin and ZHAO Dan-ni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Guangdong,Guangzhou510521,China)

Key words:internet finance;regional financial efficiency;financial innovation;VAR model;regional path dependence

互联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模式;京东白条

引言: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以提供信贷服务为主的金融信贷产品,在消费者缺少流动资金而又希望进行消费时,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可以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资金流动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成为了年轻一代的标志,基于网上购物的便捷性,支付方式的数字化,使得大部分用户的消费欲望都远远超过了线下实体店,而当用户当月收入不足以支持消费时,许多年轻用户更加趋向于提前消费。本文以京东白条为例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展开介绍。

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网络分期平台等),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或互联网技术,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消费需求,所开展的借出资金并分期偿还的信贷服务。与传统的消费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先天优势,一方面降低了信息成本,降低了融资门槛.打破了传统融资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它开创了个人消费用途融资的全新模式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中适应金融市场化的重要创新性产品之一。

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模式

虽然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本质是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者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但由于业务提供主体的不同,其运作模式也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类:

2.1基于电商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

该模式是指消费者向电子商务平台贷款,在该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消费的模式。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该电商平台自建的小额担保公司或其它第三方公司。用户申请贷款时,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深度分析用户在本平台中的交易记录、信用记录等,以判断用户的信用度与还款能力,并为用户确定适宜的贷款额度。其盈利方式主要是电子商务平台从消费者缴纳的贷款利息或逾期费用中盈利。

该模式的产品代表,主要有京东的“京东白条”、阿里的“蚂蚁花呗”、苏宁的“任性付”、国美的“美易分”、百度的“百度有钱”等等。随着国内各电商巨头强势进入到互联网消费金融这一领域,使得整个消费金融市场的格局出现了巨大的改变。可以说,基于电商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已成为了市场的主体。

2.2 基于银行的互联网消费金融

该模式是指消费者通过网络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银行通过审批合格后下发贷款,然后消费者在银行自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平台中进行消费的模式。随着互联网消费模式的普及,近年来我国大多数国有银行除继续开展传统的线下消费信贷业务以外,还普遍建设了自有的线上金融平台,通过提供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不仅弥补了与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优秀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差距,而且也不断拓展了银行自身新的利润增长点。

该模式的产品代表包括了工商银行的“个人逸贷”、农业银行的“金易通宝”、建设银行的“快贷”、南京银行的“POS贷”、江苏银行的“稅e融”、北京银行的“会贷宝”等等。

2.3 基于网络分期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

该模式是指消费者向分期购物平台贷款,然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消费的模式。其运作特点包括了:一是该模式的征信体系主要是根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购物记录、交易行为作为其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的依据;二是该模式的覆盖人群主要是以大学生、在职青年等无信用卡的年轻人群为主,其信贷额度更大、信贷流程也更加简便,便于满足年轻人群的网络消费需求。

该模式的起源时间是2013年7月,当时为了方便广州市在校大学生在网络购物中的提前消费,所建立的网络分期平台“佰潮网”,它也是第一家主要面向区域内大学生群体分期信贷消费业务的网站。

2.4 基于消費金融公司的互联网消费金融

该模式是采用的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客户挖掘主要是通过线下实现,而品牌推广则主要在线上实现。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根据用户提供的信用证明,以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与借款利息,客户每次的按期还款都可以提高客户自身的信用额度。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其信贷自己来源主要来自股东企业的存款、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等。

该模式的起源时间较早,在2010年由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此政策依据下,成立了“北银”、“中银”、“锦银”和“捷信”这四家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截止2018年末,我国已相继成立了超过30家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

3.互联网消费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尚不够成熟,相关法律也不够完善,因此各种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在运营过程中,仍是面临着诸多的风险问题:

3.1 法律风险

尽管近年来我国银监会已经出台了“关于消费金融的管理办法”,但是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模式下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也没有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的各种创新行为,都很可能会涉嫌违法。

3.2信用风险

目前,我国线上征信体系还没有完善.贷款人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上贷款又是无须抵押担保的,所以互联网消费产品在运营中,往往还需要面对个人违约的风险。

3.3 需求风险

除青年一代以外,提前消费的观念还没有被我国广大百姓所普遍接受,而且人们对互联网的安全性也存在诸多疑问,因此目前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需求度还不高,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各种模式、各种产品又过多,存在需求不足风险。

3.4 技术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一样,需要面对技术风险。例如,黑客攻击、数据篡改、网络瘫痪等网络特有的安全隐患,都是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运营过程中所必須重视的问题。

4.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启示——以京东白条为例

自京东白条运营以来,就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不为用户带来了更好的购物体验与增值体验,而且有力刺激了用户消费欲望,为京东商城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纵观近年来京东白条的发展,其运营模式对其它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所产生的启示与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1 发展多元化、广覆盖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

在传统线下消费金融模式中,其服务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不仅资金来源单一、业务范围狭窄,而且在整个消费市场中所占比例很小。而发展多元化的消费金融产品,不仅能实现用户群体的更广范围覆盖,而且也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京东白条自运营以来,就积极在现有的法律监管框架以内,逐步拓展了自身的业务主体范围。目前,京东白条不仅全面打通了京东商城体系内所有线上消费业务,覆盖了O2O(京东到家)、海淘、产品众筹等业务,而且还进一步覆盖了部分线下消费业务,如旅游、租房、教育等等,发展出了多元化、广覆盖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为商城用户提供了更广覆盖范围、更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内容。

4.2积极构建与消费金融配套的产品体系

通过构建与消费金融配套的产品体系,不仅能改善电商平台的金融产品结构,丰富产品体系,而且有利于扩大服务内容与服务范围,可以更好的发挥出消费金融产品的功能与作用。

目前,京东商城已初步实现了互联网金融“五位一体”的全方面布局,包括了供应链金融(京保贝)、消费金融(京东白条)、网银在线(网银钱包)、众筹业务(产品众筹)和平台业务(小金库)。京东白条作为京东商城的五大业务模块之一,它不仅满足了京东用户的消费需求,同时也使得京东完成了商城信贷业务的商业闭环。在卖方,京东商城构建了以京保贝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来满足供应商的信贷需求,以京小贷为代表的平台金融来满足合作伙伴的的信贷需求;而在买方,则提供了京东白条为代表的消费金融来满足用户的信贷需求。

4.3 建立基于征信评分的风险防范体系

京东白条运营模式中最大的创新,就是征信体系的建立。京东白条也正是基于京东商城这套面向用户的征信体系,而建立的专门为京东消费者定制的一款小额信贷服务。不同于传统银行的信用卡需要发卡行做信用评估、用户要提交资料,京东白条可以根据用户沉淀的网络行为,基于自身征信体系来即刻判断用户信用。

京东白条所建立的基于征信评分的风险防范主要可分为三步:第一步是通过自身的信用评估系统对用户的信用进行评级,京东在多年的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用户基础数据,包了交易次数、购买数量、购物行为偏好、线下物流数据、购物评价等等,通过这些数据信息评估用户的信用水平,并针对不同的信用水平进行授信;第二步是京东还可以检测用户的购买行为,控制用户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方向;第三步则是用户可以通过京东网银钱包或京东APP自动还款,如果发生逾期还款行为,会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催缴,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由于所有用户的信贷资金都发生与使用在京东商城的内容,这都有利于京东信用风险控制的实施。

5.结论

京东白条不仅是国内互联网金融中第一种直接面向个人用户的信贷消费产品,也是消费金融领域中的重大创新。自推出以来,京东白条就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它一方面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先天优势,使京东白条完全嵌入了京东的购物消费流程中,不仅能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促进消费升级,而且能明显降低信息成本与信贷门槛,打破了传统金融融资的局限性,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基于京东商城的大数据挖掘技术,能高效采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消费记录,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征信体系,使消费过程与信贷相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起到促进消费、激活经济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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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毕业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风险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并带来巨大效益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也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的出现将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我国现阶段,发展互联网金融有着重大意义,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风险问题也使得人们对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巨大疑虑,当人们使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过程中或者在依托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的时候,一旦出现风险,就会给金融机构及客户造成巨大损失,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风险其发展过程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降低风险的发生,让人们享受更好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从而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1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所谓互联网金融就是依托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来进行金融业务往来的一种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就是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的依托下,金融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多样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业务模式的转变[1]。对于群众而言,人们选择金融产品的途径也多样化,极大地方便了群众需要。但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会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

1.1 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巨大风险。当下,互联网的普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必经是互联网,而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往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很容易被窃取,如网络支付安全风险,人们在进行网络支付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攻击,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欺诈手段、木马程序来窃取网络支出交易的数据信息,从而使交易双方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而对于用户而言,一旦他们的财产蒙受损失,必然就会减少对互联网金融的信赖,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2 互联网金融信誉风险

互联网金融信誉风险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和客户两方面。对金融机构而言,传统的金融机构经过权威认证,通过有效监管可以为机构增信,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出现具有较大的信誉风险[2]。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都有可能是虚假的,许多不法机构正是利用互联网的这一特点来捏造各种虚假信息,说自己是什么权威机构,可以提供大额贷款、办理各种业务等,这种网络承诺、口头承诺很容易吸引那些急需资金的人群,骗取他们的钱财。对客户而言,许多客户在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业务的时候往往会制造一些虚假的信息来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如企业贷款申请,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企业在申请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本,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总是找借口拖欠银行贷款,从而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周转,不利于银行金融业务的开展。

1.3 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事物,它的发展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来提供保障。但就目前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立法还尚不完备,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不健全,使得互联网金融面临着较大的风险,许多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利用互联网来诈骗,从而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不可忽视风险管理工作。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将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如安全风险、信誉风险等。无论是客户还是金融机构,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就会造成利益的损失,从而威胁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阻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而通过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可以更好地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让群众更好地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从而使互联网金融的更好发展[3]。

3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3.1 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能有效地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4]。因此,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为依据,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那些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从而将互联网金融带入正轨,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2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人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到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从容造成了风险问题的发生。为此,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中,应当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宣传工作[5]。要利用各种途径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互联网金融风险相关知识,提高人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从而促使人们更好地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3.3 加大互联网金融管理人员的培养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的好坏与互联网金融管理人员职业素质、业务能力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关联性,而要想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就应当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6]。针对互联网金融管理人员,要不断强化能力训练,提高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同时,要强化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从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培养一支业务能力强、职业素质高的队伍[7]。另外,可以安排优秀的人员出国深造,学习国外先进的經验和技术,从而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水平。

3.4 進一步落实实名制

所谓实名制就是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证件,并填写真实姓名[8]。实名制是针对网络的匿名问题的一种有效应对策略,进一步落实实名制可以更好地规避网络风险的发生。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实名制,在实名制的约束下,可以将责任追究到具体人的身上,从而更好地约束人的行为,避免步伐行为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

3.5 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必须全面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要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制。首先,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提上日程,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制,全面展开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其次,要全面了解市场、了解互联网金融环境,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减少互联网金融资金风险。另外,要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做好互联网金融管理工作,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必须高度重视。以互联网及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有网络安全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有针对性,要提高人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落实实名制,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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