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运作方案范文

2023-09-22

投资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1篇

征信服务公司

运作模式

美国

美国具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庞大的信用交易规模。通过对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及其独特的业务运作不仅是美国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正常运转和信用交易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系统介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业务运作模式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及其业务发展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是专门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其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个人征信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的个人征信服务业并不是一开始就非常发达,而是经过了长期发展和多重变革才达到了目前的发达程度。

(一)个人征信服务业从不发达逐渐走向发达

美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个人征信公司的业务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信用交易不够发达。虽然19世纪中叶美国就开始了信用交易,如厂商以分月付款形式销售钢琴、缝纫机和汽车等商品,但美国的信用消费大规模开展则始于二战之后,战争回来的人们对买车、买房、受教育等对的巨大需求加速了信用交易的发展。美国1969年的信用消费交易额达1100亿美元,是25年前的20倍,截至2001年底,美国信用卡发放量为14亿张,抵押贷款余额为4.7万亿美元,消费信贷余额为1.5万亿美元,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消费者申请信用消费时,信用授予方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消费规模迅速扩张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目前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交易量达到每年11.4亿份。

(二)个人征信服务市场从充分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

自从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诞生起,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到20世纪70年代达到2200多家的高峰,这些公司都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整个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随后的发展中,经过充分的竞争和市场选择,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市场形成了以equifax公司、益伯利(experian)北美公司和环联(transunion)公司等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主体,其余400余家小型或地方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共存的市场格局。一方面这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保持着相互竞争的关系,相互竞争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完善,为美国个人征信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相互竞争中也保持充分的合作关系,不仅小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保持合作,而且三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三大公司相互之间也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合作内容不仅有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也有行业标准和规范制订方面的合作。

(三)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从金融系统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银行信贷服务。20世纪50年代以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改变了专门为银行服务的状况,其服务对象逐步扩大。这方面的成功开端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为美国最大的零售商shr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始点,是信用产品与服务开发的基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信用授予方,如银行、储蓄信贷机构、信贷公会(credit

union)、银行卡公司、零售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企业雇主等,收账协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性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目前,环联公司(transunion)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它们不间断地向环联公司提供数据,从而使环联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月对2.2亿消费者资料进行12次的数据更新。

消费者征信公司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方式是主动的,不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都愿意将消费者的信息主动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而且信息提供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信息都是免费的,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为此还得专门配备设备和人员。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收集消费者信息,一是信息提供方主动通过“在线”方式提供数据,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大型零售商以及某些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等部门通过专线传递的方式定期(至少每月1次)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信息,消费者的信息一旦更新,或者有新的消费者信息,它们就立即按照既定格式通过专线传递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二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动和零售商、企业雇主以及其它信息提供方接触,通过实地调查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三是通过社会第三方获得,如对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的采集大多都是通过社会上的第三方提供,由于政府公共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自己通常不愿收集这些信息,社会上专门有一些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然后有偿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四是从其它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得,通常采取有偿的方式,这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合作的主要内容。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消费者信用数据的收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根据美国法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得收集有关消费者的下列信息:支票、储蓄和证券帐户的信息;驾驶记录;犯罪记录;医疗记录;保险单;收入;种族、信仰、*倾向。

(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首先将收集到的信用信息经过多道程序筛选使之成为“合格”的数据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如益伯利公司(experian)将数据提供方提供的原始数据经过六个步骤进行处理,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标准性之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中,然后再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形成信用产品与服务提供给需求方。对信用数据反复筛选和加工是个人征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每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非常重视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目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消费者信用打分和衍生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基本产品,是它们赖依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美国信用交易额的不断增加,社会对信用报告的需求呈现大幅度上升的情形,20世纪70年代,每年报告的需求量大致在1亿份左右,2001年达到了11.4亿份,目前每家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时均购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用报告,都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有些信用卡公司不仅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发卡的依据,而且将其作为监控信用卡持有人信用状况的工具。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协会(acb,2001年1月更名为cdia,theconsumedataindustryassociation)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进行网络联接,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每位客户都给予特定密码,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登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库,收索需要信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登记记录就知道需求方使用情况,从而收取相应的费用。二是出售纸质信用报告。对其它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根据产品与服务的性能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特点

(一)市场化方式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主要运行机制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是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其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政府对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没有任何准入限制,市场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是维持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运行的主要机制,市场化、商业化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主要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则,进行监管,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二)独立性和中立性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立足之本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全部是由私人部门组建成立的,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各商业银行,是独立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第三方,如益伯利(experian)公司是英国公司gus(the

great

universal

stores)plc的一个子公司,gus

plc是一家从事零售、房地产投资和信息咨询服务的持股公司。equifax公司是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transunion公司是美国大型企业集团marmon

group的一家子公司,而marmon

group是一家向世界50多个国家提供500多中产品和服务的非金融集团公司。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为客户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其基本理念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和政府关系密切,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某种旨意,而如果和银行保持联系,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和银行有某种交易,这都不利于公司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正是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自身较高的信用。

(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

除了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规定政府公开合理的个人信用数据外,美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私人部门必须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信息提供方都会自愿而且免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在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时还得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但是信息提供方在购买信用报告时却没有任何利益体现,如价格上的优惠等。我们对此一直困惑不解,当我们向银行提出这一问题时,他们的答复让我们深有感触。如果大家都不提供信息,那么消费者征信行业就不能发展,而且自己提供的仅是部分信息,最终得到的是消费者的全部资料,因此,自己提供信息不仅利己,也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这就是美国的“信用哲学”。另一方面,消费者较高的社会信用意识也是促进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美国,消费者个人非常珍稀自己的信用,他们时常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正是消费者对自己信用状况的关心,各征信公司针对消费者开发出大量的信用产品。

(四)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创新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重要利润源泉

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取的关于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基本一致,都采取统一的信用报告格式,它们的征信报告差别不是很大,它们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体现在信用报告的价格上,价格就成为信息需求方选择哪家征信公司的依据。消费者征信报告的价格从20世纪70年代的2-3美元降到了目前的0.2~0.3美元。据cdia介绍,目前美国各征信公司出售报告并不赚钱,甚至赔钱,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通过价格竞争出售征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征信报告保持住自己的客户,在保持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再向客户提供进一步的增值服务,依靠提供各种增值服务赚钱。目前,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额都占整个销售额的50%左右。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不仅增加了自己的利润,同时也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普遍处于亏损或盈利微薄的状况下,它们依靠什么维护庞大的数据库,依靠什么及时更新数据,又依靠什么提供优质的信用报告,那么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便可想而知。

(五)庞大的数据库和先进的软件系统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基础保障

投资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陪审制度;价值理念;人民陪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3-000167-01

一、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

(一)司法民主之终极价值理念是陪审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坚强基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则起源于英国。1166年颁布“克拉伦德法”,规定“任何人如未被有公众参与的控诉人控告,不受审判”,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后来的陪审团制度。到了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高涨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及其法学家,在猛烈抨击封建司法专横的同时,坚决地提出了实行陪审制度的正式主张,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中国的陪审制度也是作为一种体现司法民主原则的制度提出并付诸实施的。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反映了共产党对司法民主化的高度重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将人民陪审制度规定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实际是对民主成果的确认和对民主方式的继续探索。

(二)司法公正之基础价值理念是陪审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指南。虽然我国在制度上对法院行使审判权设计了人大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等诸多种类的监督,但这些都是事后的监督。我们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可以加强对审判权的民主监督,避免普通监督亡羊补牢的尴尬。公民以陪审的方式介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然扩大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由于公民的介入,法院不得不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从而做到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民参与审判,必然与法官之间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制约,职业法官审判权的任意性因此受到限制,对防止暗箱操作、根治司法腐败都有很大的作用。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的现状与困境

(一)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地位,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被弱化

实践中,各级法院对这一制度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中级以上的法院很少采用陪审制度,基层法院采用陪审制度,更多的只是为了缓解法院人力不足的矛盾。而人民陪审员自身似乎也并未十分看重其肩负的神圣职责,于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成了非常普遍的现象。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立法上则经历了一个由盛转衰的进程。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同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一时期要求一审案件原则上应使用陪审 ;1982年《宪法》则删除了有关陪审的内容,立法上的犹豫似乎已预示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坎坷前途。

(二)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没有得到落实

有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但在实践中法院大都是通知并安排相对固定在各业务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严重背离了陪审制度设立的宗旨,使陪审制度的“民主”“监督”色彩丧失殆尽。同时,由于陪审员长期在法院参审,其滋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更谈不上对法官进行监督了。

(三)目前关于陪审员的职权的规定影响了陪审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实际上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而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度不同。在法律地位上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力,职权范围包括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形式上陪审员的职权、地位与职业法官相同,但陪审员非法律职业的背景令其法律素养难以支撑其独立思考、决断,因而实质上往往是职业法官居于审判主导地位,陪审员则是陪而不审。英美法系陪审员仅就自己的生活经验对事实问题作出是非判断;而人民陪审员除此之外还要在法律问题上形成自己的见解,确实有点强人所难。陪审制度的意义恰在于发挥普通民众的常识在审判中的功能,以其“无知的美德”来纠正专业人士的职业偏见。上述种种,无不说明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设想

(一)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

一项制度要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首先要确立其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明确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基本审判制度的法律地位,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对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立法保障应包括回复其宪法地位,对陪审制度的单独立法,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加以体现,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体系,为这一制度的有效运作提供法律支持。同时,这也有利于消除人们对于人民陪审制度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从根本上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心中的政治地位和制度价值。

(二)遏制人民陪审员职业化、半职业化的倾向

切实执行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机制。笔者认为,陪审员的选任应当由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操作,从备选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选取,做到一案一选,一案一换。禁止人民陪审员连选连任。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届满后,能否连选连任,《决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问题,笔者持否定态度。如果允许连选连任,长期不更换人民陪审员,将极大限制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度,从而打击民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的信心,这是严重违背人民陪审制度的设立宗旨的,也有悖于司法民主的本来含义。

(三)分割司法权,实现“以权制权”

笔者建议,适当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经验,改变现有分权模式,在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之间作进一步的分工。将事实认定的权力交给人民陪审员,法官只负责法律适用。相对于适用法律,认定事实主要依靠通常的生活经验和基本的生活常识,在事实认定领域,职业法官较之人民陪审员并不具有优势。这样,人民陪审员得到的权力不仅是对等的也是可行的。实际上,人民陪审员在对职业法官进行制约的同时,其行使的也是审判权(事实裁判),同样需要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1]王立宪、严军兴,英国普通法制度之旅[M],群众出版社,第64页

[2]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第372页

[3]钱弘道,中国陪审制度的性质、内容和作用[J],议政论坛,2000年第19期

投资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3篇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务,还没有充分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劳务派遣三方的权益缺乏保障 目前,凡是从事劳务派遣的,一般都能作到以下几点: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都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机构与部分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的总体法制还不健全,使得劳务派遣在实际运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各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标准上做法不一,二是一些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办法,三是发生争议也无法解决。结果,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都无法完全得到保障。具体问题有:⑴ 劳动合同问题

⑵ 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⑶ 跨地区就业的政策衔接问题

⑷ 劳动者的其他权益问题

⑸ 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经营资质没有审批 由于经营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可能造成盲目发展的局面。

混业经营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很少有纯粹的劳务派遣组织,大多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 目前,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一些比较正规的企业根据自身的需要合理地安排本企业劳务派遣型工作的规模,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管理。它们制定专门的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对劳务派遣三方的职责、派遣员工的培训、考核、劳务费的发放原则和标准、以及派遣员工参加工会和党团活动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的用工规模和严格的管理,使得劳务派遣成为企业的一种有机的用工形式。企业通过建立末位淘汰制、将空出的固定岗位让给派遣员工、把不合适的人员转为劳务工的方式,使企业用工机制更灵活,使劳务派遣成为帮助企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根本上节约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

投资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专业论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分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分析

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在基金发起设立和项目投资两个环节,存在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主要表现的运作风险,通过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基金契约、发挥外部监管等举措,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有效控制基金的运作风险。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不对称;运作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129-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投资工具,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都有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以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基金运作中的风险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的载体,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包括基金发起设立、项目选择与评估、目标企业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收益分配、基金清算等环节,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包括募集和投资两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主要可以募集和投资来划分,因此运作风险将大致分为募集前与募集后、投资前和投资后四个阶段考察。

(二)基金运作风险的表现

在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和投资中,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一是基金募集时,投资者难以区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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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论文

管理人的背景和管理才能,风险偏向高、业绩一般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夸大自己的历史业绩,对基金认购者作出过多的盈利承诺和让步,并获得投资者的认可。二是在投资项目选择时,基金管理人难以区分优质的企业与劣质的企业,企业家凭借信息优势会夸大项目企业的成长性,并获得基金管理人的认可,由此产生优质企业逐渐被驱逐出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私募股权基金在发起设立后以及在项目投资之后,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一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以最大化自身利益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二是企业家的道德风险,被投企业的企业家在获得融资后,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损害了基金的利益。另外,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项目企业之后的每个阶段,仍存在着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再融资风险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成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方向的成因主要可以从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三方面去解释。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双方的期望效用函数是不同的,委托人追求的是收益最大化,代理人追求的是其工资收入、在职消费和闲暇效用最大化,从而产生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冲突。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后委托基金管理人代理基金的运作,二是基金对被投企业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委托企业经理人代理企业的管理和股权的升值。因此,存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也存在基金利益与被投企业企业家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对相关信息了解程度有差异,信息具有优势者,在交易中通常处于有利地位,信息贫乏者,常处于不利地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募集设立和项目投资上的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与被投企业、企业家之间也存在企业融资和投资管理上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存在两个层次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

不完全契约是指,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代理契约不可能完全包括现在和将来发生的一切事件。契约不完全,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现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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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且不可预测,人们不可能把所有潜在情况都写入契约,也不可能提出详细的解决应对办法。不完全契约理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提供的启示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与企业家之间不可能签订一劳永逸的最优契约,对基金的控制以及对被投企业的控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相机参与管理和决策是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的一个保证。

三、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机制

1.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风险控制,需要建立健全的基金运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搭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选择好基金治理的组织形式,明确投资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监管人之间的权利和职责,制订风险管理的规划和阶段实施方案,周期性地对各级次、各投资项目、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最终形成架构有利、信息有效、制衡有方、资源有力、利益均衡的基金运营和风险控制体系。同时,注重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降低不同利益主体掌握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使得基金的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能够及时了解基金运作过程中各方面的风险信息,包括财务的和非财务的、内部和外部的、定性的和定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基础,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有助于风险及时暴露和有效控制。

2.进一步完善基金运作中的契约。虽然理论上说,一切契约都是不可能完备的,但是制定尽量完备的契约始终是控制风险需要努力的方向。完善基金运作中所有的契约,要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力求涵盖基金所有的业务范围,包括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募集、购买、赎回与转让,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政策和限制,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基金的费用、收益分配与税收,基金终止与清算等。对被投企业的投资协议,也要力求具体,并尽可能反映企业经营和环境的变化。在契约设计过程中,要谨慎把握关键性的合同条款,既体现对基金管理人、项目企业家的约束,也要赋予必要的激励措施,既有静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划分,又要有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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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变化的动态的权利与责任的分摊。契约的完善,要注重对潜在不确定事件的处理,明确潜在风险和争议的处理方式。

3.基金运作过程中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基金运作风险的有效途径。外部力量的引入是一种双方经济关系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通过引入基金律师、托管银行全程监控跟踪基金运作,基金会计师定期审计基金经营状况,以及聘请专家参与基金项目的投资决策,使得基金运作公正透明。引入外部力量加强基金运作风险监管,可以充分利用外部机构和个人的职业道德、市场声誉、专业经验的影响,切实发挥外部力量的特长和独立性,有效控制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二)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

1.加强政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首先是从中国经济发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借鉴国外在规范基金发展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适应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框架。其次是明确监管机构,划分管理职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资本运作的金融属性,因此,应该选择具有一定资本运作经验、长期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机构,同时发挥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监管职能。最后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以国家产业规划为导向,指导基金投融资行为。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性,要在实行核准制的基础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必须规定一定的资格条件,同时对基金投资者也要有严格的准入限制。

2.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在加强政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的同时,尽快建立行业自律的传导渠道,实现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的互补和对接。同时,适时成立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发挥行业自律的统一管理协调职能。行业自律是政策监管的重要补充,在国外,行业自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形式。行业自律组织代表行业整体利益,通过建立公认的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监督行业不端行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式管理。

3.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水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公开、不充分,政策监管和行业自律性管理都有一定难度,因此,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要提高监管水平,就需要应加强信息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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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以现代网络技术为手段,加强基金信息资源的共享,以“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为原则,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9.

[2] 王健.信息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6.

[3] 王俊,孟钊兰.浅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新[J].甘肃金融,2013,(2).

[4] 王晓鹤.试论如何加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J].中国证券期货,2013,(3).

[责任编辑 吴明宇]

投资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概述

(一)平台研发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建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这给党建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基层党组织的党内日常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党费不能正常收取,有的党员长期不能参加活动等,新形势下新问题的出现严重制约了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发展。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信息化”的时代命题,并作出了把信息网络技术运用于党的建设的战略部署。如何按照《决定》的这一精神来推进党的建设信息化,是新形势下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创新的重大课题。

(二)平台研发情况

山东汇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通过技术手段推进党建工作的信息化,实现党建信息共享,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实绩,方便上级领导实时了解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从而促进党建工作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决策的科学化。

山东汇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目前针对机关党建、基层党建分别研发了适合不同级别、层次、部门使用的信息化平台,并取得了国家知识版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平台建设原则

从党建工作实际出发,本着简单、规范、易用的设计原则,以及安全、高效快速的数据存储方式进行研发和设计。

1、灵活性强

采用主流B/S架构,通过Internet网可直接用账户密码登录系统;直接IE浏览器就能进行数据录入、查询等操作。

2、安全性强

用户名和密码采用MD5主流加密方式,个用户访问权限严格控制,大大增强了该系统的安全性。

3、易于维护

管理员只需要通过浏览器访问,就可管理该管理系统;部门管理、用户管理、权限分配操作简单、灵活上手快;可利用该软件自带的数据备份工具随时进行数据备份。

4、可扩展性强

该系统菜单操作栏动态加载,所有菜单在数据库中存储,因此大大提高了该系统的可扩展性,并留有各种可扩展编程接口。

三、平台整体功能

平台中设有“组织管理、党员管理、党员发展、党费管理、工作管理、考核系统、通知公告、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县区视窗、网上党校、留言系统”等12个功能模块和61个分级子模块,为党建工作搭建了信息化管理的“八大平台”。

1、资源共享平台。平台建立了党组织、群团组织、党员信息、工作资料等多个数据库,为信息化提供了有力支撑。平台与前台党建网站互联,实现了平台与网站的信息共享。

2、党务管理平台。平台中的“组织管理”模块能够以“组织树”的形式浏览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机构信息;同时实现换届提醒、换届网上审批、组织生活记录等功能。“党员管理”模块主要实现对党员信息的查询统计、组织关系转接、信息的导入导出等功能。“党员发展”模块实现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动态管理。“党费管理”模块实现了网上党费的缴纳管理等功能。通过“工作管理”模块,各基层党组织将各类党建工作资料及时上传,各级领导能够全面准确掌握基层的“第一手”情况。

3、信息互动平台。平台中的“通知公告”模块,增强了工作部署的便捷性和针对性。通过“成果展示”模块,将党建工作成果在平台进行发布,给各基层党组织互相学习提供了条件。各基层党组织通过“理论研究”模块将理论研究成果按照主题上报,也可浏览所有基层党组织的研究动态和成果,搭建了共同研讨、共同进步的互动交流平台。

4、工作考核平台。在平台中设有“考核系统”模块,各级组织部门按照党建考评细则,根据各基层党组织上报的工作资料情况,在平台上进行考核并反馈,彻底改变了以往考核工作仅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进行评价工作的传统手段,使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准确。

5、宣传教育平台。在平台中设立了“网上党校”模块,各级组织部门可定期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进行在线学习和考试,系统自动记录每名党员的学习和考试情况,增强了学习教育的实效性。同时,通过管理平台和前台党建网站的“双行线”,有力地完善和丰富了立体化的宣传阵地。

6、统计分析平台。可根据工作需要生成各类统计分析报表,使广大党务干部从以往繁杂的统计分析中解脱了出来,极大的提升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为决策提供了科学准确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7、档案记录平台。通过在平台中设置相应的模块,使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进展情况得以全方位的记录和呈现,形成了完备的机关党建工作档案资料,促进了各部门单位党建工作的落实,提高了各级组织部门的管理效率。

投资公司运作方案范文第6篇

摘要:国际上风险投资运作机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不同国家又各具特征,分别对美国、日本的风向投资运作机制特征进行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风险投资;国际模式;运作模式

风险投资自1946年在美国诞生以来,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对其发展予以大力支持,其中美国是风险投资成功运作的典范;而日本风险投资的历史虽然也较久远,但实践效果与美国相比差距较大。目前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上属于一项新生事物,既没有充分的史料可供深入分析,也没有实用的理论作为指导,因而有必要认真研究美国成功的经验和日本失败的教训,从中推导出风险投资规律性的东西指导我国风险投资的实践。

一、风险投资概述

风险投资常被称作创业投资具有以下特点:投资方式为私募股本,投资对象是高风险、高成长的企业,投资的同时还提供管理方面的支持,投资目的是在中长期获取丰厚的资本得利。风险投资获利的原理是:被投资的各风险企业构成分险投资组合,其中有许多企业要失败,但少数成功的企业所带来的报偿远远大于失败企业带来的损失,所以整个风险投资组合将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收益。

风险投资的直接当事人有三方面:投资者、(风险)企业家和风险资本家。风险资本家又称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和企业家之间起着桥梁作用;投资者拥有资金而寻找投资机会,企业家拥有发展企业的好想法和专业技术,但缺乏资金,这样,风险资本家就从投资者那儿筹集到资金,然后向企业投资。

二、美国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的特征

(一)独特的有限合伙制成为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指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及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但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自从有限合伙制作为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有限合伙制便始终占据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主导地位,目前,美国80%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均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二)发达的私人权益资本市场是美国风险资本不竭的源泉。与公开权益市场相比,私人权益资本市场发行的证券部需要经过注册登记,没有严格的发行标准,而是采用合同形式,不涉及任何公开业务,其投资并不一定需要企业具有良好的业绩或资产担保。私人权益资本市场成为众多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融资最适当的途径。美国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通过放松管制、较低税率等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畅通的退出渠道为风险投资者解除了后顾之忧。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将其所投入的资金由公司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变现的渠道一起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目前,美国已经建立起了健全、畅通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主要通过股票发行、大公司收购兼并或其他风险投资基金收购、创办人赎回、破产清理等方式退出。

(四)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是美国风险投资业繁荣的创造者。美国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国家,有一个流动性强、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其合理的激励机制、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及广大的人才群体是产生大批优秀风险投资家最肥沃的土壤;一批具有技术背景、兼备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群体的形成,成为美国风险投资业繁荣的推动力和创造者。

三、日本风险投资运作机制的特征

(一)依附于大企业,采取子公司形式。日本风险资本的组织形式附属于机构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分支机构为主,向社会定向或公开募集的风险投资基金形式相对较少。日本的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财团法人中小企业育成会社”为半官方机构,私人风险投资公司则以附属于大企业的风险投资公司为主,多为某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据日本中小企业厅的调查,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风险资本来源構成中最大的出资主体是以大企业为主的“事业法人”,其比率大45.8%,个人的出资比率最少,仅为1.1%。

(二)以资金支持为主、疏于全方位辅导。日本的风险投资业主要是由银行业和证券业为主导,业务活动基本上属于金融投资业获准金融投资业,在一定意义上是证券和银行业的延伸,具有较强的上市辅导色彩。风险投资操作人员也大多来自银行证券行业,缺乏必要的技术背景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从而对所投资企业的技术及管理等工作参与甚少,基本上不具有辅导企业成长的功能。

(三)长期持有股份,退出渠道不畅。首先,日本第二板股票市场不发达,限制了风险投资公司所拥有股份的变现增值。与美国的NASDAQ市场相比,日本的场外交易市场对企业上市要求较严,这虽然提高了股票投资者的安全性,但却增加了创新企业上市的困难。据统计,美国NASDAQ市场公司上市的平均周期为6年,而日本OTC则是30年。其次,由于日本企业之间法人相互持股的资本结构、资本市场几乎不具备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功能,企业并购活动稀少,这就堵死了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条重要渠道。此外,日本风险投资公司甚至在所投资企业上市后仍然持有企业的股票。据一项研究表明,62%的日本风险投资公司表示即使创新企业上市后也不会轻易卖出其所持股份,而是长期持有以获取公司股息红利。

(四)文化环境保守,专业人才匮乏。日本的价值观以“和谐、安定”为首,强调“忠”,提倡集团主义,尊崇企业共同体的价值。此外,与美国的风险投资机上有一位或几位风险投资家从头到尾一手包办不同,日本风险投资的内部组织架构通常依据投资程序作智能性区分,由于各职能部门相互独立,各行其是,故难以培养出精通风险投资各个环节业务优秀的风险投资家。

四、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

自1985年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以来,目前全国各类风险投资企业已发展到100家,基金总额约为400亿元,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亏损的。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如下:

(一)风险资本投资主体单一。我国国内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仍是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渠道单一,风险资本规模偏小。这样,一开始就产生了风险投资的高度市场化特点与官办机构的计划性的矛盾。由于政府官员中很少有专业性的投资人才,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使投资者远离压力和监督,不必对其投资结果负责。同时,在政府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公司中,资金运作又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必然会出现行政干预。因此,这在本质上决定了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难以成功。

(二)缺乏高效率的信息交流网络,使得企业无法迅速了解和跟踪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状况和最新动态,应变能力低下。在这种状况下的技术开发有着很大的盲目性,增加了企业技术开发的风险。另外,信息交流不畅,不仅使得企业界之间、投资者之间的先进经验不能及时交流,还时常出现拿着项目招投资的企业家或科研人员与拿着资金找投资对象的投资者擦肩而过的现象。

(三)我国风险企业缺乏示范性。目前高技术企业平均利润率只有10%左右,加之对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作用的宣传不够,他们缺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在这种“看不见高收益”的情况下,很难使得更多的人为其承担“高风险”。

五、美、日风险投资运作模式差异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启示

(一)关于高新技术方面对风险投资的影响。风险投资培育的是一种希望,如果技术很容易被仿制,就毫无进行风险投资的必要,美国在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现代通讯技术、航空与航天技术、高分子化学、生物工程、新材料与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超导、核能等方面都保持着世界的领先位置,高新技术的领先,丰裕的技术资源,为发展美国风险投资提供了牢固的技术基础。

(二)关于资本市场对风险投资的影响。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就是风险投资者要对风险企业实行资金与管理的“双管齐下”,以求在高新技术转化成实际效益的过程中获得高额利润,而能执行这种提供创业资金和管理技能双重职能的只有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投资无异于“鱼儿得水”。毋庸置疑,规模庞大、结构完备的风险资本市场成为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的又一重要保证,美国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市场。其资本市场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主板市场;第二个层次是二板市场;第三个层次是美国证券自动交易系统,即NASDAQ证券市场;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证券市场。

(三)关于投资者和投资渠道对风险投资的影响。风险资金的来源广泛,资金充裕,有利于风险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美国,首先,政府允许5%的养老基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其次,一些大财团也创建风险资本分公司和子公司,对风险企业提供投资;第三,美国政府增拨用于科技的研究经费的拨款,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高数额的科研经费,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另外,美国的私人投资者也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等,这些无疑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良性运转。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其健康发展要求一定的条件与之相适应。对这一规律的把握及其发展的认识,对我国发展风险投资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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